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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范文1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大类:合伙型、契约型及公司型。
合伙型组织形式的主要参与者是合伙人。 与公司制相比,合伙型企业具有四大优点:一是在企业资金的使用上,合伙企业没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就其净资产的40%对外投资;二是在企业决策上,合伙制只需执行合伙人决策即可,公司制企业则需经过各部门层层审批,相比之下合伙型企业的决策较为灵活快捷;三是在监督上,对于企业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基金的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临随时破产的危险,于是会慎重选择合伙人,监督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并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四是税收上,合伙制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制的股东不仅要先交一次公司所得税,而且还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需双重纳税。合伙型经营高效灵活,责任分担明确,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划分清晰,是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中最为普遍的是有限合伙制,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80%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了这种形式。 我国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时候,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缺少法律支持,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基本上都采取公司制。直至2006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才明确承认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合伙制的一种合法组织形式。之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可见,组织形式的不同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契约型组织形式,是指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型的优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破产隔离功能。
在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承担以自己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公司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独立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这在合伙制和契约制组织形式中是不允许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管理系统,降低了基金运作风险,提高了基金运作效率。国有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宜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规制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近几年来国内PE发展迅速,本土PE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落后于其发展。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都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明确规定,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规,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主要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
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起初基本实行公司制,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明确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地位,消除了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发展初期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只有监督权,没有执行权和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已拥有足够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进行规定和约束,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合伙制作为最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但这仅仅是在法律体系上走出的第一步。目前,国内尚无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的法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缺少法律规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法律上的要求。此外,对于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暗箱操作侵害投资者利益,民间PE的不规范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客户的承诺收益行为,也都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
2011年2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立PE的强制备案制度。这有利于从合格投资人、基金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PE, 从而使行业向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但这并非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门法律。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是私募股权资本实现收益的关键所在。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有效退出,使公司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增长转变为实际的收益。 如果市场上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筹备时将难以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上筹集到资本,基金管理人无法筹集到资本进行投资。因此,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IPO。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的一段时期内逐步售出,最终实现从投资公司的退出和资本的变现,收回投资,完成资本的增值。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二是回售退出。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股权回售给被投资公司。回售退出往往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履行对赌协议 ① 的情况之下。如果被投资公司不能按期如约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要求其自身购回。三是二次出售。私募股权基金将所持有的股份向第三方出售,第三方可能是战略投资者,也可能是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范文2
私募股权投资的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一般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而获利。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来看,主要有两类公司,第一类是独立的公司,其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另一类称为“创新子公司”,即金融公共机构(如证券公司、银行等)的内部PE投资部门或子公司。
从美国凯雷投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和投资银行的PE投资部门或子公司的业绩研究表明,美国和欧洲的主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20年的投资表现中优于3年期、5年期、10年期以及15年期的主要证券指数(见表1)。英国风险投资协会的调查报告也显示了英国的业绩表现优于总体养老基金资产业绩和3年期、5年期以及10年期的主要证券指数。
从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绩效研究来看,影响PE业绩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期的公司债券收益水平、投资期的股票市场收益、投资项目的期限、基金的规模大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经验。总体看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能获取较高的收益,主要原因是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PE不仅给企业提供货币资本,同时还提供企业家才能这个生产要素,并成功地将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项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产生了1
+1>2的效果。
国外PE的发展情况
20世纪初期,资本与劳动力这两项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是促进当时生产力飞跃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金融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项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再次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PE的兴起。
