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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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论文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动机;区位

一、经典作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动机的理论解释

马克思虽然没有创立系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但马克思有关资本国际化,尤其是有“过剩资本”和资本输出的思想,对于我们分析当代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有现实意义,马克思有关资本输出的思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过剩资本”,形成资本输出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积累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资本的增大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进行,形成大量的相对人口过剩。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国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产过剩不可避免;同样,相对于国内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润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过剩资本。与生产过剩、相对人口过剩同时并存的大量过剩资本正是资本输出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

2.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过剩资本的一条出路。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由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增值运动并不受国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来就是具有国际性。马克思、恩格思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都成为世界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的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虽然在当时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输出并未成为经济现象,一国资本越出国界主要表现为商品资本,但商品生产的本性必然导致生产商品的企业为扩大商品销路而到国外去投资,以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廉价原材料和追逐高额利润为目标的资本输出就成为过剩资本一条必要出路。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

3.高额利润和获取高额利润是过剩资本输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资本输往国外,那么,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它在国内已经绝对不能使用。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在国外能按更高的利润率来使用。”而且过剩资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较高的利润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润量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超过一定的界限,利润率低的大资本比利润率高的小资本积累得更迅速。”可见,资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资本输出的最根本动因。

二、西方主要经济学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动机的分析

1.优势理论。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中,率先提出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一般性理论,即垄断优势理论,海默认为,外国直接投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资产交易过程,它还包括非金融和无形资产的转移,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和发挥其内在组织优势的过程。美国企业之所以能从事海外直接投资,其主要决定因素在于美国企业拥有技术和规模等垄断优势,而垄断优势源于美国企业控制了技术的使用以及实行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经营。后来金德尔伯格系统阐述了垄断优势理论,该理论亦被称为“海默-金德尔伯格学说。

2.市场内部化理论。概括而言,市场内部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代替结构性市场非完善性,并以此作为市场内部化理论的关键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场和企业是组织、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换的两种基本途径,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交易应在企业内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所属各企业间进行,从而形成一个内部交易、内部转让的内部化市场。第三,内部化过程超越国界,外商投资企业便应运而生,因此,内部化优势促成了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但巴克利等人强调,外部市场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对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内部化优势并不是指给予企业拥有特殊优势的这种资产本身,而是指这种资产的内部化过程(相对于把这种资产出售给外国生产者而言)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特殊的优势。换言之,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需要一定有垄断优势,而只需要创造比外部市场更有效的行政机构或内部市场。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资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国际经济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3.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是由该企业本身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决定的。第一,所有权优势。所有权优势在邓宁的几篇论文中定义不尽相同,但主要是指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的别国企业没有或难以得到的无形资产和规模经济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包括专门技术、专利和商标、生产诀窍、营销技能、研究与开发以及产品特异化功能。企业规模优势,它是由规模、垄断和获得资源的能力所产生的优势。如规模大的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强,产品创新优势突出;寡占企业易控制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大规模企业能充分利用各种要素禀赋、市场—政府干预等方面的国际差异,分散企业经济经营风险,获得规模经济优势等。第二,内部化优势。它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的非完善性而将企业所有权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所获得的优势。邓宁所说的市场非完善性既包括结构性市场非完善性(如竞争壁垒、政府干预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如知识性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及高交易成本等)。邓宁认为,企业将共所有权优势内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资源配置的外部市场非完善性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持和利用企业技术创新的垄断地位,从而有利于获得最大化的利润。第三,区位优势。它是指国内外生产区位的相对禀赋对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吸引与推动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区位优势是由东道国和母国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决定的。若东道国经济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国投资者前去投资,则形成直接区位优势;若母国经济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业到海外从事直接投资,则称为间接区位优势。概括而言,区位优势主要取决于:一是,劳动成本。由于国际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碍各国之间劳动力移动的移民管制,导致实际工资成本的差异;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总生产成本最小。因此,企业在选择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时,必然先考虑劳工成本较低的地区,特别是当产品技术已经标准化以后,企业更倾向于将生产活动转移到劳动投入的来源地。典型的例证是东道国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会吸引国外企业前来从事劳动密集型的投资。二是,市场购销因素。尽管寻求廉价劳动成本的投资一直在迅速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增长很快),但在数量上相对并不重要(尤其是与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数目)。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性的竞争不只是包括为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劳动成本而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投资地点,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哪里出售产品和占有市场。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换力”和“市场范围”最终限制着因分工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因此,东道国市场规模、市场潜力、发展阶段以及当地竞争程度等市场购销因素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有到头重要的影响。例如,市场位置相距遥远的国家,由于运输成本和通讯成本较高而不利于开展贸易活动,但却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又如,若东道国竞争激烈,出口厂商会考虑在对方市场投资生产,以“当地制造”的标签推销其产品,而更为重要的是,迎合东道国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产和营销活动,严重依赖于东道足够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潜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全球经济增长的桎梏不是来片于供给,而是来自于需求,不管是对消费品还是对工业品,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和出售复杂的产品将取决于成熟的市场。为了寻求市场需求,当代外商投资企业打破了所有国家间、地区间的界限,将生产性的环球工厂与环球购物中心相互补充,从而将全世界都作为其市场目标。但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规模和市场潜力极其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代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三是,贸易壁垒。东道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选择。许多东道国一直在意识地将利用关税、配额和当地标准等手段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地发展中东道国,贸易壁垒可诱使那些过去向其出口地外国企业到当地进行直接投资。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会和经济环境等直接关系到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国家风险。母国和东道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母国对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政策、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鼓励与限制政策等,都会对外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方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如母国的投资鼓励政策和东道国的引资优惠政策能增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第五,心理距离。前述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形成的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物质和经济距离是跨国区位优势的主要决定因素,而由于历史、文化、语言、风俗、偏好、商业惯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离,也是区位优势的重要决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离越小,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就越大。

