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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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意识论文

政治意识论文范文1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意识已经觉醒并不断增强,特别是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权利的诉求强度不断加大,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一种信仰,成为了新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杆。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权利并主动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即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实现,是落实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具体举措。目前,大学生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虽然学生的权利意识认知水平不断增强,权利行为与权利维护的内容不断扩大,涉及学校管理、消费和兼职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许多高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管理权扩张,这必然与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中要求保护学生的权益产生冲突,甚至有可能引发或激化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同时,近年来,高校中“90后”学生的比例逐年增多。这一代学生善于学习新鲜事物,追求自我实现,有较强的自信心和务实趋向,思想虽早熟但却不够成熟,缺乏基本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极易出现偏差。加上全球化、国际化和多元化思想价值的冲击,他们很容易迷失方向,不能正确定位,不能很好把握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使命,责任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出现对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在教育理念、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同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2权责意识的培养与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把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隐,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权责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利用权责意识提升能满足学生现实需求的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立德树人的目标。

2.1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和实现是促进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把握及态度等方面的总和。责任意识是社会主体对自身承担的义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法定的权利与责任应该得到尊重和满足,然而,实际生活中,学生的许多权利往往被忽视,有的甚至被侵害,从而引发了学生对自身应享受权利的维护。这种权利维护的诉求,如果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不仅严重地影响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建立,而且必将进一步制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让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涵盖的主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些培养目标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要使思想政治教育持久地引起学生的关注,必须以学生现实需要的满足为基础。而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正是以学生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通过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即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与责任,达到权责意识的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权责意识的培养帮助解决学生现实需要的特点,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在解决学生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实现学生思想问题的解决,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2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权责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体系,培养了一批专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为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为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课程、人员、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的支持,必将推动权责意识教育工作的开展。当前在校的学生权责意识的突出表现为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责任意识淡薄。他们一方面期盼能通过合理、高效、直接的方式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然而,另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担当。他们的这种个性特征,容易产生只知权利的享有,缺乏责任担当的意识。要想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权责意识观念,自由不断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和熏陶,通过这样的教育,学生的权利诉求与责任担当才会得以实现。因此,对大学生进行以“纪律与法治”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权责意识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

2.3权责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对确保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学生的权责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责任观”,纠正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和偏见,必将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途径更加宽广,切实有效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发展。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和满足可以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反过来,做好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便可以准确认知并积极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责任观,促进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3.1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问题。理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认识特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主题地位不够重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教育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只重义务、责任而轻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中,应根据当前的时代特征、社会背景和大学生个性特点,重构一种培养学生权责意识的教育理念。(1)建立法治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开展权责意识教育,有利于学生形成民主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推动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公共生活空间。然而现实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许多高校将自身管理权延伸到学生生活的许多方面,忽略了对学生的合理权利的维护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无法实现保障学生权责意识的目标。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理清高校和学生间在法律关系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同时,遵循法制法规中有关正当程序的原则,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稳定校园的目标。(2)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大学生权责意识的形成过程是学生主体不断接受教育、不断内化的过程,权责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文化知识、道德的传授,更是学生主体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为。这就需要注重激发和引导学生主体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学校忽视了学生的内在需要和独立性,当有的学生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们就会产生挫败感,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发挥,削弱其说服力和感染力。在这种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就更应该切实地把学生的权责意识教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首先,要求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学生的利益和发展需求为出发点,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他们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其次,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注重挖掘学生内在的能动因素,在权利行使与维护过程中,在责任意识培养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作为责权主体的地位,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只有不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从学生角度出发,才能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扎实基础。

3.2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

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代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以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元素和突破口。(1)继承传统内容,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即是学生具有权利义务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懂得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具有社会责任感。责任意识教育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责任,这些意识的培养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提升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内容相一致。因此,权责意识的培养始终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2)与时俱进,挖掘思想政治教育新内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用能反映现代特点的人和事来感染、引导学生,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学生权责意识培养过程中个体的权利认知、权利行使、权利维护、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行为等环节的实现有机结合,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让权责意识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面应该更加丰富。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虽包含有法制教育的内容,但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权责意识的呼唤,必将使法制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但仅仅注重法制教育还是不够的,大学生权责行为问题中,对权责认识不到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还应该包括全面积极宣传大学生的权责意识和唤醒、引导大学生权利和责任行为活动等内容。

