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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范文1
一、工作开展情况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高度重视,集中学习
我局能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能较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订的核心要义,有效推进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20xx年5月28日,我局针对《关于开展宪法学习的通知》,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20xx年6月4日,我局会前学法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宪法》。为深入领会宪法精神实质,将新修订《宪法》列入我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进行专题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学
大力宣传新修订《宪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引导全局职工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自觉学习《宪法》,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安排集中学习次数较少。
学习保险法心得范文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市场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亚洲保险市场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而中国又是增长的中心。1999年,大陆、台湾和香港的保费收入分别为168.3亿美元、199.77亿美元和74.98亿美元,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3.3%、13.6%和20.1%,增长速度居世界前列。从市场规模看,整个中国地区非寿险和寿险保费收入分别占亚洲总保费收入的10%和6%。大陆的保险市场发展非常迅速。10年前,大陆保险市场规模只相当于台湾的三分之一;5年前,大陆财产险市场已经超过台湾;2000年,大陆的寿险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人民币,与台湾寿险的保费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2000年,大陆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达到1595.9亿元人民币,增长14.5%,保险深度为1.79%,保险密度为130元人民币。2001年上半年,大陆GDP增长率达7.9%。世界银行近期的中国经济半年报告指出,中国的宏观经济前景仍然看好,预计2001年实际GDP增长会达到7%左右。入世和“奥运效应”将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据预测,大陆保险业未来5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将达到12%,到2005年,总保费规模将达到2800亿元人民币,保险深度将达到2.3%,保险密度将达到230元人民币。的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同世界上一些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目前,整个中国地区保险市场总规模只相当于韩国的保险市场规模,与美国、日本的保险市场相比差距更大。外资保险公司大多有着百年以上的发展史,形成了灵活健全的体制,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实力,创造开发了多样化的产品和成熟的技术、知名的品牌、富有吸引力的用人机制,这比我们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大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有13家,在台湾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有27家。可以预见,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无疑会对所有的中资保险公司构成巨大冲击。此外,世界保险市场近期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走势:一是保险人兼营产寿险,业务呈现综合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进行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主要思路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部实行产寿险兼营或通过建立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产寿险之间相互兼营。二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业务渗透与融合密切。渗透的方式有关系、合资成立新金融机构、互相合并或购并,还有的银行直接设计和销售保单。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行业的竞争,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融合已呈不可避免的趋势。现在,大陆与台湾的保险法规依然规定采取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使将来允许混业经营,外资公司也已形成先行一步的领跑优势。
二、保险市场的共性
(一)中国人对储蓄的偏好形成传统的高储蓄率,促进了带有储蓄性质的寿险业务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节俭的传统也是储蓄率偏高的主要因素。亚洲金融危机也使得人们由于金融和就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而更愿意储蓄。
(二)社会保障体制面临改革。首先是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障体制实行的是三根支柱的复合制度,它是由政府负责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或工会负责的职业退休金计划和由个人或家庭负责的个人养老储备合成的。三个支柱各司其职,保障职工退休后尽可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大陆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但政府的责任过大,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实际还是一个支柱——政府保险。目前改革的重点和趋势是以企业载体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据悉,台湾和香港的养老保障制度正面临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其次,医疗保障体制面临改革。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应是多层次的,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包括社会性和商业性的;三是医疗保险的补充,即非医疗保险特征的个人自我保障和政府福利性保障与社会救保障。大陆、台湾和香港三地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大陆为例,现阶段实行的是“低水准、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目标只能限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并不充分。
