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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其他建设工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事先将建设工程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提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帘核的项目,审核意见应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或接议定的时间予以验收。隐蔽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预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复土。
验收不合格的,须改正后再次验收。强行启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自行负责垃圾,粪便的清除、清运和环境保洁。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逾期末验收又来答复的,视作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效。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上堆物、搭建、涂写或刻画,影响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违反者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所在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需迁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选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落实重建措施。
第十一条损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应按值向产权单位赔偿;市民有权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损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需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
一、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特点
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主要包括:部门预算、基本建设预算、城市维护费预算、收费收入预算等。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是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种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其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不同。
第一,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其中也有部分有偿服务的收费收入,但其资金也是上缴财政统一使用,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因此,财务预算编制的要求高,必须包括多种专门针对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预算,重点不仅是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还要保证实现社会效益,为社会发展尽责尽力。
第二,经营行为目的的不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是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和监督的社会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和服务,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因此在社会效益的目标导向下,其财务预算从编制到执行以及日后的绩效考评都有不同的标准尺度,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效益,需要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素质。
因此如何做好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我国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现状分析
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经历了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过程,正逐步走向规范化,财务管理效率得到极大地提高。但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预算意识不强、预算管理观念落后。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管理机构设置相对简单,没有配备足够人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单位预算意识不强,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将财务预算管理作为财务部门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了解甚少,缺乏对预算管理进行全面统盘的考虑,预算管理空有其表,导致预算资金管理工作不符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从而很难经受住新形势下的财政、审计、人大等各方考验。
第二,预算缺乏依据,编制方法不科学。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没有给予财务预算应有的地位,财务预算编制时间不足,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配备不到位,使编制部门不能够对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预算编制准备极不充分,降低了预算编制的质量基础。而且由财务部门代为负责预算管理,没有明确的授权地位,往往采用上年基数增量法来进行编制,预算体制改革推进的“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得不到贯彻。
第三,预算执行的分析与考核缺乏,预算管理成效甚微。预算执行的后期分析和考核缺乏,最终影响到预算管理效果的原因有两大方面,一是经营环境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作为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它的经费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属性使其制定建设和运营关注的重点不同,往往忽略了建立一套完善的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制度。二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预算结果未与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挂钩,优劣得不到该有的奖励和惩罚,员工积极性降低,预算管理名不符实。
第四,内控监督缺失,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常以吃“皇粮”自居。没有设置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财务安全意识淡薄。这些内控监督的缺失,导致预算单位风险预警功能的丧失,从而加大了单位的财务风险。
三、完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对策
为真正落实财务预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正确认识财务预算管理的作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建设。要搞好财务预算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大力提升财务预算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要提高财务预算人员业务能力。其次,要增强财务预算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再有,财务预算人员要了解新形势下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对预算资金的各项管理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全面推进零基预算。首先应保证预算编制依据的正确性,规划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时间,留足预算编制的准备时间,加强事前调查、取证,综合考虑单位内外部因素、历史和未来因素,科学预测本单位业务发展,还应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以此为基础进行财务预算。其次逐渐替换增量预算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提高预算与实际的密切程度,彻底转变财政预算资金传统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由过去被动核算转变为现在的主动管理,更新预算管理理念。
第三,制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工作流程。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单位要制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工作流程,使单位在预算管理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流程可遵照;设置合理的预算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划分,使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激发各岗位工作潜力,共同完成本单位预算资金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为加强常秀菜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县有关菜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菜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管理组、场内管理组。各菜场根据自各的需要可以增减组织,但必须做到不得削弱对市场的管理力度为前提,兼于菜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市场由一名管理人员负责。