3.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

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只有采取科学、正确和适当的方法,根据时代的特征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实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预定目标,圆满完成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是道德灌输。这种方法是以一种单向的、直接的说教方法去教育学生,缺少学生主动思考、讨论和自主选择的空间,不利于学生思想层面问题的解决。因此,只有创新和挖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提升其实效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将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师真正带到实践中去,他们也能在实践岗位上得到锻炼和一定的利益回报,也能做到互利共赢。3加强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农林高等院校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平台,具有了一批理论和实践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学生才有平台学以致用,才有机会了解本行业、企业。学校所传授的专业课程应与企业目前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结合,对于传统的落后的技术应该有选择的加以了解,专业课本知识应跟上本行业的需求,甚至需要更前沿的科学技术,以培养出的学生真正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又了解本行业前沿动态。专业导学课中,学校应该在本行业中聘请知名行业、企业相关人士做职业指导讲座和本行业发展报告,让学生能够更正确的认识所学专业;毕业实习环节中,学校应该联合企业让学生真正到企业中去,给予他们一定的职位,让他们更切实际地得到体验。临近毕业学年,学校应组织学生模拟面试,邀请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做就业指导,丰富学生的就业知识和就业技能。虽然很多学校已在这方面做了工作,但力度不大。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使企业对学校和学生有更深的了解,有主动性和选择性来吸纳优秀毕业生,也能够提高企业在本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学校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学生资源,为企业和优秀人才搭建双向选择的招聘平台,促进学生就业甚至是行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结束语

政治意识论文范文2

要注意语言的启发性

很多学生之所以对政治学习缺乏兴趣,与教师长期的灌输式教育也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很多教师在上课之前往往会花上很多时间把教材上的知识点一一总结归纳,然后在课堂上就把自己之前的劳动成果一丝不差地“丢”给学生。这种“喂食”式的教学方式虽然对于提高教学效率,增强知识的系统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却也剥夺了学生思考的权利。

要知道,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一个思维活跃、好奇心强的年龄段,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只是让他们单纯地扮演知识容器的角色,自然难以引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政治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一些启发性的语言来告诉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而不是直接把知识“喂进”学生的嘴巴里。例如,我在给学生上到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积极的生活态度》这节课的内容时,在说到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时,我并没有长篇大论地给学生讲授树立目标的重要性,而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研究机构曾经对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测试,测试的内容是看这些学生是否拥有目标,测试结果显示,在这个班级中,有20%的学生有明确而远大的目标,55%有模糊的近期目标,而25%的学生则表示没有目标。

20年以后,这家机构对当年参与测试的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拥有明确目标的20%的学生基本上都成为了社会上的杰出人才,而拥有模糊目标的学生则大多数处于社会的中层,至于那些没有目标的25%的学生,如今的生活状况基本上都不太如意,大多处于社会的低层。通过这个案例的启发,学生自然体会到了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要重视身体语言的运用

在教学语言中,身体语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明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懂得运用身体语言,有的教师一堂课上下来,脚步基本上就没有迈出过讲台以外,更谈不上身体语言的运用。在课堂教学中,除了口头语言以外,包括眼神、面部表情、手势、身体动作等都属于身体语言的范畴。

政治意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异质预期;公众学习;溢出效应

预期理论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得到迅速发展。预期理论主要研究微观主体根据已有信息对未来经济发展路径做出判断以及这一判断与实际经济走向的相互影响关系,其中蕴含着微观主体利用学习能力进行信息更新的意义[1]。随着学术界对预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接触到了异质预期的概念,异质预期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不同主体在认知能力以及信息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信息产生的不同预期。异质预期会随着主体学习能力的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增加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异质预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主体之间的预期有差异,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知识和学习背景的主体对同一种信息的理解不同;二是主体会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预期,而学习更多是一种交流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主体的异质预期会相互影响,微观主体的学习因此体现为一种公众学习形式。本文首先总结异质预期与公众学习方面的代表性研究,然后分析存在异质预期的微观主体在学习过程中的相互影响,最后以中国实例总结异质预期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

