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银行四风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1
200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对不对称信息市场上经济行为的开创性。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提出了市场上信息较少的一方如何行事的,用这种理论信贷市场时,斯蒂格里茨提出了著名的信贷配给论。信贷配给 (credit 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人即使愿意支村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第二种情况是:一个给定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将这种现象或者解释为由外部振动引起的暂时的非均衡现象,或者解释为政府干预的结果。斯蒂格里茨和魏斯(1981)证明,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供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将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而存在。
在信贷市场上,贷款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个人在申请贷款时,知道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拖欠贷款的可能性有多大,而贷款机构并不知道,个人有可能利用贷款机构的不知情,或掩盖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其次,当款借到手之后,借款人有可能任意挥霍,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贷款机构面对个人的道德危险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利率,提高利率可以用增加的利息收入来补偿可能出现的拖欠损失,但也有不利后果,一方面,面对高利率,能按时偿还的安全客户只好退出借贷市场,而危险客户仍然贷款,因为他们有赖账的打算,利率再高也无所谓,另一方面,对所有贷款的个人而言,为支付高利宰只好把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也更大。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所以,提高利率并不是贷款机构防范风险的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的。对贷款机构来说,要有一套甄别的制度,即要有个人信用制度,贷款机构可以根据个人过去的偿还情况判断个人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拖欠贷款的个人给予惩罚等。在这种制度之下,个人的信誉变得十分重要,拖欠贷款会使自己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就降低了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欺骗性贷款的可能性,所以,在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金融市场上,为了减小信息的不对称,应该尽量将借款人的信息传递给贷款人,贷款机构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信贷配给正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反之,贷款机构也要尽可能地将拟交易及相关信息传递给拟贷款之个人。如果没有一套个人信用制度,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资金需求很难得到完全满足,当然,要作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和贷款机构的良心发现,而要靠制度保证。
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就能根据个人信用的、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个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对于社会而言,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在美国,为个人提供储蓄工具和信用的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金融分析家把二战后的这段时期称为个人金融,因为个人不仅仅是金融市场可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个人受程度的提高,更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他们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大的借款者。正是由于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消-萤者为达到期望的生活水平在金融市场上大量借款。例如1995年美国贷款市场上个人的净借款额达到3300亿美元,而非金融的借款不到3200亿美元。1995年美国个人债务总额为5万亿美元,仅略低于联邦政府和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在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迅速发展中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安排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美国制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逐步趋于完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在稳定国家经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估不仅关系到经济生活,还与人权、个人隐私等诸多方面有着联系,因此要受到各种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自六七十年代至今,美国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有关个人信用贷款的联邦法律,主要有《个人贷款保护法案》(又称贷款的真实性原则)、《公平信用记帐法案》、《个人租赁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公平债务归还法案》《社区再投资法案》《平等贷款机会法案》《公干隹房法案)、《住房抵押公开法案》、《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高法案》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按照借贷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解决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设立的法律: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于个人信用贷款具有转折意义的《个人贷款保护法》,被称为个人贷款的真实性原则。主要是要求贷款机构必须自动控制借款人贷款每年的利率水平和公开与贷款相关的全部融资费用,以便个人根据较为充分的信息进行比较,选择最便宜的贷款。1981年通过的《真实贷款简化和改革法案》,要求信贷和成本的信息完全公开,使个人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使用贷款。交易的后续信息也应充分显示,《公平信用记帐法案》就要求贷款机构在30天之内对消费者的帐务调查要求作出反应,在90天内解决争议。近年来,为了保证贷款机构在交易时对个人显示充分信息,制订了一些重要的新法规,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财务信息披露,即在借贷协议签订前贷款机构要向个人提供贷款有关条件的全部相关信息。《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规定,如果个人申请和续展信用卡业务,那么发行单位就需要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个人开立和续展信贷帐户所需的费用。如果收费方面的信息有任何变动,个人同样需要事先得到通知。如果个人信用贷款被拒绝,1968年的《平等住房法案》,1974年的《信贷机会均等法案》、 1976年的修补法、1975年的《住房抵押公开法案》和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等。这些法案要求贷款机构必须作出“肯定的努力”为当地所有的人提供服务,不能将低收入和赢利较小的地区不公正地划分出自己的服务区域,不能因为借款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或国籍而加以歧视。个人有了联邦政府的支持,不仅有权了解贷款成本方面的信息,还有权知道贷款申请被拒绝原因方面的信息。
除了正式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针对公民个人的授信的法规,其中最有名的是《统一商业准则》,其宗旨是使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和符合信用销售,帮助消费者更好了解信用条款所对应的收费方信息,并对消费者的的收费或利息辜运行封顶。
另一类是解决个人对贷款机构信息不对称而设立的法律:
1970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授权个人可以得到由美国几百家信用局保管的信用档案,这些局可以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关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金额、付款记录和信用等级的最终记录,有利于减少贷款机构对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个人信用报告所列出的信用项下的信息如付款记录保持2年,只有不良记录如逾期呆账等才须保留7年;公共记录信息下破产宣告和积欠款等要保留10年;查询记录中,凡以雇主身份查询者,该记录保留2年;以授信者身份查询者,保留6个月。有关消费者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个人背景资料、生活习惯、立场和犯罪记录等信息,按规定都不得载入信用报告。对于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或信用不连续的个人,机构应对贷款机构提出信用警告,贷款机构则依实际情况决定贷一部分款或者干脆不贷以示惩罚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个人有权随时检查自己的使用档案记录,可以对档案中的任何项目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而信用局必须做出反应。如果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能证实的情况,就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正。如果个人受到信用档案中不正确资料的损害,可以起诉。对于个人资信调查机构,该法案限制了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档案中的数据只对身份经过确认的个人或应个人书面要求才能观看。 1996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授权联邦调查局,后者则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侦察为由或在债务催收活动中取得所需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如果个人财务收支恶化,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传达出这种信息。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这个法案允许个人提出破产申请,即使以他们现在的收入,储蓄或未来能够偿还所欠债务。由于破产成本偏低,个人破产申请的迅速增加,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这个新的法案大大地提高了破产的成本。限制了个人可以通过破产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2
[关键词]对外开放;金融安全;经营效率;竞争
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12月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包括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及外资银行开展业务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中国的银行在国内的业务开始面对全方位的国际竞争。这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担忧:中国的银行是否做好了应对这种竞争的准备?或者说是否有能力应对这样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否将危及到中国的金融安全?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有30年,这期间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改革的中心任务。到目前为止,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仍有相当的距离。这种情况下,在经营中被各级政府干预最多的银行,则会更多地引起人们的忧虑。但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证明了加入WTO所带来的经济推动力。并且,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银行业或早或晚要面对这样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应对这种局面,解决可能出现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金融安全问题
