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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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职校生 法律常识 教育

从事职业教育多年,笔者感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打架斗殴、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违反法律是职业学校学生遇到较多的两个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1.学生遇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职业学校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学生有着迫切就业或边上学边打工的心理,这就导致很多学生在找工作时的盲目性,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长。学生缺乏实际经验,大多只能从事简单工作,个别不法单位利用学生这一弱势,要求学生长时间超负荷工作,榨取学生的剩余价值。比如,学生在饭店、超市当服务员,在生产企业担任基层员工等。

二是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有些实习学生并不看重报酬而重实践经历,用人单位利用这一心理支付极低报酬。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俭学的有关文件都规定,学生勤工俭学,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克扣、拖欠工资报酬。部分不法单位利用学生维权能力弱、维权成本高这一特点,违反约定拒付或拖欠工资,很多学生无奈只能充当免费劳动力。

四是用人单位利用强势签订不公平劳动合同。这在工作实习期、劳动培训等方面很常见。

五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大学生由于未与单位签订合同,出现工伤事故而难以举证和自我保护。

在学校经常有学生向教师咨询外出打工要注意的问题,很多就涉及上述情况。

2.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遇到的违法案例

2009年6月,正值学生毕业时间,有几个学习焊工、钳工的学生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老师看是否有问题,其中有一条款违法非常明显。这份劳动合同第二条就规定学生在签合同进厂工作时,要把毕业证、技术登记证押在单位,这无疑是用工单位为了掌控劳动者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学生打工遇到拖欠工资报酬的违法案例

2010年9月初,有几个服装班的女生来找老师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她们几个都来自农村,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暑假留在学校附近的一个饭店打工。老板以她们是暑期工、两个月时间太短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她们要求老板支付工资时,老板以现在饭店资金紧张无法立即支付为由给她们打了一个欠条。此后学生多次去要工资都被老板拒绝,学生无奈想走法律途径解决。老师听到学生的经历后十分气愤,不能让几个单纯的学生白白工作两个月,后来经学校通过劳动部门交涉问题才得以

解决。

二、打架斗殴的问题

学生遇到的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打架斗殴的问题。职业学校学生大多为中考或高考落榜者,学习成绩不好,在中学阶段就养成了不爱学习、不愿受纪律约束、为所欲为的坏习气。加上现在学生独生子女多,家庭过分宠爱使他们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进入职业学校以后,他们没有了升学的压力,于是各种不良习气和缺点就暴露无遗。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是违反法律事件屡有发生,偏离了正常生活的轨道。笔者在职业学校工作多年,遇到过几次学生打架事件,最严重的还造成学生较重的人身伤害。这引起了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认真反思,如何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一直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公安部门的一个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殴打他人=10日拘留+500元罚款+3000元医药费+100元护理费+2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50元交通费。”在某市区部分娱乐场所、车站、批发市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了一种写有上述内容的小卡片。这就是警方的“打人成本清单”,旨在提醒人们预防因斗殴而引起的系列社会问题,为暴力犯罪预警。警方公布“殴打他人成本计算法”的原因,缘于当地一起小纠纷,当地居民吴某和高某因为一部手机充电器而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吴某突然情绪失控,挥拳打向高某,造成对方胸腔纵隔气肿,经鉴定构成重伤,吴某不仅赔偿了2万元的医疗费,还被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事后,吴某面对办案民警懊悔不已,痛哭流涕地说:“都怪我遇事不冷静,今年本来想报名参军的,现在没有任何希望了……”

笔者所在的学校今年上半年发生了一例学生打架事件,被打学生的医疗费和整形费加起来近1万元。打人学生来自农村,家庭经济情况不好,事发后不仅自己违法受到处分,同时也连累了家里,增加了家庭负担。该生为此后悔不已。

