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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调查报告范文1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权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________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序言
一、主体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性
五、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主要资产
八、科研
九、重大债权债务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税务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其他
序言
致:________公司
根据<关于____公司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经办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师向________公司发送了<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公司改制上市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所律师前往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考察、查验;就相关问题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zhèng fǔ 部门了解和查询情况;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报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设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行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zhèng fǔ 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行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______律师事务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关于____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具体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等;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尽职调查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主体资格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 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______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__的<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国税______字号<税务登记证>和______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地税字号<税务登记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二、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时的名称为______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__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
2、股权结构为:
3、验资或评估:
(二)第一次变更
(三)第二次变更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如果是自然人,则说明其简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则说明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主营业务、主要公司管理人员、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四、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五、业务
(一)主营业务情况;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书。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七、主要资产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二)房产
1、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三)机动车辆
1、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2、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2、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五)知识产权
1、商标:
(1)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权属状况:____________。
2、专利:
3、专有技术:
4、版权:
经过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八、科研
(一)科研人员队伍(项目带头人简历、队伍结构等)。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九、重大债权债务
(一)购销合同(时间、金额、商品名称、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担保情况)。
(三)担保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公司章程
(一)设立时的章程(时间、主要内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如下图
(二)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历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董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四)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监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变化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次变化情况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2、监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三、税务
(税务登记证、税种税率表、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及依据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一)公司员工名册、劳务合同样本、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医疗、卫生保健、教育、工会费等)
(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事故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三)关联企业诉讼、仲裁的材料:(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获荣誉及证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数据。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非经常性损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上述机构中承办贵公司项目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以上中介机构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谨致
商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尽职调查中获得的所有资料文本及其信息目录
