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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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投资论文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1

关键词 文化艺术品 证券化 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带来中国文化的复兴。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是文化市场核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三大投资市场之一,文化艺术品的证券化将会使只是“少数人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变成艺术品大众化投资。交易方式也将从以直接买卖为主的方式变成,完全无纸化的网上交易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现开户功能,通过下载相关的客户端就实现投资交易功能。强大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系统,使交易结果更加真实、公平、科学,提供的信息更加及时、有效,从而让投资人的交易变得更加方便、简单。

近年来,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在我国逐步探索和发展,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诞生。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主要是指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份额合约。最典型的就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文化艺术品份额网上申购和交易。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挂牌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持有份额合约分享文化艺术品价值变化带来的收益。

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不仅给收藏投资降低了门槛,彻底克服了以前收藏投资的诸多弊端,也降低了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更重要的是,较好地保护和激励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权益和热情,推动鉴定、评估、保管、保险和银行等相关领域的深层次发展,拉动了行业需求,扩大就业,使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的“文艺复兴”。同时,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建立中国艺术品市场投资的退出机制打下了基础,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使艺术资源的投资价值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然而,我国艺术品交易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容易控,艺术品证券化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规则频频修改,短短几个月内经历了交易由“T+0”改变为“T+1”,这将严重损害了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这种交易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文化艺术品份额金融创新交易制度和监管准备不充分。这意味着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以及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还没有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因此,为使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分析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本文的研究将会为交易机制的规范设计、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及监管的协调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将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及艺术品市场提供借鉴与理论指导。

二、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分析

艺术品交易市场证券化后,也会像资本市场一样有波动。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机制和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的监管机制等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蕴含较大风险,具体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价值确立风险。

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 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相互交叉, 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 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 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

(二)法规法律的依据尚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各地文交所都把《物权法》相应的条例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公开发售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信用风险。

文化交艺术品交易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与传统证券市场相比,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着许多规制不明确的地方。

首先, 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哪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

其次, 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多重职能,如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背, 文交所的权力过大,交易市场公信力受质疑,容易滋生寻租现象。

(四)交易机制尚有缺陷,存在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非理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但依然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五)监管各自为政,容易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多种多样。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其它的不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就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除此以外,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是监管依据。尽管,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同时,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更重要的是,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策及建议

为使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以及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对策。具体的策略如下。

首先,完善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制度。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通用的价值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这将使文化艺术品市场容易陷入混乱的场景,也会危害交易的安全。尽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但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与此同时,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建立与完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的交易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物权交易,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交易,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投资收益周期的不同,导致短期交易对艺术品证券交易的损失比传统证券大得多。因此,在权衡限制泡沫和艺术品证券自由交易二者的利益之后,必须着重对短期交易进行限制。在交易模式上,对当前交易模式应修正, 并对持有艺术品证券达特定比例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这样也有利于解决一级市场的疯抢问题,促进艺术品发行价格趋于合理。同时也应该禁止关联人员购买艺术品证券,比如评估机构,从证券市场的运行现实来看,证券发行之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 价格往往容易上涨, 在一定时期后市场才会趋于理性,使价格回归相对稳定。

最后,建立艺术品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艺术品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包括转让方即艺术品持有人和发行人,艺术品信托机构, 以及艺术品交易的平台即文交所其中转让方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艺术品评估和交易的重要信息如艺术品的来源和交易历史、 艺术品权威评鉴机构的评估意见、关联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艺术品信托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艺术品保管的花费项目和费用、艺术品的经营情况等;文交所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艺术品发行商、投资人、艺术品的保管和经营情况,艺术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小结

总之,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一个大的发展方向,而文化艺术资产的证券化是这一发展趋向的一个重要通道。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是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力量,而艺术品及其市场资源的资产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核心。要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走向有序与规范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等机制,这才有利于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值建构,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注:2011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与监管研究” (项目编号:GXU11T32635)

(作者: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1]李政辉,郑勋勋.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分析——以风险防范为切入点. 广州大学学报,2012(11).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艺术品拍卖 瑕疵担保 免责

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混乱的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在《拍卖法》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很多缺乏诚信的拍卖企业把这一制度作为其知假拍假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拍卖市场的诚信危机日益严重。

一、我国对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的规定

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拍卖是通过拍卖人作为中介,完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一)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

拍卖人、委托人不存在过错构成了瑕疵请求权的障碍。此处的“过错”是指委托人或拍卖人故意隐瞒明知或者应知拍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或者没有告知竞买人是因为拍卖人的过失。在拍卖活动中,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性和个体独立性,他不会偏向买受人或者委托人的任何一方。所以,拍卖人一旦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的利益时,就必须接受有关的法律惩处。反之,如果其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时是准确、全面的,就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拍卖法对委托人的说明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若违反此规定,委托人要向拍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进入拍卖程序,竞买人占有主导地位,委托人的主动权全部消失。为了追求实质公正的结果,可以通过利益平衡理论弥补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被动地位所带来的劣势。因此,当委托人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欺骗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自身的过错

买受人自身过错往往表现在:(1)买受人自己的疏漏。拍卖人、委托人必须采用公开、明确的方式把拍品的瑕疵告诉所有的竞买人,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致使他可能没有注意到已被告知的缺陷,但是这种疏忽不能是拍卖人故意造成的。(2)买受人自己的不当行为。瑕疵可能是买受人污染、毁损等不当行为造成的。如果因为买受人自己的不合理的行为引发拍品产生缺陷会成为其丧失瑕疵请求权的原因。

(三)拍卖人声明不保证

声明不保证是指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的质量和真假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竞买人作出的对于该拍品的品质或者真伪不予保证。一旦竞买人最终拍下该拍品,即使存在没有被告知的缺陷,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被免除。声明不保证标志着瑕疵担保责任由拍卖人、委托人转移到竞买人身上。我国的拍卖法规定了拍卖人和委托人的声明不保证权利。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对拍卖市场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由于赝品泛滥所引发的诚信危机已经成为一个人尽皆知的事实,造成这一局面,一些拍卖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把《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知假拍假。假如没有该规定,拍卖公司就会在拍品鉴定方面投入更多,拍卖市场上的赝品泛滥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