一、异质预期的基础理论

1.异质预期的分析基础

程均丽[2-3]系统地介绍了异质预期理论以及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领域的应用。对于异质预期的模型分析有两种形式:(1)预测者选择动态型,可以理解为不同预期主体所用方法的博弈均衡。假设对后期变量的预期取决于对前期经济情况的不同判断方式。以对通货膨胀率e的判断为例,假设人们对et+1的预期来源于两种形式:一是根据et-1的数据推算,我们设这种情形为A;二是根据历史上通货膨胀的周期波动来推算,设为B,那么对未来通货膨胀的总体预期即为et+1=pA+(1-p)B,其中p(0<p<1)为选择A的可能性,(1-p)为选择B的可能性。对未来的通胀预期取决于人们根据经济变化对不同方法的选择。(2)学习收益型,主体了解自己所处的不完全信息环境,因此会通过不断地学习来获得新的信息收益。这种学习收益会产生收益递增与收益递减两种情况。

以货币政策信息沟通为例,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高,主体对未来货币政策的预期逐渐与实际情况接近,经济主体便不会对新信息表现得敏感,即不依靠新信息也能依靠以往的判断预测货币政策的走向,学习收益较低,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低;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低,经济主体无法凭借经验形成准确预期时,经济主体就会对新信息表现得非常敏感,学习收益较高,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高。

进一步,在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会呈现两个方向的反应,其一是由于主体理性有限,尤其是将自身偏好因素结合到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中时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通过持续的学习这些错误会消失,异质预期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但是North[4]认为,学习是一个取决于诸多要素的累加过程,因此学习中产生的预期误差也可能会不断增大,对最终理性预期的形态可能偏离得比以前更大。因此Orphanides和Williams[5]指出,异质预期可能会延长经济波动的周期,即由于异质预期的不完全信息环境,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甄别能力,需要不断学习,尤其是当经济出现自己预期之外的波动时,会对信息更加敏感,便更需要花费时间去学习以减少自己面对的不确定性。然而这个渐进过程会导致经济回归到均衡水平的时间被拉长。

2.公众学习与异质预期

徐亚平[1]认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知识的更新所依靠的不是学术研究性质的模型分析,而是从传播中获取。有效的信息沟通并不是指信息量的多少,而是信息的鉴别和理解能力。在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学习是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综合作用,既有自身的知识,又要依靠外界资源充实更新知识。Fuka[6]认为,异质预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传递机制,由于不像理性预期那样高度抽象,异质预期所造成的经济变化是隐性的,即无法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来观察异质预期的变化而只能直接观察结果。一个经济中预期的波动取决于乐观预期与悲观预期的均衡性,样本空间越大,这种均衡性对经济的影响就越大。

3.异质预期与中央银行预期管理

关于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存在异质预期影响的公众预期加以引导,程均丽[3]认为存在一个“最优相机政策”,即货币当局在货币政策的决策模型中利用适应性学习的性质将预期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对待,通过平滑引导将异质预期逐渐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国实际来看,货币当局在近几年开始注重微观主体预期的观测,但是对预期的调节效果并不明显;在货币政策信息的获取上,微观主体缺乏一个具有高度可信性的权威渠道。中央银行所的信息与微观主体实际接触到的情况并不相符,导致公众对中央银行实际意图信息比较敏感,一有相关消息放出便会引起盲从行为。

二、存在溢出效应的异质预期模型

溢出效应可以理解为人们行为出现相互影响现象。异质预期出现混同,是由于在学习过程中人们更多地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来对自身原有的信息进行改进,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看做一个含有溢出效应的学习过程。但是在溢出效应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微观主体本身判断能力不强、信息获取渠道又过于混乱的话,信息量的增加反而会使微观主体无所适从,产生盲从效应。我们通过一组公式来阐述这一问题。

