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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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1

一、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包括个体农户和居民户。个体农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多,以农业为家庭主业收入,应该参加而没有入社的农户。居民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少,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户。

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于个别生活困难的纳税户,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户耕种的少量十边地暂不征税,但是,对于耕种十边地较多。超过当地社员自留地一般标准的,应当征收农业税。

四、农田座落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但是,对于农田面积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多的纳税户,也可以改征农业税。

五、个体纳税户种植的粮田和棉田,农业税应当征收实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个别纳税户交纳实物有困难的,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个体纳税户交纳的农业税(包括加成税额和附加),不论交纳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但是,对于农产品以自食为主的居民户,可以不予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

七、个体纳税户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纳库期限内交纳农业税,逾期交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征税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八、农业税征收代金的部分,可以实行季度预征,全年结算的办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全部征收纳库。农业税征收实物的部分,可以在粮、棉收获的时候征收纳库。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3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4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7元/M3,经营及特种行业用水1.0元/M3,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尾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0.40元/M3。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征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三、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随水费按抄表计量征收。

(二)使用自备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管理办法:

(一)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每个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各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对逾期未缴、少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水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欠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供水;拒缴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每月5日前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对负责具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在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后,县财政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代征手续费。

(三)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取消县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县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县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考虑到少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免交8吨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由县建委负责。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新财务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对策

新财务制度在深化农村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了旧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使现行的机制更具有规范力和约束力,更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新财务制度与旧的财务制度相比,在理论与实务上都具有较大的突破,而且,在报表体现形式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贯彻新财务制度,完善农商银行的财务管理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财务制度与传统财务制度相比,在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核算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填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与完善,在理论与实务方面也进行了变革,这大大提升了新财务制度的实施效能。

1.从财务制度规定方面来看,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经营性营业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论利息实现与否,都将其列入总额。但是,这种核算方法,使农村商业银行在无法回收利息的情况下,不得不以运营利润垫付利息与税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负担。

2.从财务核算与管理方面来看,新财务会计制度将利润留成的开支与奖金计入成本开支,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准备金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不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此外,折旧水平进一步提高,新的固定资产核算缩短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无形中也增加了银行的成本核算。

3.从财务会计报表来看,新财务会计制度下企业报表更加完整,能够真实、客观的展示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包括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内容更加全面。新财务制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杜绝了会计信息失真情况出现。

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着众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商业银行财务水平的提升,使其运营受到较大影响,下面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在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普遍存在。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金融行业出现了迅猛发展,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是,国家出台解禁政策之后,大量外来银行的涌入给国内农村商业银行带来重大挑战。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农村商业发展银行存在的弊端开始显现,在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这严重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

2.农村商业银行缺少有效成本核算经营理念。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缺少成本核算理念,资金盈利水平偏低。不少金融组织存在不惜血本吸纳存款的旧习惯,这种不计算成本的运营方式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营。政府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也加大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存贷利率差偏小也不利于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现。只有遵循市场机制才能实现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按贷款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则找到资金投放点,从而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

3.缺少风险防控意识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众多风险,自从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后,风险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商业银行应该认真分析面临的不同市场运营风险,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潜在的市场风险进行经营决策,从而不断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的决策水平。面临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商业银行要做好角色转变,成为有能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者,更好地迎接挑战。

三、在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新财务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新财务制度在农村商业银行具有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对维护金融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1.新财务制度使农村商业银行更加适合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与旧财务制度相比,在农村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财务制度更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众所周知,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新的财务制度在管理制度、内容核算等方面都做了新的发展规定,这有利于约束与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行为,从而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质量与管理水平,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新财务制度强化了成本管理,使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更加科学。新财务制度在农村商业银行中得到推广与应用,加强了在成本管理与核算方面的内容。在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中,成本管理目标、核算对象、成本分摊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而且按照用途重新定义收支内容,这些都规范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运营,提高了农村商业银行成本管理的科学性,也使农村商业银行成本核算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了其经济业务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3.新财务制度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更贴近,实用性与应用性更强。新财务制度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对其资金利用效益低下、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制度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提供了保证。新财务制度比旧的制度更加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

4.新财务制度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财务制度在政府管控、资金收支比例、存贷利率差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内容使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更加完善、健全。同时,新财务制度也对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新财务制度更好的得以贯彻与落实,农村商业银行就必须进行财务管理整顿,不断提升银行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新财务制度下提升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树立风险意识,提升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理念,只有不断增强风险意识,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竞争。新财务制度的出现,为农村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意识提供了机会。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才能提升银行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首先,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财务信息收集与整理,对银行的季度、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预测,构建财务预算制度。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能为银行的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差额。实施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只有加大存贷利率差,才能增加农村商业银行的利润,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才能降低经营风险;再次,要提升农村商业的风险意识,则要进行成本核算的强化管理。农村商业银行属于金融机构,只有加强成本核算控制才能够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采用明晰的成本核算方式才能不断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水平。

2.加强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则要强化对资产负债信息的管理。新财务制度要求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资金的运营情况,从而为投资决策者提供科学参考依据。在新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要实施完整的财务核算信息,要全面披露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信息,客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反映。同时,要强化管控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商业银行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资金的吸纳与违规放贷等。此外,信息建设也是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不容忽视的内容,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就要加强信息建设,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提供保证与支撑,提升其财务管理的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

3.新财务制度强化农村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中,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严肃性,对随意调整收支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规范银行的运营秩序。新财务制度中规定,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资金管理办法,在明确银行预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在预算的执行、编制以及决算环节中,采取新制度的规定,明确银行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4.新财务制度增加了监督力度与执法力度。新财务制度要求银行机构构建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这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保护了资产的完整安全;其次,通过对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活动的全面、及时的监督管理,使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也更加完善;再次,新会计制度强调加大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检力度,对违反新财务制度而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进行严惩,从而规范银行的财务会计行为。

五、结语

新财务会计制度自实施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具有现实意义与社会意义,在配合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给农村商业银行的运营与管理提供了契机。农村商业银行要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大对新财务制度的重视力度,转变管理观念,不断赢得发展先机。新财务制度的实施,使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更加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也会实现跨越式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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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志友,孟德锋.准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建设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02).

[3]黄明,苏晓凤,胡舒予.我国农村金融排斥问题研究[C].第六届(2011)中国管理学年会——金融分会场论文集,2011.

[4]陈一洪.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及发展趋势探析——基于负债及资产结构变化的视角[J].江汉学术,2013(03).

[5]吴敏,张强.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研究——来自2006-2010年中国上市银行的证据[C].第六届(2011)中国管理学年会——金融分会场论文集,2011 .

[6]黄德春,林丽,刘炳胜.中国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变化趋势及动因分析[C].第六届(2011)中国管理学年会——金融分会场论文集,2011.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