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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1
一、明确目标,提高认识,增强队伍正规化建设责任感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我所被泉州市局确定为基层所队队伍正规化建设示范单位后,我们积极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争取他们的领导和支持。同时,及时召开全所民警思想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所民警参与正规化建设的责任感、荣誉感,成立了*派出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方案,上足措施,细化责任,搞好规划设计和组织协调。
二是抓住特点,增强针对性。在开展队伍正规化建设中,我们加强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沟通汇报,抓住园区企业高科技、规模大、效益好特点,寓管理于服务当中,着重提高民警服务本领,强化民警的服务意识,为园区创造更加平安、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在制定正规化建设方案时找准了方向,突出了针对性。
三是有序推进,增强实效性。为确保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到实处,我所按照市局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出台队伍正规化建设三年规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阶段,落实具体责任人,有序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进程,增强实效性。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打牢基层派出所政治工作根基
一是政治学习规范化。我所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探索出政治学习的四种方法,促进学习的规范有序。①“民警主讲”学习法:利用每月支部党员会,会前确定主题,由一名民警党员作主题发言,其他同志听讲后提问切磋,增进大家政治学习主动性。②“观点讨论”学习法:每周提供一个观点,如警民关系建设等,由各位民警阅读、自学后,利用每周二晚政治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发言讨论。③“以老带新”帮学法:针对新警业务生疏、情况不熟悉的实际,推行“一对一”互帮互学、互促互进的新举措,组织相互间交流、学习,在提高民警整体素质的同时,形成“协同作战、优势互补”的良好机制,从而增强队伍的战斗力。④“每日早会”集中学:利用每天早会时间,由所长、指导员组织,学习上级公安机关的文件、法规,廉政建设的正反面典型材料,执法执勤中的制度规定等。
二是队伍管理日常化。坚持队伍管理日常化,使民警的思想动态能及时掌握,民警的思想问题得以及时解决。①坚持“三个有利于”:日常管理坚持“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民警个人的成长,有利于集体的荣誉”为原则;实行开明、开放式管理,定期开展健康积极团队活动,营造和谐的内部关系,保证队伍有朝气、有活力、健康有序的发展,增强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②实行“六必谈”:实行支委成员每月找民警谈心一次,了解民警近期思想动态和个人实际困难。所主要领导坚持做到“六必谈”,即民警受到批评处分、婚恋变故、与群众或同事发生矛盾、有苗头性问题、经常违反规章制度、思想出现波动影响工作时必谈。③实行“六必访”:加强与民警家属经常性互动联系,不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每年春节期间举行家属团圆聚餐、与家属签定协助监督民警八小时以外生活责任状等。做到每年组织走访民警家庭一次以上,及时了解民警家庭状况,为民警排忧解难。所主要领导坚持做到“六必访”,即民警出现反常情况、家庭纠纷、生病伤残、直系亲属住院或病故、本人或子女结婚、遭意外突发事情时等情况进行家访,到场给予关心帮助。
三是内务管理制度化。我所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模式,积极建立完善内务管理机制。①推行信息警务建设。按照“整洁、简便、高效”的原则,为每位民警配备一台电脑,推行“信息警务”,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②深化警务公开。公开报警电话,咨询(投诉)电话,更换了标语牌、民警亮相牌、去向牌,分发警民联系卡,方便群众报警和上门办事。③虚心广纳群众意见。在办公楼一楼设立群众接待室和办证大厅,推行首问负责制、工作预约制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同时,悬挂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④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将办公区域划分成若干责任区,落实到每位民警及协勤人员,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每位民警、职工养成良好的习惯。保持办公、生活区环境整洁、安全,用具物品摆放有序。我所在*年度全局内务夺标竞赛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胜单位,授予流动红旗。⑤规范车辆停放。划定停车位,实行车辆分类、定点停放。同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制订用车规定,确保公务用车正常、安全。各项内务管理制度落实由每日值班领导检查、督促,民警违反的予以扣分,每月汇总一次,并公布上墙。
四是考核奖惩定量化。根据市局绩效考评细则要求,我所进一步完善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措施,与经济挂钩,量化考核,民警与协勤人员一视同仁,所领导与普通民警一视同仁,每位同志都进行定岗定责定考核指标,奖罚分明。①推行每月评选最佳民警。最佳民警的姓名在楼下值班台亮相,绩效考核为优秀,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五个月被评为最佳民警的授予年度“五星级民警”称号。②业务指标考核量化。分五等级奖励,业务指标完成好就多拿绩效奖,完成不好则少拿绩效奖。③执行制度情况量化。与经济挂钩,民警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实行奖扣分,每分值10元,直到扣完当月绩效考评奖金为止。
三、围绕发展,锐意改革,创新基层派出所勤务机制
我们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警务运行模式新路子。建立健全一套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勤务运作机制,有力地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①完善接处警机制。实行专人轮值负责接出警和案件受理;白天上班时间由巡逻中队负责接处警,其他时间则由值接出警民警负责,实行在巡逻中处警,在处警中巡逻,达到既全方位巡逻又快速处警的目的。每天值班民警负责当日案件受理,案件于次日早会时移交相关民警,保证社区民警有足够时间深入警务区工作。②完善搭档联勤机制。在原责任区制度基础上划分四大片区,组成4个搭档组,各搭档组实行联责、联勤、联绩制度,互相协作,共同搞好警务区。③完善“入户访查”机制。规定每周
一、二为民警入户访查日,如有特殊情况,以此顺推,保证社区民警每周两天时间下警务区,搞入户访查工作。④完善民警会议制度。除周末外,每天开早会,由民警汇报前天工作情况和当日工作计划;每周二晚召开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民警参加政治学习并小结一周工作情况;每月召开一次总结会,民警总结一个月来学习工作情况;通过日汇报、周小结、月总结制度,全面、及时掌握全所工作情况和民警状况。⑤完善治安防控机制。为实现“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我所加大科技投入,先后投入80多万元,安装监控探头37个,建立一套电视监控系统,基本实现全辖区主要路段、复杂地区24小时监控;组建1支镇级专职巡逻队和10支专职社区巡逻队,并做到五个统一: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配备、统一指挥、统一奖惩;推行区域联防(又称百厂联防),做到划区联防,区域互助,统一联动;推行网格化巡逻,充分发挥巡警中队作用,将镇级巡逻队、社区巡逻队、企业保安队三者捆绑,实行划区巡逻,责任到人,做到“路有巡逻、村有联防、厂有保安”,通过电子巡更签到、签名监督措施,保证相互监督、巡逻到位,实现巡逻工作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
四、上足措施,建章立制,促进基层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化