按照徐亚平[1]所提出的,公众学习模型可以体现为yet=kyet1+lyet2+φgt+et,其中决定预期的基本变量包括不同权重的经济主体自身对信息的判断kyet1、他人对信息的判断lyet2、经济信息φgt以及随机扰动因素et。我们将该式进行简化,能够更加明确地表现出学习过程中的相互交流情况。假设个人预期取决于经济主体自身的判断以及与他人的交流,并且假设一个只包含两个微观主体a与b的学习环境,主体所得到的信息只有两个组成部分,即自身信息与外界信息,面对的信息环境相同,但二者禀赋不同,因此采用程均丽[3]提出的不同的经济预测方法,此时我们得到这样一组关系:

从上式可知,溢出效应k越大,即交流越多,微观主体所要付出的学习努力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微观主体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但是微观主体坚持自身判断的空间也就受到挤压,尤其是当学习成本很高时,微观主体就会放弃自身判断转而屈从一般信息进行经济活动。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用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作为对象进行实证考察。

三、异质预期与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1.对模型的延续思考

从上述分析出发,我们也可以将信息的处理与信息的数量拆分考虑,用一个极端的假设来阐明这个想法,即个人本身是没有任何信息的,只具有信息判断和甄别能力。上文中提到的个人信息是人们依靠自身的甄别能力从外在信息中筛选吸收作为自己的知识。从这个角度入手就能明确如下问题:(1)沟通并不意味着信息的多少而在于信息被理解的程度。当人们本身理解能力欠缺时,货币政策就没必要发送更多的信息而只需要保证已经的信息被准确地理解和执行。(2)当理解和甄别能力受限后,就要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信息来源混乱会大大增加信息接收方的鉴别成本,当信息接收方无法承担这种鉴别成本时,就会放弃鉴别产生盲从效应或羊群效应。以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当我们急于做出判断时听到的却是来自不同渠道的、内容相互不一致的并且具有不可验证性的信息时,我们会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来跟随自己的直觉或者追随多数人的行为[7]。(3)当多数人的行为引起的经济波动超出货币当局预期时,货币当局就会采取措施将其逐步引导到自己设定好的轨道中来。经过这样一番循环后,人们对信息的判断鉴别能力由此增长。从这个角度来研究人们的学习能力的话,可以看出人们的能力之所以提高是由于经历的相关事件不断增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验。在一个特定的金融体系中,人们对金融信息的判断如何取决于人们参与金融活动的多少,因此,在公众学习理论中,我们不可忽视国家宏观制度因素在此间扮演的重要角色。

2.对我国实例的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活动的普及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都处于有待完善的初级阶段,微观主体对于金融行为的理解较浅,缺乏丰富的金融经验,因此当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信息并且这一信息经过商业银行发生延迟或放大时,大多数微观主体并不能理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过程而只能充当看客[8],并且对中央银行应该何时采取何种动作进行不断的猜疑,此时多方信息交织杂乱,公众更加无所适从。以我国货币当局既要保增长又要稳物价的政策目标来说,这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按照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对物价、就业等经济变量的关注与调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微观主体一般只关心短期内自身收益情况(例如公众更愿意关注短期内收入、物价和就业的变动情况,而不是宏观的远期通货膨胀控制计划),而此时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控能力不强,短期内公众会对中央银行行为以及独立程度产生质疑。由此微观主体便更倾向于忽视中央银行的官方信息而依附另一方向的信息并产生羊群效应,而此时一旦货币政策的变动与这一方向相左,本来正常的货币政策调整反而会出现超出公众预期的情况。

