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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1
财政部6月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
现行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按此计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月工薪收入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纳税人,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约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税收负担(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分别为0.7%、3.5%、6.7%和8.3%,均不超过10%。
世界银行将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调高至7.2%
世界银行在最新的季度报告中,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预测由先前6.5%上调至7.2%,并指出,今年中国经济增长大都由政府经济刺激政策使然,因此目前说经济持续恢复为时过早,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10年前不要出台其它经济刺激计划。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受政府经济刺激方案影响,中国今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2.9%。尽管如此,世界银行仍发出警告称,中国国内消费将继续缓慢。
全国财收5月同比增4.8%结束7个月负增长
5月份,全国财政收入6569.4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301.32亿元,增长4.8%。日前财政部了2009年5月份财政收支情况。今年1至4月,各月的全国财政收入均呈现同比下降状态,5月份出现同比增长尚属今年首次。
据透露,5月份全国财政收入6569.4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4063.43亿元,同比增长5.7%;地方本级收入2506.04亿元,同比增长3.3%。从主要收入项目看,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4.7%,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91.2%(剔除成品油税费改革增收因素实际增长9.1%),营业税同比增长14%,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8.9%,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0.9%。
财政部、税务总局:三种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北京银行推出四款小额信贷产品支持城乡就业
6月17日,北京银行在此间举办了主题为“贷动创业,助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特色产品推介会。推介会现场,该行与5名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0万元。
北京银行负责人介绍说,该行将加大对就业增长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为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北京银行将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针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北京银行分别推出了“助业贷”、“创业贷”、“富业贷”和“转业贷”四款小额担保贷款产品。
新股申购新规则
IPO倒计时
6月17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同时对原来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予以,两项规定均在之日起施行。
两项新规的最大亮点是,发行的时间安排更加紧凑了,除此以外,新规定也为单个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预留了空间。
对于机构在新股申购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严格限制也是新规的一个重要内容,新规定对于违规行为该如何惩罚也做出了明确而且相对严厉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2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0引言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①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②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③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以服务于并购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1-340.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3
一、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合并所得税的具体准则,但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第18号所得税准则和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都涉及到了一些对合并过程中所得税处理的基本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基本规定:(1)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而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有关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自1998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097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文件。本文主要是以最新规定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为处理依据,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在59号文件中,合并被定义为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可以看出,此定义下的合并仅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因为本文主要是论述吸收合并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所以引用该合并的相关规定是合适的。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因此下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税务处理方法下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其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合并各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本文主要探讨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因此对被合并方及其原股东的税务处理就不进行详细论述。
(1)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由于被合并企业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负债,这样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就已经在税务上得到实现,因此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且在不同合并方式下合并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是不同的,所以下面将分别论述两种情况。当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一般和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这样就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在合并当日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该递延所得税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要判断该递延所得税是计入商誉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没有商誉的产生,因此似乎可以推定其只能计入所得税权益。其实这种推定是有理可依的:所得税准则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直接影响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所以应将该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当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公允价值,因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具体情况在表1中列出。
