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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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条例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保护,防治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政府,对引滦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纳入

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防治水污染、提高水体

自净能力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

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引滦水源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卫生、公安、农业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引滦水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引滦水源环境,有权

对污染引滦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引滦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包括警戒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和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

第七条警戒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周边二十二米高程线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外坡脚以内。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从水库大坝南端向东至十百户么喝山

环库公路以内;从么喝山至西龙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线以内;东面

和北面从警戒线向外扩延三百米;西面大坝外坡脚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南面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

公路以内;东面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

内;北面从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公路以内;

西面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

第九条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南山分水岭以内;东面以东龙虎峪南

山穿龙北沿省界过朱官屯至出头岭以内;北面从一级保护区界限

向外扩延五公里;西面从大坝外坡脚向外扩延五百米。

(二)尔王庄水库,由警戒区向外扩延五公里一级保护区以

外的范围。

第十条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

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防止引滦水源污染

第十二条警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

有毒有害废液;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

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

(六)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类以及使用机动

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七)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和容器;

(八)进行各种旅游和旅游服务活动;

(九)进行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

有毒有害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四)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

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

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必须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

放标准,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七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采石、放牧、乱砍滥伐树

木、破坏植被,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破坏引滦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于桥水库周边地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由蓟县人

民政府会同市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于桥水库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执行统一的开发建设总

体规划。

第二十条市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止水

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

组织落实本单位引滦水源保护责任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

措施。

引滦水源水厂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厂卫生保护

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

故的,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达现场,采取

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强制

性应急措施,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测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对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

(二)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引滦水源保护和污

染防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安排库区移民搬迁工作;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移民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二十四条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

部门具体实施;

(三)控制引滦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机械增长;

(四)具体组织安排库区移民搬迁和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内

与保护水源无关设施的拆除搬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引滦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引滦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评价和工作;

(四)了解引滦水源水量的调度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引滦水源水质情况;

(五)负责对于桥水库内船只种类和数量的总量控制;

(六)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引滦水源保护区污

染防治规划;

(二)对引滦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向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三)负责引滦水库、河道、明渠及其闸、坝、口、门的管

理,防止水体污染;

(四)负责引滦水源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现有设施的维

护、管理;

(五)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引滦水源发生的水污

染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对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规定可以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

当严格审批;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征得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引滦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

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引滦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

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

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或者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未

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未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或

者工具,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废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液的;

(二)在警戒区内排放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的;

(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肇事单位或者个

人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或者不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

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内堆放、贮存或者倾倒工业废

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在警戒区内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的;

(三)在警戒区水体中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

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的;

(四)在警戒区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的;

(五)在警戒区内进行各种旅游、旅游服务或者水上体育、

娱乐活动的;

(六)破坏引滦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的。

对在警戒区内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

性物质废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液以及污水、工业废水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采石、

放牧、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

的,由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

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负有引滦水源环境保护执法责任的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污染引滦

水源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致使污染后果扩大的,由其所在单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矫正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参与者一方拥有而另一方并不拥有或拥有信息较少而导致的信息资源占有量的差别,如消费者不如销售者了解产品信息,人保公司不如投保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等。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存在于税收管理中,并对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在税收管理中的表现

(一)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政府是委托人,税收机关是人,税收机关根据政府的授权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税收机关对于税收征管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自身管理活动等信息的掌握要远远超过政府。如对于税源的分布、税收收入的增长或下降趋势、纳税人的经营和纳税状况、税收执法情况等信息,税收机关都比政府更清楚。尽管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经济统计和分析大体上掌握税收收入情况,通过审计、监察等手段了解税收机关的执法情况,但更多的信息还是由税收机关来报告的,税收机关具有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优势。

(二)税收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收机关内部,可分为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

1.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下级机关对其自身的征税情况的信息远比上级机关掌握得充分,下级机关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这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所有类似的上下级机构之间。

2.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税务人员对自身工作情况、工作能力的知识和信息超过税收机关。由于税务人员是实际执行税收征管各项具体操作的人,税收机关难以掌握税务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拥有信息优势。

3.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表现,存在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者都只掌握自身所管辖的税种和纳税人的信息,各自具有对自身管理情况的信息优势。

(三)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掌握,是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税收机关事后的检查以及其它一些信息渠道获得。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收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在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上,纳税人远比税收机关了解自己的经济活动,也知道自己应交纳的税收,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

2.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征纳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税法的征税和纳税行为。一般来说,税收机关存在着信息优势,其原因是:一方面税收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必然比纳税人更了解税法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使得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更难以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纳税规则。