首先,以2004—2007年9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政策操作为例,。数据主要来自于1993年、2000年、2005年、2008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1995年、1998年、2000年、2008年、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央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意图显然是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投资增长逐年增加,信贷投放过快的宏观形势加以控制。从理论上看,中央银行进行利率上调之后,理应降低公众的通胀预期,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中央银行对存贷利差的调整不够科学,使短期存贷利差加大,反而刺激了银行继续投放贷款。同时,由于国内融资环境不健全,就算是贷款利率提高,很多企业也只能选择银行贷款来进行生产,致使贷款成本增加,进而推动产品价格上涨。而直接观察到价格上涨的公众自然会持续自己的通胀预期。因此,中央银行在这一阶段尽管公布了政策操作的一些具体信息,在货币政策透明度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对公众预期的引导仍然谈不上有效。

其次,以2007年的连续政策变动为例,为了警惕房地产市场、基金市场价格上扬造成的经济过热,中央银行于2007年3月、5月、6月、7月、8月、9月和12月分别就基准利率和准备金率做出调整,但是市场反应并不明显。此阶段中国物价上涨、经济波动等问题并不完全与货币发行量有关,商品供求、融资制度等因素相较货币发行量更能解释此阶段的经济波动,2007年猪肉价格上行是物价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而此时中央银行连续收紧货币政策使一些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同时大企业的融资过量导致大量富余资金流入股市楼市,使资产泡沫持续膨胀。并且随着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此时公众也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到了各个方面的信息,面对复杂的原因集合,结合中央银行当前政策调控效果的不明朗,公众对信息的判断成本迅速提高,导致跟风投机现象盛行,也是2007—2009年股市大幅波动等经济动荡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

关于微观主体预期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本文认为应明确三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体现出的是货币当局对政府利益与微观主体利益,宏观经济长期战略和微观主体短期预期之间的利益协调,并且以或单独、或多重的政策终极目标来体现各方的博弈均衡。

第二,微观主体预期显示出的信息不一定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关注的最终目标重合,因为中央银行所关注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包含所有行业的整体信息,而微观主体进行信息反馈的途径,一定是微观主体本身能够驾驭的途径,可能不会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固定或显著的影响关系,不需要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却可以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微观主体的预期,是货币政策预期引导过程中必需的信息来源。

第三,中国中央银行在行政决策以及目标设定等方面尚不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实际上是作为以国务院为核心的诸多主宰转型期经济发展策略的政府部门的人身份出现,受其委托对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加以调控以实现政府意图。因此,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过程中就会出现政出多头的现象,本属于中央银行专有职能的货币政策控制权被分散到对中央银行具有委托关系的各个部门,以至于国务院、发改委、统计局以及其他权威组织成员的言论都会对微观主体理解货币政策信息构成影响。从第二部分的公式以及中国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如果微观主体学习成本过高导致对信息缺乏判断能力,就会放大异质预期产生的预期冲击,导致中央银行对微观主体预期的管理更加困难。

因此,本文认为对中央银行信息沟通能力的改进,不仅仅要强调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更应该强调微观主体对所公布信息的理解。在当前中国特殊的转型期经济政治背景下,强调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及信息沟通效率,要比单纯强调货币政策信息透明度更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徐亚平.公众学习、预期引导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J].金融研究,2009,(1).

[2]程均丽.异质预期及其经济影响——基于货币经济学的新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09,(3).

[3]程均丽.异质预期下的货币政策:相机还是承诺[J].国际金融研究,2010,(3).

[4]North,D.C.InstitutionsandEconomicTheory[J].AmericanEconomist,1992,(spring):3-6.

[5]Orphanides,A.,Williams,J.C.ImperfectKnowledge,InflationExpectationsandMonetaryPolicy[R].FRBSFWorkingPaper,2002.

