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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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1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达成一致意见,委员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2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承担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1)03-0045-06

[收稿日期] 2011-03-1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争论最多的是资本充足率问题。与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广义的风险分类不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预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无论是内部评级还是外部评级。然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此之高,只有少数银行可提供必要的信息。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银行以选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权利。但是,一方面引进内部评级法的固定成本很高,会阻止小银行使用该方法;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也使小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小银行也不会从相对安全的风险暴露而减少的资本充足率中获益。[1-3]这种对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不对称对待会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承担、绩效和经济中的总风险?本文将作出理论回答。

如果有选择两种方法的权利,左边表示存款利率均衡。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实际上移向更低的竞争,与标准法相比,风险承担由于监管而增加。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小银行偏好于提高利率。不同的是,曲线分开有无风险承担的模式表现为单调递减。因此,如果银行允许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大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该方法扩大了α的参数设置,小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即使在转移到模式4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受到束缚。考虑到在选择内部评级法前,银行仅仅只考虑在模式3和4的边界中情况。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导致银行离散地增加存款利率,边际利润没有任何变化;第二,增加了银行存款利率,危害到小银行。即使在模式转换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将会丢失利润。从模式3和4边界开始,一个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由于临界利率的增加,大银行提高其利率;第二,为获得市场份额,小银行离散地提高利率。小银行市场份额增加,大银行利润减少。因此,在由标准法转换到内部评级法后,大银行利润也许下降。方法越复杂,固定成本越高,小银行更可能不会愿意采用新方法。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潜在利润是巨大的。总的来说,与标准法比,内部评级法的引入也许引起小银行承受更高的风险,从而转化为总风险增加。因此,监管没有达到它阻止银行风险承担的目标,表现出内部评级法的优势被选择的权利所破坏掉。[4]

五、结论

银行可以采用很多办法对新监管做出反应,而不被模型所捕捉到,尤其是小银行之间或大银行和小银行之间的并购。被并购的银行会选择更安全的项目,资本利用效率更高,这样也会提高福利水平。考虑到模型外因素后,该观点并非令人满意。具体而言,小银行可以建立联合评级系统,甚至可以将其风险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应对新监管的规定并节约固定成本,仍然可以独立运作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提高福利,并避免兼并的不利影响。只有当监管者接受累积数据的激励,允许小银行克服缺乏历史数据的问题,但法律约束(例如银行保密法)仍可能阻止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交换客户的敏感性信息。如果中小企业更愿意找中小银行借款,那么模型会预测到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且贷款会从安全项目移向风险项目。尽管最有效率项目的中小企业贷款注定损失最多,但通过内部评级法可以减轻该损失。但是,大银行也可能没有准备好在软信息的基础上扩展贷款。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不公平对待可能是基于公平(权益)的原因。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适金融结构理论初探[EB/OL].省略.cn/article.asp?articleid=21619.2006-06-19.

[2]黄宪,马理,代军勋.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银行信贷风险偏好与选择分析[J].金融研究,2005, (12): 95-10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3

关键词:评级方法论;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将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已建立或整合内部评级体系,并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以适应监管需要。但从现有资料看,国内监管部门、业界专家以及学者都比较注重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的估计、评级验证方面的研究,对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论问题研究较少,甚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评级结果应用、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失误。鉴于评级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4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的经验,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适合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5

2004年6月份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对原有的框架进行了诸多修改,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三部分:最小资本要求、市场约束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

1.最小资本要求

新框架仍将其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核心因素。新框架将银行承受的风险系统地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三类,试图把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都涵盖在内。新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 :在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提出三种方法:外部评级的结果――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据此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的结果――由于内部占有信息多,涵盖客户范围广,具有外部评级不具备的优势,原则同意先进的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评级作为计算风险资产的基础,其细节还需进一步商定;信用风险组合模型――新框架认为该模型可以从整体角度对信用组合进行风险评价,优于内外部的评级,所以鼓励高度发达银行采用此法,但同时也指出,该法在资料充分性以及模型有效性等方面还具有很多的局限性。新框架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风险权重。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不仅保持了1996年“补充协议”中要求对交易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与商品风险规定了资本要求,对于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也要求其根据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提高相应的资本数量。

