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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人社会论文范文1
社会价值观是社会共同体对价值客体的共同看法,它是社会群体实践的产物。社会价值观是特定社会群体确立价值取向、确定价值目标、作出价值判断和实施价值选择的依据。社会价值观被群体成员所接受与认同,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观念之中,属于一种社会意识。
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制度化形态、知识化形态和生活化形态。其中制度化形态是指官方提倡的主导性社会价值观形态。知识化形态是指某种社会价值观已达到系统化程度。它通过思想文化传承的某种或多种载体和方式而存在。生活化形态是社会价值观的原生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习俗与行为方式等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具有“草根性”特点,但当生活化形态的社会价值观达到自成系统的理论程度时,就可以成为知识化形态而存在。
大学生文化认同就是学校群体成员对各种观念、制度与行为方式的认同,是对本民族在长期的共同语言、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一种积极的肯定性认知。其核心是对一个民族的基本价值的认同。
大学生是一个有着非常敏锐的感知力、思维活跃、富于创新性的高智力群体,其社会价值观及文化认同很容易受到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大学生具有极高的可塑性,对社会上的新鲜事物以及新奇的思想观念都很容易接受、消化并吸收,从面形成一种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样以来,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便具备明显的时代性特征和新生元素,相应地大学生的自主自立精神、社会竞争、民主法制观念及主观能动性等各方面因素也会应运而生。大学生价值观念在各方面都会受到不同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会在各视域不断延展,当前大学生的价值观的重要问题域是在传统上还未进入价值观话题的生态、网络等问题。在不同文化领域的影响下,大学生对新的社会情境、文化领域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等问题很难有效地消化、吸收、创新,每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经历、社会阅历不同,因而也决定了大学生的价值观念极具多元化。但承认大学生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并不代表全盘地不加考量的接受他们的任意观念,而是对他们的具体的价值观进行科学地、系统的分析,批判他们的有损他人利益、阻碍社会进步的错误的价值观念,对其正确的价值观念给予肯定和支持,引导其构建社会核心价值观,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 社会价值观对大学生文化认同的影响
撒切尔夫人说过:“我们掌握现代科学发展的全部巨大资源可供使用。这使我们有力量与地球另一边的人取得联系从而发挥影响,就像我们一度能够容易地同临村里的人取得联系一样,我们必须使用这股力量来宣传我们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媒体等传播媒介单方面对其他国家灌输文化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传播西方的思想文化进一步宣传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以此来影响世界其他国家的思想文化、生活形态及价值观念。因此,受到西文化中某些潮流观念的影响并乐意接受这种观念的大学生不在少数,这就造成大学生对本国传统文化的困顿及不能认同。
伴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方面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大学生在思想认知、情感认识、心理稳定性等方面都不成熟,在西方文化传播蔚然成风以及文化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的强烈影响下,大学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危机,并且(下转第109页)(上接第77页)大学生对民族文化认同不同程度不程度的缺失,使得大学生对中华民族认同的状况堪忧。大学生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希望,是民族文化的继承者,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他们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与否直接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繁衍生息,也影响到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用的发挥。
更为严重的是,西方文化凭借着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我们国家宣传和灌输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这使我们在应对其挑战时显得有些被动,不利我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继承和传播。敌对势力更是伺机加强对我国人民的思想文化渗透。值得我们国民警觉的是,在文化认同和价值观理念方面,美国专门针对中国人设计了一整套方案,就是要致力于瓦解我中华民族人民的意志。它的重点在于要控制人们的思想意识,以及多年来无数革命先辈辛苦建立起来的政治向心力和民族凝聚力。
当代,正是中西方不同文化、不同思想观念激烈碰撞的时期,在中华民族文化面临被同质化挑战的同时,当代大学生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的认知状态和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所以,各不同阶层、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团体、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其思想价值取向可以稍有不同,各有偏好,但是在根本上必须要有对中华民族文化认知的一致性,也可以说是对最根本问题、最根本利益方向要有相同的准则和目标。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我们要建设中华民族所共有的精神家园,就必须要重新认识认识中国社会价值系统的一主多元特性及其所体现的和合精神。
化学人社会论文范文2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药学类毕业生;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也称“职业指导”“职业咨询”,是指给予学生和成人以升学或就业的指导和帮助[1]。职业指导是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是原劳动部印发的《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第6条规定的职业指导工作的第九条内容。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就业形势与当前就业状况,了解社会人才需求和有关人事与劳动政策法规,运用职业评价分析、调查访谈、心理测量方法和手段,根据社会职业需要,针对毕业生的所学专业、求职意向、个人特点以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他们较为恰当地确定职业定向、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职业领域的社会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实现人职合理匹配的过程[1]。
一、对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指导的理解
1.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解。高等职业教育[2]是指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的职业教育,它既是职业教育的高级形式,又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兼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
