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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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合同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1

关键词:股票期权;入账日期;入涨价值

如何采用合理的薪酬体系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是理论和实务界都很关注的问题。在目前市场成熟国家,股权长期激励在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一项统计,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占38%,浮动薪酬(资金)占26%,股票认股权占36%。在我国缺乏长期激励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据统计,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长占58.96%,本持股的总经理占65.68%,而且,目前经理人员持有的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内部员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资,而不是激励。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实行员工股票期权形式的公司激励计划。那么在会计上,如何确认和计量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从而使其成为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之一。

国外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有关准则主要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1972年的第25号意见书“发行给员工的股票的会计处理”(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以下简称APB NO.25号)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的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的会计处理”(SFAS No.123)。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和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B)在2002年11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ED.2 Share-based Payment)。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既无准则可依,也无惯例可循。因此,需要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分析,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变动的趋势,这将有助于我国实务界更为恰当地处理类似的问题,也为我国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会计准则提供借鉴。我们首先对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对股权激励在中国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期权会计处理的最新动向

在IASB的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期权激励的三个重要问题很值得探讨。

1.关于是否确认股权激励中的费用

对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相关的费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对确认为费用的观点有:(1)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是现在的股东将他们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转移给员工,因此企业并没有参与这一交易。(2)企业员工已经得到了企业以现金支付给他们的薪水、奖金和医疗保险等,他们是无偿得到这种股票期权的。(3)企业在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时既不要支付现金,也不要耗用资产,因此企业没有负担任何成本,也就不应确认任何费用。(4)这种由于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同准则制定机构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定义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将费用定义为在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现为资产的消耗、流出或是负债的增加而导致权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对股东的支付。这种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5)由于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成本已经包含在被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润表上确认由此导致的费用,将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6)如果要求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会导致更少的企业采取股权激励,这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同上述意见相反,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坚持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认为相关的费用,理由是:(1)关于企业是否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IASB认为,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股东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也是企业,而不是股东,以股权作为代价得到员工的劳动。所以可以理解为,企业以发放期权的方式换取员工的劳动,在行使期权的时候,以股票换取现金。因此,IASB认为,企业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2)关于员工是否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IASB认为,如果员工无偿得到了股票期权,就意味着经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事实上,这种股票或是期权是企业支付员工报酬的一部分。员工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就在于获取劳动报酬,这其中当然包括以股票或者期权支付的部分;而企业则是以多种报酬形式的组合来换取这些服务。因此,IASB认为员工不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的。(3)关于企业在发放股权时是否不需承担费用。IASB认为,不论企业是否真的承担了成本,费用是在企业耗用资源的时候产生的。企业需要在确认权益性工具发出的同时确认收到的资源。员工提供的劳务同其他资源的不同在于,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IASB认为,财务报表应当确认资源取得和消耗的情况,因此,不论企业事实上是否为这种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承担了成本,费用还是应当确认的。(4)关于股权激励所确认的费用是否同费用的定义一致。IASB在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将劳务在接受和使用的时候被视作资产,资产不仅限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劳务在收到时也是资产。因此,IASB认为上述费用的定义同其颁布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呈报框架》中费用的定义是一致的。(5)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IASB认为,这种每股收益的双重作用反映了同时发生的两个经济事件:由于股票或是期权的发放,导致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的增大;由于消耗收到的资源所导致的利润的降低。因此,IASB认为。上述的重复计算只是一件事情的两个不同效果而已。(6)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IASB认为,会计的职责在于以中立的态度来披露交易,而不是为了鼓励某些交易而对其采用特别优待的处理。如果不确认这种费用的话,将会导致利润的虚增,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如果对这种费用的确认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或者行业之间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可比性就会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因为企业进行的交易和交易结果都没有被记录下来,经济责任会变得不明确。

所以,IASB认为,应当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加以确认,并且统一会计方法,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2.关于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拟上市;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兴起,各个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始致力于相应会计准则的研究。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4年分别由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之后的2006年我国在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也颁布实施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准则,相关准则的出台为我国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尚有准则可以遵循,但是对于进入IPO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就没有对应的规则可以遵循,这是由于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制定历程相对简单,当时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环境情况,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导细则,为企业留下了自主选择的空间,但这样不仅会造成实务操作的混乱,还会扭曲企业的经营业绩。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简称IPO)阶段的公司,具体的时间范围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实施的股权激励一般以直接授予股票的方式为主,按照股份来源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授予老股,由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高管等被激励对象;二是授予新股,由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被激励对象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即发行新股。因此本文试图对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这一特殊时点实施的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交易进行实质剖析,对其价格的确定、是否适用费用化处理、费用的摊销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达到规范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的目的。

二、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花王股份截止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为止,总股本为10072万元,公司为激励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向郑顺利等30位核心管理人员低价转让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这30位自然人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公司股权激励具体的股份授予情况为:201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所持有的109万股股份转让给郑顺利等30位自然人,转让价格为4元/股。其中这30位自然人,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此外,在相隔不久的时间里,2015年4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辉与和泰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0万股股份;201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磐石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50万股股份;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和杨劲、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祥和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陈辉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20万股股份、杨劲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00万股股份、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30万股股份都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祥禾投资;同日,花王天正与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5.2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源投资,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64.8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泉投资,转让价格均为15元/股。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能使其更好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采取较低价格向30位自然人转让股份,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因此,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础,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定价依据,以4.00元/股作为向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价格。而同期公司引进机构投资者和泰投资、磐石投资、祥禾投资、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等的价格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为15.00元/股。

