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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1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的重要性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必然举措,我国港口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是同时征收,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营改增”就在于解决这一难题。虽然从目前看多数港口企业提高了实际税负,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制度在得到不断完善。“营改增”从一定角度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出发点定制的税收政策,目的在于发展第三产业,顺应市场经济制度,同时更大提升我国劳务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我国港口企业财务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新变化
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我国港口企业财务方面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下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1.港口企业收入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税制改革前,企业取得的营收均为不含税收入;营改增试点以后,取得的营收为价税合计,即含税价。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港口业务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港口业务价格仍按此价格进行交易,会造成港口企业收入直接减少。
2.港口企业税收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最大不同就是税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营改增后改变了我国港口企业税收计算方式。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要以收入为依据,进项税要以成本为依据,而营业税只需要以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没有其他方面的抵扣情况。
3.税负成本发生变化
(1)税率明显提高
在“营改增”前,装卸服务作为主要营业项目按照3%来征税,仓储等其他服务项目按照营业额的5%征税。在税改后,装卸服务与其他业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归结于一体,共同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税率增加,这样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就会明显提高。
(2)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
港口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提供劳务服务,可抵扣的项目很少,主要是燃材料、修理费以及新纳入增值税的服务项目等。对于一些设备比较陈旧的老港口企业,由于码头修理费用和燃材料消耗较高,成本负担和可抵扣税额较大,所以税负相对减轻;但对于大多数码头装卸工艺比较专业和先进的港口企业来说,由于税率上升和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从而使税负成本在短期内会有所增加。
由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税改以后,营收相应减少,税率增加,可抵扣成本和进项税额偏低,使多数港口企业税负成本短期内直接增加。
三、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促进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由于“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我国企业中才刚刚起步,其优点还无法充分发挥,难免带有一些问题,下文将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促进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1.积极应对,高度重视“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
(1)逐步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
积极收集税改实施办法等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税收信息资源库,及时关注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动态信息。
(2)加强学习,举办“营改增”税改知识学习培训班
通过组织举办学习培训班,特邀专家教授作专题讲座,使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有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充分做好税改工作。
(3)协助配合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税改工作
积极配合国税等部门完成税务登记信息资料转换、变更的填写与上报工作,同时认真填写“营改增”税负信息调查表,为顺利流畅办理各项税务工作做好准备。
2.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实施“营改增”税改衔接工作
(1)财务部门按管理条口进行工作布置,分头行动,对涉税各条口相关准备工作进行详细布置和安排
首先是财务部涉税业务管理条口负责起草涉及本分管业务的工作方案、应对措施和具体操作方法,将梳理进项抵扣作为重点;明确涉及各业务环节的操作和职责,关注新老划断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积极做好税务筹划的事项。同时邀请税务事务所专家,对税改方案进行研讨和综合评价并定稿。
(2)按照税务部门安排,组织业务人员参加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
组织财务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以掌握税控机具使用办法、发票衔接、发票领购等具体操作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关注税改运行过程,出台税改内控制度,总结税改相关工作
为确保“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和申报工作平稳有序,征税系统运行正常,还需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税改过程中疑难问题
通过与税务部门较好的沟通,认真反映和及时解决当前税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项。
(2)出台《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纳税管理信息
有针对性的及时制定《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增值税管理的职责分工;相关业务流转程序;专用发票审核和认证要求;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及管理规定;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报表、报告及档案管理规定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增值税”业务流程管理,提高“增值税”税务管理水平,强化纳税风险监控,规范纳税管理信息。
(3)定期对公司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争取实质性政策扶持
配合税务、政府等相关部门,填写 税改税负信息影响跟踪调查表,定期将税改影响情况进行详细总结,为企业提供较准确的数据依据。同时向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的相关建议,争取取得实质性的政策扶持。
4.重视税改过程中存在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
“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税改的后续工作还需积极跟进,还应完全理顺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的秩序性、条理性、明晰性。
(1)财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还应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知识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
(2)加强与税务、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各项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等税收相关政策和最新动态,积极有效解决运行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3)进一步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继续完善税改相关业务流程,以保证高效、科学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2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as an example, and makes a calculation of the data after the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 based on the data before the reform. The impact of the tax reform on the tax burden and fin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discussed. The study found that: due to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 the tax burden of som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creases instead of dropping down, and it also has different effects on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operating results. Finally,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the reform are proposed.
