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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范文1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投资者若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就成了股票、债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投资者若购买了证券投资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的买卖活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额一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
基金的费用通常较低。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一般惯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管理费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而投资者购买基金需缴纳的费用通常为认购总额的0.25%,低于购买股票的费用。此外,由于基金集中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通常也能在手续费方面得到证券商的优惠,而且为了支持基金业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对基金的税收给予优惠,使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证券所承担的税赋不高于直接投资于证券须承担的税赋。
(4)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根据投资专家的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而,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如果投资者把所有资金都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这家公司破产,投资者便可能尽失其所有。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如我国最近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换言之,如果某基金将其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的话,它至少应购买8家公司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范文2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就是指整个市场的风险。系统风险指的是总收益变动中由影响所有股票价格的因素造成的那一部分。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变动是系统风险的根源,它们的影响使几乎所有的股票以同样的方式一起运动。我国设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将风险否认了,这是隐形的系统性风险的极端形态。如我国证券基金的设立方式便是对基金设立风险的一种间接否认。目前的证券基金全部采用契约型而非公司型方式设立,这其中隐含着不小的设立风险:因为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应以社会信用体系十分完备、信托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相当健全作为存在与运行的制度前提。而反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信托制度、法律规范很不成熟,在此背景下贸然大肆设立契约型证券基金,其实是对其设立风险的一种变相否认。包括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为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市场发生了大幅度波动,基金市场可能出现赎回潮,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准备往往不足以满足需求,只能选择抛售手中的股票或债券来应付赎回。而此时由于市场波动而处于较低的水平,基金资产就会蒙受损失。
(二)非系统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信息风险、道德风险等。证券投资基金也具有缺点甚至是致命的弱点:如在长期熊市格局下,由于有“船大难掉头”、“进得去出不来”等流动性风险,加之在不健全的治理结构下有引发“逆向选择”、“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就是“你没有办法避免的风险”,像国家的政策、国际形式的变化、天灾之类的,这些都是你处在这个环境中不得不面对、但是又无力去抗拒的。非系统性风险就是“你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减小的风险”。比如说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风险,这些东西所带来的风险你可以通过证券投资组合来规避。
二、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营销的方法
哈里•马科维茨(Markowits)于1952年创立现代证券组合理论。他认为最佳投资组合应当是具有风险厌恶特征的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和资产的有效边界线的交点。马科维茨认为投资者都是风险中性的或者偏于风险厌恶型,从而追求在风险最小(数学上用方差或标准差表示就是实现方差或标准差最小的情况下)时的尽可能大的收益。这是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目的,也是扩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的根本途径。根据威廉•夏普(Sharpe进行的实证研究,当股票种类达20种以上时,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逐渐趋于零,此时风险只剩下系统风险,从而只与市场因素的方差有关,投资组合的标准差逐渐成为一个线性函数,因此可用“线性规划法”迅速找出有效边界。
三、对防范和化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建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是可以不失控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是可以人为加以约束的,有些风险是可以有效降低的。
(一)采取民事法律措施规避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
要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和追偿机制防范基金经理选股时“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这一点尤为重要。虽然现行法律规范有的涉及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但大多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几乎没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即便是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也未明确规定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无论管理人还是托管人,一旦违反合约义务并给基金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投资者都可以提讼,违约方应以公司资产甚至个人资产予以赔偿。试想,既然基金公司可以“造就”千万元年薪的“金领”,为何不让其上交一定的违规风险抵押金?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最为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也许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成制。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
度提高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经理的选择力度与监督力度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忽略了风险因素,当前迫切需要对我国开放式基金进行业绩评价,尤其是要对风险评价进行研究。加快证券与投资基金法律建设进程,加强宏观监管。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健全基金法律体系,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投资基金法》;建立以风险和回报为评估标准的基金评估考核制度,监督基金信息的披露,同时完善基金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利益机制、利益冲突处理机制等,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成本,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建立基金同业公会,发挥同业公会的自律功能。在依法运作的基础上,加快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基金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工作。
