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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1
年底临近,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全国各地存量企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移交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恰在此时,11月12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包括六章共51条,分别对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今后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将以此为准。
几天后,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共认定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六家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一举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三重资格,年底即将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规模累计约180亿元的企业年金业务。
围绕年金制度,两个相关机构政策、动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养老保险市场的未来潜力,竞争其实相当激烈。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颁布《管理办法》的意图,是为养老保险业务订立规则,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准入,其余的交给市场”。
定义“三个年金”
《管理办法》对养老保险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释。据此,以往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养老险、团体养老险和企业年金都属于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范畴。
从风险的角度,养老险是用来抵御“活得太长”的老龄化风险,以及用来防范死亡风险的寿险具有不同的意义。目前,保险业已开发百余商业养老险品种,均属于契约型养老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也可以由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福利,为企业员工集体购买,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在《管理办法》当中,前者被定义为“个人年金”,后者被定义为“团体年金”。
此外,还存在一种信托模式的养老保险,被称为“企业年金”。这实质上和团体年金一样,也是企业作为福利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过,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中的规定,有别于“团体年金”的契约型,企业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委托符合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企业年金需要事先规定固定的缴费率,对受益人则采取登记个人账户的记账方式,每个人的缴费和运营收益完全对应到个人;在约定的缴费率之下,未来年金的领取额度完全取决于资金运营状况,受益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运营风险。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而企业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年金方案,还应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于企业年金,以上《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除要求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运营,对合同的订立、风险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统合“第二支柱”
《管理办法》引人注目地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传统养老险业务,与我国以往由社保部门管理的企业年金,统称为年金。尤其是将团体养老险称之为团体年金,使之处于和企业年金并列的地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在为保险公司全面进军养老保险业务“正名”。
在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险和团体养老险是第三支柱。作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享受在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却几乎没有任何此类似“支持”。
目前国内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五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他们不但经营传统养老险业务,也积极争取成为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有实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大企业更青睐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为了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夺年金管理人的资格,各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费”的价格战。
不过,契约型养老保险也有自身优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生命表和精算技术,利用保险公司的“三差”(费差、利差、死差)获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如果经营得当,长期收益相当可观。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仅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费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计划,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台竞争,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说实话,现在企业年金业务根本不赚钱,刚开始都是在赔钱。”一寿险公司高管无奈地告诉记者。很显然,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发展契约型养老保险模式,但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业年金的冲击。
早在2005年,当时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和平安的掌门人就曾经在政协会议上分别递交了有关年金市场的提案,主要内容无不与提高契约型养老保险的地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管理办法》颁布后,保监会再次公开强调,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从原来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合并,显然是在概念上为团体年金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上,除了企业年金,目前对于其他两项年金业务并无具体的优惠政策。目前保监会正在加紧推动对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创造宽松环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一直是保险业近年来的主旋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固然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市场规模总体上获得较大增长,但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
因此,《管理办法》在对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做出规范的同时,比较注重为保险公司创造宽松环境。“发展”二字仍然是整个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养老金公司,应当完全专注于信托型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这意味其不能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品种。
对于经营主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则较为宽松。其第十条表述,除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均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且在保监会颁发的牌照当中,其营业范围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种。
在保监会有关人士看来,养老险和养老金从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认为,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养老险公司除可以经营契约型个人年金、团体年金,也可以受托经营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这三项业务并不冲突。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一个服务商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会比较全面,只要保证在公司内部将契约型和信托型分开账户各自独立运营、单独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挤占挪用的现象。而全面经营也可利用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同时形成规模效应。
同时,根据保监会2004年3月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险公司反映,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广铺机构,必然占用大量资金,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约束。
针对此,《管理办法》专门做出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形式办理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此外,对于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这些规定为养老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铲除了地域障碍,在业内受到一致的拥护。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其别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概念的养老保险更接近年金的实质。
双重模式之争
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管理办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并不认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年金的国际管理经验,现在的养老险公司只能看作“准养老金公司”,未来还需创造条件令其进一步转化为完全的养老金公司,完全专注于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业务。据透露,金融机构获得受托人资格,需要出具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的承诺函,未来一旦违背承诺,将取消其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可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定,劳动部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与获得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属于两个法人,这就违反了“一部三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4月23日联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社保部门终将会取消违规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资格。