(2)花王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股权激励方案,也正如花王股份在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样,公司在2015年度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公司大股东花王天正向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价格远低于同期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公司将这种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把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了“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按照实际转让给30位员工的股份数量109万股,再考虑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花王天正转让给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每股15.00元和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的价格每股4.00元之间的价格差额。

(二)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红墙股份截止到申报期最后一期期末,总股本为4200万元,自然人张力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2090.30万股股份,占比为49.77%。为了减少员工的流动性,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决定由公司的高管、核心业务骨干等70位自然人对公司进行增资。在确定每人认购股份数量时,参考每位自然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加以确定。201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由70位自然人按照1.28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200万股,这70位自然人分别在公司财务部、事业部、技术开发部、市场部、机械设备部、质量部、生产供应部、办公室等部门任职,其中有42人近五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在相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2015年12月2日,为了补充公司发展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同时为了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治理结构,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经过自由协商签订增资协议。同时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由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按照3.5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200万股新增股份。此次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价格远高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认购价格。内部70位员工向公司增资的价格是在参照公司改制后的总股本3800万股和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确定的,为1.28元/股;而公司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增资入股价格是按照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的,为3.5元/股。

(2)红墙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红墙股份此次于2015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初衷是为了吸引、激励人才,而且在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内部员工认购公司新股的价格低于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但是公司却未将此次股份支付交易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没有确认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没有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也没有对外披露。

(三)两家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以下的难点和问题。

(1)股份支付准则执行不统一。两家公司均在上市前的申报期内实施了股权激励,但在针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时却出现了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一致的现象。其中花王股份的股权激励表面上是发生在大股东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但实际上是企业作为接受服务方,大股东代企业支付服务对价,公司将其认定为股份支付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处理,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另一家公司红墙股份同样是出于激励的目的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而且是直接发生在企业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公司却并未对此行为进行任何会计处理。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会计处理,可以发现由于对于拟上市公司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各拟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统一的混乱现象。

(2)股份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不完善。两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里,呈现出的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也不统一。虽然两家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前后不久的时间里都引入了外部机构投资者,但是两家公司对于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却不一致,其中花王股份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红墙股份是按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由于拟上市公司没有上市,无法取得公开市场的活跃报价,而实务中各家公司采取的计量方法又参差不齐,近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尚有参考价格可循,对于没有战略投资者加入的公司又该如何计量。

(3)对外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花王股份将股权激励费用1199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外披露列报,使得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达到了-22.35%。授予高管股权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将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归属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按照高管等被激励对象的后续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也有待探讨。

(4)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明确。案例中花王股份是以上一年度公司账面净资产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股份转让价格,红墙股份是参照改制后的总股本和上一会计期间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被激励对象增资价格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入股价格(无论是大股东股份转让的价格还是被激励对象的增资价格)应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这个价格一方面不应使得原有老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应该使被激励对象能够感受到激励的力度。

三、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得员工或是其他方所提供的服务而付出权益性质的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性质工具为基础的负债交易。因此,股份支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员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二是交易是以获取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为目的,旨在实现对员工或者其他方的长期激励,使其长久地为企业服务;三是交易支付的对价是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

(1)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主体的界定。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阶段的公司,具体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前述案例中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代表了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大股东转让老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高管等被激励对象,比如花王股份;二是定向增发新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高管等被激励人员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比如红墙股份。在第二种激励方式下,很明显股份支付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完全符合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而在第一种激励方式中,表面上分析,交易是发生在股东与高管之间的行为,未涉及到企业这方主体。但是这种交易的实质是企业接受了被激励对象的服务,并由股东代付了所接受服务的对价,实质上属于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双方主体是企业与员工,对于该行为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应该予以确认。

(2)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目的的探讨。拟上市公司通过授予高管股份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是为了保留人才能使其长久地为公司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对初创期职工的奖励,对初创人员过去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回报。但是不能否认,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高管只是一次性无条件的,并不是兑现员工过去工作的绩效,也不与员工未来继续为公司服务相关,这种低价转让股份的行为不以换取员工未来服务为目的,只是对这些高管在企业所处地位的一种认同,这种情况下的授予股份行为更类似于一种赠与行为,而与股权激励无关。除这种情况之外,虽然各个公司授予职工股份的方式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其初衷都是希望职工能长久地为公司服务,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投入工作,都含有换取员工服务的意思。而且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价,本身就含有激励。综上所述,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授予员工股份是出于换取员工服务之外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本着激励的初衷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员工股份,就应当被认定为股份支付范畴。

(二)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确认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第一步就要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拟上市公司还未上市,在公开资本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参考价作为定价依据。因此,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首先应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1)近期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对于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会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一般指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E的入股价格是由战略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在熟悉双方情况的前提下,自由协商达成的交易价格,是市场上真实的交易价格,也是相对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价格。尽管这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面临一些难点。首先,如果PE进入拟上市公司的时间与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间隔较远,比如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在间隔的这段时间由于市场外部环境以及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最终导致PE的入股价格已经不能代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这时PE入股价格就丧失了参考价值。其次,一般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进入拟上市公司,除了注入资金之外,还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有时会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原材料、主要技术、咨询服务等,这时被投资单位可能在股价上做出一定让步,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低;有时会附加对赌条款、上市失败退出、业绩承诺等降低风险的条款,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高,偏离真实的公允价值。再次,若在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后时间内,存在多个PE入股价格时,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对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者当期没有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这一方法就失效了。在前述花王股份的案例中,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引入了五家不同的外部机构投资者,由于时间间隔较近且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均为15元/股,公司也没有与机构投资者签订附加条款,因此公司就将15元/股的价格作为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