[例1]A公司及B公司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1000万元现金加上公允价值1300万股权(股本面值1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股权支付金额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1300÷2300×100%=57%),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A、B公司在合并前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此项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800万元,二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合并当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例2]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1500万元现金加上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的股权(股本面值1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股权支付金额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1500÷3000×100%=50%),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此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800万元,计税基础为3800万元,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未弥补亏损及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的税务处理。此处论述的未弥补亏损包括两个部分,即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已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了相应的清算处理,因此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就不应被合并企业继续享用。至于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问题,59号文件未明确给出处理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合并企业继续经营,因此对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已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弥补亏损是可以继续享用的。此外,在对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进行考虑时,还因特别注意到由于企业合并后预计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若因为企业合并而使合并方预计很可能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确认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未弥补亏损,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说明的一点是,此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该影响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而至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该文件中未明确给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应该视具体合并情况而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合并企业进行该项合并是为了继续经营被合并企业原有的有发展潜质的项目或业务(此项目或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因该项业务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可由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继续享用;如果合并企业进行该项合并是为了取得某项资产并且在合并后基本不大可能继续从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从事的各个项目和业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是不能享有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适用的税收优惠。
(3)与商誉相关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商誉作为一项资产,会计人员应在其取得时确认计税基础。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与其入账价值是相等的,这是因为若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将被合并企业出售,此时商誉的价值是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项。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商誉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是相等的,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此外,该情况下产生的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其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1)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处理。对于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在经过税务机关确认后,被合并方可以选择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负债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这就意味着资产在合并时评估的增值部分没有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其在税收上是没有被确认的。根据世界各国通用的“反避税原则”,合并企业接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被合并方原有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进行确认。补充说明一点,根据59号文件规定,企业各方可以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税收益或损失,但应就其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税收益或损失,并调整相应的计税基础。为了简化处理以便于理解,以下论述均假定企业合并交易完全由股权支付完成。当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如果在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本身就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将存在差异),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当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调整商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确认由合并中公允价值调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以及其对商誉和负商誉金额的相应影响)。具体见表2。
[例3]A公司及B公司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股权(股本面值为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合并时支付给B公司的代价是股权,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A、B公司在合并前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此项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例4]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股权(股本面值为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合并时支付给B公司的代价是股权,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此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8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二者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
借:商誉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2)未弥补亏损及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也就是说,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未弥补亏损是可以为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所利用的,该文件中还特别规定了有关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然而该文件未明确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也应该视具体合并情况而定,具体处理比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的相似处理。至于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及相关税收优惠,其税务处理过程比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3)与商誉相关的税务处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计税基础应视为零,这是因为该商誉未在税务上得到认可,导致其在合并日后的处置时不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不等于入账价值,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原因是若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将导致合并商誉的增加,进而引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再次确定,这样将会进入一个不断循环的状态。值得强调的是,这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日后的后续减少也不应给予确认,也就是说,如果日后企业对该商誉计提了减值准备,使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减少,仍不作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
