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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薪酬体系
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职能调整的逐步到位,卫生监督参公管理势在必行。由于历史原因[1-3],卫生监督员这一群体在参公的道路上面临诸多难题,矛盾问题不断凸显[4-5]。当下,全国20多个监督所试行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模式,以解决基层监督员参公后的工作效能与收入分配难题,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本文就当前形势下实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建议。
1基本情况
1.1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由来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国不少省份的卫生监督机构均实施了参公管理。2012年,原卫生部为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参公管理后出现的机构级别低、领导职位少、监督员待遇下降等难题,印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探索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2013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30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了职位分级试点,目前2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2职位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成功与否,取决于工作效率是否提升和职工对工作现状的满意度,使职工的生存幸福指数保持在个体期望的水平上。卫生监督员参公与国家录取公务员有着较大的区别,毕竟卫生监督是特殊群体,半路参公,年龄、职称、单位性质等,都对这一群体产生影响,尤其是待遇的落差较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6]。卫生监督采用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1)能够在公务员职务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两种体制中找到契合点,从而调和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矛盾;(2)有利于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职位分类及其职位分级标准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与职级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动态调整,从而达到各扬所长、人尽其才的的;(3)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庸政、懒政和工作效率低下痼疾,让整支队伍充满活力,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4)发出国家“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信号,在大部分驾轻就熟的监管职能被调整的背景下,有利于稳定卫生监督队伍“军心”;(5)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计委委托执法的机构,开展职位分级管理也是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五”规划、完善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1.3职位分级管理的设计
所谓职位等级,是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参照公务员的职级模式,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其职位等级。一般来说,卫生监督的职位分级大致可走两条线:一是岗位分级,如行政执法岗位和后勤管理岗位应有所区别,至于岗位分几级比较合适,这显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找到合理的办法;二是能力分级,这体现的是学历的差别、工龄的差别等。学历、职称、工龄等因素和公务员薪酬体系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卫生监督参公道路的最大障碍之一。当然,职位分级管理还要考虑到单位的行政级别,据此确定不同级别职位的设置比例。另外,初次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任监督员的首次评聘也有所区别,现任监督员需参照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监督员的职务晋升与年度考核同样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来设计,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2职位分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实施新一轮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以来,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为基层卫生监督员解决待遇等问题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各项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力度,该项工作受到影响,支持力度明显减弱,导致工作推进不理想。
2.2职位分级管理与参公管理的有效衔接不顺畅
如果卫生监督参照公务员管理,就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如果按照职位分级管理来落实薪酬和职务晋升,需要在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上与监督员的职位分级上有效衔接,由于这是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明确两种制度的对应衔接关系,显然,当前这项工作进度不如意。
2.3职位分级缺乏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有比较成熟的划分体制,并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7,8]。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将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依此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监督员的职位分级目前并没有比较成熟的分级标准,一些城市尚在试点中,由于各地卫生监督员的薪酬形成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所不同、管理的模式迥异,难以形成固定的模式来套用,因而职位分级管理的统一推进有一定难度。
2.4职位分级后监督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不统一
继续教育差异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型单位技术人员之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单位公务员没有职称评定项目,没有技能学分要求,因而对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没有过多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后,一家单位的行政岗位和管理类的监督员与技术类的监督员在科研创新、论文撰写、学历深造等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不统一,职级管理后的监督员还搞不搞科研,还写不写论文等,以及如何对各个级别的监督员开展绩效考核,是否需要制定单独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与规划等,这也是制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的难题之一。
3对策
3.1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职位分级管理政策措施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是一项崭新的管理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拿来当作参照或者遵循,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9]。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实施创造了条件。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医学专业特点的这项改革举措在部分城市已经取得了成功,例如深圳市卫生监督系统2015年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量为3784件,较2011年(917宗)增长313%。河南省南阳市卫生监督局、贵州省铜仁市卫生监督局、山东省菏泽市卫生监督局等地卫生监督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因此,地方政府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公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该项工作保障政策和措施,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3.2开展调研,科学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鉴
于参公管理对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的特殊性,需要在参公管理与职位分级管理间找到契合点,审慎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员录用、薪酬和职务晋升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职位分级管理的调查与研究,推出科学性强、操作性活的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既要明确卫生监督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身份,又要有别于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评定模式。将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按照职务分级管理和考核,实施季度、年度和任期三位一体的考核办法。创造有利于卫生监督员薪酬稳定增长与年功积累和工作勤绩密切结合的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留下的基层卫生监督员待遇较低和晋升困难等难题。
3.3积极探索,推出职位分级及待遇的合理标准
职位分级标准是该项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机构在参公时,除行政职务管理人员外,有技术职称的监督员则多半选择职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在对监督员开展公务员登记备案时,要详细地对照人事档案,弄清当事人的工龄、学历、职称等基础材料,考虑单位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提出职位分级的科学性标准,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二是效率优先;三是晋升规范。一旦确定职级后,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
3.4敢于尝试,差别化制定监督员继续教育模式
职位管理制度范文2
事业单位作为当前国家政治经济体系中的重要载体部分,在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本文结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现状,对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践与应用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与论述。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管理手段,保障企业资金、资产安全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26万个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超过4000万人。目前正处在2020年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事业单位在满足现代社会事业公益服务需求上面临的任务也在不断加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因素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加剧,内部控制管理在企业改革中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中的突出性作用使得该项管理理念逐步被推及到事业单位的管理改革工作中。通过内部控制,事业单位能够加强对自身经营和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从而实现对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的保护和监督,为事业单位管理者有效地掌握事业单位逐渐增加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途径。财务内控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社会群体对于事业单位公益提出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的需求,当前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支出金额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对资金和资产安全的管理、保证事业单位服务工作和建设项目的有序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成为了当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工作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目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在不断推行,不少事业单位在管理中都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更多的局限在制度的订立与完善的层面,内部控制也多数停留在事业单位领导的报告、会议内容上,而没有在实际的管理中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尤其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目前仍沿用传统的资金预算、审批、拨付、核算等工作办法和工作流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管理的认识和财务内控对岗位工作的要求认识较少。财务工作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财务内控管理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事业单位财务执行力差、财务状况随意性较大,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同内控要求不符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在设置岗位时应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轮岗制等岗位设置办法。然而,目前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专业人员配置不足是制约着财务内控发挥作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专业人员的限制,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岗位上依旧存在着兼职、换岗、职位业务交叉等现象。这一问题导致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岗位和人员职责范围互有交叉、岗位职能不明、财务控制人为影响因素大的现状,使得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中、挪用、盗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三)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流程中执行力较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是事业单位财务内控中的核心环节。然而,由于财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导致了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还局限在书面的层次。由于缺乏相应的执行监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办公方式和工作流程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的必要动力。因此,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必要的限制作用,无法弥补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的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是国家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三、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创新建设
