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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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1

1掌握工程信息,做好工程投标工作

工程项目投标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也是企业控制工程成本关键环节,工程要想中标,必须做好以下3项工作:①要掌握准确的工程信息,了解工程项目业主的机构职责、队伍状况、资质信誉等基本情况;②要掌握工程项目性质,弄清工程投资渠道和融资情况;③要掌握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施工企业一旦决定参加工程招投标,必须根据有关信息,采取实事求是的作法,来编制项目标书,一旦项目中标,工程项目成本可控,企业有利可得。如果做出工程项目标价过低,会造成企业亏损;如果做出工程项目标价过高,项目难以中标。因此,在编制标书时,根据掌握的信息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业主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了解当地所有材料价格、设备价格,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该工程所需人力、材料、设备、水、电、安装、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所有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所得利润,考虑创优良工程还是合格工程及工程奖惩等综合因素,做出合理报价、编出标书,做好投标工作。

2做好工程项目成本预测,确定成本控制目标

工程项目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基础,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因此,成本预测对提高成本计划的科学性、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成本预测主要采取科学方法,结合中标价,根据各项目的施工条件、机械设备、人员素质等对项目进行预测,项目包括:①是测算所需用工,确定人工费用单价。②是测算所需材料及费用,重点对主要材料、地方材料、辅助材料、其他材料费进行测算。③是测算使用机械费用。根据投标中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采用的定额测算费用。有的机械是租赁的,可按台班计算费用。④测算间接费用。通过这些主要费用进行测算,初步确定工、料、机等费用的控制标准。确定工期,完成管理费的目标控制。所以说,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有以下3种:

3•1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水利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中标后,成立项目经理部机构,配置人员,明确管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公司或施工队之间职权关系的划分。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指定的项目经理,做他的代表人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的班子,是临时机构,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工程项目建成后即解体,他是对施工企业整体利益负责的。因此,项目经理部各成员,除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施工图预算,确保在正常情况成本支出不超支出。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支出的费用,应查明原因,如属工程量追加,应协调业主、监理、设计部门签字追加;如属概算漏项,应协调原勘察设计部门和监理到现场勘测后,报业主追加漏项项目投资。

3•2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施工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的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寻求较为经济技术可靠的方案,如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能耗,提高机械化操作等方法,来降低工程项目成本。

3•3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3•3•1人工费成本控制

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0%左右,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加以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账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和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工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确保人工费不突破。

3•3•2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0%。要对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定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不缺斤少两,保证材料数量。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材料出入库制度,实行限额领料,在工程项目竣工时,要盘点库存,清点物资,做到完工场清。

3•3•3机械费的控制

根据细化后施工组织设计和调整后的单价分析,编制机械利用计划。在施工中,对自有机械应加强保养维修,充分发挥自有机械的使用率,是控制机械费成本的关键。如果施工单位机械设备不足,需外租机械设备,对外租机械要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减少停滞,保证机械设备高效运转。同时,要严格执行概算的标价,不得突破。

3•3•4加强质量管理

要严格把工程质量关,质检人员要定时、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管,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避免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不必要的人、财、物等费用浪费而加大工程成本。

3•3•5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项目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对工程施工中,遇到项目合同之外的工程项目或意外工程项目,如概算漏项的项目、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项目。施工单位应与业主沟通,经设计部门和监理勘察后,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

4加强成本核算,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4•1集中统一核算

集中统一核算是施工企业搞好成本控制的关键;如果成本核算分散,成本控制无法保证。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主要由企业财务中心和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对每一个项目的每一个阶段根据成本清单认真进行汇总,对项目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施工图预算成本比较,对项目成本每一步都要进行细致控制。

4•2建立严密的审批制度

施工企业要权责划分清晰,企业法人代表负全责。在项目资金运作上,要加大成本核算力度,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实行一只笔批钱的管理办法,杜绝了多只笔批钱的混乱局面。但是,施工企业为加强成本控制力度,企业法人将部分审批权授权给项目经理,并实施项目成本控制的奖惩制。

