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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1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国发〔2014〕7 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
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首先,明确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公示内容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必须公示内容应该予以法定方式告知传达,使企业对自身年报公示内容得以明确并执行,对此可借鉴上海市工商联络员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2
注册金额到底是多少?
“1元注册只是比喻”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所谓一元注册公司,只是一个比喻,这是指新规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的限制”的条款。
沈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副局长赫荣勃透露,因为新规执行的是“法无禁止”,因此理论上你注册一分钱公司也是可以的。虽然新规出台后,截至8月底全国有561家“1元公司”,但是绝大部分都是在试探国家的政策,小部分是为了抢占公司字号,等到了实际经营中,都选择了增资或者变更。因为,在真实的商业活动中,“1元公司”吃很大亏,您想想,一个注册资金只有1元的公司想和别人谈几百万元,或者几十万、几万元的生意,对方会放心吗?所以“1元注册”只是一个比喻,投资者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注册金额。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过去投资者要想开店经营,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工商登记,就无法经营,而新规中只要符合规定中“不需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就可以先起照经营,再申请相关审批手续。这大大缩短了投资者等候的时间。
如果是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还是要到主管部门中申报,得到许可后再去经营。
新规中可以“先证后照”的行业基本都是适合草根投资者介入。
年检改年报,修改一定要谨慎
新规中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赫荣勃介绍,目前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线上试运行的平台上,集成了31个省区市的登记信息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基本上工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所有的信息都在这个平台上,大家在交易的时候,投资的时候,产生纠纷的时候,消费的时候都可以登录查询想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这个试行版的界面上,点击企业公示信息按钮,就可以在横轴上看到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报、行政许可及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赫荣勃提醒企业,“提交的时候要审慎,6月30日前可以随时修改,不做限制,但将记录每一次修改的修改前修改后的内容和修改时间,改正的和填错的都向社会公示,供社会评判。”他建议企业一定要仔细审查,尽量避免修改。“你每改一条,我都记录,你的交易伙伴看到,你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数据都改来改去,就会想你的诚实信用度到底有多高。”
黑名单制度起监测作用
赫荣勃介绍,企业在信息公示的时候,工商部门是企业放在正常的状态下的,但是一旦涉及四种行为,会调整为异常状态,由县级工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是没有按期年报;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在20天内必须公示,如果企业没公示,工商部门检测之后,就会给企业发送一个十天内必须公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一单进入了异常状态,对企业的后期经营会有很大的影响,举个例子,某企业要招经销商,但是客户一看这个企业处于异常状态,诚信差,可能就不会选择合作了。
另外,赫荣勃表示,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3年之内改正了之后,由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从名录中移除出来,恢复到正常状态。进入异常名录3年(包括3年)不改正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是企业及时改完了,还得在这个系统中待够5年,才能被“释放”。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3
关键词: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而不同法规之间的模糊性也不利于统一规范的形成。如对“营业场所”、“出资额”等词语的不统一规定就导致了申请人甚至登记机关的混淆和延误。此次改革并没有推出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规范,在商事主体资格范围扩大后,这个问题也将更为令人头疼。
(2)过大的实质审查权力。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各商事登记规则中并没有就明文规定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这是由于我国的商事登记即发放营业许可证,其中还需要审查商主体的经营范围等实质性问题。商事登记作为市场准入环节,往往需要时效性,因此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时较为合理的。但登记机关的行政性质也却使其担任实质审查的角色,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商主体申请的负担和转变的难度。
(3)混淆了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不同的效力。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主体营业执照的颁发许可制度,这意味着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取得营业资格。首先要区分这两者,商主体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性运营的基础,是其法律身份得以承认的标志,典型的有法人;而营业资格登记是以商主体经营的范围和许可程度的限制。两者混淆使得商主体在确定营业资格前不能获得商主体资格的认证,可能限制了商主体的自由活动,同时该商主体营业执照的吊销却不一定使其在商事登记中除名。因此,法人登记和商业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新《公司法》实施后,在推行公司认缴资本制度的同时,还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同年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无疑是激发了商主体的积极活动性,但同时也给那些资信能力差的公司得以喘息、作假的机会,威胁债权人的利益。在市场准入原则下,登记机关对于商事登记的后续还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使商事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事主体的信用和经营情况的基本功能大大降低,导致对商主体的监控削弱。