[例5]A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公司100%的净资产,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交易各方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日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其计税基础如表3所示。
初始确认商誉=15000-12600=2400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0×25%=187.5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875+1250)×25%=103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87.5
商誉 84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1.25
调整后的商誉=2400+843.75=3243.75
因为此项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应为零,这样在账面价值(3243.75)与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3243.75),若按照此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会进一步提高调整后的商誉,从而加大暂时性差异的数额,这样又将导致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从而再次增加商誉,这样就将此次计算推进一个死循环状态。所以,在商誉产生暂时性差异(3243.75)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孙娜、宋学军:《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税务研究》2009年第11期。
[3]陶淑贞:《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11期。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4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 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做到有备无患。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本单位印花税涉税事项,做到应该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认真学习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因为印花税一般就算多贴也不允许退税,因此,相应的印花税纳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进行纳税筹划没有任何意义。
2 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1)既要及时了解税务机关颁布的新规定,以免根据新规定需要计提印花税而没有计提导致税务罚款,也要及时了解原有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以避免据以计提印花税的规定已经废止而继续计提上缴印花税,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金融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原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山东省境内的金融企业需要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计提印花税,而后来,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该法规自2013年10月31日起废止,山东省内金融企业据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票据贴现业务不再计提印花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最新规定,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区分对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对相关借款合同不再计提印花税。
(2)合理区分记载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对于在同一份凭证中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同一凭证中,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的,一定要准确区分各个经济事项的记载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使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照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进行贴花。”例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如果分开记载,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贴花,房屋维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维修的金额就要和出租金额一起按照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时候,在分别记载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免税金额,减少应税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不能区分相应金额的话,则需按照合同总金额及租金的税率千分之一进行贴花;而在分别记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减少租金金额,保持总金额不变,这样由于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项目,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承租方的反对,达到双赢的局面。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对于信誉较好,但流动性资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较频繁的优质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贴花。根据这项规定,金融企业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放贷尤其是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时候,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共同确定最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达到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4)融资租赁的应用。对于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企业,金融机构为避免风险,往往会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放贷,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物就会被转移给金融机构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税法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数据,按照产权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贴花。但同时税法也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据此规定,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不妨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降低本单位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效益。
(5)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销售合同就属于所列举的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之一。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其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按照规定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应按照销售合同计提、缴纳印花税。但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虽然也属于销售合同,却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合同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往往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不用缴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签订时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的纳税筹划。比如有些技术合同,是约定提供技术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实现利润进行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进行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提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补提印花税要抵减先前计提的5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细微之处也不应放过,这才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