二、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

(一)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得不设置多个环节来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纳税成本,也增大了征税成本。以一般纳税人办税为例,要经过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一般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这么多的环节必然使纳税人的成本增加。另外,这些环节中都要有一批税务干部的存在,以核实税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时还需配备现代的办公设备,这样一来,征税成本也不可能不高。

(二)扭曲税制。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不得不取消一些本来很好的税种,比如出口货物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实行零税率,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违背了原来的设想,又不符合竞争的需要。

(三)导致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税收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如技术和装备)和主观条件(个人素质、技能等)的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真实完备的信息,就会发生漏征或未能发现纳税人违法的现象,此时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成本极少甚至为零,而收益却较大,这会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向税收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更大利益,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会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它们自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也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牟取利益,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由此产生。

(四)引发税务征管人员的“道德风险”。从税收征管行为看,税务征管人员作为人具体履行着对个人或企业征税的职能,他们了解国家各项税收制度,面对的是广大的纳税人,因而掌握着较多的税收信息。税收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对税务征管人员和税收收入进行管理,但无法准确了解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和行为选择。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也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偷懒,即税务征管人员所付出的(正)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税务征管人员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换言之,税务征管人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督,从而使其行为发生扭曲,追求自身(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最大的目标。

三、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机制

(一)纳税人问题的解决

1、提高税收机关的信息获取能力。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应该建立起与相关经济部门的税务信息情报网络。

2、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税务稽查是最直接地解决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税收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相关纳税资料的检查,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机关会受到征税成本的制约,不可能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因此就需要合理选择稽查范围,运用科学的稽查技术手段,增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

3、制定促使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相关机制。让纳税人说真话,真实申报纳税:一是要有惩罚制度。在检查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后,必须给予其适当的处罚。实践证明,加大处罚力度是降低偷逃税的有效办法,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纳税人真实地申报;二是实施声誉机制。所谓声誉机制就是指利用纳税人对其外部声誉的关注来制约纳税人。税收机关可以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一方面将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偷逃、欠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4、提高纳税人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对于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种信息劣势,同样需要消除。为此,税收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教育,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纳税人能了解税法,掌握税法,正确纳税。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二)税收机关及税务人员问题的解决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适当的工资制度(低工资)是引起官僚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税务征管人员发现他们的经济收入低于其他行业职工,就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征税职责,甚至与纳税人一起进行税收串谋。这就存在一个以多高的工资水平诱使人廉洁征税问题。如果税务人的本职工资为X,离开政府部门后的市场工资是X0,获得寻租收入r(K),其中K为人的权利大小,腐败查出概率和惩罚分别为p和C。按照激励相容约束,人不腐败寻租时的收入须不小于腐败寻租时的收入,即X≥p(X0-C)+(1-p)[X+r(K)],可见,在X0、C和p给定时,人的权利越大从而r越高,其合法工资亦应越高,否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因此,在加强监督提高概率p、加大反腐惩罚C的同时,适当提高税务人的相对工资,或根据税收业绩酌情给予奖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激励机制。

2、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对税务征管人员违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弱。《税收征管法》对此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税务征管人员究竟有多大约束力,还值得探讨。由于违规成本小,理性的税务征管人员就有偏离征管职责,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为此,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督察制度,明确征管人员职责,同时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三)政府税收立法要贯彻确定性原则,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税法的不确定性会掩盖税务征管人员或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增加不可察性,导致监督成本加大。我国税法的不确定性,往往表现为税基和处罚额度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成为税法的漏洞,使税务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抽租”提供了方便。因此,完善税收法规,减少税法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规则不确定性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削弱税务征管人员手中的权力,使其不能违规。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纳税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清楚,可以减少由于税法模糊引起的征纳纠纷,同时对于税务征管人员也是一种逆向约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林秀香.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做好税收征管[J].税务研究,2005,(3):78-79.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药用观赏植物;资源;丽水生态示范区

中图分类号:Q948.2;S567;S6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07-1390-04

Investigation on the Resources of Medical and Ornamental Plants in Lishui

Ecological Demonstrative Area

WANG Chang-teng

(Lishui Vocational College, Lishui 323000, Zhejiang, China)

Abstract: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s on the medical and ornamental plant resources in Lishui Ecological Demonstrative Area were introduced. In this region, there are 300 kinds (including variety) of medical and ornamental plants belonging to 276 genera in 126 families. And the utilization value of partial medical and ornamental plant resources were analyzed, and the suggestions on their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medical and ornamental plant; resources; Lishui Ecological Demonstrative Area