2.高职院校的就业指导本质也是对学生的一个教育过程,属于思想理念教育的范畴,是高职学生在校教育的重要组成成分。
3.对高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目标是让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结合个人特点、家庭环境等学会职业规划、职业设计、职业选择,实现人职的科学匹配。
4.就业指导的内容是给予学生职业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职业信息,提供就业咨询和服务。
二、高职院校药学类毕业生的特点
1.高职院校药学类学情分析
高职院校药学类招生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统招理科生、统招文科生、单招生。统招理科生具有基本的中学化学、生物学的基础知识,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态度,具备学习药学学科的基本条件。统招文科生中学化学、生物学的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习药学学科较为吃力。单招生虽然在中专阶段已经学习过初级的医学知识,但知识相对偏少,实践技能有待提高。基于学生情况的分析,我们在三年的高职教学中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确立适当的教学目标,并进行实施,已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高职院校药学类毕业生能力分析
我国高职药学院校教育学制为三年制,实行“1+1+1”的教学模式,即一年的专业基础课学习,一年的专业课学习,一年的临床实习。经过两年的在校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具备有基本的医学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但由于招生的基础较弱,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较差,再加上学习时间只有两年,相对于本科院校的五年制医学本科来说,短时间学到的知识容量少和技能操作具有有一定的局限性。
3.高职药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3]
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高职药学院校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门型人才。例如,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扎实的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能力应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主要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理专业就是为培养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体魄,具有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具备人文社会科学、药学、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及专业能力,具备护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与患者良好沟通,满足卫生服务人才需求,能在护理领域内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药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备能在药品生产、检验、流通、使用等领域从事鉴定、一般药物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
4.高职药学类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分析
首先,随着扩招政策的发展,目前社会的人才学历水平越来越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四处可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高学历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高职学生毕业时仅具有大专学历,因此,这无疑加重了这批学生的就业压力,而且部分学生由于眼高手低,难以认清现实,就业的期望值过高。其次,高职学生生源大多数来自农村,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学生想要脱离农村,为家庭分担经济负担,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对就业地域、就业环境、工资待遇水平期望过高。再次,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受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学生及学生家长认为进入国企、事业单位等,所谓的“铁饭碗”是择业就业的最好归属。总之,对就业单位、就业环境、劳动报酬的期望值偏高,是导致高职毕业生找工作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高职药学类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方法
通过对高职院校、药学类毕业生的特点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拓展毕业生的就业门路,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率。
1.针对毕业生学历特点进行指导,确立适合的就业期望值
一方面对学生进行专升本的升学指导。升学指导一般由学校负责就业指导的教师在学生临近毕业前一段时间内,结合学生的自身情况和升学条件,以及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对学生的升学和专业选择进行指导。对于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毕业生来说专升本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两年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一年的临床实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接受更高等的药学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才能成为真正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性药学人才。另一方面对学生进行学历定位指导。高职高专的毕业生具有的就是大专层次学历,所以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定位要准确,过高的定位,会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就业,而且期望值越高,在求职期间遭受的打击就越大,失望就越多。因此,作为学校的就业指导教师应该从这方面对学生进行认知教育。
2.针对毕业生专业特点进行指导,拓宽就业门路
药学类毕业生,他们的专业主要包括临床医学、护理、药学、口腔、检验等,毕业生及家长的就业定位主要就是医院、卫生医疗事业单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本科毕业生进县及以上的医院和卫生事业单位都要经过层层考核、选拔,随着这些单位门槛的提高,专科毕业生在这些单位就业的机会甚微。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可以指导学生开拓思想,拓宽门路,在医、护、药的相关专业就业。例如,医药代表、学术推广、学术专员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重视,药品销售行业成为现代社会的朝阳行业,人才需求量直线上升;而这个行业就业岗位对应聘者的学历层次要求不是很高,具有大专以上水平完全可以胜任此项工作。因此,作为学校的就业指导教师就可以从专业导向向对学生进行拓展就业门路教育。
3.更新毕业生就业理念,进行理念指导[4]