我所认真总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经验;从规范接出警、扣押物品管理等10个方面入手,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
一是狠抓教育训练正规化。制定下发了《*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教育训练计划》,将年度教育训练主要分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科技、岗位业务和警务技能5个方面,邀请市局业务科室进行授课,要求每个民警年内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先后组织开展“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务必”教育、树立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教育、“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宗旨观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及其他公安业务培训20来次,对每一次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我们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交流、有总结,并且给每一名民警建立了学习档案,把每一次的考试成绩都登记归档,直接与立功受奖挂钩,与职务提升挂钩,初步实现了教育训练经常化、制度化。
二是狠抓执法执勤正规化。①规范执法主体。我所将协勤人员只限定在驾驶员、巡逻队员岗位上,并实行了统一考试,择扰录用,制定了《关于加强联防队员、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严防协勤人员越位越岗。②改革勤务方式。结合当前警力少、治安形势不断严峻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调整了民警勤务方式,从过去的民警下片承包向联勤承包转变,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重点社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违法犯罪行为的管控,使辖区社会治安管控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效能。③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建立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承办人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制定、细化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执法办案制度(如案件三级把关制、每月案件分析制、传唤报备制、扣押物品管理、严格办案时效、强化执法监督制度、规范接出警制度、强化培训制度等十项制度),并结合队伍管理,编写了《*派出所规章制度汇编》,以规范促整改,以整改促进公正;坚持每月5号、15日、25日“所长接待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接处警问题、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等一系列问题全面整顿落实到个人,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份内事、坚持决,份外事、帮着办”的承诺;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④加强监督公开。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担任我所廉政监督员,加大外部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治安案件公开审理裁决的制度,公开裁决治安案件,定期向群众报告近期工作情况,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做到派出所每季度、社区民警每月向群众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和辖区社会治安情况。到目前为止,我所民警尚未发现有越权执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乱纪等现象,未发生放任非警务人员从事执法的活动的行为。⑤开展专项教育。继续深化“规范执法”教育整改,把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工作不规范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为重点长抓不懈,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加强哪个环节的原则,每名民警都对照问题进行查摆,列出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所领导抓好跟踪督促。
三是狠抓警务保障正规化。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应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营造和谐温馨的警营氛围。我所现配备有警车6部,警用二轮摩托车15部,计算机及其相应配套设备18部、程控电话3部、传真机1部、数码相机2部,警棍、警绳、手铐、防弹头盔各20件,以及反光衣、电击棒等警用装备。去年来,我所投入20多万元对派出所内部硬件设施进行改造,专门设立报警、户籍、流动人口三个服务中心,全部实现低台敞开式服务,与群众“零距离”,拉近警民关系;我所千方百计落实从优待警,重视民警日常生活,因地制宜建设了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等“五小”工程;努力确保民警工作中有矿泉水喝、有热饭吃、有交通工具骑、有电脑用、夏季有空调,实行民警住宿宾馆式待遇,经常开展集体性文体活动,改善了民警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了民警业余文化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栓心留人环境。
通过两年来不断的努力,我所队伍正规化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也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民警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同志思想认识不到位,以致未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二是民警创新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民警主动性、创造性不高,工作按部就班,习惯于老做法、老套路;三是正规化建设推进速度有待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加快新所址建设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抓紧补缺补漏,全面落实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要求。具体在抓特色、抓重点、抓进度等三方面下功夫:
一是抓特色,在培育亮点上下功夫。五里工业园区是我市吸引外资、发展企业总部经济的重要区域,被称*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今后,我所将紧紧围绕园区和街道发展部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服务发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治安环境”的工作思路,结合辖区实际,努力在园区征地、治安防范、服务群众等方面下功夫、有作为,培育新的亮点。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2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和集体宿舍;(3)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4)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和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存等的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钢结构和彩钢板建筑除外)。
8、彩钢板建筑:使用夹芯彩钢板(具有燃烧性能的复合板材)为主要建筑构件的工业、民用建筑。
(二)工作重点