二、域外商事登记制度的借鉴
1.域外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域外的商事登记制度由于立法传统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事登记法律形式,主要类型有:一是单行法模式,以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即采用此种模式,统一由《香港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二是商法典模式,即在商法典中统一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其他企业法律不再规定商业登记事项。德国即采用此形式,《德国商法典》第二章对登记的管理、登记申请、分营业所登记、登记的公告等统一作出规定。三是商法典与单行法结合的模式,即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事项的主要内容,同时,另行颁布商业登记法,详细规定商事登记事项。日本即采用此种商事登记立法模式;四是公司法与单行法结合的模式,即由公司法和商业登记法分别就不同的商事主体的登记作出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即采用此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第二、三种模式都不能采取,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形势,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是比较合理的,兼顾市场的公平性和提高商事登记效率。
2.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
对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进行区分管理也是大多数域外商事登记制度所认可的。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就有两种登记制度,且由不同登记机关承担。一种是商事主体资格登记,由初级法院承担事务;另一种是营业登记,由营业局承担具体事务,两者都会被记载在工商业登记薄上。并且,两者之中,商事登记是任意的,而营业登记则是强制性的。这种登记机关的区分虽然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却是必要的,是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改革的趋势。
3.商事登记审查标准
所谓商事登记审查标准,主要有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三种。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在审查商主体的申请文件时仅审查程序上是否合法,而采取实质审查的登记机关则有权限审查商主体提交的文件真实性及合法性。在英美法系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登记机关依托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仅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上审查,对于其真实由申请者自身承担;在日本,商主体一旦提交所需材料即可登记,登记机关也无权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大陆法系中一般也采取形式主义审查标准。在德国商事登记是任意的,那么其审查标准无疑是采形式审查。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思考
1.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根据我国商事登记现状,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趋势。单一的商事登记立法一方面有利于统一我国现行的分散凌乱的法规,适用于各个商主体,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提高了登记机关的登记效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明确商主体商事登记的范围,如名称、住所、法人、商主体类型、期限等,使得登记机关在审查认定时能够遵循统一的立法标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为商主体创造市场的自由空间和竞争力。
2.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
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明确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商事登记是商主体取得法律身份的认定,是营业登记的基础,适用形式审查标准;而营业登记则更需要对商主体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适用实质审查标准。我国现行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也是出于未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政府的监管职能、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在这两者上是有明显差别的,对于营业登记内容的管理更能体现在保持市场自由竞争同时政府的安全干预职能。
3.健全企业信用体系
在看不见的手―市场支配竞争资源的同时,为保护公民权益,商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某一商主体在登记时合法,但可能随着市场竞争行为损害了相对权益人、甚至公民的巨大利益,因此对商主体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和公民。2014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将商主体的年检转变为年度报告。这一方面是由于每年的年度检查不仅没有起到严格约束商主体的作用,反而产生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商主体的信息得不到有效提供。同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提供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是,应当如何确保商主体提供信息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这就应当在针对商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商主体信用体系,发挥企业信用体系的作用,使其与商主体的经营直接相关,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维护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3).