(2)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在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间与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间隔较远时,PE入股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时,公司可以考虑聘用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值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定价依据。一方面评估是由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的,其对评估结果承担有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会综合采取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等方法,不仅考虑了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公允价值,也考虑了未来的收益,这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可参考性。因此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作为对第一种方法PE入股价的补充和参考,也不失为确定股份公允价值的好方法。

(3)其他方法。除了上述两种确定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外,还有一些方法可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提供参考,如股票估值模型法、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对于股票估值模型法,我国股票估值技术尚未成熟,在实践操作时,对于估值模型、估值方法、各种参数的选择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不同的选择对于估值结果也会造成很大影响,这样会大大降低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也会给企业留下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而对于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受到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限制,更多的是企业资产过去价值的反映,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未来的收益不能得到体现,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符,因此也不适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综上分析,一般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会引入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时PE的入股价格为确认股份的公允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依据,即使在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作为补充,评估机构对净资产的评估值也是确认股份公允价值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

对于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是应该一次性还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是确认股权激励费用面临的又一个难点。相比上市公司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拟上市公司一般通过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这样一次性授予员工股票的方式属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工具。同时对于这种授予方式,股票一经授予便进行工商登记,即使员工后续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年限提供服务,想要收回员工股票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工具,规定其将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发行部门也不支持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分摊。尽管拟上市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后,存在一段时间的禁售期,但这只是股东应有的禁售义务,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在限售期内必须继续在公司服务。但若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签订有附加条款,如股东与高管签订有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获取员工服务有了确切的期限,此时股权激励费用可以按照员工的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具体会计处理为,在授予时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后续分期摊销时,再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可以选用直线摊销的方法,这种方法下可以使企业获取的服务与支付的费用实现更好的配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均匀地分摊。除上述签订附加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被激励对象服务年限的情况之外,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一律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无需分期进行摊销。在前述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这两个案例中,公司并没有与被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服务期限,因此两个公司均应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四)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信息列报

类比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该对外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授予的股份总量和总额,授予的股份在各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以及授予价格,授予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当期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等。对于股份支付费用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由于准则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采取了不同的归类方式。因此,本文认为尽管股份支付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也是为了换取职工的长期服务,但是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属于一次性授予的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其发生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联系,但是会影响对公司盈利能力做出公允的判断,符合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认定。此外,将股份支付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参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财务指标对企业价值以及盈利能力进行更加公允的判断,可以减弱股权激励费用对拟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的冲击。如在前述案例中的花王股份就是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列报的,公司将其归类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四、结论

本文以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两家公司为代表总结了实务中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现状,深入分析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可以发现,无论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文件出发,这一行为均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应该把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以用近期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参考,并用评级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辅助参考。股权激励费用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授予股份时约定职工未来服务期限的情况除外。对外列报披露时,应把股权激励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样有助于减少对申报IPO期间财务指标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韩厚军:《IPO公司股份支付会计核算初探》,《财会通讯》2012年第31期。

[2]邓平、顾利幸:《低价受让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会计处理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12年第7期。

[3]吴延坤:《上市前股权激励对公司IPO的影响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9期。

[4]张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3

【关键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虚拟股

【中图分类号】F27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计划。一方面,股票激励计划主要目的是解决委托-问题。Jensen(198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人在决策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去做出有利于自身私利的决定,或甚至做出与委托人利益相反的选择。同时,理性经济人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利益。Roll(1986)提出“自大假说”,认为,高管由于野心、自大或过分骄傲,在评估扩张性并购机会会犯过于乐观的错误,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高管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奖金与公司业绩挂钩,经营者可能会为了短期内奖金最大化,进而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发展。部分经理人通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拿到高额奖金后,立刻辞职的例子屡见不鲜。高级经理人员的离职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员工公司的股票,使其在较长的时间内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股票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进而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和经营的效率。这就使得员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避免了短期行为。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会享受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当公司经营效率很好时,员工会享有可观的分红收益,分红收益基本可以与员工工资持平。高分红收益会使员工更加有满足感,更好的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大量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的活力。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背景分析

纵观我国,大多数成功企业都实施股权激励。华为、联想、万科、阿里巴巴、海尔、海信、TCL、国美、苏宁、新浪、腾讯等。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行业的明星公司,最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但随着华为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不断创新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何?一方面,这是由于在电信、IT等高科技领域,每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竞争优势是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而不同于大型制造I的固定资产,且高科技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华为有一批优秀的开发团队,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达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背景以及高科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华为面临着来自竞争对手和市场的各方面压力,为保持其市场份额和其强劲的业绩,华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来推动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主要经营业绩目标。世界500强排名中,华为从2015年的228名上升到2016年的129名,其中股权激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华为股权激励方案

从华为的股权激励历程来看,华为股权激励走的是一条普惠的道路,即从高管集中持股逐渐转变为各级员工持股。华为从1990年开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为止,已实施了实股配股、虚拟股配股、饱和股配股、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e Plan)这几个重要股权激励计划。

(一)实股配股方案

1987年华为公司成立,处于起步阶段的华为,规模很小,注册资本只有2万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发展资金。因此,华为于1990年首次提出了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股票一般用员工的年度奖金购买,如果员工的年度奖金不够买派发的股票份额,华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助员工购买派发的股票。此次股权激励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位1元/股,这一阶段华为公司员工的年平均工资大概为1万元,平均每位员工持股约为1.5万股,年末每股股利为0.7元/股。由此可知,平均每位员工的年终分红大概为1.05万,这与员工的年工资相近。内部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极大地激发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2000年以前,华为的股利分红都保持在70%以上。