(一)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拍卖法》在该条款的制定上是较为笼统的,也缺乏配套的解释细则,因此被一些没有商业道德的拍卖公司利用,成为他们获取非法收益的挡箭牌,严重破坏了拍卖行业的正常经营。近年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经专家鉴定拍得赝品的案例屡见不鲜,事后买受人向拍卖人索赔或与其对簿公堂,拍卖公司往往依仗其已经做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事实上不管拍卖公司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存在过失而导致买受人损失,这一点都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免责条款无疑成为了拍卖行的护身符。

(二)违背权责对等原则

艺术品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适用,与权责对等原则是相悖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拍卖业的长远发展百害而无一益。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历来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等。但是,瑕疵声明免责条款的适用,可能会造成一方只享有利益,另一方只承担风险的局面。中国拍卖行业的蓬勃、长久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不能通过牺牲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拍卖行业表面的兴盛,否则不利于拍卖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与国际拍卖市场接轨。

(三)抑制竞买人的投资热情

很多竞买人缺乏艺术品专业知识,再加上拍卖行不保证拍品的真伪以及通过主张瑕疵声明免责条款就可以轻易的推卸责任,相当一部分投资人会面对一次判断失误就可能倾家荡产的风险,对艺术品拍卖望而却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的数据中显示,2014年全国共举办文物艺术品拍卖会2736场,成交额307.6亿元,成交量比去年同期下滑18.26%,成交额下滑17.37%。只有具备良好的市场规则,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激起竞买人对艺术品的投资热情。

(四)不利于我国艺术品鉴定的完善和发展

在英国,各个拍卖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鉴定人员,严格鉴别真伪,难以确认的,再找博物馆专家协作。他们还对亲自鉴定过的艺术品备有十分详细的资料。这样,鉴定人员就能够找到与这些艺术品相关的记载,从而找到它的流转轨迹,这样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率。 而在国内,拍卖企业大多没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要么花钱聘请同行专家鉴定,要么直接声明瑕疵免责。这恰好说明我国拍卖业发展的不规范,不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给予适当的限制,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拍卖市场。

三、完善艺术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建议

(一)对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予以限制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拍品的品质瑕疵,而拍品的真假,即赝品是不能免责的。按照拍卖的国际惯例赝品瑕疵不仅不能声明免责,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从索斯比和佳士得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可以得到证明。拍卖人不能对免除赝品责任做出声明,并不是说最终要拍卖公司承担责任。拍卖人可以先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再向委托人追偿。对艺术品的品质瑕疵声明免责也要做如下限制:

1.设定声明不保证的除外条款。规定委托人、拍卖人只要对是否存在瑕疵作出了不保证声明,就不得再作出与之前相互矛盾的声明,不能以模糊、夸张的语言表述对拍品作正面的说明、包装,不能以其他手段暗示该拍品是真品。若拍卖人作出的声明是相互矛盾的,在解释的时候就必须按照对竞买人一方有利的结果进行。

2.免责声明必须公开、具体、明确。委托人、拍卖人必须通过显要的方式将免责声明通知竞买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3.拍卖公司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的免责声明。拍卖人作出的免责声明不能剥夺买受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拍卖人应审慎作出免责声明,其不仅有义务对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检查,还有义务对拍品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查验。对于一些仅需稍具专业知识便可辨其真伪的艺术品,如果拍卖人不经查实便声明免责,就可以认为拍卖方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不得使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二)对买受人的司法救济予以明确规定

在现行立法中应明确买到赝品的买受人的司法救济。因为当前拍卖市场中,“声明不保证”把交易的风险毫无保留的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拍卖人无论从艺术品的鉴定能力、经济实力还是与委托人谈判的话语权方面,都相对买受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于买受人设立司法救济保障,可以进一步督促拍卖公司严把质量,诚信经营。我国的立法部门可以根据《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现行《拍卖法》中明确规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买受人可以自行鉴定拍品真假,如发现是赝品,那么买受人可以在该期限内凭借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解除拍卖合同,并要求拍卖人退款。如果能够证明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是委托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拍卖人享有对委托人的追索权。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艺术品拍卖的赝品拍卖纠纷,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更加明确,拍卖市场的拍假现象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完善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拍卖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艺术品交易量的增加,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势在必行。只有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后的瑕疵担保条款才能在拍卖实践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1.规定赝品的认定程序。我们首先要解决赝品的认定问题才能避免赝品不免责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我国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与日俱增,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艺术品鉴定部门。当务之急是建立权威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要由国家级的各类鉴定专家组成,并配备最先进的科学仪器,属于法院采信所指定的最高鉴定仲裁机构,同时又是不受厉害关系或任何单位制约的中立机构,按法定程序运作的专业机构,应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专家组在提出鉴定意见的同时,允许部分专家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引进一票否决制。最后由各鉴定专家签字对该意见予以确认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2.完善赝品的监管机制。我国拍卖法对拍卖业的监管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监管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权力监管机关和社会监督机关。我认为权力机关主要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管:一是拍卖公司的设立审批。截止至2014年12月,中国共有拍卖企业6476家,拍卖公司的数量已达到一定高度,但是质量还需要不断提高。今后新的艺术品拍卖公司在设立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断提高拍卖行业的资信,使我国拍卖行业能够在整体水平上得以提升;二是严厉惩处故意拍假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此来减少赝品出现所带来的纠纷。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3

关键词 追续权 立法必要性 缺陷 完善

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颁布,新增 “追续权”,确定了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并规定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追续权的立法引起热议。艺术家将其视为立法完善给艺术界带来的福音,但艺术商则将其视为艺术市场的一把“夺命追魂枪”。我国多数民众对“追续权”仍很陌生,再加上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社会各界对该制度认识不一。笔者尝试在探究追续权理论基础之上,以比较分析法浅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一、追续权之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法国有形财产法创制的术语,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被沿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概言之,追续权是特定类别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初次转让作品之后,分享其作品每次后续转让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权利,旨在协调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作品经销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基于作品原件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