在社保部门看来,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管理和监管上应当符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很显然,主管机构的观念若不能获得一致,这对于养老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形成不小的阻力。
而在一些专家眼中,无论是契约型还是信托型的年金计划,其实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的市场主体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据其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个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权’与‘钱’分离的“三权分立”。如此,意在保护养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经办机构三权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风险困扰。
但是,信托型的养老金计划牵涉机构众多,程序繁杂,又大大增加了养老金管理的交易费用。这也使得大量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徘徊在年金计划大门之外。契约型养老金计划运作成本虽低,年金运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机构,又不免令人担心资金运作当中挤占挪用和投资失误的风险。
此外,学者也担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资理念,难免过于保守,很难真正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计划,但或许因为操作上的复杂性,至今迟迟没有出台办法。看来,未来能否研究出融合两类制度优点的养老保险计划,尚需要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合法权益。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3
一、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一)*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省级管理的行业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工作责任
市政府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区县政府承担所辖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区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奖惩挂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区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按月检查、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挤占挪用。
(一)各区县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可暂留存各区县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县)如需使用时,须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省级统筹调剂金未及时到位,影响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发放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市对留存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动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月末余额全数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末余额全数划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本级和各区县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支出计划必须核算到人,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市财政局每月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时划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每月将资金按时足额分别划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划至各银行、邮局帐户。
(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以及市级调剂金不再下拨各区县,作为全市统一的调剂基金,用于确保发放。
(五)对违保险政策擅自纳入统筹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得纳入基金统筹支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为独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单位,基金核算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
四、业务管理
(一)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网络。在建立统一的业务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各区县应按规定做好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等具体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关。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各区县当期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20%的资金解决,其余80%的资金从其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弥补。
(二)市本级和各区县当期完成或超额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市和区县政府按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一定比例给予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体制和人员经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4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以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为目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也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或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的。1986年我国政府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并于1991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前身――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劳动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规定。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这一政策要点,此后企业年金开始逐步发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2013年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2014年国务院正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至此,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从制度上实现了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目标。
2.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特殊性。
200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明确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缴费确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DC)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职工的退休收入取决于退休前的缴费额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在缴费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质上是商业基金的一种,与证券投资基金相类似,但是由于年金基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这一特点,其投资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根据其特性加强投资管理。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预测未来时期企业年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时期内维持收支平衡的总平均缴费率,并将基金积累需求分摊到计划参与职工的整个工作期,使在职职工把一部分劳动收入积累起来,并在职工退休后,用基金积累兑现当初的企业年金承诺。因此,计划参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缴费积累就会形成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储备基金。但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累积期间,由于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的存在,必须要求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让企业职工“老有所养”。
3.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及投资管理现状。