具体职责是:(1)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化市场环境。(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3)抓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治、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4)认真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要求;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公正、合理、妥善调解消费权益争议。(5)做好原始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禽流感防治,消防安全等工作台帐。
2、场内人员,由卫生保洁员、市场保安、防疫检验员等组成。
具体职责是:(1)清理场内通道堆放物品,保证通道畅通。(2)经常检查衡器具,发现失准的及时处理,禁止不合格衡器具在市场使用、出售。(3)查处不准上市商品的假冒伪劣变质商品。(4)认真搞好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场地随脏随扫,做到12小时动态保洁,及时清运场内堆放的垃圾。
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菜场的管理不仅仅在硬件上严格要求,还必须强化软件方面的管理措施,订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借鉴其他菜场多年来的经验,结合街道各菜场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1、卫生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城市卫生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菜市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应承担食品卫生管理职责。有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有专人负责,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②有专职保洁人员,实行动态保洁,保持市场整洁。
③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对相关经营人员实行健康合格证明管理。
(二)卫生设施
①市场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冲洗,无积水。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通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②环卫设施齐全,设置有水冲式公厕,有专人保洁。有密闭垃圾容器,每个摊位配备废弃物容器,及时清理。
(三)摊位设置
①摊位设置应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商品销售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熟食和其他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立专区。
②熟食(熟肉制品、冷荤素菜)销售必须设立专间。
(四)进场交易的食品卫生要求
①进场交易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
②市场内现做现卖的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2、进场食品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菜市场食品查验制度。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查验有否下列禁止性食品:
①假冒伪劣食品;
②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③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食品;
⑤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制品。
一经发现有非法销售上述商品时,市场应及时制止,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并做好查验记录。
三、成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菜市场一旦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汇报,并报警。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人员应到现场统一指挥,未在场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象。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副组长负责救护工作,组织负责保护现场,查封可疑食品,及时消除危害,防止事业进一步扩大。
3、组织实施救助、抚慰工作,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及时组织恢复市场秩序。
4、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5、以防为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卫生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为人民创造一个优美、卫生、舒适、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整治区域
1、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各个体经营摊、店。
2、重点整治区域
集镇主要街道、巷弄、溪坑、停车场、广场、操场,工业园区道路、花坛,各村主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场所,国道、县道沿线两侧和溪坑。
三、整治标准
各村、单位要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具体整治标准如下:
集镇区域:集镇主街道、巷弄、停车场、广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无乱设摊、乱倒垃圾、乱停车辆“三乱”现象。行道树上不挂衣物、拖把、不拉绳索,无乱搭、乱贴、乱画现象;镇区各村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各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清洁;各个体经营摊店门前实行“三包”,做到不占道经营、不乱堆货物;各居民户门前屋后、室内、厨房、厕所卫生清洁,不向溪坑、太平塘倾倒垃圾、杂物。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行政村:村主出入口、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村主巷弄无垃圾堆,无乱贴、乱画现象;村内无露天粪坑,无残墙断壁;村民门前屋后做到“三包”,不向太平塘、村边溪坑乱倒垃圾、杂物,垃圾要抛入垃圾房(箱)内;垃圾处理点的垃圾及时处置。
国道、县道沿线:道路沿线村做到道路两侧无垃圾堆,无露天粪坑,路边无乱贴、乱画、乱搭建现象。
四、整治时间安排
从10月8日开始到12月7日结束共两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组织全体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1、10月8日--18日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集镇范围主要街道、路口悬挂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横幅,印刷“环境卫生倡议书”,组织大学生村官、中小学生进行发放,在各村张贴宣传标语,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的浓厚氛围。
2、10月19日—11月10日集中整治阶段。开展“千人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组织镇政府机关、站所、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师生,对重点整治区域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为营造整治氛围,宣传整治力度,邀请电视台、《今日》记者进行报道。同时,镇城管执法中队、工商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落实专门力量对环境卫生及集镇秩序进行管理;全镇范围内其他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开展大整治活动。
3、11月11日—20日督查整改阶段。由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并对活动开展和整治情况较差的村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11月21日--30日巩固提高阶段。各村、单位要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出符合本村、单位实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镇政府根据活动开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全镇(特别是集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环境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五、措施要求
1、强化宣传。各村、单位要召开会议认真研究整治工作,层层宣传,上下联动,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中去;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倡议书、贴标语、出黑板报、组织文明礼仪卫生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讲文明、爱卫生的自觉性。
2、健全制度。镇政府将制定环境卫生规范性管理制度,各村也要建立村组卫生奖惩机制,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
3、注重实效。各村和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党员要在先,实行干部包村、包路段,细化任务目标,责任到户、到人,确保取得“人人来参与、个个受教育”的活动效果。
4、加强督查。镇政府将对各村、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村、单位的考核内容,各村主职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不到位者,视情扣减年终考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