备注:
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所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发行条件”中的各项规定,逐项进行分析。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2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对外宣布,中国2016年的专利申请量已经成功达到100万件,中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达成该成就的国家。WIPO认为,中国正在推动亚洲创新能力的直线提升,成为名副其实的创新大国。
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瑞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在2015年的专利申请量非常巨大,这些专利申请主要集中于电气工程、计算机技术、半导体和测量仪器等领域。高瑞同时提到,中国的专利申请主要都是针对国内提出的,且多数是为了保护国内专利、商标以及工业设计,只有少数的专利是针对国际进行的申请。
2016年12月份Clarivate Analytic(原汤森路透知识产权与科技事业部)的《2016年中国大陆创新企业百强》报告,也印证了高瑞对中国的评价。该报告显示,从全球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将创新成果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国内市场,每个专利家族所含专利申请的平均数量仅略高于1件。
S着中国的产业升级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加速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凭借专利搏杀领地,已然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中国企业国际化仍是一条漫长而艰难的道路,中国企业必须创造并拥有大量的专利,才有资格和能力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随着所持有的专利越来越多,企业的中国专利年费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定期忍痛放弃维护部分专利,因此难免会存在一些被“误杀”的高价值专利,这将严重损害企业精心打造的专利包,以及国际竞争力。
据China IP记者了解,当前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中,国内外主体所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的比例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国内创新主体的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施行多年的专利年费制度,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当时的国情相适应,但已经与当前新的历史阶段和创新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我国应该对年费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立足当前并考虑长远,对年费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从《专利年费制度实施调查报告》看我国专利年费制度
2016年9月份,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了“中国专利年费制度实施调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牵头研究的国内唯一有关专利年费制度的调查报告,乔永忠副教授是国内唯一持续研究专利维持制度长达十年之久的学者,也是国内唯一一本该领域著作的作者。此外,该报告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71373221)的部分成果,值得关注的是,该报告根植于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极不多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该报告通过大量的企业调研及问卷调查,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们专利年费制度对于企业创新实践及参与国际竞争的影响。该调查报告通过(1)中国专利年费收费水平与国外专利年费收费水平比较;(2)专利年费制度对促进创新的重要性;(3)缴纳专利年费的主要目的;(4)单位不缴纳专利年费放弃专利权的理由;(5)现行专利年费制度进行调整的必要性;(6)专利年费的主要来源;(7)专利年费造成的经济负担;(8)现行年费制度结构性调整的建议;(9)专利年费的缴纳模式;(10)国家财政资助专利年费政策对促进创新的影响;(1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收入与专利年费收入挂钩是否有利于促进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查,收回两百余份有效问卷。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于2015年11月的《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2014》显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5年以上的占49.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只占7.6%。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仅为6年(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6.4年)。2014年我国失效专利中,国内失效专利占失效总量的94.6%,从失效的原因来看,因未缴年费终止的高占51.7%。
乔老师的调查报告显示,过半受访者认为中国专利年费负担重于国外专利年费负担,这一点与2014年产业界对各国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所做的统计相吻合。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国年费水平大约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
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因为专利制度的地域性、专利权人的专利意识、国民收入以及货币的购买力、研发投入、专利交易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经济负担的感受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报告调查对象均属于我国境内的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从创新主体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这些受访的相当一部分创新主体在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专利,所以这些创新主体对国内外专利年费负担情况的感觉会有一定程度的误差。据调查报告(图1)显示,51%的专利权人认为中国专利年费负担更重,认为外国专利年费负担更重的比例为31%。另有18%的被调查对象持其他观点,如有的专利权人认为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专利年费负担均较重。还有的持其他观点的专利权人认为中外专利维持的情况不同,不能对此进行比较。
专利年费随着专利数量和专利维持年限的增长而增长,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缴纳专利年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的负担程度是衡量专利年费收费标准适度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年费负担过重,说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负担水平较高;反之亦然。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太高或者太低均不利于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
