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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等的事先谋划和安排。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并且其在纳税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选择性,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而增值税成为了我国税务筹划的重要领域。本文探讨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和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要件
关于“税收筹划”,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税收词典》中概括为:“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投资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著作中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三种类型。通过上述几述几个税务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违法;二是计划性(事先的谋划或策划);三是目的性。下文简要地将税务筹划与偷税和避税等概念作一比较,以进一步说明这三个要件对税务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与偷税。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典》中的定义,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偷税可能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收入数额。透过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来避免或减少应税义务的发生,与偷税行为发生于应税行为之后显著不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行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2)税务筹划与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差别或漏洞,通过对商业和财务事项等的安排,如采取转移和改变纳税人身份、变更经营方式和地点等合法的手段,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避税可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顺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负的行为。顺法避税顺税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功能,因而是税法允许或鼓励的。例如,国家提高资源产品的出口税率之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通过把资源产品出口业务改变为资源产品深加工和内销业务,即属于顺法避税,与税务筹划同义。逆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在生产领域,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低出厂价格,再抬高二次销售价格的方法,降低税基,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即属于逆法避税。尽管世界各国均没有对逆法避税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均对其持反对态度,并且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当纳税人产品或服务转移价格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价格进行调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逆法避税。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增值税纳人身份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营规模要符合数量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核算要达标。但是增值税实施细则又规定,经营规模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达标,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一例外性的规定,为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别,而不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时候,身份的差别就不会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为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税负则越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与增值率无关。可见,关于增值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关键是判断增值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计划销售额和计采购额,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如果只考虑税额因素,税额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优的方案。略为复杂的方法是通过“无差别点增值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其确定方法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当含税收入*征收率=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相等,此时的增值率=征收率/税率。例如,如果征收率为3%,税率为17%,则无差别点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2)增值税特殊业务筹划。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劳务,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集中在一个纳税人身上,即增值税条例所规范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两种特殊的经营业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遵循的是一项交易观,即两项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即如果没有货物销售,就不会发生营业税劳务。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要么全额征收增值税,要么全额征收营业税,这要取决于货物与营业税劳务在总交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机器制造企业向某一客户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由于该企业属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安装业务所不需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兼营业务是指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且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对于兼营业务,遵循的是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又规定,如果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但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的课税依据是营业总额,所以,一旦对营业税征收了增值税,又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势必会增加整体税负。所以,对于兼营业务,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达到分别计税的目的,这也可以被视为增值税税务筹划。与兼营业务原理类似的情况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即纳税人同时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该种兼营行为,遵循的是不利原则,即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不同的税率依率计征;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该种兼营项目的筹划方法也只需要顺势而为,即可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是一种目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理财活动,会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业机会和税务风险,本文在展开税务筹划讨论的时候,只考虑了税额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应纳税额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价值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光要考虑税负因素,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既不能低估税务筹划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牛龙.营业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师.2011(9)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高校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目标
2012年“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高校现代服务业项目,使得高校也急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
税负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最初始动因,高校“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由原先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后选择最小税负纳税人类型。
(二)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另一目标是准确估算纳税风险并使之最小化。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受税收政策阶段性调整与变动、高校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为避免税务筹划失败给高校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税务筹划时需认真实施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三)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标
在当前高校扩张与内涵建设双重需求下,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高校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运用延迟纳税或提早抵扣进项税额等方法,充分挖掘资金的时间价值使高校资金效益最大化,也是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拟定并分析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拟定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是降低使用税率,“营改增”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5%下调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纳。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另一种税务筹划方法,少数选择了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为自身创造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机会。
(二)可行性分析
要使税负最小化,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纳税人类型。而如何恰当选择纳税人类型,关键是要做好两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分析。