(二)追续权的性质

1、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关于追续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性质,目前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追续权是财产权。权利人可据以获取财产利益,且该权利具有可继承性;(2)追续权是人身权。追续权享有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且该权利不得转让、不可剥夺,与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一致;(3)追续权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内容指向财产利益,又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特殊权利。首先,追续权的“不可让与”使其具有人身权性质,但其并不是纯粹的人身性权利。追续权制度仅涉及对作品原件的转让,不存在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涉及作者精神利益的问题,即其并不完全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其次,追续权作为一种未来利益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但不同于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对追续权仅有获法定补偿的权利,无自由许可或禁止的权利。

2、追续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追续权的设立是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相博弈的结果,追续权的适用范围会直接影响到艺术商的利益。因此,已设立追续权的各国都对追续权主体、追续权客体以及适用期限予以规定。

3、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但可继承、可分割

首先,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这一属性是著作人身权在追续权制度上的延伸。而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扼制中间利益之剥削,以确保著作权人就其著作原件为售后增值之分享。鉴于此项权利系保障居于交易颓势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故法律明文规定此共享权不得预先抛弃”。

其次,追续权的可继承性是其财产权属性的体现,追续权的可分割性“实质上是追续权的可继承性的后续特征”,指追续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分割成等份或者不等份而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

二、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必要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繁荣,艺术品创作者与艺术商利益失衡

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空前繁荣。据统计,仅画廊已达2000多家,全国专门拍卖艺术品的公司超过800家,2007年艺术品拍卖总额约270个亿。

多数艺术家在其未成名时廉价出售其艺术作品,这些艺术作品随着艺术家名望的逐步提高,价格才得以上涨,首次售价与转售价格差异巨大。作品的收藏家与艺术商获得高额利润,在未设置追续权的情况下,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收入仅来源于作品的首次销售,原件所有人转售作品后获得的收入将与创作者无关。艺术市场越繁荣,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越突出。为弥补艺术创作者的损失,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体系,引入追续权非常有必要。

(二)全球艺术品贸易发展,中国艺术品作者呼唤追续权立法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扩展至艺术品领域,中国艺术作品深受海外投资商关注。据全球最权威的艺术品信息公司Artprice的《2011年全球艺术市场发展报告》统计,中国拍卖市场的交易额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一,占全球交易额的41.4%。

大量国内艺术作品远销海外,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只有经作者所属国的法律确认,才能被请求保护国确认的范围内,请求本联盟成员国给予前款规定的保护。”无追续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艺术品创作者在国际市场上因不能行使追续权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追续权立法获国际认可,国际交流需要追续权立法

目前有40余个国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引入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最早于1920年由法国确立,德国1972年10月修改著作权法时着重修改了“延续权”和“公共借阅权”。美国联邦立法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确定追续权,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而“法官对于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续权,也已援引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追续权的司法判例。”加利福尼亚州更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本州的《追续权法》。2001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首次就追续权在所有成员国的适用做出了具有强制性的专门规定,扩大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迫于欧盟的压力,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Artist Resale Law。

如前所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在追续权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背景下,追续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国艺术创作者获得国际保护。同时,也因该制度的缺失,大量外国艺术家将排斥中国艺术市场,从而阻碍我国艺术市场的国际交流和繁荣发展。

三、结合域外经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之评析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追续权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该规定仍十分笼统,具体细节有待完善。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被遗赠人

1、追续权权利主体的域外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及其继承人,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3―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的当年及其后70年,追续权由继承人享有。菲律宾著作权法、阿尔及利亚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意大利法律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有作者本人、其继承人及其受遗赠人。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关于追续权权利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笔者认为,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受遗赠人。一方面,追续权的主体越多,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流转将面临越大的阻碍,“将受遗赠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目的就在于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碍,避免走向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目标的反面。”另一方面,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与其继承人,既可防止追续权的滥用,也可适当照顾销售商的利益。对于“继承人”,可以考虑规定在权利保护期内,允许进行多次继承。

另外,追续权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经济利益,且追续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而宜将追续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艺术家死后,在追续权的合法有效期内,若追续权无继承人,应当规定追续权由国家行使,作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由集体组织行使追续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可以成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

(二)追续权客体有待完善

1、追续权客体的域外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规定对追续权客体的界定也有区别。《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原作和文字、乐曲原稿;《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确定追续权客体为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中;德国著作权法26条规定的追续权客体包括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并明确排除建筑作品以及应用艺术作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造型艺术作品,相关解释确定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适用艺术作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指令》进行进一步明确追续权客体,将其限定为各类平面和三维艺术作品的原件。概言之,各国一般将追续权的客体限于原创艺术作品,而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实用艺术品是否受保护;其二,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手稿是否受保护。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关于追续权客体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借鉴《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

首先,关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3条已将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①允许实用艺术品创作者享有追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未得到专利法或商标法保护,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

其次,笔者认为赋予摄影作品追续权是合理的。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1)摄影作品对作品原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2)摄影作品难以复制。摄影作品的价值凝结在独一无二的作品原件中的,通过拍照、印刷所得的复制品的艺术价值受到很大程度的贬损,一般不具有收藏价值。即使作者用相同的手法再次创作相同作品,也不能对作品进行百分之百的复制,而应视为作者再创作的过程;(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移后产生相同法律效果,即原件所有者获得物的所有权与作品展览权,而创作者仍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最后,笔者认为文字、音乐作品手稿应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外,理由如下:(1)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并非是原件的首次转让后的转售,作者通过复制件即可获利;(2)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多种著作权类型实现利益诉求,并不有赖于追续权的保护;(3)目前鲜有国家将追续权客体扩展至文字、音乐作品手稿。

(三)追续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细化

1、追续权行使的条件

(1)首次转让的方式要求

捷克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有偿转让其作品的作者才能对其作品的再次转让享有追续权,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不以初次转让的有偿作为享有追续权的条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中也规定“不管原作以任何方式转让”,作者都享有追续权。