(一)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思想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思想和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全体在职人员的内控意识是实现内控制度在事业单位管理中有效作用的基础。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工作不能只依靠事业单位领导层对内控管理重要性的理解,而是要让内控管理思想渗透到事业单位日常运行和管理中去,才能为财务内控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以财务内控为主体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如报告会、研讨会、知识问答竞赛等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办人员、会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及时的财务内控思想认识教育,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中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改进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
科学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财务内控的根本保障。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的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财务现状制定出科学、规范、有效的内控制度,实现财务管理岗位的有效分工和在职人员职责的明确,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保障,进一步保障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合法、资金支出真实,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在明确事业单位资金流向的基础上,加大对财务工作的规范管理。
(三)加大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在财务内控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监督与管理中的重要部门。因此,根据内部控制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应在自身内控组织结构中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部门。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现状和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财务内控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加大对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确保事业单位财务内控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实践
全面预算管理是能够成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管理措施。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分析、执行和核算,可以改变事业单位以往财务支出由领导一支笔审批带来的人为性干扰,为财务内控的实施提供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目标。同时,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将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进行细化和拆分,可以有效地约束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起到进一步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五)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
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作为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实施的主体,对财务内控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为了提高财务内控的效率,不断增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是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因此,事业单位要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职业、思想考核工作,通过教育培养的方式,不断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四、结束语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在我国的文化、教育、卫生及科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但是,事业单位由于受到传统管理思想和管理惯性的制约,在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机制不灵活、事企部分、职能定位不清、公益服务性嘉奖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公益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逐步完成建设中国特色服务体系的目标,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制度体系改革成为了当前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之处。
参考文献:
[1]臧晓冬.探究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对策[J].新经济,2014,Z1:80-81.
[2]蒋雷.从内部控制角度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J].中国外资,2013,11:160-162.
职位管理制度范文3
二、负责学校各单位来往文件、印刷品的收发、登记、投递工作。
三、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特快专递的收发、登记、领取工作。
四、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公私汇款单、包裹单、挂号函件、挂号印刷品的收发、登记、领取工作。
五、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信件、明信片、印刷品的分拣、投送工作。
六、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各类报征、杂志的分发和投送工作。
职位管理制度范文4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职位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
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第五条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装用品和涂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容器、用具应经常洗刷、消毒。
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七条酱油、食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条不得用味精废液配制酱油。
用酸水解法生产酱油,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第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十条碘缺乏病地区,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在食盐中加入适量碘,加碘食盐应有小包装,做到货款分开。包装用纸应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严禁销售霉烂、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品。售卖肉馅(搅肉)时必须用新鲜、干净的肉做原料,做到无毛、无血、无异物。搅肉机使用前后应洗刷,保持干净。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职位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与现制现售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一条供水站不得存放与生产、销售现制现售水无关、可能影响水质卫生的设备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1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制水设备经许可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现制现售水为“泉水”、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的水。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站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长的,卫生许可证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申请。
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实际地址填写。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现制售水字〔年份〕XXXX号,采用统一编号。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辖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设置情况;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六)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的,应当在所属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属经营单位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所属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水站场地布局图;
(五)供水站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供水站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生产、销售;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准予变更营业执照或劳动组织证书的证明、变更前后的有关证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单位需增加或减少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数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增加供水站的还需提供供水站卫生许可证。
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变更生产场所、水处理设备、工艺流程,供水站变更布局等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质抽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制现售水设备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设备持证情况;
(四)供水站制、售水记录和水质检验记录;
(五)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公示内容;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和预防性体检情况;
(七)供应的现制现售水水质情况;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其它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发现水质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处理装置或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时,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立即关闭现制现售水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辖区内现制现售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因现制现售水水质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销售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未取得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依法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水处理设备: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用于生产现制现售水的水质处理器。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指从事组织生产和销售现制现售水的经营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