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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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从1985年至2004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年均增长20%,高出国有科技投资6个百分点。20多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92000亿元,其中,民营科技投资87000亿元,占29%。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快速增长了国家税收。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纳税1022亿元,占全国工商税的比重达8.9%,比1990年高出2.5个百分点。为我国又开辟了新的稳定的税源,改变了财政收入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依赖的状况。

一、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许多税收鼓励措施:[1]

1.减免税 :通过减免税,直接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减免流转税:对专门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法国允许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中抵扣,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印度对为了出口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2)减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最长可获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韩国对转让给本国人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2.费用扣除:主要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R&D投资费用给与税收减免;日本实施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提高折旧率:如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 德国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规定的折旧率,动产部份50%,不动产部份30%。(2)缩短折旧年限:如美国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五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日本对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风险大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等。

4.投资抵免:允许将用于技术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如英国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5.提取投资风险基金。(1)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基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规定其按上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缴纳4%?5%的“科技基金税”。(2)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韩国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还通过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现行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转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如对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主要是对特定纳税主体和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1)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2)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等。

三、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就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民营科技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现为优惠政策的目标很不明确,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优惠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应该如何协调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是引进国外技术还是国内自我开发等目标很模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如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优惠环节来偏重于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基础研究开发的民营科技企业则未予足够重视,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2.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税制结构虽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较少,而且已有优惠政策中过多的限制条件也束缚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企业实际上从优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步阶段的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偏重于直接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导致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改革税收优惠环节。借鉴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经验。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税收优惠的税种,再完善已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下如可以对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民营科技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红股所得免税等。从而鼓励和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税收优惠应转向间接为主。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4]

综上所述,借鉴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克服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学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J].中国科技产业.2000年第5期.1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2

一是民营经济总量偏低,民营经济“小而散”。据调查,园区民营企业注册资金超亿元的只有2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有37家,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1家,2006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仅有3家,缺少民营经济的龙头企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本身经济总量偏低,园区民营经济呈现小而散的特征,从整体上看,企业关联性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高新尖产品,园区内只有7家上市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设立科研机构的企业也只有3家,且尚未真正运行。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二是宣传好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把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发放到位,宣传到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同时及时了解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3

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助于企业纳税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民营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低下,不适应税务筹划的要求

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这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很突出,许多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的能力。比如,企业拥有延期纳税权,每一个纳税人有最多三个月的延期纳税权,如果申报纳税,又申报延期纳税权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申请这种权利,可以使很多企业获得大量收益。

2.民营企业部门缺少沟通,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的效果

税收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企业要想成功进行税务筹划,要求财务部门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与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商讨,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3.筹划过程中缺乏战略眼光,侧重战术筹划

多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仅就单个项目、单个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无法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4.缺乏前瞻性眼光,倾向于进行事后补漏性筹划

企业往往是遭受损失后,才想到税收筹划,这时筹划活动只是亡羊补牢,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效果不佳。

5.重视外来专业人员筹划,对内部员工的筹划缺乏信心

民营企业大多缺少专业人才,较多借用外部人员,看重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而忽视了内部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样做的结果是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无法有机结合,导致看起来很理想的筹划方案,往往难以实施,同时不利内部人才的培养。

三、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影响民营企业有效开展税务筹划的上述问题:

1.积极培养高水平的财务人才

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低下,会计人员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能力的现状,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吸收水平更高的专业人员。效仿一些发达国家企业,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安排专职的人员实施税务筹划,同时加强对非财务部门人员的税务筹划理念的灌输,实施全员税务筹划战略。

2.改革企业治理结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

介于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的业务特点,为成功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财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上加强沟通,事实上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多数是由非财务人员完成的,财务人员不可能与其他部门人员一起投入一线工作。

3.在筹划中应有高屋建瓴的操作思想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不计一城一地之得失”,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个别项目、个别税种或个别环节应有所舍弃,统筹兼顾,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4.加强事前筹划,强化事中控制,避免事后补救

基于税务筹划的业务特点,筹划方案必须是事先进行详尽而完善的安排,不能就事论事,亡羊补牢,在损失已经形成后,再考虑税务筹划; 同时应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案的设计往往有理想化、模型化的倾向,会由于业务的复杂和条件的变化使方案失去应用的空间。

5.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养

民营企业借助外部人员,重视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提高了税务筹划方案的专业化程度和安全性,方案的执行者是本企业内部人员,必须使他们也理解、认可,才能保证方案的实施。因此,在税务筹划设计时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将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有机结合,同时也有利于内部人才的培养。

6.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的固有特点是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为此,必须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2)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3)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

(4)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民营 科技企业 财税政策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达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调查,我国专利申请中,私营企业申请量占41%,明显高于其它经济形式,全国有7个省的私营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50%,重庆和浙江超过70%;有6个省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超了50%。据科技部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

