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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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1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 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2

关键字:人性化 大学生 高校违纪处理

近年来,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而引发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即使《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更加明确的规定了高校在行驶教育管理职权的范围,明确了纪律处分和学籍处分的范围、程序、申诉等程序性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还有很多地方亟待完善,不仅如此,加强高校对《规定》的依法执行也成了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违纪处分中现存的问题

1.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各大高校现行的学生管理条例中,均体现法律赋予的高校办学自,然而大多只规定了学生的义务,却很少涉及学生的权利,表现在学生违纪处理中就是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常常一条条写清学生的义务,却并未涉及诸如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需要交送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使学生应接受的维护个人权利的信息被屏蔽或不同程度的弱化甚至忽略掉,在学生遭受到侵权的时候学生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是什么并耽误了申诉的最佳时期,造成法律赋予学生应当享受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高校违纪处分中存在越权行为

这里所指的越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 "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给高校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就易于导致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违背、相抵触问题的发生。如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等规定的设置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证书颁发、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往往超出法规、规章的范围,其合法性令人质疑。第二种是"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说我国高校现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所以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院系或者学生处发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3.违纪认定中用语不规范

在学生违纪处分认定过程中,学生违纪用语,需要严格规范。例如"非法同居"、"道德品质败坏"、"有伤风化"等等,这些语言含义模糊、内涵不清,对一种行为难以定性,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造成学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或出现裁量权的滥用。

4.有效证据的衡量标准不清楚

目前对违纪处分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中,证据的搜集是呈现出单方面搜集证据,只搜集对学生不利的证据,证据也呈单一的形式,缺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的支撑,而且对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衡量,证据搜取往往流于形式,只要高校认定学生有违纪行为,学生就会被违纪处分,证据已全然流于形式。

5.存在假处分或是处分程序不完整

在高校基层学生管理工作中,通常可以看到在宣传栏里张贴的学生处分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最为常见,这些处分决定上既没有说明处分依据,也没有说明处分单位,落款常常是学生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也没有学生违纪处理单,更没有载入档案的学生受违纪处理相关文件,基层学生工作管理者通常用这种形式来起到对部分学生的警戒作用,但这种"违纪处分"终究属于"假处分"或者"不合法"处分,这种特殊的"处分"既损害了学生的权益,又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埋下隐患。

6.申诉委员会形同虚设

《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等等,这个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就是说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向主要由学校教职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申诉,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高校既承担这运动员又承担者裁判员的角色,这样的仲裁结果恐怕有失偏颇,所以受到处分的学生一般都会采取默默接受或者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学生通过高校申诉委员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也变得非常困难了。

二.高校违纪处分应加强的几点措施

1.加强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入学教育、学生手册、学校网站宣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等多个途径,宣传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争取从根部杜绝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发生。

2.完善高校规章制度

学校在细化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随心所欲",随意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力或人为增加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应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代表参与讨论,通过一定阶段的试运行再行完善修改,进而正式施行并告知全体学生,诸如高校在制订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前先出台一个草拟方案,经过教师、同学的讨论,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论证后再建立并实施

3.双向举证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理的证据搜集负责单位上进行有效分类,若涉及校园治安案件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考试等学习纪律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学生公寓制度的,由学校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次,防止单向证据搜集,除了学生一方面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备申诉外,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同受处理学生一样搜集对学生有力的证据,全面掌握事实。具体来说就是双方都应以当事学生是否违纪,违纪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情节、后果等情况为主要内容。采取询问当事学生和知情人,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现场、检查当事学生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方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学生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遵守违纪处分程序,消灭假处分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应严格按照"查清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拟定处理意见告知、教育学生报送处分材料核议处分材料审批处分材料送达处分决定、告知申诉程序处理善后工作"八个环节进行。消灭"假处分"或不符合程序的处分,违纪处理程序的规范性使工作更加畅顺,使当事人更容易心服口服,也更具人性化;违纪学生在接受学校处理的过程中能一步步深刻反省自己,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5.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的建立

借鉴美国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做法,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学校在对当事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可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外,处分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其他学生旁听。在听证会上,对于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由当事学生进行申辩和质证。

6.建立理想的申诉受理机构

美国高校中都有一个由律师、法官、教师等人组成的纪律委员会或处罚违纪学生的专门机构,与学生工作办公室一起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这种学生违纪处理机构可称得上是"准司法"途径,值得我们借鉴。理想的申诉仲裁机构应该由律师(第三方事务所律师,非高校法律顾问),新闻媒体,上级教育主管监察部门组成,才能真正公平公正的仲裁,保证高校利益和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 鹏.从美国高校看我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社会科学版) 2007.1

[2] 王东伟、刘俊杰.高等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之正当程序探索[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9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依照国家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其安全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负责对乙方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检查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负责督促乙方对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的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名)。

5、负责对乙方的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乙方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整顿。

6、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乙方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乙方职责:

7、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8、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1~2名专职安全员,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有跟班安全员。

9、乙方必须达到安全事故零伤亡的控制指标。

10、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火灾事故;

11、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专职安全员名字、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件复印交甲方存查。