根据该调查报告(图2)显示,在缴纳专利年费的负担上,表示毫无压力的专利权人的比例仅为4%;表示"一般,压力不大"的专利权人的比例也不足三分之一。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19%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非常重,其或其所在单位几乎难以承受;另有46%的专利权人表示缴纳专利年费负担重,但基本可以承受。换句话说,约三分之二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相对于其负担能力而言过重,约三分之一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相对于其负担能力一般。过重的专利年费负担所导致的后果是专利权的不当放弃,不利于专利权人从专利技术中获得适当的收益,同时有损于这些专利权人创新积极性的提升。
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可能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根据该报告的调查显示,未缴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理由的统计结果(表1)显示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专利年费过高超过专利权人的负担能力是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放弃维持专利有效的最重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41.1%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年费过高而停止缴纳;24.8%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暂时闲置,未来可能有较好收益,但单位经费紧张而停止缴纳。二者都属于主动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但这种主动行为都含有"无奈"的因素。可见,专利年费负担过重导致不能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总体比例达到65.9%。这一调查结果值得重视,它可能是完善我国专利年费制度和年费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其次,专利收益太低或者没有收益不足以缴纳专利年费或者说缴纳专利年费后,专利权人无法从专利中获得收益,是导致放弃专利的重要理由之一。55%的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为专利收益太低或者没有收益。这一理由在所有列举理由中所占比例最高,当持有专利所获得的收益低于或不再高于支付专利维持费用时,会采取停缴专利年费的举措。对于专利收益低于专利年费的专利,或者根本就没有收益的专利而言,维持其有效,显然是不合算的。但是如果对于那些短期内专利收益不高,但有长期收益的专利而言,这一举措虽然能够短期内防止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但对于发挥专利的长期价值而言则可能是非理性的,因为专利收益具有动态性和随机性。
再次,8.4%的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原因是专利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忘记缴纳年费。此类行为的原因在于创新主体的专利制度管理缺陷,所以不断提升我国创新主体专利管理水平对专利价值的实现非常重要。在其他理由中,8.4%的专利权人因专利产品淘汰或技术发展趋势使然等因素而不再缴纳专利年费,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专利淘汰现象,也是专利年费制度的目的所在,它有利于其他创新主体的后续创新。另外,有5.0%的专利权人将单位领导要求作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之一,这种情况也应该属于专利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绝大部分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均是被动的,或者是主动的"无奈之举"。这种现象的后果是专利价值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从而导致创新资源的浪费。
总而言之,未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理由不外乎专利收益和专利成本以及其他专利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而专利收益与专利成本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假设专利收益确定,如果增加专利成本,创新主体获得利润就会随之减少,减少到一个临界点之后,专利权人就会放弃专利;如果适度减少专利成本,创新主体的利润就会随之增多,增加专利权人继续维持专利有效的可能性。在专利技术的市场化水平、产品适应性和成熟度、专利技术保护水平确定的情况下,只有提升专利权人的技术转化和转移能力,增加专利权人的专利收益。因为专利年费是专利获得授权后最为重要的专利成本,而专利年费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换句话说,专利年费制度可以作为调节专利维持时间、有效专利数量的重要政策工具。规范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健全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完善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机制,应该重视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原因。
企业需要更佳的支点 提升国际竞争力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则是创新主体中的主力,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当仁不让的主力。去年实施的新《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延长了年费减缓期限,但此办法只能惠及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和个人,对于绝大多数的大中型创新主体而言,对此办法只能垂涎远观,与大中型企业毫不相关。国家对于创新主体的主力部队,反而没有任何年费优惠相关的政策。
通过对比《2015年汤森路透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榜单,我们发现中国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全球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去年,全球有高达7家医药机构入选《2015年汤森路透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榜单,但是本次中国创新百强榜单上没有一家药企出现。但也有些企业在全球化方面表现不俗,例如华为和阿里巴巴:华为在全球的专利申请遍布16个国家/地区,阿里巴巴在11个国家/地区都进行了专利申请。通过分析行业的全球化特征,我们可以清楚看到通信设备、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在全球化指标中的优势地位。但正是这些在国际舞台上凭借专利博得一席之地的企I,面对大量的专利申请,反而成为企业自身的一种负累。
对于像华为、中兴、京东方这样的创新主力企业而言,必须创造并拥有大量的专利,才有资格和能力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随着所持有的专利越来越多,企业的中国专利年费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定期忍痛放弃维护部分专利,因此难免会存在一些被“误杀”的高价值专利,这将严重损害企业精心打造的专利包,以及国际竞争力。
因不堪重负而无奈放弃专利的维护,严重影响我国专利的维持年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于2015年11月的《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2014》显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5年以上的占49.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只占7.6%。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仅为6年(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6.4年)。2014年我国失效专利中,国内失效专利占失效总量的94.6%,从失效的原因来看,因未缴年费终止的高占51.7%。
企业负担之重,通过华为、中兴、TCL、国内某知名公司等近年中国专利年费增幅就可见一斑:2011年―2015年,华为公司中国专利年费从两千多万元蹿升至六七千万元,过去几年中的年费负担增长率分别为40.4%、35.3%、21.1%、和20.3%;据记者了解,中兴专利年费占当年专利费用支出的60%以上。同期,TCL的年费负担增长率分别为34.0%、42.9%、34.7%和40.2%;另一国内某知名公司增长率为600%、433.3%、325.4%和360.3%!