教师结合这个事件把这个“打人成本清单”告知学生,让他们知道冲动打架的严重后果是什么。轻易动手殴打他人,将付出高额的“暴力成本”,包括自由成本(判刑、拘留)、经济成本(罚款、赔偿)、政治成本(不能参加公务员招录、不能参加服兵役征招)、情感成本(让家人担惊受怕)等。如果法医鉴定受害人为轻微伤,责任方所需付出的代价可能就会低于上面公布的“成本”;若被鉴定为重伤,“打架成本”就相应增加,便需要重新核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具有多次殴打等较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后,学生之间因为琐事而出手打架的事情少了很多,没有发生一起造成较严重人身伤害的事件。

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2

摘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四五”普法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实现由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成教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意义重大。

一、成教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

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情趣、法律行为和法律信仰。从整体上看,目前成教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也存在问题。

(一)主流

1.成教学生关注社会,关心司法改革、法制进程,能够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观看法制录相、电视节目、广播、书报杂志等各种途径来了解、学习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2.主动学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面对竞争激烈、关系复杂的社会生活,成教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学生能够在社会、学校与家庭生活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参与民事诉讼,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当事人发生的纠纷。

(二)问题

1.部分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只要不违法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

2.部分学生不相信法律能够解决矛盾冲突与各种经济纠纷。还存在“权大于法”“个人解决优于诉讼法律”“私了省事”的现象。往往发生纠纷和冲突,容易冲动、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纠集老乡和朋友,采取一些过激行为,造成终身悔恨。

3.有的学生法律课的成绩优秀,但遇到实际问题,却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如毕业时不知道与用人单位签协议、合同,购物时不知索要发票,遇到纠纷不愿参加法律诉讼。

4.缺乏内化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把法治教育仅仅作为一门课程,简单地背诵,应付考试,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内化为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解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是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是否具有法的信念。法律信仰的核心是内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赢得了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才会化作人们的内心自觉。所以塑造成教院校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导致成教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已有了重大的进展,公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在部分人心中没把法律当成行为准则,违法犯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触目惊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地影响着成教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提升。

2.由于法治不健全,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很低,这便硬化了违法侥幸心理,侵蚀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使他们处于对法律的迷惑状态。

(二)学校教育原因

1.教育观念滞后。在成人教育过程中,法制教育已引起我们的重视,但落实和实施尚有差距。在法治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力度上还有很大差距。

2.成人教育中虽然开了有关法律课程,但以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律教育,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轻法律教育,从而导致法律教育的弱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得不够好。

3.在法律教学中,缺乏理论联系实际,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能联系实际。部分教师没有处理好教育和教学的关系,教育是“德”的完善,教学是“能”的增进,前者是法律素质教育,后者是法律知识、技能教育,两者应该有机结合。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纯,只求及格,不顾学习结果,使得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较差。

(三)个人原因

1.成人院校学生,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长,其对感情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他们的实践知识和经历不足,总体上处于不稳定状态,往往遇事情绪激动,不顾后果。

2.成人院校学生随着心理和生理的发展,自尊心、好胜心、虚荣心强,对法律规范有抵触心理。

3.成人院校学生由于知识不断拓宽,思想能力不断深化,喜欢创新和探索社会,但由于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参与实践的机会少,而又了解了社会的一些阴影面,产生了对法律不信仰的心理。

三、加强成人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提高成人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成教院校学生是全国大学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塑造他们的法律信仰意义重大。只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才能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真正落实。

(二)完善成教法律教育制度,提高法律素质

1.完善成教的法律教育制度

2.注重成教的法律教材建设

3.配备高水平的成教法律教师

4.加大成教的法律教学投入

5.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成教的法律教学质量

(三)加强成教院校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学生自觉守法精神,使法律成为学生生活的行动准则。

(四)引导成教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紧密结合,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参加法律诉讼活动,与司法部门建立横向联系,聘请法律专家讲课,等等。

(五)优化成教的育人环境

1.教育员工起表率作用,学法、守法。

2.广造舆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必究,违法可耻的氛围。

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3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职学生受到用人企业的青睐,但其法律素养并不理想,纪律观念淡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将从树立法律信仰、创设情景教育、培养法律思维、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法律认知能力、等方面着手,论述如何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