一方面使学生摒弃传统理念,更新就业理念。高职药学类毕业生大多来自农村,受家庭及周围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学生从一入校就期望进入医院、卫生事业单位等,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就算找到了一份好工作。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真正的“好工作”已不再这样定义。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他们最大的优势就是拥有基本的职业技术。一些大的医药销售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十分大,工资薪酬也十分可观。因此,我们应对学生进行创新意识的基础性指导,使学生更新理念。另一方面应鼓励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等。根据陕人社发【2011】120号文件精神,政府实施了“大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政策,这可以极大的鼓舞学生下基层从事工作的信念,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以此不仅可以得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而且可以获得国家的资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减轻家庭负担。因此,我们应更新学生一定要在城市工作的理念,鼓励毕业生下基层。
4.为毕业生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帮助就业
首先,高职院校应加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树立长效合作机制。例如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可使部分学生一入校就有了定向的就业单位,而且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还可以获得订单培养用人单位的相关资助,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其次,学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校园宣讲会、校园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使学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为他们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再次,学校应建立专职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师资队伍[5],对服务对象(毕业生)提供个人职业咨询服务和团体职业咨询服务。总之,高职院校应通过各种途径为毕业生提供广泛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
高等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6]。高等职业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目标,又有职业教育特性。高职药学类专业,具有鲜明的专业特点,针对高职药学类毕业生生源相对较弱、职业规划意识薄弱、基本素质略低、就业期望值偏高等特点,本文提出了四点高职药学类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具体方法,即针对毕业生学历特点进行指导,确立适合的就业期望值;针对毕业生专业特点进行指导,拓宽就业门路;更新就业理念,进行理念指导;为毕业生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帮助就业。
参考文献
[1]《创新职业指导――新实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出版社,2005年.
[2]董涛.浅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解和认识,《新校园》理论版,2010年第07期.
[3]魏小瑜.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探析,中国成人教育,2011年第06期.
[4]《创新职业指导――新理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出版社,2005年.
化学人社会论文范文3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人体试验 受试者 黄金大米 伦理
2012年8月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爆发,震惊中美两地;2013年10月,中国61名院士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声称再延迟就是误国;同月又传出1400吨转基因菜油混入国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爆发性事件将转基因食品一次又一次的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一、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理论辨析
转基因食品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它已经潜移默化的潜入了我们的生活,日常使用的大豆油、甜美的木瓜往往都是转基因食品。所谓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是利用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或对生物体本身的基因进行修饰,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有效的表达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并出现原物质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所谓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作为受体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由训练有素的实验人员在遵守严格的实验规则、伦理原则和严密的监控下,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行为过程。作为人体试验特殊类别的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在转基因食品产生后才衍生的概念,明晰其真正内涵要区别以下几组概念:
首先,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等同于食品人体试食试验。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多是保健品的试食试验,其安全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的情况下验证其对人体的调解和辅助功能,且试验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直接进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试验对象安全性是未知的,其试验目的在于证明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且试验的进行需要审查委员会审批。
其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等同于医药人体试验。医药人体试验是某种疾病患者作为受试者,通过对受试者的研究和观察,开发和改善相关药品、医疗技术或医疗器械的行为。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则是以转基因食品为试验对象,以健康的普通人作为受试者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进行的科学论证过程。无论在受试主体、受试对象及试验目的等方面,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与医药人体试验都大不相同。
所以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指以健康人体作为受体对象,合格研究者在遵守严格的实验规则、伦理原则和伦理审查下,通过对受试者的研究观察论证受试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行为过程。
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伦理辩护