总之,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比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不重视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防微杜渐,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为企业减少支出,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5
九部委支持“走出去”
日前,商务部、财政部等国务院九部委联合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意见系统地提出了当前扩大会计服务出口的一整套政策措施,涉及境外业务拓展、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出入境、市场进入、执业环境改善等各个方面。这是行业恢复重建近30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首次专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出台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贯彻执行,巩固内地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谈判的成果,根据执业准则的实施情况,中注协对执业准则指南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修订)》。
税收
税总明确2008年所得税预缴问题
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对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1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1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奥运会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门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奥运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多项关税政策出台
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3项关税政策,提高了含磷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9个“长贸”合同仍执行原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兴铸管、福耀玻璃、中船股份等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通知还指出,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自用旧设备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审计
审计署确定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署正式编制完成并印发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从已安排的审计项目来看,效益审计将成为审计署今年工作的重头戏。
审计署确定今年金融审计名单
审计署日前已编制完成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审计署将继续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分量,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国资监管
国资委摸底国企产权数据
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即将开始。国资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提出,2007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包括,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户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金额以及在不同出资人之间、行业、组织形式、级次等分布情况,以及与上年相关情况的比较等。这次摸底将有助于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国资监管重点转向上市公司国有股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议上表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向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移,加强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管理,确保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序流转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同时,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切实管好企业账本,加强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监管
财政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跟踪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
财政部日前了《关于全力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并为此成立了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领导组成。工作组制定了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方案,并密切关注每一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7年年报,继续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跟踪分析每一家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全面、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对于在年报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非合规问题,财政部将对有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深交所推出中小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深交所日前颁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并自之日实施。根据《保荐工作评价办法》规定,深交所每年将从发行上市工作,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与该所的配合情况,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对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级。对于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板公司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以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为单位对其保荐工作分别进行评价的结果平均值确定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数据
中央财政已拨付27亿元救灾资金
截至2月13日,中央财政针对今年1月10日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共安排和拨付各项救灾补助资金约27亿元,其中补助地方的救灾资金约25亿元,补助中央部门的救灾资金2亿元以上。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超8万亿
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到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
存款准备金率再度上调0.5个百分点
为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从2008年1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2008年首次动用这一货币政策工具。
民政部 财政部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近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5元,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0元。
东部投资比重继续下降中西部投资比重上升