(2)首次转让后转售的方式要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规定,作者对其转让后在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的收益享有分享权,德国和西班牙著作权法也将转售方式限于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仅有少数国家未对转售方式做出限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的规定采纳前者。

笔者认为,应将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得利益的场合。将私下交易纳入追续权保护操作较困难,相较而言,公开拍卖或通过销售商出售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易于管理和操作。

2、追续权实现方式

在追续权行使方式上,域外目前主要有三种:私人行使、授权国家机关行使、委托商或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三种。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仅提到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首先,一方面,该模式可以降低个人主张追续权的成本,另一方面,集体管理在主张追续权、知情权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优势,境外主张追续权时,需各国集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各国艺术家了解其作品在其他国家的销售状况,才有可能有效主张追续权。其次,我国有实行追续权集体管理的条件。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而美术、摄影作品由其下设的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集体管理。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与法律地位,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标志着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步入一个新的轨道。追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也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

3、分享利益的方式

目前,域外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艺术作品作者分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总价提取法和增值额提取法。

总价提取法又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即以艺术品转售总价为分享利益的基准,且预先划定金额标准,以转售价超过该标准为提成要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准许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出售人无须付费。

增值额提取法也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前者是指预先设定一个标准金额,当转售价格与前次出售价格的差价超过这个标准时,作者可按增值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若造型艺术作品每次公开转售售价超过前次售价20%,作者有权从卖主处获得转售价5%的提成。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未具体规定追续权人分享转售利益的方式。笔者赞同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总价提取法收取收益标准过高,不利于平衡创作者与原件所有者的利益, 艺术作品转售未获利的情况下仍由创作者分享利益是不合理的;相较而言,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更为科学公正。另外,“可以借鉴税法中的累进税率制的方法,转售增值越大,创作者分享利益越高。”

四、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追续权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以原则性条款明确规定追续权保护制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追续权的概念解释、追续权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条件、实现方式、收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而解决相关争议等更具体的操作方案则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其中,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明确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客体为美术作品(包含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及摄影作品;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利的场合;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而只有特定艺术品转售价格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比例时,创作者可从艺术品转售增值额中分享一定比例收益。

注释:

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条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由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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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丽瑛,邹国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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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霞囡.追续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2.

[7]吴汉东,曹新明,,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60.

[8]雨林.论美术家的追续权.版权参考资料,1990(6).

[9]刘春霖.追续权的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13(4).

[10]李建功.追续权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

[11]金霞囡.追续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2.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经济人文领域;后世博时代;城市

一、2010中国上海世博会基本概况

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我国上海举办的第41届世博会(Expo 2010),是由我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为主题,总投资达450亿人民币,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吸引了2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7000万人次的参观者。创造了世界博览会史上最大规模参展记录和参观记录。上海世博会参展从上海市中心黄浦江两岸,南浦大桥到卢浦大桥之间的滨江地区;会场面积5.28平方公里,创造了多个世界之最。如正式参展方的自建馆,大约有4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报名建设,其数量为历届之最、世博会主题馆屋面太阳能板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是目前世界最大单体面积太阳能屋面、主题馆墙面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面积最大的生态绿墙,为5000平方米。上海世博会直接投资为286亿元,财政总预算将达到300亿-400亿元。作为首届以“城市”为主题的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将主题定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副主题:“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城市经济的繁荣、城市科技的创新、城市社区的重塑、城市和乡村的互动”其目标是要以“和谐城市”的理念来回应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诉求,积极塑造“和谐城市”的范例,这个理念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历史与未来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

二、世界各国、历界世界博览会后期利用基本情况比较分析

世博会发源于19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萌芽之际。至今已经举办过4O多届。一般而言,世博会都要占用大量资源建设场馆,布置设计等等,世博会结束后后期利用基本情况称为认为关注的焦点。纵观历届世博会的情况,世博园区后续利用主要呈现五个特点。一、后续利用从无意识过渡到有意识。如伦敦世博会意味着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新生产技术、新生活理念交流的重大转变。1876年美国费城博览会将博览会的一部分建筑保留下来用做艺术展览,有意识地保留和利用了艺术馆。1880年澳大利亚墨尔本博览会建造之初就设想了一个永久性建筑至今仍然保留着当初的用途,以开展会展和陈列的形式活动。1888年西班牙巴塞罗纳世博会建造的凯旋门现已称为巴塞罗那乃至世界著名旅游景点。1889年巴黎世博会标志性建筑——埃菲尔铁塔已成为城市地标巴黎的象征。世博会很多场馆都成了后续利用之保留标志性建筑的典型,使旅游业因之受益。

1935年比利时布鲁塞尔万国博览会在建筑设计上选择了永久性建筑的设计方案。1904年纪念路易斯安娜世博会的建筑多是临时性的,世博结束后恢复不再是以往的公园,自然风貌也有了很大改善,世博会后的森林公园向游人开放了,成了高尔夫球场、网球场、野餐场地、美术宫还有动物园等娱乐设施。1933年美国芝加哥举办的万国博览会由于场地会后要成为景观园.所以建筑是临时的。博览会结束后,只有行政建筑保留了下来,后来又转换成自然公园。

三、2010上海世博会后期利用价值的前景分析

作为世博会的举办城市,上海在全国支持下,为办好一次“最成功、最圆满、最难忘”的世博会,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同时也从世博会的筹办和举办过程中,积累和获得了以下文化资源:现代建筑文化资源;影视广播文化资源;创意产业文化资源;数字化内容和新媒体资源;艺术品与工艺品文化资源;出版和版权开发资源;空间视听、演艺和娱乐文化资源;会展服务文化资源。因此,其后期利用价值的前景十分广阔。以世博会为发端,进一步强化区域经济品牌,以期世博后提升城市发展能级,是上海世博会的重要财富。

四、2010中国世博会后期利用价值的实现路径

通过考察,笔者认为2010我国世博会后期利用价值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拨款公共文化项目