根据国知局2016年5月12日的新闻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共159.4万件,其中国内(含港澳台)突破100万件,达到101.9万件,占总量的63.9%。根据国知局2016年7月专利业务工作及综合管理统计月报,今年发明申请数量中,国内占比88.7%,历史累计77.5%;今年发明授权专利中,国内占比高达76.3%,历史累计达62.8%。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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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刊特稿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一) 邓晓芒1(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二) 邓晓芒2(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三) 邓晓芒3(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四) 邓晓芒4(3)
二、法学论坛
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邓思清1(21)
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肖建国1(26)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徐鹤喃 张步洪1(32)
从人权入宪看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张 波2(19)
论《创世纪》中的男女平等思想 王四新2(28)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 聂昭伟2(33)
生命权的概念及其入宪的必要性和价值 王 奎3(14)
环境权新探 徐丰果3(20)
环境立法目的刍议 黄明健3(27)
“经验”方法与法学研究 刘建宏3(33)
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
张 陈飞霞4(13)
地方民族立法基本问题刍议 刘杰锋4(20)
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陶品竹4(24)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探讨 宋才发5(3)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性质与地位 辜明安5(11)
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李丽辉5(22)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比较
许光耀5(28)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建构吴治繁6(3)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职权分析 薛 宁6(9)
中介组织法律问题论析 谭 玲6(14)
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关系理论探析 黄锡生 梁 伟6(18)
普遍义务论纲 王秀梅6(25)
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国家、权力与公共政策 刘沛6(34)
三、争鸣回应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恶”名 李 强1(42)
知识产权垄断性批判:以激励论为重心 夏旭阳1(48)
论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默契 梁剑兵1(53)
论规制市场监管者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刘德福 朱文瑜2(42)
对反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行为的规制
陈 涛 马金平2(46)
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 焦海涛2(54)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 李海龙 邹松生2(63)
杠杆收购的本土化研究 刘 凯3(40)
论远期支票的效力 颜炳杰3(46)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探析 王良顺3(52)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沈绿野 谭宇生4(31)
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询书4(39)
两种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税权控制 刘 丽4(44)
从民法的角度看连体人的分离权 张 莉4(53)
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方乐坤5(35)
论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欧福永5(42)
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 张作华6(40)
我国急需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 彭 军6(48)
论随机法庭的创建 杨 明6(54)
四、专题研究:检察理论与实务
论欧盟条约中的辅原则 雷益丹1(58)
检察官专业素质实证研究 薛晓卫 黄亚珍1(65)
理性的选择和现实的期待 林少平 卢赛环1(70)
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贺恒扬1(7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情况调查报告 林世雄 黄 森1(80)
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张智辉2(96)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其重构 林世雄2(104)
影响中国检察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刘 方2(111)
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和谐
王学成 张和林2(117)
论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夏黎阳3(110)
国家社会化进程中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梁玉霞 黎兆元4(106)
把握检察业务的第四次辉煌 张学军4(112)
和谐社会呼唤建立暂缓制度
诸葛 陈丽玲4(117)
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问题的探讨 金 波5(68)
论任意侦查标准之构建 马 方 周 腾5(7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段明学5(82)
反贪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高松林5(87)
审查逮捕适用宽大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钱学敏5(91)
宽严相济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陈 娅5(95)
论法律监督的特征柯汉民 强昌文 郝龙贵6(93)
反腐外部监督机制的比较与完善 张 健6(100)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王俊民6(109)
五、司法实务基层司法运作的物质基础
高其才 黄宇宁 赵小蜂1(85)
精神病被害人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探析 李大槐1(97)
论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重构 李 夏 陈 斌1(103)
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 张吉喜2(67)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 康均心 韩光军2(73)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胡志坚2(83)
论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正确路径 肖 冰3(58)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探析 姜 霞3(67)
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法研究 杨道波3(73)
老龄犯罪宽宥论 张建军4(63)
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 方 明4(70)
我国新型监狱体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杨 书4(77)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于改之 吴玉萍5(5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杜国强5(57)