4•3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控制制度

工程项目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组成。在成本核算时,首先,要规模成本核算。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成本费用支出和非成本费用的界限,划清工程项目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其次,要建立严格地材料出入库制度,成本控制制度等制度,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奠定基础;再次,加强资金的筹集和调配。施工企业不仅组织施工队进行项目施工和控制工程项目成本,还要筹集资金,合理调度资金的使用,让施工企业的所有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各项项目正常进行。如果施工队资金筹集不到位,会影响工程如期完成,造成企业利润下降或亏损。

此外,施工企业成本控制除了上述谈到之外,还要考虑以下3个方面因素:

1)是人工成本。科技创造生产力,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有了人才,就有了一切。因此,施工企业应重视人才,利用好人才,给与人才丰厚的待遇,防止人才的流失是控制成本的关键一环。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财务资产部具体实施,其他业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业财协同响应机制。

(二)具体做法。1、增值税税收管理筹划方面。(1)规范物资材料管理。物资在采购时实行招投标管理,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购买具有开增值税发票资格的单位的货物。(2)统一车辆管理。车辆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汽油费,向中石化购买子母油卡。后勤车管中心每月根据各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编制车辆购油申请表报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审核后打款到中石化,中石化根据申请表将油款金额分配到每张子卡,各单位到车管中心领子卡加油。月末,车管中心统一到中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修理费,采取比质比价方式确定一家正规汽车修理厂。公司汽车修理后,修理厂出具修理清单,由车管中心审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财务部报销。由此管理,既规范了车辆管理,又能有效取得增值税发票,降低了车辆使用成本。(3)其他成本费用管理。办公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他零星费用均要求经办人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报销。(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47号)明确了农网维护费计提范围: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处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计提标准为不超过0.21元/千瓦时。根据文件规定,公司财务与营销部重新确定了计提范围后上报税务局,取和国税局认可,在足额计提的同时也有效规避了纳税风险。2、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1)在省市公司的指导下,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和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和省公司电力公司下发的《关于落实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并多次与国税局税政科沟通共同验证确定广丰区电网资产为农村电网,适用“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新建输变电项目,应使用资产比率法。(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查看公司近年来变压器入库情况,核对节能节水设备目录,目录上没有的,请物资部门配合致电厂家,如厂家有申报节能设备成功的,请厂家扫描节能证书用以做备案资料。

二、主要成效

(一)强化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有效提升进项税抵扣率。结合会计基础工作创优工作的要求,公司参照国网公司通用制度重新修订了费用报销实施办法,对报销的费用原始发票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举措有效提升了生产成本进项税抵扣比率,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了公司税收成本。

(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争取效益。积极主动开展农网升级改造工程三免三减半备案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相关规定,收集自2008年以来可纳入优惠范围的项目数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准备各项基础资料,2013年以来共备案优惠应纳税所得税额71.27万元。

按税法规定,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科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思路拓展

(一)加强财税人员配置,以岗定人,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设立有利于促进财税管理考核指标,引导财务管理更加重视财税管理工作,细化税收管理制度,以制度为纲,确保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将“政策优惠就是企业利润”这一理念贯彻融合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财税管理工作的价值创造作用,争取有利于公司的财税政策,高度重视通过财税政策争取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在前端业务发生时,就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向有利于争取优惠政策的方向靠拢。如在变压器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节能设备认证的厂家,以便财务部申报节能减排设备所得科抵免。以用足政策优惠,来推动公司效益的提升。

四、管理建议

(一)注重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水平。密切关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努力实现提前介入,提前谋划,合理降低纳税成本。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费用发生、资产形成方面采取合理的运作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保障企业利益。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3

关键词: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 创新

各国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管理和财政划分大体上有三种基本模式:①以独立法人为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征管;②以总公司为纳税单位,实行合并纳税,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③介于前两者之间,即部分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纳税,部分分支机构合并纳税。

