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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1
一、确立与制度目标协调统一的法律硕士管理和培养模式
法律硕士(J.M)学位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首先,它借鉴了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中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学术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以“本”为本,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主要是一种学术教育而不是实务教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为主。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性的学科,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一般会要求申请进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必须要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弥补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带来的理论思维的浅显和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从招考实践来看,法律硕士专业从创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报考研究生热门专业之前茅,最多的报考人数,最低的录取比例,法律硕士一时间成为考研招研的社会新宠,有些教学单位甚至提出要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与MBA一样的金牌学位的口号,这一切无疑都证明法律硕士的设立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其培养目标定位极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种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但是,这种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然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硕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培养模式之间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此结合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②]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1)目前我们在法学学位上实行的是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齐存的双轨制,对此有部分大学的法学院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试验,但究竟法律硕士如何进行培养,还没有多少经验和制度设计,许多法律硕士教育单位中仍然沿袭和简单复制原有法学硕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学习效果差,从而使得法硕教育和培养没有特色、缺乏应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教授的话说,就是:“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相对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其法律教育资源的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本来就十分有限,而面对研究生连年扩招的时代背景更是“捉襟见肘”,不仅使之在法硕招生收费和学生住宿安排等问题上屡遭质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硕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这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硕士制度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的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有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而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需求以及司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之间相互脱节,相对脱离法律实务,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较少,致使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无法体现,成为法律人就业市场中的“鸡肋”。尽管有很多人呼吁尽快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经有不少高校的法学院也为此进行了多项制度改革,将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看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养法律硕士的动机和方式均非为着满足实践部门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论性法学教育,培养研究性人才,加之学制较短,法学知识的传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上,同法学学士、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相比较,总处于劣势,形势不容乐观。在调查问卷中,当在读的律硕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业前景对作一个预期时,问卷一中5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乐观;而对报考法律硕士者的调查问卷即问卷二中则有76.3%的认为就业情况会一般。
(4)除了在培养应用性和高法律素质的法硕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宽口径和复合型这两项要求也还需进一步落实。尽管法律硕士学生分阶段涉猎了两种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普遍(58.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理应属于复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同法学硕士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对于如何将法硕阶段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原背景专业相结合的问题,回答说不知道如何结合的竟然占到53.8%.
显而易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的高热度与社会对法律硕士的满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间也绝非简单的数学公式。当前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按照法硕培养目标来建(重)构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改变法硕培养中的“本科化”局面,变单纯“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为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实务教育(法律硕士)并举,并形成按照两种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执行的两套可操作的培养方案,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平衡。
二、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结构合理、循序渐进、互为支撑的多门相关课程,实现法硕教育和教学的目标。课程设置的关键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和习得法律实务技术结合起来。
在过去的几年里,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这样一个学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⑤]人大法学院针对实践要求,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大胆改革,改进课程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使学习更具系统性。按照法硕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保持在45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的基本要求,在开设通行的法学必修课之外,注意做到:(1)系统开设多项程序法使之同实体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诉、刑诉、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2)对于各个实务性部门法,均安排相关案例法选修课(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诉案例分析、刑诉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课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实务人才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发挥两个积极性;(4)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如法律经济学专题研究、信托法、房地产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物证技术学等)。这样一来,尽管法硕招生数量和规模仍相对较大,但是通过面向法学实务,每学期滚动开设近30多门的任意选修课程,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需,方便选课,又确实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当然,围绕着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组织的其他环节也要与之紧密配合,一体改革。其中包括:(1)选任合格的、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主讲教师,合理安排指导老师,改变法律硕士学生没有导师的现状,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应该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制度的积极作用,如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还可以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等等;(2)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精干的法硕教育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深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执法人员参加)编写一套适合法硕培养需要的专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试与培训书籍相互配套;(3)鼓励法律硕士同学学以致用,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普法活动,还有就是由法学院统一组织以法律硕士同学为骨干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