(二)虚拟股配股方案

随着华为公司人数的扩张,实股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实股使得管理层的控制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100%的股权要分发给上万人做股权激励,不可能再用实股做激励。因此,2001年华为实施了虚拟受限股的激励方式。虚拟股持有人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且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虚拟股不能转赠给他人,或者通过证券市场销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此次股权激励模式规定,持有虚拟股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所持有的股票增值获得增值收益和股票分红收益。转换之后,持股员工的收益绝大部分由股票增值收益构成。由于股票增值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一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则员工的未实现股票增值收益会大打折扣。员工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会更加尽职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003年非典爆发,直接使得华为的出口市场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为了能够长期稳住公司的员工队伍,华为此次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即3年内不允许兑现,如果员工在3年之内离开公司则所配的股票无效。这一改革使得华为的销售业绩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由表1可知,华为的销售收入从2002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29%、41.63%、54.22%、37.48%。可见华为此次股权激励3年的锁定期极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将员工长期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

(三)饱和股配股方案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外许多企业纷纷做出裁员的决定,华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为顺利渡过难关,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即“饱和股配股”方案。具体做法是以员工的级别和对其工作的考核为依据,核定员工当年虚拟股配股数量。同时根据员工级别,规定员工持有虚拟股的上限。员工最高职级是23级,工作3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数万股,较为资深的18级员工,最多可以获得40万股左右的配股。华为此次配股规模较大,对象包括在华为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职工,配股数额在16亿左右,算得上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变。新员工作为新生力量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通过授予新员工股票将其留在企业里。从长远看,这一措施对老员工有利,新员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使老员工的收益不断增长,股票高分红收益能够持续。这对吸引和留住新员工有很大的作用。华为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1 252.17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33.50%。可见华为的饱和股激励制度,使得华为员工万众一心共同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四)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

2012年初的银行个人创业扶助贷款被叫停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很多员工做出了将手中的股票套现的决定。华为为解决员工购股资金压力,2013年实施了“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的员工持股计划。TUP计划依据每位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业绩给员工配置相应数量的期权。这个期权规定了一个5年的持有期,即以5年为一个周期,员工在持有期满5年时进行结算。期权由公司直接配给员工,员工不需要花钱去购买。持有期权的员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其中分红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的5年内均享有。分红收益由公司拟定。在员工持有期满5年时,员工可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股票累计增值收益。累计增值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满5年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予以现金支付给原持股员工。随着TUP开展,员工不再会有现金购买股票压力,也会比较关心增值收益。这一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新员工购股压力,使得新员工不需要再出额外的资金去购买华为派发的新股,而是华为直接将股票配送给员工,这就解决了银行个人创业辅助贷款的叫停对个人购买股票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第五年获得的股票回报包括股票在这五年期间的增值收益,所以也使得很多老员工为了获得股票的增值收益,而更加尽心尽力的为公司做出贡献。

(五)2015年A为虚拟股分红情况

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每股分红1.95元,升值0.91元,合计2.86元,工作5年基本可达15级,饱和配股(包括TUP)9万股,分红加上升值可获得收益25.74万元(2.86×9万),即使不饱和配股,基本分红也可以达到税前20万。工作10年,17级配股普遍超过20万,税前分红加升值超过50万,而23级虚拟股票超过200万股,税前分红加升值超500万。由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可知,华为员工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持股数较多的员工不仅会考虑分红收益,也会考虑增值收益,这样他们就会更多的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地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和上市股权融资相比华为股权激励的优势

(一)避免管理者的在职过度消费

Jensen&Meckling(1976)认为,当高管只拥有公司所有权很少部分时,很容易产生问题,会导致工作缺乏活力进而产生在职消费行为。大部分研究表明,当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时,许多上市公司管理者都有通过增发股份追求其在职额外消费行为。这是由于,相比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会对债务人规定一些附加条款,从而对债务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其不能自由的支配筹集的资金,而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更加自由的支配。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对在中国上市的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股权融资由于其长期性受到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青睐。所以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管理层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大化其在职消费而忽略了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而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2003年华为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以及2013年TUP计划的实施,规定了期权5年后一个周期进行结算,结算收益包括分红加升值收益。这两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共同点就是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发展状况的好坏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公司管理层为了能够获得TUP计划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不会出于追求在职消费的目的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有利于稳定公司股利分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使得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缺少分红成本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上市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权情况选择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当上市公司亏损或微盈利时,可选择不分红;当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时,仍可选择不分红。无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好坏,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未来投资需求决定是否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就使得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不具有稳定性,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也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利于公司股价的稳定。

