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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论文范文1
“民以生为本,以业为基,有业为乐,无业为祸”。大学生就业是人生一次重要的选择,每个大学生都希望自己在社会上能有一个合适的位置,为社会做贡献,实现自身价值。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国的大学生人数都呈上升趋势,大学生就业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大学生应对就业难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一、大学生应对就业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不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
大学毕业生供需矛盾突出是近年来社会公认的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直接原因,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需求速度赶不上大学毕业生的增加速度。从2003年至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从213万增加到495万,是扩招前的2倍多,而工作岗位的增加却是有限的,每年岗位增长率在36%,而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增长率保持在120%左右。
调查结果显示,70.63%的学生对2008年的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不了解,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毕业生的择业与就业。大部分在校学生没有意识到就业人数的递增速度已远远超过工作岗位的增加速度,忽略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的重要性,只顾埋头苦读、热衷考证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充实了自己的头脑和经验,而在实际就业供需矛盾面前束手无策,很多大学生在毕业前夕由于这些方面的忽略使择业、就业时走很多弯路。
(二)就业信息获取不及时
另外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缺乏时效性、大学生没能及时获取相应的信息及大学生了应聘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获取。这两种情况造成了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招不到人的局面,延长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相互搜寻的过程。
调查显示,58.73%的同学找工作的主要渠道是人才交流市场,这在渠道上就有局限性,因为人才交流市场开放的时间和地点有限,不能充分满足大学生择业信息的筛选。因此,信息渠道的局限导致了信息获取不及时。
(三)自我能力认识不足,所学知识与现实要求不匹配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普遍存在着“选材难”。我国的教育体制多年来按照一种模式培养人才,专业设置脱离社会需求。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大学生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但缺乏良好心理的素质、礼仪和法律观念。
接受调查的同学中有50.8%的同学并不是很了解自己的能力,且缺乏自身能力与实际就业形势相联系。盲目就业是人力资源的错误使用,造成人才的浪费。一个人只有通过自我评估,正确深刻地认识和了解自己,才能对就业做出最佳抉择,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才是大学生就业的最终目标。
(四)缺少职业生涯规划
调查结果发现,61.91%的同学“不清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更有70.64%的同学对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一定的规划但不完全”,说明很多同学对职业生涯规划不够重视。因此职业目标的制定不够合理。
就案例院校毕业生如何看待当前就业难的原因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案例院校大学毕业生认为当前就业难的首要原因是缺乏实际技能与经验,其次是就业人数过多,第三是信息不对称。而对职业规划,更多的人忽视其在就业过程中的重要指导作用,有94.5%的同学都没有详细、科学的规划。职业目标的制定是需要从大学生个人价值观进行分析考虑的问题。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非常时期,往往会有部分大学生一毕业就面临失业。因此进行合理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将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毕业后的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的前程,避免大学毕业生在盲目求职过程中造成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五)期望和实际现状不符
大学生做事眼高手低,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脱节,还存在就业后稳定性差、离职率高此类问题。多数大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薪酬期望值高出社会现实水准,不愿从基层做起,宁愿等待,只选择在发达地区、高薪部门工作,不愿意去偏远地区工作;人际沟通能力差,缺乏团队合作能力,“有业不就”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不少大学生只盯住“三大”(大城市、大企业、大机关)、“三高”(高收入、高福利、高地位)。调查显示,35.71%的同学理想的就业单位是国家机关,48.41%的同学理想或期望从事的职业是经营管理类。这是大学生就业缺乏了解现实形势的体现,77.78%的同学不愿去偏远的基层工作。这些选择仅仅局限在个人理想职业目标,缺乏对现实就业情况的了解,存在理想发展方向和现实形势不相符的问题,导致在实际选择中的盲目、犹豫不决,不利于就业目标的实现。
(六)就业时一味追求稳定和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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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实现充分就业是一个国家实行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西方经济学家长期关注失业现象,各派学者深入探讨产生失业的原因,并形成各流派颇具特色的失业理论和就业政策,这些理论与对策建议对分析、解决当前中国的就业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在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劳动力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经济增长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西方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在对失业现象的解释过程中都形成了各具特色、有所侧重的失业理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如古典学派的充分就业理论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凯恩斯学派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与需求管理政策,新古典综合派的结构性失业理论与人力政策,货币学派的自然失业率理论与劳动力供给管理政策,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就业模型,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理论与高工资失业论等。可以说,这些理论由于受到阶级和历史的局限具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不适合用来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但其分析失业原因的方法和某些对策建议,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方失业理论对我国就业问题的启示