针对学位论文问题,我认为按照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修满必要课程学分外,获得学位的最终环节不应以撰写毕业论文为唯一条件,也可以是某种调查报告(如案件调查、立法调查等)、毕业设计(如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甚至于某种特殊贡献(法医学鉴定成果、证据认证方案等)。而论文也不应强求多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一般要具体、应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进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硕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这个比例占到了69.2%,此外还有27.8%的人认为目前(2003年前)的培训方案很糟。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问题,有73.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我们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是非研究性专业,换句话说,它要培养的是法律实务人才,而不是理论家(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极少,暂不讨论)。所以,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应该突出其实践性和针对性。在这方面,法律硕士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问卷一中,在问及法律硕士相关教学方法的缺陷时,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用性不够,56%的认为针对性差,而在问及所钟爱或认为适合的教学方法(多选)时,案例教学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选择小规模教学,59.5%的人选择互动式分组讨论,54.2%的人选择情景模拟教学。同样,在被调查者的建议中,多数也反映教学没有针对性,教师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即各有特色的专业背景,而是“一视同仁”。
对此,我们要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更适合法律硕士的特点。这样的改进方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2)改变现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课制度,采取小规模教学模式;(3)法硕分班分组,在课前、课中、课后均进行互动式分组讨论;(4)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等等。
法硕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普遍感觉到,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对于这些抽象的法学(不仅是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法律制度,学完以后,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却依旧茫然不知所措。这时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的桥梁,它非常有利于培养法硕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学为例,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学生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学生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或邀请到的法学硕士),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人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全体学生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就会有非常大的长进。
四、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管理和评估体系
(一)从法律硕士的管理体制上讲,招生规模问题、学制问题以及收费问题至为关键。
首先,关于招生规模的问题。对此目前学生们的反映比较大。在问卷一中,有5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适当缩小规模,44.2%认为应该大规模削减,只有0.6%的人认为仍有扩大招生的余地。实践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学校盲目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把法律硕士视为“创收”的重要途径,法硕人数的激增必然导致听课效果的降低。尽管国家教育主管机关最近作出了继续扩大硕士招收的决策,但如前所述,考虑到目前各高校现有教室、教师等教学资源相对有限,捉襟见肘。因此,一味地扩大招生规模,只会进一步降低法硕培养水平,导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业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规模条件下,不再认为扩大,而是进一步改革挖潜,优化资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决法硕教学“座位紧,上课难”的具体问题。
其次,就法律硕士的学制问题,有6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用三年的时间读完该专业,只有13.8%对目前的两年制感到满意。在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两年的时间对于法律硕士是远远不够的。对此许多任课教师也是这样反映。法律硕士入校后,除去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学习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一点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这短短一年里,也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学习和研究。对此,我认为,应该改革法律硕士目前实行的两年学制为的弹性学制,一般毕业为2~3年,个别人提出延期答辩的还可以再行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针对法律硕士不同的背景,实行不同的或相对灵活的学制,平均下来,一名法硕学生在校修完50学分,应该花3年时间,其中优秀者,则可以提前申请答辩拿到学位。
最后,关于法硕收费的问题。有超过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收费偏高,10.1%的人认为适中,0.6%的人则认为收费偏低。尽管各高校的教学水平、所处地域、市场平价等具体情况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收费不一。但也应该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真讨论,关键是要做到培养费的收费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场的供求来决定最终的收费。
(二)法律硕士的质量评估体系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2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案件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毕业从事实务工作后,不能很快适应审查、审理案件或诉讼等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如何强化实践教学的内容,在实践教育的基础上,配以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的课题。本文在阐述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而提出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客观需要理论来源于实践,所学的理论也只有服务于实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价值。[1]法学专业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均较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两项基本素质。其中,培养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理论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并不等同于法律理论、概念和条文的简单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要想转化为较强的实践能力,还必须经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和转化的过程。实现这一结合和转化的途径就是在法学教学中加强实践性教学,使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法学理论和法律实际才能实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才能得到全面提高。
(二)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弊端的客观需要受前苏联专才教育、对口教育目标的影响,加之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法学国家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理论教学课程较多,实践教学课程较少。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概念、原理、原则、规则的传授,忽视职业技能的培养,[2]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适应现实工作;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学生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往往采用“演讲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再次,在教学目标上,往往采用“一站式”的专才教育、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目的。培养目标单一,口径过窄,学生毕业无法适应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与西方国家注重职业技能培养的“两站式”,甚至“三站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较大差距。
(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客观需要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着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实践中往往只是简单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具体案件的全面分析,不能独立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再加上不具备实际运用能力、不了解法律实务的实际运行方式,导致大多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时,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21世纪是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的世界,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具备较强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传授的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对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远远不够。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实践教学,正是对课堂教学缺乏实践这一局限的弥补,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四)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客观需要法学教学担负着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灵活应对新时期急剧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的各种能力,使其法律应用能力的发挥不受社会环境变化的过分影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复合以及知识与能力的复合等。但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学生大多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和经验,缺乏对社会变化的应对能力。