药用观赏植物是指既可药用又具有美丽奇特的花、叶或果实等观赏价值的植物,包括可供园林绿化的乔木、灌木、藤本、多年生宿根花卉、蕨类等种类。药用观赏植物为野生观赏植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观赏特征,在不同季节显示出不同的景观特色,而且具有种类丰富、抗逆性强、适应性广、耐粗放管理和环境效益好等优点,还具有防病和治病功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花卉和其他观赏植物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从药用植物中选择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种类作为花卉和观赏植物栽培,不仅具有新颖性和奇特性,而且通过对其进行适宜栽培条件和繁殖技术的研究,有利于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因此,开发利用药用观赏植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1 丽水生态示范区自然概况

丽水生态示范区位于浙江西南山地,辖青田、缙云、龙泉、云和、景宁、庆元、遂昌、松阳和莲都等七县一市一区,总面积17 293 km2,地貌以中山广布、峡谷众多和狭长的山间盆地为其特色,山脉属武夷山系,仙霞岭、洞宫山、括苍山分布其中,海拔1 000 m以上山峰3 573座,其中龙泉黄茅尖海拔1 921 m,为浙江第一高峰,全区山地占总面积的89.5%。地带性土壤为红壤,广泛分布于海拔700~800 m以下山地,黄壤则分布于海拔700~800 m以上山地,间有黄棕壤分布。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年均气温在16.9~18.5 ℃,年均无霜期223~263 d,年均降雨量1 493~1 571 mm,年均日照时间1 774~1 988 h。适宜众多植物生长繁衍,蕴藏有大量的待开发野生药用观赏植物资源。

2 丽水生态示范区药用观赏植物资源

在丽水生态示范区各重点林业乡(镇)、自然保护区等地采集标本,记录其生境,野外拍摄药用观赏植物形态,走访当地具有丰富经验的林业专家和群众,了解野生药用观赏植物资源的分布和利用等情况,结合前人的研究结果[1-5]进行统计表明,除全省各地均有分布的种类以外,在丽水市区域特有分布的药用维管植物共有160科282属449种(不包括栽培种),约占丽水维管植物的30.1%。在449种药用维管植物中具有观赏价值的有126科276属300种,根据野外观察认为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或文献资料记载有观赏价值或药用价值,并在生态区分布广、数量多的特点,选择其中81种药用观赏植物,对主要植物种类、药用观赏部位及功能进行论述(表1)。

3 丽水生态示范区药用观赏植物的特点

3.1 种类繁多

在丽水生态示范区药用观赏植物中,乔木有银杏、金钱松、杉木、侧柏、南方红豆杉、天目木兰、乳源木莲、南酸枣、枫香、大叶冬青、树参、香椿、青钱柳、朴树、七叶树等;灌木有金樱子、杜鹃花、胡颓子、紫金牛、朱砂根、结香、木槿、水杨梅、栀子等;藤本有三叶木通、金银花、络石、薜荔、云实、紫藤、爬山虎、扶芳藤等;宿根植物有野菊、艾蒿、灯心草、黄精、萱草、鱼腥草、射干、百合、鸢尾等;蕨类植物有江南卷柏、阴地蕨、贯众等。

3.2 形态丰富

生态示范区药用观赏植物既有花朵硕大、色彩鲜艳的大花型植物,如黄山木兰、天目木兰、乳源木莲、木槿、木芙蓉等,又有花小繁多,呈星点状小花的金银花、过路黄等。既有早春开花的如半枝莲等,又有盛夏开花的月季、玫瑰等。既有树形雄伟优美的银杏、金钱松、杉木、南方红豆杉等,又有观花、观果俱佳的藤本植物三叶木通、金银花、常春油麻藤等。

3.3 具有多种用途

丽水生态示范区许多药用植物,除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外,还具有很高的食用价值。我国从南到北均有食用蕨菜的习惯,蕨菜生长地区不同,所属的科属差异较大,各地居民将这些山野菜统称为蕨菜。可食用的药用观赏植物还有紫萁、萱草、香椿、木槿等。杨梅、枇杷等既可鲜食,也可制成罐头或酿酒;金樱子等可以加工成多种食品,既可鲜食也可焯晾制成干品,由于它们一般生长在无废气、农药、污水等污染的山涧、林下、溪边、林缘等环境中,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4 丽水生态示范区药用观赏植物资源利用前景

近几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美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观赏植物的社会需求量不断增大,传统的观赏植物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从野生植物中广泛地筛选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药用植物直接运用到园林建设中,是丰富园林植物种类和品种的一条重要途径。系统地从药用植物中筛选花卉新品种,同时以花药兼用为目的,不但可以丰富生态示范区的花卉品种资源,改善品种结构,而且市场风险小、成本低,避免盲目进口,有利于生态示范区花卉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花卉产业的振兴,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浙江植物志编辑委员会. 浙江植物志[M].杭州: 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2] 徐燕云,雷焕宗,郭水良. 浙江丽水药用植物区系及多样性的初步研究[J].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24(2):33-36.