上海世博会展示了以生态、绿色、智能、创意、集约、人本为特色的现代建筑文化潮流。如(1)现代建筑文化项目,有的场馆成为浓缩版的最佳城市范本,有的设计了耗能极低的节能减排人居空间,还有的展示了民间文化和遗产的积淀,(2)可以说,尊重与传承影视广播文化资源。各个场馆均彰显了自身的个性魅力。因此,政府拨款建设公共文化项目比较适宜。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当代影视广播新潮的空前展示。体现在人文层面大家喜闻乐见的大众传媒手段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和调动。此文化创意与媒体科技的互动更进一步,成为表达人类理想和情感的有效手段。在普及与传承世博文化上,大众传媒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创意产业文化资源。世博创意精品汇聚、引领思潮,具有明显的标志性、艺术性、前瞻性和实验性。

(二)企业招投标商业娱乐中心

世博期间所建设的建筑物可以在后世博时代保留一部分作为商业娱乐中心,这是世博会对社会民众的一种利益回馈,同时也是城市文明的进一步提升。当下,很多城市一味讲究高楼林立,要有现代化感,对于已有资源利用意识不强。这就形成了发展主义下的反差。这种“文明困境”是在现代性条件下,人们对轰轰烈烈的城市文明建设缺乏认同的现实表现。由此,逼着认为,后世博时代,政府可以通过企业招投标的放肆发展商业娱乐中心,将其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城市文化软环境构建

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而世博会的筹办本身就是要促进城市文明秩序建构的逻辑基础。笔者认为城市文化软环境建设,首先要有社会认同。它意味着社会成员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文化信仰和行动取向,强调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以及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自豪感,从而成为增强凝聚力。社会认同是以共同的文化价值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建立起文明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心理结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让普通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如同世博会期间一样,经历文明、感受文明、享受文明,让文明成为一种自觉意识。

(四)旅游景点的工艺品、纪念品和旅游用品开发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对于世界各国各民族艺术品与工艺品来说,是一个空前绝好的展示机会。来自世界各地的艺术品和工艺品凝聚了各国各民族的智慧与创意,引发了国内外参观者的观赏兴趣,同时也作为传统技艺和人文精神的重要传承得到弘扬。上海世博会无论是参展国家还是国内各省市,都提供了大量的艺术品和工艺品。如:土耳其馆能辟邪的神奇小石头、英国馆的神奇植物种子、意大利馆的手工艺制鞋;摩洛哥馆精美的陶器手工艺品等;再如河北唐山的皮影,保定的曲阳石雕、山东的潍坊风筝、高密剪纸,湖南的女书、湘绣,福建的泉州提线木偶,宁夏回族的民乐,云南的茶艺表演,新疆的木卡姆,西藏的唐卡等尽展风流。在后世博时代,世博会期间的纪念品不仅可以进行旅游用品、工艺品开发,展示各国文化及独特风情,满足广大参观者“把世博带回家”的美好心愿,这些工艺品、纪念品都成为体现各国文化和城市主题的点睛之笔。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作为千年古都的洛阳,其辉煌的古代文化和历史文明给今天的洛阳带来了丰富多彩的艺术作品,总体而言,这些古代艺术作品可以分为彩陶艺术、墓葬艺术和佛教雕塑,这些留存下来的艺术作品不仅成为中国古代美术史中重要的艺术精品,同时也是今天洛阳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3700多年前,大禹在洛阳建立都城,此后夏、商、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隋、唐、后梁、后唐、后晋等十三个朝代在此立都,从而使洛阳成为中国历史上建都最早、建都时间最长、建都朝代最多,居住帝王最多的古都,长期以来都占据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悠悠千载的帝王兴替,峥嵘岁月的历史烟云,时光流逝,帝王不再,曾经辉煌的古代文化和历史文明给古都洛阳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洛阳现今除地面尚存的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之外,地下所存历代墓葬以上万计,所出各个时期的各类美术文物数量足以数十万件计。这些分布广泛、数量丰富的洛阳古代美术遗存,作为古代文化传承的一种独特的符号系统,以其特殊的方式延展着中华民族视觉美术前进的足迹,印证着文明发展的步伐,同时也在今天成为洛阳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一、根在河洛与彩陶艺术

在中国人心目中,洛阳自古是“天下之中”,是“中心”。古代所称“中国”即指洛阳一带;“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乃营成周洛邑,以此为天下之中也,诸侯四方纳贡职,道里均矣”;“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土中谓洛邑,为天下之中也”;“洛阳处天下之中,挟崤渑之严阻,当秦陇之襟喉,而魏赵之走集”等等。这些都表达了洛阳为“天下之中”的意思。作为“天下之中”的洛阳是最早跨入文明时代,而且在以后的数千年里,长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成为“东方古代文明的中心和发祥地”。

有一种说法,要了解中国的20年可以到深圳;要了解中国200年可以到上海,要了解中国的500年可以到北京;要了解中国的1000年可以到开封;要了解中国的3000年可以到西安;而要了解中国的5000年,只有到洛阳,正所谓“欲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早在史前时期,我们的先民就在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原地区生产和生活。距今8000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早期,这里就已进入到农业文明时代;当时人们不仅居住地稳定,并且基本脱离了茹毛饮血的生活。随后,在1959年考古工作者通过长期对二里头遗址进行考古发掘,不少学者认定最早的洛阳城也是夏王朝的都城,这也是我国“七大古都”(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杭州、安阳)中最早诞生的都城。由夏以降,商、西周、东周、东汉、三国魏、西晋、北魏、隋、唐、五代后梁、后唐、后晋均曾建都洛阳,洛阳由此就有了“九朝故都”(九表示多数)或“十三朝故都”的俗称。

