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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管理范文1
关键词:纳税咨询 纳税服务 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咨询考评指标
一、目前纳税咨询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进展情况和各地开展纳税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来说,还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对纳税咨询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全面形成对纳税咨询服务理念的统一认识
有的基层税务干部认为,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与税收管理工作关系较远。不能通过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
(二)缺乏统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对纳税人的具体涉税问题甲地有甲地的说法,乙地有乙地的做法,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二是纳税咨询服务方式各样。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信函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积极推行网络在线咨询。但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供纳税人咨询的渠道和形式却难以满足其需求,面对面咨询工作量较大的税务机关,所设置的咨询辅导室没有或较少,不能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服务。
究其上述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缺乏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三)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要做到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纳税服务咨询人员应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如何维护?具体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来编写和更新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予以彻底解决。同时,也缺乏形成多层次的分级维护机制。各种说法不一,权威性较差。
(四)没有全面推行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尽管在各种纳税服务文件和规定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尽快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但是,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咨询问题,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解答,如何使纳税服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答释疑惑,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五)缺少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岗位职责不明晰,绩效目标不明确。比如,每个纳税服务咨询岗位所从事的具体职位上的职责要求到底是怎样的?每一项职责应当达到的基本绩效标准是什么?由于纳税服务咨询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规范性,职责不明确,导致纳税服务咨询绩效目标也就无法明确。
二是尚未健全合理的纳税服务咨询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衡量不准确。纳税服务咨询工作是服务工作,其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难以进行准确量化。除部分纳税服务咨询业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规定外,税收法律、法规极少对纳税服务咨询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其考评标准不好掌握。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这些的绩效衡量就像是用一把没有刻度的尺子,绩效考评肯定不能准确评定。
三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程序执行不够严格,绩效考评不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干部考评制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应该是一项原则性、制度性极强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部门由于指导理念不正确,没有建立起一套有力执行的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往往得不到落实,或者随意性大,以致绩效考评沦为一种表面文章。
四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配套管理措施未能跟进,绩效考评欠力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是评价税务干部工作是否出色的重要工作,其结果需要得到运用。考评结果只有与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升调配、培训机会等挂钩才能起到激励作用。离开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制度即成为形式,但目前考评结果运用相当困难。
二、完善纳税咨询服务的路径
概括地说,纳税咨询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针对上述纳税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对纳税咨询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满足纳税人合理要求为主线,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要使每一位税务干部认识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更是每一位税务干部的重要职责。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息息相关,与税收管理工作密不可分。纳税咨询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税收管理的过程。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而且能够迅速发现我们现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为制定政策的上级机关提供第一手资料。具体表现在,在同征管的联系上,通过纳税咨询服务,能及时反馈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需求,有利于促进各项征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征管措施的不断完善。同稽查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反馈到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参考,从而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将稽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税务提醒和组织培训方式反馈到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和涉税帐务处理能力,促进其正确申报、依法纳税。因此,纳税咨询服务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二)制定统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利用第三方资源,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一是针对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二是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方式也要标准化。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借用第三方的力量,较好地挖掘咨询服务的资源和潜力。如果总局能够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国,并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规范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义务和办税事宜。但是要完善纳税指南库。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要求完善纳税指南库,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纳税指南分级维护机制,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组成的编审委员会,负责纳税指南的编写和更新维护。
(四)推行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规定纳税咨询服务程序
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对于能够解释准确的咨询问题,应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方式回复;对于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后回复;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咨询问题,需要延期的,应及时联系纳税人,并耐心说明原因,层级提交咨询专家组研究后回复。
(五)健全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行政评价的参考依据
总之,纳税咨询服务是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税务服务工作的核心。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充分满足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纳税,而且能使税务干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征税。从而营造和谐融洽的征纳互动氛围,使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税务咨询管理范文2
(一)日本税务概述 日本的税务业务发展较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税种增加,各种税款计算复杂,难以正确理解法律意图,进行正确计算和缴纳。纳税人开始主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务咨询或者申报纳税,从而产生了税务这一行业。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约有27万余人,此外还有10万余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日本企业对税务公司和税务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全国约有85%的企业通过税务办理纳税事项。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从业人员称为税理士。目前,日本的税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其称为税理士制度。日本税理士制度始建于1942年, 日本《税理士法》的出台是日本税务资格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这一法规先后进行过三次重大修改, 在税务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税理士制度日臻完善。