华为公司股利分红如下表2所示。由表2我们可知,华为内部持股计划的股票分红从2011~2015年基本保持着稳定增长的状态,并且股利支付水平相比于上市公司更加稳定。华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给员工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股利支付更具有稳定性,因此更加能够长期留住公司员工。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大多数是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的资金。由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本金,并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连续好几年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现象。通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存在盲目“圈钱”的现象,即使上市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股权资本几乎可以零成本的取得和使用。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轻易取得经营或投资的资金,所以上市公司不会过多考虑投资的结果股东的影响,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华为对员工的持股计划,通常要签订股权激励契约,契约会对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股权激励契约的签订,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的评价,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使得员工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签订契约的经理人主动提高了对公司股价的关注,会更加积极地优化企业资金的配置、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股权激励成本测算更容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在于保证激励效用的同时,高效合理的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一方面,估值模型的选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估值模型中相关参数的选择与确定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测算期权公允价值过程中要有效选择相关参数,如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价波动率等,从而使期权成本得到合理降低。若模型选择不恰当,或者是模型中参数选择不适当,都可能使得高估或者低估期权成本,从而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华为的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更加容易。华为给员工配置的虚拟股,虚拟股不像实股,持有虚拟股的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华为2013年实施的时间单位计划,通过直接给员工配置一个五年的期权,而不需要员工用资金购买期权,员工享有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员工持股成本为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的总和,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购买股票的一方情况千秋万变。可能是个人投资者、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可能是外资企业等等。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时,潜在的新股东有很多种可能,尤其是中小股东居多。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成千上万人持有,控制权十分分散。

华为的股权结构为华为工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但是这并不影响任正非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是华为的股票全部由员工持有。华为的股权结构没有上市公司复杂,不存在外资股、国有股、外部股等情况。因此,任正非作为华为的创始人,在维护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并没有因为持股比例低而被削减。

五、华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启示和建议

(一)华为股权激励的启示

由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启示:

1.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来说,由于公司规模和人数的不断扩大,实股已经不能满足配股的需要。若这一阶段,公司仍然采用实股配股,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混乱,不易于管理。因此,在公司员工人数大规模增加的时候,可以采用虚拟股配股制度,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同时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尽可能的将公司实现的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员工,不断提高分红比例。若员工仅仅是持有公司股票,而没有享有任何收益,或者是享有的收益微乎其微,那么员工持股和没持股没有什么区别,当然给员工配发公司的股票就失去了其激励目的。

3.企业给员工配发股票时,要考虑员工自身的经济条件,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经济能力购买公司股票的优秀员工,企业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给员工提供低利率的企业内部贷款,鼓励优秀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以留住对公司有利的人才。或者可以借鉴华为的TUP计划,派发给员工长期期权,以期实现员工与公司共进退。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建议

虽然华为股权激励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我认为,华为股权激励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创新管理层激励模式

可以对激励模式进行改变,由于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关键人物,出于对管理层激励的效率性,可以考虑对公司的副总裁及经理以上的管理层实行现股加期股的激励手段,期股占比50%以上。即授予这些管理层一部分现股,一部分期股,只有当他们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如本年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才能将期股转化为公司的股票。管理层持有现股可以享有分红收益,但由于期股的比例比实股高,实股对管理层的诱惑更大一些。管理层为了获得特定条件的期股,会制定出适宜的政策达到期股行权条件,激发管理层的创新能力。

2.规范激励流程

规范股权激励的流程,首先必须制定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华为有一半的员工是从事研发领域的工程师,这些工程师的创新力是华为生存的关键,因此股权激励应优先考虑对这些工程师的激励标准。其次应该完善股份的登记、管理、分红、回购、退股等程序。

以往当华为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员工与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公司收回,员工通过自身的ID登录公司网站可以看到持股股数和比例。华为的股权激励还未达到公开透明,不易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因此,当华为特定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华为可以在公司网站公告满足条件的员工信息和配股股数,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配股。同时,华为可以创新分红机制,如给员工分发股票股利;当同一部门超额实现部门业绩时,享有超额收益等。对于股票的回购与退股企业也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对于企业的老员工,公司可以允许老员工将持有的部分股票用作其他投资机会等。

3.明确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

应引入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将股权激励与岗位挂钩,而非特定的个人挂钩。从而使任职于同一关键岗位的员工都能成为激励的对象,以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

六、结论

股权激励是当代公司管理一门科学,运用好这一激励手段对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重大的意义。但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前提是能深度了解公司的情况。每个公司有其各自的特点,切不可盲目跟风,一味效仿我国成功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这样做可能会使公司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这就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在股票估值发生偏离的情况下,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真实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激励,达到激励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才华,何云佳.员工持股计划研究――基于华为与中兴通讯股权激励模式比较[J].财会通讯,2016(26).

[2]尉桂华,杨亚军.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效用及对策分析――以华为为例[J].现代商业,2016(4).

[3]乔宇静.中国企业文化管理探析――以华为为例[J].科技与企业,2012(1).

[4]谢琳,于晓明,米建华.危机下的股权激励――以华为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228).

[5]安海.华为股权激励制度研究[D].对外经贸大学,2014.

[6]刘颖.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苦难的分析以及解决出路思考[J].经济研究,2009(5).

[7]肖泽忠,邹宏.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和股权融资偏好[J].经济研究,2008(6).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4

关键词:股权投资;企业高管;双重激励

1引言

近年来,股权投资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股权投资及企业治理方法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相关人员对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投资者通过运用股票期权及可转换优先股等合同设计形式,能够达到对投资企业高管层的激励作用,降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展现出股权投资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2理论假设与实证设计