邓宁认为,区位优势不仅决定着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的倾向,而且也决定着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部门结构和国际生产类型。不难看出,邓宁有关区位优势的解释,不仅吸取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国家优势的思想,而且承袭和发展了不少国际经济学者有关区位因素的分析。邓宁在抽象出上述三个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和外国直接投资基本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三种优势的不同组合来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在技术转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资三种国际经济活动方式之间作出选择。若一国企业仅拥有所有权优势,则企业将选择许可证安排方式进行技术转移;若一国企业具有所有权和内部化两项优势,而无区位优势,则企业将选择国内生产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个企业只有同时拥有所有权、内部化和区位三种优势,该企业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西方经济学者对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被人们最广为接受的综合性国际生产模式,被誉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中的“通论”。

参 考 文 献

[1]陈秀山等.中国区域经济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魏后凯,贺灿飞,王新.中国外商投资区位决策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译局译.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杨丹辉.外商投资新动向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2)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2

摘 要 从1997年起,开始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在2007年对外企又开始了网上申报联合年检,年检形式的改变使得公司证照的年检工作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年检与其内资企业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与审核。本文旨在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方法进行浅述。

关键词 外汇收支情况表 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总体说明

众所周知,我国是资本管制国家,资本管制要求系统监测宏观外汇风险,并适时采取调控和管制措施减少外汇风险。我国已加入WTO,外汇收支流量和规模将进一步加大,面临的涉外经济风险也将相应增加。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不能充分披露企业面临企业的个体外汇风险,不仅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估企业价值,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外汇风险也无从测算。为防范涉外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利用外资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核工作,准确合理的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一样同为权责发生制。该表以资产负债表的样式来揭示外币资金的流动,其本质为外汇的现金流量表。它所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外汇收支情况表它的借方表示:货物或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二、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财务数据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其实外汇收支表的每一项内容可以看作为一个会计科目使用,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来记录。现在我们简述一下各科目的使用与会计处理的异同之处。

1.收到境外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会计分录涉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科目,而在外汇表中涉及资产外汇货币资本金―资本金账户存款和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对于资本溢价部分也计入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下。