(二)日本的税理士事务所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而且只有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才能申请设立事务所。税理士本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税理士支部和税理士会审查后上报联合会,在税理士名录上注册后,发给证书即为批准。日本的税务机构称为税理士事务所,目前全国约有5万个税理士事务所,其中个人所居多,日本正在研究设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还未完成。日本税理士制度对税务从业人员要求较高,要成为税理士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并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取得税理士证书后方可正式从事税务相关业务。因此,日本税务人员的从业水平普遍较高,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这也是日本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税务业务的范围广泛,已经不再局限于税务业务和会计业务,开始向经营管理领域发展渗透。日本税理士目前可以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税务审计、巡回审计、商品规划、经营分析、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立案、人才培育等相关业务。
二、韩国事务所税务
(一)韩国税务概述 韩国是世界上建立税务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推行税务制度已有40多年历史。韩国税务士在韩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共有税务士会员6758名,其中汉城3127名,中部1538名,釜山929名,大邱447名,光州377名,大田340名。现有税务士事务所6000余家,其中法人事务所100家左右,其余均为个人事务所。在韩国,税务士属于高收入阶层,年收入约在2亿韩元左右。税务士主要从事8项业务:有关税务申报,申请复议,制作相关涉税文书,税务记账,有关税务方面的商谈或咨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或处分等问题进行纳税人意见陈述等。韩国税理士有如下义务:进行税务士登记,加入税务士会,纳税申报;禁止偷税逃税;参加相关职业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诚实敬业。韩国税务士会的会费项目较多,但收费是与其职能相对应的。税务士会对会员既有监督和指导,也有服务和保障,起到了较强的自律性作用。根据规定,财政经济部部长、国税厅长、税务士会会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税务士有告诫和惩罚的权利,但韩国税务行业自律较为严格,每年违规人员较少。
(二)韩国的税务士事务所 在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应在国税厅注册,首先向税务士会进行申请,确认后报国税厅。税务士事务所要取得类似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也需要先通过税务士会的认可,再报国税厅,在国税厅内部设有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对税务士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限制较少,没有年限和注册资金的要求,因此韩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很多且以小的个人所为主,但其内部管理相对规范。在韩国,税务士执业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资料人力谬误、资料丢失、资料遗漏、申报谬误、申报遗漏、咨询错误、超过期限、计算错误等。根据韩国税务士会的统计,自2001年至2004年四年间税务士在执业中造成损失并赔偿的事例共272件,其中2001年112件,2002年78件,2003年78件,2004年104件。在以上执业风险损失赔偿类型中,咨询错误、资料遗漏、资料人力谬误三种情况所占比重居前三位。如按税种进行区分,因附加价值(增值税)和法人税(企业所得税)产生损失而导致损失赔偿的事例件数最多。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确定。在税务士法颁布初期,收费标准由财政经济部颁布,全国统一执行。收费标准划分很细,如咨询报酬、顾问报酬、记账报酬等等。但随着税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已全部取消,收取费用多少,完全由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
三、澳大利亚事务所税务
(一)澳大利亚税务概述 澳大利亚税务行业发展迅速,国内行业业务较多,较为活跃。在澳大利亚的税务法律法规中,对税务从业者没有明确定义,可以理解为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帮助税务当局了解纳税人遵从度的一个纽带。在澳大利亚,个人税务行为有四分之三采用税务模式进行纳税,法人采用税务的比例更是高达90%。澳大利亚税务制度较为复杂,税种繁多,税务处罚较重,因此纳税人对税务的依赖程度较高。拒不完全统计,澳大利亚税务人员近28万人。税务从业者的人员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税务人、簿记员和律师。其中,税务人是最常见的税务从业者。澳大利亚税务行业的门槛不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税务业务。澳大利亚不组织进行全国的税务人资格考试,税务执业资格通过推荐和申请,由税务管理局来进行审查和批准。虽然澳大利亚税务行业门槛不高,但是国内对税务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 还需要必备专业资格和实践经验。在澳大利亚从事有偿税务服务, 则需要人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进行监管。
(二)澳大利亚的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的税务人可以从事以下三种活动;提供涉税咨询、代表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协调,纳税申报。澳大利亚对税务的规定较为严格,如果税务人员帮助纳税人偷税、逃税等,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终生不得从事税务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将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审查以确保纳税人如实合法纳税。若发现多位申报不真实或有疑问的纳税人同时由一家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税务机关会对这家机构全年的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考证其执业的动机及质量。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职业,也就是说,在维护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自己的一种职业,并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己的职业收入。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业务,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记账,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
四、德国事务所税务
(一)德国税务概述 在德国,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审计师等人员均可从事税务相关业务,从业形式包括开设公司或者组建事务所。德国比较重视税务制度的立法,国家颁布了《税务顾问法》,对税务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因此,在德国从事税务业务,必须具备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德国为了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成立了税务师协会。目前德国有税务师约6万人,税务师协会组织近三十个,这些组织不参与税务师和税务所的日常业务。每个协会下属若干个联盟,日常活动通过联盟组织,协会的经费来自各事务所上交的会费。
(二)德国的税务师事务所 德国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内容较为广泛:税务咨询、税务、记账、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经济评价。事务所业务的收费标准非常繁杂和细致,由税务师协会制定。在德国,如果被人出现偷税漏税情况,要分析是纳税人问题还是行为出现了问题,并进行区别处罚,从而对税务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德国事务所税务师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师的权利有:税务事务所和税务师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纳税人如果提出偷漏税等不合理要求,事务所可以拒绝等。税务师还有如下义务:税务从业人员要为客户进行保密;事务所和税务师均不可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从事税务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格证书;税务师从事业务必须设立或参加事务所;税务师及事务所不准自行决定收费标准等。
五、各国事务所税务比较
首先,从以上对各国的税务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强,为了进行合理合法纳税,他们愿意寻求中介机构为其进行税务,这样纳税核算与纳税申报由专业人士进行,避免出现错误造成税款缴纳的各种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中,税务需求量大,税务实施的较为广泛,税务业发展较为迅速。
第二,税务业务要靠法律来规范,要以法律为其行为准则,有了法律的规范,税务人才能具有合法地位。许多国家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税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保证了税务制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如德国的《税务咨询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和日本的《税理士法》等,有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能使事务所和税务师避免产生低质量的服务行为。
第三,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治税环境有利于税务业务的发展。在这些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较为严密,并且有着较为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纳税人违反税法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纳税人有着良好的纳税意识,主观上乐于寻求专业人士为自己进行税务,以保证自己合理合法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务行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要发展税务,必须提高其独立性。事务所和税务师在进行税务时,必须具有独立性。日本税理士实行合伙制方式,日本的税理士可以自由组建税理士会,税理士会也可以自愿组建税理士联合会,这些自愿组建的机构都受国税厅的监督。韩国税务的独立性也较强,税务士会负责对税务士进行自律管理,此外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税务士的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五,日本、韩国等国家,对税务人员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从而保证了行业的整体素质。日本税理士必须参加全国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税理士登记证书才能执业;韩国税务行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取决于其对税务人员的严格监管;德国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