[3] 中国药材公司. 中国中药资源[M].北京: 科学出版社,1995.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4

1、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纪律,必须让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法定都得到贯彻执行。

2、设立税收机关监察队伍,不定时的对税收机关进行监察和督促。

3、公开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及时的向社会公布最新信息,让一般纳税人员了解、熟悉税务原则、工作重点并加之监督。

4、设置纳税人举报、投诉信息栏,认真了解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只有保护好纳税人的利益,才能对纳税人实施更好的管理。

5、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强调调查,研究,做到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

6、对于工作人员要设立奖惩制度,增强工作岗位轮换。

7、应该做好税收保密工作,严于律己,坚持工作原则。

8、熟悉对于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条例,在对一般纳税人的事物处理的工作上,应该熟练的操作、正确的指导、快捷的办理。及时的调查,了解纳税人的要求。

二、突出纳税人管理工作重点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好重点税源。

不少的纳税人基于最求自身的利益,通过转移等方式逃脱税收,这些问题应该纳入管理工作的重点。突出管理重点以及管理条例,使纳税人感受到逃脱税收的严重性。

1、大力的宣传

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不断的宣传纳税人管理条例,以及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制度,让纳税人明确纳税管理工作者在时时刻刻的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监督,使其改正或者放弃逃税等思想。

2、不定时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教育

隔一段时间,对一般纳税企业进行调研、考察。明确指出纳税机关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是以抓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为目的而存在的,更是以管理好企业税收,保护国家税收法而存在的。

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对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往往在尚未正常的经营时,利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就需要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的进行税务登记,用新企业的身份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格也需要重复的劳动,容易造成管理人员职责不清。为了加强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可谓是层层把关,从基层的税收管理人员到主管局长,采用多级审核条例,配合对企业经营的实地考察。

2、对于纳税人资格的正式认定

对于占时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在累计满12个月后办理正式过程中,对于申报要求、审核要求中需要税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进行正确的申报,并辅助税务人员进行审核。税务人员在对其中事物的处理上应该更加仔细,对于审核情况有差异的一般纳税人要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

3、辅导期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并抵扣)。

对于辅导期管理制度也存在着思想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客观实际的把握不足等原因。一是管理机关人员没有从分的认识到新企业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融入防伪系统就安全了,弱化了认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二是在纳税条例政策宣传上,纳税人一般都实行“先对比,后抵扣“的规定,在管理工作者没明确表明规定的含义时,容易存在当月认证对比后,下一个月才扣除的误区。这也是需要管理工作者需要重视的环节。

4、钻税收漏洞,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纳税人的转换过程中,对于已经用防伪税收控制系统,但是没达到年税收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在计算是,没有不安规定保管等情况出现,就不会取消其资格。(很多人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收入都不达标)

5、在申报征收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隐瞒真正的销售收入,不开票,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开售单据。用想关联的企业转移税务,进而偷逃税款。

这些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都凸显出在管理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1、对于企业会计培训管理

企业会计在税收上的作用尤为重要。在对于会计人员的日常辅导和管理中需要注意1一是税务机关领导要经常辅导会计整理账务、建立制度,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对于变更人员,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加强对新人员税收条例的认识;三是严格验证会计上岗工作证,不定时监察其对增值税防伪控税系统的使用;四是对于不合格的会计。应该勒令限期改正,必须正确的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收。及时的发现在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并加之即时纠正。

2、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认识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一般纳税人在我国税收管理条例中比较特殊,管住一般纳税人,就基本管好了增值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强调增值税的重要性,认证分析税务机关的管理形式,把纳税人的管理摆放在突出的文职上,从思想、内外部、手段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纳税人的认定、年审、申报、监督、监察到纳税人的取消环节。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综合治理,保证税务基础不被侵蚀,税务合理合法。在纳税人中,树立牢固的治税细想,依法管理,严格禁止逾越管理权限,作出违反政策规定的事来。

3、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监督

对于占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在其运营后的三到六个月内再进行跟踪,对于监察中发现虚假信息,没有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其会计审核混乱的企业,应该严格处理,重新考察,重新审核其负担率。对于提供给企业的限量发票,也要不定期检查。