政治意识论文范文4

一、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摆在重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在议论文教学中,就要充分利用其重在说理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比如讲授《有的人》中,引导学生理解诗人运用对比写法,反映两种人的不同表现和结局,教育学生从小应该树立崇高的理想,为人民甘愿“当牛马”,“情愿作野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帮助学生坚定正视挫折,战胜困难的信念,培养顽强的意志

有的同学对自己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自信,总觉得自己不行。碰到一点挫折或学习上的困难,就产生退学的念头。针对这种情况,在教学中我不失时机加强了迎战困难方面的思想教育。比如《畏惧错误就是毁灭进步》一文,引用名言,观点鲜明,说理充分。在教学中,我紧扣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体味作者的论述:错误是难免发生的,错误并不可怕,不应当畏惧错误。《理想的阶梯》中写到高尔基,从小饱尝人间的辛酸,在饥饿与死亡的威胁中战斗,但他有着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不在任何艰难困苦中屈服、畏缩,最终成为伟大的文学家。结合教材,教育青少年学生,人生在世,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敢于面对困难,奋力拼搏,这样才能创造出美好的未来。

三、培养学生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学习无私奉献的精神

针对学生中存在只贪图玩乐、不愿吃苦的现象,学习《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时,教育他们不能躺在父母的怀抱里,坐享其成,应当培养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靠天靠地靠父母,不是好汉”的观念。在讲读《壮丽人生的最后闪光》中,结合任以沛同志的事迹,教育学生学习他勤俭节约,为忠诚党的事业辛勤工作,学习他无私奉献精神。

四、教会学生做人,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一个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做到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正确对待社会,从而为祖国为人民作出自己的贡献。由此可见,学会做人是多么重要。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就这样说过:“教会学生做人,是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必须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身为教师不仅给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需要教会他们怎样做人。讲授《哨子》这篇议论文时,我就紧扣课文围绕怎样做人的问题,教育他们不要过分热衷于猎取权势,而不惜牺牲自己的自由、品格甚至于自己的朋友;不要醉心于名望,无休止地投身政界纷扰之中,却忽视自己的事;不要为了寻欢作乐和贪求荣华富贵,误入歧途,锒铛入狱,而付出太大太高的代价。我们青少年应该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地学习!

政治意识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是高信息化、高智能化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行政管理的内容、模式、方法等相应协调一致。既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管理对知识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大力促进依法行政管理智能化、科学化,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迅速步入世界经济发展先进行列。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政府该如何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如何依法行政,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好知识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搞好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具有四大特点:科学和科技的研究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人力资源及其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爆炸,使知识更新频率加快,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将取代知识含量低的实物产品,知识产业的高知识含量和创新性促使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超动力。知识经济财产是无形性的,具有依附性、流动性、扩散性等特点,知识经济的活动更为活跃和自由,因而决定行政管理不能再固守原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模式,而应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为前提,制定一套合理的产业政策,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很好地引导和支持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在经济行政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直接控制的经济发展。向间接控制转变,更多地利用非权力性的行政方式作为“依法行政”的补充,更好地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引导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加以政策扶持,使知识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知识经济发展时代,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觉推行由单纯的行政命令向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转变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对知识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使企业与生产者从行政命令被动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适应的具有高创新、高互动和高合作化的新型的经济行政关系;激发企业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融企业和生产者的意见、观念于行政决策之中;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保障知识经济朝健康方向发展和运行;行政性指导能使知识经济的发展更科学、合理、规范。

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政府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不适用的管理模式,根据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订一整套灵活性强、管理性全面、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管理方式,调整管理思维,优化管理职能。

1、转变观念,培养现代行政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积极行政”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公平与效益,势必要求行政管理机关从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政指导,以补充单纯的法律强制性手段的不足。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这与知识经济时展的特点和需要十分融洽、适应。因而,正确使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模式,树立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识,十分有利于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知识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建设状况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必须先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建立审议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种行政政策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把各种专门知识引入行政实务,确保协调各方面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沟通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联系,使相对方的意见能充分反应到行政决策中去。(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告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的优势,尽快建立起行业、地方和全国的各种行政信息、告示制度,为相对方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相对方的行政选择,保障知识经济健康运行。(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行政机关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对方进行建议、劝告,以促进其成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为保证此类行政指导的效果,行政机关的建议、劝告、告诫行为应力求规范化、定型化,使受指导者明确地知晓行政指导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作出正确的反应。(4)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知识经济不同于管理性经济、惩罚性经济或制裁性经济,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依法律、法规予以管理的同时,应予以正面引导、指导。所以,行政机关通过正确的表彰、鼓励、奖励(包括非物质性奖励、鼓励)等方式来引导和影响相对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是非常重要的。(5)健全行政计划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正确合理使用行政计划,仍然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在日本、法国,不排斥行政计划。在我国,行政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因此,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健全我国行政计划制度。法律应对各类行政计划作出更明确的专门规定,做到科学、合理、规范,使行政计划对知识产业的发展起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2、加强行政立法,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法津保护尚欠周全,其立法活动因周期费用和知识等局限不可能完全满足目前知识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难以为“依法行政”设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因而,在知识经济管理领域迫切需要而法律调整不能及时跟上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真正的“依政法治”或“依法行政”。

