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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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有关政策。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即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纳税申报,但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政策疑问,在新法实施前值得与同行商榷。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条件是指:(1)存在关联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给资助企业(有排他性);(2)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疑问:在纳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上未涉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上也未涉及。

建议:处理方法一:从性质上,应比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视同赞助支出。

处理方法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

二、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新《工会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这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刚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按计税工资的2%计提并上缴的才允许扣除的规定[注]又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精神相悖。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疑问:文件打架,会引起纳税纠纷。在纳税上,应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但当《工会法》在此,涉及法与规章的较量时,你说谁对?法院一般判税务局败诉,因为《工会法》的级次高于税收法规。

建议:再明确。

三、投资收益的无需还原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只是就“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的规定,新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中也作出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的规定。

疑问:两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说到底是个填表说明,作为今后长期使用的规定似乎有失规范及严肃性。

建议:再明确、再规范。

四、三项所得(收入)分五年纳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疑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相应项目填列;“接受捐赠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项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建议:方法一:进一步明确。

方法二:对以前年度的三项所得需并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并入额”项目单独列示。

五、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5行“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附表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中“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亏损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2

关键词: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5(c)-0075-02

一、新会计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分类及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为便于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对外投资主要分为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也是金融资产的内容之一,但为了便于会计计量方法的规范,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制订了不同的准则。

(一)新准则下投资的主要分类及计量

第一,金融资产的分类及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新准则下,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量,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相关的跌价准备。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原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考虑每期应计利息及溢折价摊销金额后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溢折价的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第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公司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股权投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两种后续核算方法下的收益计量不同。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在取得股份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其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方法来看,成本法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企业的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账面体现和计量。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为: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企业确认分配红利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同于会计核算的成本法,也不同于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在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出售金融资产中,除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外,其他资产的收益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一致。第二,持有与转让收益计量的不同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股息性所得仅限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中取得的分配额。而税法规定,股息性所得是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一律都在投资企业的账面反映。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性投资的持有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处置股权投资的转让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

二、税法对股权投资及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股权投资及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股权转让前先分配盈余。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且股权转让前企业保留较多盈余未实现分配,则将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则很有可能造成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对于欲转让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对企业是不利的。为了实现合理避税,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的目的。

(二)增加利用股权达到95%以上的股权整合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第三条(五)款规定:股权转让价是指投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因此,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可以通过将股权整合的办法,转让方首先对股权进行重组,使被转让股权比例为95%以上,然后将重组后的股权进行转让,这样股权转让所得视为股息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税。

作者单位: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作者简介:王林元(1972.04-),男,汉,甘肃省武威市,会计师(中级),经济师(中级),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电力企业投资与筹融资运用及效率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庆红.“刍议股权投资的发展趋势”[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1

[2]温晓琴.“我国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研究”[J].《辽宁经济》,2007.8

[3]陈瑜.“浅谈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理论”[J].《福建税务》,2008.1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3

关键词: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投资;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投资收益。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税收是每个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使得税收成为企业投资活动所必须面对的硬性外部约束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一面对税收问题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税收法律一方面为企业的投资活动限制了一定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在该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由此便有了税收的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遵照税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的事前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润分配,是贯穿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不考虑的几个基本事项。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因为有了投资方向,企业才会有目的去进行筹资;因为有了企业投资,才能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资产,才会有后续的利润分配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活动国家自是非常重视,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领域。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是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题中之义。本文接下来就从以下几方面详细探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方向。投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当企业投资国家扶持、鼓励的行业和项目时,国家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相关规定如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又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类似这样的优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要认真的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投资那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二、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解决了投资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在哪投资的问题。国家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区域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出台了一些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的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又如,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税收上的自,并且给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在特定的地方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口,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方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享受国家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地点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区位、资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去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点的问题之后,企业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如何投资的问题。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大体有四种: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权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不相同,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自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仅考虑节税,不考虑企业控制权等问题,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其原因在于:首先,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可以将本企业闲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转移到更适合的企业,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其次,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可以将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最后,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若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资资产的价值,则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减少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如果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和税收处理,起不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能够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方式。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如何投资的问题之后,还要考虑投资的结构问题。因为不同性质的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性质也不相同,按照投资收益的性质划分,企业投资收益可分为企业营业利润、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投资收益。而不同性质的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的投资结构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来实现。所以,有时候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并不采取重新投资建厂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亏损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内进行弥补。通过这种方式的投资,企业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其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前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企业要统筹安排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慎重权衡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五、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讲求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完上述投资问题之后,我们还要考虑投资的期限问题。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一是分期投资的筹划,一般而言企业投资应选择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缴清需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缴清,而分期投资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缴清规定的比例,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缴清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得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里的时间价值。二是根据风险和成本,对股权和债权投资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利息就起到了抵税的功能,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企业在成立初期,若处于免税或减税期,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当企业已经步入正轨,经营风险降低,可适当扩大负债融资比例,用利息支出进行抵税。因此,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的时间价值,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六、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的关系。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第二,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三,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周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9750元。故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综上,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特别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穷尽。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详尽地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各项税收制度,