国际主流金融学研究中,金融安全并不是一个热点问题,对于同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危机或银行危机,这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力量经济体看待问题角度的不同。国内金融安全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始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问题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的角度,即金融开放是否会弱化国内对金融形势的控制力,从而引发金融危机或形成国外对于国内金融拥有过度影响力的局面,因而对金融的对外开放持怀疑态度。这种认识具有片面性,实际上作为正处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的国家,中国的金融安全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的效率问题,这也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果国内银行不能形成具有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经营体制,从而在经营方式和经营效率上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那么必然会重新累积大量的金融呆坏账,引发严重的国内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是外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当前普遍关注的金融开放所可能导致的对国内金融控制的弱化,使得政策的制定失去弹性和灵活性,受制于外在势力。综合两方面的考虑,这里定义金融安全为一国金融的良性运转及对于其国内金融的有效控制。
二、中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
中国银行体制的变革始于1979年,大致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1985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银行,结束了人民银行作为中国单一金融主体的体制,人民银行则转变为独立行使金融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形成了专业银行体制;第二阶段从1986年~1993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新型股份制银行的建立,标志着银行业开始引入竞争,逐步形成了主要由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乡信用社等组成的混合体制;第三阶段从1994年~2000年,专业银行全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取消了它们之间的经营限制,并分离政策性贷款业务,交由新成立的3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同时组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着手处理专业银行剥离出的历史遗留的巨额不良贷款,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为主的经营体制;第四阶段从2001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逐步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国内的银行业务,中国的银行业开始面对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形成了相对开放的银行经营体制。
由于近年来不同经济体出现的经济动荡往往从金融不稳定开始,因此,中国的银行业改革显得更为谨慎,也相对缓慢。但比较国有银行占绝对垄断地位的改革初期,中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表1反映了从1990年~2004年四大银行市场份额的演变情况。
资产、资本、存款及贷款比例数字反映的是四大商业银行相关项目占存款货币银行总资产的比例。存款货币银行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外的各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由于缺乏相关数据,利润比例数字反映的是四大银行的利润之和占除外资银行外的所有国内商业银行总利润的比例,即不包含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他金融机构及外资银行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可以使用其作为整体指标的替代。
从表1中数据可以发现,四大商业银行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从86%逐年降到了56%,资本、存款和贷款的情况类似,利润则经历一段时间下降后,又达到了期初的水平,即占利润总额的86%。因此,数据反映出虽然中国的股份制银行(指除原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外的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国内银行和储蓄机构有了快速的发展,但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仍然占据国内银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
三、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金融安全
1986年,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中国的银行业开始引入新型股份制银行,国家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被打破,到今天,国内已经组建了十多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股份制银行被人们寄予极大的期望,希望这些银行的发展及积累的经验能有助于银行业的改革,从而彻底改善中国银行企业的低效经营问题。但对这些股份制银行20多年经营状况的考察,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实达到了这样的目的。表2是同时期股份制银行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数据显示,股份制银行发展初期取得了较好的经营绩效,利润的增加幅度远远高于其同期资产的增长,1998年更是达到了顶峰,即以行业9%的资产实现了超过行业50%的利润,显示了较高的经营效率。但其后股份制银行的相对经营效率开始下滑,到2004年股份制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仅略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个别年份甚至低于平均水平。对比四大商业银行相关数据则反映出与股份制银行相反的趋势,最初是不断下降,1998年后相对于其他银行相对经营效率不断上升,2004年则以不足60%的行业资产规模,实现了超过行业80%的利润。虽然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从1997年开始,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了超过1.4万亿的不良资产,相继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及其他政策支持,但至少说明这些股份制银行并没有显示出更高的持续经营效率。此外,股份制银行与自身的纵向比较,也同样没有反映出效率的持续改进。下图是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商业银行几项经营指标的历史数据图示。
下图显示,股份制银行的权益报酬率和资产净利率总体是一种不断下降的趋势,进一步分析股份制银行的其他经营指标会发现,其权益/资产比率也在不断下降,表明其单位资本所承载的资产数量不断上升,经营杠杆不断加大。但由于资产净利率不断下降,即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使权益报酬率在经历初期的上升后又不断下降,而对比同期的权益/资产比率数据,可以发现初期的增长可能更多地来源于经营杠杆的增大,而非绝对效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四大商业银行的权益报酬率及资产净利率在经历一段时期的下降后,1998年起开始持续的改善。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四大商业银行盈利指标的改善大致开始于第一次不良资产的剥离,并且,在股份制改造时国家再次从相关银行剥离大量不良资产,并注入巨额资本,而大量的不良资产本身说明经营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其效率能否持续改善并被维持,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以上的数据及分析中可以看到,银行企业经营效率的根本改善,并不完全在于单纯的企业制度形式上的改变(企业新制度的确立,更多反映的是建立起进一步改革的微观基础),实际上还涵盖银行业体制及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中国的银行业最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1.银行企业风险管理的缺失。中国银行企业的风险管理存在两种趋势:一是缺乏风险监控及风险责任,使得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随意性、主观性很强,而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这也是前期银行企业产生巨额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二是硬性的风险连带责任。一些银行企业的管理者把提供贷款的风险责任与具体的经办人挂钩,这使得经办人员在审查贷款申请时过于规避责任,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传统银行更多地表现为第一种倾向。股份制银行更多表现为第二种倾向,这可能是其不良贷款率很低,但其经营效率却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这种倾向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银行更愿意把款项贷给公认的当前热门行业(实际上也是一种责任推卸行为),而不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这会使贷款的集中度过高,并孕育巨大的潜在风险,比如当前的房地产行业。
2.对银行企业经营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由于体制及产权结构的不合理,中国的行政力量对银行企业有着很大的直接影响力,最近虽然政府更多地采用了市场手段调节,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效果并不理想。而政府运用行政力量进行调节时,因为专业资源的限制,往往成为简单的行政命令,导致所谓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银行内部对自身的经营也缺乏有效监控,这实际上也是行政干预的起因。这方面的缺失使得银行经营行政化,表现为高层决策的随意性及执行层对于责任的过度规避。因此,为解决这种两难,有学者提议引入少数私有权益股东直接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渠道向所有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传递有关信息,从而对高层行为有所制约,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评估及业务评价程序。
3.银行企业的经营惰性。中国目前1年期的存款利率为4.14%,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银行贷款的基准息差达到3.33个百分点。在银行的权限浮动范围内,实际的息差水平会更高,而国际上息差水平一般在1.5-2.5个百分点。过高的息差使国内银行过分依赖传统银行业务,缺乏业务创新和业务开拓的动力,形成经营惰性,并导致竞争力的脆弱,因为一旦更有竞争力的企业进入,必然要压缩市场的息差水平。但对于本来就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国银行业,这种状况只能逐步得到改变。
中国要确保自身的金融安全,首先必须改善银行企业的管理,提高其经营效率。而要达到这一点,目前所做的还远远不够。虽然从前述的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四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指标有了很大改善,但我们同样应注意到这种改善更大的成分来源于政府的扶持,同时这样的改善也类似于股份制银行建立的初期状况。因此,必须解决银行在风险管理、经营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使银行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资源的浪费(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就会成为必然,最终,问题的累积会导致银行业的经营失败而引发金融不安全。
四、银行业对外开放与金融安全
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已经全面开放,一些人士担忧这将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当然,这部分人并不否认中国国内的银行经营缺乏效率,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外资银行的经营更有效率,但他们认为正是这一点可能导致国内银行无法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从而导致外资银行的大规模扩张,使国内丧失对金融的控制,或者更可能的是,由于突发事件而导致外国金融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引起国内的金融动荡,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显然关闭金融市场并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国际经济交流的互惠合作原则表明这样做也是不可能的,同时这种行为也无法完全解决来自内部的金融安全问题。因此,中国必须应对这样的挑战,如果政策适当,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将更有利于中国的金融安全。首先,保证对国内主要银行的有效控制,外资对这些银行仅限定在允许参股的范围内。个别银行允许被外资收购,也需要经历法定的批准程序,以对可能引起的金融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其次,利用外资银行的参股及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机构的直接竞争,改善国内银行的管理,提高银行企业的经营效率,而这种直接参与及直接竞争对企业能力的提高(即通过直接的感受和学习)已经在其他行业得到了印证。因此,将能更好地确保中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吴少新,许传华.建立金融安全协调机制的路径选择[J].管理评论,2006,(6).