一、总分机构在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配方法问题

2008年分配办法在实践中造成诸多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适用不同分配方式的规定不公平。总机构所在地可直接获得25%的应纳税款,这是其分配优势地位的体现。但这种方式不区分总机构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与按照公式分配税基相比,总机构所在地政府获得的税收可能过多或过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获得的税收过多时,各地区会展开对总机构落户本地的政府间过度竞争,并造成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财政分配环节的分配办法不利于总分支机构所在地间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分配。

(二)分配公式问题

2008年分配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这个规定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财务会计中的计价准则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对这三因素的计价方法并不一定相同,是否需要以税收分配为目的对这些数据进行调整,还没有相应规定。第二,目前这些数据由总机构根据分支机构上报数据填报,至于填报是否准确,还无法考量。三个因素数据的人为操纵难度有差异,一般来说,经营收入因涉及流转税空间较小,而工资、资产额操纵空间较大。第三,2008年分配办法的隐含条件是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但很多企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资产总额等因素的准确核算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健全的基础之上的,对那些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来讲,按核算不够准确的资产总额等指标分配预缴税款会有失公允。

(三)遵从成本和征管问题

一是遵从成本。比如,总部对把全部数据汇总到总部计算感觉比较麻烦,会增加遵从成本。二是准备不足与信息不对称。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并不了解总部到底有多少分支机构,很多企业也没有及时向纳税机关报告。三是由于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众多,有不少是跨省分支机构,经营涉及城市较多,所以,这项工作做起来比较繁琐,导致全国步调不统一。四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不通、缺乏合作意识,这是当前2008年分配办法推进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执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一,2008年分配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实践中存在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并非处于同一省(市)的情形。如果按照现行的分配办法,会造成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的流失。第二,对那些存在挂靠关系、财务核算独立的挂靠企业和总机构难以实施汇总纳税。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凡是总机构能够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不存在投资关系,且总分机构财务相互独立,无法达到汇总纳税的要求,则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对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参与汇总纳税。

二、加强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分配方法的选择

1、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的一般性就是要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统一的分配公式。这个分配公式应适用于大部分行业,可以协调大部分行业中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例如,现行分配公式可以适用于一般的生产制造业。所谓的特殊性在这里有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针对特殊行业,可以制订适应该行业特点的特殊的分配方法。

2、总分支机构均使用公式分配法。应统一采用公式分配法来分配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的税收利益,而不再采用2008年分配办法中的对总机构单独分配、50%应纳税额在分支机构分摊和财政环节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因为采用现行分配方式不能够有效解决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企业所得税的不公平分配问题。

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应适用于合并纳税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不同地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也涉及到税基的地区间分配问题。应将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部分按照公式在相关地区间进行分配。

(二)分配公式中分配因素的确定

1、公式中的因素与权重的选择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清算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11年实现预售收入2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3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实现预售收入 3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2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13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60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6 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2013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 10 000万元,计税成本6 0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 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 000-6 000- 1 250=2 7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750×25%=687.5(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75+100=1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7.5-175=512.5(万元)。

笔者认为,以上处理不妥。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11年度、201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A公司应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入利润总额预缴。A房地产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 000×30%-300=300(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3 000 ×25%-350=4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所以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其实际利润额与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6 000万元,实际利润率=(10 000-6 000)÷10 000×100%=40%,2011年、2012年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的差额分别为200万元[2 000×(40%-30%)]和450万元[3 000×(40%-25%)],预售调整增加额650万元计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6 000-5 000×(1-40%)]-600+650=2 050(万元),应纳所得税= 2 050×25%=51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利润额与实际利润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该案例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