悠久的历史给洛阳带来了浩如烟海的艺术宝藏,考古学家在这里不仅发现了新石器时代的石器制品,也发现了最早的青铜和青铜器,更为著名的是这里所发现的彩陶艺术品,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遗址也在洛阳辖区内发现的。这些早期人类文化遗址中发现的陶器尽管是先民为了不同的用途而制作,但其质朴简洁的造型,明快绚烂的纹饰所显示出未经磨砺的幼稚和天真,却带给人一种恍若返璞归真的艺术美感。如大庄遗址出土的一件庙底沟文化类型彩绘陶盆,造型坚实挺阔,饰以花瓣纹。其实用与唯美的巧妙结合,体现了河洛先民的聪明智慧与浪漫的气质。1978年在洛阳附近的临汝县问村出土了仰韶文化晚期的一件彩陶缸,陶缸腹部彩绘一幅形象生动、色彩鲜明的“鹤鸟衔鱼石斧图”,占画面主置的是鹤鸟,体形肥硕,通身灰白,长嚎短尾,延颈直立,口衔一条大鱼,旁侧树立一件有“x”型标志的有柄石斧,这幅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彩陶绘画,线条构图诡异,具有浓厚神秘氛围,显示了原始先民结构作品的水平和写形状物的能力,成为中国古代美术史上不可多得的精品。这些彩陶艺术作品无论在造型、纹饰、图形和色彩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艺术水准,对后世艺术产生深远影响。

二、生在苏杭。葬在北邙:墓葬文化与艺术

古人云:“生在苏杭,葬在北邙。”在“事死如事生”的古人眼中,洛阳盆地北高面水,低山环绕,温暖向阳,洛河、伊河等河流缓缓从盆地中央流过,是典型的避风聚水之地,风水两者兼而有之,故自夏、商、周以来,成为理想的建都之地和上乘的阴宅之所,是他们无比神往的墓葬之地,故而才出现了“北邙山上少闲土,尽是洛阳人旧墓”的独特景况。“洛阳为九朝都会,先民遗址,随处皆是,地下宝藏,不知既极。”而古墓中,尤其是皇家墓葬和名人墓葬,所伴随的不计其数的随葬品都是珍贵的古代艺术品,既有堪称古代书法艺术精品的墓志和碑刻,更有显示出中国古代艺术成就的陵墓雕塑、彩陶和墓室壁画。

现今已发现的洛阳地区古墓不计其数,其中已确定有皇陵区8处,名人墓11座,著名壁画墓21座,已发掘各代墓葬五、六千座(包括已发掘西周墓葬总数约800余座,发现东周墓千余座,发掘汉墓近3000座,西晋200座,北朝墓30余座,唐代600多座,其余还发掘有秦、曹魏、北宋墓若干,洛阳市北二、三十座墓冢组成邙山古墓群更是成为了目前洛阳一道独特的古墓人文景观。在这巨大古代墓葬文化中,其艺术价值首先是通过洛阳古代陵墓雕塑来反映的。洛阳古代陵墓雕塑在中国艺术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在邙山的汉陵区,遗留有大量石人、石马、石象等雕塑,这些雕塑既是皇陵石雕的开山之作,同时又从建筑艺术形式本身体现了皇帝的权威,以其高超的石刻工艺增加了陵寝的神秘感。唐孝敬皇帝李弘的恭陵位于河南偃师城南的景山上。恭陵坐南朝北,南门外为神道,神道两侧依次排列石象3对、石马1对、石华表1对。这些石刻雕塑造型硕大生动,雕刻技艺高超精湛,极富盛唐气息,整体效果和气势并不逊于唐代其他皇陵。而在此墓葬群中的宋陵石刻在艺术上更是颇有特点:宋陵武士身躯高大,形象勇猛,雕像甲胄的纹饰细腻传神;宋陵番使深目高鼻,须髯浓厚,酷似唐朝胡人形象;宋陵石虎造型威武雄壮,四肢前立后蹲,张口咆哮,威风凛凛;宋陵石羊则面目清秀,体态修长,静卧于旁,展示了石羊恬静、乖巧的美。这些宋陵雕刻作品人物和兽类造型逼真,装饰花纹细腻,代表了宋代雕刻艺术的最高水平,体现出了雕刻艺术精湛和成熟。

最能反映洛阳墓葬艺术价值的还有洛阳出土的唐三彩和墓葬壁画。唐三彩也被称做“洛阳唐三彩”,这是因为洛阳于唐朝时出产三彩陶器极负盛名,汇成了一种新奇的民族艺术。从唐代墓葬中出土的随葬唐代三彩陶器来看,有模仿生活中的各种器物,如住房、假山、柜橱、牛车等;有各种动物,如马、骆驼、狮、虎、鸡、狗等;也有各色人物,如武士、文吏、贵妇、仕女、牵马胡人等。这些造型浑厚丰满,工整细腻,色彩绚丽,神态逼真,气魄雄伟,刀法简朴,线条流畅,潇洒奇特的唐三彩作品虽然历经一千多年,在今天仍然熠熠生辉。从其艺术价值上来说,洛阳唐三彩在人物俑的塑造上,不仅能够展现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物各自不同的鲜明外部整体形象,同时还能准确地捕捉其特有的心理特征,对五官部位巧妙地予以夸张,进行精细地刻划,达到了形神兼备的效果,如天王俑夸张其双目,以显威武;文吏俑微收其双唇,以露其亲和;女侍俑两眼平视,一副顺从的神态。在动物俑的塑造上也同样能够展现出不凡的气势。同时在工艺上,洛阳唐三彩创造性地运用了低温铅釉色彩的绚丽、斑斓,以及我国独有的流串工艺,使得这些陶器作品在造型上生动逼真;在色彩上光彩绚烂、典雅富丽,成为我国艺术宝库中难觅的珍品。洛阳墓葬壁画艺术主要体现在此发现的两汉墓葬中,现已发现的完整的两汉壁画墓室已有十数座。这些墓室壁画以数量多、年代跨度大、表现技艺丰富高超而居于我国古代三大墓葬壁画分布区之首。事死如生的汉人在其墓葬壁画上描绘有摊戏、打鬼、羽化登仙、天文星象、历史故事、迎宾拜渴、宴饮歌舞、车骑出行等内容,深刻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情感、观念及生活意趣。1976年出土的西汉卜千秋墓壁画显示了汉代绘画开阔雄浑的气派,墓室中满绘壁画,主室平脊上所绘著名的“升仙图”以长卷方式描绘了男女墓主夫妇在神仙灵怪的护佑下升入天界的景象,在13块砖上依次绘有女蜗、月亮、持节仙翁、双龙、神豹、聚羊、朱雀、白虎、仙女、玉兔、蟾蜍、墓主夫妇、伏羲、太阳、黄蛇等形象,流动的彩云萦绕其间,气魄深沉雄大,用笔豪放,色彩鲜明,充满了飘动活跃的气氛,为研究汉代的历史和艺术提供了珍贵的视觉形象资料。