[2]宋立.体制转型加速阶段我国金融安全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5,(5).
[3]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1990-2005年)[J].北京:中国金融年鉴社.
[4]陈华.银行脆弱性理论及其最新进展[J].经济学动态,2006,(1).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3
在不久前召开的“观察家年会”上,与会专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在许多专家眼里,金融改革难题被这样归纳:中国的金融问题主要是银行问题,银行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四大银行问题又主要是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如果不化解内部大量的不良资产,就无法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改革也很难深入。那么,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有什么化解途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第一次剥离的是与非
在年会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遭到了“围攻”。面对咄咄逼人的提问,杨凯生直喊冤:“如果给我们更灵活的机制,给我们更充分的手段,我们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会更好。”
杨凯生认为第一次对不良资产剥离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不够彻底,未能完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按账面值将不良贷款等价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虽使资产交接过程得以简化,操作成本有所降低,但这种做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杨凯生说,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不在于人们通常说的由于这种做法完全豁免了银行的责任,因而易于导致银行今后发放贷款时更加忽视风险的防范。事实上,发生这种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很难想象现在国有银行的管理人员会由于预期日后不良贷款有剥离的可能,就放任不良贷款的产生。
实际上,按账面值等价剥离的真正弊端在于难以锁定最终损失,有关各方难以早作准备和分期安排弥补措施。等价剥离不良贷款也造成难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建立一个有效的合理的评估考核机制。由于目标不够清晰,导致责任风险和肩负的道义压力过大,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难度。
定价问题是关键
根据几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杨凯生提出,“应该积极尝试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问题。应允许银行依市场公允价将不良贷款组合打包转让给投资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扬认同这样的观点:“肯定是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实际上,我认为,从理论上讲,银行改革都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操作。而不良资产的操作也就是如何定价。”
杨凯生认为市场公允价有几个好处:一是银行可以从长期无法收回的贷款中一次性收回部分现金,实实在在地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二是将隐形的损失显性化,该由银行承担的,银行可以明确责任,明确消化期限,该由财政承担的,有关部门就可以尽早安排(例如补充注资,或者通过转让部分对国有银行的股权,套现后用于弥补损失等等)。三是由于银行只从事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批发”业务,这就从机制上切断了银行信贷投放与消化不良贷款之间的直接关联,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四是由于基本锁定了最终损失,财政减少了后顾之忧,必要时就可以出面,对外说明和澄清对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所形成损失的解决办法,这就有助于消除战略投资者的担心和疑虑,促其在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处理完毕前就先行进入,并按不良贷款处置完毕后的“好”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确定股价。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进程,而且也有利于显著提高国有银行权益的价值。
当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数额确实很大。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确实需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一定要下功夫切实防止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另一方面,目前不良贷款的余额主要还是多年遗留下来的,而不是不良贷款剥离后新发生的。所以,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处置这些积淀在国有银行手中的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拿出弥补损失的合理方法,否则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将难以向前推进。
杨凯生现在最希望的是能够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再一次集中处置,或者说再一次剥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剥离和处置。
但是中国银监会早有表示,不会再对四大行的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银行将自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03年底,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和中国信息技术公司联和签订了不良贷款处置协议的事情。当时,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在新闻会上对记者说,“该行已经加快了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的步伐,而且目前还有多项出售不良资产的谈判正在进行。”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不良贷款打包销售,突出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加速处置数10年政府指导性放贷造成的巨额不良贷款方面的努力。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这四家银行,正在奋力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以求在2005年之前达到央行规定的15%的平均水平。
银行可不可以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曲和磊主任认为是不合适的。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详细阐述了理由:
首先,在法律上这是有空缺的,银行不能既贷款又处置不良贷款,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处置上的障碍;
其次,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由于历史积淀的问题与新生的问题交缠在一起,致使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根本无法理清,对银行信贷质量的问责机制难以真正确立和落实。而且缺乏一个中立的立场;
其三,由银行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国际上没有先例。
那么究竟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由谁来处置呢?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4
关键词:风险偏好传导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的现实意义
对商业银行而言,风险偏好就是银行为实现持续经营和盈利,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愿意接受的风险总量和特征。而风险偏好的传导则是在既定的风险偏好和现有的风险管理水平上,商业银行对愿意承担且能够承担的风险,通过风险测度、产品定价和风险处置等方式进行的主动管理和科学安排。因此,风险偏好的传导对国内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由董事会讨论并形成风险偏好已经逐渐被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所接受,但对于决策层在风险管理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实施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在现实执行中却没有固定的章法可循。董事会是银行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在经营管理权下放时将既定的风险偏好清晰传达给管理层,并由管理层确定具体的实现策略和方式,这就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也是风险偏好传导的前提。
其次,促进了经营理念的逐步转变。受传统思维定式和历史惯性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扩张冲动,这种“业务驱动型”的经营理念导致风险伴随业务增长而迅速放大。银行要实现持续经营和盈利,就必须充分预计经营过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前者可以通过提取拨备在经营成本中反映,而能否抵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抵御非预期损失则是风险偏好传导的主要内容。通过风险偏好传导将银行资产规模、发展节奏与风险偏好有序衔接,将促进各级分支机构在经营理念上的逐步转变。
第三,落实了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战略体现在风险管理层面就是风险偏好,风险偏好传导可以实现风险偏好从总体战略框架向具体执行边界的转换,能够将简单的指标要求细化为经营业务的种类、范围和规模条件,并通过政策、制度和相关技术工具在各级经营管理活动中加以体现。这将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以简单明确的定量要求替代以往复杂模糊的定性规定,从而将银行整体发展战略融人具体经营管理行为之中。
第四,体现了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理念。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于多个产品线和众多客户,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客观准确地判断产品和客户的取舍,这个过程就是风险偏好的传导。银行一方面按照风险偏好将资本分配给各产品线和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在测算各产品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利润时,引人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收益(RAROC),并针对基于风险补偿后的收益实施激励约束。这将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从传统的被动防范和规避风险向主动经营和安排风险转变。
第五,有利于增强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中,追求持续盈利和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风险偏好,并及时向市场披露。在披露过程中,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不仅仅是银行确定的风险偏好本身,风险偏好要求如何体现在各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之中,风险偏好的实现是否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偏好在具体执行中是否存在偏离问题等等,都是需要了解的问题,而这就是风险偏好的传导。特别是对于刚刚涉足资本市场的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风险偏好的有效传导是银行给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服下的“定心丸”。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的一般流程