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企业财务人员曾经遇到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二、房地产公司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建立在上年账簿基础上,下年均为上年结转,而会计上的年度结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跨年开发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要想准确的汇算,必须将开发过程联系起来完整的计算。实际征管中,上年通过税务调整查补的所得税,由于年度与年度之间会计上相对的独立性,下年往往被冲平,企业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相背离。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跨年分配收入和成本,第一年开发费用大,收入未形成往往亏损;第二年通过少转销售收入挂预收款,同时通过预估成本、前期亏损弥补等人为调节利润;第三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按年管理,一般不会与上年比对而少报销售收入,多转销售成本,虚增期间费用,所以按年度结算亏损企业多。不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虽然是正数,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去期间费用后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不会追溯到以前数个年度去审查企业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应当全额在税前扣除,造成利润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完全有必要在企业确认收入年度对开发成本进行全面审查,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实

1.虚增税前扣除的费用。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容易造假,不真实。比如: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房地产企业经常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3.纳税调整时忽略项目。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忽略,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认定均是按项目归集,土地增值税又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两税关联度较高。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而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二者在计税口径和计税时间上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难度;由于结算时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对同一个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形成重复性检查,加大征管成本。

(四)财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有的企业根据利润水平分年度结转;有的企业利用所得税按年汇算、第二年基本不会对上年账务复查,通过跨期少转销售收入。预收收入长期挂预收款不结转收入,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2.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行为,在账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

3.预估成本,调节利润。项目不竣工不结算,成本无法结转;或者将未售产品的成本转移到已售产品成本中。多数企业采取成本预估,进行人为调节利润。

4.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大部分企业建筑安装成本预算低,审计决算值高。利用关联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利润,把属于有关联关系的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转移到本企业,加大建筑安装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常在全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调整而不是在每项工程完工时逐项结转,随时调整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预提费用超标,有的甚至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时笼统地按发包金额10%预提建筑安装成本进行恶意避税。

5.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划分不清。比如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销售佣金等期间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借款利息不资本化,直接进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在“开发成本――开发的间接费用”中核算,将应在产品成本中归集的财务费用转移到期间费用中,甚至将其他项目财务费用也混入当期费用,扩大扣除项目。

7.多列预提费用。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变所得税汇缴为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不实,跨年调节利润比较普遍,企业盈利水平严重失真。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以账查账,费力费时,又无成效。建议根据开发流程,通过部门合作,以实查账,据实征收。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一般是:买地―规划―建造―预售―交房,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是:(应税收入-应税成本-费用-税金)×税率。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实查账,收入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网上销售和备案系统取得,成本中土地成本可以通过土地部门取得开发地块土地出让价格和缴纳情况,分期开发的可以通过总可售面积配比已开建的土地成本,总可售面积可以通过规划部门取得,建筑安装成本可以通过建委开发办取得等,通过以上部门的配合,结合企业有关票据和合同,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简便可行。

(二)变所得税汇缴为按完工项目逐一汇算

每个项目看成一个成本对象,完工结算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项目汇算和年度汇缴最主要的影响就是期间费用的处理,而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在建造期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才能计入期间费用,能计入期间费用的不大,而按计税标准能进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也有限。由于我国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成本均采取不完全成本法,因此,在结算汇缴时,即期间费用不分摊计入成本单列的情况,预缴时也可考虑年度期间费用按法定税率予以抵减。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地级市的最低计税毛利率从15%降为10%,大部分地市是依据最低标准执行,而且该文允许企业扣除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率为5.65%,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为2%,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里的毛利最多只有预售收入的2.35%(10%-5.65%-2%=2.35%),再扣除期间费用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事实上,房地产开发行业毛利率至少不会低于3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期同时也是企业纳税能力最强的时期,现金流充足,所以一直以来对房地产企业实行预征制度,但过低的计税毛利率使得企业没有在此时期缴纳足够的企业所得税,而是将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至项目完工收入确认年度,必然导致该年度纳税压力增大。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定期整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各种渠道让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针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开展辖区房地产企业集体约谈会,面对面沟通,纠正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文件的理解误区。制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内容,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利用社会中介力量进行全面自查。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5

