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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1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然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必须正确面对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便为了实施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服务机制改革。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美国有着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O%左右 。
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岗位责任欠明晰、监督乏力,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法治化程度
以相关涉税事宜的审批为例。第一,传统的审批程序由县(区)局职能科室根据基层管理分局传递的资料和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二次审批。由于职能科室一般不参加实地核查因而在审批时主要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章戳是否齐全,造成真正了解情况的人不审批,不了解情况的人承担审批责任使最终的审批流于形式。第二,审批环节众多,表面上看起来审批过程非常严谨而实际操作时.一级依赖一级,疏于认真把关。第三,各种审批项目以金字塔方式向上传递最终汇集到少数人或个别领导身上由于审批项目过多.最终的审核人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审核资料,审核签字没有实际意义。第四,解决一个问题往往涉及不同管理层级的若干岗位和部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重复、掣肘现象。
2.纳税服务不够深入细致,服务层次得不到真正的提升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地方尽管主观上想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一直走不出侧重于服务态度和硬件建设的怪圈致使纳税人反映的服务效率较低、办税手续繁琐、中间环节过多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综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基于以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全国联网。同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单位建立联系,进行个人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税收征收管理、监管体系,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德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我国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唯一的识别号码,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进出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建立公安部门、派出所、工商局、税务机关等机构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方便税务人员日后进行税务审查。
参考文献:
[1]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3).
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3
一、进一步规范税款征收管理
目前,税款征收方法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方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征收方法,全面实行查账征收是税收征管的最终要求。而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在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一是核定的税额标准不好把握,如果定高了,加重纳税人负担,定低了又会导致税款流失。二是目前税收定额核定基本上都是税务人员凭直觉和经验核定税收定额,往往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和不确定性,再加上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存在,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税务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越来越小,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比重则越来越大。这不仅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上管理偏松,而且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第二、核定的税额普遍偏低,大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实际营业额都超过了核定额,税收流失严重。第三,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的矛盾激化。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款征收的管理,主要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对测定税负有据、具备建账建制条件的业户,实行强制建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帮助纳税人建账。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制订科学的核定制度和办法。首先,税务机关规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程序,并公开核定后的纳税人的定额情况,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其次由税务专门机构统一按照既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税,改变由税务管理员定税的方法,这样可以化解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矛盾;再次,可以考虑引入听证机制,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税收核定的各项方法和制度,充分体现民主性、透明性和公开性。最后,虽然实行核定征收力图实现尽可能的合理,但是,从核定标准上还是应该采取从高不从低的原则。因为如果定的标准低了,不但使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助长了纳税人不主动建账的风气。如果偏高一些,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只好积极建账,有利于全面实现查账征收管理;三是严格发票管理,在核定征收的基础上以票计税,真正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解决核定征收偏低的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是普通发票的管理。目前,虽然发票的管理得到了加强,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纳税人不主动开具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开发票是纳税人最普遍的偷税行为,主观动因当然是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但也有其客观原因,就是众多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即使个别人想索取发票,纳税人也往往采取打折优惠或者赠送的手段诱使纳税人放弃索要发票。由于大多数私人消费者在消费后并不能报销,只要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赠送和打折刺激,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自然会放弃索要发票。虽然税务机关为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而采取了发票刮奖的方式,但是目前的发票中奖的额度偏低,而且中奖率比较低,还不足以激发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二是纳税人借用发票、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缘于普通消费者不具备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也很少过问获得的发票是否属于该纳税人。上述纳税人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加强发票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化管票护税氛围,让广大消费者普遍认识到索取发票的重要性。其次,建立发票摇奖机制,提高发票中奖的奖金额,逐步将所有行业发票纳入摇奖的范围,定期开奖,使其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刺激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再次,实施举报重奖的手段,打击使用假发票和借用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者税务机关网站对所持有的发票进行认证和登记,一方面是为了摇奖的需要,同时可以对假发票和借用发票进行举报,一举两得。最后,扩大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范围,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按规定安装税控收款机。