假定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纳税下降分析: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合计税费5.5%R。“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合计税费3.2%R 。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率为42%。
而一般纳税人高校从营业税率5%提高为增值税率6%,税率的提高可能带来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高校应立足以往财务信息基础,合理评价成本中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比例,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点测算,慎重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G,购进增值税率为T。
一般纳税人税负:R/(1+6%)×6%-G×T+[R/(1+6%)×6%-G×T]×(7%+3%)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R/(1+3%)×3%+ R/(1+3%)×3%×(7%+3%)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由R/(1+6%)×6%-G×T+[ R/(1+6%)×6%-G×T]×(7%+3%)= R/(1+3%)×3%+ R/(1+3%)×3%×(7%+3%),得:G×T×(1+10%)=3%R
令T=17%,得G=16.04%R
即当可抵扣税率为17%时,高校“营改增”项目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金额达到并超过含税服务收入的16.04%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一)会计处理的调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高校,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规定,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核算项目繁多,“拼盘”项目使得“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较企业更深远。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增值税的筹划,首先要准确设置项目,其次要相应的改变核算流程,从而理清纳税与非纳税项目,防止纳税项目与非纳税项目收支,尤其是支出混同导致的进项税抵扣混淆,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
以苏州大学会计核算为例,增值税应税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科研性专项资金,另一类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性质资金。首先为避免收入与税款同项目核算导致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剩余经费情况的发生,增开了增值税项目大类核算税款,每个税款子项目对应一个相应的纳税项目,这样科研性质的纳税专项经费与其他非纳税项目经费就泾渭分明,项目成本支出的进项税抵扣也清晰可辨。
对社会服务收入作了相应的核算与管理的调整,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各类材料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值税核算。核算时运用增值税先抵扣后转出的方法,即对用途不明的购进材料先抵扣进项税额,在材料领用明确支出用途时再将用于不属于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既有效规避超过180天认证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又有效理顺了学校大盘经费中真正属于纳税项目的成本性支出。
(二)对交易方的选择
如果高校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或服务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进,其效益是不同的,由表1可知,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意味着可抵扣税额越多。但是除了考虑抵扣因素外,还应考虑价格情况,通常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进项税率与含税销售价格两种因素。
假定某高校的交易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作出选择前可先比较从这两者购入后自身剩余收入的大小,从而选择能使自己资金效益最大的交易方。
设某一般纳税人高校不含税收入为S,销项税率为T′,需要购进一批试剂材料,其中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1,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1=17%;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2,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2=3%(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为P3,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3=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测算以上含税购进价格的均衡点。
设剩余收入Y=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格-其他费用(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F)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Y1=S-P1/(1+T1)-Q-[S×T′-P1/(1+T1)×T1]×F
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2=S-P2/(1+T2)-Q-[S×T-P2/(1+T2)×T2]×F
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3=S-P3-Q-S×T′×F
1.令Y1=Y2,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2=[(1+T1)×(1-10%T2)]/[(1+T2)×(1-10%T1)]
则P1/P2=[(1+17%)×(1-10%×3%)]/[(1+3%)×(1-10%×17%)]=1.1521
即当两者含税价格比P1/P2=1.1521时,可以任意从一般纳税人或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当P1/P2>1.1521时,选择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剩余收入会更多;当P1/P2
2.令Y1=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3=(1+T1)/(1-10%T1)=1.1902。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供货价格比P1/P3=1.1902时,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任意选择供货方,当P1/P3>1.1902时,应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收益更大,当P1/P3
3.令Y2=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2/P3=(1+T2)/(1-10%T2)=1.0331。
说明同样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购进材料,当价格比P2/P3=1.0331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关系,而当P2/P3>1.0331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方能让自己剩余收入更多,当P2/P3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可抵扣问题,所以只需要选择交易方含税总价最低的,即能使高校自身现金流出量为最小的为最佳。
(三)发票使用与管理
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从领购到报税、从开具到认证、从作废到红冲等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如使用与管理不当,轻则罚款,重则可以刑法处置。为此,高校财会人员应通过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内部纳税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营改增”后高校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既是一种正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因此,高校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时时监控出现的各种问题,既关注税务筹划的收益,也充分估计税务筹划的成本,包括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过信息反馈实现对筹划方案的再评价,以谋求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3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晓芳.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管理,2008:22-25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9-118.
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
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作者简介: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5
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存在的风险点出发,分析了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税务筹划等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一)计算销项税时存在的税务风险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尚未出台,银行业增值税销项税计税的范围预计为贷款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金融商品买卖投资净收益、不动产买卖价差、贵金属等货物买卖类业务销售收入。我们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得出销项税计税基础,但需要格外注意财务报表不能直接反映的、或不经常发生的应税业务,增值税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业务,以及有税收优惠的应税业务。比如,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可按现行税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不动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购入不动产可以抵扣,未来销售不动产时,就要区分是否抵扣了进项税,按照何种方式纳税。又如,增值税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以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比较复杂,较难掌握,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比如礼品的增值税处理,既要区分礼品的来源,也要看礼品的用途。委托加工的礼品不论是赠送客户还是赠予员工均属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同时,进项税可抵扣;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的,属于视同销售,而赠予员工的,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二)进项税抵扣存在的风险点从已实行增值税企业的实践上看,很多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发票不合规等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少抵、错抵及漏抵,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也难免存在同样的风险点。