量刑:任务及其实现机制 张天虹5(63)
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张 艳6(60)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 曹 柯6(65)
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隐忧与省思 余辉胜6(72)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 罗绍华 全 莉6(79)
犯罪嫌疑人义务探析 刘梅湘6(84)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李 哲6(88)
六、犯罪对策
当前犯罪的分析及其对策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犯罪课题组1(107)
运输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肖 敏1(113)
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犯罪比较 姜 敏2(90)
惩罚吸毒的根据 褚宸舸3(100)
七、社科综论
“事功”与“格物”:高校学报的现状及定位
刘 力 蒋崇玲 朱 平1(118)
政府购买冲击与商业周期 蒲华林1(124)
从矛盾辩证思维到系统辩证思维 杨晓平2(123)
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实证
周其琦 张国林3(80)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高校党委执政能力的提高
汤啸天3(88)
政治哲学中的“自由”观论 贡太雷3(94)
国家与经济发展:关于发展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唐 龙4(83)
福柯《规训与惩罚》的理论基础与终极关怀
钟红艳4(89)
罗小萍4(95)
由直译意译引发的思考 宋 鑫4(102)
行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
范履冰 郭春甫5(99)
价值认同・结构平衡・秩序建构 付健明5(104)
新闻自由权在新闻立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
杨 龙 刘必华5(109)
多媒体教学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黄 宣 张 杰5(115)
英语专业外贸英文函电写作错误实例分析与建议
王海燕 刘迎春5(121)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定位的思考谢家智6(115)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新读 张诗蒂6(119)
语言与认知的互动:论语言系统生态批评
的理论基础 朱长河6(125)
八、教育与教学
英语词汇学中词的价值属性 冯 凭1(131)
精品课程建设浅淡 徐静村3(126)
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种 夏 李剑波3(129)
高校体育教学中实施创新教育探析 周小敏(123)
九、调查报告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张 艳2(127)
女生就业的比较与分析 李春茹 陈 苇 高 伟3(115)
当前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 程春华 段体操5(127)
十、会议综述
“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岳彩申 胡元聪 杨丽梅4(129)
十一、学术综述
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
及理论研讨会综述 张玉飞5(134)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5
营销奇人
陈鸿道出生于广东东莞,早年从事批发生意,后到香港寻求发展,并创办鸿道集团。身为佛教徒的陈鸿道,除了运作“加多宝”,旗下品牌还有“昆仑山”矿泉水。
1995年,鸿道集团生产的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在东莞上市。但1997年,鸿道才与“王老吉”商标持有者??——广药集团正式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在内地的独家经营权。由于鸿道将此经营权授予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双方2000年再签合同,并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陈鸿道将“王老吉”精确定位为预防上火,顺应了当年重口味菜系在全国流行的大潮流。2003年,广东凉茶被列入防治非典用药目录,陈鸿道把握这一机遇,开始跨出岭南布局全国,“王老吉”(红罐和绿盒)的销售收入迅速从2002年的1.8亿元跃升到2003年的6亿元。
到2007年,加多宝已基本完成全国布局,其销售收入增至90亿元。次年,汶川地震爆发,陈鸿道以加多宝名义捐出1亿元,此举被指为成功营销,“王老吉”凉茶因此在全国名声大噪,加多宝当年销售收入劲增至150亿元。
在加多宝的红罐“王老吉”赚得盆满钵满时,广药生产的绿色盒装“王老吉”一直销量平平。
行贿事发
根据2000年广药与鸿道所签合同,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至2010年到期。2000-2010年间,加多宝每年交给广药的商标使用费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双方又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不过,加多宝每年给广药的商标使用费即便到2020年,也仅为537万元。随后,广药提出,两份补充协议签订的背景是,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的李益民收受陈鸿道300万港元贿赂,从而将王老吉商标“严重贱租”,因此,后两份协议无效。
2004年,李益民行贿案发。2005年10月,广东公安边防部门将陈鸿道抓捕归案,当月19日,陈鸿道取保候审却弃保外逃,至今未归案。
2008年起,广药就针对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一事与鸿道集团交涉,未果。2010年11月,广药在北京“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随后加多宝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矛盾公开化。2011年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5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赢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在众人认为陈鸿道时代的“王老吉”已经结束时,谁又会想到,仅在短短的两个月后,一句“中国好声音,中国好凉茶”的广告词让一个全新的“加多宝”版本凉茶逆袭成功。国家统计局下属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加多宝”超越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等,居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当年7至12月,更名后的“加多宝”占据罐装凉茶市场份额80%,其2012年销量突破200亿元。
陈鸿道能将“王老吉”推上商业化运作的巅峰,又带领新品牌逆袭成功,绝非偶然。
陈鸿道模式
一家饮料企业,能生产出差异化并难以模仿的产品极其困难,所以,得渠道者得天下。而在快消行业,零售渠道一般分现代和传统两种。现代渠道指连锁性质的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业态;传统渠道指需要通过经销网络覆盖的小型终端,如食杂店、餐饮店等。如今,加多宝在全国现代渠道的销售占比仅20%,传统渠道占比达80%。在传统渠道中,餐饮占到40%左右,食杂店占到30%左右,特殊通道占10%。
加多宝对传统渠道的强力渗透,得益于陈鸿道“深度协销”的渠道控制模式,即企业和渠道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投资资源,收入利益均沾。据多位券商专业人士介绍,陈鸿道建立的渠道体系,采取总经销制。他把中国划分成为六大区域市场,每一区域设一个总经销商,协调指挥具有物流配送能力的分销商。总经销商直接对这些分销商供货,大大压缩了渠道的长度,也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整个价格体系。同时,各个总经销商、分销商只是完成物流配送的使命,加多宝公司的业务员、导购员负责对各类终端进行铺货、理货、促销、导购等服务。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6
法定代表人齐藤明彦,董事长。
委托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杨晓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矸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人奚卫伟,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人。
委托人王中,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山,经理。