2007年全年地区投资情况呈现为,东部地区比重继续下降,中西部地区比重上升。1~12月,东部地区投资占全国比重为50.3%,比上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投资占全国比重分别为25.7%、21.9%,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1.6和0.4个百分点。1~12月,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增速分别为21%、34%和28.2%。与上年同期相比,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增速分别上升0.4、0.9和2.3个百分点;与1~11月相比,东、中、西部地区增速分别回落1.4、1.8和2.2个百分点。
去年全国餐饮消费额突破12 000亿元
2007年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累计实现12 352亿元,同比增长19.4%,比2006年同期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据有关数据分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餐饮社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2007年我国餐饮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3.8%,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6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为15.6%。
综合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试编
民政部目前正在配合发改委及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试编工作。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表示,这个指数如果以后纳入统计将有助于及时发现价格变化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影响程度,从而可以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
资产评估兼营机构大限将至
财政部近期将发出通知,拟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专营。此前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必须在截止日即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通过分立、合并等进行转型,否则将撤回资产评估资格。
国外资讯
国际会计
IFAC检验中小企业财报准则是否适合微型企业
近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中小事务所委员会一份报告,研究正在征求意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中小企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否适合微型企业进行财务报告。参与者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人员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而言似乎太过复杂,并表示对征求意见稿仅作出相对较小的修改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日本新会计标准将要求公开“环境债务”
据悉,日本将于2010年度实施新的会计标准,届时,企业拥有的土地、设备或建筑物等如果出现含有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形,企业有义务事先将处理费用写进财务报表,这一费用被称为“环境债务”。新的会计标准适用的情况包括:企业建筑物材料中含有石棉,生产设备使用了含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的部件,以及厂房土地受到污染等。估算得出的处理费用应作为企业债务填写到财务报表中,如果处理费用难以算清,必须在报表中注明存在哪些需处理的有害物质。
税收
欧盟成员国通过增值税改革方案
日前,欧盟成员国通过增值税改革方案,根据该改革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欧盟对企业提供的服务将改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增值税,而企业直接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仍由服务商所在国征税。但上述原则并不适用于餐饮、文化、体育、科研、教育、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新加坡取消遗产税以吸引亚洲富人资产
新加坡财政部长近日在国会报告新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宣布取消遗产税,以吸引亚洲各地富裕人士把资产放在新加坡,从而发展新加坡的财富管理业务。若能吸引富裕人士来新加坡投资,无论是新加坡人或外国的富裕人士,都将让新加坡的经济和社会受惠。
宏观经济
次贷危机损失升至4千亿美元
据英国金融时报日前报道,目前全球主要国家的经济决策者已经认为美国次贷危机造成的信用损失正在继续扩大。西方七国集团(G7)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的新闻会上,德国财政部长施泰因布吕克称,G7目前担心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有价证券损失将升至4千亿美元。
逾六成民众认为美国已陷入衰退
根据美联社与和艾普索斯公司联合进行的最新民调,61%受访民众认为美国已陷入自2001年来的经济衰退期。现在,很多人开始担心,未来将不得不面对退休金不足的问题。美国经济去年全年的增长率仅为2.2%,是过去5年来增长最疲弱的一年。如今,房屋市场低迷,人们的房产也跟着贬值;到处可见有房子欲出售,有些屋主在一个星期内,把叫价大幅削减超过10万美元,也无人问津。
日本各大银行次贷损失近56亿美元
据日本广播协会报道,在美国次级按揭房贷问题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日本各大型银行蒙受的损失也急剧上升。据统计,到2007年12月底为止,损失总额已接近6 000亿日元(1美元约合106日元),折合约56.3亿美元。
日本大型银行集团近日发表的2007年4~12月结算报告显示,日本各大银行在次级房贷相关金融商品上所蒙受的损失以瑞穗金融集团为最多,高达3 450亿日元,其次是三井住友金融集团990亿日元,三菱UFJ集团550亿日元,青空银行365亿日元,日本各大型银行集团的损失总额共计5 884亿日元。
瑞士联合银行因次贷损失加剧出现巨额赤字
瑞士联合银行近日公布了2007年第4季度财务结算报表。报表显示:
瑞士联合银行受美国次级房贷问题牵连的损失大幅增加,该季度净损失124.51亿瑞士法郎(约合812.2亿元人民币),与上年同期盈利34.07亿瑞郎相比损失惨重,出现了巨额赤字。瑞士联合银行单季度的损失甚至超过了美国花旗集团,在接连公布损失状况的欧美主要金融机构中赤字额居首。
俄罗斯人收入差距扩大
据俄罗斯相关统计数字报道,俄罗斯人的贫富差距在过去3年里不断扩大。2007年,占全国人口10%的富人的毛收入是占全国人口10%的穷人的16.8倍。该报援引莫斯科宏观经济分析中心的分析师波利亚科夫的话说:“社会分化极其严重,并且会继续发展。从经济增长中受益的是富人。”
加拿大去年外贸顺差降至8年来最低水平
加拿大国家统计局近日报告说,2007年加拿大对外贸易顺差从2006年的513亿加元(1加元约合1美元)降至497亿加元,为199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由于美国经济增速放慢和加元坚挺,去年加拿大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从前年的960亿加元降至850亿加元。但去年美国仍是加最大的贸易伙伴,加对美出口额占加出口总额的76.4%。
印度预计本财年经济增长率降至8.7%
印度统计局日前的统计报告显示,将于3月31日结束的本财年印度经济增长率将从上财年的9.6%降至8.7%,为3年来最低增速。经济学家认为,印度经济减速主要是因为印度央行持续加息。他认为,美国经济衰退与否并不会损害印度经济增长的结构性动力,印度5 000万中产阶级的消费力构成了印度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马来西亚对外贸易额再创新高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日前公布的数字显示,2007年马来西亚对外贸易额同比增长3.7%,达到约11 097亿林吉特(约合3 425亿美元),再创历史最高纪录。马来西亚出口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和泰国等国家和地区,2007年,虽然其对美国的出口下降了14.5%,但对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大幅增长,其中对波兰的出口增长了73.3%,对卡塔尔的出口增长了47.3%,对伊朗的出口增长了31.4%。但美国仍是马来西亚的最大出口市场。
黄金仍可能维持较高价位
据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和汇丰银行、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等预测,2008年国际市场黄金价格仍可能维持较高水平。目前引起黄金价格走高的主要原因是美元贬值、投资者担心金融市场发展态势、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和各国央行放宽信贷条件等,这些因素今年将继续影响金价走势。
职业
四大荣登《财富》2008最适宜工作公司百强
近日,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2008年全美“最适宜工作公司100强”,几家大型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入选其中。拥有1 600名雇员的普兰特-莫兰会计师事务所(Plante & Moran)排名最高,位列44名。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100强中的排名如下:安永排名第57位。毕马威今年上升26席到第71位。普华永道名列榜单第90位。德勤排在第95位。
人物
巴菲特欲救市
美国财政部日前报告说,本财年(去年10月开始)头4个月,美国政府财政赤字高达877亿美元,比上财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为避免房贷违约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美国政府和6大金融机构提出一项“救生索计划”,旨在帮助那些因还不起房贷而即将失去房屋的房主。
美国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表示,其经营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日前提出愿意为3家债券保险商承保的价值约8 000亿美元的市政债券提供再保险。但其中一家保险商已经予以回绝。巴菲特此举缓解了市场紧张情绪,纽约股市道指12日一度飙升超200点,终盘收报12 373.41点,涨133.40点。