三、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税评估是一种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来说也是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的税收评估的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二是要做好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这项工作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决定了纳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由于税收管理员承担着纳税评估和收集纳税评估所需资料的职责,因此,要加强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其所收集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纳税评估要体现动态管理的方针,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数据分析,要适时更新和调整,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后的纳税人应进行事后跟踪管理,掌握动态信息。
四、加大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近些年,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已经由收入型稽查转变为打击型稽查,有力地打击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打击型的税务稽查主要还是属于“事后打击”的形式。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每年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税务稽查,而且一旦发现问题都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每年的税收违法案件却有增无减,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不够强大。而削弱税务稽查威慑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税务稽查的效果和质量不高。由于纳税户越来越多,稽查人手不够,一个稽查小组日常稽查往往只由两个人组成,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另外由于稽查小组只有两个人,也容易出现人情稽查、关系稽查等情况。二是处罚力度不够,税务稽查时发现问题,往往只要求纳税人补税或给予一定的罚款就了事,以罚代刑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小。社会公众对税收违法行为漠不关心,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因此,在新时期,税收稽查要向威慑型稽查转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变“事后打击”为“事前威慑”。首先,建立日常抽查制度。集中税务稽查力量,多派人手,对所抽查的对象进行重点稽查,一定要查深查透,一查到底,既可以保证稽查的高质量,又可以杜绝人情稽查、关系稽查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定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威慑作用,将税收违法案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对税收违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4
论文摘要: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5
一、信息技术发展背后的“数字遗产”产生
这种网络经济,也称网络贸易,以其独有的快捷性、便利性、高效性、综合性、隐秘性等优点,缩减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环节,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网络经济可以很好的利用网络平台,扩大需求对象。尤其是近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网络经济,开拓网络市场成为诸多传统企业和个体单位的首选措施。这种令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新型经济形态,不仅标志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还推动了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和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网络贸易开始成为重要的交易手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开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数字财产”在达到一定额度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类财产形态(此处财产形态尚未证明)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学者的舞台上频繁“出镜”。本文在此使用“数字遗产”一词来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虚拟财产。对于逝者的亲属来说,于情于理都有权获得这份“数字遗产”,然而“数字遗产”的索取过程却显得步履维艰。“数字遗产”的继承成为时下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亟待商榷的问题。
二、别拿“数字遗产”不当财产:数字遗产的货币经济属性
(一)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指由现实货币兑换的可用于网络消费使用的虚拟货币及用该货币购买的一切数字化商品。与现实中的货币产生规律类似,起初网民们用现实中的货币去购买网络商品。而形形的虚拟货币,诸如Q币、游戏点、支付宝等,就如同现实中的纸币一样,只是用于不同网站交易所使用的价值符号。最初的虚拟货币由现实中的货币按一定比例兑换而来,因此这种数字化的货币也具有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内在价值。
(二)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指归用户个人所有的账号密码及其为载体所储存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来自于所有者的网络共享、个人整理或个人创作并作为私人收藏储存在各网站提供的储存平台中。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版权有如下定义,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同样具有经济属性。
三、故人不在,继承不易: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挑战
(一)数字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基础
第一,法律尚未承认数字遗产。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一般经济理论得出数字遗产具有货币及经济属性,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继承法》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物质性财产,尚未明确提出数字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数字遗产形式和内容多样、地域广阔、内容更新快。第二,我国《税法》中尚未设立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陌生,它在平均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慈善捐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引发资金外流、消解国民创富积极性等弊端。而现如今我国遗产税的缺失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尽管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对数字遗产开征遗产税就显得为时过早。这为数字遗产的税务管理又增添了难度。