以免由于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但事实上却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从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要综合全面的考察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事前的决策,其决策过程也是会发生成本与费用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确实能带来税收成本的节约,但企业为此支付的税收筹划成本却大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这样的筹划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而忽视该税收筹划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和相关费用的增加,必须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最后,企业要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的操作经常会处于税收法律的边缘地带,一旦操作不当,越过合规、合法的临界点,很有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孙玉红.基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9.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4

【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应用;思考

税收筹划是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选择,利用税法对自己有利的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案,从而使税负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非常广泛,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拟订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迟缓,税务工作主要满足企业的税务核算、报税等日常工作。就电网企业而言,目前企业的税务支出远远高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2008年,国税总局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出台了新的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应在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着重企业所得税)探讨如下: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在既定的税收制度这一法律框架内,从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环节入手,对各项纳税事宜进行科学合理筹划,制定出多种可行的纳税方案并择优选用,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或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的一种理财活动。合法的税收筹划,可达到企业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2.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法行为。

二、合理筹划企业各活动环节的税收工作

企业的理财活动、税务活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成长过程中,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收益分配等各活动领域,因此税收的筹划过程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作过程。包括企业的成立过程、生产经营过程、收益的分配过程等。

1.公司组建的税收筹划

在公司组建即初始成立之时,应对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期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的目的。

(1)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

子分公司的选择,在纳税划定上就有很大差异。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会按股东占据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要是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余,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余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成立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投资地域的选择

由于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国家税法对投资者在差异的地域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差异的税收优惠,如在我国科技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域等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对同一地域不同地区也给予了差异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地区注册。因此,投资者要对投资地进行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差异的行业给予差异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对投资行业进行必要的选择。

(4) 企业并购的选择

各个国家、各个地域、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企业在进行购并时,对购并和被购单位可进行跨国、跨地区、和跨行业的并购选择。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最重要也是企业经历时间最长的活动,企业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计价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缩小税基、运用较低的税率、合理归属纳税所得额、税收交纳期间和加强发票管理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起到减税的作用。

(1)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a.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会计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如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等各类金融资产期末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收入。而计税时,不确认应税收入,应按当期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应税所得。如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不确认应税收入,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再如股权投资贷差等。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予以调减。

b.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按照税收法规对有关收入予以减免税或加计扣除或减计收入处理。如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的财政部发行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作为减免税收入处理;对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因此企业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

(2)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

a.计价方式的选择。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成本最接近实际,其价值较低,销售成本较高,从而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如物价出现上下波动较大,则适宜加权平均法,对实现的利润、税收起到了平衡的作用,避免大起大落。

b.折旧方法的选择。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企业选择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c. 加强发票的管理。如企业的对外捐赠、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等都是凭发票进行抵税的,企业的对外捐赠等尽量要求开具符合要求的捐赠发票,尤其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转型,除非生产性购置等少量增值税发票不可抵扣外,企业资本性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发票均可抵扣,因此企业因加强发票管理,对付出的资金,尽量要求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减低税负。

(3)纳税调减项目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企业的发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项目可享受50%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要结合实际业务的发生,充分利用、落实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更多予以税前扣除。

3.股利分配的筹划

企业实现的利润,通过股利分配的形式回报股东,目前企业的税后利润可以当前分配也可在以后分配,可以现金股利也可以进行股票股利。但本期现金股利股东收到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一方面发放现金股利;另一方面为扩大资本再向股东进行融资,就会有一定的影响,应选择股票股利。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背税收法规、制度。

