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审计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年度审计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1

根据《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2号)的规定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的通知》要求,我局编制了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总体工作情况

按照省审计厅和市政府的要求,2013年我局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审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局机关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迟成君同志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法制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是认真建章立制。立足审计特色,出台并印发了《营口市审计局审计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章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三是公开程序规范。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初审、审核两级审查”的信息公开原则。各科室和分管领导对信息严格把关,保密人员定期检查,严防信息上网,法制科全程介入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保证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四是公开内容详实。我局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事项,特别是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及时依法依规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情况

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更加注重政务信息公开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及时性,2013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条,包括政策法规类2条,规划计划类4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年,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未发生复议及诉讼情况。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2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效率 审计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经济责任审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虽然审计计划、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和评价方法不尽相同,但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有其相同点,从根本上说,财务收支审计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对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二者都具有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职能。如果能够做好二者的结合,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成果落实和应用。结合近几年开展的此类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笔者认为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合法性、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重点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分析。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效结合的必要性

维护年度审计计划纲性的需要。审计部在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都会将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审计范围,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审计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不同,由于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更换是受主管单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不可能将该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统筹安排全年审计项目,整合审计资源。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逐步形成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内容,即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又节约了审计资源,一旦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开展某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审计底稿和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年度审计计划。

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时效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离任审计,由于审计部难以确定该年度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且主管部门对干部任免大都属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一二个项目,而经济责任审计又要求审计报告的出具不能距离原单位负责人离任时间太长,否则失去审计意义。而一些负责人任期时间多则二三年,长则五六年,在短时间内要完成几年的经济事项审计工作,还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又要保证审计质量,这就往往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临时放下一切审计项目,集中审计资源去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果能够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做好这方面的审计证据收集和审计底稿编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审计效率。如某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该单位负责人任期长达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规审计,三四个审计人员至少需半月时间才能完成审计工作,改变审计策略后,审计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六年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经过讨论分析,筛选出对经济责任审计有用的审计底稿,再对多年的经营指标、资产状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对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梳理,从而在审计人员未进驻该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前已经做好了审前准备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该单位经营特点,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具体工作范围。从而在审前调查阶段大大节约了时间,减少了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审计资料的范围和数量。进驻该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有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避免了重复调取审计资料、重复取得审计证据,减少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审计效率。下面是某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单独开展和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二者结合的审计效率对比表。

提高审计成果应用的需要。原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的同时也到了新的单位上任,只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行为,不存在损失浪费或负主要责任的问题发生现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原负责人在主管部门中考核依据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烦琐,即要与离任负责人本人交换意见又要与原单位交换意见,原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对经济责任审计不重视,推脱、延时现象时有发生,而新任负责人对原任负责人任期间存在的问题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以对原来问题不清楚等为由配合力度不够,对审计意见整改力度缺少积极性。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事项等问题,由于负责人尚在任中,对审计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审计成果能够得到较好应用,达到审计效果。

三、近几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体会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部门、街道、区直单位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各级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上述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且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年度政府实事项目;

(六)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区审计局是本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五条区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经贸旅游局、建设局、城管办、市地税局下城分局、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市环保局下城分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区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单位一律不得拨付全额建设结算资金。项目单位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载明需经审计的合同条款。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出具审计报告。对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九条区政府设立投资审计事业工作机构,在区审计局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区审计局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建设项目的日常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计政府重点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三)审计政府重点工程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四)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五)审计工程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六)审计或调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绩效;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局应当视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预算清单审计、过程跟踪审计、工程价款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投资绩效审计或审计专项调查。

上述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涉及征地拆迁的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部分重点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全面性;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部分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现场鉴证的审计确认;

(八)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九)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交付使用后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未完工程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三)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十四)建设项目的绩效情况;

(十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经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的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本区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明确审计总量和组织方式,并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区审计局,并按季抄送项目实施情况;区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追加及变更预算抄送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应将本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按期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将本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区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采取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审计的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审计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并由社会公开招投标产生。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未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审计局备案,其中有市、区财政拨付款项的建设项目,经区审计局审核后利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对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审计部门结果为准。对列入抽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适当预留部分工程尾款。