12、乙方应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并有记录备查。

13、乙方必须编制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备查。

14、乙方必须严格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配备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

15、乙方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6、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乙方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和相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8、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其它约定

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绿化施工安全责任书【2】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每个施工人员安全责任,特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签订本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

一、工程名称:xxxx工程

二、所有施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

四、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五、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穿胶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雨、雪天及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搭、拆脚手架,上树作业等。

六、土方作业。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运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产生。

七、坑槽作业。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趋势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大树移植时,严禁未将树木支撑稳固就开始掘苗,掏底时严禁将头和躯干伸向土台下,风力达到四级时,应立即停止掏底。

八、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九、用电、用火安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送电;施工时要与输电线路(尤其是高压线)、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电线、电器;气割、电焊必须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擅自在工棚、临建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等明火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冬季采用煤炉取暖,应当加装风斗,保持通风顺畅,烟道各接口要密封严密,防止煤气中毒;所有现场用电配电箱各路系统均使用漏电保护器,并各路需进行用电验算使用合格产品;所有现场移动照明用电,需用安全电压(24V)并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十、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前,严禁进行检查、搬动或转场,严禁触摸机械设备的旋转、切割、挤压等部件;内燃机动力的机械设备在运转、发动机过热或机旁有人吸烟时,严禁加油。

十一、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行人、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不论驾车、乘车、骑车外出还是步行外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二、有毒有害。有毒有害材料或药剂的包装材料用完后必须统一收回,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处理;使用有毒有害材料或药剂时必须遵照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说明进行安全防护。

十三、出入工地及外出。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及出入证或工作证,并遵守门岗的有关规定;从工地外出必须请示各自的主管人,经主管人同意方可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

十四、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应自行保管好私人财物,发生丢失,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损失;对所领用工具设备,要妥善保管和保护,用毕要及时归还给库房,因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而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私拿、私卖施工现场或库房的任何物品。

十五、文物保护。对施工当中遇有因勘探、挖槽坑及其它因素发现的古墓、文物,必须及时按相关规定保护并逐级上报至文物部门,对有隐报、盗窃及哄抢文物现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其它。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在工地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违反本条及上述各条的施工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本人在此确认已于日在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三元西花园绿地改造工程项目部接受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

安全负责人(签字):

施工人员(签字):

绿化施工安全责任书【3】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安全施工,根据有关法规共同议定本安全施工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安全施工合同作为发包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现场安全员。

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三、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有权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建委和市劳动局的规定。

根据发包工程的项目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目的和注意事项。

四、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中,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活动。

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五、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中的电工、机械操作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的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件,禁止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器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的有效设施。

六、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必须按国家消防条例规定执行,设专职消防安全员,配备现场的消防机械设施,动用明火时须有专人负责并配有灭火器进行监护。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报施工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建设单位安全部门,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帮助抢救的义务,并派员参加由施工单位为主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八、以上如有无尽事宜,均按建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4

一、有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专业性本是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之一。目前,一些地方对检察官、法警的分类管理意识十分淡薄,“检警混用”、“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根据规定,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由司法警察执行,而现在有的地方习惯做法还是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检察官本身办案力量紧张,却要耗费精力去从事法警业务实行检警分离,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法警承担的辅、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本职工作,才能名符其实,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检察官的各项职能。

二、检警分离有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法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但一些地方的法警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一个“空壳”,法警队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不能统一培训,法警的素质不能保证,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大部分法警从事的是与检察官一样的工作,给人一种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鸡肋”的印象,“一心二用”,工作很难两全齐美,法警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如果实现检警分离可以有效杜绝这种“空壳”式兼职,从而保证法警充分履行职责,正常发挥法警保障职能。

三、检警分离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办案机制。与“侦诉分开”、“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如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后,则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依法建院。

四、检警分离符合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法律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方兴未艾的检察改革,理应始终坚持这一价值取向。检警不分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只会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主题,实现检警分离,将法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构筑于现代化的管理,可以缩短目前检察机关管理与刑诉法、检察官法、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之间的差距,

检警分离是提高法警战斗力的需要,也是由法警工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警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特点,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与检察官不同的管理的使用模式;更为明显的是法警工作实行军事化管理,高度集中是绝对服从的保证,只有将法警从检察官、检察行政中分离出来,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的调度安排,从而充分发挥法警的整体职能作用。因为在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检警一体、检警不分的错误观念长期存在,要彻底实现检警分离有相当的难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观念。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并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用正确的观念指导检警分离的开展和实施。

二、加强人员配置。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新的检察官的门坎大大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出现了检察官断档的现象,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新进人员纷纷加入相对容易进入的司法警察系列,造成了检察官无人而司法警察过剩,在案件多的现实面前,一些司法警察就从事起了检察官的职责。要彻底检警分离,必须从人员的素质抓起,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检察官的数量;同时提高司法警察的门坎,严格按照司法警察的要求挑选真正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法警系列,把司法警察建成一支精干高效的具有整体优势和更强的战斗力队伍。

三、强化制度管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实现检警分离的根本保证,是推动检警分离的基石。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迅速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让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公诉、侦查和法律赋于的其它职责;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全面履行好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5