从逻辑上看,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传导,首先应该是自上而下地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逐级贯彻到执行层面的过程;但与此同时,如果没有自下而上的信息支撑和执行反馈,风险偏好及其传导将毫无意义。因此,围绕风险偏好展开的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动态循环,是风险偏好传导的逻辑思路。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环境和自身特点,综合考虑利益相关者(如股东、评级机构、投资者、资金提供者、监管机构等)的风险收益期望形成风险偏好,并通过政策制度、授权管理、授信审批、限额管理、经济资本、绩效考核等多种途径和手段,自上而下地分解并传导成为对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的具体行为目标,从而将战略层面的风险偏好自上而下地传导、细化到商业银行的每一个业务过程之中。
同时,有效的风险偏好传导还必须依托于对银行实际风险状况的全面分析,如目前经营活动中主要承担何种风险,风险程度和特征如何,在哪些方面与现有的风险偏好导向不符,需要作出何种调整等等,这必须通过自下而上的传导来实现。通过对微观层面交易涉及的风险收益等情况的监测、检查、报告和评价,对风险偏好各层次目标及实现情况进行对比、反馈和纠正,以此作为风险偏好有效传导的动态支撑。
由此可见,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传导是一个自上而下有效传导、逐步分解,同时自下而上检测、反馈并持续改进的一个封闭流程。从实践层面来看,可分解为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制定风险政策和制度。国内商业银行各职能部门根据决策层既定的风险偏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拟定具体制度或标准,明确界定其与风险偏好间的关系以及向下逐步传导的实施要求;各分支机构和业务单元依据上述制度、标准和实施要求,拟定操作细则并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加以执行,最终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偏好传导政策及制度体系。
二是具体执行及反馈。国内商业银行各层级的风险偏好执行者,在严格按照风险偏好传导的政策制度标准进行操作的同时,及时将执行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反馈给上级机构或部门,从而形成风险偏好传导中必不可少的自下而上的反馈通道,以保证银行能够在统一风险偏好下进行战略或结构上的调整。
三是实时监测与评估。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层实时通过对风险偏好具体执行中风险敝口大小、风险分布特征和具体业务经营活动结果的分析,客观判断风险偏好的传导是否准确地体现了既定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以及在哪些环节出现偏离、偏离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以此作为执行和反馈的补充和验证。
四是适时审计与检查。国内商业银行通过内外部审计机构对风险偏好传导进行适时审计和检查,以便从业务之外的独立视角对风险偏好传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审视,并提出独立客观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虽然上述流程是超脱于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之外的一种独立审视,但是由于其结果对风险偏好传导的持续改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将其也纳入了风险偏好的传导流程。
五是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国内商业银行根据不同阶段的业务发展实际和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在风险偏好传导中产生的反馈以及监测评估和审计检查结果,实施对风险偏好及其传导的动态调整和持续改进。这一流程一般由管理层提出建议,由决策层批准施行,从而再次进入制定风险政策和制度的环节。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原因及对策
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引入风险偏好理念并加以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传导偏离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是引入新理念、新技术后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看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风险偏好传导的整体失灵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出现风险偏好传导偏离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是风险管理文化的问题。国内商业银行引入和实践风险偏好并不难,但是将其融入自身的企业文化并形成相应的风险管理文化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在此之前,风险偏好的传导只能通过相对简单明确的经营管理策略要求来体现,由于执行层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差异,特别是对于层级管理模式下的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总行决策层统一的风险偏好在分支机构具体执行中出现偏离的情况就难以避免。
其次,是风险偏好传导流程的问题。由于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偏好传导在具体执行层面往往是通过各业务条线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具体经营管理策略或要求。鉴于国内银行长久以来形成的文件繁多的现实,执行层很难将其与其他文件区分开来,因此风险偏好自上而下的传导流程并不畅通。同时,风险偏好传导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晰,文件不断、政出多门的问题直接导致同一领域风险偏好策略不相衔接,进而导致执行层无法弄清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风险偏好自下而上的反馈流程也受到了影响。对下传导不明确,对上反馈不充分,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成为必然。
此外,还有绩效考核约束的问题。鉴于中国国情,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总行管理的幅度很广,分支机构的权限很大,因此绩效考核约束常常是通过相对简单的关键指标体系来实施。这样的考核模式可能导致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让位于关键指标的实际效果,甚至出现分支机构间的相互博弈,进而导致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尤其要关注的是,一些国际一流银行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风险偏好传导失灵,其根本原因是绩效考核杠杆下对于收益的盲目追逐,这必须引起国内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模式研究者的高度关注。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传导出现了偏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整体偏离。该类偏离相对较为隐蔽,有的从表面看甚至是严格遵守了风险偏好,但执行效果却背道而驰,这种偏离的危害是最大的。其中既有风险管理文化的问题(简单执行,断章取义),也有风险偏好传导流程的问题(目标模糊,政出多门),还有绩效考核模式的问题(部分分支机构或业务单元从自身收益出发,通过扩大整体风险敞口而实现局部最优)。
二是局部偏离。该类偏离的风险程度和影响相对较低,也是风险偏好传导初期经常可能遇见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在某些局部领域违背了风险偏好下确定的具体政策要求,但与风险偏好的整体导向保持一致,例如对高风险行业发放贷款,突破行业贷款限额等,但通过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抵押且对客户经营现金流实施封闭管理等措施,风险仍然可控。对局部偏离,原则上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特例处理通道来加以疏通和解决。
在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偏离的原因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解决传导偏离的具体对策:
一是确定较为规范的传导模式。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确定后的传导流程、传导途径和传导方式等进行明确,夯实制度基础,健全组织架构。制度基础体现了银行对风险偏好传导的一揽子安排,包括目标风险经营的控制点,详细具体的风险管控流程等;组织架构则直接影响了银行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响应能力,且通过职责分工的明确使风险偏好的传导上下畅通。
二是建立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风险偏好传导涉及国内商业银行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个条线和各种产品,因此必须建立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例如建立反馈渠道,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递到风险偏好的决策层;建立渠道,对风险偏好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将风险偏好理念贯穿于执行的过程中;建立处理渠道,对一些符合整体风险偏好但与具体细则存在偶然性冲突的特殊个例实施快速处理等等。
三是实施持续改进的传导方式。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解决的是表象问题,如反馈情况、加强宣传、应急处理等,但从根本上说,如果风险偏好本身存在共性偏差,就必须通过及时修订风险偏好来加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修订风险偏好并不仅仅是具体的政策、策略或规则,还包括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以确保风险偏好通过持续改进的传导方式实现优化调整。
四是构建严格追究的问责机制。国内商业银行在通过规范流程、改进技术提升风险偏好传导质量和效率时,不仅要考虑积极实施的方面,也必须兼顾消极应对甚至阳奉阴违的问题。对此,严密监控和严格追究成为必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对于风险偏好传导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违规成本实现“整体最优”和“局部最优”的均衡。否则,再好的绩效考核办法、模型和工具,都无法解决蓄意违规的问题。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5
关键词:存款保险机构;银行;清算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5-0036-05
一、引言
本文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对于由于经营问题需要退出市场的银行,本文称为有问题银行。
多年来,我国对于救助无望的银行机构,主要采取由监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清算的方式来退出市场。长期实践证明,这种完全依靠行政方式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不利于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问题银行机构尽快退出市场。存款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对有问题银行机构进行救助的制度性安排,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以法律形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有问题银行清算中作为组织者和监督者的地位,对于有问题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行政主导的银行清算人模式分析
从过去我国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程序来看,一般是金融监管部门处置有问题银行机构后,再组建停业整顿工作组或清算组对被关闭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或实施清算。在解决机构的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后,以行政撤销的方式使其退出市场,而以重组形式使银行机构获得存续的案例较少(见表1)。[1]在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因素、行政干预因素等原因,不少机构长期处于退而不出的状态。
(一)现行的银行清算人模式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依据
