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协议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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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服务协议书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1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商为其全权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乙方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 、中外税收政策咨询

2 、最新财税政策解疑

3 、办税实务指导

4 、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

5 、税收自查指导

6 、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7 、税务筹划咨询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 、甲方在___ 年___ 月___ 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 、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

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 、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 元

b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人民币___ 元

2 、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 、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 、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 、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咨询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 年,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乙方负责从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 年___ 月___ 日的工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3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

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办税咨询服务与操作指南,包括纳税框架的设计,运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

5.提供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函寄送、登门传递等形式供客户参阅);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的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税资 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不得授意乙方顾问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不停止,乙方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返甲方。

乙方职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税务师尽职尽责地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顾问税务师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2次,每次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量而定。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税务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返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所发生的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甲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税务审计、内控制度的设置及财务分析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____%优惠收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利用顾问税务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顾问税务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单方终止合同。

2.乙方顾问税务师因故意、过失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其它条款

甲乙双方若需续签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进行协商有关事宜。

十、未尽事项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4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研究注册程序税务机关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 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 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 , 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 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评估目的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评估性质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

(三)评估主体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题是不一样的,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主体是注册税务师,隶属于企业制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评估依据不同

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注册税务师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 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评估收费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 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 ,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注册税务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企业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收政策理解、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评估或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册税务师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 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注册税务师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 , 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注册税务师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 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 , 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 公正、 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 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 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在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前首先要对纳税人进行初步了解,了解后再确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当注册税务师与其委托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同时委托人也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在确定要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后,应当签协议书了,明确双方的利益、权力以及责任,特别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对双方利益有影响的情况等,都要在《纳税评估协议书》中说明,并且一定要依法签订协议书。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前,要根据《纳税评估协议书》以及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制订周密翔实的纳税评估计划,尤其是综合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本次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最佳的工作进度、各种应对策略以及确定的范围、评估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费用预算以及时间保证。具体来说则包括评估目标、步骤、时间以及人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企业的复杂程度和经营规模决定了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三)深入了解委托企业的经营情况

协议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必须按照纳税评估计划对委托企业进行深入了解: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性质以及规模、生产经营地点、组织结构和相关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其次要了解企业的构成;再次是了解其资产构成以及资产使用情况,同时还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最后,了解企业将涉及的税种以、可以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主管税务机关。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前提。需要采集的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发票管理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信息采集后要经过筛选,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建立工作底稿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

(五)确定纳税评估的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依据对自己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分析,初步评估本次纳税委托项目的风险。对可控风险要重点降低,总体风险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根据成本、收益和风险原则进行税务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主要是设置涉税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指基本评估指标;而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成本利润率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和总税负率等;经营绩效指标则主要包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情况。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主要依据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和税额增减变化指标来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系的选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主要分为按行业利润率和行业税负率进行不同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确定的两类企业。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则主要包括根据增减额和增减率确定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和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具体实行时要确保合法,坚持诚信、独立、专业、真实的执业原则,科学地进行评估。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进行合理的客观和专业判断,具有各种重要作用。

五、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与纳税人确认好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与纳税人协商确认好评估工作的的时效性,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都切实可行。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以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者间的区别;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各种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必须注意控制好纳税的风险评估,严格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哪一种评估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者完整,就可能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或者不够好。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经过筛选后再进行使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税务研究[J].2003(4):75-76.

[2]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

[3] 苏强. 注册税务师制度及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J]. 税务与经济,2011,(1)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税收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征、少征、多征税款或者刁难纳税人。

第五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不得混淆预算级次或者改变税种,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提前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科学预测地方税收收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地方税收收入预测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时送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机关。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将下列情况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一)发放、变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

(二)发放、变更、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以及土地交易的情况;

(三)发放、变更、注销房产证书以及房产交易的情况;

(四)其他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在每次演出2日前,应当将演出合同、演出活动安排和演出收入分配方案等材料报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活动安排发生变化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日内重新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一)为个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并取得收入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出租房屋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纳税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并经查实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比照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拥有并使用车辆(含拖拉机和摩托车)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

(三)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

(四)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交流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

(六)房屋销售以签订销售合同的金额和房产证为依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

(八)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式样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的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代征税款的对象和范围;

(三)代征税款的税种、税目、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等;

(四)委托代征的期限和要求;

(五)代征税款的解缴期限和程序;

(六)代征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并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受托方不再代征此项税款。

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并按季度拨付给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托方支付代征手续费,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报告人的情况、受托方的情况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通报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的;

(三)未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地方税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提供地方税收收入预测及其说明的;

(二)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与有关单位共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或者不征、少征、多征、虚征、异地征收、提前征收税款的;

税务服务协议书范文6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鉴证

(三)完成时间:

二、双方义务及责任

(一)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帐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保证会计报表及帐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 理*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4、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费。

(二)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除 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漏。

4、因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 的,除由委托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 __ 元。

2、上述费用按 方式结算,在本协议书签订时支付人民币 元,其余费用在收到鉴证报告时一次付清。

非乙方的原因造成审计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支付费用,预收费用不予退回。

四、协议签定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

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_ __,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__ _ 止。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