(三)成立更多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的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新基金开始尝试“转型”。从类型上看,偏债型基金逐渐在此前清一色股基的发行市场上崭露头角。继鹏华信用和国联安信心增益之后,在2010年5月24日发行的6只新基金中又出现了银华信用债和长信中短债两只债基的身影。分析人士表示,前期在股市没有明显反弹迹象之际,固定收益类基金的业绩应声而起,债基在新发型基金中逐渐增多,特别是中短债这样比较明显的低风险品种的出现,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持续震荡市场的回应。
证券投资基金范文3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证券投资基金范文4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范文5
中国公募基金(简称基金)自1998年成立以来,经过16年的发展,几经牛熊波折,从1998年仅有的5只①基金发展到现在(截止20141231日)的2627只。基金类型从单一的封闭式股票型转变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并存,并且开放式基金数量远远超过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又细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ETF基金、LOF基金、QDII基金、创新基金等类型。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基金已经成为股票市场的投资主力之一,股票型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市的主要形式,有必要研究其投资风格以及收益和风险状况。本文采用基金业使用最多的晨星风格盒(MorningstarStyleBox)的九宫格形式。纵向是基金投资标的(股票)的风格,分为价值型、平衡型和成长型;横向是基金投资标的(股票)的市值,分为大盘、中盘、小盘。根据二者的组合关系将基金投资风格细分为9类,分别是:大盘成长、大盘价值、大盘平衡、中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平衡、小盘成长、小盘价值、小盘平衡。价值投资是指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通过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来寻找投资机会的投资风格。成长投资是一种注重企业盈利增长,认为股票价格不断上涨的动力来自于盈利增长的预期的投资风格。平衡投资则是一种介于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之间的投资风格。从风险角度看,平衡投资的风险小于成长投资,大于价值投资。从收益角度看,平衡投资的收益小于成长投资,大于价值投资。按股票市值规模大小划分,可将股票分为小盘股票、中盘股票、大盘股票。现阶段股票规模划分有两种方法:(1)依据市值绝对值划分,市值小于5亿元的股票为小盘股,超过20亿元的为大盘股,5~10亿元的为中盘股;(2)依据相对规模划分,将市场上所有上市股票按市值大小排名,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为小盘股,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为大盘股。在实际的应用中,习惯于将中证100指数的成分股称之为大盘股,将中证200指数的成分股称之为中盘股,将中证500指数的成分股称之为小盘股,其他的股票称之为超小盘股。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1)分析中国基金市场的主流投资风格,并研究这些年来的投资风格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2)从基金实际的业绩情况出发,对投资风格进行一定的评价,了解各类投资风格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3)用数据证明收益率与夏普指数的趋势是否具有相关性。本文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研究对象,虽然市场上还有少许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但这类基金的数量非常少,这里就不在单独考虑。股票型基金指的是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基金称为股票型基金。为了考察基金投资风格的时效性,选择2011年至2014年的公开发行并运作的开放式股票基金为研究对象,根据证监会分类,2011年至2014年的股票型基金数量分别为742、879、999、1090,这些数据足于证明研究的目的。
二、基金业绩比较实证数据
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基金经理都非常关注基金收益率。因此,本文使用这个指标来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基金收益率有多种计算方法,这里只介绍其中一种。夏普指数就是基金组合与无风险收益率连线的斜率。可以根据夏普指数对基金绩效进行排序,夏普指数越大,绩效越好。夏普指数调整的是全部风险,因此,当某基金就是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时,可以用夏普指数作为绩效衡量的适宜指标。
三、结论
(一)基金投资风格与数量
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4年,股票型基金以大盘平衡为主;其次为大盘成长;大盘价值与中盘成长相当,位列第三、四;最后为中盘平衡;其他类型较少,可以忽略不计。大盘平衡投资风格的基金数量最多,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2011年至2014年大盘平衡类基金占比为:71.43%、60.07%、51.05%、46.7%。大盘成长风格基金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11年至2014年大盘成长基金占比为:9.76%、25.75%、34.64%、35.57%。大盘价值变化不大,只有少许增长。中盘平衡的数量翻了一倍,中盘成长的变化最大,四年间数量增加10倍。股票基金的投资风格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大盘平衡、大盘价值、大盘成长、中盘平衡、中盘成长)向(大盘平衡、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大盘价值、中盘平衡)转变,其中中盘成长的变化最大,由第5位上升至第3位。但同时也可以知道,虽然基金的整体投资风格发生了变化,但是就某只基金而言,发生投资风格变化的并不多,即基金的投资风格稳定性非常高。
(二)基金投资风格与收益率
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4年,各种投资风格的收益率上升,除2013年价值型外。2011年所有投资风格的收益率为负,2014年所有投资风格的收益为正,这些数据应证了当时的股票市场。2011年,除大盘价值的收益较低外,其他类型基金收益相当。2012年,除中盘价值的收益率为负外,其他类型基金收益为正,而且基金收益两极分化,大盘和小盘收益率较高,中盘的收益率较低。2013年,小盘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而价值的收益率则很低,说明2013是小盘股的天下,印证了创业板的火暴行情。2014年风格发生逆转,大盘的收益率较高,反而是成长型的收益率较低,这也说明了2014是得大盘者得收益,这与2014的大盘指数迅速上升密切相关。
(三)基金投资风格与夏普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范文6
(一)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现代基金产业中基金管理人分解为基金顾问商、基金制造商和基金销售商。基金销售商出售基金之后将资金交给基金制造商,再由基金制造商选择并委托基金顾问商来管理。这样,投资者与最终投资组合管理人之间的距离拉大,投资者了解最终投资组合管理人的相关情况非常困难。而且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也更严重。
由于委托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利益背离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监控不完全,当基金投资者把基金财产交给基金管理人之后,就无法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盈利实施控制,只有对未来收益的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这就是基金市场中的核心问题。其次,基金投资者把基金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意味着基金是无风险的管理人,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不为基金经营亏损支付成本,而基金投资者则要承担所有的风险。再者,分散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者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基金投资者相当分散,对基金监督的成本较高,监督成本和监督收益不匹配,每一位基金持有者都希望别人来监督,坐享别人监督的收益,正是在搭便车心理的作用下,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就出现了基金投资者难以采取积极行动来监督基金管理人,于是让基金中有相当部分产权事实上处于公共领域。为某些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提供了便利。因而,从理论上说基金业本是委托产生的道德风险最突出的行业,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就越显重要。
