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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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1

石景山局队强化统计服务职能

北京市石景山局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不断加强数据的深度研究和科学分析,增强统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丰富服务形式,做好统计服务。围绕政府关心的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创新服务手段,在区两办增设《石景山区经济运行情况》、《石景山区价格监测专报》等月度统计资料专刊,对重要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参考。

拓展服务内容,捕捉热点、亮点。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对苗头性、趋势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有效的统计监测和预警,密切关注与人民利益相关的各种政策动向,及时向各级政府真实反映群众的思想生活状况,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抓住服务时点,收集、公布信息。在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的同时,创新形式,将各报表期的统计数据以年鉴、手册、资料、网页为载体,及时,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经济运行情况,提供便捷有效的咨询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开发统计资源。不断加大数据开发力度,先后制定出台了《统计分析调研工作考评办法》和《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等制度,紧紧围绕各级政府提出的各项方针,全面、细致、高质量地开发与利用统计数据,打造一批有数据、有分析、有深度、有对策的统计分析、信息精品。

强化服务手段,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不断完善统计体制,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通州

通州局队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夯实专项调查工作基础

北京市通州局队超前谋划,及时建立与街乡(镇)沟通协调长效机制,定期联系走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协调。这一机制运行近三个月,实现了三个预期目的:

加强沟通。发挥街、乡(镇)的桥梁作用,建立与街、乡及社区居委会的定期联系制度。

建信息库。及时了解村和社区居委会人口情况,收集基层人口信息基本情况,包括村和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为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做好准备。

夯实基础。通过与街乡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相对稳定的调查员队伍,为各项专项调查工作打好基础。

朝阳

朝阳局队创新方法做好商业报表收审工作

北京市朝阳局队面对商业单位数量多、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等困难,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全力以赴做好报表收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提前下发每周工作计划。为方便各统计所及时了解商业各表种的工作时限和要求,从2月份开始,朝阳局队提前将每周商业报表工作计划和要求下发给各统计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下发下月工作计划和要求,确保全区商业报表进度按时完成。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2

一、财政工作

2009年在办事处领导的积极争取下,在旗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办事处在财政上与XX镇脱勾,实行财政独立,成立了财务办公室,配备了财会人员,这对我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能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财务工作开始步入了正轨。

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初,根据《会计法》和有着财务管理制度,我单位制定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制度又制定了《居委会财务工作百分考核细则》,规范了整个社区的财务管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为领导当好参谋。因为我单位是没有收入,各方面的开支都靠上边拨那点人头经费,节省着花资金也有缺口,所以需要坚持可花可不花的钱不花,非花不可的钱少花。尽量减少资金的缺口。

按着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财务工作总结及计划,并将日常帐务处理工作处理好。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资金的现状。便于合理的调剂使用。

二、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统计的定时报表和临时性的工作。年初完成了基本单位抽查工作。按月上报了餐饮服务业抽样调查户上报任务,按季上报调查户能源报表。

积极筹备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上报了普查领导组织,落实了普查经费。

以上是我们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总之,半年来,自己做了一些工作,有时觉得还很忙,但往往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具体真正总结时有时真总结不出来,特别是现金和采买,更是如此。自己也努力尽量想把各项工作做好,领导和同志们也都很满意,上级业务部门也比较认可,但与自己的想法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可能主要是自己的休养和素质的因素,所以今后更应积极努力学习,做好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提高自己的觉悟和素质,更好的为大家服务、为领导服务,尽量使自己满意,同志和领导们更满意。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3

为了履行妇幼卫生的公共职能,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3‰和10‰以下;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1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1‰;2、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8%,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80%;3、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90%,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80%,低出生体重发生率<4%,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5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7%,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5%;>80%,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90%,孕产妇梅毒检测率>80%,孕产妇乙肝检测率>80%,感染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90%;5、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人症筛查率>90%,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率>90%,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率>9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80%;6、婚前医学检查率>80%;7、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8、农村住院分娩补助100%;9、预计完成宫颈癌10000例、乳腺癌筛查4200例。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母婴保健的认识,切实加强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依法管理,坚持依法执业、依法服务,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妇幼保健治疗、护理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健康。

(三)加强规范化门诊建设,争取创建围产期保健规范化门诊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覆盖全市。

(四)加强和完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助产机构出生信息100%录入,听筛、新筛项目工作在所有助产机构展开,提高听筛率和新筛率;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加强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孕

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要抓紧、抓实、抓细,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上新台阶,两个系管率要确保达到两纲两规目标要求。

(六)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动态,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切实掌握孕情及新生儿出生情况,提高早孕建卡率、产后访视率和系统管理率。 利用村卫生室、各妇产科门诊、婚检处等为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三个月内的孕妇提供叶酸服务,并做好登记及随访工作,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七)强化高危孕产妇跟踪管理,做好孕产妇高危筛查的专册登记、就诊、报告、追踪结案制度。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八)加强体弱儿、高危儿筛查、分级管理,要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登记,填好体弱儿名单表,并对其家长进行健康教育和营养指导及高危儿的相应处理。

