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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疗卫生范文1
(一)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
2009年底,全国2003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9238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87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43所、县级卫生监督所1821所。全国3.42万个乡镇共设3.8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93.3万张。全国59.9万个行政村共设63.3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覆盖率达90.4%。总的看来,实现了一村一卫生所、一乡镇一个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不断完善的情况,但是由于条件的差异,西部贫困地区可能还没有实现一村一卫生所、一乡镇一卫生室,有些地方虽然设置了卫生机构,但是硬件设备跟不上,连最基本的医疗护理都做不了。故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村、乡级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用于卫生院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医疗设备的更新,同时财政性资金重点应该放在县级医疗体系的构建,这样有利于县级医院整合资源,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应鼓励所属辖区的农民到县里就医,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
(二)乡村医生队伍
目前农村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为1.28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为1.26人,农村乡镇卫生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4%,中专生53%,34.6%为高中以下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水平低、业务素质低是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农村环境恶劣,往往留不住那些优秀的医护人才,而部分留下的执业水平又不高。因此如何让优秀的医护人员“留在”农村,提高当前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很关键。对于前者,短期而言,可试行乡村医生的雇员制,让医生同县级有关部门签订用工合同,规定服务年限,乡村医生待遇比照县级公务员标准,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待服务期限届满,乡村医生可选择留在农村或到县城发展,当然需要定期对其实行业绩考核,以保障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长期而言,需要一批愿意长期留在农村的优秀医护人员,可由各县牵头推行医护人员定点培养机制,从农村中选择一些家庭,与其签订协议,对其孩子进行从初中到大学的资助,培养其成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前提是这些人毕业后必须回到农村,这样不但能够解决部分家庭供孩子上大学的问题,也能够为农村在未来注入一批有学历懂技术的医疗工作者。当然无论是短期和长期,都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于后者,新毕业的人员担任乡村卫生员需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并懂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与急救,鼓励其掌握一定的中医技术,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对于那些老资格的乡村医生仍需要让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技能。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正式实行以来,目前已实现了90%的参合率,人均筹资由2004年的42.10元到2009年的113.36元,补偿收益人数由1.22亿人次上升到7.59亿人次。新农合为农民带来了好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资金的筹集方面,以云南省为例,一个县所辖的乡镇众多,分布分散、交通不便,每年筹资成本较高,有些特别贫困的家庭甚至连参保费都拿不出来。新农合实行以县统筹,家庭为单位参与、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120元,农民交纳30元,人均筹资150元。政府出资部分中央拿出60元要求县级政府拿出60元的配套资金,使得一些本就财政困难的县份,财政更加捉襟见肘,这也使得地方响应、执行新农合的积极性不高;在资金的使用方面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自收自支,故县在测算风险资金时相对保守,使得资金的使用率不高,加上二次补偿机制及医疗救助制度未建立起来,目前的报销比例整体偏低,农民的收益面及水平低于预期;在资金的监管方面,由于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虽进入财政专户但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基金运行的透明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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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本资料来源于2009年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家庭入户问卷调查中农村部分的数据,所采用的调查问卷是在2008年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家庭调查问卷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1.2调查对象和抽样方法采用两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抽取了陕西省宝鸡市眉县6个农村乡镇共12个村941户,每个样本村抽取样本的户数根据等比例分配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与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的对象一致,即家庭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的定义标准:近半年内,在本住户居住的所有户籍人口及虽无常住户口但在本户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新出生的婴儿、新结婚的配偶等。共回收农村有效问卷936份,调查常住人口3203人。