考虑到民营科技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从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一套从整体上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的财税政策。一些优惠政策散见于单行的财政、税收法规文件中,对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小,而且缺乏通盘考虑。

2.缺乏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机制,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难。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普遍增加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政府对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保持在3%左右。而我国财政用于科研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0年代初期的1.4%下降到本世纪初的0.6%左右。同时也没有形成一套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的机制,资金拨付渠道不畅,使得民营科技企业从国家财政支出中受益少之又少。

3.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不够,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隶属与政府机关,对企业开放有限,即使开放也大多面向国有大企业,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收费也很高昂,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4.缺乏政府采购计划的支持。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博弈规则,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常常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产品目录,使中小企业失去了一块很大的产品市场,不利于高科技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首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没有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税收政策上的制度安排;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其次,现行税收优惠缺乏政策导向,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引导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未体现国家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针。

第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偏主要通过直接减免来实现,缺乏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手段,不利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科研开发基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2.对用自有资金创建科技企业和对现有科技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鼓励,从而启动民间科技投资。

3.建立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对于科技企业举办的旨在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的各类培训,财政除设立基金给予扶持外,还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开展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培训服务。

4.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涉及高科技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民营科技企业倾斜。也可以各级政府在制定供应商资格标准时区别对待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供应商适当放宽限制,从而达到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5.加快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由于缺乏社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吸引不到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影响了自身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业层次的提升。因此尽快加强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是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规范科技税收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总体上考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具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形成专门的《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2.进行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在按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减轻民营科技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取消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所得税优惠标准的政策;加速折旧优惠;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等措施。

4.改变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现行的以直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向以间接的税收鼓励为主转变,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逐步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税收科技优惠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措施。并且使不同的税收优惠手段系统地贯穿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

5.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参考文献:

[1]谢颖.《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的企业结构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尤其是投资结构,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偏向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要比固定资产投资比率高出很多,导致虚拟投资加剧,不利于实际生产能力的积累。虽然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加强对实体经济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但是难以改变企业投资结构偏向权益性的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不利。税收激励、现金流与企业投资结构偏向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企业全面掌握税收激励与现金流对投资结构偏向的影响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对确保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有重要的意义。

1税收激励和现金流简析

1.1税收激励

税收是一种资本投资回报中的漏出和削减因素,直接影响资本成本和投资收益,受到融资制约的企业,如果税率过高,投资收益会大大降低,使得企业投资积极性受到打击,如果税率较低,那么就会起到税收激励作用,使得企业不断追加投资。企业的投资大部分依赖内部资金,企业往往希望所得税有所降低。由此可见,税收高低影响着企业的投资行为,如果在没有充分考虑企业融资约束的情况下,直接分析企业投资与所得税的关系,容易造成估计不准。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税收激励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抵免、税收返还、税率优惠、折旧扣除等,不同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产生的税收激励效应也不同,例如税收优惠能够激励非国有经济投资,但是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却不明显。

1.2现金流

现金流是企业内源性融资的重要基础,能够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由支配资金的实际情况,包括流入、流出等状态。当企业的现金流出现短缺时,企业内部资金会十分紧张。企业的实际现金流情况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内部运行和外部融资,使得企业资金链难以得到有效维持,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甚至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适量的现金流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但是过量的现金流也会导致负面作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得利润,盲目利用现金流加大投资,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风险。现金流是企业预期市场的反映,现代经济市场背景下,现金流是考量企业投资情况的重要因素,企业往往在资金流动性较强的项目中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1.3企业投资行为特征

民营企业和非民营企业由于受到的融资约束条件不同,其体现的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民营企业的地域流动性较强,而非民营企业容易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干扰。在不同的区域,政府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对民营和非民营企业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进而对投资行为产生不同影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模型显示,现金流较高的企业,其具有的固定资产较多;根据权益性投资模型显示,民营企业的现金流变量呈现负值,可见民营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大,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投资风险,限制了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中的市场操作空间。但国有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小,会表现出加强的投资热情。

2税收激励与企业投资偏向的关系

2.1税收激励对企业投资偏向具有引导作用

政府针对不同的投资类型所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同,使得税收激励对企业的投资偏向产生引导作用。企业的固定化投资的收益情况是根据所得税计算得出的,而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企业的融资受到制约,高额的所得税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难以提升,资本重置的成本也得不到有效的补充。固定化投资中,政府通过征收所得税瓜分了企业的大量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为了获得较高的回报,将投资重点偏向权益性投资,通过股利和分红的形式,提升企业的收益。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类收益不在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内,避免了所得税的缴纳,使得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增加。由此可见,在市场支配下,权益性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吸引企业的关注力,税收激励对企业投资结构的偏向具有引导作用。