全球PE发展情况
据Van Hedge Fund Advisors公司统计,1988年时全球私募基金仅仅1373家,管理资产规模不足420亿美元,到2003年底,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已超过8000家,管理资产规模近1万亿美元,在15年时间里,基金数量增加近7倍,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约25倍。2007年新募集资金额超过5430亿美元,新募集基金中规模比较大的主要集中于不良债权、基础设施、并购、自然资源和次级债等类型(见图1)。
Intelligence Ltd. 统计,截至2007年,全球私募基金管理的资产金额已经从2003年的1万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2万多亿美元,并预计,在未来5~7年中,全球私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达到5万亿美元的规模。
总的来看,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相比股票市场还比较小,但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简单有效的所有权商业模式,并能够给投资者带来较多的投资机会,未来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兴市场发展情况
新兴市场的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根据新兴市场私募股权协会的统计(见表2),2007年新兴市场204只股权基金共募集590亿美元,比2006年募集的33亿美元增长了78%;平均新募集基金规模也明显增长,2007年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为4.26亿美元,比2006年2.72亿美元的平均水平大幅增长,主要集中于资源、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类的基金。
在新兴市场中,亚洲市场成为投资的首要目标,尽管亚洲不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市场,但2007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亚洲募集了287亿美元(不包括专注投资于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基金),占整个新兴市场的49%。根据Asia Private Equity Review的统计(见图2),近年来,亚洲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包括日本)不断加快增长,由2002年不到1000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近2000亿美元的规模,五年内增长了一倍。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情况
从目前发展来看,两类PE机构,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PE投资部门或子公司,前者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美国前五大机构管理的资金超过3000亿美元,是当今华尔街增长势头最迅猛的金融王国。
美林证券的股权市场包括全球现金股权交易、全球股权相关产品、全球股权融资服务、全球私募股权、战略风险管理和其它股权市场。其增长业务主要是全球私募股权业务、战略风险管理和股权相关交易的服务。高盛证券的各项业务中交易与直接投资业务收入占很大比重。2006年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及2007年直接投业务均收益颇丰。而摩根士丹利的资产管理则是其主要业务之一,2005~2007年资产管理规模呈逐年增加之势。2006年摩根士丹利的资产管理收入增长放缓的主要原因是受私募股权投资收入减少的影响,而2007年摩根士丹利的资产管理收入的增长主要是房地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基础设施业务方面投资大幅增长。此外,摩根士丹利还设立了亚洲直接投资部,并于1993年开始在中国进行长期直接投资业务,迄今已在中国对多家企业进行了成功的投资,包括平安保险、南孚电池、蒙牛乳业、恒安国际、永乐家电、山水水泥、百丽国际等多家行业龙头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在国内乃至全球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国外银行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直接成立基金进行投资,近年来银行的股权投资发展速度较快,以应对证券脱媒现象。
美国银行的股权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公司投资和战略投资。花旗集团设有另类投资部,管理涵括五个资产类别的多种产品:私募证券、对冲基金、房地产、结构式产品和管理期货,并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渣打银行2006年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有强劲表现;2006年、2007年两年运营收入大幅提高,主要是结构性金融交易的高分红、私人股权投资收入和债务性证券处置的增长。渣打银行还计划扩张私人直接投资业务,到2011年时在亚洲掌管的私人直接投资业务规模达到100亿美元。
国内PE业务的发展情况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成熟,PE投资业务开展较晚,但从市场发展来看,目前中国的PE业务已经过了启蒙阶段,进入初级发展阶段。
国内PE市场的发展情况
从1999年至2006年,中国PE投资业务的开展,主要由国外的金融机构所主导。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入股上海银行初具PE特征,2002年摩根士丹利、香港鼎晖、英国英联3家公司投资蒙牛,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的控股股权,进入2005年后,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淡马锡、橡树资本、高盛、凯雷集团、KKR等国际著名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工行、民生、太平洋人寿、平安保险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引资工作,均获得了巨额的投资回报。而这一阶段,国内相关的机构较少,只有中金直接投资部演变而来的鼎晖投资和联想旗下的弘毅投资等少数几家。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国内A股市场的火热,新《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筹备中的创业板推出的呼声较高,以及有关M&A政策等一系列的因素推动,加上国外PE机构高收益的示范效应,促使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加速。继2006年底中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获准成立后,2007年,第二批总规模为560亿人民币的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以及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获批。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07年共有12支本土新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占亚洲新私募股权基金数量的18.8%,共募集37.30亿美元,比2006年的15.17亿美元增长了145.9%,占亚洲新募集资金的10.5%。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占到总投资额的65.0%,其次是广义IT(15.4%)和服务业(10.6%)。在投资策略上,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呈现多样化,成长资本占主导,过桥资金、收购和PIPE类的投资增多(见图3)。
从退出情况看,2007年,由于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为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而股市高度活跃的市场状态也为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提供了较高回报,促进了退出的本土化。从收益上看,目前无论是本土的PE,还是国外的PE,在中国市场上所获得的回报率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年平均回报率超过35%。
未来的发展趋势
中国PE还正处于培育阶段,政策发展极其不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四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公司;第四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尽管当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享受不同监管政策,但各类金融机构也以不同方式开始逐步参与PE业务:社保基金在过去5年内参与多个私募投资项目并获得高收益,2006年保险公司可以试点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通过私募方式投资产业基金,2007年券商直投基金开闸放水,2008年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表明了银监会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做私人股权投资,商业银行也一直尝试借道混业经营来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尝试通过间接方式进行。可以肯定,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均非常看好PE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并积极地以不同方式探索开展PE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范文3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完善