1.3调查方法采用入户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数据。调查员在正式调查前都接受了严格的培训和预调查。调查员由西安交通大学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组成;调查指导员由课题组老师担任,负责现场调查组织、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调查员对调查问卷问题进行解释后,被调查人按照实际情况如实作答,调查员按照规范填写调查问卷,调查指导员对调查问卷质量进行监督。
1.4资料处理和分析调查问卷收集完毕后,结合调查表运用Epidata3.0建立数据库,在数据录入阶段根据调查选项对录入内容进行一定的逻辑限定,并对调查问卷资料进行双录入,确保数据质量。数据录入之后,利用Stata10.0软件,编写逻辑查错命令,进行逻辑查错,对有问题的数据对照原始表,及时进行改正。数据清洗完毕后,结合研究目的,运用χ2检验等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检验水准为α=0.05。
2结果
2.1参合率情况样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32%,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93.00%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51.04、p<0.001),说明样本地区新农合参合率有显著性提高。样本地区女性参合率(96.20%)高于男性(94.43%)。
2.2卫生服务需要
2.2.1两周患病情况。样本地区人口的两周患病率为26.33%,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17.70%)有所提高,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51.04、p<0.001)。样本地区女性两周患病率(28.06%)高于男性(24.57%)。从疾病的发病时间构成看,61.07%的患病者是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51.00%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31.46、p<0.001);在两周内发病的患病者占30.85%,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40.90%要低。样本地区平均每千人口两周患病天数为2130天,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1429天有较明显的增加。
2.2.2慢性病患病情况。本次调查样本地区慢性病患病率为37.97%,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14.00%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37.27、p<0.001),说明样本地区慢性病患病率上升较为显著。分析原因,调查人口中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为11.20%,高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9.8%,且有研究已证实老年人总体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慢性病患病率较高,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样本地区慢性病患病率较高的原因。女性慢性病患病率(44.06%)高于男性(31.32%)。
2.3卫生服务利用
2.3.1门诊服务利用。①两周就诊情况:样本地区两周就诊率为20.73%,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15.20%相比,样本地区两周患病率有所上升,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73.50、p<0.001)。女性两周就诊率(21.71%)高于男性(19.74%)。②两周就诊机构构成:调查地区两周患病首诊地点以诊所卫生室/所为主,占72.11%,选择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比例为11.55%,详见表1。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相比,两周就诊机构构成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36.79、p<0.001)。③两周患病未就诊情况:样本地区两周患病未就诊比例为55.85%,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37.8%相比,样本地区两周患病未就诊比有所上升,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88.52、p<0.001)。分析原因,“纯自我治疗”在调查地区患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为26.66%,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25.3%略有上升;“两周前为治疗本病找医生看过,现在继续治疗中”在调查地区患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为25.30%。由此推测,两周患病未就诊比较高的原因是由于“纯自我治疗”和“两周前为治疗本病找医生看过,现在继续治疗中”所占比例较大引起的。女性未就诊比(55.20%)低于男性(66.24%)。④未治疗原因分析:调查地区有40.00%的人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未进行治疗,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44.50%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3.99、p<0.001)。另有35.38%的人是由于自感病轻未进行治疗,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30.6%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8.49、p<0.001)。
