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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1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2
一、现状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账簿设置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帐簿资料、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额征收。从目前情况看因各地企业类型不同三种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针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电控税、以产量控税等多种方式。
二、存在问题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所得税立法精神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不能真正体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成文法,从立法角度包含了国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无疑取消了这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另外,核定征收从实质上绕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政策,从而对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制约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发展。
(二)核定过程无统一标准,税收自由裁量权出现过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尤其是定额征收由于无统一标准,只能靠基层税务机关自行掌握确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过度现象。并且,有些税收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相对薄弱,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受税务人员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制约,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问题,成为滋生和助长行败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额低于企业自行核算应纳税款等多种情况。
(三)现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化和经营范围广泛性的需要。现行应税所得率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在应税所得率的适用上存在争议。第一、目前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一个企业可能涉及多个行业门类,虽然《办法》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但不同行业利润率相差较大,容易出现税企争议。第二、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商品流通业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销售利润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纳税人由于座落地点不同也可能产生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如果同一行业门类普遍适用一个应税所得率显然不符合实际。但如果逐企业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现人为现象,另外由于税负不等,导致税企争议。第三、个别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当中确实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出现了大额坏帐或财产损失等,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允许作扣除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调整征收方式的几种情况,但正列举的方式未规定其他情形,对政策的贯彻落实存在不利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现矛盾,导致企业注册形式的非确定性变动。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征收税种和征税标准上存在差异,并且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由国、地税双重管辖,导致企业由于税负问题不断变更注册类型,以选择在国税或地税缴纳所得税。另外由于计算方法的差异,使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税负不均。
(五)不利于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利于税源控管和收入的稳步增长等多种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业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认为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数缴纳了税款,帐务核算无关紧要。
(六)不利于基层广大税务干部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和贯彻落实。由于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同时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造成基层税务干部更倾向于核定征收。此种现象无疑造成了税务干部对税收业务学习的积极性,尽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引起纳税纠纷。自20*年度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范围应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对外商投资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现纳税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从政策制定上彻底取消既定的多种征收方式,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事后监督手段,对不能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进行处理。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的层次,对确实需要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可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对《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提高税收核定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为保证税务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应加强和落实说明制度,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严肃、公正地执法是税收执法的关键。应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情况的发生。
(四)在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制。从税负公平等角度不断缩小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3
第二条凡在区境内开采石灰石的单位和个人为石灰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区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为石灰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三条石灰石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缴。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石灰石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采取“以药控税,源泉控管”,即从开采石灰石所需炸药入手,把炸药审批(领用)作为源泉控管的关键;以实际炸药单位消耗量测算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上月炸药消耗量按照计税定额换算成的石灰石开采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对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取“资源税证明”管理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资源税方式,即由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按规定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2、凡开采应税石灰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已申报纳税并免予扣缴资源税的依据。“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3、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的,由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水泥生产企业应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地税机关核查。
第四条税额计算
(一)全区石灰石资源税单位税额:2元/吨。
(二)全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3000吨。
(三)资源税计算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炸药使用数量×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3、代扣代缴方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纳税石灰石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资源税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提出调低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的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每吨炸药石灰石实际开采量确实低于计税定额的,在不超过20%(含20%)的幅度内核准降低计税定额。
第六条爆破企业接受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委托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爆破企业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核定征收资源税。
第七条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资源税。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按规定做好税种核定工作。
(四)地税部门应加强同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黄堡镇、民爆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交换相关信息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镇、民爆公司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和支持地税部门,切实做好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违反《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提请公安机关暂停审批炸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4
现将财税政字(1996)154号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政字〔1996〕154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5
1.1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永煤贵州区域内煤炭企业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但是所属黔西县单位新田矿、高山矿、小春湾煤矿,所属黔西南州普安县兴安煤业糯东矿均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地税收政策混乱,分管税局出具一项通告,即要求企业缴纳各种税费。通过分析比较,核定征收的吨煤税负比查账征收要高出20多元/吨。