第六,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国家,税务业务范围广泛,税务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如日本的税务,除了进行一般的税务和税务咨询外,还有制作税务报表、行政复议及诉讼等业务。德国的事务所除了进行税务外,还为企业制定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的经济评价、代办会计账簿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的业务等。可见,这些国家税务行业不仅从事税务业务,还从事许多其他相关业务,扩大了税务的业务范围,使税务行业迅速发展。
[本文系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创新研究”(编号:13140214b)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许慧萍:《西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研究述评》,《财会通讯》(综合・上)2013年第2期。
[2]瞿旭、杨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和集中度的分析与改进》,《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1期。
[3]谢夜香:《从委托理论看我国税务机构风险的规避》,《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4]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税务咨询管理范文3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制度;制度变迁;制度均衡;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鉴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1)05-0090-07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称“税务”,最早兴起于20世纪初的日本。当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出现征纳争议时,税务为双方在对等条件下提供正确的征纳税关系的判断服务。后来演变到为征纳税双方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服务。由于税务制度能显著地减少征纳税摩擦,降低税收成本,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韩国约85%以上的企业、美国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澳大利亚约80%以上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少数退休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以来,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行业市场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局面;这与国外发达的CTA业务市场形成鲜明对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相对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而我国却没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指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应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如执业规范系统、资格考试系统、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系统、后续教育系统、奖惩处理系统等。从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构建由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框架组成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体系,且大约需要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张晓平 等,2006)。从执业规范体系来看,我国还需要构建CTA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苏强,2006);从资格考试体系来看,我国要适当放宽CTA报名条件,增加主观型试题的比例,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并与教材征订发行时间衔接,对港、澳、台考生开放考试资格(李树名 等,2003)。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进程等, 为制度安排的选择范围设置了边界;从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来看,受经济、人文和法制环境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CTA立法层次低,导致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效率较低(周金荣,2006)。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转变,这不但有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还将有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发挥其“协税、保税、办税”作用,理顺个人申报、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实现社会、政府和个人三位立体的综合监管(苏强,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为什么会不完善?影响其供给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实现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变迁的动力和路径。本文拟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对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学分析,旨在从制度完善角度寻求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瓶颈的突破之策。
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咨询、筹划和鉴证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一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法存在差异,而日益复杂的税制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使企业纳税的学习成本提高、办税风险增加,于是企业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等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税制加大了企业同一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收条款的税负差异,从而产生对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需求。由于出现了在原有制度条件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也称外部利润),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纳税人有进行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在化的冲动,从而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这里的潜在利润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学习成本的节省、可能因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的降低、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制订合理避税方案带来的税负减轻等。
2.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服务会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也能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一方面,拥有扎实专业知识的注册税务师,能较好地确保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大大减轻税务人员工作量,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指导企业在法律允许的制度空间内进行合理避税,这不但避免了纳税人因盲目偷逃税款遭受处罚所带来的秩序混乱,而且还引导了纳税人自觉地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经济效率也就得以提高,从而产生了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内在需求。
3.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从公平地解决征纳税双方争议的角度来看,注册税务师提供税务咨询和税收顾问服务,有利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纳税人私有产权和国家税收产权的维护。由于经济行为复杂,税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针对所有的可能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加上征纳税主体所站角度不同,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出现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某些税收裁量行为持有异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的仲裁者是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经济人”的分析假定对仲裁者行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一项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励机制,还应该包含有效的约束机制。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安排在争议的征纳税双方之间设置了一个公正的“法官”认为其行为公正的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将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有市场没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纳税人的裁量将使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行为遭受更为严厉的监管,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社会也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需求。