随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社保机构、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逐渐参与到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中来。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2011年修订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与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特别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目前,我国使用的企业年金投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1年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47条规定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从年金基金的规模来看,自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博时基金的数据显示,在2000年底,中国只有16000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560万人参加,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已经积累了191亿美元。至2009年底,我国已有超过33,5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与人数达到1179万人,基金规模为2533.0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226.18%,年均增长率33.27%,远远高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30日,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72171个,参加职工2210.46万人,积累基金7092.39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6855.99亿元,投资组合数为2689个。2014年三季度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累计收益额为368.24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2.46%,累计收益率为6.01%。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迅速,其投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健全。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企业年金在我国开始运作已有十余年,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却仍未完善。例如,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自我投资的限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即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在这三部分中都会涉及到自我投资的问题,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最大比例外,并未限制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即并没有对养老金投资于购买基金缴费人(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进行限制。而对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不加约束,一旦该企业经营发生危机,将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年金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必须有由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作为风险补偿的风险准备金。但是风险准备金毕竟有限,从国际经验来看,我们还可以考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年度投资实现收益高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从高出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盈余准备金。当风险发生,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可以先用盈余准备金进行弥补,再用风险准备金弥补。
3.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涉及到财政、税务、劳动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不够统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部门,企业年金协同监管协调的机制还不健全,这就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时,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散主要是靠政策明确投资比例限制来完成的,这就使得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灵活性,一旦出现政策性风险,风险分散机制必将难以迅速适应,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4.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有限,投资工具可选范围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小于世界水平,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育均落后于发达国家,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债券甚至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资本市场上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品种不多,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营运选择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融监管水平不高,证券监管部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等各种原因,使得本来已经受限的投资渠道变得更为狭窄。
三、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改进探讨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专门规范企业年金的法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不同的投资主体探索着不同的模式,市场存在无序状态。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政策和规定,从立法角度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进行规范,给予企业年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施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基金投资方向、比例限制以及基金投资监管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界定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及其保障范围,确立企业年金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同时,注重有关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配套立法。其次,在完善律法的基础上,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与年金基金收益率低下是很多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巨大阻力,税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是刻不容缓。从国外实践来看,EET税制模式最为符合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第一,在企业年金缴纳时给予税收减免;第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或延迟征税;第三,在受益人领取资金时征税,以规避税收漏洞问题的出现。目前这方面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13年底实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2.建立完整的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在《企业年金管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概念,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但在欧美等国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会被要求建立投资储备和盈余储备两种储备金,以防止重大风险的突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同时包括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准备金由相当于基金管理资产1%的自有资本构成,盈余储备金则由基金一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1.5或2个百分点以上的差额部分构成,是年金基金的资产,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而当基金的年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0.5到2个百分点以下时,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差额,如果不足,再用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公司要被强制进行破产清算,由政府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个人账户余额被转移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
3.加强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健全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机制。
3.1事前预防,加强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
第一,由投资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体上对投资策略进行把握;第二,投资组合经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其自身对市场的分析判断,进行投资。投资组合原则上应由备选库选定的投资工具构建,超过此范围的也应由报请批准。
3.2事中监控,贯穿投资管理全过程。
第一,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监察部门应实时、全面地对投资部门的投资业务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出具书面反馈报告;第二,为防止操作风险,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应对一些投资品种做出限制,或者直接禁止;第三,借助一系列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软件,对投资风险做出定量化分析,做到对风险的提前规避。
3.3事后反馈,总结此前风险控制工作。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监控报告制度,由内部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并编制监控报告,这一环节不仅保证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的完整性,而且也可作为对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
4.1逐步增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
从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经验来看,股票及基金投资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可以增强企业年金投资的盈利性。我国经济正在稳定快速发展,我国股市也在向理性,成熟的方向迈进,因此,可以逐步加大股票及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投资,使企业年金基金充分获取投资成熟市场带来的收益。
4.2投资不动产、国家基础设施等产业经济。
以我国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产业经济方兴未艾。一般来说,当经济周期发展到成熟阶段出现通货膨胀时,债券、存款方等投资会有贬值的风险,但产业投资会出现上涨空间。因此,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在对宏观经济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的前提下,投资技术含量高、产业回报率较好、继续发展和有市场潜力的产业,追逐其中市场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4.3适当进行海外投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5
正值A股市场进入下行盘整时期,一份意欲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文件不久前上报国务院。
这份文件即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主旨在于赋予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以投资自,引入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参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细节仍存争议