他们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科毕业后就直接进入社会工作,或者继续研究生的学习,缺乏对社会工作经验的了解,缺乏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更不具备知识与能力的复合以及灵活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大量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对社会、对工作对象的了解,增强对社会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丰富学生的知识、经验以及社会阅历,有利于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近年来,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取得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大多法学教育工作者都积极倡导利用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法学界对改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努力和探索也从未间断。众多法学院系纷纷编制并完善教学计划,强化实践教学,使得法学实践教学呈现多样化、多渠道发展的态势。如加强学生实习环节,注重案例教学,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尝试等。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于推动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阶段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的发展状况仍不容乐观,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及实践上的缺位
在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中,课程的内容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这些课程的学习几乎占到全部课程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主要是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所占比重不足5%。虽然大多学校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许多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部门因本身业务压力等因素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再加上学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使这种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3]在平时课堂教学中,有些教师会穿插一些案例教学,但由于开展案例教学的复杂性,加之课时的限制,真正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的少之又少。大多只是讲一个案例,但马上就给出处理的结果,对学生而言根本没有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机会。由于模拟法庭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许多学校模拟法庭建设缺位,即使有些法学院系建立了模拟法庭,但由于模拟庭审资金及参与人数的限制,开展活动的次数也只能是一个学期举办一次,大部分学生也只能充当观众,很少同学能参与其中。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到今天,虽然看上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实际上,大多法学院系往往只停留在课堂案例分析、旁听审判、模拟法庭、毕业实习这几种形式,这些实践形式怎样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随意性很大,造成各个实践环节之间的脱节,根本无法形成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以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为例,由于受制于课堂教学计划的分割性,任课教师仅就事先分配好的一门特定部门法进行讲授,其采用的案例分析被人为地事先预设了范围,围绕特定内容进行。如刑法课的案例分析围绕刑法规定和制度进行,学生了解的主要是实体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则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主要学习的是程序性规定。这样的安排使得学生在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中受到的实践锻炼大多都是分割、零碎和片面的,无法给学生提供对部门法知识融会贯通的机会,更无法系统、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综合运用的全过程。最终,这样的教学手段还是无法摆脱其内容的“虚拟性”,学生不能完全理解法律在真实环境中的具体操作。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间发生冲突
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教学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在4年本科总学时学分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大多不足5%;同时又由于实践性教学自身的“实践性”特点,更注重理论知识运用的过程性和学生参与的亲历性,其实施过程往往需要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这就决定了其实施要比理论教学更耗费精力和时间。例如,课堂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较为充分、完整地交流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训练学生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整个程序费时费力。因此,在总学时一定的情况下,单单在课堂教学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就会存在与理论教学时间相冲突的问题。目前,实践教学大多采用在课堂教学中穿插案例分析、疑案讨论等环节进行,在总学时有限的情况下,过分压缩法学基本理论的讲授,会造成理论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学生基础理论不扎实的困境;而一味地只讲理论,就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足够多的案例分析、展开充分的讨论。因此,目前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而开展的实践能力培训受到教学时间的局限,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时间上的冲突。(四)缺少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师资队伍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4]我国目前的法学师资队伍与以前相比,在学历结构上大有提高。一般的本科院校在新进教师时都要求博士学位,教师的理论水平、知识体系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些教师多是是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缺乏法学实践的历练,缺少法律实务经验和社会阅历。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从课堂到课堂”,更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再加上高校普遍存在的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大多数法学教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理论研究上,对法律实务无暇顾及。因此,要想较好地开展实践性教学,还要求法学教师必须转变观念,积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三、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争议不断。实际上,无论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优秀法律人才都应当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较强的法律专业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5]因为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更是一种处理问题的经验,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问。法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解决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因此实践性教学必不可少。法学是对人类法律活动中产生的经验的理论总结,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法学的知行统一决定法律教育应当重视实践性教学方法,强调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立足职业教育,突出学生应用性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综合素质,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并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逐步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即在学生入学第一、第二学年,以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为基础、在教学中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教师精选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讨论,同时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观摩见习、进行法律宣传活动等,并结合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进行有组织的讨论,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在第二、第三学年,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选取合适案例,模拟真实法庭,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实施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亲自处理事件,亲历真实案件,既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又服务了社会;在第三、第四学年,每学年都要集中安排8-12周的时间,让学生集中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专业实习,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面考核,把实习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到相关实务部门进行实习锻炼,平时也要积极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使学生自身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全面锻炼。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就是根据不同实践教学形式的特点,以及学生自身的知识、能力的发展状况,把实践教学合理分配到四个学年中,使每学期都有实践课程或环节,都有不同侧重、不同层次,环环相扣、相互配合、逐步推进,真正把实践教学体系与学生的知识理论构建过程相结合,使学生在知识理论学习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总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通过校内校外的结合、长期与短期的结合、实务工作与业务演练的结合,以及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结合,为学生搭建的是在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