以上三种类型的需求中,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的最终体现。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给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国税总局)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种种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框架内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整体蓝图,并据此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由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决定。这种制度变迁的边际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创新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和实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内容。理论上,如果中央由这种制度创新所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此项创新的边际成本,则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给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下,向社会提供的、最大化社会福利值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我国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2002),国税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1994)、《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99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等。
2.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
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基础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自身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实施方案,也可能是税务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还可能是税务人员征税过程中体现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200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200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2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的通知》(2001)等。
四、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和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适应了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不一样,导致供求双方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层次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现实中更多的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为理论分析标准而存在。这种不均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业会形成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制度变迁潜在利润与成本的比较。现实中纳税人可能有三种选择:违法进行偷逃税、守法自行纳税和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注册税务师制度产生的充要条件是: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其中: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企业委托CTA办理涉税事宜后减少的税法学习成本+降低的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委托CTA税收筹划后减轻的税收负担)-企业付给注册税务师的中介费;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0(作为分析的基准)-(纳税人学习税法的成本+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偷逃税的预期收益-(被发现而遭受的惩罚+信誉损失等预期违法成本)。
现实中我国税制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而税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相当于提高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预期净收益。而我国一部分注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较高水平的税收咨询、税务顾问、税收鉴证和税收筹划服务;与税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得他们难以保持完全的执业独立性公正性;且国际四大所的税务服务收费又远高于国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守法并聘请CTA服务的净收益。这两方面都是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规模大但市场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一般性与经济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之间的差异。由于注册税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是针对全国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而税务、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的个案却是形式多样的、千变万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时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间,从而为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而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会对税务人员征税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监督,同时还会给征纳双方争议解决提供公正的评判,这些都将减少税务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现实中,许多地方税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广不积极,症结在此。有时即便开始实行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部门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考虑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会尽可能地减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给,或者使制度变迁产生时滞,这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迟迟未能与税务部门彻底脱钩、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性行业可以得到明证。
另外,地方制度供给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与中央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异也是造成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与中央的意愿供给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意愿供给是由中央主导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当制度软约束,强制性变得不再强制时,地方就有可能根据辖区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员有可能根据其自身利益,通过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方法来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从而造成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实际供给与意愿供给不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不仅需求偏少,而且供给也低于理想数量。现行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均衡数量偏低、均衡价格偏高,是一种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为了实现均衡的有效性,必须进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要明确这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来源于供给还是需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来自于市场自发需求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政府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对于市场,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进程起决定性作用(卢现祥,2003)。因此,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只能是更多地依赖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所导致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一步的政策含义是:要加强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改变各主体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从而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行业等各方利益格局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
五、国外注册税务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1.注重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CTA行业发展好的国家一般有着较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为例,1911年东京为规范税收服务市场制定了《税务代办监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法》,1951年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税理士法》。以此为基础,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与之配套的《税理士法施行令》《税理士法施行规则》以及其他若干附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法律体系。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CTA进行规范,如1931年德国制定了《税务咨询法》、1961年韩国制定了《税务士法》等(苏强,2005b)。