中国劳动力就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比较突出的,必须置身于我国的客观环境分析影响就业的因素。中国的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复杂,它集中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的就业矛盾。目前,我国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可以归之于劳动力供给增加和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二者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从供给方面来看,就业主要面临以下5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新增劳动力数量;二是城镇的下岗和裁员带来的就业压力;三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复转军人、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需要安置;五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庞大。
就业形势决定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劳动力供给产生的就业压力还需从劳动力需求方面寻求缓解压力的办法。从劳动需求方面来看最主要的是从宏观政策着手,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作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二者的地位经历从并列到从属的转变,充分就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曾经从属于经济增长的需要,即在保证既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前提下减少失业,这种通过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失业问题,暗含着"经济增长必然带来就业增长"的假定,这一假定在理论和实证两方面都存在问题。通过对中国经济的就业――增长弹性变化趋势的分析表明,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这主要是由于劳动力投入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趋于下降,资本、技术等投入要素及制度性要素的贡献率提高。因此,经济增长能否带来就业的同步增长,关键取决于经济增长方式的选今后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的逐步实现,由资本技术密集型引起的就业岗位的减少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需要调整刺激经济增长以解决失业问题的思路。当然,这并没有否认经济增长是就业增长的必要条件。就业问题涉及面广解决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非常多,但要分清主次,既要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抓根本举措,必须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2005年中央政府把新增就业800万人和7%的经济增长率同时作为宏观调控目标,这标志着就业问题在宏观经济层面的优先解决地位。
我国目前出现的就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它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周期性失业,再加上前提假设的限制,西方失业模型和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因此,像中国这样的体制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基于本国影响就业的客观因素和现实情况,考虑如何全方位治理失业,绝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主要采用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来消除总量性失业或者再辅之以减少作为"自然失业"一部分的结构性失业的人力政策。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中国就业问题置于经济增长、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借鉴西方失业理论和就业政策,提出治理失业的对策。
二、我国就业问题及对策建议
影响劳动力就业的因素很多,如人口增长经济波动、产业结构变动、科学技术进步、自然条件等等,但对于中国而言,影响劳动力就业还有一些特殊因素,如经济体制转型、就业观念传统文化影响等,其中根源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三大矛盾的出现:劳动力整体文化素质较差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矛盾、传统就业观念落后与新兴劳动力市场现实的矛盾、宏观管理改革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这三大矛盾的结合,决定了我国的劳动就业面临着特殊困境。
1. 体制转型使潜在的失业显性化。我国目前的下岗失业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释放。由于计划经济时期追求名义上的充分就业,政府对企业实行就业配额机制,确保职工工作稳定,并通过行政手段安置待业人员,这样的就业安排决定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富余人员。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然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劳动力需求,原来靠政府维持工资的企业富余人员必然要被剥离出去,从而形成大量失业人员。其次,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激活社会各经济主体的内在动力,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竞争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使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被淘汰,从而出现大批劳动力的失业。再者,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使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向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转变。城乡之间就业的隔离状态被打破,农村劳动力不再局限于离土不离乡,开始流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这就加剧城镇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状态。经济体制的转轨使计划经济体制下潜藏和累积的就业压力渐次释放出来,隐性失业不断显性化。据统计,由于体制改革而导致的失业面(主要包括城市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23%,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造成的全社会失业比重约占11%。既然失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就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保证改革稳定向前,以使国企改革的目标不致落空,又要顾及作为民生之本、安国之基的就业问题,因而,解决体制转型带来的失业问题,实际就转化为政府在就业问题上的制度选择。由于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吸收劳动力就业能力的日趋下降,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保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和生活费收入,加强体制外经济实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切实保证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企业就业的各类职工都能进入社保覆盖范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障金,这应该是体制改革进程中维护社会稳定,摆脱失业压力困境的主要制度选择。
