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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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1

一、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产生的影响

1.规范了招投标行为

通常,资格审查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惩治腐败,因为其资格审查明有明确要求,既根据规定对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审查,完善招投标过程。

2.明确了范围

之前我国在某些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时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某些部门故意逃避招投标。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明确要求暂估价形式也应该依法进行招投标。

3.完善了体制

通常情况下,串标、行贿中标和虚假中标等等,都会对招投标产生较大的危害。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标、行贿中标和虚假中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投标人一旦有上述不良行为就会面临中标无效、接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法律造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比如第四十一条就列举完善了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的情况,对具体处置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4.规范了委员会人员的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独立公正是招标投标公正、公平的关键因素。实际操作中某些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指定委员会成员,甚至干预委员会选取,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此条例对委员会专家成员的选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专家库中随机对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选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果不是法定原因,招标人不能随意变换依法确定的委员会人员,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包括:确定委员会成员和抽取评标专家等。

5.增加了干部影响招投标的处罚条款

在招标投标领域中,某些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干预甚至存在着权钱交易,从而使得招投标领域成为了违法违纪的高发区。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要求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用任何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改变中标的,依法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进行开除;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刑事追究。

二、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投标的意义

1.利于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法律漏洞

之前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执行了招投标制度,促使招投标领域朝着法治方向进展。如今招标采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招投标当事人互相串标、围标,打乱规则,破会秩序;二是某些应该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甚至进行虚假招标;三是某些领导插手正常的招投标。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个别人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工程领域里有关的招投标法律规章不完善,从而使得个别人能够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违纪活动。面对这些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使其具体化、可控化;而且在处理新问题方面也做出了规范,有效的避免了之前招投标中具有的法律漏洞。也是落实中央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反腐机制的重要任务。

2.促进了招投标行业规则的完善

在只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各地区及部门依据自身条件为了做好本身的招投标工作,都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法律条文。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应有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规程越多操作越不统一的乱象,使得我国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对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依据实践经验,对招投标行业进行了法律层面的严格规定,使得招投标实现了规则上的统一,为保证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3.加强了招投标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专门用一个章节对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细化分工,明确了包括交通、水利、铁道等部门在内的监督监察工作,强有力的改善了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从而在体制上完善了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和规范。现已经在九个省市建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现了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化。

4.利于招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颁布实施前招投标领域普遍存在着陪标、串标、围标、转包、分包、恶意竞价等多种不诚信行为,使得不法企业不断得利而诚信企业却步履维艰。依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鲜明的提出了要建设一个完善的招投标信用制度,对那些失信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得招投标行业不断朝着自律、守信、诚信的方向发展,营造了一种守信光荣的良好企业氛围。不仅如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招标投标协会”做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使其能够在政府主导下依法有效进行服务和自律工作,不断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三、结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加强了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因此各部门应紧紧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深入推进我国招标投标科学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玲.完善招投标制度改进和加强招投标监管[J] .China's Foreign Trade,2011(04)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2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市场趋势

《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权力干预招标等突出问题,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界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和逐一对应的处罚措施,但并未触及到带有根本性的体制机制问题。长期被业界诟病的“政出多门”,行政监督越位、错位等关键问题,在《条例》中并没有强有力的纠正和约束措施;倒是颇受社会质疑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了法规的口子,这个交易场所如若定位失准,必将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深刻的影响。

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上面的政策到了下面贯彻落实时,往往就因夹带“利益”而走样。《条例》施行后,由于全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化,招标投标市场走势将扑朔迷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以及 《条例》中几个有分量的关键条款分析,预计会有以下几个主要趋势和特性:

1. 招标市场竞争的复杂性

正规招标机构最迫切的诉求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市场竞争原则。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这次《条例》中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可能是默认了低价竞争现象。

当前,招标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犹如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 的负面效应一般,成为引发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的“肇事者”之一。部分外贸企业和个体机构“零收费招标”的做法,会带来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让正规招标机构坠入失血的黑洞,也为这一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打上问号。

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招标市场的竞争,将是“有序”与无序并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管理的项目,以所谓“有序”的摇号方式确定招标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使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的正规招标机构无可奈何,只能碰运气拿项目,导致多年培育出的以服务、 质量取胜的竞争力无用武之地。一方面是靠市场承揽的招标项目,项目业主将会更多地采取“招标的招标”,正规招标机构只能见招拆招,被迫卷入无序的不遵守国家收费规定的价格绞杀战中。

2.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冲击性

《条例》中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需要”、“统一规范”、“场所”、“服务”、“营利”成为 5 个关键词 。

由于《条例》未再作出详细规定,意味着该条款弹性很大。“需要”是政府需要还是市场需要?“统一规范”是否还是一个“场”一套规则?“场所”是否还是那个“有形市场”?“服务”是否还是强买强卖?不“营利”是否还是要收费?

