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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1
最近我市天气持续高温炎热,为了确保职工盛夏时期生命安全与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不仅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企业行政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与治理,防止发生职工中暑伤亡事故。
二、落实措施,积极推动防暑降温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系统工会,要根据本乡镇、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明确暑期防暑降***温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狠抓落实。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及福州市政府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深入基层厂矿开展宣传、检查、走访和慰问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露天施工、高空作业、高温作业单位,危险品储运企业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单位以及往年发生过职工中暑事故的单位等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帮助他们完善暑期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和防暑保健措施;督促他们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作业时间、改善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并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和物品发放力度,确保职工安全度夏。要关心职工生活,督促和帮助企业大力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确保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设施符合和满足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需要。要积极组织慰问活动,让生产一线职工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的关心、关怀。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2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
2、认真组织学习关于防暑降温的有关文件,及时通报情况,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部分职责:
(一)政教处、教务处
(1)做好高温期间的值班安排。
(2)假如出现高温天气需要临时停课的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各班主任。
(3)做好高温天气因停电,停课时学生的活动安排。
(4)在高温期间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工作。
(二)总务处
(1)在高温来临之前,组织职员对学校所有降温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报修,确保在高温季节正常使用,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各部分。
(2)做好防暑降温的细致工作(购买防暑降温的必要物品,如绿豆)。
(3)做好学校用电、用水(饮用水)、冰块等防暑降温必要物品保障工作。
(三)班主任
(1)各班主任要管理好班级的饮用水,确保学生饮用水的质量。
(2)班级的地面要及时洒水,学生要预备一条干净的毛巾,必要时用水浸湿伏在头上或颈上。
(3)在酷热时一定要勤观察学生的身体反映情况。
三、其它工作:
防暑降温是一项全面性工作,全校各部分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随叫随到。各部分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结合防暑降温工作和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随时听候学校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调遣,共同努力,通力协作,把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
四、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防暑宣传。利用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多种宣传情势向学生宣传防暑降温常识,教育学生积极应对高温天气。积极引导师生在高温天气里保持平和心态,团结***,稳定学习工作。
二是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学校加强小卖部卫生检查,必须进行消毒,必须打开门窗,保证透风。保障学生饮水卫生,避免感染胃肠道疾病。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 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 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 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 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 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填卡说明:
1. 初次报告为病人诊断后的首次报告;订正报告指初次报告后患者被治愈,或出现死亡时的报告。
2. 患者居住地址以现状为准。
3. 中暑诊断标准: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4
及时通过电视台、手机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向社会高温天气预警信号,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提出预防高温等灾害性天气的措施和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要加强对卫生、教育、交通、农业、电力、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部门的气象服务。
二、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各乡镇。立即组织开展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效果。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高温天气下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车站、商场宾馆、地下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业整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监管,切实防止在高温天气下发生突发事件。
三、加强供电供水管网监管。确保居民用水用电安全
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停电等事故,电力部门要防范因用电量过高。切实维护电网安全,保障高温天气下工农业生产特别是城乡居民、公共场所的用电。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针对持续高温可能引起的旱情,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城乡供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供水管网监管,消除隐患,保障工农业生产特别是广大群众的生活用水需要。
四、改善高温作业工作条件。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确保劳动者相应权益得到保护。化工、建筑、电力、燃气等生产施工企业要坚决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调整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对高温岗位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特别是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生产,及时检查从事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对不适应日晒、高温作业的人员合理调换工种。同时,要落实好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的供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备足防暑降温急救药品。