[2]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06).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4
目前,在我国大中型企业,计算机已经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得到应用,各种计算机管理软件不断涌现,如财务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可以看到,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其对信息化的要求必然提高,而企业信息管理应用领域的拓宽,使信息化与核心业务关联度不断提高。同时,信息化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在当前一些所谓实现信息化的企业中,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投入带来的不是信息化过程的加速,而是系统经常出现各种问题,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效果不明显,从而造成“信息化成本高,效益难以显现”的尴尬局面。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与数据的问题难以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
在企业信息系统中,容易出现信息分散,数据不同等问题,这是由于系统不同、服务的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使企业内部系统互相割裂,数据格式不统一,无法实现数据共享,还会造成同一数据的反复录入。这种情况导致相同数据在不同系统中反映出来的结果不同,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还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无专业人员维护
数据与系统企业购买一套系统,一般是由厂家进行几次培训之后就交付管理人员直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一是管理人员自己摸索解决,二是寻求厂家的帮助。实际上,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是分割的,没有专业人员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维护和使用。在工作中,一些管理人员认为,用或不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于管理工作并无大的影响,而学习使用新的系统繁琐复杂,传统的人工办公形式在企业中依然可用可行。这种思想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有系统无人用的局面,也使管理系统成为了面子工程。
3将信息系统作为事后记录的工具
由于企业内部一些员工的学习能力不强,在实际工作中较少使用信息系统,而只是在总结归纳工作整体情况时利用系统汇总数据,出具分析报告。这样,系统就成为一个事后记录工具,通过记录工作中的一些数据,导出管理者需要的报表,实现影响决策的目的。这样使用信息系统在总结分析工作中确实提高了效率,但在日常工作中并未改变企业原有的传统人工模式和管理流程,也就丧失了竞争优势,创造的效益也微乎其微。
4信息系统的更新问题
一些企业购买信息系统时间较早,但并未使用,待实际使用时,系统已不能满足信息化的要求。一方面,管理工作的需求是与时俱进的,对信息系统的要求也是要紧跟时展,这就要求信息系统不断进行升级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追求的是成本支出的最小化与效益获取的最大化,在某些不影响生产经营的环节上,企业不愿意支付大量的资金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此外,领导的重视程度、员工的配合程度等也是信息化系统上线使用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信息化实施策略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信息化管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要提高管理效率,应在信息化系统规划设计之前,解决以下问题:
1规划设计统筹阶段
全公司核心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不只是技术人员的工作,由于每个核心管理部门都会使用到信息系统,因此在设计之初应让所有核心管理人员参与系统开发,完善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只有经过员工充分讨论才能真正设计出适合实际工作的信息系统,在未来使用过程中规避一些问题。同时,设计讨论的过程也是员工熟悉系统、参与学习的过程,从而使一些固守传统的员工能够真正体会到系统带来的便利,提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系统的热情。
2制定信息化发展的长远规划
企业信息化不是攀比,也不是荣誉,其目的是解决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因此,这项工作应设定为长远工作。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日趋庞大,信息化系统则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更新。信息化系统既要能解决当下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要能预见未来3~5年内企业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需求。
3将信息化理念
植入员工思想信息化在企业中能否成功普及,一方面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资金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是尤为关键的一方面是企业员工是否真正愿意使用该系统,他们的理念是否“更新”。因此,在企业内部应从上到下深入灌输信息化的理念,让全体员工能够并且愿意随信息化一同发展进步。
三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
列举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以管理、沟通、协作为目标,将信息处理、流程管理和知识管理融合为一体,实现个人办公、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工作流、邮件管理、信息共享、人事管理等功能以及人员相互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及时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和动态。
1电子邮件系统
该系统可包含企业各部门公共E-mail地址以及“领导信箱”,便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如通知、公告及发文等有关文件的传阅。对传阅给各管理部门领导的文件,请领导“签名”反馈。同时,可增设“重点工作反馈”栏目,将一些热点工作反馈给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还可设“公司BBS”,员工可在网上就工作问题发表感想,畅所欲言,拉近职工间的距离。
2公文管理系统
该系统包括“行政公文”和“生产管理文件”两大部分,行政公文主要是将近期企业内规章制度,内部发文、收文的条目进行公示;生产管理文件可公示生产部门的成果与进度,以及销售部门的业绩等。
3档案系统
该系统可上载企业近两年来收集的文件目录,供职工查找自己所需文档,从而也简便了档案部门的工作。可设“档案信箱”,收集各部门当年准备存档且可通过网络传送的文件。还可设“档案知识”,宣传档案的重要性以及文件存档的条件,保证全年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四结语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5
新型城镇化是综合性系统工程
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到“新型城镇化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并明确了五项试点任务。