洛阳作为古代墓葬的“首善之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举世皆知的,随葬在墓中的艺术作品更是埋藏在地下的艺术宝库,这些艺术作品不仅生动记录了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状况,是洛阳甚至中国历史的写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其所体现出的艺术特色在中国古代美术史上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佛像雕塑与龙门石窟

古都几度兴废,战火几度燃烧。历经悠悠千载的帝王兴替,伴随峥嵘岁月的历史烟云,洛阳地面上的许多古代美术作品都已经灰飞烟灭,至今屹立不倒的龙门石窟终究让我们能够探寻一番洛阳地面美术的过往辉煌。

龙门石窟的建立要归功于北魏孝文帝的迁都,在他迁都洛阳后,笃信佛教的他把佛教也从山西平城一即云冈石窟,转移过来。中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及隋、唐、北宋等朝代,连续大规模营建达四、五百年。据统计,龙门现有佛龛2345个,佛像十万余尊,佛塔六十余座,碑刻题记二千八百余品。大小不一、高低错落的佛完如蜂巢般密布于东西两山崖壁,南北绵延达一千多米,蔚为壮观。堪称为一座大型石刻艺术博物馆。1961年,国务院公布龙门石窟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年11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将龙门石窟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龙门石窟的佛教雕塑具有巨大的艺术价值,首先体现在造像术上的较大的进步,相对于云岗石窟造像概括洗练,以整体感取胜而言,龙门石窟的魏窟写实能力大大加强,表现出较多的中国艺术形式,大佛姿态也由云岗石窟的雄健可畏转变为的温和可亲,洞中的释迦面露微笑,衣饰由偏袒右肩和通肩式变成了汉族的胞衣薄带式。进入唐代后,变化则更为明显,唐代的佛像具有更多的人情味和亲切感,形体丰满健壮,雍容华贵,象征着唐代早期的国势的强盛和经济的繁荣。在艺术上,唐代的圆刀代替了北魏平直的刀法,佛像衣纹更加流动飘逸,力士夜叉浑身肌肉突起,肌肤和解剖的原理又适当加以夸张,充满了雄伟的气势和向外进发的力量。再次,龙门继承了云冈的艺术风格,从造像题材来看,云冈石窟以三世佛为主,龙门石窟北魏时期也整体上给予了继承。但是进入唐代后,由于唐代高僧玄奘说过“天见弥勒佛下生”的话,武则天为了加强其统治,宣扬其就是弥勒的化生,于是她在龙门大造弥勒。龙门成千上万的造像中,体形最大、体态最美、艺术价值最高、整体设计最严密就是奉先寺的主尊卢舍那大佛,女皇武则天鼎力相助的卢舍那大佛,像高17.14米,头高4米,耳长1.9米,身旁有肋侍菩萨两尊,佛弟子、金刚、神王各两尊,这9尊造像或文静质朴,或饱经沧桑,或雍容华贵,或文或武,性格各异,错落有致,这一切都本着一个主题,烘托卢舍那大佛的至尊至上,当然这也就是烘托武则天的至尊至上。最后,龙门石窟由于是北魏进驻中原后才开凿的,它历经多朝多代,直到明朝还有小规模的雕凿,其受到的文化熏陶十分强烈,除了佛像外,还有像龙门二十品和药方洞这种特殊的艺术题材。“龙门二十品”是北魏时期书法艺术的精华之作,它所展现的书法艺术,是在汉代隶书和晋代隶书的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是隶书向楷体过渡中的一种字体,字形端正大方、刚健质朴、既具隶书格调,又有楷书因素,是“魏碑”体的代表,在中国书法艺术发展史上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

四、洛阳古代美术的经济价值

从彩陶艺术到墓葬艺术到佛像雕塑,洛阳古代美术作品以其巨大的艺术价值在中国美术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比重,为洛阳昨日的文化添上了绚烂的一笔,更是今天洛阳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指出:“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艺术品和艺术所产生的效应除了知识活动、发展文化和赢得他人尊重的一种生活方式的传播外,同时还是一种经济来源这一点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只要想一想那些成群结队去参观那些艺术名城的人们够了,这些名城包括巴黎、威尼斯、罗马、佛罗伦萨等等。”可见,艺术成为了许多人们“慷慨解囊”时不可抗拒的诱惑,艺术与经济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上文可知,洛阳作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华夏文化的摇篮,其悠久的历史遗存下来了丰富多彩彩陶艺术、墓葬艺术和佛像雕塑艺术构成了洛阳极其绚烂的艺术文化风景线,而这些艺术品的遗址则成为了人们流连忘返的名胜古迹。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龙门石窟,每天都吸引着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成了洛阳最亮的名片;邙山陵墓群、洛阳古墓博物馆,也都成为了国内外游人喜爱的古文化旅游景观。无疑,洛阳古代美术遗迹成为了洛阳旅游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法宝。“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文物资源无疑是主角”。