2.赋予注册税务师明确的法定业务
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德国等)的普遍做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就明确规定,税务士从事制作税务调整计算书、税务鉴证等八项业务及其他附带业务。韩国国税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赋予税务士法定业务:第一,企业若聘请税务士记账并申报纳税,可减免10%的应纳税额;若企业年收入在4 800万韩元以上,没有建账且又不请税务士进行纳税审核,则要被加征10%的应纳税额。第二,纳税人交纳所得税时所制作的“税务调整计算书”,只有经税务士审查签字盖章鉴定后税务机关才受理申报。第三,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士审核签章,将被加征20 %的税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在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韩国税务士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税务士行业也得到了健康发展。
3.保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为征纳税双方提供公正纳税服务的前提。受CTA行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税收环境等的影响,各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独立性的强弱不太一样,但诸如日、韩、德等CTA行业发展较好。CTA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CTA执业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如日本的税理士机构是完全独立于征纳税双方的中介组织,除法律规定的正常收费外,日本的税理士不得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经济利益和便利条件;韩国《税务士法》规定,税务士及其执业机构必须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持超然的独立;德国《税务咨询法》也明确规定,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律保护下独立开展工作,不依赖或依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许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及其机构(苏强,2005c)。
4.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CTA的行业管理体制无论是政府行政主导的、还是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强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导模式的日本,按《税理士法》规定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会才能执业,由税理士会进行监管;税理士会分成三个层次,分别管理不同层面的CTA事宜:最上层的是“税理士联合会”,会长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职责主要是贯彻《税理士法》规定的税理士使命,帮助税理士履行权利、义务及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负责对税理士会及会员的指导、联络、监督并办理税理士的注册登记等事宜;中层是按国税局分区划分设置的14个分税理士会;下层是按税务署区划设置的506个税理士会支部。各层之间不是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而是指导、监督和联络的关系;政府通过税理士联合会发挥监管职能,税理士会作为民间社团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而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国,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国性的税务咨询行业公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行业公会有自己的章程,受财政部委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受财政部监管。
六、优化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
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和税收违法处罚机制是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纳税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税务人员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纳税意识,此时只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对偷逃税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然而,我国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税收违法成本低,后果是纳税人对税款是能逃则逃。在美国,若纳税人因偷逃税被发现,该信用不良记录将会跟随其一生,从此再也没有机会获取银行信贷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国公民一般不敢轻易偷逃税,诚信纳税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传统。因此,我国要加大对纳税人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完善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偷逃税的查处概率;这样才能使纳税人迫于违法成本太高而选择自愿接受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从而打破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更高层次的均衡。
2.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专营业务,在涉税服务方面,他们不得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争饭吃”;至于涉税鉴证服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将其作为CTA的法定业务范围,也不具有专营性。由于缺乏法定专营业务,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尤为艰难,许多事务所只有靠与税务人员拉拢关系以获得业务。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税务人员也乐于“出手相助”以便权力寻租,进而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竞争凭借的不是优质税务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而是与税务人员建立的特殊关系。同时,纳税人由于没有自由选择最优服务者的权利,被迫承担这种高的纳税成本,于是许多纳税人就设置内外两套账进行逃税,最终使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的方式,才能使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3.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分类和规范业务收费
为了避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在诸如纳税申报、发票代购、记账、税法咨询、会计培训、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注册税务师要不断加强财税理论与实务知识的学习,利用其专业优势,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实现从劳务型的计税、报税到智能型的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纳税评估、财务分析、经营策略等高层次业务转变(李传喜,2008),这样才能以质取胜,赢得纳税人的青睐。
理论上,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来确定。由于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鉴证等服务不仅仅为纳税人降低了误用税法而受处罚的风险,还为税务部门节省了征税成本,因此,涉税鉴证等服务的收费就不能只由企业来承担,税务部门也应按注册税务师调增调减出来的一定比例支付鉴证费,这样对企业来说才是公平合理的。企业的纳税中介服务费用降低了,自然也会增加对注册税务师服务的需求。
4.健全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提高立法层次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而我国现有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如《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还只是税收行政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对具有民法性质的税务不是特别适应,整体的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结构体系也不够健全,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首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紧修改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同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涉税业务鉴证准则、行业收费办法、行业公告制度、资质等级评定制度等;其次,要协助人大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李传喜,2008),以此来增加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数量,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5.理顺CTA管理体制,落实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CTA行业名义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CTA 协会)为辅助的双重监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规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CTA 协会、CTA、CTA 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CTA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然而现实中CTA 管理中心与CTA 协会却是一套班子,且两者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管理体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鉴韩国经验,尽快理顺CTA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府行政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苏强,2005d)。
参考文献:
李传喜.2008.规范和发展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思考[J].中央财大学报(5):17-20.