2. 结构性的就业矛盾十分突出。首先是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外部压力促使产品和技术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导致一方面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的需求逐步达到饱和,对新增劳动力需求下降;另一方面,许多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使传统产业的大量劳动力面临资本与技术的替代,虽然新兴产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劳动力,但传统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无法及时适应新兴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出现结构性失业与劳动力短缺并存的现象。这种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产业结构升级与劳动力整体文化素质较差的矛盾引起的,与西方新古典综合派以解释滞胀现象而提出的/结构性失业0理论有所不同,用于解决"结构性失业"的人力政策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除了对失业者及在业者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发展职业介绍所,提供劳动市场的信息之外,还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过程中三大产业演变发展规律,解决决劳动力供需矛盾,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三大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不同,在1979~2000年间,第一产业的平均就业弹性为0.06,第二产业为0.34,第三产业为0.57,这些数字说明第一产业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最小,表现为剩余劳动力/蓄水池作用,第二产业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高于第一产业,但趋向于大幅度降低,中国目前就业的增加主要靠第三产业来拉动。第三产业既包括诸如零售业、餐饮业和生活服务业这样的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传统部门,也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咨询业等在内的资本密集程度高的新兴部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程度高的社区服务业,是解决城镇下岗职工就业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还必须通过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培训从事新兴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新兴服务行业的就业弹性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产业结构的选择和技术的选择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中国资源禀赋优势的发挥。在产业结构上,要按照产业结构演变规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第一、第二产业要向纵深发展;在企业结构上,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使之成为吸收就业的主体;在地区结构上,要开发有经济发展潜力的地区,实现劳动力全方位流动。
其次,中国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还表现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带来地区间就业压力不等。东部地区、大城市和部分中心城市就业压力相对较小,而广大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的就业压力大。必须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消除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的体制障碍。同时要转变劳动者传统落后的就业观念,鼓励劳动者外出寻找就业机会;政府要加大对农业、水利、交通、电信等基础产业设施的投资力度,尽力平衡不同区域发展经济的基础条件,才能使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达到扩大消费和投资的预期效果;通过加快小城市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拓宽劳动力在本地区就业的门路,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现阶段关键的问题是要为中小企业的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放宽限制,简化手续,减轻负担,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政府要加大对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建立就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疏通劳动力需求的信息渠道,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缓解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问题。
3.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就业难题。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通过人为地设置制度障碍把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乡两个部分,这样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之后,城市就业受到的压力不仅来自城市人口自身,而且还来自规模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2003年进城务工的农民超过1个亿。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滞后以及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加剧我国就业的矛盾解决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就业问题,既要像托达罗分析的那样,同时考虑农业、工业两大部门的发展,又要针对我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具体国情,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工业化。(1)要高度重视农村就业质量。当前,我国正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政府提供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并不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以此壮大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容量。(2)必须逐步消除不利于城市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减少农民,以富裕农民,这是化解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以及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的构建,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路径。(3)要加快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工业化是创造就业岗位的基本途径,而只有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工业化才能让更多的人获得就业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城乡差别福利保障制度等,消除身份歧视,允许城乡公民平等竞争各种工作岗位,促进劳动力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地区间的流动,增加劳动力的就业选择机会。
参考文献
[1] 罗恩立,孙定东. 西方就业理论的演变进程剖析与借鉴.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3(2).