2.3.2住院服务利用。①年住院情况:样本地区人群的年住院率为10.25%,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6.8%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57.59、p<0.001)。女性年住院率(11.08%)高于男性(9.40%)。样本地区人群的人均住院天数为11.85天,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10.1天有一定的增加。女性人均住院天数(12.45)高于男性(11.15)。②住院医疗单位构成:调查地区住院首诊地点以卫生院/社区中心和县、市、区医院为主,占87.92%,选择卫生院/社区中心的比例呈现缓慢下降趋势,选择县、市、区医院的比例有所上升,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相比,样本地区住院医疗单位构成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66.68、p<0.001),详见表2。③应住院未住院情况:样本地区人群应住院未住院比为32.98%,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24.7%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16.36、p<0.001)。女性的应住院未住院比(41.39%)高于男性(30.99%)。④应住院未住院原因分析:调查地区有62.75%的人是由于经济困难未住院,与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71.40%相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5.01、p=0.025)。另外有15.03%是由于没有时间而不去住院,9.8%的人认为没有必要住院。
2.3.3医疗费用情况。①门诊医疗费用:样本地区人群次均门诊医疗费用为201.59元,次均门诊医疗费用中位数为100.00元,次均门诊间接医疗费用为11.12元,次均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金额为4.62元,次均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2.29%。②住院医疗费用:样本地区人群平均住院费用为3733.36元,住院费用中位数为1500元,平均间接住院费用317.10元,平均住院费用报销金额为1305.85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34.98%。
3讨论和建议
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卫生服务需要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的提高,样本地区农村居民的两周患病率和慢性病患病率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有明显上升,这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同时可以看出女性的卫生服务需要大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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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我们固有的印象中,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疾病常被称为“富贵病”,重灾区一般在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但事实是,我国农村人口也被这类疾病所困扰,这一信号无疑呈现出城乡一体化结合后,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也开始出现“城乡接轨综合征”。
实际上,这类慢性疾病的预防方法非常简单,多数医生都了如指掌。以原发性高血压为例,每天患者仅仅需要一片降压药就可以预防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但人们多半不愿意接受没有症状就吃药的现实,反而更愿意相信支架可以挽救心梗、脑梗患者的生命。
为了提高公众对疾病预防的认识,近年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帮助城市居民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但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做得远远不够,农村人口仍然缺乏防病意识,这一问题的出现,再次暴露出我国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不能满足农民需求的短板。
首先,乡村医生是农民疾病预防保健的主要提供者,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乡村医生大多忙于医疗创收解决生存问题,根本没有向农民宣传预防知识的动力,使得慢性心脑血管疾病在农村地区肆虐。
其次,我国城市居民享有各种医疗保障,每年至少有一次体检机会,可以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健康状态。可绝大多数农民很难获得这样的体检机会,导致很多患有疾病的农民无法了解到自己的健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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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卫生单位 工程项目 财务核算
当前,随着我国医疗卫生单位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医疗需要不断增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需要,其医疗场所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得基本建设投资占了医疗卫生单位开支的比率逐年增加。而在国家对医疗事业单位收费控制和财政补贴递减的情况下,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建设需求,医疗卫生单位应眼睛向内,修炼好“内功”,通过内部经营管理措施的完善,建立起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不断改进会计核算水平,不但可以提高医疗卫生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而且为节约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效益指出方向。为此,本文对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够准确