当前国际经济还未走出衰退困境,国内则面临出口受阻,人民币受压升值,以及通货膨胀等诸多不利因素,有相当多的企业感到税负过重。在此形势下,研究审视我国企业的税负问题尤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偏离主流的增值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企业税收制度已向规范化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是由于国情不同,与其他国家仍存在许多差异。我国的企业税负最重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就这两种税制进行国际对比更有意义。

增值税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现在世界上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制。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各国对资本性货物,即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税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大体可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其中,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作为一种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此种增值税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长期性投入物进项税款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其税基与增值概念范围正好吻合,理论上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中不能获得任何凭证,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而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这种方式重复征税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目前实行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属一种过渡性增值税。

现实中,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这种范围广泛的增值税可消除重复征税,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或多税并用;按商品整个生产流通全过程设计,可彻底平衡税负,简化税率档次。这种一推到底、实施范围广泛的增值税制既规范又统一,是增值税发展的方向。目前,采纳这种增值税的主要为欧洲特别是OECD成员国,如法、德、英、意、新、加等国。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增值税,但不包括零售业。这种方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和在零售环节缺失的问题。而且,由于此类的增值税既未涉及农业,又未涉及劳务及商品流通的零售环节,因而其课税基础较为窄小。因而它是一种有缺陷的增值税。目前,摩洛哥采用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征税范围。只在制造业实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产品及进口产品,而对批发和零售环节以及农业与劳务不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制与规范增值税制仍相距甚远。目前主要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如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

以法国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就销售和进口货物来看,我国的“货物”仅限于有形动产,而法国对各种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新老建筑物出售等一律征收增值税从劳务方面看,我国仅限于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而法国则包括了一切劳务,甚至农业生产者也要交纳增值税。

从税款抵扣和发票管理的对比看,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税方法基本有两种,包括发票法和账簿法。由于发票法计算简便,易于操作,可以使企业之间的相互制约以避免偷逃税,所以备受各国推崇,很多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模式。各国规定的不予抵扣税款的项目大多有以下几类:非经营必要的商品或劳务;私人使用的商品或劳务;出售某些危害性商品;某些奢侈性商品或劳务;所得税中―般不准列支的费用;出口无抵扣权免税的商品和劳务等。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基本上与其他国家相近。

值得一提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在增值税管理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德、希、葡、卢、丹等40多个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西等国采用;估定税额,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等;减征增值税,就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

我国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税率较低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主要从课税对象、税率、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从课税对象看,各国对纳税人的类型确认规则有所不同,如美、日、法等国采用公司登记注册地标准;英、加等国以实际管理机构或管理控制中心为判定标准;法、新等国采用生产经营地标准;少数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但各国政府通常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组织征收公司所得税。我国2007年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建立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分为两类:一是固定比例税率,如法、澳、波、新等国的税率分别为34%、39%、40%和31%;二是超额累进税率,如瑞士采用十一级超额累进税率,巴拿马

和沙特阿拉伯采用四级累进税率,而美国的做法是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再下调,规定超过一定的应税所得适用34%的比例税率。这套税率对小型企业比较公平,对大型企业发挥税收效率有作用,但计算比较麻烦。我国居民企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看,不同国家采取了税收抵免、豁免和优惠税率的做法。

在西方国家,税收抵免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投资抵免和国外税负抵免两种形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如葡、西、加等国通过税收抵免方式鼓励企业购置资产。加拿大的投资税收抵免率从10%到35%不等,取决于投资的类型及投资地区;法国对投资的税收抵免主要体现在研究费用的税款抵扣上。目前发达国家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子公司红利收入一般采取避免双重征税措施。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外投资一律不得抵免。

国外税负抵免方面,挪、奥、丹、意等国都程度不等地扣除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关于外国来源的红利收入避免重复课税,国际上大体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通过全部或部分免税处理,如意、法等国;二是通过税收抵免方法处理,如英、丹等国。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在扣除限额内进行扣除。

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减免应纳税款是一种税式支出形式,其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决定于一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减免所得税一方面可直接增加企业投资的利润,刺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如法、日、意等国政府对企业投资于环保产业或环保项目所得不计入应税所得。在意大利,对所有资产性公司发行新股份的收入及将生产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按19%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鼓励企业上市,增加公司资本。在我国,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为免税收入。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减免所得税。

