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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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1

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2

动漫产业不仅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还能促进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故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推动文化产业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及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但仍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尚存在结构性产业缺陷和盈利模式不清晰等不足。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或经济观察法,起源于一战后的德国。当时,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战争发国难财,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民法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该规定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强烈不满,且因德国刚经历一战,国家经济受到重创,政府无法掌握无效行为所产生的税收,从而引发了财政危机。有鉴于此,在税法学者Becker、Ball等人倡导下,《帝国税收通则》中提出“税法的解释,应考虑其经济意义”。嗣后,实质课税原则在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颇多曲折。明治维新后,日本移植了该原则,在所得税法与法人税法中予以体现。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1.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公平标准的契合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阐述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政府应当维护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以便提升社会活力,以及居民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流动机会所应负担的义务。二是差别原则,要求国家需要对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人进行投资、保障和扶持,使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与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所强调的依据纳税人实际经济能力予以差别征收来保障公平所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更加强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尤应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课税,以求维护社会正义和税收公平。该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发展,以这两个原则作为立论基础,用以应对当前社会更加复杂的经济行为和过程,且在发展中丰富了该原则自身的内涵,故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公平标准是契合的。

2.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统一

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法律来予以规定,这些构成要素也只能由法律来对其明确规定;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它起源于英国,随近代税法的产生而产生,是一项很重要的税法基本原则。而实质课税原则却追求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意义上的实质,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征税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在实质课税原则下,在税法实践中又难以避免,从而形成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在这一层面上的矛盾和冲突。虽然这两个原则看起来表面上观点相左,但实际上却统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上。从这一层面来说,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实质课税原则对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我国动漫产业现状剖析

动漫产业是指以设计、制作、生产、销售和人才培养为产业链的二维和三维动画、网络动画、影视动画、游戏动画及衍生产品开发的产业,是文化、艺术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结合的新型产业。①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32号)指出,动漫产业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该规范性文件对动漫产业的范围在理论上作出了界定。②目前,我国动漫产业仍存在思想观念落后、创意缺乏、人才空缺等一系列不足。而美国和日本的共同特点,就是整个动漫产业具有一条完整而清晰的产业链,并从这条产业链出发,形成自身的盈利模式,在达到规模收益后,又将利益转入本国动漫产业中,进行扩大再生产。我国动漫产业要想真正发展好,成为动漫强国,当务之急在于动漫公司要明晰盈利模式,加速推进产业链的整合与完善,打造“大动漫”的链条,形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二)我国动漫产业现行税收政策

面对动漫产业发展中的诸多困境,为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囊括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退税等包含动漫产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税种。按照财政部通知精神,这些税收政策有:一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产业发展实施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是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针对文化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一系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动漫产业由于其特殊性,同样享受。

(三)实质课税原则在动漫产业税收政策中的体现

动漫产业的发达,不仅可以繁荣市场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丰富文化市场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增强我国的软实力。大力发展动漫产业,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符合 “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大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精神。实质课税原则讲求应当根据经济目的征税,将经济目的同我国大力发展本土动漫产业的愿望相结合,实质课税原则无疑应该作为我国动漫产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指导和适用原则。故动漫产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无论是从出发点还是落脚点,在内涵层面上都是与实质课税原则相契合的。

(四)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缺陷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动漫产业要想摆脱产业链结构不完整、资金缺口大、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小、人才和技术缺乏、管理水平较低、生命期短等困境,成为动漫强国,首先应当立足于完善产业链结构,打造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大动漫”的概念。但现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不足:一是动漫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自身发展速度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较大;二是现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于动漫产业形成完善的产业链结构及打造“大动漫”概念的帮助不足,且后者尤为重要。只有先解决好动漫产业发展滞后的“内因”,再进一步减少征税额度,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促使我国动漫产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质课税原则下,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动漫产业遵循实质课税原则的必要性

动漫产业是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产品,发展动漫产业不仅可以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实质课税原则讲求按照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去判定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故笔者认为:对动漫产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时,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去分析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意义。从经济目的和实质角度考虑,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覆盖到这些环节中,帮助动漫企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达到国家、企业、人民对动漫产业的共同希望,体现行业、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

(二)完善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适度降低动漫产业人员素质培训机构营业税

动漫产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动漫产品的创造、设计、制作、营销等各个环节,直接决定了动漫产业发展的好坏。动漫产业高端人才的缺失一直是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块短板,当前我国动漫产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并不理想,对公办学校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民办学校要征收营业税。为了扩大人才培养,应当对涉及动漫培养的民办类学校实行营业税减免优惠。这样既可以使人才数量快速提升,也可以使培训学校相互间形成良性竞争,促进教学质量的改善。建议国家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规模和教学质量等因素制定一套评估标准,凡达到这些标准或经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则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降低这些机构的营业税,为动漫产业的多层次人才需求和产业跨越提升提供支持和保障。

2.适度降低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购置的增值税

动漫产业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依靠大量高科技手段进行制作和加工,科技水平含量高的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可以增强动漫形象的生动、鲜活与动画效果的逼真、炫目。对这一环节的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于进口节点的关税和增值税,我国规定国家许可的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类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部分可享受进口关税免征或者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一规定使从海外购置的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有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依据。