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2、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产权主体的同一建筑。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现场。
4、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5、“六小”场所:小旅馆、小饭店、小浴室、小门市、小歌厅、小作坊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治理范围内单位底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一、二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合格率达100%;深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贯标率,二级不低于95%、三级不低于80%;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宣传,登记造册的“三合一”、“六小”单位入户宣传率达100%。具体措施是:
(一)排查治理“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按照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政发[]20号中“三合一”场所整治相关要求推进,一类“三合一”场所要将住宿人员彻底搬出,二类“三合一”场所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三类“三合一”场所要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且人员食宿部分应设置在首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排查治理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要指导业主委员会,通过委托物业公司等类似机构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消防专项经费,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有效,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营业或人员使用期间保持畅通。
(三)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要依据(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现场消防安全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严格控制装修工程中可燃装修材料和复合板材的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和撤换。
(四)排查治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要严格按设计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有效,建立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和灭火基本技能。
(五)排查治理“六小”场所火灾隐患。要加强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培训率达到100%,督促场所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确保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营业或人员使用期间保持畅通。
三、职责分工
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服、民政、体育、三产、广电、质监等部门,要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镇派出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其中“三合一”、“六小‘场所由镇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排查整治。多产权建筑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派出所、安监、房管、工商、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治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镇派出所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等生产性企业由镇安监所负责。
四、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政府成立由副镇为组,镇安监所、建管所、派出所、经服中心、教育科、民政科、城管中队、文化中心、卫生科、三产办、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派出所。各村、各部门要专门制订工作方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严格监督执法,确保整治效果。各村和镇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同时抄告镇派出所。镇派出所对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撤销批准手续,并通报镇工商、文化、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报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采取多种手段,深化整治效果。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采取巡检、抽检、互检、考评验收等方式,深入基层和一线,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过程督导,镇政府成立由派出所、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督导组,对各村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年底前,镇政府将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考评,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3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我省车船税的征收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近几年来,我县农村乡镇对摩托车的车船税没有进行征收。
三是挖掘税源潜力,增加财政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私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仅农村乡镇的摩托车拥有量就达60000多台。按现行征收标准,每辆摩托车年税额60元,全县可增加财政收入360多万元,这对财政状况不佳的我县,特别是各乡镇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有关政策规定
1.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因此,凡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额
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摩托车单位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三、清理征收的期限
此次清理征收的期限为2009年度
四、方法步骤
1、方法
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采取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地税局与各乡镇政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具体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地税及有关部门配合。
2、步骤
(1)部署动员,做好宣传,提高认识。(8月17日——8月27日)
各乡镇要在8月27日前召开有乡镇主要负责人、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讲清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及有关税法规定,搞好动员,提高认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乡镇要搞好宣传,印发宣传单,各村要逐户进行宣传,县地税局要在电视台制作关于摩托车车船税征收相关税收政策的专题节目,详细讲解有关税收政策。