由于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具有其复杂性,不但要完成建筑物的外部整体框架建设,而且内部设置比一般建筑物更为复杂,建设要求和成本高于一般建筑物。同时医疗基建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施工一般涉及到跨年度甚至是几个年度的问题,更使得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偏重工程项目建设,而对会计核算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相关,由于政策性拨款占到了建设资金的主体,而财政资金的非效益性导致会计核算往往成为辅助工作,会计核算往往重点反映了拨款进度、项目实施进度和费用开支情况,而不能有效反映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计划实施水平。同时,会计部门和基建现场分离,会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导致会计帐面信息和工程实际进度差别较大。二是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界限不清晰,使得会计核算中往往存在乱摊费用,乱列成本现象发生。最终使得单位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和工程预算成本差别较大,使得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不依靠压缩成本或者申报追加预算的方法来解决。三是定额成本执行难度高,在工程项目预算管理中,一般需要制定详细的定额成本来进行工程施工成本费用的控制。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主要是在自然环境下完成,受到外部条件约束较大,因此定额成本控制准确性不高,使得工程施工过程中改变定额情况时有发生,超定额或者临时调整定额情况的发生,使得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改动大,造成了会计数据的精确性不高,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部分会计核算难以按照准则执行
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现金收付制的核算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跨期核算所带来的成本费用不配比问题。但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折旧计提的规定,改变了原有不考虑建设成本的问题。这就要求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准确进行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防止虚高的项目建设成本导致新增固定资产金额过高,使得单位医疗费用开支不实。同时,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基建项目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这就使得医疗卫生单位一面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而另一面在基建项目开支中按照原有的《基建会计》制度执行,这种双轨运行的局面使得会计核算中难以准确把握具体核算方法的问题。
二、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要重视现场原始资料的收集,特别是项目期间各项领料、采购的会计核算,采用项目分级和确定责任人制度,确保原始数据收集的及时准确,不断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要按照建设合同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建设项目核算的规则,特别是对于间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和分摊,要科学制定标准,准确进行费率标准的核算,防止出现人为调节现象。再次,在具体核算过程中,要引入计划价格方法,将材料定额和计划价格的核算方法结合起来,设置“工程物资材料采购差异”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实际价格和计划价格差异的核算,超支只反映因为数量超标而引起的超支,减少因市场价格差异对工程物资成本的影响,以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能力
一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改变了传统医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方法和形式,对会计人员观念和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新制度的全面实施,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全面掌握新会计准则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工程业务相关培训,造就一支既懂施工工程又专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医疗卫生单位会计核算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准确进行工程进度的会计计量,在计量时要严格按照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并确保核算的可比性与连续性,对于会计估量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要轻易改变。在内部会计人员难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估算,以加强核算的公信力。同时,改变会计估算方法应进行详细的会计信息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尽快完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基本建设相关核算内容纳入其中,以完善相关核算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德芳.浅谈医疗卫生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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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医整体
【摘要】 目的 探讨中医整体排毒疗法对慢性肾衰血液透析患者生存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卫生经济学分析。方法 采用前瞻性分层随机、对照试验,将120例患者分成G1、G2、G3、G4组。G1每2周透析6次,G2每2周透析5次,G3每2周透析4次,G4每2周透析3次。G2、G3、G4配合中医整体排毒疗法进行治疗,包括口服中药制剂尿毒康和大黄胶囊、中药药浴疗法、中药结肠透析及静滴黄芪注射液。使用WHOQOL-BREF生存量表分析病人的生存质量,比较各组医疗费用。结果 与G1比较,G2、G3电解质差异无显著性,而G4存在高钾、高磷倾向。G2在生活质量各项中,自我评分、生理项目、心理/精神及总生活质量明显高于G1和G4(P<0.05或P<0.01),而社会家庭诸项差别不大;G3与G2差异无显著性。G4生活质量严重低于G1。医疗费用方面,G2的透析费用较G1下降11.1%,G3较G1下降20.6%,G4则下降39.1%。结论 中医整体排毒疗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透析次数减少所造成的透析不充分,并改善透析患者的生存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以每2周透析5次配合中医整体排毒治疗者生活质量最高。而过低频度的透析,即使配合中医治疗,由于许多病例因各种原因脱落,透析不充分而严重影响了生存质量。