关键词:中等职业;法律意识;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294-01

近年来,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日常生活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有效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刻不容缓。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职学生受到家庭、教育、社会等因素影响,重视个人利益,缺乏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侵犯财产、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给家长带来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学校教育中,受教学计划的限制,不能系统讲授法律知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课教学形式单一,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导致学习法律的热情不高;法制教育成效不明显;使得学生不能准确定义自身行为性质,无法对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以致学生法律意识无法得到提升。

二、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的误导,易冲动,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培养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状态,进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中职学校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具有了一定法律认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信仰。学校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必须从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培养法律思维等综合教育入手。

1.从信仰法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应当学会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开始,只有对法律有了尊重、敬畏的意识,才会从心里下意识的学好法律、遵守法律,才会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生活中,存在着少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情发生,从侧面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制教育应从国情出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不合法的现象,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评价不合法的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仰,在潜移默化中完成法律意识的培养。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认知能力。法律知识影响个人行为。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直观形象的把法律的规定用简单明了的方式传递给学生,通过行为对比,帮助学生鉴定行为的合法性;使他们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变成自己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从而提高自身行为标准,约束外在行为,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水平。

3.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然而,法律条文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学习相关内容提不起兴趣,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从学生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出发,创设教学情景,组织相关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亲身观察、感受,体验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自身、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转变学校法律课教学理念。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先改变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最重要的是专业技能的学习,将促进学生就业视为教学的最高目标,反向指导教学,法律课程流于形式。相反,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品行和规范意识,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学校也应不定期的聘请律师、司法人员、法学专家来给教师做培训,让其接受先进的法律理念,学习如何把法律理念融入到教学中,转变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轻松的接受法律知识。

5.营造校园法治文化,创设法律学习氛围。学校应当积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在校园中营造出良好的学法氛围。利用文化专栏、校园网、校园电视台、组织法律社团等,定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将社会生活作为法律知识学习的教材,定期组织师生对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辩论,让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辨法律问题,使学生受到积极的影响与启迪,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将法治理念逐渐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需要学校在法律教育、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创设法制文化氛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以帮助学生学会尊重、敬畏、信仰法律,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风险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2.建立顶岗实习生劳动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学生顶岗实习的学习、组织、管理工作应由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内容等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把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5

摘要:高校学生校园自杀事故频繁发生,但目前我国在界定高校法律责任上存在误区,将学生死亡的责任及偿付重任压在高校独一主体上,造成高校处理事件压力大、处理结果却很难令家长满意的状况。因此,明确高校对学生校园自杀案件的法律责任及完善赔付制度是减轻学校与家庭压力的紧迫任务,本文从高校学生校园自杀现状及其影响入手,厘清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完善赔付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大学生;自杀;高校法律责任;赔付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02-02

一、高校学生校园自杀现状及其影响

近几年,高校校园自杀事件频发,仅在网上一搜,2015年天涯论坛里报道出来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就有7起。2015年3月16日下午6时10分,华南师范大学一名大三女生在宿舍楼跳楼自杀,抢救无效身亡;3月25日晚北京理工大学一名研究生坠楼身亡;4月7日一早,中国人民大学一男生从8层厕所跳下当场死亡;5月2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大学又有一名男生自杀死亡;5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大二学生王尧在学校自杀离世;5月17日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学生祝某跳楼自杀死亡;5月18日,中南大学学生姜东身从学校图书馆六楼跳楼身亡……

学生在校自杀后,家长痛苦万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应由学校保障,只要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得承担后果;小孩在学校死了,理应找学校要赔偿。家长们在获赔未果或获赔不满意时在学校大闹、拉横幅,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学校迫于维护名誉及教学秩序付出巨额补偿,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教育资源又被迫挪出一部分。