3、优化行政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政府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主要起三个方面的作用:(1)运用优良的管理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业的发展。(2)运用法律的手段和灵活的指导模式,维护产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秩序。(3)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组织决策内容的重大变化,即以单纯生产决策向知识化决策转化。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对行政管理提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管理要求,它可通过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动态进行预测,制定一系列的组织制度与组织形式,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连续发展与创造的过程,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营造和完善适应知识经济运行的环境,以推进新型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4、立足于通过投资教育及技术培训,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知识是一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的秘诀,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贫苦的病根。全球正在发生的知识大爆炸既可以帮助世界上成千上万穷苦人摆脱贫困,也可能造成知识鸿沟的进一步扩大,使穷国家越来越落后,并且指出,国民收入低不是造成国家贫富差别的唯一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真正缺乏的是获取和利用经济技术、社会知识的能力,而正是这些知识激发了世界上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日本二战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民族工业,复苏国民经济,并逐步跻身世界经济先进行列,正是植根于引进消化科学技术,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结果。

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能熟练掌握和充分应用高新技术的人才,在各个领域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知识孕育经济的必然结果,而人才的成熟得益于教育,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石。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充分履行依法管理职能过程中,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教育、科技发展工作。首先在国民经济发展投资计划结构中,合理定位,有计划地投入适量的资金,改善教育、科技硬件水平。其次不断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地培养大批知识人才,为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而创造足够的条件。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经费投入1161亿元,比上年增长11%,但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7%,和发达国家比,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科技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如北京占31.87%,达到370亿元。其它中小城市、边远地区的科研与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表现发展不平衡和人才培养上缺口过大。这种状况的改观要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确实把提高民族文化置于重要的战略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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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仲裁性;知识产权;有效性;公共政策。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1](P4-5)。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纳入可仲裁性的范围。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针对这一类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具有较大分歧。

同时,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认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仲裁庭无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那么仲裁程序就需要让位于诉讼程序,使得仲裁程序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消失殆尽,也不利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

可仲裁性,也称仲裁范围,是指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2](P149)。对于某一争议事项而言,如果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则该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否则即为该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达成一致,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之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可见,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可仲裁性的范围,而是将这一问题留待各国的国内法解决。

就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而言,限制其可仲裁性的因素主要是公共政策。目前,公共政策一般出现在国际私法领域之内,其主要作用体现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等方面。针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以公共政策为由排除其可仲裁性的理由在于: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授予个人的一种社会垄断权,而这种权利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能否充分、自由地利用该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记,因而涉及一国的公共政策。据此,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便会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仲裁员可能的“独断专横”之下,这是不能接受的[3]。