3.适当减免动漫产品的宣传和营销所得税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动漫企业的认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传播,动漫衍生品的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动漫产业发达国家,动漫公司十分重视自己动漫产品的宣传和营销环节,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宣传和营销体系。企业要有足够的资金对自己的动漫产品开展宣传和营销行为,有专业化的宣传和营销团队。国家应鼓励专业化的动漫宣传和营销公司的设立,并提供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提高实质课税原则下税收的公平性,推动动漫产业的进步。

4.减免税额推动动漫衍生品的发展

我国落后的动漫衍生品开发现状,既是缺失,又是机遇,当务之急就是要充分利用好动漫衍生产品这一环节。笔者认为,动漫衍生产品环节是我国动漫税收政策最当为也是最有为的环节。例如动漫衍生品中,玩具、文具、服装、饮食的生产、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通过制定政策降低税收,实现税收公平,提高动漫企业的竞争力,使得动漫产业能够实现同社会其他产业的公平合理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注释]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3

大家好,20**年以来,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团结奋进,真抓实干,在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威海国税、地税诚信纳税企业”、“内审先进单位”、“诚信信贷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争取财政到位资金11136万元,五诸河流域专项资金400万元,世行到位资金2000万元,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认真履行了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抓职能发展。一是从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提高,针对财务审计人员比较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看问题、做事情缺少前瞻性的特点,强化管理意识。使财务审计人员深知财务仅仅作好核算是不够的,管理跟不上核算的再细也没有用,核算是基础,管理是目的,在作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提高管理意识,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如对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在考虑核算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该业务对公司的现在和将来在管理上和税收政策上的影响问题,现在考虑不充分,以后出现纰漏就难以弥补。二是从内部管理制度报表资料上提高。即结合考核办法,对内部管理报表的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宜调整,符合管理要求又要满足内部考核需求;建立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使成本费用核算、预算合同管理,有统一归口的依据;修改完善了会计结算单,推出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设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目标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统筹高效的运用资金,铺下良好的基础,从而在职能管理上迈出一大步。

二、抓制度建设。制度属于企业的硬性管理,任何成功的企业无一例外的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今年以来,财务审计部内部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管理等多方面规章制度,并深入了解各公司实际情况,与报帐员进行交流,进一步完善了业务报销流程。为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建设财务管理内外环境尽了我们应尽的职责。

三、抓团队建设。财务审计部门的力量相对薄弱,一方面将对人员重新组合搭配,进行高效有序的组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培训,使员工真正做到驾熟就轻,工作严谨、作风廉洁、认真细致。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坚持做到三个满意:“让客户满意、让员工满意、让各部门主管领导满意”,建设一支团结向上、公正廉洁的财务审计队伍。

四、抓基本职能。首先,作好资金调度和信贷工作资金对于企业来说,就如“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今年工程建设全面铺开,各经营管理机构逐步建立,新员工不断加盟。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我部根据工程建设和公司发展的要求,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全部纳入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履行职责,管理好各个环节,尤其在今年所有的物资全部集中支付的前提下,坚持灵活运用原则,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与银行密切合作,将沉积资金采用“协定存款”等方式,提高公司存款资金增值率,资金的成功运作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更是继续树立了集团公司“诚信信贷企业”的良好形象。作好税收管理工作。认真学习税收的相关政策,在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时都仔细思考,积极办理了有关房产税、土地税收减、免工作,并由此得到地方税务局准予减免56.78万元的税收减免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的经济收益。作好财务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不局限在帐面上的说明分析,作好日常财务分析资料的收集,对支出预算、开支计划、资源分配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好审计工作。**年我们将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国债项目决算工作上。积极跑施工单位、财政部门,中介机构作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数据的整理和报送工作,目前共计报送财政部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7份。另外对于电力工程审计,以前由于行业问题,所有电力工程都按对方的预算交费。今年,在生产发展部设备科的大力协助下,我们对所发生的所有电力工程进行审计,在电力部门极力不配合的情况,我们克服种种困难,全年审计电力结算金额130万元,审减30万元,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节约了成本。使公司的经济运行平稳过渡,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证。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5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临的税务压力也越来越大。本文根据截至目前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对高校应负担的各税种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探讨高校如何积极合理缴纳各项税款。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6

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就是利用对金融租赁的各种优惠办法进行组合得到有利于交易发生的一类租赁创新品。主要包括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的税务租赁,应用于大型飞机、船舶等的租赁品。

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就是通过设计不同的交易途径,必要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增加交易环节与层次,将投资者、设备销售商、资金提供者、设备购买者、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商、设备管理者等相关各方置于一系列相关联的合约中,并视需要承担不同的角色,通过交易复杂化,以充分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金融租赁、设备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规避各类税收,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主要包括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的税务租赁,以及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化产品。