2.销售商品收到货款或享有应收债权时:会计分录涉及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外汇表中计入外汇货币资金-经常项目账户存款(应收外汇账款)和经常项目差额。外汇表中的只用经常项目差额。

3.收到银行存款利息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外汇报表涉及科目为外汇货币资金和经常项目差额。

4.用外币支付境外差旅费;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和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外汇报表中涉及经常项目差额和外汇货币资金。

5.购买物资已支付价款:会计科目:物资采购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经常项目差额和外汇货币资金。

6.支付外籍人员工资: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如果是用外币资金支付所用科目为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和外汇货币资金;若是用人民币支付涉及科目为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和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7.购买固定资产或其他物资已付款: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经常性项目差额,外币货币资金(应付外汇账款)。

8.外方投资中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或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汇表中分为境外投资与境内外汇投资两类针对境外投资则涉及表中境外投资与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如是境内外汇投资则需用到境内外汇投资项。

9.实际支付给外方投资现金股利:会计科目:应付股利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应付外汇股利和外汇货币资金。

10.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境内)外汇借款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长期借款,外汇表中科目为外汇货币资金――外债账户存款和境外借款(境内外汇借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等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实收资本而外汇表科目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和实收境外资本。

12.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境外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投资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实收资本,外汇表涉及科目: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和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

13.外商投资企业以机械设备、无形资产收回境外投资会计科目为: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或投资收益)外汇表中涉及项目: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和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或是应收外汇股利)。

1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方股东会计科目实收资本――中方和实收资本――外方,外汇表中项目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和实收境外资本。

以上14笔比较分录涉及企业大部分的业务往来,对在日常的工作中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本论文只是浅论了一下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需各界同仁把握好各科目的准确定义及原则,灵活掌握,以便顺利通过每年的联合年检工作。

参考文献: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文章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归纳和整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一、纳税人

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

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得扣除

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跨国公司;前向联系;技术溢出

Abstract:

Forward linkage is an important outlet of the MNC's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o the local compani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MNCs in Zhuhai and raises some proposals on how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

一、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东道国本土企业转移技术。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转让技术、专门知识与技能;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向他国本土企业转让技术与管理经验。除了以上直接联系外,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还存在间接的联系,即还存在着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其中前向联系是跨国公司向东道国本土企业发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联系中的跨国公司是东道国本土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识源。本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的各种前向联系也成为其进行技术学习的主要途径之一。本土企业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联系中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强化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总结其技术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与前向联系

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源于跨国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理论。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动机是跨国公司为了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控制生产和市场营销,以便充分利用其专有的知识和技能资产。Hymer的论述表明,创建跨国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拥有专有知识和技能的所有权优势,否则跨国公司无法在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中取胜,因为本土企业往往具有市场环境、消费者行为以及商业经验等方面的知识优势。然而,在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频繁接触中,跨国公司的专有知识和技能可能不通过市场交易就转移到东道国的本土企业中,即发生技术溢出效应。一般认为发生技术溢出效应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竞争、人力资本流动以及联系等。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技术或信息上的优势,当其子公司与本土的供应商或客户发生联系时,本土企业就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免费搭车”,于是就发生了溢出效应。即使跨国公司子公司会向本土供应商或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厂商从中获得生产率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这类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对象可分为后向联系的技术溢出和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两种。

所谓前向联系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本土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关系长期形成的一种供应方面的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跨国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本土企业或消费者提品或服务。通过这种契约关系形成的关联,对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这种关联,大量的知识、技术、管理经验从外国子公司转移到本土企业。

与后向联系相比,有关前向联系的实证分析要少得多。Aitken & Harrison(1991)认为,来自前向联系的溢出在大多数行业都很重要。事实上,与跨国公司的前向联系比后向联系对本土企业更有益处,因为前向联系有助于尽快形成本土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的国际扩散还会引起另一种层次的前向联系。如资本内含型技术的国际扩散,如果只是从产业联系的角度来衡量,起码促进了技术引进国本土有关技术设备维修业务的发展;如果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分析,还可能促进本土R&D产业的进步。