目前,我国批准了7种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证书,但是由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与排除,实际大规模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抗虫棉花和抗病番木瓜,转基因作物之所以难以大规模商业化、转基因食品市场之所以难以打开,和转基因生物莫衷一是的安全性有莫大的关系,尽管专家一再的通过媒体强调转基因食品的无害性,但是笔者认为要使消费者真正“买单”,必须通过科学的方式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证明——即人体试验。
人体试验是生命科学尤其是医药学研究与技术应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笔者认为对于关系到整个人类健康的转基因食品来说,人体试验同样是其大规模商业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其证明自身安全性的最佳方式。但是目前多数学者和专家对此却持反对态度,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应当进行人体试验,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和药品的差别。人体试验是药品或其他医学科研手段在大规模应用并投入市场前的必经之路,而转基因食品是食品并非药品,没有“资格”进行人体试验。例如中国农业大学罗云波教授便认为转基因食品与药物不同,其他科学试验已经足以证明其安全性,没有必要进行人体试验。然而,笔者认为食品与药品的差别并不能成为阻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理由。必须强调的是,人体试验根据受试者是否为患者可以分为治疗性试验和研究性试验,治疗性试验是指以病患临床治疗为目的而采取一些尚不是很成熟的医学技术、药品,是治疗与试验的结合;而研究性试验则是纯粹的证明性科学实验。药品多以某疾病患者为试验对象进行人体试验,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受试者并非患者,其应为研究性人体试验,试验目的则是为了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故并非所有的人体试验都为药品的“专利”。
2.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已成定论。目前,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者都断言转基因食品已被国内外证明为安全的,已为定论。但笔者认为,现在就断言转基因食品的绝对安全为时尚早,因为并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能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作为转基因食品大国的美国之所以对转基因食品一直采用开放与乐观态度是因为其“可靠科学原则”,而“可靠科学原则”则根基于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会对人或动物健康产生危害,就反向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实仔细推敲下这种逻辑是存在问题的,尚无安全问题不代表永久无安全问题,虽然短期内看不出问题,但是长期的积累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尚无法预测。因而转基因食品并非已经被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只是被理论上推断为安全的,具体的安全与否仍需要通过科学的方式、通过人体试验来进行证明。
3.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实施阻碍重重。另有专家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仅操作困难,而且会严重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道路,徒增转基因食品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对于技术实施层面的操作困难而言,笔者认为困难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为整个人类福祉努力正是科学的价值所在。日前,我国61名院士农业部推广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声称再延迟就是误国。诚然,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确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免会推迟其商业化进行,但毕竟这牵涉到了大多数公民甚至于整个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只要多一份安全,那么多一点成本,晚一点推广又有何妨,在安全性缺乏强有力的证明下,盲目商业化反而是一种“误国”表现。
总之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其商业化实施之前应当且必须由人体试验来证明。一如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农平所言:“他们赞成转基因的,是用小白鼠做的实验,可是小白鼠和人能一样吗?他们有人类食用转基因的实验结果吗?”,“人民不是小白鼠,不能这样用那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实验。”只有通过人体试验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商业化实施才会给人民带来福祉,而非灾难。
三、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展开与进行,可供借鉴的先例并不多,即使在生物技术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并不常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纽卡斯尔的试验,其不仅开创了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先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转基因食品的隐害性。我国对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关注与爆发性讨论起源于“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然而湖南黄金大米所作人体试验只是对转基因大米的营养性试验而非安全性试验。国内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试验,主要以哺乳动物例如猩猩、白鼠为试验对象,尚无人体试验的先例。所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如何开展,及其过程中受试者保护问题必将成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中对受试者保护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知情同意原则的确立。无论是药品人体试验还是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开展,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知情同意问题。所谓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指有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在被充分告知与研究有关的信息并充分理解这些信息后,在没有任何外力胁迫下或诱导下,自愿作出参与或者不参与医学研究的过程,在这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包括研究者的告知义务与受试者的同意权利两个要素。知情同意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包括《赫尔辛基宣言》、CIOMS/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等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鉴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国际规则,因此对于知情同意的实现可以参照医学人体试验的要求进行。根据相关国际规则及地区法律的规定,知情同意应当包括“充分告知”、“信息理解”、“自愿接受”三个要素。“充分的告知”是指研究者对受试者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预期收益和风险等。