其中,首要任务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要求在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将“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细化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居住年限挂钩”。同时将“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并明确“建设用地指标”与“落户数量”挂钩。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前期“强镇扩权”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以及“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四项任务。
《通知》是对3月份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细化和落实,以求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和规范前期地方探索,推动经验的复制和推广。
国务院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7月2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条例》要求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根据《条例》,将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条例》还要求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条例》是为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而推出的配套措施,是改变行政审批,通过建立透明诚信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保障。
央行拟借鉴台湾地区农村金融模式
试点范围可能以县或村为基本单位
望智库获悉,在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的带领下,近日多位央行人士前往台湾考察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岛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农会人士进行了座谈。目前,央行正在探讨局部借鉴台湾地区农会模式,在大陆逐步试点推广。
据悉,台湾农会模式的可借鉴之处包括:一方面台湾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三者高效率的协调监管;另一方面农会会员的会员费、存款等资金都由“农业金库”保存和支配,且“农业金库”还同时具备商业银行职能,能将存量资金进行资金运作,提高农民资产收益。
据了解,央行拟推行的试点范围可能以县或村为基本单位。拟试点成立的类农会组织,将从集合与管理大中型农户开始,借鉴台湾地区农会只对本会会员存贷款的特点,避免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蔓延。此外,其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央行与银监会协商界定。
相关模式的试点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新版盐改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列出了落实盐改计划的时间表
望智库获悉,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对盐业体制改革进行了相关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有关部委正在对《方案》进行论证、商讨,有望在征求各方意见后,于年内正式颁布。
有关食盐专营改革的时间表,《方案》提出,第一阶段自下发之日起到2015年底,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准入条件、食盐储备、财政补贴、市场监管等政策措施,完善修改有关法规;第二阶段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取消食盐生产调拨计划管理,允许现有食盐定点企业进入流通市场,允许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小工业盐等其他用盐的经营;第三阶段从2017年开始,获得许可的企业开始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盐业全面按照新的生产流通体制运行。
这是十多年来针对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的第七轮方案,此前改革因各方利益相争,始终未能毕其功于一役。
浙拟投资上千亿建设16个铁路项目
正在制订新的铁路建设计划
望智库近日获悉,浙江省正在制订新的铁路建设计划,名为“八八计划”,争取在2020年前建成16个铁路项目。
这16个铁路项目在浙江省内总里程约1500公里,其中改造既有线路144公里,8条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导建设,由中铁总和浙江省共同投资,另外8条由浙江省主导建设。由浙江省主导建设的铁路,主要由省市共同投资,省投资平台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相对控股,项目总投资约1350亿元。
“八八计划”项目遍及浙江省除舟山以外的大部分县市区,预计年均需投资200亿元。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浙江省正在研究铁路发展基金方案,近期即将出台。
地方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如何既能吸引民间资金,又能控制风险,需要认真考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新规出台
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
银监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结合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实际,近日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6
1、认真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2020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进入数据查询、开发和公告阶段,区局将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后续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2、坚持真抓实干,扎实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20年,将迎来十年一次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为全面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提早谋划机构组建、方案制定、“两员”选聘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以“传统模式+新媒介”的方式,加大普查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服务人口普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3、着力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数据质量。2020年,区局将以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分专业推进统计基础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一套表企业开展达标检查验收,同时不定期对档案盒工作进行抽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将继续推动重点企业统计资料巡查制度,加大对企业巡查力度,并定期通报,同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继续组织协调市局各科室来我区开展培训活动,努力提升基层统计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