2.加强税收理论知识的研究

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深入对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只有充分地将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3.尽量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

税收筹划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确保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久举动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还要与企业长期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5

Sun Shuping;Shao Juanjuan

(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岛 266555)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Qingdao 266555,China)

摘要: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设立期间、经营期间收入和研发费用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阐述了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Abstract: Tax planning is a key component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It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 and contributes to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execute effectively national macro-control and increase state revenue. Analyzing from the actual cases, the article appreciates that tax planning could act an important role in an enterprise about profit and losses in the year operation really start and management period by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 问题

Key words: new high-tech enterprises;status analysis;tax planning;issu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129-02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现状分析

1.1 我国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

1.1.1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 营业税方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3 费用扣除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研发费用可税前抵扣。

1.2 税收政策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

1.2.1 缺乏系统性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中某些条款的修订、补充而形成的,难以形成全面的把握。

1.2.2 优惠环节对象有偏差现行税收优惠把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上,忽视了事前的扶持。对未取得收益的创新行为未给予优惠,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

1.2.3 税收优惠区域化严重缺乏总体上的产业导向,出现同一技术水平项目在高新区内外税负不同,从而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初衷。1.2.4 优惠方式偏重直接优惠没有从税基方面优惠,如加速折旧、加大费用开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而是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削弱了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2.1 企业在设立时的税收方案企业要充分把握好政策,做好企业前期的投资工作。比如,某公司准备成立一家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预计该企业年应税所得平均在3000万元,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若考虑将公司设立在深圳和上海浦东新区境内,可以享受国家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其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该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3000*15%*5-375*3)万元。所以该企业应考虑设立地址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2.2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间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大多数后续技术服务收入也作为了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正确的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并利用好税法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值得注意的。

2.2.1 案例:接上例,该电子信息技术公司打算主营一款电子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同时负责机器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另外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配套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良业务。该公司一般按总价与客户签订合同,在业务完成后,一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货款。为便于开拓市场,该公司的机器基本按照成本价销售,主要收入来自软件设计、安装和调试收入。假定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额为10000万元(其中,电子收款机销售收入5500万元。软件设计收入4000万元、安装、调试收入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48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若公司不考虑税收筹划,该公司的销售状况是增值税混合销售,其混合销售比例高达45%,税负较高。其中增值税:10000/(1+17%)×17%-4800/(1+17%)×17%=755.56;营业税金及附加:755.56×(7%+3%)=75.56;所得税:[10000/(1+17%)-4800/(1+17%)-75.56]×15%=768.67;税费合计:755.56+75.56+768.67=1599.79;综合税负率:1599.79/10000×100%=16.00%。

2.2.2 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1:变更主营。该公司若考虑选择税率较低的收入作为主营,则税负会比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下低。比如更改合同将电子收款机销售额调整为4700万元,将软件设计和安装业务收入调整为5300万元。则变更后只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税费合计为1247.5。可见,方案1比筹划前节税352.29万元。但现实中税务部门坚持的原则是优先按照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管理,一般不予变更主营业务。因此,有时可能会遇到障碍。

方案2:设立子公司。将软件开发、设计部门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会有一部分收入不按增值税高税率来征收。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年销售额为6000万元(电子收款机销售5500万元和安装、调试收入500万元),将软件开发、设计收入4000万元作为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按照服务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则母子公司分别计算的税额再加上所得税共计1130.03万元。可见,方案2比目前方案节税469.76万元。

方案3:兼营营业税劳务。其实与方案2一致,都是将部分收入尽量以较低的税率来征收。如果不考虑因分设公司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二者是相同的。

方案4: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根据财税[2008]92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销售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符合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特点以及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且软、硬件收入分别核算,确定的软件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硬件销售收入6000万元。这样在分别核算硬、软件增值税的基础上扣除即征即退的部分,就是企业所需缴纳的,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000/(1+17%)×(17%-3%)=478.63,负担税金合计1007.82万元,可见,方案4比目前方案节税591.97万元(1599.79-1007.82)。企业应重视有关资质的取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若按政策仍处于所得税减免期间的,在剩余的年度内仍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综上所述,方案4为最优方案,企业实际纳税最少、综合税负最低。

2.3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这类企业众多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占用比例较高,国家为此出台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1 案例:某科技型企业,2010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1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假定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2.3.2 筹划分析:企业根据上述法规,对因选择费用化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分析,但要区分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两种情况下:

①如果处于减免税期间。假定上例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2010年为第1个获利年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企业处于免税期: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00-0×150%)×12.5%=12.50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00-0×150%)×25%=25.00万元。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缴纳所得税为0;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100-15×150%)×12.5%=9.69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9.38万元。这种方式下比费用化少缴纳所得税款42.15万元。

②如果出于非减免税期间,则税率为25%。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1000-400-(50+150)×150%),缴纳所得税款7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100-0×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25万元(100×25%)。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万元(1000-400-50×150%),缴纳所得税款131.2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100-15×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9.38万元。

2.3.3 筹划结论①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间,对研发费用采用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方法,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但由于减免税的存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②企业处于非减免税优惠期间时,虽然两种处理方式在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款总额经计算皆相等,但是费用化方式下,2010年为企业增加现金流量56.25万元(131.25-75),尽管在以后年度与资本化方式下相比稍有逊色,但由于时间价值的作用,最终能够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21.73万元{(131.25+77.5*(P/A,10%,10))-(75+25*(P/A,10%,10))}。

3高新技术企业在筹划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税收筹划。其实我认为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归结于财务管理的管理范畴,因为财务管理是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而在管理过程中都涉及到的税收。从实质上来说,税收筹划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展开的。首先,任何一个筹划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必须考虑其可行性分析。其次,在确定筹划方案后,对其实施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适时做出调整。因此合理筹划所得税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

参考文献:

[1]李嘉明,王延省.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税收策略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2007,27(9).

[2]林加德.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4).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M].税务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6

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需要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合理运用适应本行业经营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电力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管理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当前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运用现状作出分析,提出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专业分工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减税、免税相关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文简称《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0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电力科技企业按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具体分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转让技术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其中,侧重于电力装备制造业的科技企业适用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政策可带给资金链紧张的制造型科技企业更多现金流。

1.2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条例》: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后文简称70号文),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电力行业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型企业,研发投入是衡量电力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研发支出则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加计扣除政策是适用电力科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依据。

1.3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安全生产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单位,电力科技企业每年都会确保在安全专用设备上的投入;而作为清洁能源的提供者和维护者,电力企业对相关科研技术的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对电力科技企业在这两方面的设备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电力科技企业降低相关设备成本。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5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11]70号文)第1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电力科技企业在服务于电力生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着所在细分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制订、计量检定、能效测评等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该政策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可用以降低税负的重要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电力行业内从事相关自动化控制、调度、过电压计算、电量计量等方面软件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众多,实际增值税负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可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以湖北省某电力科技企业为例,就电力科技产业实际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及问题进行阐述。该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类型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在北京市),财务独立核算,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开发产品的销售。

3.1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的运用按照《税法》第28条,该电力科技企业的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15%的优惠政策。根据《条例》规定,该企业属经营型的研究机构,日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不征税收入”等专项经费的核算及税收管理方面,按照《条例》第28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其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质监专项经费为例,相关文件为国质检财[2013]386号,收到的专项经费暂挂预收款项,按专项经费进行管理,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成本费用方面,该企业因处在电力技术一次设备研发领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购建固定资产,并在特定技术环节经常发生较大金额的科研样机试制费、检测试验费,故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非常重视,其研发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该企业应充分利用ERP系统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对固定资产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使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同步,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规范的基础数据支撑。

3.2增值税方面政策的运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开始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该企业由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转换为征收6%的增值税,同时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项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术市场认定机构对该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费进行了全额扣除,如:2013年某装置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94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466.60万元;2013年某标准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36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171.00万元。由于技术市场认定的金额小于项目总金额,该企业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非免税收入开具6%的增值税专票,并对免税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不申报抵扣。这样处理的风险在于:如果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全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对经过科技局认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面对这种现状,该企业可以在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时,先确定能否明确划分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则按照享受免增值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占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对产品销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税部分进行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及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及时申报抵扣,对免征增值税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或不申报抵扣,从而加强对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管理。

3.3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税收减免的管理方面该企业实际经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但因软件权归属总公司,难以在武汉属地利用软件开发产品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可与总公司汇报沟通,明确分工,在满足自行开发软件产品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软件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先按照17%税率计算出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额处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按照前者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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