(九)加大《母婴保健法》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制作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母婴保健工作的氛围,促进优生优育措施的落实。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乡镇妇幼保健专干及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人员下乡入户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孕产妇免费检测艾滋病、梅毒、乙肝梅毒预防母婴传播”及“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等相关政策,使每一位农村妇女、孕产妇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关爱。

(十)努力推进婚前保健工作,加强婚姻保健工作重要性的宣传,通过印制宣传单、宣传画、宣传雨伞等进行大力宣传,主动加强与乡镇民政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层基民政部门的支持配合,督促在乡镇结婚登记的人员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

(十一)加强妇女常见病知识宣传力度,印制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等,发放到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宣传;主动加强与政府沟通联系,取得政府支持,争取全市至少一半以上的35-64岁农村妇女常见病筛查政府买单,提高农村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4

根据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20*〕57号)、*岩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政办〔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扫盲教育的目标任务

主要工作对象是:15~50周岁的文盲和半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目标是:到20*年,全区15周岁以上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到3%左右。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2009年要全部脱盲。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扫盲责任

(一)成立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农业局、区文体局、区统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协调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区扫盲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推动扫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部门的职责分工。

1、区政府办:负责协调扫盲有关工作。

2、教育部门:是扫除文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扫盲管理队伍、教学队伍建设;组织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文技校开展扫盲教学和脱盲人员的继续教育。

3、乡镇、街道: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认真组织筛查、核实、取证,动员、组织辖区内文盲对象入学,参加脱盲学习,使其达到脱盲标准,并按规定安排专项扫盲教育经费。

4、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扫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扫盲工作。

5、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扫盲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对文盲员工开展扫盲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8、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

9、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各乡镇、街道15周岁以上人口的有关户政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受教育程度等);负责对本辖区内经核实确实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居民的文化程度给予变更;负责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办理的脱盲人员文化程度给予变更。

*、统计部门:在相关统计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支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文盲调查,制定扫盲规划。

11、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动员有文化的青年以自愿服务的形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

12、妇联:要组织动员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凡妇女文盲较多的地方,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活动,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与终身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

13、残联:要进一步调查摸清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人数,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扫盲班,将残疾人的扫盲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扫盲工作

(一)制定扫盲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村(学校)要根据本辖区文盲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近期扫盲工作规划和扫盲工作年度计划。

(二)健全扫盲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扫盲目标,配备数量足够、业务熟练的扫盲教育管理和教学队伍。认真核实文盲底数,弄清本辖区、分性别文盲情况,建立15周岁以上文盲人口花名册,建立扫盲数据库。

(三)加强扫盲教育基地和扫盲教学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依托中小学和文技校建立扫盲基地,明确承担扫盲教育教学任务的专(兼)教师,为扫盲教学基地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组织扫盲教育管理和教学队伍培训,为提高扫盲教育效益提供保障。

(四)完善扫盲教育内容,提高扫盲教育质量。把扫盲教育同脱贫致富、农村实用技术、法制宣传、家庭理财、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家庭教育等结合起来,突出扫盲的实效性。把学文化与学技术、扫文盲与推广科技知识紧密结合起来,使扫盲更加贴近生产和生活实际。在教学方法上采取集中办班、送教上门、包教包学等方式灵活施教。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文技校、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设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以中小学和成人学校为主体的素质较高的扫盲教师队伍。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脱盲测试方法和手段,认真组织对文盲学员进行脱盲测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变更,切实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五)落实扫盲教育经费。要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3号)精神,加大对扫盲教育的投入,安排扫盲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扫盲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培训扫盲师资,做好扫盲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做好“防流控辍”工作,控制新文盲的产生。严格按照省、区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的同时,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额巩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有效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源头。

(七)加强对扫盲工作的专项督导。区教育督导室将扫盲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督导工作中,并定期对扫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物流和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局势。要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考核县(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5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三)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产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载体,不断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域,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促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向社会财富转变。

(四)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劳社就[2009]6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财企[2009]1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七)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发〔20*〕4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贯彻执行抚发〔2009〕1号、2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行安置人数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时限为2年。

(八)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年底以前按照抚府发〔20*〕46号文件和省、市税务部门具体细化规定审批了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各地可按照规定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建立十个创业基地”的要求,市本级要加快推进省、市共建*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运行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企业布局,提高孵化功能,为全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示范;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减少创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并切实解决创办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和住房问题。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就业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失业人员的身份,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失地农民满6个月未就业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市、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抚发[2009]2号文件要求,建立好公共就业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工业园区更要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十七)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大市、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制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其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有效就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工作体系。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体系,有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不断充实完善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发适合本地工业园区用工要求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训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安排,上级财政补助。

(二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引导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一)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提升在职职工职业技能的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在本市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就业书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对6000名以上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资助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额度。

五、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省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切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努力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