委托人王洋,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长林,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于2003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本院于2003年7月2日继续审理,并于200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田株式会社委托人史玉生、杨晓莉,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人奚卫伟、王中,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的委托人王洋、徐长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见附图1,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见附图2,以下简称美日图形商标)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
1、丰田图形注册商标证书(第514114号);
2、“丰田”文字注册商标证书(第506683号);
3、“TOYOTA”文字商标注册证书(第135092号);
4、“TOYOTA”文字商标注册证书(第135095号);
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5、“TOYOTA”商标在亚洲的宣传材料;
6、丰田株式会社在中国各个省区设立的多个丰田汽车经销点和维修点的相关照片;
7、丰田株式会社中国服务网点一览表;
8、关于丰田汽车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销售额的书面材料;
9、丰田汽车广告费支出单据;
10、美国《商业周刊》对全球1000家市值最高公司排行榜;
11、美国《商业周刊》对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
12、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TOYOTA”文字商标在全世界注册情况列表;
13、载有丰田图形商标的多款车型在中国销售宣传材料;
14、丰田汽车广告宣传材料;
15、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0275号公证书,证明“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是日本驰名商标,且在美国已注册;
16、日本专利局出具的日本有名商标集,证明“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是日本驰名商标;
17、“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18、2002年9月5日《北京晨报》上刊登的《丰田、大众、通用三巨头中国赛跑》文章;
19、2003年7月8日《北京现代商报》刊登的《丰田获得五项第一》文章;
20、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TOYOTA”、“丰田”注册商标作为重点商标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
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21、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0276号公证书,证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站上载有涉案被控侵权内容;
22、美日汽车宣传册;
23、北京勺海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性研究问卷》;
24、北京勺海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性调查报告》;
25、商标初审公告摘要;
26、27、天津丰田公司出具的关于8A发动机的说明材料;
28、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发动机实物;
29、美日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
30、《北京晚报》刊登的美日汽车广告;
31、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46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吉利公司关于8A发动机的宣传在公众中的影响;
32、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1484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XML6482系列车所用发动机情况;
33、34、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吉利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
35、中国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2)长证内经字第0093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36、美日汽车宣传材料;
37、中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亚辰伟业中心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8、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汽车工业产销快讯》杂志,证明美日汽车2001、2002年度销售数量;
39、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1484号公证书,证明美日汽车的利润率;
40、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凭证;
41、公证费凭证和发动机付款发票及汇款凭证。
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4不持异议;证据5-9与本案争议无关;证据10、11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项;证据12不能反映统计表的来源,与本案争议无关;证据13不能直接证明丰田株式会社在中国销售汽车以及丰田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其与本案争议无关;对证据14不持异议;证据15虽采用了公证的形式,但不能证明从计算机网络所下载内容的真实性,与本案争议无关;证据16、17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18、19是媒体刊登的文章,不具有证明力;证据20是从计算机网络下载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21、2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就此认定使用美日图形商标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证据23、24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调查报告的题目本身具有引导性,所调查的对象应该是相关消费者,而不应是普通公众;证据25-30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项;证据31、32均为从计算机网络下载的内容,该内容的真实性无从考证,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33、34、37、38、39没有异议;证据35、36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对证据40、4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同意予以赔偿。
被告吉利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关于吉利公司市场定位的材料;
2、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规范手册;
3、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场推广资料示例;
4、部分媒体对吉利及美日汽车的报道;
5、美日汽车价目表;
6、2002年第3期《大陆汽车》中车市指南内容;
7、美日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商标通知单;
8、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权使用美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的授权书;
9、2001年5月21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
10、2002年1月28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
11、美日图形商标设计含义说明;
12、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中国法学会出具的部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
14、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6370型);
15、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7130型);