市场经济是有需求才有供给。《条例》(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过社会的热议。我们至今还未明白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究竟是谁的需求?按照国际贸易理论,有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交易所、 拍卖和博览会、展览会;无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购销、包销、寄售、补偿贸易、 租赁和招标投标等。在我国,如果非要说建立“有形市场”是政府行政监督的需求,那么业界十分清楚,当前最为规范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无形市场。

走到全国各地任何角落,无论哪一个国际招标项目,都是国家商务部的一个管理办法、 一个招标文件第一分册、一个业务流程、一个国际招标网; 行政监督就是合规放行、违规叫停、事后监督,除此再没有形形的壁垒。也正因如此才能够培育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真正发挥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应有经济作用。

未来各省以及设区的市,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知如何定性定位。“场所”是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还是企业? 是提供无偿公共服务还是强制性的有偿服务? 是不是在《条例》之外添加交易程序 ? 区县又会不会再挂市里的“分场”招牌?最新的情况是已有十几个省、市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招标投标也纳入其中,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的服务,大多是穿新鞋走“有形市场”的老路,依旧是强制入场,依旧是在进场交易程序上人为地设置审批、 备案环节,依旧是强制收费,令人堪忧。某有形市场政企不分,直接取代招标机构,有时自己连招标文件也不会编制 ( 让招标人编制),却明文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1980 号文标准的 40%拿钱。有的有形市场,一定要进场的招标机构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内买“窗口”租“摊位”,“服务” 一个入场招标项目的收费,比招标机构的费还高。

《条例》施行后 ,各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只是将原来的“有形市场“改头换面,仅仅改变隶属关系,关键是要提供无偿公共服务,斩断利益链。新建的交易场所如果换汤不换药,仍然靠行政命令入场,靠招标投标交易双方的“抽头”运转,那么有利益驱动,事物就会扭曲变形,一个“场所”就会是一个招标投标的“山头”。现下,许多交易场所假借电子招投标之名,开发、推出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与当年山西“窄轨”如出一辙,仅兜售软件一项,谋利性已见端倪,招标人、 投标人、机构包括评标专家,也只能到哪座山唱哪首歌。不解决利益的核心问题,今后招标投标市场也许是“山头林立”,更加分割和封闭。

3. 依法行政监督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仍在转变之中,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还未到位。《条例》施行后,地方基层部门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能否规范、能否依法行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如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能及时清理各地有悖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红头文件”( 虽层级低但必须遵守的文件,每次清理时容易成为死角),那么,在开展两年专项治理大背景下出台的《条例》,极有可能在地方掀起一股过度的行政监管“热”,把重点放在“查”和“处”上。也更有可能对微观的每一个招标项目,加载环环节节的审批,或更加繁琐而不必要的监管措施。招标机构在市场各主体中处于弱势,一定是首当其冲,招标作为“高危行业”已不再是空穴来风。《条例》施行后,招标机构政策风险进一步加大,面临重大考验。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招标机构;发展方向;电子招投标

[DOI]10.13939/ki.zgsc.2015.13.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五个年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招标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招标机构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如制度不完善、市场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制约了招标机构的发展。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活动提出了一些新的规范性要求,对招标机构的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投标成为大势所趋。面对机遇和挑战,招标机构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长远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1由传统单一的程序型服务向高效专业的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目前国内大多数招标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是简单固定的程序型服务,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通常也是将范本机械地与招标人技术要求相结合,编制粗糙,很难编制出适用于特定招标项目特征需求的招标文件。这种简单的、低层次的程序型服务,导致招标机构业务单一,竞争力不强,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就迫使招标机构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放在发展首位,向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为招标人提供类似交钥匙的全程服务。包括招标前整体方案的论证、专业性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概预算、项目后评价等,甚至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如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项目代建制等服务。招标机构要利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充分了解招标人的需求,拓宽业务领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实现服务的增值,最终向成熟的管理咨询型服务机构转变。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人才是企业不断创新、持续发展的动力,作为招标机构的核心力量,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招标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法律知识,具备沟通协调能力,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1鼓励通过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颁布了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正式改革为职业资格考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一步确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许可制度。只有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招标采购业务。所以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要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招标机构应当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打造学习型团队,建立起自己的招标师队伍,用人才支撑企业的长远发展。