“信息理解”是指受试者能够真正的理解研究者告知的信息,研究者对受试者传达项目相关信息时应尽量避用专业术语,知情同意书也应对受试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做重点醒目标识,在受试者不理解的情况下应对其作出解释,当受试者存在生理上理解障碍时应通过“最能理解无能力对象情形且代表他切身利益的第三方”代受试者处理信息并进行意愿表达;“自愿接受”是指受试者必须出于自己的意愿接受该项目研究,成为其受试者,知情同意的这个因素要求毫无强迫及过分影响。这是药品人体试验对“知情同意的要求”,然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毕竟不同于药品人体,鉴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特殊性。笔者对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知情同意还有如下几点建议:首先,食品不具有药品的紧迫性和不可替代性,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不会出现疾病救治方面的“过分影响”状况,但是仍然要充分保障受试者选择的充分自愿性;其次,知情同意的实现有赖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对执行知情同意的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包括审查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和研究过程的持续监督等环节。最后,因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人民甚至世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将试验过程全程公开,但是对受试者的隐私应当适当保护。
2.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人体试验中保护受试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就是伦理审查。《赫尔辛基宣言》第15条规定:人体试验进行前,试验方案必须提交给一个独立于试验者、发起人的试验伦理委员会做出审查、评论、指引和批准。伦理审查制度在CIOMS指南、ICH-GCP等国际指南和协定中都有规定,其细分为机构内部审查和机构外部审查两种模式,所谓机构内部审查模式是指在机构内部设置审查委员会,作为研究机构的下属机构或组织,其组成人员主要是研究机构内部人员,代表性国家是美国、德国;所谓机构外部审查模式是指一套独立于研究机构之外的审查机制,一般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其内部组成人员为非研究人员,主要代表性国家是荷兰、丹麦等。我国目前针对生物医学人体试验伦理审查主要规定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根据该《办法》可知我国目前伦理审查是以机构内审查为原则,以机构外审查为例外。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情浓厚的熟人社会,机构内部审查难免会因利益偏袒而造成审查流于形式,不利于受试者利益的保护。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开展更需要通过伦理审查来保护受试者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应效仿荷兰等国家做法,建立机构外审查机制,这样才能保障审查的独立与公正性;另外,关于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我国《办法》规定其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并兼顾的性别和民族的衡平。但笔者认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还应当由非专家的相关公民利益代表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保障伦理审查决定的利益兼顾性。
3.受试者相关权利问题。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开展首先应注意的问题是对受试者权利的保障,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正是因为对受试者权利的忽视才闹的沸沸扬扬,受试者在人体试验的过程中享有生命健康权、身体自、隐私权及财产权利等。基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特殊性,笔者在此主要着重讨论隐私权和利益分享权。
从转基因大豆占世界大豆总量80%的情况来看,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结果牵涉的利益范围要远比医药人体试验大的多,可以说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使得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认可,难免要公布试验过程与报告使公众信服,但是其中必然包含受试者个人信息,于是怎样权衡公众关注与受试者隐私就成为一大难题。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并不同于药品人体试验,受试者自身并非拥有某种疾病,多为健康人群,并非会因信息的公布而产生公众歧视现象,值得考虑的是若受试转基因食品的试验结果为非安全,则研究者应当在征求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完全公布试验报告,如受试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隐藏受试者必要个人信息,保障受试者隐私。
在医药人体试验方面,关于受试者的财产性利益,尤其是对试验结果的利益分享权目前学界尚存争议,主要争论点在于受试者对个人身体器官、血液等作为试验对象的特殊物的自愿放弃是否构成对其包含的遗传基因信息及其衍生的财产性权利的放弃。这一点确实是值得探讨的,但是笔者认为与医药人体试验不同,首先,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基于证明食品安全性而开展的,其本身就是大规模商业化的前奏和必经之路,并非在受试者基因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发;其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为健康普通人而非患者,其基因序列及遗传信息也并非像疾病患者存在研究特殊性;最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在试验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医药人体试验要小的多。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利益分享权问题,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过程中偶然有了安全性证明以外的新发现,且可以用于商业化获利,此时受试者是可以分享利益成果的,具体的利益分配以合同的方式在试验之前列明即可。
总之,在人口逐渐增加,粮食压力逐渐增大的国情下,在转基因食品逐渐主导食品市场的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和看待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并积极推进其进行,但是在试验中也要注意对受试者权利的保护,防止“黄金大米”悲剧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详见:http://.cn/c/2013-10-21/112028489833.shtml,2013年11月1日访问.
[2]详见:http://.cn/c/2013-10-29/072628557757.shtml,2013年11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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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洪松,兰礼吉.医学人体实验中的知情同意研究.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
[1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第5条则规定的则更为具体,将研究者须向受试者这提供的信息分为了25项.详见:邱仁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年第4期.
[12]详细见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贝尔蒙报告:保护人类受试者的伦理原则与准则 保护生物医学及行为学研究人类受试者全国委员会报告》.中美生物医学和健康研究伦理学高级研修培训班论文集.国际会议2005年3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