李树名,陈顺德.2003.如何完善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J].中国税务(9):48-49.
卢现祥.2003.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2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20.
苏强.2005a.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与注册税务师制度安排[J].经济师(10):233.
苏强.2005b.注册税务师制度演进及其变迁的经济学思考[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3):30-31.
苏强.2005c.世界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比较与借鉴[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83-84.
苏强.2005d.中、日、韩等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分析与比较[J].税务研究(11):74.
苏强.2006.注册税务师制度及其执业规范体系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29-30.
田中治.1997.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80.
王冬梅.2009.关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策略的思考[J].商业会计(5):55.
张晓平,左进明.2006.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研究[J].税务研究(11):59.
税务咨询管理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
税法普及要加强
入世在即,税收政策的每一点变化,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人的切身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于2001年10月25日在北京宣布了“网送税法”活动的开始:即在未来三个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以“阳光税法,阳光税务”为口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宣传税法的活动。
“税务机关中仍存在着极少数税务人员在阳光背面执法,采用压法、藏法、拖法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解释“阳光”两字用意的时候,程法光特别强调,税务法规向社会公布的渠道不通畅,给税收征缴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了机会。“通过互联网和各种先进的通信技术手段,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搭建起一个信息实时更新的交流平台,有助于彻底根除税务机关、的土壤。”程法光说。
事实上,如何有效及时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把复杂的税收法规及时有效地普及到纳税人中间,准确高效地完成税收,是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过程中面临的同样问题。在美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教育、辅导、咨询等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起源于“二战”末期。但在那时,只有自愿到税务局寻求帮助或者索要资料的人,才会得到帮助。这个过程当中,有些地区逐渐出现了税务机关通过媒体进行税法宣传的现象,在其后几十年里,美国的税务当局完善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扩大宣传税法的范围,明确了税务局向公众免费提供税务帮助的责任。我国去年修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虽有法律规定,但由于《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纳税咨询”服务属于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范围,因此,还是有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把纳税咨询服务变成了有偿的行为,通过“出卖税法”获取利益。而以各种名义“挂靠”在各地税务机关门下的“税务师事务所”则更是多如牛毛。
税务师事务所:
我们不靠出卖税法挣钱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税务咨询业务的孙大宁承认,他们1997年开通中国税收咨询网以来,就提出了收费计划,但是“收费下载税收法规,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业务,而是包含在为客户提供的‘税务审计咨询’服务之中。我们跟国家税务总局的关系密切,能够比别人更快地获得最新的税收法规。”孙大宁说。
在中瑞华恒信主办的中国税收咨询网的主页(省略)上,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办法的通知”一类的文件,需要注册成为会员,并交纳每年800元的会费才能够看到;而在“网送税法”指定的官方网站――中国税务信息网(省略)上,相同名字的通知根本找不到。看来,中瑞华恒信提供的服务的确“物有所值”。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办公室主任戴海平解释说,我国税法的变化频率和幅度都相当大,平均每年有25%的税法会被更新掉,把所有按规定必须公开的税务法规放到网上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中瑞华恒信的孙大宁也一再声称,他们对“网送税法”的精神非常支持,“网上收费阅读税法,不利于税法宣传,早就要撤消,只是一直没有来得及”。他们开设封闭性网站不是为了用网站赚钱,只是起一个对外宣传的窗口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学习税收法规的作用。“作为我们的注册用户,还会享受到其他的增值服务,并不是看几份通知就要每年交800块钱。”孙大宁强调虽然中瑞华恒信是营利性单位,但自己“对国家政策,还是相当觉悟的”。
税务咨询,
何去何从
据国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计,目前我国有注册税务师1万多名,登记营业的税务师事务所2000多家,规模普遍不大,一般注册资本在20~30万元左右。主要业务是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税务代办服务。1996年以前,这些服务由各级税务机关抽出一位领导,组织一套班子专门负责,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的要求,这些机构便逐渐从机关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实体。具体从事税务的专业人士要么以前就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要么与税务局有着良好的人脉关系。在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下,中国的税务咨询行业无可避免地走进了一个奇怪的两难境地:每一家税务师事务所都在呼吁净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同时又都希望自己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特殊照顾”。
税务咨询管理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财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中介行业中的一个大的分支(房地产中介行业包括了房地产评估、咨询和),由于现实及理论上的需要,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面临的财务风险