五、加强高温天气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暑期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认真部署,做好医务人员调配和门(急)诊工作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中暑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患者安全。做好急救药品储备,确保急救设备和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要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合理安排人员、设备、药品和车辆,保证急救电话畅通,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置和及时转运患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醒、监督餐饮单位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高温天气下车辆运行安全
防止车辆因为高温、雷电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车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灭火装置,公安部门要做好各类运输车辆安全状况检查工作。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同时,要加强治安巡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交通部门要切实做好客运中的防暑降温工作,保证饮水、消暑药品的供应。同时,要做好高温下车辆安全运营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其加强对车辆的安全保养,并保证有足够的睡眠。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5
一、 本预案是针对施工中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所制定的,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中的紧急情况是指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各类建筑工伤事故。
二、成立施工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周建锋负责落实,若本人外出,由项目副总黄国兴担任副组长给予落实,当副组长不在的情况下,由安全员王俊伟进行落实。实施救援工作的展开,具体人员安排详见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三、当在工程施工中发生高温的各种紧急症状情况时,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分别向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120”救护中心求助,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发生后,还应不间断的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后续情况。
四、在施工中紧急情况发生后,项目部即视情况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成立以下保障小组:
1、安全保障(警戒)小组。对撤离区和安置区内的治安工作,由安全员王俊伟担任组长并组织队员负责对险情发展状况进行监控,防止影响施工工期,并对各班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且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如何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2、现场医疗救护小组。当事故发生时,由组长组织组员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负责在第一时间对伤员实施有效救护;并及时向医院转送。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入事故发生区抢救伤员;指导危害区内人员进行自救、互救活动;集中、清点、输送、收治伤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后勤保障小组。由组长庄少俊负责组织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在施工中紧急情况发生后,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可就近从附近工地调集救援队伍、人员、物资设备。同时专业救援队伍、物资设备从应急预备救援队伍中调集。
六、各类紧急情况发生后,需调集的主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主要物资及人员职责安排如下:
1、人员、物资准备:
项目部物资的购置由材料员负责,主要药品及医疗救护器具如下:
⑴、药品:感冒药、发烧药、腹泻药、消炎药等治疗药品及仁丹、十滴水、茶、降火凉茶、绿色保健食品等。
七、施救方法:
按病情的轻重一般可以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三种。
1.3.1救护
1.3.1.1采用物理降温和药物降温等方法迅速降温;
1.3.1.2根据水、盐损失情况而酌量补充,纠正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1.3.1.3呼吸衰竭者立即注射呼吸兴奋剂,血压下降者给予升压药物,防治休克。
七、善后处理工作:
1、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采取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各班组的宣传、教育,使每人都掌握夏季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到每人都懂得保护自己;懂得救护他人。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⑴、后勤保障小组,应能随时保证作业人员现场的饮水、紧急药品。
⑵、由防暑降温应急救援机构依具当年的气温情况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人员作息时间表”避开每天气温的最高时间(13:00 ~14:00)段进行施工作业。经项目部讨论,特制定本项目部夏季(依据常州市历年高温月为6月~9月)施工作息时间表,具体如下:
项目部现场人员作息时间
上午:6:00~10:00 (四个小时)
下午:15:00~19:00 (四个小时)
附:遇赶工期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加班时,再做另行通知。
⑶、对项目部各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对各种情况的应紧处理能力。加强对夏季施工安全宣传工作,使每人都了解、掌握防暑减温的安全小常识,提高作业人员在实践中的应变能力与处理能力等。
八、应急恢复、重新进入
当应急恢复后,重新进入之前必须对危险区进行评价,并且应对事故进行分析,待危险区已确定安全时方可进入现场,继续操作。
九、应急演练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范文6
高温保护惠及所有行业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老《办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主体构成规定,防暑降温措施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等。新《办法》则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气温超35℃即高温
新《办法》对何为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依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劳动者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须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者加班。安监部门表示,只有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或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才能安排必要的高温作业。
在京从事劳动争议咨询的律师李先生表示,老《办法》只规定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不明确。在此前他的案子中,经常会发生工人说已经“热得不行”,但企业却称“并不热”的情况,仲裁机构和法院也难以裁定。
中暑可申请工伤
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用人单位要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依照有关规定,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须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怀孕女工超35℃可休息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安监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以及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作业需发高温津贴
新《办法》专门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