以下部分将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基于前向联系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分析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

根据文献研究、推导和演绎,本文就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渠道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以相对平实、易于理解的语句分别表达出来。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了问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问卷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30.8%。

(一)样本企业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问卷中,除了选择“其他”选项的12家企业外,产业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电子产业,共有11家企业,占总数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电器产业,共有9家企业,占总数的15.3%,第三位是纺织服装产业,共有6家企业,占总数的10.2%。第四位的是机械和轻工业,分别有4家企业选择,占总数的6.8%。总体来说,产业分布较分散。

样本企业的投资方式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共有36家企业,占回答企业总数的65.5%,中外合资企业有19家,占回答企业总数的34.5%。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中外合作形式。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资股权政策的放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华经营经验的积累,外商独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进入珠海的首选方式,这一结果与杨学军(2004)结论相同。

样本企业的来源国家(或地区)以欧美、日本企业为主,共有26家,占样本总数的58.5%,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港澳台投资企业,这与珠海毗邻港澳有直接关系。

(二)本土销售水平

样本调查显示,中国市场对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45.5%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50%以上的产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75%以上的产品。有45.4%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少于它们产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国市场产品销售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本土销售情况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导向的倾向。文献研究显示市场进入和技术转移能力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一倾向显示通过技术转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一些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的外商企业开始转向国际市场。

第二,大多数外商在珠海投资项目是下游产品生产。样本中,53.7%的企业属于相对容易转变为本土销售的组装或最终消费品生产。

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与企业状态特征关系调查分析显示:

外商独资企业更加倾向于产品出口,有50%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而中外合资企业这仅有36.8%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这与Hoyle(1990)的分析结论即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费者,但是没有高到足以进入世界市场上去竞争,大致相吻合。

企业的设立方式与本土销售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表现为:嫁接企业对本土市场的依靠程度较高,有62.5%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本土销售比例超过50%;而非嫁接企业具有比较高的国际市场导向,有58.4%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比例超过50%。分析表明,外商选择嫁接方式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合作伙伴的国内市场网络,以合资形式组建的非嫁接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外方的国际市场网络。

投资者的区域来源在本土销售状况有一定的差异。港澳台企业和日资企业表现出较强的国际市场倾向。样本中,有58.9%的港澳台企业,有53.3%的日资企业,有44.4%的欧美企业将50%以上产品销往中国以外的市场。这与Frank(1980)的西方投资表现出高的国内渗透而日本人的投资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个工场的结论有相似之处。

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土销售对本土企业产生了前向联系技术溢出效应。其效应水平与其在本土销售的目标市场和方式,即买方是本土消费者还是本土企业,有较大关联。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3.7%)的样本企业的产品为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只有7.4%的样本企业将本土企业列为目标市场,与其产生直接的前向联系。样本中,有33.3%的企业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列为其目标市场。这种类型的本土销售有两种情况:一是成立时就以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目标,其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其供应配套;另一个是成立之后目标市场从本土公司转为外商企业。以上数据说明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还很有限。

(三)本土销售的效果

无论本土的买方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的主要作用,在经济学意义下被广泛定义为进口替代。但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实现的技术扩散作用在这两种类型的买方之间是不同的。

本土买方是企业时,通过前向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扩散能从两个层次上观察到。第一个层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对本土企业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样本调查数据表明,83.3%的样本企业都认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帮助本土买方提高它们产品的质量。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活动密切相连。这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本土买方的售后服务和员工培训,主要是在高科技项目中,尤其是电子行业,因为本土买方对这类产品不熟悉。其过程通常伴随着产品功能展示与操作技巧传授,这将加速本土买方对特定新技术发展过程的熟悉;另一类通常在传统行业的生产领域。这些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外商企业提供更多技术信息以保证本土买方提交他们的订单。同时,本土买方企业通过向其先前的供应商展示外商企业提供的样品,也将激励这些供应商提高其产品性能、质量和服务。调查显示有64%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售后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这是主要的溢出途径。另外有12%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产品技术信息。