(2)调查摸底,登记台帐。(8月28日——9月5日)
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摸清摩托车所有人的底数,如实登记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3)征收税款,组织入库。(9月6日——9月25日)
各村根据登记台帐,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相应栏目签字,确保不发生问题。
各乡镇地税分局、各村登记台帐和所收税款按纳税人机打完税证,(一户一票),然后由各村把完税证返还给纳税人。
五、组织领导
1、为使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乡镇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副县长
*副县长
副组长:*县地税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
2、各乡镇要成立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清理征收工作。
3、各村要成立由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治保主任为副组长,村组长为成员的代征税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车船税的调查摸底登记台帐和税款征收工作。
六、奖惩制度
此项税款属于乡镇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制度,对完成好的村,给予村支书适当奖励,完成不好的给予适当惩罚。
七、总结通报(9月26日——9月30日)
各乡镇要在9月30日前将此次清理征收的情况作好总结,未清理完毕的要继续进行清理征收,提出下一步清理征收计划,并将清理征收总结上报所在地税分局。届时,县政府将对清理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负总责,确保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4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5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6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以上五种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分准备动员、全面实施、进入正常管理程序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至4月底)
1、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2、制订下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3、召开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
4、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6、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准备;
7、组织接收*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举行试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交接仪式,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观摩;
9、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5月—6月)
1、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配备工作设施(专用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
2、组织司法所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
3、指导各司法所进一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列入交接的服刑人员名单;
4、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确定列入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组织首次谈话,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提出要求;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
5、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颁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聘书;
6、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确定劳动内容,与劳动基地签定协议书;
7、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方案;
8、准备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交接仪式有关材料;
9、举行交接仪式;
10、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11、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
12、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三)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7月一8月)
1、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2、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健全工作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4、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
5、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有关具体困难;
6、做好实施阶段工作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措施;
7、接受和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口检查,对被查单位作出评估;8、查漏补缺,总结通报。
以上三个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浙司[20*]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局及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副本移交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表副本一式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按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市司法局、市*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16小时)。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市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市*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由当地*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市*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市*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市*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市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每年也要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市*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