财经法规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截止日适用新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对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对“适用政策和程序”、“核实税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和后续工作做出了规范。
领购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审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对普通发票的领购做出新规定。“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同时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拆本使用发票问题”、“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都做出详尽规范。
国资委加大央企财务快报管理
国资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从2008年开始,中央企业将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月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依据新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资委修订了企业财务快报。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管理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应于次月11日前将财务快报分户数据及财务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企业财务快报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企业编报;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报送分户数据。
基建贷款财政贴息有新规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于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同时,为鼓励自主创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补率差距在30%左右。
预算执行再推新举
日前,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做出严格要求,全面提升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管理及预算执行分析等一系列预算管理工作水平,要求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健全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该通知自2008年1月18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将要为环境事故风险投保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也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财政部将补助博物馆等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为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顺利实施,财政部正在着手制定《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免费开放范围,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中央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表监管是指对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即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实行信息联合制度
国资委日前了《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3月1日起,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制度。各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各中央企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信息专栏同步。
高效照明产品获财政支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政府加大力度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促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又一重要举措。国家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进行推广,即统一招标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财政补贴资金补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范文6
节,并在这些工作中将相关的管理工作结合考虑,共同平衡,齐抓共进,才能使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上一个台阶,取得应有的效果和效益。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资金 合同 成本、预算 结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大、贷款多、风险高、周期长、涉税繁、政策强。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可从下列四个重点和相关结合点着手:
一、项目融资工作和扩大企业规模、降低资金成本相结合
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命脉和血液。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量比一般企业大,要使开发项目顺利完成,解决融资问题是企业的头等大事。按银行业一般规定:房地产
开发项目总投资中,自有资金应达到40%或以上,相应融资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60%或以下(具体操作上应根据银监会最新规定,尤其是目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加强不放松,
故政策规定上可能更严)。对成立初期的企业,自有资金就是指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在拿地前就必须进行深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总
投资作出合理的预算。项目开发的第一笔大额用款就是支付土地款,它占整个开发项目成本较大的比重。目前开发项目的土地一般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企业在拿地前先要支付
一定的保证金,而后按土地出让合同付款进度要求,按时付清大笔土地出让金和动拆迁补偿费等土地款。土地款一般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而是靠股东的自有资金投入。公
司成立时有可能的话,将要支付的土地款先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扩大企业规模,使开业后自有资金就达到项目总投资的40%,便于后续的银行贷款操作;若有难度的话,则
在公司成立后立即先考虑扩大企业规模,增资扩股,直至达到项目总投资的40%或以上,才能向银行争取项目开发贷款。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外资性质,则公司成立和增资都需
商务部的审批,每次增资额度应在市商务部相应规定之内,突破则需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相应审批程序将会较长且难度较大。
公司成立后,立即就应着手和多家银行进行洽谈比选,在这过程中应熟悉掌握国家最新的金融政策,尤其是掌握银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规定和准入要求等,对贷款10亿元以
上的开发项目贷款,应根据银监会的要求,组织二家以上的银行组成银团,开展银团项目贷款,可适当规避风险。融资前期工作阶段结束后,应进一步在多家银行中筛选出了几家
主要银行作为组成银团的重点银行进行重点洽谈,并从中选出牵头行,以及副牵头行和参与行组成银团贷款,并尽可能根据项目总投资预算和自有资金到位情况申请到足额的贷款
额度。在银团贷款过程中,应掌握办理相关手续(各类审批手续等)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可将整个开发项目贷款分为二段:甲段为土地使用权抵押(主要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
;乙段为在建工程抵押(主要依据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便于实际操作中提供相应的“四证”资料和进度完成资料等。
融资中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降低资金成本。可在银行洽谈比选中对银行采用竞争机制,以促使几家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最终使整个银团降低资金成本。当然,不同的金融形势
,不同的贷款政策将会有不同的融资结果和不同的资金成本。除了上述采用银行贷款方法外,在目前房地产企业调控严厉,银行融资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向信托机构
、关联企业、民间融资机构等不同渠道进行融资。当然,这时更应权衡资金成本的高低,尤其是要考虑实际贷款利息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因为该超出部分的贷款利息在税法
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对整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影响也会较大。