就业问题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就业心理;调整策略
独立学院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为适应教育大众化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迅速,当前独立学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新的重要力量。在目前严重的就业形势下,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普遍增大,而作为依托母体品牌优势的独立学院来说,由于其自身办学体制的特殊性,其毕业生不仅受到了正规院校的误解,同时还受到了社会上用人单位的普遍歧视,无形中给独立学院的大学毕业生们增加了更大的心理负担。因此,研究分析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心理状况,探索出一套促进独立学院学生良好就业心态的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对于加强和改进独立学院的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以及推进学校健康协调发展乃至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以对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2011届及2012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心理测试为例,结合笔者的工作经历,分析了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心理特点,探讨了培育独立学院大学生良好就业心态的途径。
一、就业心理状况调查
2011年6月10日,我们对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282名本科毕业生进行了网上心理测试,其中,女生177人,占被试人数的62.1%,男生105人,占被试人数的37.9%。在参加网上心理测试的系部中,机电系33人,资土系56人,信息系65人,经管系85人,文法系43人;理工类有154人,占被试人数的54%,文史类有128人,占被试人数的46%。
2012年6月21日,我们对泰山科技学院的316名本科毕业生进行了网上心理测试,其中,女生167人,占被试人数的52.8%,男生149人,占被试人数的47.2%。在参加网上心理测试的系部中,机电系43人,资土系64人,信息系50人,经管系93人,文法系66人;理工类有157人,占被试人数的49.6%,文史类有159人,占被试人数的50.4%。
与此同时,我们对泰安市高校中设有独立学院的兄弟单位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测试,在发放的500份调查问卷中,收回有效问卷430份,占实测人数的86.0%。其中,男生176人,占有效问卷的40.9%,女生254人,占有效问卷的59.1%;理工类有210工人,占有效问卷的48.8%,文史类有220人,占有效问卷的51.2%。
二、独立学院学生就业心理问题表现
在对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毕业生进行心理测试时发现,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虽然复杂多样,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总起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在就业时同时具备自卑心理与自负心理
大学生在就业时心理经常出现两种矛盾,一种是自卑,对自己没有信心,另一种是自负,过高的估计了自身的条件和能力,无论哪一种情况,最终都会使学生受到伤害。
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为应用型本科,属于本科三批,与本科一批和二批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因此,一些毕业生在求职中会产生自卑心理,对自己评价偏低,他们总以为自己低人一等、技不如人,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尤其是在与本科一批和二批的学生同台竞技时,总会底气不足,认为自己能力不行。另外,据调查了解,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不招“三本”的学生,在报考公务员和选调生时也有此种现象,在2012年的研究生考试中,也首次出现了部分高校将“三本”学生拒之门外的现象。因此,一些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有自卑心理,不敢正视现实,怀疑自己的能力,否定自己的长处,失去了求职的勇气和信心,陷入了自怨自艾的不良情绪中无力自拔。
自负实际上是自大,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在就业时,有的大学生不能对自己的综合素质做出正确、全面的评价,认为自己具备种种优势,有着优越于常人的一种自信。如一些专业较好,在学校中表现比较突出或者多次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则容易从自信变为自负。还有一些大学生不能脚踏实地的面对现实环境,一味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去考虑问题,以为经过大学几年的学习和锻炼已经才高八斗,任何工作都可以游刃有余,在求职中自觉高人一等、自命不凡、四处吹嘘,结果往往不能自圆其说,最终与用人单位失之交臂,徒留遗憾。
2.攀比心理
大学生毕业时平均年龄在22周岁到23周岁之间,这些青年学生血气方刚、争强好胜,这就使他们在就业时有一些错误的心理导向,如虚荣心和盲目攀比的心理,同学之间“追高比低”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就业中,有些学生凭借各种有利条件如自身条件、家庭条件等能找到理想的岗位,他们在同学中经常吹嘘自己工作收入高、待遇好、前途广、社会地位优越等,有一种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有些同学看见或听说别人找到了条件优越、效益较好的单位,心理上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平衡感,非要找一个条件更好的单位来进行超越。因此在找工作时不考虑自身的条件、职业发展等因素,只是一味的想要超越别人,结果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