2.2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律规范,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和提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也要不断更新和补充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经济、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同时把这些知识运用到招标采购的实际操作当中去,提高招标采购的实务操作能力。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招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招标师继续教育,不失为提高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容易产生争议和矛盾,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及时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各方关系,避免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2.3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

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规范的根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市场秩序;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这些是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品行低下、道德败坏的行为不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还会有损招标机构企业形象,给机构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这个行业才能健康、稳定、长远的发展。

3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网络技术,推行电子招投标,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转变招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5月1日,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随着电子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电子招投标取代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将成为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3.1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招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程无纸化操作,如在网上购买标书、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原来大量的基础性、程序性工作由计算机系统辅助完成,大大减少了招投标文件的印刷费、装订费,投标人、评标专家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节约了各类社会资源,节省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资金,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繁杂的程序性、流程化的具体操作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了人为失误,减少了线下文件传递、信息沟通等问题,大大提高了招标机构的工作效率。

3.2有利于信息共享,增加透明度

通过电子招标平台,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能获取网上公开的招标信息,做到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还可以使开评标过程更加公开化,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从而增加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交易。

3.3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

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招投标制度日益发展的要求。监管部门采取的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和审批的传统监督管理方式,不仅无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招投标市场信息和审批事项,也不能及时、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电子招投标可以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简化审批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4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机构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逐步由传统单一的程序型服务向高效专业的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同时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快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罗岩.利用企业战略理论分析招标机构的发展前景[J].北方经济,2009(3).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4

【关键词】招投标;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一、引言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本文从介绍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对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有些许借鉴意义。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的说明外,在招投标实践中,串通投标还存在着其它五花八门的表现形式:

(一)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制作投标资料。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条款,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招标”,限制或者排斥其它投标人。

(三)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操纵中标结果。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方式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下空间。

(五)一些无资质、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挂靠多家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单位,同时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投标。表面上是多个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通投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串通投标者通过不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串通投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等手段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通投标经常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甚至腐败等行为的滋生根源。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串通投标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强化招投标监管体制

加大对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把分散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的机构行使,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扩大招标公告面

细化招标公告的内容,拓宽渠道和提高层次,避免仅在当地招标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招标公告。增强招标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到信息参加投标,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增大串通投标的难度。不言而喻,投标竞争越充分,串通投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者自然会望而却步。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治串通投标行为。制订招标文件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固化,对“专用条款”凸显提示,严禁设置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限制性、排斥性、歧视性条款,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实现充分竞争。

4.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取消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程序设定在开标时才对报名名单解密,确保投标人名单保密,使招投标各方在开标前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切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

5.完善评标机制和手段

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大力扩充高素质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能胜任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数量足够大;二是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及电话语音通知系统、建立封闭评标环境,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接触”;三是推行电子化智能评标,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因素。还可以推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邀请外地专家异地参与项目评标。

6.严格执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公告记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促进招投标相关当事人自律。

4.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形成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建立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合力,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通投标者对违法违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防范和治理,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创新招投标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努力形成不能串通投标的防范机制、不易串通投标的保障机制、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进一步发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01-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2-20

[4]沈国举,王飞.防范和遏制串标围标[J].中国政府采购.2012.(12):50-51.

[5]张贵新.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探讨[J].经营与管理.2010.(11):139-140.

[6]谢清军.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策研究[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2):49-52.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5

【关键词】政府 采购 招投标 管理

【Abstract】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and management, favorable to promote the tender work carried out smoothly, but also for the market economy, a virtuous circle mechanism with a good star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in the bidding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aim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1],它标志着我国政府的采购制度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政策的约束与管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招投标的标准化。政府的采购招投标管理,是近些年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转折,有利的促进了市场上各企业的规范性管理,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带动了其他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采购招投标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和规范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十分必要。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采购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相关法律,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没有将规定操作中的内容明确。现阶段,政府需要将采购法律与其他部分的经济法律相连接,才能够保证采购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实施采购法的时候由于缺少健全的采购体系,导致没有精准的理解到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各大媒体所的部分招标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2、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区内的地方保护成为行业没默认的规则,这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难以管理的重要难题。部分区域有恶性垄断的现象,打压其他地区的供应者,表现为:提升供应商相关资质和标准;政府制定某当地企业提供服务;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偏向本地企业;政府行为增加外企供应商的成本。这些地方保护的现象,严重的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要想在根本上规范政府的招投标行为,就必须在法律方面着手,构建一套完整的采购招投标法律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招投标全过程各方面的诗意,也应当明确指出不合法招投标的相关惩罚措施。另外,必须做好审查招投标供应者的资质,借助政府的强制手段进行招标文件的严密审查,做好行政监督,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将招投标工作统一化,增强其可实施性。