P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税负;财务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construction enterprises;tax burden;finance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25-03
0 引言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最初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国务院将邮政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此,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会增加,“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因此,本文以重庆建工集团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和财务产生的影响,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对策建议。
1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和可行性
在“营改增”改革前,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营业税是全额征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是这两个税种最大的不同之处。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可以避免重复纳税、实现公平税负。同时,增值税的监管力度比较强,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偷漏税,也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结合我国国情、税收体制以及建筑企业的整体发展,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改革具有一定可行性。建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会随着供、产、销不断循环,而且建筑企业的资金形态分为储备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等多种形态,无论如何变化,最后落脚点还是货币资金形态,因此,建筑企业具备“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企业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而形成在产品,构成工程实体,再到形成产成品,最终收回工程价款,存在一个增值的过程,建筑企业具备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基本条件。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本次取消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从制度上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得以实现,从而使得企业的总体税负不变或略有下降,促进经济结构性调整和相关企业的更好发展。但建筑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于其他企业比较少,因此建筑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
实际上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比较多,加之发票管理的难度较大,使得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增加,而且有些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建筑企业劳务费也会增加企业实际税负,劳务费一般占工程造价较高,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劳务收入按11%征收增值税,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增加的比率较高,且有些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建筑企业实施联营的方式,而且施工的资金状况较紧,企业无力添加设备以及周转材料致使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低,也使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
“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339248.83万元,而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计为115629.14万元。相比较,“营改增”之后比之前多缴税223619.69万元,说明对营业收入全部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会使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并不会降低其税负。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3.1 “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不再包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价值将比缴纳营业税时有所减少,致使建筑企业的资产产生缩水。相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也会随之减少。
重庆建工集团2014年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假设这些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累计折旧变化情况如表2所示。
“营改增”之后,重庆建工集团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比“营改增”之前少了1283.76万元,每年的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减少了128.3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降低了0.01%。
3.2 “营改增”对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目前是供大于求,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卖方处于劣势,买方处于优势,因此,“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合同价格不会l生太大的变动。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其进行剔除,则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相比征收营业税时将减少,这对企业的融资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计入总成本中,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有所下降。
综上,“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征收增值税下的营业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将征收营业税下的营业收入除以(1+11%),营业收入将减少10%左右,虽然“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含营业税将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化较小暂不考虑),但建筑企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还有很多项目无法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购进的货物价款必须全额计入成本,则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的比例将远小于收入的减少,这样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利润下降。
重庆建工集团2014年营业收入为4331916.21万元。“营改增”前后利润表部分数据如表3所示。
“营改增”之后重庆建工集团虽然营业收入因为不含销项税额而减少,但其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分别因不含进项税额和不含营业税而减少,2014年重庆建工集团在理论上由于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得多,使营业利润增加,净利润增加。但实际上重庆建工集团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则其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比营业收入减少得少,从而使营业利润、净利润比“营改增”之前低,甚至于为负数。
4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4.1 降低税负方面的应对对策
①建筑企业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劳动力附加值比较低,利润空间较小,假如企业不根据“营改增”要求进行调整其经营模式,将会阻碍自身的发展。建筑企业可以进行多元化发展,比如:可以考虑发展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咨询等劳动力附加值比较高的产业,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劳动力。
②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的体制和管理制度大部分都是在征收营业税的税制下制定的,“营改增”后其管理将比营业税更加复杂,企业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来适应征收增值税这个新形势的需要。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税务机关监管严格,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来落实各自的责任。责任管理体系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增值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增值税业务管理责任人,各相关部门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认证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增值税管理工作,且一人一职,并通过梳理增值税业务管理的流程,加强对增值税核算的管理。集中管理各工程项目增值税的事务,在保证税收合法的基础上,有效降低税负。
③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来自于原材料等的供应商以及分包商。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需要选择一些会计核算制度比较规范、健全的,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合作,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由于企业的工程分包金额一般比较大,“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会更多的关注企业分包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并将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备案,来保证能够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4.2 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的应对对策
①企业应根据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和自身的特点,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发票管理等相关知识和相关规定的宣传与培训,让财务人员在实施营改增后尽早适应、熟悉增值税各项规定和核算方式。同时,建筑企业要时刻关注“营改增”改革的动态,以便及时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解决企业涉税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强化企业的涉税管理。