4、年检工作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审批认定12个月后就应该作为年检对象:

a)对于不合格的纳税人的处理

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收机关提供准确资料的企业,应该及时停止年检,在一至二月内勒令其整改,可以派相关税务人员辅助或者是督促其整改,不能任之放之。

b)管理好专用发票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工商注册 个体工商户 税务管理

现行的工商登记形式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和不同步的差异。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登记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使得登记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受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约束。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发展,不断地向着逐步壮大不断积累的方向发展,税收法规的不断调整改革,以及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一 个体工商户无法变更为有限公司

目前工商注册登记中,公司登记依据的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对于一个生产型个体工商户而言,在纳税性质上,属于非一般纳税人。但是随着规模逐步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原登记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于立足市场,客户要求其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其自身也想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竞争需求,将原来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形式变更为以企业注册的形式。该企业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想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形式,原以为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这样在注册登记形式上的变更难以实施。工商登记机关不予以变更登记的理由是:公司登记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二者登记是两个互不干涉的流程,无法通过变更手续达到设立为有限公司的目的。

很明显,在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注册登记形式时,其最基本的利益和权力无形中被忽略了,没有得到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其积极性和发展形势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 企业两难境地分析

一方面,为了鼓励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各方都在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但登记流程的局限性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于该个体工商户,一直由都是该负责人经营,现在想扩大经营,变更成公司的形式,投资人没有变化,整个厂区的设施、人员的配置、经营范围也没有变化,其财务的帐册也会一直持续记载,相关的客户单位,也同样不会有疑义的与现在的有限公司持续合作经营下去。对于企业来说,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只要现在的公司投资人和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新设立多花点注册登记费用就算了。按目前企业的投入规模,变更登记费用正常只要110元,而新设立一个200万人民币公司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就得花费1600元。

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个重要的、不可协调的问题,税务部门认为,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仍然存在着(由于资产转移的问题未落实,未予以注销),虽然投资人是原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但是,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过渡到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资产转让。这样,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转让到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相应的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存货的转让,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是3%小规模企业的发票,新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发票无法抵扣,这样就造成企业多负担3%增值税;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转让,由于2009年1月1日前购置固定资产转产按照《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需缴纳2%的增值税,这样就造成企业多负担2%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按5%缴纳营业税;转让房地产除了按5%缴纳营业税,还得负担4%的房地产契税,单纯的一个企业变更行为,由于工商登记的程序无法操作,一下子增加了企业多重的负担。

三 如何解决不协调、不同步引起的差异

1. 认真核定工商注册登记形式,确保纳税人的服务保障体系

在工商注册登记形式上,无论是对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客体,还是以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客体,首先都得确保他们的纳税保障体系。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认真核定他们的注册形式。对于有过或正在办理企业变更的客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明确的界定,不能混淆,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上报。

核定工商注册登记形式的同时,对于税务管理机关来说,就要做好纳税人的服务保障体系,就要做到征税对象明确,保证不同纳税客体的征税规范和条例得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不同的客体缴纳税款时,对象明确,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企业变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此外,对于税收的征收也是非常有利的,不但可以减少工作量,同时还能确保税收的质量。

2. 进一步的完善工商注册和税务法规,做好二者的有机协调

税务部门一再强调,只要企业能提交出变更资料,就可以按变更手续为企业办理,上述的涉税问题就不存在,其涉及的的相关资产就不存在转让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多为企业着想,减少企业的负担,寻求解决的方案?税不重征的初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登记制度的限制,登记流程的程序化局限性,企业的变更,实质的变更行为,从形式上却变成了新设立,变成了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

加强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工商和税务属于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着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不仅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税收法规不会因为工商登记制度的局限性而给予格外开恩,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而且也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一致性。

3. 做到化工商注册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共享

对于工商注册部门,其基本职责是对于要求注册登记的个体或企业,做出认真的审核,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注册服务;对于税务管理机关,则是要认真细致的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督促和征税。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工商注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的影响,因为登记注册形式涉及到税率问题。因此,做好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可以促进税收的征收。

但是目前的形式是,一方面,由于二者执法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有效衔接机制的缺乏,从而导致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工作上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登记类型和内容上的不同;此外,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执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传递有关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情况,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在业户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后,工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业户登记动态,同时税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馈,加强监控,使得工商注册工作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在信息共享方面。

参考文献: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8;9

[2] 陈百军.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思考.农场经济管理.2000;5

[3] 赵岩梅. 企业登记注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的建设. 管理观察.,2009;2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6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