1.2营业税核定不合理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各煤矿项目的主营业务均为煤炭销售,无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但大方县相关企业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税法、精税法的高素质队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充分享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权利。财务人员加强对税、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最新动向,要做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都要有国家及省政府相关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2.5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结合永煤贵州地区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笔者从采购、销售、合同管理、筹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①强化采购管理,抵制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催要购货发票,并对供应商送交的票证、单据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票据的种类、税率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一致。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它发票。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180日,相关人员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慎重。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素与合同、到货验收单是否三者一致。针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不合规的发票,经办人有权退回发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购过程中,因票据不合规、程序不合规等现象带来的税务风险。②财税人员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企业合同会签工作中,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企业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3永煤贵州区开展纳税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6
【关键词】 创业板公司;IPO;税务风险;规避策略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板,这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进程。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型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企业,为大量正在高速发展中急需资金流入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融资平台,解决其创业初期的资金需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并走向多层次化。由于创业板的市场门槛低、投资风险大,证券监督机构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核要求比较严格,而税务合规性和税务成本作为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进程中的一大风险点,所受到的来自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会计部门的审查已日趋严格。
一、创业板的特点
创业板市场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s)又称二板市场,是专为解决暂时不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创新性和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设立的资本交易市场,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扩展业务,它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是广义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90年代,典型代表是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JASDAQ),英国伦敦的另类投资市场(ATM)。目前,创业板已经覆盖了全球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产业集中区域,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特点是:
第一,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主要服务于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它的目标企业是“两高六新”型企业(高技术、高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模式),我国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以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不突出,但具有高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二,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偏低。创业板的设立源自大量高速成长中的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漩涡,却因达不到主板上市的要求而无法上市融资,创业板对上市企业在盈利规模,资产规模,股本规模上的设立准入门槛较低,协助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三,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大。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良好发展前景的背后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创业板投资者承受的风险较高,也可能意味着高收益。
二、创业板公司IPO中的税务风险点分析
不规范的纳税方式。企业在上市前的纳税事项中,采用了不规范的税收征收方式,比如在所得税的征收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确认销售时未申报增值税。税收征收方式不规范会给企业带来被税务主管部门追加处罚、税收补缴风险。第一,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依《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其它情况下企业应采用查账征收的所得税纳税方式。第二,增值税确认方式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应申报销项税金和缴纳增值税。
调节利润。调节利润包括虚增利润和隐藏利润两种形式。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初创时,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企业会通过推迟确认收入、少报销售收入、加速计提折旧、过度计提预计负债或资产减值损失、关联交易转移收入等方式隐瞒企业的利润,这些被隐瞒的利润一旦被发现,企业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粉饰业绩,可能会通过虚构客户、虚销售、提前确认收入、夸大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不仅企业多缴纳了税款,而且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还将会被处以罚金。
延迟纳税。企业延迟纳税可能是企业营运资金不足而延迟缴纳税款,也可能是企业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来达到节税目的税收筹划方式。实际中,不少企业利用预收账款来推迟确认销售收入,或不按时申报增值税等方式延迟纳税。无论是企业经营环境导致的还是企业蓄意的延期纳税,即使是在企业上市后,延期纳税的风险仍然存在,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严重的被处以行政处罚。
纳税申报风险。第一类是逾期申报的风险,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第二类是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风险,将可能造成偷税行为,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类是预期缴税的风险。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企业上市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改制重组,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公司会面临更多新的税务问题。如公司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公司及早的将这些税务问题纳入改制重组过程中,可以使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只要不是以避税为目的,而是以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和目标为导向的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就会认可,这样会为创业板企业节省大量的税务成本,达到提高税务效率的目的。也能降低税务风险,为企业节约出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运营。
三、建立创业板IPO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税务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可控性,因此,虽然企业不能完全的规避税务风险,但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了有效的管理创业板公司IPO过程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筹划企业税务,追求税务损失的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整体收益;识别创业板公司IPO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点,努力降低税务风险的潜在损失,减少税务风险引发的纳税成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五个过程:预防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控制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审计和反馈。
四、创业板IPO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过程及策略
1、预防税务风险。一要提高创业板上市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管理层、财务经理和员工都必须树立税务风险意识,重视对企业在IPO过程中税务风险的防范,认识到税务风险的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控制的,企业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事先筹划方式,来管理税务风险,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二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依据企业规模大小和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将企业的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分离开来,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队伍。由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筹划,在日常项目中做到税务合规合法,保障企业创业板上市中的税务规范性,并对企业IPO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三要成立创业板IPO税务筹划小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的准备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IPO税务筹划小组,专门负责企业上市中的税务问题,包括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补税,企业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