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的主体、程序和财产分配等要素做出明确的规定。自然而然,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导者是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在200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003年以后由银监会承担。由于有问题银行的清算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银行在清算过程中遭遇到很多问题,增大了行政部门主导的风险处置的随意性,加之透明度不高,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挫伤了问题银行资产的潜在购买者的积极性,抑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导致了风险处置和投资者损失补偿进程缓慢,甚至引发投资者等社会公众的猜疑。
(二)停业整顿工作组或行政清算组的定位不明确
对救助无望的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主要是监管部门负责,除部分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外,清算机构也基本上由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当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实施停业整顿。顾名思义,停业整顿即是金融监管部门接管有问题银行机构后,通过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使面临退出市场的机构重新恢复经营,另对经过停业整顿不成功的机构再考虑其他处理方式。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停业整顿机构的职能,监管部门组成的停业整顿机构接管有问题银行机构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开始对其实施清理,整顿工作组转变为行政清算组,使部分有可能存续的机构被强制性退出市场。
风险处置涉及各种市场交易行为,要求清算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清算机构基本上由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具有“双重”身份,反而使清算机构的行为受到极大的约束,限制了清算机构正常职能的发挥。
(三)隐性存款保险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一直以来,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处置,遵循固定的模式,即在行政清理阶段,政府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不得不以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全额兑付个人债权和外债。在个人债权隐性保险制度下,不管是中央政府“买单”还是地方政府“买单”,机构退出的风险都最终转嫁到了财政。这种“国家兜底”方式,容易诱发多重道德风险:一是导致投资者忽视自身风险意识的培育,难以做到积极识别风险和发挥“用脚投票”机制来约束银行机构的作用;二是激励银行机构偏好于能获取高利的投资领域而不顾风险,甚至还会诱发有问题银行机构的盲目扩张和恶意经营行为;三是被处置银行机构的清算组只强调核实被处置机构的债务,而忽视对被处置机构的资产保全、保值、重组和分配,甚至导致被处置机构的资产无谓耗散或贬损;四是由于“国家兜底”资金来自中央银行再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等行政部门对风险补偿都有一种“免费买单”的幻觉,导致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放松监督管理;五是这种做法可能把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政策纠纷,形成了政府与债权人对立的局面,激化了社会矛盾。
(四)机构退出市场困难
绝大部分银行机构实施行政清算后,仍然无法以合适的方式退出市场。大部分被清理的银行金融机构在被实施关闭后,即使基本完成了行政清理阶段的个人债权兑付、机构债权债务的登记确认、资产的清收及员工的遣散等大部分工作,但是最终的市场退出环节仍遭遇较多的困难。一些性质较为复杂的个人债权的处理、经济案件纠纷等较为棘手的问题,使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久拖不决。
三、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清算人角色的主要经验做法
世界各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虽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可归结为:一是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二是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散和传播;三是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并进而增加储蓄,刺激经济增长。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是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调查显示,在已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国家中,有31个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已经不断扩展、存款保险机构作用发挥较为成功的国家基本上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清算人的职能,由其负责银行破产清算工作(见表2)。
下面以美国为例,逐一阐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IC)在银行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保证存款保险公司银行清算人的地位
为了应对危机,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1934年1月1日,FDIC正式成立。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公司处置活动的执行效率,国会赋予了FDIC清算人的法定地位。FDIC清算人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和自主性。在清算过程中,FDIC作为清算人,不受美国政府或州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的监督。国会的各种法律准许清算人在不受执行机构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并自主决定处置倒闭机构资产和负债的最有效方法,在行使这项权力时,FDIC希望从倒闭银行或储贷机构的资产中取得最大的资产收益,并使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最小化。(2)权利的广泛性。作为清算人,FDIC承接了倒闭机构及其股东、官员及董事的权利和特权。FDIC有权清收倒闭机构的全部债务和债权,接管并清算其资产和财产,并根据任命清算人时的要求,履行倒闭机构的其它职责。作为清算人,FDIC也要负责清算倒闭机构的资产,并以清算收益偿付已确认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在扣除清算费用和清算债务后,清算收益仍有剩余,FDIC将向债权人定期支付一定金额。为了加快对债权人(包括存款人和银行系统)的偿还速度,FDIC能够根据对纳入清算的资产的回收额的估价,宣布“提前”或“加速”进行支付。(3)风险处置方式的灵活性。作为清算人,FDIC还有权让另一家参保的存款机构兼并倒闭机构,转移资产和负债,而不必征求任何其他机构、法院或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批准。而且,FDIC可以成立一家新机构,称为搭桥银行,来接管倒闭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搭桥银行也可以法人身份向FDIC出售或抵押倒闭机构的资产。[2]
(二)清算组织程序规范化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一种“最小成本”和“风险最小化”的混合模式,拥有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置权是FDIC成功运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出于控制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的目的,FDIC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处置程序。从得知一家存款机构即将倒闭,到制订出关闭该机构的行动计划,FDIC需履行一系列特殊职责,具体包括:(1)发出“处理银行濒临倒闭通知书”,制作问题机构的“信息资料”。(2)进行资产评估,以选择适当的处置计划,并从事现场分析。(3)最后才是关闭有问题机构。当一家存款机构倒闭时,FDIC通常会被任命为清算人,最大限度地替被清算机构的债权人收回债权。在债权清偿过程中,FDIC作为清算人发生的管理费用是享有优先清偿权的,这保证了清算过程的有序和高效。同时,FDIC的次级索偿权(即代位求偿权)包括在存款负债中,排在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索偿权之前,使FDIC享有代位优先受偿权,这也促使FDIC处置资产较为积极、高效。
(三)存款保险公司清算人地位提高了美国金融运行效率
FDIC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共清算倒闭银行276家,而经救助得以复业的问题银行就有190多家,显然,FDIC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FDIC处置了1617家濒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的银行,涉及的资产总额达3026亿美元,化解了FDIC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第一次大规模银行危机。事实证明,FDIC能将资产快速返还私人,维持了公众信心,避免了危机蔓延到经济其他部门而引发全面衰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FDIC拥有资产处置权。[3]
四、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我国银行清算人的制度安排
从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银行清算人地位很有必要。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清算人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基金的回收,而且有利于提高问题银行处置的效率,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由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清算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的制度。这个安排既可以较好地解决以往清算机构的非专业化运作,又能较好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保证存款保险机构银行清算人地位和作用的发挥,须从制度上确立其各项职能。
(一)从法律上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行政清算权地位
存款保险机构将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作出是否退出市场的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清算。作为清算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应取得问题银行及其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权利,对该银行行使管理权。可参照《联邦存款保险法》的做法赋予我国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权力,包括:(1)拒绝履行合同。为了尽快结束倒闭机构的有关事务,清算人可能会终止履行一些它们认为难以承受的倒闭银行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时间、成本或必要性方面对清算人而言是难以负担的。取消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力允许清算人终止合同,从而终止合同中规定的需将来履行的某些义务。清算人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就会丧失这项权力。(2)暂停诉讼。在那些悬而未决的诉讼案中,我国存款保险公司以倒闭银行的代位人身份出现。我国存款保险公司需要时间来调查每桩诉讼案以决定是否应诉及如何应诉,因而法律应允许存款保险公司向法院请求暂停有关诉讼。这个权力同样适用于银行倒闭后提交的诉讼。对于存款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种请求,法院不得拒绝。(3)撤销欺诈性的财产转移。存款保险公司有权撤销某些欺诈性的财产转移,包括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资产;恶意为某项资产设立担保权益,致使银行丧失偿付能力等等。(4)特殊抗辩权。法律及法院的判决给予存款保险公司某些特殊抗辩权,以使其对倒闭银行的处置更加高效。