2.2税收激励下的企业投资偏向评价

税收激励导致企业投资结构偏向权益性投资,在正常情况下,税收政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投资结构不会因为其他影响因素而产生偏向,但是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投资结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偏向,固定化投资所占据的总额不断降低,而权益性投资呈现出膨胀的状态,如果长期存在这种局面,会造成实体企业的融资困难,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制约,内部资金周转面临障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投资偏向还会造成企业投资虚拟化,使得企业经济出现虚浮现象,权益性投资不能够真实反映经济的增长情况,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资金链面临巨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使得社会生产力降低。

3现金流与企业投资结构偏向的关系

3.1现金流对企业投资偏向的影响

当今,企业的委托现象十分普遍,当企业的现金流较充足时,方会进行过度的投资,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投资风险,造成企业的投资效率降低。根据相关研究发现,企业管理层对固定化投资投入降低,将更多的关注度放在了权益性投资,这种情况说明,受到融资约束和财务柔性作用,灵活度较高、流动性较强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企业的吸引力较高,而固定化投资由于现金流的敏感度较高、流动性较差,同时受到的硬性约束较强,使得企业的投入资金很容易被牢牢束缚,这就容易让企业产生回避态度,成为我国大部分企业投资结构偏向权益性投资的主要原因。受到现金流及融资的限制,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日趋扩大,导致实体经济的资金流动困难,需要企业加强对财务柔性的研究,从而改善这种困局。

3.2平衡企业投资结构的研究

推动经济发展,平衡企业投资结构,减轻权益性投资偏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企业投资结构需要从税收和现金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政府要调整税收政策,适当地向固定化投资方向倾斜,为固定化投资提供更多的优惠,例如降低所得税率等,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化投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的经济职能,对经济市场进行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面对现金流敏感性问题及资金流动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进行深一步的探索,可以采取控制要素法等研究方法,将投资方式设置为变量,控制某些影响因素,使其处于稳定状态,然后设置研究的对象因素为可变,演算投资结构的变化,这样就可以找寻利益最大化的投资方式,同时,也可以发现隐藏的、尚未进入研究的新因素,找到控制投资的新方法。

4 结语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6

在我国,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生产经营由国内市场转向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是民营企业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规避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民营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经过多年国际化经营的洗涤,我国民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商务部的《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1-2012》数据整理显示,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85.6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55.1%,非国有企业占比44.91%(注:非国有企业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如果考虑已经“走出去”尚未登记的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占比远超44.91%(据调研反应,沿海城市“走出去”未登记情况大量存在)。我国的民营企业已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且在一些重要领域,民营企业也已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力。

但根据调研表明,我国民营“走出去”整体上尚处于发展阶段,属于典型的后发展型国际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开始国际经营时,国际市场的分工合作已经被跨国公司所主宰,这些民营企业除面临着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等一般性共性障碍外,还面临着国内一些因自身实力和经济体制等形成的障碍问题。

一、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意识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民营企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很大进步,但这不代表企业家的战略思维同步提高。在我们调研中发现,特别是囿于年龄和知识结构的限制,我们很多“创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仍有着“小富即安、小成即满”思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开发国际资源和长远发展的战略考虑,而且有部分企业仍忙于违规经营甚至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根本没有考虑国际经营和提升品质。再者,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经验不足,在获取海外项目信息上缺乏固定渠道和平台,经验不足和对境外环境的不了解加大了投资风险,也导致部分企业打消了“走出去”的意识和战略意图。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因此,真正建立国际化观念和视野还需要较长时间。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和形象影响力处于弱势

在“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中,大多数民营企业产业层次较低,集中在服装、纺织、玩具、批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低,污染也较重。加上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一般集所有者、经营者为一身,自身的能力往往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的建立。特别是在我国追求规模经济的粗放发展时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给世界各国造就了不好的印象。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认识,对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产生了障碍。例如,浙江华立集团在其报告中反映,部分国内企业用低质、冒牌产品无序恶性竞争,其全力打造的青蒿素抗疟药,在非洲市场虽然受到好评,但也存在大量我国无证药厂生产出口的质次青蒿素抗疟药,质量较次药品,影响了中国药企业声誉。这种情况均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经营人才十分短缺

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自身实力一般无法提供国际型人才的培训,所以懂外语、掌握专业知识、懂管理和知晓东道国的人文、法律等才人短缺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而从事国际人才培训方面的,因机构数量少、能力差,而且培训费用较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对2423家民营企业调查表明,2434总经理中,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占1/3,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仅占17.9%,这个统计也从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人才短缺的状况。人才短缺是工商联系统调研“走出去”方面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国际型人才匮乏”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1位。例如,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花控股集团反映,由于海外项目的陆续上马,懂外语又知晓国际规则还要适应当地文化生活的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等的储备和培训是其巨大的挑战。