3.就业心理期望与现实落差较大,有失落感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等传统思想一直深入人心,铸就了很多大学生的“精英情结”,这种“精英情结”促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了较高的期望值,人为的设置了就业方向性的禁锢,如非大城市不去、非外企不去、非高收入不去等。
独立学院所开设的专业多是当前市场需求较热门的专业,专业选择的导向性容易使学生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学费较高,因此,学生及其家长总期望高额的教育投入能获得良好的就业前景。对于就业,许多大学生都有一种“十年寒窗,一举成名”的心理,因此对择业的期望相当高。因而,大量毕业生对大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趋之若鹜,公务员考试热度连年升温,始终不减。他们希望能够到条件好、收入高、起点高的大城市、大机关、大公司工作,而对不符合自己期望值的单位则一概否定、不屑一顾。
但是,在目前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独立学院的毕业生会面临种种困境,比如,正规院校的不认可,社会的不认可,用人单位的不认可等等,所有这些都会给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的高期望值当头一棒,使他们美好的愿望落空。可是,即使面临就业困境,他们也不肯降低就业期望值,对一些虽有发展前途但条件艰苦的中小城市不屑一顾,对于西部城市和偏远山区更是少有人问津,结果“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经常发生,择业行为与实际情况出现极大偏差。
4.严重的依赖心理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成长起来的大学生没有经历过艰苦生活的磨炼,也缺少社会经验,缺乏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独立意识,在关键时刻个人不能进行独立的决策。有些毕业生不能积极主动的参加供需见面会,或者参加了但不能独立做出是否签约的决定,需要依靠父母或亲朋好友的判断。有些毕业生甚至参加供需见面会也要由家长全程陪同并全盘决定,缺乏自主择业的能力。另外还有一部分毕业生,自己不去找工作,一味地等、靠。等学校把用人单位请进来,靠家长四处奔走,托关系走后门,当父母和亲朋的四处奔波毫无成效或者不能达到自己的期望值时就怨天尤人、自暴自弃。
5.严重的焦虑和烦躁心理
近几年来,由于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增加。据统计,2007年全国有495万大学毕业生,2008年有559万,2009年有611万,2010年有631万,2011年有660万,2012年有680万,这就造成了学生的就业难度日趋增大,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独立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焦虑心理和烦躁心理是非常突出的表现。
焦虑心理是指个体对当前或预感到的挫折产生的一种过分紧张、忧虑不安和对未来不可计划和预知的消极情绪体验。焦虑是一种负性情绪反应,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地产生焦虑。对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学生调查表明:在大学生的心理压力中,个人前途与就业是最大的影响因素,而且压力随着年级增高而逐渐上升。有近三成的学生从上大学的第一天就开始考虑就业问题,对未来感到焦虑,有七成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都对自己的前途感到担忧,再加上有些媒体经常在网络及报纸上发表大学生工作不好找,毕业即失业,求职不成走入极端等负面新闻,引起了大学生对就业的焦虑甚至恐慌。
还有一些学生在就业时容易产生烦躁心理,整个就业期精神亢奋,心急如焚,既希望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下来,又担心在不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匆匆签约会上当受骗追悔莫及,另外还担心过早签约会错过了更好的就业机会。因此,他们的就业心理出现了互相矛盾的一面,“这山望着那山高”,由此造成了精神上的紧张不宁、忧心忡忡、患得患失。
三、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心理的自我调整
大学生参与就业,是大学生活的一种必然归属,也是认识和适应社会的一个过程。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困难、遭遇挫折是正常的,由于就业压力较大,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并不容易。面对这种情况,关键是应当如何调整才能使我们从容、冷静地面对就业,并做出正确、理智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在同专业的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
大学生要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自己,要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参与社会竞争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大学生踏入社会的敲门砖是个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作为“三本”学生,与正规院校毕业生进行竞争时已经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专业支撑,是不会获得用人单位的赏识的,即使个人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不可能获得施展的机会。
2.正确面对就业挫折,提高心理承受力
目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来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更是不容乐观,“无业可就”和“有业不就”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而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所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更加突出。可以说,独立学院毕业生面临着人生的重要抉择,面对着交织在一起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经受着对自己综合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的一次检验。