通过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进行分析可知,两者之间的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现象,引发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问题,管理者要想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损害股东的利益来实现。为了避免为管理者提供该种机会,股东需要采用激励及监督措施,来保证企业的价值。管理者可以采用的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两种。现做出如下假设:假设1:股权投资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对企业高管的激励作用越明显。该项假设主要是指股权投资者通过与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谈判等形式,将其直接作用在高层管理者薪酬计划中。同时,也可以通过股东积极主义、表决权及董事会席位等形式,对高管层的薪酬结构产生极大影响,有助于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激励动力和激励能力,以此来提升企业公司的绩效,展现出企业高管的激励性作用。假设2:股权投资机构占公司董事会席位比例越高,对高管的激励作用越强。该项假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背景及经验的了解,采用联合投资等角度,对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高管激励作用的影响进行分析。假设3:股权机构具备的经验越丰富,有助于提升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性作用。假设4:在不同的背景影响下,股权投资机构对公司高管产生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假设5:采用联合投资形式,有助于强化股权投资机构对公司高管的激励作用。

3实证结果与分析股权投资者特征

对高管薪酬水平、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及高管持股比例进行描述性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具有外资背景的股权投资企业,更加重视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激励内容以薪酬为主,通过拉大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以达到激励高管的目的。采用固定薪酬激励方法,拉开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水平。通过对高管薪酬水平、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及高管持股比例进行变量及控制变量分析,发现持股比例对薪酬水平产生正向影响,对股权激励产生负向影响。在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倾向于拉开薪酬差距来达到激励的目的。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属于家族史企业,企业中的管理层主要由家族股东来担任,股东股权存在过度集中情况,直接影响着股权投资机构的绩效管理情况。因此,可知目前国内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倾向于采用公司高管激励制度。造成该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与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应用的不成熟、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直接关系。研究表明,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更加倾向于提升高管薪酬水平来达到激励的目的,而民营企业试图通过拉大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的形式来达到激励目的。通过提升高管的薪酬水平,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业绩及公司高管工作效率,而国内的股权投资机构倾向于采用企业股权控制方法。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倾向于采用薪酬激励制度,而小规模的企业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出现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成本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应用薪酬激励制度,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更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我国的小规模企业数量较多,收入水平不高,发展潜力小,不能为企业高管人员提供过多薪酬上的支持,阻碍了薪酬激励制度的实施。因此,小规模企业主要是采用对公司高管人员上的激励来达到激励的目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现阶段企业类型中的新型产业,相对于企业产业而言,存在信息不对称、成本高等特点,因此,股权机构在选择激励方式上,更加倾向于薪酬激励,而非股权激励。

4结语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形式分析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双重激励的影响,可知目前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倡导采用提升薪酬水平、拉大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等形式来达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目的,充分地展现出了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本文的研究,为股权投资机构不断改善公司高管激励制度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确保股权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调动了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投入到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中去,促进了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维安,苏启林.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双重激励的实证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9).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5

在股权激励方式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有两种主流选择,一是发行股票期权,二是股东转让股票。

对于发行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要予以费用化,这样,对于一些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巨大的上市公司,会对未来年度利润造成较大程度的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出现无法满足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条件的情况。对此,一些上市已开始从两方面着手解决因会计准则带来的激励困境,一是修改与调整股权激励方案,二是将股权激励费用视为非经常性损益。

据《证券市场周刊》了解,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并未考虑到“股份支付”新准则的影响;同时,股权激励方案上报证监会后,也出现证监会提高股权激励行权标准的情况,但同样未考虑到新会计准则费用化的影响。于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激励困境的解决,可能有赖于一些技术性手段;同时,这也涉及到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以及上市公司激励行为取向的引导问题。

对于股东转让股票的激励方式,目前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关文件中未予提及,属于灰色地带。不过,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来理解,也需要同“发行股票期权”方式一样,按公允价值计入到成本费用中,尽管目前相关上市公司在会计处理方面还没有这样做。当然,这涉及到在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角色与地位问题,也涉及一些复杂的技术性细节。

其实,我们探讨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诸多问题,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处理;更有利于投资者梳理对薪酬、费用、利润等方面的理解;从而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水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分析相关上市公司的财报及进行价值判断。

两种主流

据统计,股改后已实施股权激励的21家上市公司(表1)中,就激励方式而言,发行股票期权,为14家上市公司所采用;采用股东转让股票方式的有5家;而采用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方式的各一家。

不论是发行股票期权,还是股东转让股票,受益者只能是公司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也就是说,股权激励属于上市公司薪酬的一种形式。就此问题,会计与税收知识足令中国投资人士汗颜的巴菲特曾经发出绕口令式追问:“如果期权不是报酬的一种形式,那它是什么?如果报酬不是一种费用,那它又是什么?还有,如果费用不列入收益的计算中,那它到底应怎么处理?”

其实,巴菲特的这种追问不仅仅是探讨股权激励的薪酬实质,而是着重于其会计处理问题,即这种股权激励应该计入费用,从而列入收益的计算中。

道理很简单,如果有两家公司,一家公司采用某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另一家公司未采用。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将这部分激励形式的薪酬计入费用,但其业绩却由于激励效应而增加,这时,其业绩便没有与其费用完全配比,因为缺少了股权激励这一块成本费用。并且,由于股权激励未计入费用,也导致两家公司的不可比性;投资者会误以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业绩更好,而实质上的情况,却是其未将激励费用列入收益计算所致。

鉴于诸如股票期权等激励形式在许多国家日益盛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填补了会计处理方面的空白,规定股权激励予以费用化。该准则结论基础中,在探讨广义的雇员股份计划时,其中的言辞有利于我们加深对薪酬概念的理解:“理事会指出,这些计划只有雇员才能取得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提供给雇员的利益代表了雇员薪酬。不仅如此,‘薪酬’这个术语并不只是局限于作为雇员个人合同一部分的薪酬:它包括提供给雇员的全部利益。类似的,服务这个术语包括雇员提供的作为回报的全部利益,包括由于股份计划的激励而增加的生产力和责任感或其他雇员工作业绩的提高。”