(二)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有问题银行清算人的资格和条件
建议参考FDIC的做法,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存款保险公司可被任命为有问题银行机构的清算人:(1)银行机构的资产小于它的存款和管理债务(即资不抵债);(2)银行机构的资产或收入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由于其他不安全、不稳健的操作已经大量流失;(3)银行机构在不安全、不稳健的情况下经营;(4)银行机构故意违反停业、关闭规定;(5)银行机构在正常营业中,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6)银行机构已经或将发生损失,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将被侵蚀,而且若没有援助,它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本;(7)银行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从事不安全、不稳健的操作,该操作可能引起资不抵债或大量资产、收入流失,削弱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严重侵害存款人的利益或存款保险基金;(8)银行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同意任命;(9)银行机构停保;(10)银行机构严重资本不足或资本很不充足等等。[4]
(三)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程序
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清算人的职能,使其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有责任和义务去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必要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本身解决。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这个过程会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机构的状况具有相对深入和具体的掌握。监管机构宣布关闭后,将问题机构的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来完成,节约搜集信息的成本和时间,加快问题机构处置的速度,使问题机构能够迅速、有序、平稳地退出市场。[5]
(四)存款偿付的处理
当存款保险机构找不到收购者或收购与接管的成本较高时,则可以考虑采用存款偿付方式:一是确定有效赔付的条件。存款保险机构应让存款人知道何时和什么条件下存款保险机构开始存款赔付程序以及相应的赔付范围和限额。二是确定赔付范围。在投保金融机构关闭之时,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对每个储蓄账户进行评估,并决定这些账户是否在投保范围之内以及是否属于存款保险体系的限额之内。同时,存款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存款人其保险金额。存款保险公司向有问题银行的被保险存款人支付保险金额,可以直接向被保险存款人支付或指定一家投保银行为人代为支付。三是为了准确地进行存款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存款赔付细则与程序。四是在存款账户记录、存款人权利诉求得到确认后,可以对存款人进行赔款支付。[6]
(五)银行清算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实施
在设计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时,可考虑将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清理、清算工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机构应作为银行清算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具体的实施工作可交由存款保险机构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建立专业的市场退出程序,高效处置问题银行资产。
这里的专业中介机构,笔者建议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由财政部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经过多年的实践,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摸索实践了诸如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司法诉讼、资产拍卖等多种处置方式,拓展了不良资产处置运作的国内和国际空间。同时,在资产处置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内外机构投资者、行业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以及会计、资产评估、法律、拍卖、公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合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源。根据国务院最初的设计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而10年存续期日益临近,笔者建议在现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整合其精干力量,组建一家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使其继续存在,专门负责银行中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聘请,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内设部门存在或维持资产管理公司现有存在方式,以接受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委托的方式。理由之一,关于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内设部门存在,与日本的债权整理回收机构模式较为相似,需吸取日本的教训,其整理回收机构在行政程序手续上以及在重大决策时,须经存款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而且,在不良债权收购上,须经申请、核准等复杂程序,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时效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理由之二,关于维持资产管理公司现有存在方式,以接受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委托的方式,这一方案将存在多家资产处置组织,以追求规模经济为动机,它们会竞相扩大规模,但扩大的处置能力和金融系统相对稳定的不良资产数量不一致,会破坏供求平衡,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生产过剩,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关于笔者上述提的方案虽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从长远看,这一方案可能更符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原则即风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和市场化原则,可有效控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规模,减少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和运行的成本。总的来说,不仅解决了四家金融资产公司的永久出路问题,对还在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讲,也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抉择,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潘修平.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4]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银行四风问题范文6
什么是民营银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营银行,如何发展我国的民营银行是近年来全社会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不同的学者在有关民营银行的一些关键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对这些分歧如果不能形成大致统一的看法,尤其是政策当局如果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不能形成正确认识的话,中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就有可能走弯路。为此,本文也想就民营银行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民营银行的界定
究竟什么是民营银行,这是民营银行争论的首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民营银行定义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类。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三个定义都是从一个侧面罗列了民营银行的特征,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是相互作用、彼此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就有由此决定的资产结构。对民营银行我们不能强调三者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内在联系。我认为,民营银行是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四者构成的统一体。对这四者的任一偏离都将是不完善的。所谓民有,就是指银行的产权属于民间投资者;所谓民治,就是指由民间投资者决定公司的治理;所谓民责,就是指民间投资者对银行的经营成败负全责;所谓民益,就是指导银行经营的利益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因此,我认为所谓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所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1.民营银行是金融企业,而不是一般的企业。金融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征就是它是一个高风险的、公共性的企业。所谓高风险是因为它直接涉及金钱的借贷,而借贷的基础是信用,而信用具有天然的脆弱性。信用关系的中断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所谓公共性是指金融业的影响是外溢性的,会波及全社会。因此,对待金融企业要有特别的管制措施,这些措施较之一般企业更严更苛刻。2.民营银行又是一般企业。把银行理解为特殊行业的同时不能忽视了银行的企业属性。企业属性就是指从事银行业务也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是盈利,但也面临着失败的风险。3.当今世界各国都没有找到有效处理好银行业既是特殊企业又是一般企业的办法。在强调“特殊性”时,容易采取银行国有的办法;在强调一般性时,又对银行进行私有化改造。有的国家虽然坚持银行私有化的道路,但采取的各种相关政策措施又无形中将私有银行的经营约束条件软化了,变成利益上、治理上、产权上是民有,但实质上的经营成本又透过政府救助而外化给了社会,致使银行体系始终逃脱不了“周期性失败”的困扰。如美国,每隔十来年时间就要来一次银行危机。
中国的银行业走的是一条国有化的道路。现在这条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对现有银行体系进行民营化改造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在这个时候,我们要特别冷静地回顾和反思各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深刻认识民营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寻求对策,真正走出一条既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大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民营银行发展之路。
二、中国民营银行业的发展必须认真考虑如何避免世界各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共同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三个共同的问题:
一是银行无论私有、公有,都存在一个经营失败成本外化,最终用纳税人的钱救助的问题。