一些大学生在求职时大有破釜沉舟之势,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因此在求职之初他们精力充沛,信心十足,认为一切皆有可能。可是,一旦遭遇挫折,就会像泄了气的皮球一蹶不振,深受苦闷、焦虑、失望等负面情绪的影响。他们对求职中的挫折既缺乏估计也缺乏承受能力,不能很好地调节自己的心态,也不会通过总结求职中的经验教训来提高自己。因此,遇到挫折时,我们要用冷静和坦然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析失败原因,调整求职策略,提高自己抗挫折、抗打击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因一次或几次的失败气馁悲观,以便最后获得成功。
3.接受客观现实,树立合理的职业价值观
综上所述,我们现在面临着社会结构性的一种调整,面临着大量高校毕业生涌入市场,激烈的就业竞争在所难免,以前那种寄希望于政府、学校及家庭,希望依靠外在力量为大学生的未来铺路的观念应该被彻底抛弃。应正确的认识客观现实,脚踏实地的依靠自己来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捕捉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通过个人的努力来创造一份美好的未来。
同时,大学生在择业时不能脱离客观实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在择业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眼前的现实因素,如经济收入、工作条件、地点等,眼光应放长远一些,认真考虑职业对个人的影响和作用。所以,在选择职业时,我们要明确自己的客观情况,了解自己的实际需要,对于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能干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全局认识,要进行统筹规划,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给自己一个合适的职业定位。
4.把握机遇,促进就业人格完善
就业问题论文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问题;解决措施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而出现了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企业也招不到合适人才的问题。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从根本上分析大学生
就业难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的意义
大学生就业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才资源调配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所需,关系着我国科技兴国的战略实施,对影响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大学生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是反映我国教育水平的关键,由此可见,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对教育事业的改革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措施
1.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
作为国家的政府机构,应努力为大学生创造就业的市场,积极地引导大学生就业,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此来扩大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容量。除此之外,要规范市场的秩序,积极地调整和规划就业的市场,以此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大的就业环境,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应该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下,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并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实行现代化的管理,使大学生就业得到保障。
3.建立健全学校办学机制,努力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作为高校在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上要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健全学校办学机制,并且提高大学生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使他们成为推动大学生就业的有效力量。高校只有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做好课程建设工作,才能为大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做到以人为本,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学校办学机制,不断地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以此来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德广,刘岚.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理性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3(08).
[2]庄晨忠,陈少平.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 思想・理论・教育,2002(Z1).