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困难

境外服务信息短缺是众多“走出去”企业反映是其存在的又一障碍。由于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企业自身在境外收集文化、法律、政策、税收等商业信息的能力较弱,所以专门从事境外商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在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起着重要作用,而国内这方面的机构很少。在全国工商联“走出去”抽样问卷调查中,“商务信息缺乏”位列9个影响企业“走出去”外部因素的第2位,“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已经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例如,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亮集团等,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困难之一,就是依靠企业自身难以获得国外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信息。

五、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不到位

许多发达国家“走出去”的实践证明,“走出去”的融资、授信主要还是依靠本国金融机构,所以本国金融资本的国际化程度和金融支持影响着“走出去”的发展水平。这一情况与全国工商联关于影响企业“走出去”的国内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国内融资困难”位列9个因素之首。我国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对融资、授信要求极为迫切。当前,“走出去”在金融服务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较缓慢,而且境外的机构主要集中在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这一情况与民营企业在新兴经济体投资较多不相适应。另外,因为民营企业的信用和境外业务的风险性,和国企相比银行更不愿贷款给民企。例如,吉利并购沃尔沃时,许多外国银行主动贷款给吉利,但国内银行认为风险大,没有一家给予较多资金贷款。二是政策性银行对民营企业扶持较少。我国在“走出去”领域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这两家银行的服务门槛较高,一般的民营企业很难得到其金融支持。

六、民营企业“走出去”难以享受信用保险服务

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内投资相比,因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文化差异等原因致使经营风险大,应急、突发事件多,不确定性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走出去”更需要保险制度的安全保障。目前我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唯一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于其唯一性、非经营化运作和资本金的限制,信用保险的门槛很高,按其规定一般只向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融资类担保及投资保险等保障服务。而我国的民企业大都“走出去”投资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大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到“走出去”保险服务。例如,根据自身“走出去”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走出去”的担保公司,为海外项目资产抵押贷款提供便利,减少银行对项目融资的顾虑。

七、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外派人员签证较难

在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外派人员的签证问题一度成为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企业人员出国手续办理困难”位列9个因素的第4位,比“申请使用外汇困难”和“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困难”的位置靠前。日常工作成为大问题,成为困难中的“黑马”,外派人员签证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走出去”工作开展的进度。重庆市工商联在调研报告中反映,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外派人员较多,人员往来频繁,但办理签证时间慢,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八、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为了积聚实力,所以对减免税收比较期待。为培育企业的国际经营,在“走出去”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税收支持政策角度而言,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很少涉及;二是目前我国己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是己经签订的协定中,大多数是为了吸引发达国家来华投资,而未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作出保护说明。因此,这实质上成为招商引资的单方面承诺书;三是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大国与诸多国家还没有签订双边所得税减免条约,导致企业不得不面临双重缴税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的完善迫在眉睫。

九、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商会服务组织发展停止不前

从世界各国商会的成立目的和发展史可以看出,商会主要职能就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帮助成员发展,此职能在异地他乡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商会的驻外机构和境外商会在推动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境外维权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例如,目前在全国各地发展非常迅速的温州商人,其中功不可没的组织就是温州异地商会,它对温州商人的异地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桥梁纽带作用。目前境外中国商会主要由我国商务部负责,具体由当地使馆经参处落实,实际操作中往往偏向管理而缺乏具体服务,而且这种具有官方性质的商会往往会遭到东道国的抵制。我国现有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贸易促进会,前者无境外商会,后者基本无国内商会;前者组织民营企业“走出去”国外平台缺乏,后者组织企业“走出去”国内资源缺乏。所以业界呼吁两家合并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过。商会组织发展停止不前,致使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缺乏靠山、航标、桥梁纽带,已经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十、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核准或备案时间较长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走出去”的政策方面有很多完善,但在程序和时间上仍然没有太多改观。相较于国有企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的情况,民营企业往往得根据自己的注册地,由县报送至市、省,甚至到国家部委和国务院,耗时长达数月以至数年,等到项目核准通过,投资机遇往往已经错失。在调研中,据浙江绍兴有关部门估计,几乎50%的“走出去”企业规避政府管理,采取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到境外直接投资,这样不仅增加了投资风险,也对国家统计管理造成了障碍。同时,还由于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双重核准,不利于对“走出去”实行统一管理,不仅导致政府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而且也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构成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吉利并购沃尔沃时,由于审批的原因,吉利在并购沃尔沃时延迟交割,吉利为此多支付了几千万欧元。

上述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内障碍问题,大都属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相信这些都会得到重视或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状况调查 [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1.

[2]汤柳 王旭祥. 中国外汇管理评析与展望 [J].《国际金融》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