在严格意义的市场经济下,对经营失败的银行最直接简单的处置办法就是破产清算,由股东、存款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来承担破产的损失,无需动用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纳税人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这既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又可以促进监管的效率,防范因政府财政性救助而引起的道德风险。然而,实际的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银行业所具有的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决定了银行风险极易在行业之间相互传导,产生共振,银行的倒闭会引起社会公众信心危机,进而会冲击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会对银行倒闭坐视不管,都或明或暗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结果是银行经营失败的损失导致了政府的准财政赤字,
而这些损失最终以高税率或增发货币形式落在全体纳税人的身上。
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爆发的银行危机中,各国政府都无‘例外地付出了昂贵的处置成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对部分国家银行危机的成本统计分析表明,银行危机爆发后重组银行的成本,包括直接由政府注入银行的资金、信贷、债券等财政成本和类似汇率补贴一类的准财政补贴,在有的国家金融危机的处置成本占到GDP的40%以上,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0%以上。如90年代初处于政治经济转型期的匈牙利,政府推动对国有银行的集中整顿来解决银行业危机,在财政预算中为冲销银行不良贷款而单列了一块预算。据统计,1993,至1998年,匈牙利政府为重整企业和银行债务以及对银行注资,发行了3600亿福林(约合39亿美元)的20年期低息政府债券,约占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仅此项产生的利息支出在1994年就占CDP的1.2%,占财政支出的3.5%。即使在以市场为基础、高度私有化的美国,银行系统几乎全属于私人所有,但大量的银行损失仍要靠预算拨款,或在财政担保下向保险基金借款来进行融资。在1981年到1991年间,美国有超过1400家储蓄机构和1300家银行破产倒闭。这次储蓄机构危机的成本在3150亿美元到5000亿美元之间,重组信托公司(BTC)到1991年底为止收购了357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处置了其中的2280亿美元的资产,而美国政府为此支付了超过1200亿美元的财政资金。
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机制,对存款人的保护事实上超过任何发达国家。从90年代至今在对为数不多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中,无论采取行政关闭,还是业务托管、或是并购重组,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都由国家一家承担,个人债务全额兑付,有些甚至单位债务也全额兑付,有的充其量停息延期兑付。据估算,我国为此而付出的处置成本也不少于千亿。
在我国发展民营银行一开始就要考虑如何防止其经营失败的成本外化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按权利义务对称的原则经营失败成本要由股东、债权人承担,不能转嫁给政府。事实上,这很难做到。而民营银行与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其经营的风险性相对突出,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即使放手让这些新生金融力量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存在部分机构要失败的问题。特别是1998年“广信破产事件”和海南发展银行被行政关闭事件,以及1998—2000年间对各地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的清理与重组,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这些事件令社会公众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非国有银行的预期和信心发生动摇。相比之下,国有银行不仅获得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用以补充自有资本金,以及国家财政直接核销巨额呆坏账准备金,而且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总额达1.3万亿元的不良资产。这使人们形成了国有银行“太大不宜倒”的固定预期,使全社会金融资源进一步向国有银行转移。统计数据表明,从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相对于国家银行体系(包括四大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非国有银行在我国年度新增贷款中所占的比例不升反降,说明非国有银行部门的发展不是加快了,而是放慢了。而且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存款就会向大银行搬家,民营银行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对维系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不利。
因此,要推进民营银行的发展,首先就要考虑如何科学构筑隔离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有效防止金融机构失败风险外化和扩大,降低全局性风险发生的概率,维系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和解决公众信心问题,为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银行业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可能引起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用公有制解决了公平性问题,却无法获得满意的效率;用私有制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可能由此引发垄断而影响公平。
为了避免国有银行的低效和风险,近年来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是对国有银行及其整个银行体系进行私有化改造,放松金融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但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向少数几个金融集团集中的倾向,结果是银行业从国家垄断变为私人寡头的垄断。这种垄断破坏了在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大金融集团拥有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信心的能力,金融市场上的信息处于高度的不对称状态。中小银行在不完全的市场竞争中无疑会处于劣势,金融市场失灵使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达到帕累托状态。
上个世纪80年代土耳其金融改革失败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由少数银行所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市场进入门坎的解除,若是新银行规模与数量不足以挑战既有银行的市场地位,则对整体市场结构与效率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在金融改革之前,土耳其的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但在金融业的改革之后,银行业的集中度虽有所下降,但银行市场被改革前已有的主要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和少数具有垄断性市场势力的民营银行所垄断的格局事实上并未得到改变。国有银行,尽管经营和管理效率并不高,却仍然占居国内银行业市场的主导地位甚至垄断性地位;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市场份额的私营银行,同样相当程度上以其同政府的特殊关系来确保其市场地位,结果整个土耳其的银行业呈现为非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对新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外资或当地的新进入者进入土耳其银行业市场后,并未明显使当地的银行市场竞争加剧、效率提高,原因就在于当地的原有大银行规模巨大,某种程度上获得政府的支持或至少没有来自于政府的有效抑制;同时,垄断者之间利用垄断地位互相协调市场价格却并未受到制裁,使主要银行获取了高额利润;新进入者的规模不足,导致新进入者难以与原有的银行进行有效的竞争。而土耳其中央银行对于问题银行,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私有银行,从来都只是采取政府资金支持而非清理整顿甚至让其倒闭退出的方法。正是由于土耳其银行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和不彻底的金融改革,使得九十年代末的最新‘轮改革在仅仅推行了数年便遭受到银行危机的沉重打击。
伴随银行自由化、民营化而来的风险与激励扭曲问题,将使因提升竞争产生的整体效率变得不确定。由于国家管制放松,银行业进入壁垒的消除,导致银行特许价值(Fran·chiseValue)下降,在不完备的监管框架和隐含或明确的担保制度下,银行民营化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驱使银行经营者更倾向于短期的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而且银行受少数大企业集团的控制产生大量的关联贷款,风险高度集中。很多国家在银行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和赋予银行自的同时却没有采取措施控制这些相反的激励,这一点成为金融自由化后发生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如20世纪70年代和肋年代初,以阿根廷、智利、乌拉圭为代表,几乎所有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都因为“过度借贷综合症”陷人了债务危机的泥潭。
事实上,有相当多的研究显示,金融业的开放和解除管制是一个值得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任何开放在带来效率提升的同时,也都存在制造银行危机的风险,因此如何在开放进程上采取较佳的顺序和完善配套制度的安排,无疑是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严肃思考的课题。在我国要推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银行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努力完善市场结构,采取有力措施限制垄断、促进有序竞争,纠正市场失灵的问题。同时必须强调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强化市场纪律,建立银行民营化所必需的监管框架,有效控制其过度冒险行为,实施审慎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是银行业的风险如何有效地动态监管,及时化解潜在风险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是维护存款人利益,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的唯一因素就是银行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只有控制住这些风险,金融监管的目标才能实现。金融风险发现得越早,处置得越及时,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越少,风险处理成本越低。但银行风险的积累是由宏观微观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风险识别的困难制约了监管者控制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能力。国际经验表明,金融监管者在控制状况已恶化的问题银行的风险方面很成功,但在处理表面上健康的银行方面,效果却不理想。因为当这些银行偿付能力充足,所从事的风险投资仍有利可图时,监管者对这些银行的风险行为很难控制。从可接受的风险收益比例、创新和其它合适的行为中识别出风险是有一定难度的。而且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扩张,银行的风险往往被掩盖。在危机发生之前,银行中的问题往往不能充分显露出来,象资本金充足率、坏帐比例等重要指标,并不会在危机发生前就表现出明显的不正常变动。随着经济增长的减缓甚至衰退,银行中的问题迅速暴露出来,及致倒闭并危害其他银行。特别是在经济出现泡沫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中的泡沫随之膨胀并在经济形势逆转时迅速破灭,其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个别银行的倒闭,而是整个银行系统的不稳定甚至危机。