征信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的类型有哪些1、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贷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商业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为赊销决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雇主,为雇主用人决策提供支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动,诸如市场调查,债权处理,动产、不动产鉴定等。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征信业务,有的是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有的是在围绕具有数据库征信机构上下游的独立企业内来完成。

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管理 具体措施

近年来,通过对几个大项目的调研,我们认为建筑工程后期管理有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期都比较紧。一般来说,从结构封顶算起,后期施工阶段所用时间占整个工期的40%左右,如果结构施工期间工期拖延,后期施工时间会非常紧张。(2)后期工程工序多、工种多、投入劳动力多、机械多、材料的规格品种多。就投入的工种而言,是前期施工工种的2~4倍,而人数也在3倍以上,这些都给后期施工管理增加了难度。(3)参加施工的单位多,有总包、分包和专业施工单位。而且一个单位工程上有几家或十几家大小不同的单位同时投入施工,其施工管理就要求有高度统一性、计划性和组织性,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4)各工种交叉多,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一个环节考虑不周或处理不妥,就会影响工期或质量安全,产生连锁反应,实现目标的难度加大。(5)工程后期的配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供电、煤气、自来水、通信、雨污水等各配套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从组织、技术、管理、经济几个方面考虑,我们认为成功的作法是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组织措施

(1)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有组织能力、效率高的项目领导机构。该机构一般由总包单位领导牵头设置,如有若干项目是由业主发包的,可联合业主方、监理方和总包方共同组成。(2)组织机构要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专业性质等要求设置,做到因岗设人、办事高效、结构科学合理。(3)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把一个项目总目标分解成为若干个子目标和分项目标,再把分项目标分配给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目标细致明确,人员分工及时到位。(4)订立规章制度保证目标的实现。项目部应该有一套便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比如,每周例会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制度等。

2、技术措施

2.1编制一份完整、综合、具有可操作性的后期施工倒排计划

这是施工目标按期实现的前提,在计划中要明确关键工序和非关键工序,谁主导,谁配合,工序怎样交叉进行;明确在某个阶段以哪个工种为主,哪个为辅,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

2.2加强现场施工技术管理

(1)要相互了解有关专业的设计及技术要求,把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组织起来,以例会形式相互了解、熟悉技术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图纸上存在的问题或矛盾。(2)要有统一的标高、轴线,不能混乱。土建有轴线、标高要求,安装也同样,应由基础、结构施工单位提供,不能随意地定标高,否则累计误差会导致不合格和返工。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设备和仪器的安装,其标高应以建筑为准,结构标高、安装标高应与其一致。(3)在结构上打洞、开槽,补埋铁件一定要经过结构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核准。重要部位要报知设计单位。预应力结构上不得开槽、凿孔。(4)及时报送审批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技术方案。审批过的方案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详细交底,施工期间认真执行,严格检查,保证方案和实际施工一致。

3、管理措施

(1)要安排、计划、控制好工作面。除在计划中详细安排外,还要作短期协调。(2)材料、机械设备供应要及时,提前报计划,按时进场。(3)要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搞好工序交接检查,及时验收,并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4)成品保护。对已完工的成品、半成品要有保护措施,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的成品。成品被破坏是后期施工的常见现象。一定要加强检查,责任到人。(5)处理好交叉施工的安全防护,处理好脚手架的占用。后期施工,一个垂直工作面上可能有两个或三个单位同时施工,立体交叉的防护工作是后期施工管理中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全面采取措施,既要保护自身,也不能伤及他人。(6)使用垂直运输机械,要有统一安排,不能发生强占使用纠纷。结构封顶之后,还有许多材料和设备要进到室内,可通过塔吊(设受料平台)、施工电梯或龙门井架运输。施工电梯,既载人又运物,十分繁忙。在上下班高峰期间,我们安排五层以下作业工人,使用楼梯;六层以上隔层停靠以缩短电梯运行时间。对于大宗材料或多台设备,我们采取夜间运输的办法,加强协调,确保垂直运输设备忙而不乱。(7)文明施工问题是后期施工管理的难点。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划分平面,设专人作动态管理,如材料设备堆放有专人负责,楼上隔层设临时小便桶,每日有专人清洗等。加强现场文明施工教育,对违纪者当场警告、记录,并交其班组长处理。(8)禁止用未竣工楼层作临时设施。经验告诉我们,占用楼层作仓库、办公室,甚至作宿舍、食堂的,该楼层往往形成进度障碍;同时,也加大了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违反了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因此,要禁止这种情况发生。(9)临时用水、用电及接水接电要有统一安排和有控制,不能任意接驳,以免造成浪费或带来安全隐患。污水要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4、经济措施

(1)项目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资金是关键。一般来说,我们都是提前给甲方报送季度的资金需求计划,让甲方预测未来几个月内完成的工作量和资金量情况,提前作好资金准备。条件允许的话,向甲方申请缩短工程款支付的周期。(2)对施工班组采取适当的奖罚,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激励机制。一般通过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向子项目的目标责任人下达完成指标,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施工任务,给予奖励: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