2.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

新框架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3.市场约束

新框架第一次正式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地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富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将是配合监管当局工作的有效杠杆。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框架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巴塞尔委员会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强市场的约束能力。

二、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新趋势

1.要求银行董事会从战略高度认识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

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特殊性以及近几十年来面临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要求银行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董事会深刻认识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核心,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上升到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并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适度分离风险管理决策和业务决策,改变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与风险管理上升到商业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在组织制度上不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而且要建立完善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即总行一级设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全行的首席风险控制官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分行都设有风险控制官,但他们都是对上一级风险控制官负责,而不是对同一级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同时,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要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既同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信息畅通,又充分强调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对风险管理的全面系统性。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还要重视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就是说,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任何管理的“死角”,对不同客户种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此外,在银行业务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国内、国际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甄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之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以系统防范在世界任何地方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如以摩根为代表的跨国商业银行越来越强调在全球业务范围内对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统一的衡量。

3.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的地位日益重要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充分肯定市场具有促使银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功能。商业银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经营效益良好、稳健的银行,才有可能从债权人、投资者手中获取更多的资金;相反,经营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愈来愈不利的地位,除非它们支付很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担保或者加强自己的安全措施。因此,要强化风险管理,就要促进市场游戏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的互补互动,充分发挥市场这一“最佳风险管理者”的作用。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强化市场约束、实现监管目标的基础。为了保证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执行,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披露和附加信息披露两种情况,综合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不仅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而且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因此,商业银行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要点和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和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提高运作透明度,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收益及成长性。同时,加大对炮制和传播虚假信息者的惩处力度,遏制信息失真现象。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

1. 对风险和风险管理认识上的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认识极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一是过分看重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而对利润、资产质量等质的提高认识不足;二是对现代银行的长短期经营目标认识不足;三是商业银行对资本覆盖的风险认识不充分。在风险管理认识上,一方面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认为风险管理是设“关卡”、“为难”业务人员,没有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另一方面,不能把风险控制与市场营销、市场拓展有机结合起来,认为控制风险就是少发展业务。

2.资本金充足率方面的差距

由于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不良资产比率偏高,盈利水平低,至今未能建立正常的资本金补充制度等原因,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与国际银行业存在较大差距。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03年末,我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 , 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 ,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也低于国外同业平均12. 25%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如果按照更为通行、准确程度更高的五级贷款分类,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3.内部评级体系上的差距

新协议突出了内部评级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风险评级已经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全程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多个管理领域。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相当落后。在所处发展阶段上,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数据积累少,财务数据可信度低,基本上均处于比较低的打分卡阶段,而国际大银行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已进入比较高级成熟的模型化阶段;在评级指标体系上,国内商业银行差距更为明显。

4.风险管理体制上的差距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有效,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归属缺位,致使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健全。商业银行即使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也由于其独立性、权威性不够,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而无力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风险管理只能停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决策服务的层次上,而不能上升到银行发展的战略高度。

5.风险管理手段上的差距

首先是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别的风险,其管理方法有所差异,但是,我们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信用,难以实现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分离,难以实行独立的风险管理。其次是风险量化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大致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管理的水平上,对于当今国际上流行的分析量化和管理方法,只停留在理论介绍和引入阶段,尚未在实践中具体运用。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架构全新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也是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载体,还是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一是整合商业银行后台管理部门,构建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全行风险内控管理政策、制度、程序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前期控制转变,从风险资产的管理向资产风险的管理转变。二是在主要业务部门推行风险经理制,对本部门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分别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由于风险经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客户的风险识别,最终决定贷款的授信、发放等,所以要建立相关的考核和选拔“准入”制度,严格界定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职责划分,力求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三是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评。在目前情况下,评价体系要以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为主要内容,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资本回报率。同时,对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决策过程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教训,并据以完善政策,改进流程,加强管理。