当本土买方是消费者时,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两个层次的信息流产生。第一层次是由于消费者市场中高质量产品的增加,从而通过产品的展示产生了技术溢出。调查显示有55.2%的企业提供了售前产品功能展示。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营销管理示范。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都是自己销售产品而不是通过本土的分销网络。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护,中国市场的地方化趋势比较明显,在不同的地区外商企业要重复他们的市场活动。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外商企业的销售技巧。调查显示,有72.4%的企业提供了售后服务。另一种途径是消费者教育。对本土销售目标市场进一步分析显示,大多数以国内消费者市场导向的外商企业产品为其市场的高端产品。在他们的本土销售中,由于其产品相对高的技术含量,消费者教育经常发生。这种教育不仅在传统的售后服务中发生,而且通过采购前的消费者培训发生。通过这一过程,还没有真正采购时一些技术知识就能被扩散。结果是,消费者变得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有识别力。这一结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业提高他们的产品标准。调查显示,有66.7%的企业认为其在本土销售消费品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力,另有51.9%的企业认为刺激了同类其他企业产品的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状况反映了其与中国本土企业前向联系与影响。调查表明,尽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土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产品。但由于其大部分产品为最终消费品。因此,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前向联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发生了紧密的前向联系。这表明,通过前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技术溢出体现为一种间接性为主导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识运用、消费者教育和市场演示。

经验研究证实,技术溢出的增加是与本土企业吸纳能力相联系的。如果国内吸纳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联系效应。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本土企业建立前向联系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不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难形成彼此间的配套合作关系。因此,本土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对技术的溢出效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引进技术能否在所处的环境中尽快产生溢出效应,还要看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形成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促使跨国公司转让更先进的技术,从而造成新一轮的技术溢出。

强化跨国公司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效应,微观上不仅需要本土企业的努力,宏观上也需要政府政策环境的引导。其中,有两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第一,鼓励产业集群化,加强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效应。产业集群化程度越高,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效应越强,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越显著。政府应形成清晰思路,进行缜密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宜国内发展的产业,并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营造形成产业集群的制度环境。当具有较强技术关联度的产业实现空间集聚后,政府可通过建立相关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基地,强化共同技术池的知识累积效果,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化,为本土企业技术学习提供基础。

第二,提供信息,缩小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之间联系机会的“信息缺口”,通过收集和有关关联机会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政府可以发挥服务的作用。促进关联的主要任务使克服信息隔阂。首先,加强信息的可获得性。如建立、更新有关双方信息的专门网站,经常发放宣传册,举办各种交流会、见面会等。其次,与存在可能的本土企业进行关联撮合。此外,可引导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建立高密度、强关系的企业联系网络,使其彼此间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政府要大力建设促进企业间知识交流的合作网络,为技术溢出提供平台。

参考文献

[1] Peter Bruun(1995). Case Study of Productivity and Quality Aspects in Pro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to China.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41109-114.

[2] Cowan, Robin and Diminique Foray(1995). Quandaries in the Economics of Dual Tecfhnologies and Spillovers from Military to Civili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Policy, 24:851-868.

[3] 杨学军.跨国公司在华增资扩股的动因研究[J].南方经济2004(12).

[4] 杨学军.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安排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

[5] 朱桂龙.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技术转移[D].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3.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而折中资本制的特点则是资本的发行与认购是分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允许第一次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设立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其他部分发行与认购可在公司成立以后进行,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授权董事会发行,对董事会发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权董事会发行。至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从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来看,比较符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因而,从整体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是折中资本制,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 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笔者同意是法定资本制的理解,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是在公司登记时已经发行并被认缴了的出资。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仍实行一次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分期缴纳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说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做到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尽管分期的具体期限不完全一致);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完全统一。因此,在有关出资缴纳方面,新《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未达到完全统一。新《公司法》允许认缴和分期缴纳的规定不但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统一,而且也符合时展的潮流。因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分次到位。

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wto ;补贴 ;税收优惠 

自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

1.1 补贴的影响

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1.2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