关键词 肾功能衰竭 慢性/中西医结合疗法 中医整体排毒疗法 血液透析 生存质量 卫生经济学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终末期的主要治疗措施之一,但由于许多患者难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不能做到充分透析,甚至不得不放弃透析。同时由于透析的非生理性,在透析过程中或透析后均可产生各种不良反应,生活质量差。近年来,许多学者采用中医药介入血液透析以求达到减少透析并发症或减少透析次数等目的 [1] 。我们采用中医整体排毒疗法配合血液透析治疗慢性肾衰,探讨其对生存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卫生经济学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来源 2001年1月~2003年12月期间,广东省中医院血液透析病人共120例为研究对象,男68例,女52例,平均年龄(56±10)岁,病程6个月~23年,平均病程为8年。各组在年龄、原发病、肾功能、血红蛋白等方面经统计分析,差异无显著性(P>0.05)。
1.2 疾病诊断标准 (1)西医诊断标准:根据1992年6月中国肾脏病学会肾病专题会议通过的“慢性肾衰的分期诊断标准”。分为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期及肾衰终末期。(2)中医诊断标准: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临床研究指南》拟订中医诊断标准:根据主证、次证并结合舌、脉,制定脾肾气虚、脾肾阳虚、肝肾阴虚等常见证候类型的证候诊断标准。(3)纳入标准:符合慢性肾衰终末期诊断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4)排除标准:①年龄在18岁以下或70岁以上;②妊娠或哺乳期妇女;③合并消化道出血,严重的心脏血管、肺部、肝部和造血系统疾病者;④不适宜用此临床试验方法进行治疗的患者,如患痔疮患者;⑤精神病患者;⑥有可能无法完成本研究全过程的患者(如近期进行肾移植的患者)及研究人员认为不宜纳入试验者。
1.3 分组及治疗 为避免年龄、透析前的患者状态等因素对研究的影响,采取分层随机方法,即根据透析前的贫血状态进行分层,在进入临床试验之前,按患者的血红蛋白分成2组,血红蛋白<60g/L为一组,血红蛋白>60g/L的分成另一组。再按随机化原则(采用计算器随机数字表),分成不同透析次数组别,共4组(G1、G2、G3及G4),每组30例。G1按常规每2周透析6次;G3每2周透析5次;G2每2周透析4次;G4每2周透析3次。G2、G3、G4配合中医整体排毒疗法治疗,具体包括(1)口服中药制剂:尿毒康,每次1包,每日3次;大黄胶囊,每次2粒,每天3次;(2)中药辨证灌肠:如属脾肾气虚者,给予灌肠液Ⅰ号;如属脾肾阳虚者,给予灌肠液Ⅱ号,每次50ml,加生理盐水100ml,每次保留1h,隔天1次;(3)药浴疗法:采用中药药浴液加入37℃~40℃温水中,每3天浸泡1次,每次20~30min,达到发汗的目的;(4)静脉滴注:在血液透析时静滴黄芪注射液。每疗程为3个月。每组采取相同的对症措施,如有高血压者,予以降压治疗等;所用的透析器、血流量、透析液流量、透析液种类均相同,每次透析均为4h。
1.4 观察指标 检测血清电解质以了解病人的安全性情况,在透析器复用第1~2次期间采血。(2)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QOL-BREF)生存量表。该量表分成29个问题,主要涉及心理/精神(1~9,26)、生理健康(10、11,15~18,附加102)、社会/家庭方面(12~14,19~25,附加101),自我评分(附加103)每个问题有5个选项,根据不同的程度,积分从1分到5分。(3)医疗费用:统计每月医疗费用,包括透析费用(含紧急透析),西药费用(如使用促红素、降压治疗、对症治疗及抗炎治疗),中医整体排毒疗法(含服用中药、药浴疗法、结肠透析、静脉给药)费用,观察期间住院费用。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Window Me Excel中的TTEST检验(Tails=2,Type=2),检测各组生存质量的差异。
2 结果
2.1 各组血清电解质的比较 G1、G2、G3组其透析前的电解质差异无显著性,G4血钠(130.2±10.3)mmol/L,明显低于G1(137.1±7.60mmol/L),表明G4组存在明显的低钠倾向;G4血钾(5.32±0.80)mmol/L明显高于G1(4.62±0.67) mmol/L,表明G4存在高钾倾向;G4组血钙(1.63±0.15)mmol/L明显低于G1组(1.87±0.24)mmol/L,表明G4组存在明显的低钙倾向;G4组血磷(2.85±0.42)mmol/L明显高于G1组(2.26±0.28)mmol/L,表明G4组存在明显的高磷倾向。上述差异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有显著性(P<0.05),表明每2周透析4~5次,配合中医整体排毒疗法,能维持与常规透析相同的电解质平衡。过低频度的透析存在明显的高磷、低钙、低钠现象和高血钾倾向。
2.2 生存质量分析 试验观察开始时,正常对照组的生活质量总分(111.2±15.9)明显高于透析患者(P<0.01)。而透析各组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其中G1组为70.8±15.2,G2组为68.3±14.2,G3为68.9±15.5,G4为69.5±16.4。观察结束时各组生存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所有透析病人的生存质量仍低于正常对照组,低频度透析组其生存质量不同程度地低于常规透析和每2周透析5次并配合中医整体排毒治疗者,与临床试验前比较,G2组配合中医整体疗法治疗后其生存质量明显高于原先的常规治疗(P<0.05)。见表1。
表1 接受整体排毒疗法后各组透析患者生活质量比较 (x±s)(略)注:与正常组比较 ˇ P<0.01;与G2组比较 P<0.05, P<0.01
2.3 每月医疗费用分析 每2周透析5次配合中医整体排毒治疗者,其总医疗费用与每周透析3次者,在病人相对稳定的情况,月平均下降医疗费用约11.1%;对于每2周透析4次者,医疗费用下降20.6%。而每2周透析3次者,医疗费用下降为38.1%。见表2。
表2 每月医疗费用情况 (千元)(略)
3 讨论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的主要治疗措施之一,但由于费用昂贵,大多数慢性肾衰患者无法接受长期透析,接受早期透析的患者更少;部分患者由于透析费用昂贵而达不到足够的透析剂量,无法作到充分透析。有的病人谋求单纯采用保守治疗,由于保守治疗的局限性,病人亦难获得理想的效果。而各种症状和并发症是透析患者生存质量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减少透析并发症和提高透析充分性是提高透析患者生存质量的主要措施。
本研究表明慢性肾衰透析患者其生存质量明显低于正常人群,慢性肾衰血液透析每2周减少1次配合中医整体排毒治疗是安全的,其生活质量高于常规透析组,医疗费用 比常规透析降低11.1%;每2周减少透析2次者,临床上有个别患者不能坚持,但配合中医整体排毒治疗总体上是安全的,其生活质量与常规透析组差异无显著性,医疗费用下降20.6%。但每2周减少3次者,较多病人因严重并发症而脱落,医疗费用虽降低38.1%,但存在严重高钾倾向等危险、透析不充分较严重,病人出现的症状多,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存质量。
乡村医疗卫生范文6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