②“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更高、更新,建筑企业要选拔、聘用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财税法规的财务人员。重点培养专业人员负责“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的纳税,以保证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经营活动,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③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制订出相关的适合企业自身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增值税发票要做到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有效地防止发票管理舞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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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3
摘 要 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 建筑施工 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且存在总承包、分包、转包和 BOT 等多种经营模式,因而其纳税管理比较复杂,税收管理相对问题较多,造成税负较重,甚至出现重复纳税现象,企业利益受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理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认真进行税收管理。为此,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方面
1.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按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 3%的营业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企业选择的业务运营模式的不同,往往存在被动征收高税率税目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营工程、联营工程,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只能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对工程承包公司的这类业务,税务部门一般按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吊车等工程作业车租借给建筑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辆单位按租赁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就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未分别核算,税务部门则根据企业主业的性质,一般会按较高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2.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必须遵循独特的规定,尤其是营业税计算时营业额的确定比较复杂,若不加以管理,则存在扩大应税营业额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扣除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的依据,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额应当组成总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且总承包人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总承包人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的应纳税款,分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这实际上是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合理加以利用。然而按照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一般将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样,由于建设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包含在施工合同的产值中,便扩大了计税营业额。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要注意有甲供材料条款的施工合同,其情况比较复杂。因甲方所供材料价格往往高于施工企业专业、批量自购的材料价格,这样便无形中扩大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同时对实际价格高于合同单价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往往只向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的索赔,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从而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方面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应税所得额提前确认,加重了纳税负担。例如,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 12 月31 日),劳务的收入可以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税法对长期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相符;但对相应成本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所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反映利润,从而提前缴纳所得税。显然,这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又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
2.收入确认方法不一,成本列支暂估入账与税法不一致。施工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将长期劳务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且往往存在暂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记入当期“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这样做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许多施工企业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或分期确认、或视同完成合同法确认。但对于建设单位中途要求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只能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结转。
3.成本票据难以规范,工程核算不够健全,存在税收管理问题。根据施工企业业务的特点,许多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然而,由于承包方对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随时流入企业,且工程的各项账面成本支出也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相差甚远。
4.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内容涂改及字迹潦草,特别是开具的发票不填写日期,常常造成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确认,导致滞后纳税申报、占压税款等问题。此外,施工企业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①一部分原材料购入时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购入时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千方百计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如采取虚列工资表或用其他发票替代。②低税负发票取代高税负发票。企业为降低税负,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③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在未界定发票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开具几百元乃至几十元金额也使用万元版甚至是百万元版的发票,有些企业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常常给企业纳税管理带来不少难题。④假发票问题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施工企业其他涉税管理问题
1.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营业税额,往往尽量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会增加印花税税额。
2.有的企业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使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金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应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节税收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对于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一定要将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分开核算,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与工程相关的各项业务应与建设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如合营、联营工程,对这些业务,施工企业应明确地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有关租赁业务的内容包含到这些分包合同中,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设备的租赁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尽量减少纳税营业额
(1)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2)为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应尽量减少甲供材金额或在合同中约定超额税负的索赔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纳税支出。
(四)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现金流若出现短缺,可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暂时延缓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获得延期纳税收益。(1)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会计上,对于施工企业为确认劳务收入而配比预估的工程成本的做法,税法上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避免会计核算中出现预估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3)平时零星承接的施工项目,承建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或收取工程款时,应尽量开具收款收据,最后决算时再换开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规范成本核算
营业税中分包额的扣除和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领导重视,需要企业各个业务部分的配合和支持。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参考文献:
[1]巫荻.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浅议.企业研究.2011.02.