学生在校自杀后,高校是否要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和侵权行为法理论,自杀属于免责事由之一。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1条第4款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免责。但现实中学校为大学生自杀承担责任的是大多数,给高校带来沉重负担;因此,理顺在校大学生自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完善高校学生自杀赔付制度,已经成为高校建设顺利开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明确高校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一)明确高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是一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高校可以通过一定的选拔方式考核公民并为录取的公民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公民在经过相关教育机构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服务,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了高等教育服务合同,从学生入学报到开始,双方形成了高等教育提供者与高等教育接受者之间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高校归责原则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高校的行为或物致其自杀,应根据何种原则和标准确定高校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直接决定了高校、学生以及侵权第三人在学生自杀事故中的责任构成、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等,从而直接决定高校对学生自杀导致的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笔者认为应把过错责任作为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归责原则。此类事件中,判定高校是否要承担学生自杀的损害后果在于高校及其管理人员在案件中是否存在^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判断的标准。存在过错,未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校自然要承担责任;反之,不存在过错的高校无需承担责任。

(二)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综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高校承担法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缺一不可的要件:

1.学校实施了未合理保障学生安全的行为。行为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常见的情况是:自杀行为是由高校教育管理职责相关联的事项导致或因高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或采取的教育、管理行为不当造成的,如因教师体罚学生或者语言上责骂学生等引发学生实施自杀行为,高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学校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不论学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构成责任的承担,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有自杀倾向(特别是心理疾病)或者学生受到伤害后有自杀情绪,学校发现了,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学生在校自杀的严重后果,可认定高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出现学生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这是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4.高校的实施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前一行为是后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此类事件中,如学生自杀结果与高校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高校则应承担责任,反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务,这是认定高校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要件。

三、高校法律责任之赔付制度的完善

学生在校自杀事件高校需承担法律责任时,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由高校作为单一主体赔付,赔付的范围包括:学生实施自杀行为后抢救的相关费用、学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往往一个赔偿费用下来需要上百万。如何拓宽赔付渠道以解决学校沉重负担及减少学生家庭损失?笔者认为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及完善教育行政国家赔偿制度

建立及完善教育行政国家赔偿制度,将高校对校园学生自杀案件中承担的赔付金额列入到《国家赔偿法》的范畴,并将赔偿责任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赔偿种类。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下,大多数的高校是公立学校,公立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公立高校共同面临着教育建设经费不足的压力。因此,建议将高校侵权损害赔偿资金列入国家财政教育经费专项预算,专款专用,对于大学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实行实报实销。

(二)建立高校校园自杀事件赔付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高校可以通过法律责任保险制度来建立校园自杀事件赔付的社会化分担机制。法律责任保险制度指在高校学生自杀事件中,以学生或其家长等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高校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种学校责任保险。当前高校法律责任险覆盖面窄,原因是多方面的:教育经费不足、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保险机构对此类保险的配套政策不到位等等。解决此问题,可借鉴机动车强制险的做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行此类保险,对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及保费来源等统一立法,提高适用性,增强实施力度;这样,自杀大学生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参考文献:

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6

关键词:艺术设计;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9-267-2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顶岗实习成为高校构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艺术设计类专业也不类外。但当前各高校艺术类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学生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实习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高校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和人文关怀化解、规避、降低风险,探索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且卓有成效。

一、高校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

艺术设计作为一个实用的艺术门类进入各高校的教学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特色学科,其具有的社会性强、实践性、专业知识更新快等特征要求设计专业的实践教学应当紧贴社会、紧贴职业岗位的需求。顶岗实习的实施,将使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学生身临其境的置身于职业工作的真实环境中,有了真枪实战的锻炼机会,才能亲身感受到社会、企业、岗位对艺术设计从业人员的要求。目前,顶岗实习在各高校艺术设计专业中得到广泛开展,取得的一些效果。但由于艺术设计类专业特殊的专业性质使得目前能提供大量实习岗位的企业有限,很多企业一般一次只能接受2―3人,导致学生实习地点区域跨越大、企业为顶岗实习提供的岗位数量和岗位性质有所局限等情况,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实习单位的分散性,加大学校的管理难度;二是实习岗位的单一性,进广告公司的就基本是做平面,进摄影公司的就基本是修图等,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拓展;三是设计公司多为小型的民营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也很难安排专门的企业导师进行指导;四是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存在着工作时间不规律、赶工、性质单调、报酬支付延后等情况,学生难免会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不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将使高校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二、高校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实习协议缺失或瑕疵风险