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而言,其所面临最主要的财务风险就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种法律风险。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征税方式是查账征收,这种征税方式实际就是针对当期利润与所得税率之积进行缴税,而利润就是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在进行查账征收时,其成本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能够计入成本并进行抵扣。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纳入成本的比例不能超过企业全年营业额的15%,其他部分只能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这使得企业的广告费就只能根据营业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成本。不少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了能够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会想方设法地找到一些能够在税前计入成本的费用发票回来使用,这些发票既可以是朋友给的,也可以是企业员工提供的,甚至是企业在外面购买回来的,这里面就存在着极多的问题与风险。比如发票的真假就是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有不少提供假发票的小广告,如果没有仔细地辨别,将假发票入了账,就会隐藏着问题,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上海有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状态良好,企业利润也极高。但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希望能够通过少缴税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利润,就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票充作税前费用,这其中有很多咨询费的发票是买回来的。企业的所得税立竿见影地就下降了。但是税务机关很快就发现了该评估公司的所得税极不正常,电脑自动预警,税务机关的片管员对公司实施了查账,并马上就发现了咨询费的发票有问题,并进一步发现了很多的假发票。由于金额较大,该评估公司不但要补缴税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数目较大的罚款。如果不是公司补缴税款和罚金及时,认错态度正确认真,企业法人就面临牢狱之灾。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财务风险的防范
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离不开评估机构管理者的重视与配合,这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同时,税务风险也是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归纳来看,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的防范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者们必须及时的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管理者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以及参加相关培训班等方式来获得这些信息与资料,并在公司内部开展相关信息的宣传与交流。对于那些与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内容与信息要给予最高度的关注,并严格按照税务的要求在评估机构内贯彻与执行,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税务盲点而造成的税务风险。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财务人员、市场人员及相关的采购人员等,也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掌握与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税务知识,并准确地应用相关的税务条款。对那些自己无法把握的、不能完全理解的税务知识,应当及时地向税务机关或相关的事务所进行咨询,让自己完全掌握、完全理解,从而防止出现因不理解、理解错误而造成的税务风险。
3.克服侥幸心理,绝不偷税逃税。依法纳税是企业、公民都应尽的义务,房地产评估机构也不例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那些必须缴纳的税款,应当克服侥幸心理,做到及时足额地缴纳。因为税务机关于对企业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都按偷税行为处理,不但要追缴企业偷逃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会根据企业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处于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性质特别恶劣的企业,税务机关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否有效地克服侥幸心理,也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的防范。
4.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这一专业平台,有效地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税务风险进行防范。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的专业机构,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是事务所税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帮助企业合理地避税。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作税务,借助税务师事务所这一专业机构来帮助自己防范税务风险、合理避税和节税。当然,在运用税务师事务所时,必须签订合同,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方式是合法的,并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同时,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这就能够在税务师事务所的问题或错误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到税务处罚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转移税务风险。
当然,归纳起来说,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相关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在评估机构内全面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从根本上杜绝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风险出现的可能。
结论:
房地产评估机构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是税务风险,本文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角度对其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了研究,并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思路。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分析,帮助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有效地推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税务咨询管理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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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财务咨询,熟悉中国的税法、财会准则,有助于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税务、财务研究,税务尽职调查,优惠的税收和关税区的地位,协助与税务机关协调,税务裁决程序,税务规划,财务记账、年度审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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