2、加大招投标的管理与检查,杜绝地区保护主义行为

政府在市鼍济中应当做好管理工作,监督并管理市场秩序,以法律作为着手点,做好标投标市场的维护与管理。在进行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秉承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相关投诉工作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招投标的投诉是真实情况,就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负责人进行查处,针对虚假投诉情况,严惩虚假投诉人。在进行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管理时候,即为的检查部门也需要辅监督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当发现任何不合法现象立即查处。另外,完善企业的信用机制,构架一个市场的信用档案,方便社会中大众的监督。

3、审查招标行业的资质

要想实现招标相关工作的长足发展,就需要划分好政府和企业支架的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发展。首先,应当充分的完善招投标的市场准则,严格的按照为市场相关规定,如果机构存在任何不合法行为,立即取消其招标资格。其次,建立并健全招投标工作行业内的自律制度,让结构在根本上规范自身行为,从而创在一个和谐、公平的市场环境。最后,招投标的相关机构,需要充分的利用专业知识武装自己,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总体水平,保证招标全过程工作的总体质量。

4、严格遵循评标原则,营造一个公正的竞争市场

通过不断健全评审招投标制度,来充分的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正。健全专家的评审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招投标的审查队伍,将回避制度落实到实处,严格的控制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专家需要严格遵守自身职业道德,保证评标结果的绝对公平。另外,从市场的实际情况入手,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和规定的评标方式是影响评标最终结果的直接因素,在进行企业资质、技术等信息的评估是,需要将企业提供资料作为一个原始的参考数据,使用无标底评标法,保证投标活动始终处于一个和谐的、良性的竞争环境中。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在采购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根源就是在于市场的无序性和采购队伍的低素质情况,根据这种情况,需要在健全法律、加大审查方面入手,通过严查招投标行为和资质、原则等来实现规范化招投标,构建一个公正的市场竞争,以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高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郑彩云,冯金辉.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及保障措施研

究[J].中国外资,2014,04(02):113-114.

[2]赵宇慷.浅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J].现代国企研究,

2016,14(05):75-76.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6

关键词:信息网络;电子化;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当兼顾前瞻性,创新设计招投标新制度,拓展招标采购市场空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次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为推进电子招投标奠定了法律基础。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水利水电等多个行业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成为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 伴随着电子通讯、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招投标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

一、实施招投标电子化的作用

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督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最终实现高效、专业、规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标管理。

1、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相比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招投电子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采取了现代计算机信息网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把项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等过程放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基本上实现了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招标平台在打破物理时空屏障的同时,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采购能够缩短招标项目采购周期,节约采购活动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2、降低招标投标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由于招投标的相关业务都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了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一面,在电子招投标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变更都在网上共同的平台上,这样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四川绵阳灾后重建通过招投标电子化,实现“信息全公开、评标全封闭、过程全监控”,增强了监督合力。

3、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从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客观上要求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市场。电子招标平台通过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不会因地域、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对投标人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门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行政干预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现状

1、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缓慢

技术准备、思想观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都制约着着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电子化操作仅限于信息、报名、公示等等,关键环节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传统招投标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标业务活动中,电子化招投标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

2、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招投标采购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众多,不同行业、不同标的物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标业务流程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同时对于新兴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情况都给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迅猛,目前虽已有网上招投标功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如金润科技,筑龙等),由于仅凭单一服务器完成,存在诸多系统漏洞和结构患,可靠性较差。招标投标运用电子信息还会产生的一系列特定问题的操作处理,例如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配套的直接依据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这些都给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三、我国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

1、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有了法律基础。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已经开始试行,不久的将来必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直到正式出台实施。政府也将启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通过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开放。

2、继续完善、推广和统一电子招投标系统

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应该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关乎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关键就是系统,目前系统开发没有统一规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统一规划、组织,委托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设计(主要是招投标电子流程设计、功能模块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及其安全设计),将整个电子招投标系统统一化、规范化,以确保安全和稳定性。

综上,招投标电子化已经在我国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始广泛运用,为国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弊病开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标电子化在实行中也会滋生出很多新问题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与真实性、评标软件的适用性等,这些不足的出现还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管理手段和配套软硬件设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过有步骤的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对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2]许俊平.浅谈电子招投标[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年,(31):51-53

[3]徐秋林.浅谈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趋势[J].山西建筑,2010年,(24):28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