所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根据中国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参保职工按工资8%比例缴纳的社保费累积形成的基金账户。根据制度设计,个人账户资金长期积累,待其未来退休后支取。这便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挑战。
截至2008年末,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13个省市共积累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基金规模未来仍将不断扩大。而近期正在全国10%的农村陆续推开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也将为参保农民建立一一对应的个人账户。未来若全面推行,账户积累额甚至有可能超过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其后亦面临巨大的增值压力。
面对基金贬值阴影,人保部在上述文件中给出了一个方案:让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委托人的角色,拓展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渠道,采取信托模式进行市场化的投资。
不过,该“办法”目前尚未获得国务院通过。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投资环境欠佳,另一方面是诸多基本问题争议较大,还难见共识。决策层考虑到现在的市场情况,对是否放开市场化投资仍有疑虑。“办法”是否能够出台,具体基金管理模式最终如何确定,仍是未知数。
此外,由于“办法”的规范对象仅针对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而非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作出整体性的安排,因此即便通过,也将仅是一个过渡方案。
“沉睡的基金”
据人保部有关官员透露,酝酿出台“办法”,首先是为了“规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行为”;同时,据《财经》记者了解,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拓展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手中的基金的投资渠道。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细节仍存争议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陆续建立。但事实上,基金至今未能投入实质性的投资运营。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地方的个人账户,均已被当地政府挪用于发放当期养老金,由此形成空账。
为消除空账,偿还历史负债,本世纪初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注资,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国家试点。截至2008年末,已有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13个省市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共积累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人保部官员多次公开表示,各地将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其基金数额还将扩大。
当前已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中,有中央财政的补助,也有地方财政“自掏腰包”的资金。在大多数省份的试点方案中,中央与地方的补助比例为3∶1。部分经济发达省市,如上海、浙江等,则并无中央财政补助。还有些地区,如江苏,则全部依赖于个人缴费,而无政府财政补助。
2006年12月20日,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等九个试点省份将个人账户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交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管理,社保基金理事会承诺3.5%的保底收益率。此外,地方政府自筹的财政补助以及个人账户缴纳的资金,根据现有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在某些省份,目前这笔补助资金其实仅纳入财政专户保管,每年只根据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收益。
2005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的名义收益率仅为2.18%,加权通货膨胀率却为2.22%――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不仅未能按制度要求实现保值增值,反而处于缩水状态。2009年初,全国各地的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纷纷下调。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度的记账利率为4.14%,而2009年度的记账利率则参照人民币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下降至2.25%。此时,人民币五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是3.6%。
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提出要求,希望能够放宽投资限制。由此,是否以及如何将基金置于市场化投资运营,始终是理论界和实践界探讨的重点,而上述投资管理办法也就应运而生。
“这个‘办法’,还是尽早出台为好。不能老不做,把钱空放在那儿。”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表示,现在开放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压力并不大,一旦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推开,个人账户基金增值压力将越来越大。“这个事很紧迫。”
下放投资自
根据人保部的设计,在投资模式方面,“办法”拟仿效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进行投资。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直接进行投资运营,而是作为委托人,选择社保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角色分立,不同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以此保障投资的安全性。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细节仍存争议
至于资质的认定,初步确定为由社保部门对投资机构执行认证许可制度,规定投资机构量化标准,比如注册资本、净资产、展业期限、人员要求等,作为资质认定的基准。
此种模式,将在事实上赋予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以投资自。市场化的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
根据设计,方案拟允许银行存款以及国债之外的投资组合。比如考虑投资基金、金融债、公司债;并进行投资比例限制,实行比例监管,对不同组合规定严格的投资上限。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透露,具体的投资工具和比例,较企业年金还可能有所调整,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亦在投资范围之内,但比例限制将更为严格。
人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办法”必将拓展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渠道,但最终选择何种投资工具,仍留待决策层定夺。
在2009年9月28日的“中国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情况和住房建设成就新闻会”上,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也确认,针对已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管理问题,人保部已在前一阶段进行了重点研究。
他表示,当前,“我们需要把这个领域展得更宽。”
胡晓义透露,农村养老保险积累的资金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都将进入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领域,“我们准备做一个综合性的研究”。
操作细节悬而未决
虽然人保部对于个人账户投资已有初步方案,但胡继晔认为,“很多问题还没想清楚,当前的规定只能是试探性的。”他告诉《财经》记者,在投资主体与投资工具两个问题上,仍存较大争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细节仍存争议
目前,采取信托模式进行投资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委托人应当由谁来担当?“按道理来讲,钱是个人的,但是让每个人都来单独委托,是不太现实的,需要一个‘集合体’。”胡继晔认为,这个角色可以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来承担,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这样,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实际上是双重身份:它一方面是个人账户所有者的受托人,另一方面又是基金投资的委托人。”
然而,社保经办机构能否代表参保人的意志,仍有学者提出质疑。他们建议由企业、职工代表组成独立机构,扮演委托人的角色。但当前,此种模式的可操作性较低。
委托人之外,谁是受托人,两种意见针锋相对。
一些专家赞成由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担当受托人,效仿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市场化运营的条件尚不具备,且要杜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商业逐利行为,所以建议由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来承担受托责任。
不过,倡导后种模式的学者亦认为,重新建立起一套机构,不仅不现实,亦无必要。不少专家表示,当前比较可行的方案,还是将个人账户基金交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由其承担受托责任。
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关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他们尚未听说相关政策,亦未着手此类准备。但他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接受地方省市的委托,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增值。
胡继晔强调,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起步之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是可取的。“但是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本质是国家储备基金,不应该长期承担这样的功能。”
“从长远来看,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还是应由权益所有者来决定。”何平介绍说,在健全的金融市场中,理想的模式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投资公司,“当然也可以委托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机构。”
具体到投资工具上,能否采用企业年金的投资套路,业内仍有不同看法。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强调,个人账户基金不能为了投资而投资。“这笔钱不是投资用的,不能背离制度的根本。它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够足额发放养老金就行了,不能一味追求高回报。”
褚福灵表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原则应是“适度增值,安全投资”,需要以慎重的态度,稳妥增加一些低风险的投资渠道,其对安全性的要求必然高于企业年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