2.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要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在重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后,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新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完善银行运作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来自监管当局(银监会)的监管指令和来自市场上的存款客户、投资者和有关债权人的约束力。为此,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规则为指导,借鉴美国、新加坡等的经验,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稳步推进以会计信息为核心包括其他信息在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其次要建立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和平衡机制。所谓对称与平衡,从形式上看就是资产与负债相一致、相吻合;从实质上讲就是按照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与利率结构配比的对称性管理。加大结构调控力度,使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合理,降低负债成本,提高资产整体获利能力。最后要建立健全御险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积累机制,不断增补银行的自有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准备金提取率;逐渐降低风险系数大的贷款资产的比重,扩大风险系数小的证券和其他资产形式的比重;对大额风险贷款实行保险,包括贷款企业财产保险和银行贷款保险等等。

3.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手段

首先要加快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着力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其次,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计量依据的是对借款人和特定交易类型风险特征的评估,一个或一组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是内部评级法可计量的核心,但要全面反映银行潜在的信贷损失,还必须衡量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值以及某些情况下的期限。因此,商业银行应以改造和完善资产评级制度,特别是改造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识别管理体系。再次,在风险管理定量分析方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的突破:市场风险测量方法――风险价值法和作为银行业绩衡量与资本配置方法的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最后,针对目前国内信用环境较差的实际,研究、开发一套具有反欺诈功能的风险监测系统。通过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别虚假财务数据,从源头扼制风险的发生。

4.着力培养和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6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一、资本的功能

商业银行资本具有多种功能: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扩张,新业务、新计划的开拓提供资金;监测银行增长,保证增长的长期可持续。总之,银行资本的关键作用是吸收

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因素。

二、《新巴塞尔协议》

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国 金融 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联系起来,《巴塞尔协议》的提出更是统一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新巴塞尔协议》继承了原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保留了原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但新协议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 计算 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

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100%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以推出两种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即“分子政策”与“分母政策”。所谓的“分子政策”是指增加总资本以扩大分子,其中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而“分母政策”则是指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以减小分母。

1.分子政策

(1)增加核心资本

内部融资、提留收益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首要方式。在银行低利时代下,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银行应大力发展风险较低的传统的中间业务,如收付业务、结算业务或与贸易有关的融资等业务;同时银行也应适度开拓新型中间业务以提高收益。

政府注资是增加核心资本最快捷的方式。国家以财政预算、发行特别国债或者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注资。政府注资在

2.分母政策

(1)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资本充足率 计算 公式中分母的资本是指经风险加权后的资产,因此,减小分母并不意味着要减少资产规模,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但同时高风险伴随高收益,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也会相应缩小银行收益,进而影响到资本的积累。

(2)处理不良资产规模

由于 历史 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都非常巨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大大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减轻了其经营负担。但不良资产的预防与治理依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挑战。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上积极创新,如资产证券化等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本着审慎的原则开展资产业务,减少不良资产的进一步产生。

四、花旗航母次贷搁浅的启示

资本充足率作为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有效指标,其内容与细则是在不断地 发展 进步中的。与此同时,资本充足率只是一个 参考 指标,资本充足并不意味着 金融 机构没有倒闭的风险。超级金融航母花旗银行在次贷危机中的搁浅就是强烈的例证。花旗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其资本充足率始终位于世界各大银行前列。然而在此次次贷危机中,花旗银行却损失惨重,岌岌可危。究其原因,一是花旗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零售业务,其中消费信贷占比很大,因此房价上涨使很多房贷变成了次级贷款。二是在2006年之前,全美疯狂发行cdo,花旗承销了340亿,成为了仅次于美林证券的第二大承销商。同时,花旗通过建立渠道,即所谓的结构性投资实体(siv),购进了价值1000亿美元的次级cdo。siv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经营状况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其最终的损失却仍然要设立的银行埋单。在这种情况下花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并无异常,但危机却逐渐逼近。

此案例说明银行监管应该与时俱进,要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客观指标,它能保证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下的稳健性。但是将此指标作为监管风险的唯一指标是远远不够的。资本充足的定义应该随着市场变化而变,8%的标准不应一层不变。在保证资本充足的情况下还应关注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资产负债匹配度等问题。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表外业务也应引起必要的重视。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由于其复杂性,其风险较难度量,监管难度因此加大。如何将资本充足与资产负债内外管理相结合将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亟待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