16、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状态协议书》;
17、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18、关于8A发动机的定货单;
19、中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二证字第02058号公证书,证明8A发动机上带有“TOYOTA”商标;
20、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材料;
21、天津丰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
22、部分汽车品牌宣传材料;
23、《丰田汽车公司简介》摘要;
24、《丰田在中国》摘要;
25、丰田株式会社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的《丰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成立天津丰田公司的部分材料;
26、27、“TOYOTA”8A发动机的广告材料;
28、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837号公证书,证明针对《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问卷》随机访问的过程;
29、零点调查集团出具的《汽车品牌认知度研究报告》;
30、吉利公司从天津丰田公司购买8A发动机的发票。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6所要证明的事项不是本案争议的内容,吉利公司是否有自己的品牌和独特的市场定位与本案无关;证据7-9与本案无关;证据10尚不能说明吉利公司取得了所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证据11所作说明不具有确定性;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13不具有证据效力,专家并不是相关公众;证据14、15形成的时间是2001年10月,与原告所提交的形成于2001年5月的汽车说明书版本不同;证据16-18不能证明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发动机和“TOYOTA”发动机进行宣传的正当性;证据19只表明8A发动机的零配件中出现了“TOYOTA”的字样,但就发动机整体而言不能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证据20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对证据2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据22不能说明所涉及的广告是原告的,其他品牌汽车制造者对发动机所作宣传不能说明被告吉利公司所使用的方法是正当的;对证据23、2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说明从法律上天津丰田公司是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一部分;对证据2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具有证明力;证据26、27不能证明是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行为;证据28、29不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普遍性,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30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与本案无关,证据25-30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法院应不予采纳。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对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美日图形商标的含义说明及申请商标注册材料;
2、美日汽车宣传材料;
3、天津丰田公司设立材料;
4、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
5、美日汽车买卖合同。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
由于证据1-4与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同,因此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基本相同,证据1美日图形商标的含义与颜色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案争议的图形商标呈单一金属色,在失去着色后,美日图形不具有任何独特的意义和显著性,故该含义的解释是随意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
被告吉利公司对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证。
本院对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如下:
鉴于被告对证据1-4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鉴于证据5-20所要证明的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项与涉案指控无涉,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作确认;对证据21、2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不能充分证明对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证据23、24系单方委托进行的调查,且不符合商标近似性判断法定要件中关于相关公众的要求,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证据25-30的来源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1的收集方式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其内容的来源是否真实,尚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故对其不予采纳;证据32与本案争议无关;证据33-41的来源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1-6与本案争议无涉,故本院对其不作确认;证据7-10的来源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11应视为吉利公司的陈述,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虽不予认可,但缺乏相反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故本院对其予以采纳;证据12的来源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鉴于证据13系单方提供的第三方论证意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14-19、21、23、24的来源客观、真实,原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0、2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由此充分得出8A发动机即丰田8A发动机的结论,故其证明事项不能成立;虽证据25-30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审之前提交,但由于在此期间,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双方均有补充证据提交,且证据25、30是针对证据17、18、21的补充证据,来源客观、真实,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结合证据17、18、21予以采纳,证据26-29应视为对原告证据的反驳证据,其中证据26、27不能证明原告为广告内容者,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28、29系单方委托进行的调查,且针对吉利汽车品牌的认知性调查与本案无关,受访者不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相关公众的要求,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对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1、2、3、5的来源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有原告提交相反的证据在案,被告提交的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 -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 (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详见附图1)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详见附图2)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