会计变革

“股份支付”准则的关键点有三:一是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化;二是首次执行日的处理;三是股权激励费用的计量与确认。

根据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减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应该说明的是,股份支付准则对年初股东权益的影响,仅是改变了其中的结构,即减少了未分配利润,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所以,并未减少净资产总额。也就是说,在2007年初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在“股份支付”项中是调减,但在“其他”项是增加。

股份支付准则的另一方面的影响,是增加2007年及以后年度的成本费用,从而减少未来会计期间的净利润。

同样以金发科技为例。该公司2006年度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属于“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准则要求,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文6

“我在华耐工作近10年,总觉得得到的要多于自己付出的,因为在各项激励制度已经很好的情况下,总是不断地有惊喜。”作为集团北京经销区欧神诺品牌部的一名一线业务骨干,景丽红这次所说的惊喜,是总裁贾锋将自己手中的2000万股华耐股份无偿赠予一线员工。而景丽红就是被赠予的1254名一线员工中的一位。

这次赠股还贯彻了华耐长期倡导的平等原则:凡是工龄达到3年、经理级以下的一线员工,全部在赠与范围内,他们有一线的销售代表,有基层办公室人员,有售后的理货员和安装工,也有后勤的厨师、司机等。自此,华耐家居集团的员工持股人数已达到1954人(之前经理级以上管理层已实现100%持股,人数为700人),占集团总人数的1/3以上。

“我的目标是全员持股,未来华耐可注册为全民股份制企业,我愿意做中国第一家民营企业全民股份制试点的先行者。”华耐家居集团总裁贾锋信心满满地对《中外管理》表示。从20年前创立之初就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华耐家居,这一次又将华耐坚持10多年的精英化股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而这一次,按贾锋的话说,他要“一股到底”,因为他深谙:在中国,任何高明的KPI考核指标都没有企业股权那么牵动人心和让人们梦寐以求。而像华为、阿里巴巴这样国际知名企业的成功起点,就是从一开始就建立了高度共享的产权机制。

激励走在员工预期之前

2003年刚出大学校门的景丽红,进入华耐一干就是10年,刚进企业时,她就感受到了华耐特有的温暖,企业的传帮带导师制度和各项培训制度,让她迅速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10年中她也遇到过很多跳槽机会,但终因不舍公司温暖的氛围而放弃了。9月份她正式迈进华耐大家庭10年以上老员工的队列(200余名),也获得10年老员工的奖励,即每年她的父母将获得四五千的“10年员工双亲慰问金”,直接打到老人卡上。

这样的奖励制度在华耐绝非孤例,比如2011年年初,公司对大客户业务体系员工提成模式进行了大胆创新,员工只要达到规定的业绩,公司将超出部分的利润由企业与员工五五分成。

这些激励都源于贾锋的大胆创新,正如华耐立家建材连锁北京经销区马可波罗大客户部张景国对《中外管理》所说:“华耐员工的收入较同行相比高出不少。”很多华耐人在华耐结婚生子、买房买车,即便是身处北京这样高房价的一线城市。而更让张景国感触深刻的是华耐的股权制度,他也是贾锋2000万赠股的一线员工一员。“在华耐,没有打工的感觉,而是自己是主人,为自己的企业做事。”

被采访的5名受赠股一线员工,都有一句相同的话:幸福总是来得那么突然。这是他们在华耐工作多年的一致感受。之所以员工有这样的感觉,是因为贾锋的改革总是走在员工预期之前。即使2013年8月华耐刚刚入选“2013年度中国雇主风云榜”,但贾锋仍对目前企业的员工满意度不“满意”。

这次全员持股改革,在他眼中势在必行。

民营企业“全民股份制”试点

“十多年的精英股权制带来了员工的高度积极性,也帮助华耐战胜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但随着企业发展和劳工关系呈现出来的时代新特性,华耐精英化股份制度与企业分享型管理模式日渐脱节。”贾锋紧锁眉头。

脱节之一体现在,华耐已经由张家口的一家小企业,发展为国内领先的家居服务和建材营销企业集团。10年来人员扩充了10倍,很多同事已经一年都见不上一面,传统的管理和组织形式已经很难渗透下去,凝聚人心已经难上加难。

贾锋这几年明显感觉到企业出现一个要命的现象——中高级管理层的流失率特别低(每年1%左右),而基层员工的流失率特别高(每年20%左右)。其实这与华耐坚持10多年的精英化股权制度有关——除了企业核心决策层的30人持普通股以外,670位经理级以上员工每人持有岗位期权股。

“企业内部既不能制造差别,更不能过多地拉大差别。”贾锋总结说。但华耐内部贫富差距拉大的同时,“内部已经出现了对立。”贾锋说,比如干部中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企业政令不通,基层员工消极怠工,老觉得领导是上层集团利益的代表,是来要求和命令他们的。

“从满足大众深层次心理需求的角度讲,企业改革也是势在必行。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民众又长期接受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学说教育和影响,内心世界极其向往那种共同参与、共同拥有的分配和产权制度。”贾锋说,而作为中国企业生力军的民营企业,基本全部实行的是私有制。“到哪儿工作都是老板说了算,都是寄人篱下,没有自己的股权、所有权和发言权,那他会认同吗?”贾锋感慨道。