1.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出现的原因。

(1)双边税收差异。不同的国家之间,根据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预提税、关税等税种的税率不同,合理设计交易路径,可以减少或避免双边税收。例如,A国与B国互免预提税,B国与C国互免预提税,A国与C国之间互相按10%征收预提税,则A国与C国之间交易可以改为A与B、B与C进行,以规避税收。

(2)不同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有的国家对于境外资本投资本国有减免税措施,而对内资则没有优惠。这样路径设计上,可以把境内交易设计为跨境交易;有的主体因投资某一领域而享有加速折旧成本税前抵扣的优惠,其它主体则无法享受。

(3)不同国家税收体制的差异。有的国家设立免税港以吸引投资;有的国家则征收高额公司税。

(4)不同类型交易负担的税收差异。例如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征收不同的营业税。在产品设计中就可以利用选择权等形式,或者虚拟交易,来使交易形式满足低税负的要求。

(5)不同主体的偏好差异。交易各方对于货币种类、利率类型等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因而需要设计交易对冲风险。

(6)监管与披露的要求。为满足特殊行业的监管要求,以及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增加交易层级,或加长交易路径,避免内部交易。

2.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作用。

(1)促成交易。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出现以前,由于某些国家政策或者其他方面的规定,交易无法实现,比如:一个外国投资者想在日本进行飞机租赁的投资,但是日本政府规定,只有本国的公司利用本国的资金进行大型运输设备的投资方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税前抵扣。政策的限制,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一家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等额资金投入其在日本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由SPC购置飞机,再将飞机租赁给最终用户。日本公司将该公司可以享受日本的税收优惠,在自身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受益,最终使得交易得以发生。

通过增加交易主体作为桥梁,可以绕开一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使交易达成。当然,所有的设计必须以遵守各国法律为前提,否则会使交易承担违法风险。目前有一种“中国结构租赁”通过利用国内金融机构做桥梁,来绕开外汇出入境的管制。这是“球”的做法,尚未得到官方正式认可,只是得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的默许。

(2)使相关主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由安排人出面设计条款,将所涉及主体获得的补贴、税收减免以及衍生交易产生的收益在各方之间进行协商、分配,以使各方分享由复杂结构带来的综合收益。首先是由于金融租赁本身带来的收益。大多数国家都对租赁业有特殊的优惠激励政策,相比较自购设备,金融租赁的形式可以带来财务、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益处。其次是特殊主体享受的特别优惠。如出口补贴、关税返还。然后是融资总量和融资条件上的收益。由于标的金额大,项目融资通常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获取低成本资金。而结构化产品中也可以为融资成本专门进行设计安排。

(3)控制交易风险。SPC的一个功能就是为投资者或其它相关主体设立风险缓冲体,以免在交易破裂、破产等情况下与其它资产负债产生连带,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利用金融工具对冲市场风险也是结构化产品的功能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复杂的交易结构可以避开一些政策限制,并取得一些优惠,但也相应地增加了交易成本,特别是在跨国交易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差异相当大,律师费用、实施费用、保险费用、履约风险等因素常常抵销增加的收益。因此,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是否真正了解各环节的法律要求是产品最终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日本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发展过程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JapaneseLeveragedLease,JLL)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JapaneseOperatingLease,JOL),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JLL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JOL;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JapaneseOperatingLeasewithCallOption,JOLCO)。

1.日本的杠杆租赁。1988年~1998年有庞大的JLL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JLL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三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见图1)。

2.日本经营租赁。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JOL。

JOL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见图2)。

3.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承租者、出租者、日本投资者、母体、出资方、残肢担保提供者以及交易提供者等。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1)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2)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3)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4)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年~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5)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6)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7)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三年)。在剩余的三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8)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9)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三、日本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经验

通过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日本发展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有一些借鉴的经验。相关企业利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在不增加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标的物造价100%的融资资金,得以使用标的物,并在租期届满后最终获得标的物所有权,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获得了合理的经济收益。

1.从市场化程度看,日本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为金融租赁的发展创造了比较适合的经济环境,使得各种创新得以实现。

2.从政府政策角度看,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投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方面,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从而繁荣了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了良性循环。

3.从企业层面看,日本企业的信誉度很高,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租赁创新品,投资者愿意把钱投在这些租赁品上,取得收益。

四、对中国的启示

1.国家层面,政策上应该向金融租赁业倾斜,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协调各地区的租赁业发展。

我国目前还缺乏对金融租赁业在政策上的优惠扶持措施。现行会计制度把金融租赁设备等同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租金不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方面则仅对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和开发区的租赁公司给予比例很小的减税政策,其他租赁公司无法得到税收减免;在信贷政策上,租赁公司自己承担信用风险;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还应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想参与金融租赁业的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监管当局规定资本金规模的目的在于降低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在当前经济现状下(如投资消费需求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国有企业设备闲置率、陈旧度高),应该把重点放在金融租赁所具有的融资、成本、资产管理等优势上,降低进入门槛,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降低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2000年6月和2001年8月相继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使租赁业有法可依,降低了行业风险,提升了租赁业相关当事人的信心,使我国的金融租赁业驶入正常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