二、合同管理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资金计划管理相结合
合同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主要通过签订各类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等),并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款的支付得以实现。为使合同管理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化、系统化,首先应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应规定:
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用款都应签订合同(一般可定在2000元以上或5000元以上);所有业务必须先订立合同,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流转审批后正式签约,对重大
合同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如土地出让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设置审批权限和实行集体审批制进行内部控制,最后才予对
合同履行实施;并可结合制定一系列业务流程加以控制,包括 “合同审批流程”,“合同付款流程”,“费用报销流程”等,并配以流程图形式直观表现。财务部应建立合同台账
及时登录每一笔付款和发票收到情况,每月编制“合同付款履行表” 和“总包及分包合同付款明细表”等表式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另外不可忽视的是一头一尾工作,即:合同签订
前涉及付款环节财务应参与切入,尤其是大额工程招投标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应参与;合同付款后财务部的对账确认和反馈,包括对外:与总包单位的每月对账;对内:与公司合约
部门的核对确认,并对总包支付分包款的及时跟踪和督促等,将“事前”、“事后”的工作也纳入整个支付体系。对合同中涉及银行保函及其他法律问题的应与法律顾问及时联系
,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合同付款环节实质上就是资金的使用管理,为严格把好项目用款关,首先应制定各种资金用款计划。财务部应每年编制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积极配合和协助各部门
每月、每季、每半年和每年编制修订资金计划,汇总后对资金作出平衡,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整个公司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资金计划和下年度财务预算;在实施控制方
面,对每笔付款尤其是工程施工大额付款,除了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和审核付款外,并结合银行对资金监管的规定,对单笔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付款,要根据银监会实贷实付制和受
托支付的要求,上报银行作委托支付申请后才予付款。做到每笔付款用途明确,进度合约,经得起审计检查,并每月通过编制“资金月度计划执行反馈表”,对每月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反馈和检查分析。
三、成本核算工作和符合税法规定、保证稽查清算相结合
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既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企业致胜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中成本名目繁多,其中有两项重要的区分:一是各类开发成本对象的区
分,二是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区分。两大区分只有在同时且充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准确地核算和区分,否则开发阶段核算上的失误,将带来经营
阶段和清算阶段的稽查风险、税收风险和经营风险。
成本对象的区分和确定,是开发项目成本核算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按可否销售和功能区分等六大原则,对公司开发的项目按成本对象区分划类(如:公寓、别墅、办公楼、商
业、酒店等)。应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项目开发前(或预售证办出后)及时向税务机关上报备案。成本对象确定后,各类成本核算内容怎样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法归集到各
类成本对象中去,这是成本核算的关键,将直接关系到各类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公司利润结算的准确性。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和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
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
其一:(一)占地面积法;(二)建筑面积法;(三)直接成本法;(四)预算成本法。税法并规定:一般土地成本的分配采用占地面积法。如确需结合其他方法分配的,应商税
务机关同意。在实际工作中,即使采用建筑面积法或直接成本法区分,也应采取:能分清直接用于该成本对象的成本支出就先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再按建筑
面积法或直接成本法分配。例如发生的各类设备成本及相关费用,能分清那些设备直接用于那一类成本对象,先直接计入到各自的成本对象中去,而有些设备和有些相关费用是多
种成本对象共用的且无法区分各类成本对象的,就再按各类成本对象的建筑面积或直接成本法进行分配。否则,若简单地采取单一的建筑面积法分配,就会出现所有已分类的成本
对象的成本单价都会相同的情况,由此产生各类成本单价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在这项成本核算管理工作中,财务部应负责做较大的基础性工作,对所有合同逐一查阅梳理,按成本
对象区分归类,必要时可联系财务软件公司,专门设置成本核算模块帮助核算,最后按成本对象归集直接成本和分摊间接成本,并计算出每类成本对象的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在正确按成本对象核算成本的同时,还应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与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这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还直接
关系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扣除数的基数的准确性,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支出中占很大的比重,少则几千万元,多则几亿甚至金额更大,影响利润额也较大,税
务机关会重点清算和稽查,对已列入开发间接费中的不合理的部分(包括不合理的借款费用等)予以剔除,再作为扣除数基数计算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部分,故稽查涉税风险较大。
坚持按税法要求做好上述两大成本区分,加强成本核算管理,一方面避免以后所得税汇缴清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并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
四、从会计到预计,项目投资开发预算和各类经营方案预算相结合
如何使项目投资开发预算更符合实际,如何使项目获取不菲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值得深思,值得探索的一项工作。首先,在公司成立前,在土地
出让金支付前后,以及在企业扩大规模、增资扩股中和在向银行贷款的申请过程中,都离不开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项目做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项目总投资作出预算
,和以后在各种经营方式下的资金回笼,项目投资回报的预算,从静态、动态角度进行财务预算和敏感性分析。财务部在公司合约部对项目工程建造成本估算的基础上,对整个项
目的各类开发成本和费用进行预算,进而编制项目总投资预算,并结合实际工程进度情况适时修订编制“项目投资流量预算”(自项目开发原始投入起到项目竣工止)。当项目开
发到一定阶段,应根据市场部与客户的接触洽谈情况,经常性地针对不同经营方案作出财务测算、评估。这些经营方案包括:股权转让方案;出售和租赁方案等等。应经常修订编
制自项目开发到经营后阶段的各类预算报表:“项目资金平衡预算表”、“项目现金流量预算表”、“土地增值税估算表”、“销售资金回笼测算表”、“租赁经营各年收入测算
明细表”等等,并从静态和动态方面都加以测算,静态方面主要测算:回收期、股东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动态方面主要测算:净现值(NPV)、内含报酬率(IRR)
、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指数等指标,并结合敏感性分析,对不同经营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利弊,从中选优。财务部应每年向董事会作财务决算汇报和财务预算计划,对预算的
项目总投资和经营各方案也应经常性地向公司领导层汇报,一方面让高层领导及时了解项目总投资情况,另一方面供最高决策层作出经营方案的选优决策。
预算工作既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和经营阶段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它把开发预算和经营预算紧密结合起来,使我们的财务管理
工作从一般的会计核算上升为与经营紧密结合的管理会计的预算管理上来,为企业效益的提升提供决策性的依据。
结论和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其自身特点,更应花大力气抓好各项财务管理,同时要注意各项财务管理的重点和结合点,并与企业管理各环节紧密相连,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管理
效应,使企业财富效应同时得到提升。(作者单位:上海金虹桥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徐晓丽.财务管理与企业发展的探讨[J].商,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