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4
“营改增”的实质是将以往企业的营业税科目改为增值税科目。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交税,增值税有效的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增值税的普及将使企业的实际纳税金额大大降低。当前,我国以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的运行和推广的首要试点对象,“营改增”势将逐步推广到各个行业。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运行和推广,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很快就凸显出来。例如,影视行业在推行“营改增”之前,影视公司的营业税的税率为5%,在推行“营改增”之后,影视公司的税率降低了两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金额上,具有相当明显的效果。
二、“营改增”的重要社会意义
“营改增”从试点企业逐步推广和扩大到各类行业,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营改增”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布局。“营改增”是加大对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第三产业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其次,“营改增”有利于我国的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出口退税在实行“营改增”后成为一件极为方便易行的出口企业行为,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出口企业的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我国的价格优势在国际竞争的中凸现出来,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的目的在于降低整体社会税负,对大部分企业也确实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但仍有少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现分别对这两种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成减轻趋势
当前增值税管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3%的税率征收,此次“营改增”试点的“6+1”行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以及税率为5%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改革后应税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税负明显降低,其中下降最显著的是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的税率降为增值税3%,税率减少2%。
2.一般纳税人行业不同所受影响不同
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即只对增值额征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率比原营业税税率有所增加,例如,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11%,其他试点现代服务业6%。表面来看,名义税率增加了,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是否真的提高,财务人员需要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核算。
(1)对交通运输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名义税率提高8%:由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由于运输办公设备、燃料费、修理费、人工费、过路过桥费等是该行业的主要成本,这些成本额较低,所以目前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故现阶段交通运输业可能会由于进项税抵扣不足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但根据“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优惠政策,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来说,实际税负还是有所下降的,但其他运输企业税负可能提高。
(2)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政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名义税率提高12%:由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17%的增值税。机器设备采购等有形动产是该类企业的主要成本,但由于企业在采购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且根据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短期内试点企业可能由于抵扣不足导致税负略有上升,但是从长期来看,租赁公司将会随着动产的采购而有大量的进项税可抵扣,税负将减轻。
(3)对其他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对于由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的其他现代服务业,表面上税率提高了1%。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可进项税抵扣,故税负实际会成下降趋势。2012年厦门市思明区“1+6”试点企业约2800户,占全区营业税纳税企业的19.1%,共缴纳营业税4.77亿元,占全区营业税收入总额的19.2%。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约2400户,占行业数的86%,改革后,90%的企业税负将下降,特别是占行业86%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实行3%的简易征税税率而使税负全面得到下降,但对部分试点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可能因进项抵扣不足造成税负上升,约占试点企业10%,全区总体税负预计将减0.7亿元。
四、“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1.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这项税制改革给企业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因此,“营改增”的实行是企业发展与优化的有力时机。企业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并组织企业的财务核算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培训。熟练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优惠政策的出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将企业的应纳税额降到最低。
2.加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国家实施的“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鼓励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财务部门在实行“营改增”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在“营改增”的初期,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税收核算人员缺少专业的技能培训,在会计核算中财务风险情况可能会发生,企业应该按照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及时进行专业的培训,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对业务核算和处理流程的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操作规范依法纳税,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偷税避税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3.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
企业的财务报表内容势必会由于企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发生相应的变化,面对这一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积极学习,提高核算水平,保证“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依然能够确保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让财务报表能够清晰的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加强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监督和管理
“营改增”势必将提高企业对发票管理的标准。企业财务部门在发票开具、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增值税方面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势必会给整个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制定专门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避免企业的工作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发生。此外,企业应该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对发票的管理力度,预防增值税管理不善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5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6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控税、计税、征税、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作用被冲淡,形成管理上的失控,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我市国税稽查机构自94年8月机构分设到99年末,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157266户,其中有问题户76843户,占补户数48.46%。查出应补税款为189226万元,查补税款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