旅游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有着传统产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许多国家把它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旅游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集中到文物上,创建特色旅游品牌。文物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和特有的文化个性,又是不可再生的,这正是特色旅游的优势所在。洛阳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工业,但是如果能够以洛阳古代美术为依托,以“文物搭台、旅游唱戏”把本地旅游搞出特色,也必定有助于拉动洛阳经济的更快增长。从旅游学的角度看,旅游开发涉及到许多学术上和技术上的问题。不言而喻,洛阳的古代墓葬资源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名”、“古”、“特”、“新”、“奇”、“用”,这几项旅游开发的要素在洛阳古代墓葬资源都具备。“生在苏杭,葬在北邙”就是洛阳古代墓葬“名气”的最好例证,这种情况在中国找不出第二家;“古”就是古老的程度,洛阳古代影响比较大的墓葬若从周灵王算起,距今也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周灵王陵是有史可证的第一个帝王级别的陵墓,此种情况,其他地方也没有;“特”即特殊、特别,洛阳古代墓葬时间长,皇家墓葬和名人墓葬多,墓葬形制变化大,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大,确实与众不同;洛阳古代墓葬虽然是古老的文化,但其中蕴涵着许多“新”的东西,如出土的墓志和文物中有许多史籍上没有记载的东西,可以起到补史和佐史的作用,典型的就是洛阳新安县的“千唐志斋”,被称为“石刻的唐史”博物馆;“奇”就是奇特,洛阳古代墓葬乃天下奇观,绵绵二千多年,人们不改初衷,一直把洛阳的北邙当作墓葬的“万吉之地”,邙山之上累累古冢,在无言地诉说着它的神秘和奇特;“用”就是实用价值,如果我们将洛阳古代墓葬看成是文化资源的话,它就是一笔不可估量的财富。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洛阳开始认识到历史文化资源是洛阳最大的优势,旅游经济的发展应作为洛阳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使旅游经济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旅游经济在拉动需求、刺激消费、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2000年,洛阳借河南省提出的“三点一线”的黄金旅游发展战略,打出“黄河旅游带”品牌的机遇,在发展旅游经济中有更大作为。“三点一线”汇集了龙门石窟、自马寺、关林、小浪底、少林寺、清明上河园等一大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名胜古迹。

近几年,洛阳的城市面貌有了明显改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旅游环境得以改善,投入巨资整治了龙门石窟、白马寺、关林、汉光武帝陵、千唐志斋、小浪底风景度假区以及白云山、龙峪湾、鸡冠洞、洛浦公园等,使洛阳景区面貌一新。龙门石窟等一批精品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初露端倪,洛阳旅游开始有了品牌形象,游客人数增长迅速,成为了洛阳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据统计,第25届牡丹花会共签订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298个,同比增长21.6%;投资总额462.6亿元,同比增长4.4%;合同引进市外资金398.4亿元,同比增长9.4%。全市接待游客人数825.5万人次,入境旅游者6.92万人次,实现门票收入1.11亿元。第26届花会期间,洛阳市共接待国内旅游者1437.7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58.89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2.23%、20%;接待入境游客11.39万人次,旅游创汇3029.41万美元。花会期间,洛阳市共签订合同项目284个,投资总额达698.98亿元,合同利用市外资金612.17亿元。其中外商投资项目21个,投资总额12.75亿美元。

艺术品投资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现代化人才需求的特点和现代金融学教育的特点介绍,具体阐述了改革现代金融学教育,适应培养现代的金融管理人才。

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经说过,21世纪的人才需求标准是懂得现代科技的金融人才或懂得现代金融的科技人才。换句话说,21世纪的人才需求是现代金融和现代科技高度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所以,现代金融学教育在培养适应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和国际化要求的金融人才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一 经济发展呼唤金融人才和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现代金融已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金融经济。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老百姓个人的投资理财和创业,都与金融息息相关。金融业发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彰显。事实证明,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同时也是金融业发展较快和金融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美国、英国、日本等莫不如此,我国的上海、深、江浙等地也是这样。经济发展与金融业发展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经济越发达,金融业就越发展;金融业越发展,经济发展越快。与此同时,金融业越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就越迫切也越大。“金融业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最广与日常生活结合最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同时也是一个最具有创新动力的知识、智力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法规建设,规范金融行为,完善金融市场以及加强金融监管,健全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大力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以满足各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人才需求。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全社会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总体上来说,现代金融学教育的内涵应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学知识的普及型教育(在这方面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学者在东北农村手把手地教农民如何运用农产品期货交易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也能够看到遍及全国各地的形式多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讲座或短训班,内容包括股票投资、艺术品投资、国债买卖、黄金买卖、外汇交易、房地产交易、保险业务等);第二个层面是面向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金融学知识的系统的学院式教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际金融运行风险增加,通过系统扎实的学院式教育,培养既具有国际视野懂得全球一致的业务规范和取向统一的管理法规,又能够把国情特点与国际惯例结合起来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当务之急。

二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体现人才需求特点,不断完善学科体系和内容

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金融人才的复合型特点,二是金融人才的国际化特点。复合型是指金融人才既要懂得金融又要懂得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和高等数学等;既要懂得营销又要懂得管理;既要懂得法律又要有较高的政策解读能力。国际化是指金融人才首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是要具备较强的外语交流和沟通能力,其次要熟知不同的金融文化背景,还要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此,学院式教育在专业学科体系构建方面应突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技术等;第二部分是营销心理和营销行为学、不同金融文化比较研究等;第三部分是专业课程。 转贴于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已很难截然分开,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也日益混合。以央行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操作和协调、金融监管及立法和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宏观金融,直接作用和影响于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与管理为核心的微观金融。所以,各高校在自己的经济学或管理学方向的学生培养目标中,可以结合实际有所取合,有所偏重。比如要么以宏观金融为主,要么以微观金融为主;甚至还可以在宏观、微观金融中突出某一部分的内容,比如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可突出国际金融及外汇交易、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的内容等。而在金融学专业中则可以给学生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既是必然又是常态。它涉及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创新等。而就金融机构而言,又涉及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因此,在现代金融学教育中应及时补充进去这方面内容。

三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适应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教育形式

现代金融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和学科,金融人才又是具备复合型和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在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上更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现在随着软件设计与开发技术的发展,有许多模拟现实金融活动的软件被开发出来,比如国际贸易流程软件、股票交易流程软件、外汇交易流程软件、黄金及艺术品投资软件等。有条件的学校不妨可以更多地利用软件模拟教学去增强学生的分析、应用和操作能力。除此而外,还有一种方法值得尝试,那就是通过聘请在实际金融部门和领域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开展讲座的形式,去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2年金融年度报告[R],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