(二)基金治理的核心——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是保证有关基金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组织制度、报酬制度等和约的制度性安排。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应该是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基金投资者通过其中间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基金治理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基金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从生产效率原则来讲,剩余控制权应该配置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决策能力的一方;基金管理者在掌握了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的同时具有专业化的决策能力。因而,基金管理人理所当然的拥有对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从分配效率原则来看,剩余控制权应当配置给那些承担风险的人,因而投资者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与此相对应的,剩余索取权也应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分配,投资者因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基金运作的风险也必然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同时,基金管理者也应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
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基金管理者又是基金投资者。这种安排被认为是古典企业的产权契约安排:负担经营决策的企业家没有非人力资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者;企业的性质又决定了企业家拥有控制权,因而在此时最优的产权契约必然要求一个既是非人力资本拥有者的资本家,又是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家的合二为一。然而,当一个人同时拥有最大化财富又同时拥有最佳经营才能无法实现的时候,我们就在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与拥有经营才能的企业家的结合中,寻求生产效率与分配效率的优化与平衡。
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内部关系及合约设计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1.委托基本理论。委托——理论(theprincipleagenttheory)是在过去20年中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所要解决的就是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发挥最大的努力为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事。这一理论的特点是首先放弃了人无私的假设,认为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这一理论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认为人和委托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当关于人的信息不完备时,委托人将某项任务授权给具有和自己不同利益的人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关系。
委托——理论有其隐含的前提条件,即:(1)契约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维持契约的条件是成本小于收益;(2)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从而不存在偷懒动机,即具有监督人行为的积极性;(3)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委托人通过行使退出权(或称用脚投票)惩罚人违约行为的威胁是可信的。
2.委托问题与非对称信息。委托问题的根源都可归结到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另一方的行动。委托理论把这种监督能力的缺乏视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即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人,他利用委托人对自己的不了解来采取谋私利的行为。
信息不对称是委托——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所谓不对称信息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人一方知道该信息而委托人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是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对于市场交易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偿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资金最积极,而且是最可能得到资金的人。资金使用者可能从事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因为这些活动使得这些投资血本无归。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能最终放弃投资的打算。
在基金的委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人的地位,同时具有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可能,即基金管理人的很多投资行为投资者无法观察到,投资者也往往无法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作出非常清楚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在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存在委托的问题。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投资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着分离的情况,这就为信息不对称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以公司型基金为例,在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的时候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但作为发起人的基金管理人为了促进基金单位的销售可能隐藏一些不利的信息,或对以外的基金业绩进行掩饰,这就会导致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即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而在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单位之后,由于基金管理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控制权,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管理人取得了优势的地位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从事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交易行为,这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者的合约设计
基金作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产物,其本质上是相关行为主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相互建立的合约的集合。在这些合约当中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利关系和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受托责任,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受益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