美国80年代早期曾因现场监管的削弱,对金融机构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发现了的,又因资金不足、措施不当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置,因而付出了失败机构增加,处置成本加大的代价。如在处置储贷机构危机时,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允许大量实际已经破产的储贷机构长期维持经营,指望它们有机会降低风险、纠正不足,但实践证明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使处置成本从1982年的1000亿美元增加到80年代末的3150亿美元。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提前发现风险,及时处置风险都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及时处置方面,很多时候受资金、政策及其它方面的制约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已相当严重的问题久拖难决。对此,极有必要完善风险处置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及时处置风险创造条件。否则,金融风险愈积愈大,处置成本会愈来愈高。
三、20世纪80—90年代兴起的银行热给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我国虽未有明确政策允许民间资本办金融,但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初许多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是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民间资本。因此,民间银行在我国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已经存在,如何让其健康发展、扩大功能作用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曲折历程,进一步明确下一步民营银行的发展道路。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金融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在全民办公司、层层办金融的热潮中,出现了大批的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如城市信用社鼎盛时期多达5000余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大批基层金融机构多数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风险问题,甚至演变成支付危机,国家不得不下大力气进行治理整顿,付出沉重的代价。例如广东曾关闭了2000多家基层金融机构,政府被迫拿出380多亿元用以兑付信托公司和所属证券部、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遗留下的“窟窿”。
这些金融机构为什么失败呢?原因可以归结为多个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原因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是没有对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认识。只把它看成是融资实体,没有将它看成是“自私的营利”主体。相当一批金融机构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变成了违规经营的载体。例如出资人与经营者没有分开,许多信用社变成家族式机构,把信用社当作圈钱的机构,高息揽存、违规拆借,大量的贷款变成呆账、坏账。以海南为例。从1988年至1997年,海南共有34家城市信用社、近10家信托公司。这些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都是以支持建设海南特区为名建立起来的。由于批准时就是基于“多个机构多个融资渠道”的指导思想,而没有在监管上按照以风险为核心,将其视同求利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因此这些机构都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把大量贷款投入到自己的关联公司或股东企业,连本带利长期不还,而是反复借新还旧。资产质量差,债权债务关系混乱,是这些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1997年,由于海南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些金融机构全面陷入困境。1997年5月受海口人民城市信用社主任携款潜逃案件的影响,该社储户产生恐慌心理而挤兑存款。继而琼山金海城市信用社由于股东大量贷款不还引起支付危机,随后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引发海南省城市信用社较大面积的支付危机,人民银行被迫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中,由信托公司组建而成的海南发展银行,又由于组建不久陷入经营困难,人民银行即使提供了近四十亿元再贷款也不能维持其清偿支付能力,市民突击挤提储蓄的恐慌风潮日益扩大,最后甚至到了每个储户一天只能取到100元现钞的地步,最后在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也被迫关闭。海南的这段历史告诉我们:民间资本介入银行,它就是为了赚钱。这个动机是我们立法的基础,更是我们监管的基础,切莫为了融资和效率的需要去鼓励民营银行。
二是既然民间资本办银行是为了盈利,就要围绕这个动机去明确产权、明确责任。而我们的金融机构都恰恰违背了这一条,导致大家都是银行的主人,却没有人对银行的失败承担责任。这中间涉及产权问题。而产权问题的核心本质是权、责、利的严格对称和内在
统一。中外金融机构之所以大面积经营失败,关键在于失败的成本可以外化给社会,金融机构相当于软预算约束,因此经营不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就成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向民间资本放开金融领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有关制度的配套性改革是必要的。
一是谨防政府过多的干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这是民间金融业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必要条件,也是民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如何保证民营金融机构能顶住部分政府部门的强制干预,为它们创造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是首要的难题。
二是要在完善法律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法准人与退出。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会真正优胜劣汰,才能堵住其向社会转移失败风险的渠道,硬化预算约束,才能迫使民营银行选择高素质的经营者,并且努力审慎经营。同时可以改变央行监管的被动局面,降低监管成本与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是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及时对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同时要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从千方百计不惜成本防止金融机构破产转向允许破产,隔离破产事件,控制破产事件的影响扩大。即按市场原则处置金融风险,通过允许金融机构破产和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破产的外在影响来实现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尊重市场纪律的目的。
四、发展我国的民营银行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改造与民营银行的新建问题。
我国银行体制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改革后,虽然形成了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层次、多种形式的银行业格局,但总体上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近70%的存、贷款增量仍然被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所掌握,按照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竞争力指标(IMD)来衡量,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仍然是所有产业部门中最低的部门之一。上述20世纪80—90年代我国银行业对民间资本开放的政策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引入体制外竞争,用外部压力推动国有银行内部运行机制的转变和优化,遵循的是增量改革的思路。事实证明,这种改革模式的成效并不明显,虽然对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却无法担当金融改革的大任。国有银行垄断下的低效和市场失灵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系统内积聚的风险越来越大。而且由于面临制度上的歧视和经营网点少的限制,民营银行在存款市场和结算市场上相对于国有银行的绝对垄断地位而言注定竞争力不足,会重复走上低效运作的老路。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除了要适当进行新建民营银行的增量改革外,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存量改革”上多下功夫,对现有银行体系进行彻底改造,推行银政分开和国有银行的股份化改革。要把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与民营资本的进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让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中占有相当比重,最终实现国有银行业的民营化。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硬化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和显性。无论哪种,都存在道德风险加剧、市场约束软化的问题。尤其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其弊端大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不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大而不倒”享受政府对其存款的隐性担保,其他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人也无存款损失之虞。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一是在个别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时,中央银行通常采取返还存款准备金或者提供再贷款以增加银行额外的支付手段。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事前并未打人货币投放计划之中,因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压力的积累,干扰货币政策的实施。二是随机性大。事先没有规则,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各自到底应履行何种职责、承担何种义务不明隙。问题出现后,到底如何解决取决于各方的博奕能力,因此时间长,结果难以预期。三是极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往往会热衷于短期投机甚至恶意经营,造成资源的错配,最后将风险转嫁给政府了事。同时激励了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听任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四是中央银行的救助能力也有限度,不可能对所有危机银行都进行援助,是否援助取决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支付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通常会对陷入困境的大银行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救助,而中小银行受保护程度会降低,影响社会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心。
在民营银行发展的起步阶段,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存款保险制度,使之在更规范、有效和及时地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更规范和公平地对存款人实施保护和保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强化市场规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行为约束是十分重要的。对此,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坚持这样几条原则:(1)要从隐性变为显性;(2)要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各金融机构出资;(3)要实行限额保险;(4)对各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要在各受益金融机构之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