第五章审计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有关资料。

区审计局接到建设单位报送资料且资料齐全的,应于1个月内,依照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对需进行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审核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将工程预算、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区审计局。在区审计局出具审核意见函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招标文件前调整工程量清单或限价预算。

第二十三条对需审核工程变更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3日,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局,审计局在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在项目审计实施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确认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区审计局应作进一步研究核实,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审计局应视情对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并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以及财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批复依据。

第二十七条区审计局应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情向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国家审计法规定,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在本区承担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应协助区审计局开展现场取证工作,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应依照国家审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事前书面约定:结算审计结果差异率超过10%,应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按其超过10%部分违约额的5%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代扣上缴财政。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不予事先明确的,所有上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追究项目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在必要时可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审计局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区审计局应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区审计局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行为,区审计局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尚未拨款的(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的5%上缴财政;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计和备案的,由区审计局予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区审计局应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责令其执行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拒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政府裁决,区政府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年度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 持续审计;信息技术;理论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16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09)18-0047-03

一、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迈入经济知识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新时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组织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企业等经济组织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对审计信息的时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审计主要是基于一定期间实施的审计,

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审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较差,难以适应复杂多变审计环境的要求,审计的变革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持续审计”(Continuous Auditing)应运而生,根据AICPA/CICA 1999年出版的研究报告《持续审计》(Continuous Auditing )中的定义,“持续审计是指独立审计师用以对委托项目的相关事项以一系列实时或短时间内生成的审计报告,对其提供书面认证的一套审计方法”。持续审计与传统审计最本质的差异在于审计时间不同,持续审计强调审计的及时性,因而极大地提高了审计的效果和效率。在信息化时代,有关持续审计课题的研究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意义重大。

在国外,经济全球化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持续审计的关注,近些年来,审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积极投入对持续审计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从而为审计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国内,持续审计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较为零散。因此,本文拟结合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持续审计理论进行研究,以求进一步推广持续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和效用。

持续审计与传统审计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从而体现了持续审计基于传统审计理论的进步和发展。具体来说,持续审计理论进步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审计目标的发展;审计范围和对象的变化;审计技术的创新;审计报告的变化。

二、审计目标的发展

审计目标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社会的需求,二是审计自身的能力。审计目标是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的有机统一。传统审计目标主要是揭错查弊,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和审计自身能力的提高,审计目标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与传统审计相比,持续审计方法实施下审计目标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实现从根源上防范、杜绝会计错弊现象的发生。其次,强调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相关性。持续审计提供的信息是更加及时的信息,强调信息的及时性;持续审计提供的信息既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非财务信息,甚至包括对未来的预测,强调信息的全面性;持续审计根据不同需求者的需要进行审计,强调信息的相关性。

三、审计范围和对象的变化

传统审计概念所定义的审计范围仅限于财务资料,在网络化的会计信息系统中,持续审计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审计人员所面对的不单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而是内容极其丰富、宽泛的信息系统。审计师通过被审计单位的数据接口,经过被审计单位的授权,直接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互联网上调阅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这些经济业务信息包括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货币和非货币形态的信息、数字化信息和图形化信息、历史信息和未来预测性信息等。就财务报表审计来说,通过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与审查,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审计人员将传统财务报表审计的历史财务信息范围拓展到多元化、实时、存续的经济鉴证范畴。

持续审计对象的最大特点是对电子数据的直接利用,包括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这里所说的直接利用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反映内部控制的数据直接进行控制评价;在对系统内部控制进行必要的测评以后,无须先将反映具体交易的数据转换成电子账套,而是直接对电子数据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可以摆脱传统的电子账套及其所反映的财务信息,深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底层数据库,获取更多更广泛的数据,然后通过对底层数据的分析处理,获得大量多种类型的有用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传统的财务信息,而且还包括非财务信息、自行组合的新财务信息、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组合的混合型信息。这些类型的信息在传统审计中是无法轻易取得的。