其实,这些想法已经在贾锋的心里思虑了很久,他甚至认为,中国现在严重的个人主义、自私、贪婪、冷漠,及缺乏尊重和互助,都与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所实行的私有制有莫大关联。而激发广大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就要求企业从根源上尊重个人利益,将清晰的个人产权制度以股份的形式确定下来。

但真正让贾锋下定决心的是:2012年年底,华为集团党委副书记朱士尧在来华耐讲课时提道:任正非在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自己本人的股份仅占1.4%,却能带领华为走进世界优秀企业之林。“我真正感受到一种人格的力量、理性的光辉。”贾锋说,现在,中国还没有一家企业完全实现全员持股。“我愿意做中国民营企业全民股份制试点。”贾锋兴奋地说。

此非“年功序列制”

华耐从成立伊始,便开始实行股权制度,现在股份形式已有多种,比如:最初的优先股(把钱存入公司,年底享受利息,多数员工都可加入)、普通股(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高管,30人左右)、岗位期权股(经理级以上,现为670名),现在又增加了1254名一线员工的股份。

华耐股权制度更上一层楼,源于对自身20年发展的反思,在一份华耐20年反思资料中这样写道:“我们在过去的经营过程中,只看重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业绩表现,把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忽视了个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持续成长的能力,推崇个人英雄主义,忽略了团队的贡献和价值,更长期忽略了后台服务支持体系的价值和贡献。”

“一线员工的股权激励,我们明年将继续推进,虽然不再以赠股的方式展开,凡是在华耐工龄达到三年的一线员工,将继续吸纳进华耐的股权分享体系中。”华耐家居副总裁、财务总监李琦对《中外管理》表示。这一利好消息,对三年以下华耐员工形成吸引力的同时,也等于同时设定了全员持股的边界。“就当三年是全员持股制度的试运行期,这期间企业和员工相互考察。”贾锋呵呵笑道,“对华耐不熟悉、不认可,我给你股份你也未必要。”

不过,要是以为华耐在搞“年功序列制”(日本企业实行的一种传统工资制度,基本工资随员工本人的年龄和企业工龄的增长而每年增加),则是一种误判。“贾总很反对在工资中设立工龄工资,在企业内部也一直杜绝居功自傲、倚老卖老的情况出现。干部能上能下,反对一切特权思想。”李琦说。对此贾锋也表示:“在同一岗位竞聘时,如果同样优秀,则可优先考虑在企业做得久的员工。但如果有老员工因为工龄长而要求我涨工资,我一定不能接受。”企业还是讲效率和公平的地方。

对贾锋所提出的全员持股设想,基层员工却并不意外,企业发展的点滴岁月已经印证了贾锋的为人。“多年来,贾总的所做所为远超出一个商人的范畴,他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员工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为社会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情。”比如很多年前,贾锋在华耐成立了员工互助基金,员工家人有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解决不了的困难时,企业可以第一时间伸出援手。而这些年来,贾锋自己捐助的贫困大学生就有数百名。2012年4月8日,在贾锋的倡导下,又成立了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未来5年,将拿出1000万元向老、老八路、抗美援朝老战士、贫困学生、见义勇为者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等进行捐赠。

“企业家的个人财富观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这一群体不应该把拥有多少财富当做人生追求的目标。过度追求物质财富的满足,我认为是一种心理饥饿症的表现,这对企业和社会无益,甚至加剧了社会的不和谐。”贾锋说。

员工持股的尺度与边界

事实上,国外企业已在企业利益共享方面,走出很远。比如,股权激励制度在欧美从1950年代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至今美国通用、苹果等很多大公司,都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华为高层也在1998年赴美国考察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后,开始在企业内部推行。但中国实行该项制度的企业少之又少。为此贾锋专门做了调研,凡是他接触到的企业,无论是家居上下游行业,还是其他行业,实行该激励制度的太少了。不过,这些年华耐做得风生水起,与该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密切相关,也有不少慕名而来的企业家找贾锋探讨股权分享和激励制度。

“股份激励制度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弹性分配制度,对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非常有益,除了融资功能外,它既能降低企业成本,又能增强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尤其在经济出现波动的时期,特别能凝聚人心,支持企业走出困境,不断向上。”贾锋评价说。之所以说降低了企业成本,是分红并非给员工多发了工资,而是多赚取利润部分的再分配,激发的活力却能给企业带来无穷的发展动力,股权激励起到了杠杆撬动作用。

他甚至断言,有股权激励的企业一定能消灭没有的企业,因为这是人心所向,且受社会发展规律所趋。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有哪些需要提前规避的风险呢?贾锋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为:第一,企业在创业和发展期,要有自己的核心骨干力量,因此股权不能过度分散,股权要有大有小,有多有少,依据是根据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能力,凸显公平;第二,股权多少一定要能浮动,这种波动要与员工的生命周期、成长周期和对企业的贡献周期相对应,做到科学合理。比如华耐不断地扩股以保证年轻人才的参与,同时规定员工退休以后,股权不能再增加;第三,股权分配与员工工作要保持正向相关,长期亏损的部门,分红也会受影响。

这次的一线员工赠股活动,在华耐内部至今仍涟漪不断,“小股东”成为办公室里最常使用同事称谓。《中外管理》也给一位在华耐工作12年的老员工算过一笔股权分红账,该员工所获赠股为5万股,以北京经销区2012年40%的投资回报率来计算,该员工2012年的分红收入为2万元左右。2011年,华耐家居集团提出了5年后销售额由30亿元跳跃到100亿元。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分红收入还是十分可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