1.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并逐渐与企业全球化接轨,使得更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了中国,并随之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土。随着大量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量涌入我国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安全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可见,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与公众的利益、防范发生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引导是必不可少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很短,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传入中国。随着我国政府于1998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若干机制的意见》的颁布,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才算是真正起步,最近十余年的时间才算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可谓是典型的外来品。截止2011年底,我国登记的合伙企业达到13.84万户,其认缴出资额达到了14633.1亿。2011年我国PE的资金总量超过了8000亿美元,在过去十年里PE行业成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与其他朝阳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2011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使得以往传统的融资方式受到了巨大的打击,金融行业银根紧缩,银行惜贷现象的越来越严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一种,不但使得社会融资的机构得到进一步丰富,更是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复苏。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3.1法律体系不完备
类似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PE采取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给予了法律上的援助和支持,并且同《证券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PE基础的法律监管体系。诚然,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已经满足监管体系的需要,然而却没有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造成PE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得不到保证,PE资金募集与投资运作的过程等监管内容的缺失。现阶段,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不强,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制度的缺少与法律的漏洞。除此之外,未形成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很容易导致监管法律没有“弹性”,不是过于严苛就是“放任自流”,没有将导向与规范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募”基础性规范的缺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将会逐渐显现。
3.2监管部门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涉及到较多的部门,如银行、工商局、证监会等等,众多部门和单位都会参与到监管的工作中。在现阶段的监管形势下,由于缺少负责系统监管的统一部门,也没有对有关单位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精细划分,致使监管职责不清,形成“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由于协调与配合不到位,使得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较低,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在某些领域私募股权投资经济存在有双重、多重监管的现象;还有一方面,监管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无死角。所以,应该借助法律对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定。
3.3缺乏信息披露的要求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前提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这也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条件。所以,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要进行公开披露,但是一些必要的信息却是必须要公开出来,这对投资者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但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提供帮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能够借助信息的披露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存在的隐患风险及时发现与解决。就目前而言,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制度有所缺失。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性质决定,其运作的透明度不高,没有必要的信息披露会造成投资者尤其是非机构的投资者无法对到基金的真实运营情况进行了解,无法获取信息就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利益保证也无从说起。此外,监管部门对经营运作信息的不了解,也就无法对基金实行有效监管,为其发展埋下了重大的风险隐患。
4.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措施
4.1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经济的立法思路,应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经济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基金投资在运转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转与监管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之上,专门制定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种法律规范,从而为其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当前,迫在眉睫的事是要需要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出发制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具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为其监管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及时修订,在《证券法》的大框架之内有效借鉴基金的私募问题,让《证券法》中的证券范围能够扩宽到基金类证券之中,进一步细化“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的解决基金的私募问题[1]。
4.2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
确定一个经法律认可的统一的监管主体,并对其监管的具体职责与监管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按照法律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就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而言,通过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是最合适、最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特征就在于私募,并且私募发行是证券的一种发行行为,对其的界定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对于这些专业性的问题,证监会中有很多更加专业的人员。同时,证监会在私募股权上还拥有相当明显的专业优势以及监管经验,将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合格的投资者相应的资格规范以及其的认定与管理。并且证监会所具备的这些优势是其他的部门所难以具备的。同时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来看,无论是其发起、设立还是最后的退出等都和证监会的职能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建议授权证监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机构[2]。并通过立法来对证监会的监管职权以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有助于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监管,并也使得监管的成本得到降低。
4.3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机制
当私募股权基金出现重大变化时必须要及时的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也需要进行备案。这样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转情况以及风险。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想社会大众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却有义务向投资者与基金监管部门两类对象披露信息[3]。对于那些机构投资者来讲,因为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在经济实力上具有良好的优势,可以和发行人进行讨价还价,同时在信息的搜集、分析以及判断上也具有一般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优势。那么就需要在法律中对机构投资者向发行人索取各种信息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让机构投资者可以字形决定需要获取哪些资料。而对于那些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以及自然人等等,因为不具备有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那么法律中就必须要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向这些人披露相应信息的义务,同时还必须要求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自行约定个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范围等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