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因银行报税人员未接触过增值税,可能对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不明确,造成可抵扣项目漏抵,不可抵扣项目错抵的风险;第二,因取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信息不准确,或发票开具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附着相关明细,不能获得税务机关认证,造成可抵扣项目无法抵扣的风险;第三,发票抵扣时限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凭有效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因发生费用的基层网点或机关部门没有及时向财务报销,错过认证时间,而无法做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存在的风险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担负严重的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尤其要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善、工作失误、或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犯错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四)税收筹划风险营改增后,银行业税率预计提升至6%,如果抵扣不足,将导致税负不减反增,我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也可能因为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第一,筹划方案的某些项目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突然调整而变得不合规范。第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较强的时效性,或在条件及地域上有限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全面的理解优惠政策,或了解不及时、不透彻,很可能会丧失享受优惠税率的机会。第三,税收筹划不等于少纳税,它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多个环节,多个税种,如果筹划人员财务、税收、银行业务及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不能考虑周全,统筹谋划,税收筹划很可能失去效果。第四,如果过分追求节税效应而忽视税务法规政策、财务核算规范,企业可能因此承担税收法律风险。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风险管理措施
综上分析的风险点,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依法合规意识首先,要加强合法纳税的主观意识。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法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要件之一即为“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虚开或授意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银行财务规章制度,还属于违法行为,银行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恶劣的声誉风险。因此,我们可通过下达红头文件、操作指南、召开视频会议、学习网络课程等方式,全员普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要加强各级领导责任人、中层干部、报税人员、费用经办人以及开票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其次,正确计算增值税税额。总行税务管理部门对各类业务计税方法进行规范统一,可将业务按照一定标准,如某些业务属于征税范围,某些业务免征增值税,定期下发税务指南。第三,加强表外业务管理,对表外业务进行纳税辅导,防止利用表外业务偷税漏税。第四,对于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疑难问题,要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咨询,避免涉税风险。
(二)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获取有效进项税发票首先,报税人员要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值税实施办法对不可抵扣项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一个原理,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取决于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次,可抵扣的项目要保证业务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发票内容符合规范,能清晰的表明业务性质,对内容模糊的发票,要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或能够说明业务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进项税发票要及时认证,不能超过开票日期180天,防止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首先,将增值税发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确保与“金税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其次,为满足开票需求,需购入大量税控系统专业设备,银行要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
(四)合理税务筹划,防范风险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为了达到节税效应,更要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策略,以企业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纳税最少不代表利润最大。“营改增”后,银行业需要调整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政策、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乃至系统以适应增值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业务部门在这些方面提供税务支持。其次,税务筹划要遵循法律规定,与国家税务政策导向一致,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实时调整方案,使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规,保证税收筹划成功率。第三,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对税收政策解释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使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能够认可我们的税务处理方式,才能避免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第四,注重银行税务人员的培养。基层银行的办税人员多是兼职,轮岗流动性强,税务知识有限,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简单易操作,有较强的专业性,现阶段基层行税务人员难以胜任税收筹划这一重任,所以加强对银行税务人员的培训与培养非常重要,在“营改增”实施前期,也可以聘请税务进行指导,使税收筹划更具专业性。顺利完成银行业“营改增”,将意味着我国第二次“营改增”改革进程全面完成。我们可以展望在不久的未来,“营改增”将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实现整个市场完整的税收抵扣链条,以更科学、更合理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营改增”后,银行业的计税难度加大,经营管理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金融机构税负水平、经营成果都有较大影响,面对一系列不利因素,我们应坦然处之,仔细研究增值税法下的经营行为,依法纳税,合规经营,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总行税务处.营改增对经营管理影响及落地实施近况.北京:中国农业银行,2015.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现代企业;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59-02
我国的税收体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加深,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营改增就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可以将营改增看做是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对相关的政策详细地解读,寻求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新途径,并合理地运用政策。税收筹划就是充分运用各种税收制度和政策,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纳最少的税,实现企业经营价值的最大化。在营改增大背景之下,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企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完善的税收策略。
一、营改增的原因分析
1.营业税征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营业税也就是对企业经营额进行征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营业额每超过一个规定的标准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营业税,营业税在企业各项税收中还不能抵扣,这就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同时,层层征收营业税也提高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营业税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比较大,势必加重了服务企业的经营负担,对第三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体现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并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2.营业税扰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在企业所有的税务种类中,增值税是最具有中性特征的税种,也就是公平性比较高。在征税过程中,不需要对征税的客体进行区别,这种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着企业做大做强。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虽然增值税的覆盖面积比较大,但是仍然还有不少企业没有实施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存在势必会导致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大大降低。增值税在企业中实行的是税额抵扣制度,只是对企业增值过程中进行纳税,税收负担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是由于企业营业税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务的税款都不能进行税额抵扣,这势必扰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3.两种税制并行造成了征收中计算和管理困难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着不同的服务范畴,其在管理和计算过程中也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两种税制并行势必会增加征收的困难和管理的困难。现代很多企业都是混合经营体制,而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区分和计算是一项难度不小的工作。企业在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不少商品和服务内容都是混合经营的,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将其进行划分显得十分的困难,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做法,营改增之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征税的管理力度。
二、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筹划需求