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

(1)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此条的意图在于不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认为是补贴,只将补贴限定在提供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的范围内。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条中对于财政资助的列举是穷尽性的。财政资助既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间接转移。

(2)这种财政资助必须授予了一项利益。

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财政资助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两个单独的要件,不能认为财政资助直接导致利益。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指出判断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利益的标准是财政资助是否使得接受者处于比没有接受财政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场是判断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础。

(3)专向性。

scm协定第2条将专向性分为3种: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以地域为标准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在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中,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a)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的一般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第2.1(b)条列出了一种排除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制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其该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不存在专向性。第2.1(c)条规定了事实上的专向性。 当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可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2 wto反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制

第1.1条同时列举了几种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首先指出判断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应当依据实质上的情况。上诉机构肯定了这一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同时尊重各成员方的税收主权。

同时,专家组提出针对特定法人的税收减免情况,如果不是该法人符合该减免的条件,则应当对其征收税收。上诉机构在此案中认同了这一测试,但是同时表示该测试在运用时应当结合特定国家整体税制的综合情况进行考量。

3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对中国税收补贴的认定

2007年2月,我国首次受到其他成员方就出口补贴问题向wto提出的申诉,该申诉由美国提起。最终,我国与美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国所指控的出口补贴。

2006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自我国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更甚。从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来看,其反补贴申诉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增值税退税或者进口关税退税。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反补贴申诉可以分为两类,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3.1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诉,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多从专向性上做出抗辩。这些抗辩毫无例外的全部被认定为不能成立。美国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非国内企业,根据联邦法律,应当认定这种税收优惠是给予“特定企业”的。虽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具有专向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是不同的。

3.2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申诉,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申诉方和应诉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终止。我国没有进行抗辩。美国对我国在2008年之后终止税收优惠的做法的态度是判断这种调整是否是构成《美国联邦规则》中规定“项目终止”。确定这种“项目的改变”是否构成“项目终止”的标准为:被终止的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标项目被终止后,没有“替代项目”代替被终止的项目构成补贴。

以现在美国在对华反补贴案中的做法,被终止项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国针锋相对的焦点。对这一点的反驳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缺乏证据证明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终止。美国在多个案件中认为,我国政府在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终止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美国调查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求中国政府提供证明增值税超额退还不存在的证据,但是北京税务官员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在向家山市税务官员索要证据时,该税务官员认为提供这样的证据会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拒绝提供。” 因此,美国认定在证据不足,并且中国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项目终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国政府在钢格板案中提供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政府提供的这份文件与其要求不对应,不予采纳。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一种过渡安排。美国认为这种过渡安排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剩余利益”。但是美国对于这个观点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例如,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中国政府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利益”,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贸易委员会在多个案例中还强调“项目终止”是普遍的,意图排除单个企业提供的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的适用。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即使能够证明某个企业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业仍然能够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因此项目终止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美国联邦规则》的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钢格板案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综上所述,现在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关于税收制度的申诉主要是关于我国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专向性。

4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应对

4.1 立法上的应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过渡安排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不完全的标志。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该条规定来看,3、4项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环保、技术发展。符合《scm协议》第8条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失效,因此这些补贴都落入了可诉性补贴的行列,这两项有可能和前两项一样遭到可诉性补贴的申诉。

这些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与出口实绩相联系,不违反wto项下有关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批标准的不透明,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

4.2 应诉策略

据上所述,专向性的认定问题是是否构成补贴的一个基本点。由于我国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属于scm协定第2.1条规定的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过渡政策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因此应当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1)专向性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理解。

scm协定中并没有对“一组企业或产业”进行进一步解释。有学者考察了gatt的缔约历史,指出了缔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共识,即“该协定所指的专向性是与产业专向性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专家组在报告中涉及到专向性问题时更倾向使用“产业”这个词。而美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同,因此具有专向性是与合理的解释不相符的。

(2)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并且在执法中得以严格的遵守,符合scm协定第2.1(b)条规定排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