二、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证分析。

随着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各国对于公共政策的态度也逐渐发生变化,可仲裁性范围逐步扩大。以美国为例,其在司法与立法实践中分别确认了商标、版权以及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Saucy Susan Products, Inc. v. Allied OldEnglish, Inc., and Harold Ross案(该案件在·55·westlaw数据库中的引证号为200 F.Supp. 724)中,原告Saucy Susan Products Inc.针对被告Al-lied Old English Inc.和Harold Ross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起诉,而被告请求暂停诉讼程序,并且认为本案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法官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之后,做出判决:原告认为被侵权的商标之一“Saucy Susan”不属于当初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但是,事实上原告在受让这一商标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并没有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原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商标为“Saucy Sue”,且与其相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那么与“Saucy Susan”有关的争议应当都是与“Saucy Sue”足够相关的,其产生的纠纷也应当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至此,该案确立了美国商标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 and theCurtis Publishing Company, v. Rumbleseat Press,Inc.案(该案件在westlaw数据库中的引证号为816F.2d 1191)中,原告Saturday Evening Post Compa-ny授权许可被告生产一种瓷娃娃,其造型由艺术家Norman Rockwell设计,并在Saturday EveningPost发表。之后,原告取消对被告的授权许可协议,但是被告Rumbleseat Press仍然生产这种瓷娃娃。针对被告的这一行为,原告向地区法院起诉,并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胜诉,被告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被告的上诉涉及两个重要问题,即:版权的有效性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以及版权许可协议中禁止该协议对版权的有效性进行质疑的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第七巡回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况并援引之前判例的基础之上,认为联邦法律没有禁止版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至少在该有效性争议成为合同仲裁争议的一部分时具有可仲裁性,同时,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违反反托拉斯法,否则版权许可协议中的“非许可条款”是有效的。至此,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版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专利效力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方面,1984年修订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约定将任何有关专利效力或侵犯专利权的未来争议或现有争议以及任何涉及专利权事实受到阻碍的未来争议或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可以强制执行的,除非存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以撤销的理由。”(本法条对应的编号为35U.S.C.§294&§135(d))综上所述,美国已分别在商标、版权、专利权的有效性争议方面确认了其具有可仲裁性,这种突破性的做法代表了仲裁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也对中国今后逐步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仲裁范围具有借鉴意义。

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是否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即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鉴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本身的特点,以及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优势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解决纠纷的快捷性。当今的世界,知识爆炸,科技飞速发展,各种产品和科技的更新周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大大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这恰好与仲裁解决纠纷的快捷性相契合。因此,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能够最大限度地缩短裁决周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4](P77)。特别是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以该项知识产权无效为由抗辩,如果仲裁庭有权对该有效性争议作出先决裁决,这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快捷解决纠纷的优势。

第二,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某项知识产权是基于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的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5](P37)。对于包含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纠纷不仅不能及时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与之相比,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获得公约100多个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大大地提高了裁决执行的可能性。

第三,仲裁庭组成的专业性。仲裁庭的组成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或者其他专家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

因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争议更为适当。

除此之外,仲裁还具有非公开性、独立性等特点,这在不同层面上符合了知识产权争议特别是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解决的要求,说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具有适裁性。

四、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仲裁解决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考察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权方式可以发现,著作权是自动获权,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首先需要经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了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权。

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不经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专利或者商标无效的权力,更没有赋予仲裁庭直接宣告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无效的权力。同时,上述规定以保护公平为出发点,却降低了效率,这使得纠纷双方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

鉴于上述弊端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适仲裁性,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可仲裁范围。在构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争议解决模式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仲裁机关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进行仲裁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仲裁庭在某一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所作出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只在该案件中对当事人有效。这样就避免了日后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效力作出最终的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仲裁庭入侵公权力。

第二,限定仲裁庭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特定的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效力有最终的决定权。

因此,为了避免具有民间性的仲裁庭入侵公权力,当事人不能将仅认定某项知识产权效力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笔者认为,仲裁庭有权决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情况仅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效力争议或者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后,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发生的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

第三,由于仲裁具有终局性,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庭不宜直接裁决某项知识产权无效。如果仲裁庭认为某项知识产权无效,仲裁庭可以权利不得滥用为理由限制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这既避免了对公权力的侵犯,又保证了相关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仲裁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步被赋予了可仲裁性。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与公共政策和国家公权力紧密相关,中国目前尚不允许其通过仲裁解决。为了促进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迅捷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内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与纠纷解决的实践中进行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 1 ]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 ] 江伟。仲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 3 ] 崔国斌。美国专利有效性仲裁制度评析[J].知识产权,1998,(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