1.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很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及时了解透彻相关的政策信息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不了解增值税的抵扣方式、审批流程以及相关的曾策法规,未能及时地履行应用的纳税义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纳税、漏缴税和迟缴税的现象,给企业经营造成了极大的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是税收筹划的本质要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帮助企业分析清楚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提前处理好企业的纳税行为,应尽的义务应该及时的履行,争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少缴税,尽量将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降低税收负担的需求
在降低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企业最关键的事情就是在新的税制体制下如何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在新的税制体制下对于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来说,其增值税的税率从原来的3%提升到了11%;对于从事有效资产投资租赁的企业,其税率从5%上升到了17%。在这些服务性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势必会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对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良好的企业税务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同时也能切实提高企业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企业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3.延迟缴税的需求
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合同、交易流程进行精确的控制来掌握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费用的确认时间,避免及早缴纳了税款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有利于企业节省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为企业间接地创造了额外的经济效益。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进行推迟,在营业税成为增值税之后再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同时还能够取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部分的税额能够直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过多的资金流出,相对于折旧法转化而来的现金流入来说这种方法能够获得更多的时间价值。
三、营改增后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身份选择所带来的税务筹划空间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税率划分了4个层次,分别为17%、13%、11%和6%,其中小型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一般为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上税负低于执行的税率。但是,考虑到很多企业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充足的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实际的赋税可能会超过3%。根据相应的调查报告显示,参与试行的企业有超过一半的企业相对之前营业税税负有上升的趋势,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了小型规模的纳税人,其税负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因此就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空间。例如,我们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6%计算,假设不含税的销售额为x,不含税的购进额为y,增值率为l,那么就有增值率l=(x-y)/x*100%,在等式的两侧同时乘以x在乘以17%得到了l*x*17%=x*17%-y*17%,所以,一般纳税人应应该缴纳的税额为:l*x*17%,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为:x*6%,当两方的应税额相等时,即v*x*17%=x*6%,那么v=6%/17%*100%=35.29%,进过计算,当增值率超过l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负重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带来的税收筹划空间
在相同的营改增企业中,不同的行业,其增值税的税率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比如交通运输行业,可以存在一个企业同时适合有形资产租赁的17%、陆路运输服务的11%、物流交通服务的6%三个不同层次的税率。在一个行业中存在如此之大的差异性,促使了很多企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拆分,将原来高税率的服务项目变为低税率的服务项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筹划之间的差异性也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的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3.兼营营业税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的空间
新的营改增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该分别对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进行核算,没有进行核算的应由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核算。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应税项目的实际税额价格进行调整,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比如对于租赁业务中企业兼营营业税率为5%的不动产租赁和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3%的有形动产租赁,首先企业需要将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分开核算,否则将由税务机关加和进行核算;其次,如在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中拆分租赁收入,是需要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的。在拆分过程中不同的拆分比例所带来的税务负担是不相同的,由此产生的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四、现代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对策
营改增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着不利的影响,当前,企业应该主动求变,利用税收制度的改革,在发挥营改增最大作用的同时,采取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措施。
1.对产业链的定价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缴纳的税款类型也发生了变化,由缴纳营业税转变到了缴纳增值税,企业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对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的价值价格体系进行重新的定位。对于上游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具备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可以适当提高进货的价格,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是一般的普通纳税人,那么本企业在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时可以适当提高销售的价格;因为本企业已经具备的开具发票的权利,下游企业获得进项税额之后可以对提高的价格进行抵扣,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新的税收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的产业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产业链的价值分配发生了改变,所以企业应该及时地对产业链的价格体系进行调整,以便很好地应对这种变化。
2.选择好纳税人的身份
上文中也提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型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其在缴纳税款时拥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营改增之后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营业额的企业可以申请小型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小型规模的纳税人的身份能够明显降低税负,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尽量要申请小型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对于那些应税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该将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到子公司,保证企业符合相应的申请要求,从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税额度低于相关的要求。在以往,纳税人的财务制度、财务披露制度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而营改增之后,制度的灵活性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较大的空间。
3.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在制度试行过程中,为了照顾企业的经营,出台了不少的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出台的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原来实行免税的企业,营改增之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同时,国家对于不同行业之间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实际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营改增制度改革正在分步骤有序地进行,很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企业来说,在机遇面前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好优惠政策,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的效益最大化。
4.尽量多的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合理地选择供应商。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已经对增值税提前进行了支付。企业在选择相同供应商时,应该考虑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抵扣率问题。其次,区分好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企业的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及时识别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项目,然后分开核算。
结语
总之,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法规。税务筹划人员应该清楚本企业业务性质和纳税流程,在对筹划空间进行仔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对策,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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