四、审计技术方法的创新

传统审计主要针对手工会计,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等人工方式进行。持续审计强调传统审计方法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审计的监督、管理、支持等服务得到不断的创新。目前应用较广的创新审计技术有综合测试工具(Integrated Test Facilities)、平行模拟法(Parallel Simulation)以及嵌入审计模块(Embedded Audit Module),应用这些技术都可以实现在交易或者事项发生的同时进行审计。

同时,审计中还会使用专家系统和神经网络技术。专家系统模仿人力专家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计算机软件模型有效率和有效果地获取知识,适合复杂的决策过程。神经网络通过模糊或不完全的信息模拟人脑,识别模型或者预测产出,还可以通过选择数据进行程序决策,发展未来决策的知识基础,在技术上更前进了一步。

此外,随着审计软件的快速发展,有一些软件供应商已经开始提供实现自动化程序的审计技术和软件。例如加拿大ACL公司已经开发了针对核心经营业务的持续审计软件,包括采购付款(Purchase-to-Pay)、工薪(Payroll)、总分类账(General Ledger)、存货(Inventory)、固定资产(Fixed Assets)等。Caseware公司开发的IDEA软件也具有持续审计的功能,目前主要应用于金融业和制造业,具体领域包括:(1)舞弊调查,例如应付款业务中的异常大额采购、虚构商品与供应商,不适当的工资调整和向虚构的员工支付工资;(2)财务分析,例如效益评估、存货的流动性和价格评估;(3)运营审计,主要审查合规性和有效性;(4)系统审计,用于测试数据可靠性、内部控制以及对系统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等。除了软件供应商开发的持续审计软件以外,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断开发持续审计软件,例如安永开发的NexGen工具和Advisor及Director工具。

五、审计报告的变化

与传统审计相比,持续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也有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审计报告的时间。传统审计报告主要是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半年度审计报告。持续审计强调审计的及时性,在审计完成后立即提供书面的鉴证意见,也就是审计报告。持续审计报告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在出现变化时立即更新的报告,这种报告常常被称为是“evergreen report”;二是在出现例外事项时立即提供的例外报告,常被称为“exception report”;三是根据相关决策者对信息的需求实时提供,这些都是即时性的报告,常被称为“instant report”。相对于传统审计来说,报告的期间大大缩短了。

2审计报告的内容。传统审计报告的信息内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提供的审计信息,且是历史性的信息,而持续审计报告针对的是使用者选定的信息,既可以是历史数据,也可以是现时和未来预测性信息。

另外,传统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是一种通用的产品,由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4种类型组成,具有固定的格式,甚至连报告中使用的语言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持续审计报告最终提供的也是一种审计意见,但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没有固定的模式,并且该报告与信息使用者是动态相关的,报告的内容根据相关决策者需求的不同而不同,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报告还可以为特定的使用者量身定做。一般来说,持续审计报告可以提供3个层次的认证:第一层次认证,对被审计单位系统可靠性提供认证;第二层次认证,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提供认证;第三层次认证,对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达成的具体协议如贷款协议的遵循程度提供认证,或者对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提供认证。

3审计报告的传递。与传统审计报告相比较,持续审计报告在传递时间、方式和接收对象上都有所不同。首先,持续审计的即时性要求报告实现及时传递,便于使用者及时查阅,对报告传递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其次,持续审计报告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超链接的方式获得需要的信息。最后,传统审计报告的接收对象是定向的,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投资人;在持续审计中,任何信息使用者如供应商、客户、政府部门等都可能要求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专门的审计,因此持续审计报告的接收对象很多,除了股东以外,其他被授权的信息使用者也可以接收其需要的审计报告。

六、结 论

综上所述,持续审计是顺应信息时展起来的新型审计方法。持续审计的理论进步主要体现在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对象、审计技术方法以及审计报告等诸多方面。总之,审计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同时,审计的发展也离不开审计学者和审计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参与和推动。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一定会重视持续审计研究,形成一个完善的持续审计理论研究体系,并将持续审计方法在审计实务中推广使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AICPA/CICAContinuous Auditing[R].Research Report,The 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Toronto,Ontario,1999.

[2] 徐政旦,谢荣,等审计研究前沿[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1.

[3] 严纪中,欧进士,等连续性审计——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应用之案例[J].会计研究月刊(台湾),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