5.打造信息化监管措施
必须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起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与检测系统。经济的利用各种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手段对重点地区与基金的风险进行检测与预警;对整个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更好的指导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妥善的处置,对于那些失信、违法的融资机构与炭包机构则需要建立起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监管部门要利用好信息技术来对监管机制与手段进行创新,在分类监管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不断地推动信息化建设,做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以及监管系统,增强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大风险事件,必须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妥善的处理。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网络监督,着力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水平。通过软件手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并形成报表发送到监理机构填写监理报表,如有问题则发挥修改,对完善的监理报表通过软件上传发送到各个对应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则是发送到私募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流程见下图。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未上市的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先进的管理人才与技术,帮助企业法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经营,使得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得到增强,促进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当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4):165-173.
[2]方毅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私募股权投资范文4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私募股权投资范文5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6 —02
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强制备案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迈入新阶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两个大的区别,一是资金筹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资对象不同。前者通过私募筹措资金,后者一般通过公募筹集资金;前者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企业股权上市而获利,而后者主要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此,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而言,与证券投资基金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和资金筹措上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对其监管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探索
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该办法确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度,备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到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2011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试点地区股权基金试点和备案的通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现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该文件从六个方面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方兴未艾,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对其规范不力、监管不严、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的缺点也越来越得到暴露。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资本募集不规范。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也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涉足高利贷。更有不少机构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4)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对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种种优惠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对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机构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策研究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升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层级、提高效力、完善监管、增加透明度、落实优惠等方面着手,提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规章,法律层次太低,因此,要尽早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宜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其次,应尽快设立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最终以构建证监会统一行政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我监管三方面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再次,要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具有非公开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因此,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惠;2、提供引导资金;3、分担投资失败形成的亏损。目前,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往往还体现在书面上,有必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私募股权投资范文6
传统产业位居首位
从投资数量来看,根据2006年至2008年5月的统计数据,传统产业位居各产业投资数量之首,占此间全产业投资事件数量的34.9%,其次是房地产、消费者、信息技术、商业服务产业的投资数量居于17%―10%之间,医疗保健、互联网、新能源和文化传媒产业的投资数量比例相对较少。
从投资金额来看,2006年至2008年5月统计显示,传统产业所占比重超过50%,以53.9%的比例占据第一位,其次是房地产16.7%,其他各产业投资金额所占比重都在10%以下。可见,投资金额的产业集中度较投资数量更加高。
传统产业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发生在银行、机械、化工、金属矿产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几个行业,特别是在银行领域,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都在谋求优化资产,上市融资。同时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组步伐业大大加快,这就为国内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创造了大量机遇。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基金大胆涉足这一领域,催生出内地房地产企业海外上市热潮,绿城集团、世茂房产、鑫苑置业以及最近的河南建业等案例比比皆是。
消费者产业存在的巨大市场规模同样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尝尽了甜头。中国的消费者产业面临的巨大市场机遇可以简单概括为:人口众多、城市化加速、消费升级,仅此就为投资机构在食品、饮料、教育等领域发现一大批明星企业打下了良好基础。蒙牛、太子奶等企业早已成为业界耳熟能详的成功案例。
供求双方共同推进投资多样化
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多样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供求两方面因素。
从供给方面来说,除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加快涌入中国价值洼地外,本土投资基金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企业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国家相关政策也在为各路资金进入私募投资开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允许部分券商做直投业务,社保基金也是踊跃担当LP。所以,目前国内PE投资已经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充裕的资金为了寻觅出路,十分有必要扩大投资范围,网罗一切潜在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