就业问题论文范文5
西班牙实行的是有关方面自愿参与的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特点是:(1)农业生产者:以投保形式参与,从该体系确定的险种中选择需要的险种投保。(2)保险机构:以加入农业保险有限公司(Agroseguro)的形式参与,形成农业保险共保体。(3)在预防农业灾害损失方面普遍使用保险技术。(4)国家的公立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一起参与。(5)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话闱榭鱿拢桃倒局贫ǖ姆崖矢哂谡棵胖贫ǖ牟慰挤崖剩谡庵智榭鱿拢慰挤崖示褪钦耘┟癖7巡固囊谰荩叱霾慰挤崖实牟糠钟膳┟褡约喝砍械#桓7巡固坏鄙桃倒局贫ǖ姆崖实陀谡牟慰挤崖适保员7训牟固偷筒痪透摺U嫉牟慰挤崖室虻厍煌胁钜臁H绻呛献魃缂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经营农业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越多,从而对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能力越强。在我国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的体制下,发展合作制保险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道德风险,降低承保组织的管理、监督成本,提高风险保障和赔偿能力。互助保险加上政策性保费补贴贴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增强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若再加上再保险分散风险就可构成完整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就业问题论文范文6
“物业”一词是从英语词汇“property”及“estate”翻译而来,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物业管理(Realpropertymanagement)是指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或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有权委托的非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物业进行养护、修缮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修和服务的活动。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目前只能算是处于幼稚期。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纠纷类型也从原先单纯的追索物业费纠纷转而向服务质量、乱收费、乱搭建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等引发的纠纷发展,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尚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法院便只能根据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来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够详尽或明确,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
目前,就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而言,呈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等特点,案件类型大致以以下六种为主要常见:一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纠纷;二是公共费用分摊纠纷;三是小曲停车位收费引起的纠纷;四是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五是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六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综观近写年来社会媒体对此类纠纷的报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上述纠纷有以下原因: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抢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的少,特别是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起争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收费与服务水平不适应。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不与业主协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而提供劣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在保洁工作、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并未降低,引起业主的反感。他们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3、业主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对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并不知晓。不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渗漏使业主遭受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知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讼中业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虽领取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具备相关职称。物业管理并未能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有少部分业主因此提出抗辩,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缴物业管理费。
5、法律文件、规章制度不健全,物业管理队伍素质低下。一个物业区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应该有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合同书、管理公约等。可是大多数物业区都没有上述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导致许多事情无章可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能力。
三、国际物业管理参考与我国物业纠纷解决之法院建议
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
1、他山之玉:物业管理之国际参考
综观世界各国,在其高度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行的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的物业管理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中,都设有房产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物业管理学会(IREM)是负责培训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组织。任何一个管理师只有在达到IREM制定的严格标准以后,才能得到注册管理师(CPM)证书。除此之外,全国有影响和规模的物业管理协会和组织还有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主要负责对物业设施的管理、还有一个全国性协会BOMA,代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房东的利益、许多协会还办有定期刊物,开设教育性专题讲座和课程,帮助物业管理人员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职业道德。管理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在新加坡,不仅物业管理组织系统健全,而且物业管理更强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进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防火须知》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为物业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例如对室内装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十分重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政府规定每5年对整幢楼房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一次维修。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需经工商登记就可以承揽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在香港数量非常多。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大厦公契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发展商卖房时,必须起草制定大厦公契,报政府登记备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绝备案。香港的物业管理最值得业主赞许的就是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香港的物业管理费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费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业的比例是15%.另外,物业管理费也有采用包干制的,这一点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收费方式相似。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常规范: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和完善的地方,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大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购,均广泛采用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2、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与纠纷解决建议
我国物业管理从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到九十年代初物业管理在全中国新建住宅区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设部提出“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竞争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打破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竞争,真正缓和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从法院角度,笔者以为可作如下思考:
1、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关于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财物被盗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这种过错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尽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
2、业主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依法维权。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由于物业服务是日常发生的、是长期的、细化的和具有个体差异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业益的维护方面,业主对发生的纠纷,应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此外,业主应注意在平时积极收集、保全证据,避免在日后诉讼中处于劣势。
3、物业主管机关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严格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管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个性化贴心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精英团队。
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国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和物业管理法模式四种[6].从目前情况上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选择专门进行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较为切实。笔者同意其观点,因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涉及人员的管理;其在设立优良和谐的居住环境上,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其管理的“物业”已经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在内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的参考性标准;同时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公平竞争。但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均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会使竞争者抛开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而作出各种各样妨碍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势必会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只能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来调整市场交易领域生产经营者之间商业性竞争关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行业。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市场地位。关键在于创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当今社会人们消费观念的时尚潮流,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公司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质来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同时也依靠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制止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完善协会内各项制度,公约与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行业协会应通过吸收、凝聚核心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实现行业内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谐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参考书目:
1、朝法宣:《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载中国法院网,
2、高航、徐悦:《美然现象,物业管理窘境的另类写照》,载《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张哲:《物业纠纷膨胀法律为何难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杨玖霖:《戚区法院分析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