(二)数字遗产评估存在障碍,难以确定征税数额
第一,数字遗产的价值难以评估。数字遗产的形式多种多样,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应该以多少的比率进行折算,用虚拟货币购买的商品应该折合成现实中的什么价格,还有储存在网络平台中的个人账号、信件、音频、视频等无形财产含有多少价值,这些都难以评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交易大多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很难经过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核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税务盲区。第二,数字遗产的风险评估较高。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的保护技术滞后,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性措施,使数字遗产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风险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威胁、脆弱性、风险、安全需求、安全措施。网络技术尤其是网络安全措施尚不完善。用户的虚拟货币被盗,账号丢失等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数字遗产被破坏,可能永远无法恢复,使得数字遗产失去了原始性与真实性,其价值也将受到损害。继承人获取这部分数字遗产的过程步履维艰。
四、应对挑战的对策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物权法》、《继承法》、《税法》等对虚拟财产、数字遗产方面的欠缺,国家应适时的进行立法完善。尽管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对虚拟网络规范立法的成本过高,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我国的网络市场、依法维护公民的数字遗产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应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服务于网络的网上税务机构,推行网络贸易实名制,用于处理网络交易无纸化凭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等业务。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网络、可以进行有效税收监督的网络税务部门,防止网络企业依靠无头数字遗产获得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第三,加强数字遗产继承意识推广。一方面,建议拥有较高额度的网络用户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鼓励建立数字遗产保障相关网站,在被继承人故去后可将其账号及密码交予指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加强继承人有权获取数字遗产的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
税收征管的意义范文6
1、认识不到位。一是基层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单纯任务观点严重,“一俊遮百丑”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缺乏责任感,对“七率”工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处于被动应付,勤勉敬业和拼搏进取的劲头不足。三是缺乏学习和研究。对“七率”指标的统计口径、指标来源、计算方法和平衡关系都弄不明白,在“七率”征管中显得无所适从,觉得内容太多,不知如何下手。
2、底数摸不清。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的开始,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开业登记、停歇(业)审批、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都是税务机关最基础性的征管工作。一些基层单位不愿在这方面下功夫,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登记率偏低,税源监管失控。尤其是偏远山区点多、线长、面广的农村税收,征管“死角”表现更加突出,个体登记率也就更加不尽如人意。
3、管理抓不细。一是职责不清,缺乏明确的分工和严格的内部考核,干好干坏一个样,平均主义严重。二是征管资料不规范,各种报表资料的填写存在大量漏项、漏章、不复写、无签字等情况。有的单位应付思想严重,对纳税申报表只“收”不“审”,盲目地照搬照抄,按申报表开税票,结果错误连篇,申报的准确率也就可想而知了。三是部分征收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偏低,“保姆式”的征收方式没有彻底改变,专管员代纳税户填申报的现象依然存在,至使一些纳税户依赖思想严重,对税收政策不及时学习、不认真研究,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率。四是管理不平衡。有的单位在管理上搞“抓大放小”,对私营以上企业比较重视,而对个体户则放任自流,疏于管理,造成税负不平和管理上的失衡。表现出企业“七率”普遍较高,个体“七率”较低,两者形成很大的反差。
4、执法不严格。由于法制意识较差加之图省事怕麻烦心理,有的单位在必要程序和文书使用上能简则简,极其不严格。一是忽视对纳税人纳税方式的认定,究竟是按帐核实征收,还是按定额(定率)征收,没有严格的履行文字手续;二是在定额核定中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三是处罚程序不规范,不能全面正确使用法律文书,人为的简化手续,为涉税诉讼留下隐患。四是基层的日常检查工作弱化,检查面过低,致使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对纳税人的管理约束力下降。五是处罚力度不够。在征管“七率”考核体系中,“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对其他各“率”的提高起着保障作用,由于一些人不能充分认识“处罚”在强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或因业务能力差不会罚,或者因私欲做宠不愿罚,或因“怕”字当头不敢罚。没有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造成处罚力度不够,致使“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二、提高基层税收征管“七率”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是基层税收征管“七率”提高的前提。一是要领导重视,加强调研。各级领导都要把“七率”考核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以考核促征管,以征管促税收。要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七率”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二是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目前,征管工作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作为新时期的地税干部应当认清形势,抓住重点,不断深化对税收征管“七率”考核工作的认识,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要吃透政策,精通业务。经常性开展“业务知识大讨论”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对实体法、程序法以及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办法要认真地加以研究,进行消化和吸收,做到融会贯通;对征管档案资料的种类、格式、项目等要一目了然;对会计制度要熟练掌握,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要看得懂、会审查、能正确使用。
(二)明确岗位,完善职责,是基层税收征管“七率”提高的关键。本着以岗定责的思路,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定《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基层各岗位职责范围和服务规范,细化责任,量化指标,规范行为,做到岗位职责清晰,操作程序规范。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考核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反映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要严格过错追究,通过分环节、分岗位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减少税务干部执法的随意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查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予以扣发奖金等经济处罚,达到少出错或不出错,不断提高税收征管“七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