说到优惠税率,一般有直接和间接减低税率两种方式。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视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定,有期限之分。此外,一些国家有纳税限额规定,事实上,这也是优惠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税负失衡

公司所得税管理范文6

【关键词】境外承包工程 税务管理 税收抵免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随着 “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事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 067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 564亿美元。随着境外承包工程业的不断发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税务管理薄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降低项目涉税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是我国境外承包工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笔者将从国内和项目所在国两个方面阐述境外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重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国内税务管理重点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我国国内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也会就项目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新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在新的不断完善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下,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原制度下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定率抵扣方法已经取消,审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只有1种方法,即分国不分项抵免。《通知》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简易办法是在分国不分项抵免的框架下所采用的简易办法,这与原来的定率抵扣方法完全不同。简易办法中所列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数量有限,此外,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因此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全面考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布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后审慎决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有关纳税凭证。

由于境外承包工程所在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语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行税法只要求是“境外税务机关”出具,即只要负有税收征管职能的中国境外税务机关,不管其称呼是什么,都属于境外税务机关;此外,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但是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针对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收,因此我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即属于可抵免范围;“有关纳税凭证”即允许境外所取得纳税凭证名称、样式、内容等因各国差异可以不同。

3.加强对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的利用

《通知》对税收饶让抵免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签订了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那么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就应该积极取得相关依据或证明,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时候将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

(二)对外承包工程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

我国允许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一项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款对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1.重视出口退税工作,从制度、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很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特别是一些刚进入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根本就不予以重视,致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处于散慢状态,导致企业应退税款遭受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十分细致而且繁杂的工作,整理和核对单证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退税的流失,因此在货物出口前必须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此外退税工作涉及商品出口报关、准备退税单证、出口收汇核销等各个环节,对内涉及到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工程业务部门,对外涉及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因此对内应特别关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性,规划相关的工作流程,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外要加强同相关管理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为企业争取一个良好的退税工作环境。

2.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口视同内销”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如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还要按照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3.关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积极应对、及时作出工作调整。

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经常会作出调整,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做好退税工作,就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信息灵敏,及时调整出口结构,为企业增加利润。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国税务管理重点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年来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在项目所在国面临的税务检查越来越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税务管理。

(一)选择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好各种涉税事项,聘请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选择当地的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际性的“四大”事务所(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德勤)。从实践经验来看,为降低涉税风险,选择“四大”事务所对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对外承包工程应充分利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评估和纳税申报等服务。通过税务咨询,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相关变化,而且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定税务问题;通过税务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纠正日常税务申报、计算、缴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在税务机关正式审计时有麻烦,而且在税务评估过程中,事务所会提供有益的税收筹划建议。

(二)从投标及合同谈判开始重视相关税务条款

由于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收法律不同,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企业应“未雨绸缪”,在项目投标和合同谈判中就应考虑并重视项目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对成本加成合同,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税金负担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所需缴纳的税金,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缴纳,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额列入税金及附加费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这是相当重要的。对固定造价合同,因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注明所规定交纳的税金适用的法律期限及责任,对签订合同后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不应适用本合同。

(三)提高外账工作质量,做好日常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

外账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的会计核算及以此为依据编制的会计报表。外账是进行境外税务管理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外账工作的质量。境外工程项目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外账处理工作,了解项目所在国会计核算方法和各类税收规定,选用当地允许的、正确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外账核算制度一旦确立,一般不应随便改变,以保持其连续性。

按照项目所在国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是境外工程项目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检查的有效途径。

(四)做好重点税种税收筹划工作

各个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以税制体系、税率设置、减免税优惠等都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涉及工程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应抓住重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税收筹划进行正确定位。在现实案例中,税收筹划经常被简单的理解为为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对于一个致力于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发展的企业来说,应当以品牌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追求筹划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