顶岗实习作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从理论上讲,学生、学校、企业应当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合同三方的经济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顶岗实习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即使签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也存在瑕疵,比如仅约定实习单位纪律、免责事由等而缺乏实习报酬、实习安全等条款。

(二)合法权益侵权风险

当前国家有关顶岗实习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高校顶岗实习处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造成高校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容易遭遇合法权益侵权无法可依的风险。例如在实践中,有些设计企业将实习学生当成无偿或廉价劳动力,拒付、克扣、拖欠报酬;加班加点持续劳动;为节约成本不提供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走过场;随意辞退等,导致学生的报酬权、休息权、培训权、安全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劳动安全事故突发及救济风险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是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完成工作任务,比如室内设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到建材市场购买材料,到装修施工现场进行测量等,这就必然存在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正式员工相比,学生专业技能不够娴熟和全面,操作不够规范,事故风险防范意识单薄,更容易遭遇劳动安全事故,威胁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违法犯罪事件发生风险

由于艺术设计类企业大部分规模不大,实习学生接纳量较小,将造成艺术设计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地点较为分散,管理信息不畅,学校管理难度增大。同时,某些学生自律性较差、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心理落差大等原因,导致顶岗实习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健全的顶岗实习法律体系

1.尽快落实顶岗实习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实施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顶岗实习的法律规定,大多立法层级较低、内容零星缺乏系统性。2012教育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规定》)弥补了顶岗实习相关法律的空白,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为尽快规范高校的顶岗实习,相关部门应尽快根据征求意见加紧修改完善《规定》相关内容,同时为更好的发挥《规定》的作用,应提高《规定》的效力等级,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

2.全面推行实施顶岗实习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当前,顶岗实习中劳动安全事故频发,由于顶岗实习学生依然是学生身份,难以按劳动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享受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推行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推行实施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3.建立侵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在顶岗实习中频发的侵权行为、劳动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顶岗实习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严重失职造成事故发生的企业、学校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二)构建“政府、高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共同责任体系

1.政府

(1)加强政府协调、监督和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顶岗实习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顶岗实习信息备案与审查制度,确保学校派出学生过程合法、学生自身条件合法、接受实习单位资质合法,三方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且内容合法;建立顶岗实习定期监察制度;建立顶岗实习质量评估及信息公开制度,对顶岗实习三方的实习质量进行评估并定期公开,促进学校与学校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之间的良性竞争。

(2)加大政府扶持和激励力度

建立财税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参与顶岗实习的资质合法的单位给与减免税收或财政补贴的方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有效开展顶岗实习的职院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立激励制度,对在顶岗实习质量评估中表现优秀的实习单位、职院、学生进行表彰和嘉奖,推动顶岗实习的健康发展。

2.高校

(1)优选顶岗实习单位

高校应在切实考察顶岗实习单位后,慎重选择建立一批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艺术设计类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保障学生在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进行顶岗实习。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高校应当成立专门的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建立完善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为规范顶岗实习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顶岗前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纪律教育,顶岗过程中与实习单位进行常态联系跟踪管理,顶岗后进行总结教育。

(3)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牵头组织学校、学生、艺术设计企业三方签订实习协议,用合同规范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分散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并排除。

3.企业

(1)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积极接收学生来进行顶岗实习;按法律规定和三方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保障顶岗实习的顺利开展。

(2)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在顶岗实习前,企业应当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培训;在顶岗过程中指派设计指导老师进行职业技能的指导;加强岗位外的风险管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构建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客观向学院反馈学生实习真实情况,确保顶岗实习任务的完成。

(三)构建学生法律意识强化机制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提升学生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树立依法自律、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同时,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应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提升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在意外发生或遭遇合法权利侵权时,能求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诉诸法院,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舒胜.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探析[J].怀化学院学报,2010,(03).

[2]徐升.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J].教育探索,2012,(07).

作者简介:

龚勋,女,湖南长沙人,硕士,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湖南省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行政管理、思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