(三)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营养和医疗水准的提高延长了中国人的平均寿命,这意味着退休者寿命更长。同时,生育率下降了,2000年,大陆地区出生率约为15.2‰,台湾地区出生率约为13.8‰。这些因素导致了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截止2000年底,65岁及以上人口占台湾总人口的8.6%,预计到2032年,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预计到2015年,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香港总人口的14%,大陆的9%。随着平均寿命的提高,对退休准备金的需求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传统的由国家管理的“即收即付”体制在提供退休人员适当生活水准方面被认为是远远不够的。养老计划可以由国家或包括寿险公司在内的私营供应商管理,政府也希望私营部门能够在迎接这一挑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大陆早在1995年就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正在把产品重点从传统的事件风险(即死亡和意外事故)保障转向长期储备(即养老金和长期医疗保健)。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全民健保制度,基本上是以社会保险方式来实施的,即由国民依负担能力缴纳保费来支应,并实行部分负担制。在医疗费用呈现大幅成长的情况下,全民健保的保费收入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的支出。全民健保属于强制型,不论国民的风险类别与健康情况,都必须依所得缴纳健保保费,部分民众不太适应,需要尝试新的做法。
(四)产险市场潜力巨大。入世之后,大量外资的涌入,将为本地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和短期资本,而据统计,外资企业的投保率几乎达到100%。大陆政府正在实施的包括“西气东输”“南水北调”、三峡水利、西部大开发计划等发展,均对产险业有着巨大的需求。北京申奥成功之后,政府已计划投入1800亿元人民币用于交通网络、环境治理、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香港的数码港、迪士尼乐园等项目也在建设当中,这些都将大大刺激社会对保险的需求。
(五)大陆的法定分保。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大陆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发展很快。2000年的保费收入达到140亿元人民币,货币资产达到126.5亿元人民币,保费规模虽然大于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但是95%来源于法定业务。一旦法定分保取消,整个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六)保险市场监管的重点发生改变。为了和国际保险市场进一步接轨,大陆、台湾和香港正致力于完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国际规则的相关条例。大陆保险监管机构正在搜集修改《保险法》的意见、建议,还将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方式也正在或已经由对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费率管理为主过渡到对其偿付能力和财务能力进行监管,中国保监会将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保险和再保险业应开展多方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的中资保险公司如何在入世后的激烈角逐中求生存、谋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基于对保险市场形势和共性的研究,我们应当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
(一)借鉴和交流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保险业的管理人员、管理手段、管理技能、管理机制都面临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网上保险要求本地保险公司必须在人力、物力、能力方面做出积极反映,跟上时代步伐。台湾和香港的保险业相对起步较早,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因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大陆的同行们在改革中借鉴,少走弯路,争取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是企业经营之本,服务是企业经营的灵魂。保险产品是一种劳务商品,其品质标准最终要取决于市场需求,而需求的引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优质服务。当今世界上凡业绩优秀的保险公司都十分注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的保险市场有着共同的特征,除了为用户提供传统的契约服务外,还应加强交流与探讨,开发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以及心得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新险种,共同致力于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和个性化特色服务,如提供热线资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灾技术人员等。
(三)大力开发人才资源。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准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大陆的保险公司应学习台湾、香港的同行通过市场广纳贤才的做法,才能高起点,高标准地提升人才素质。保险业人才济济,可以多多加强人力资源的交流和共享。
(四)对建立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交易中心进行探索。比如,可否选择保险市场比较发达、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建立中国的再保险交易中心,吸收境内外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参与,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覆盖面广、资讯交换快、成本低廉的特点,进行保险产品和再保险产品的销售,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迅速赶上世界发展潮流。通过再保险业务便捷、快速、有效地联络本地和国际两个保险市场,有利于本地直保公司提高风险承受能力、扩大业务量。再保险业应紧密合作,大力开发再保险产品,通过再保险产品与方式的创新,促进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比如,共同研究和制定财务再保险计划、地震再保险计划等。大陆某些地区和台湾地区同属地震带,历史上的几次地震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台湾1999年发生的9·21大地震使寿险业和产险业损失很大。台湾已于2001年建立了地震险共保体制,大陆的地震保险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五)增强资本基础,提高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惟有以保险为核心业务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才有能力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尤其是大陆的国有保险公司要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以解决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和资本金不足等问题。的保险业之间,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保险业与大型企业集团之间可采用入股或联营等形式,实施强强联合,或者是通过规范上市,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进而达到巩固市场、增强实力的目的,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机会。目前,大陆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有的已经完成了上市准备工作。香港也有近10家保险公司已经上市,经验值得借鉴。
学习保险法心得范文3
关键词:双语教学;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064-02
法律英语课程本着“用专业学英语”和“用英语学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希望学生可以得到“一石二鸟”的学习效果。为达此目的,这门课程从内容设计上必须既考虑到英语学习的特点,又要考虑到法律学科的特色。首先,双语教学是法律英语课程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也是对学生学习和教师讲授来说最具难度的一点;其次,案例教学是法律学科的教学特色之一,把它应用在英语学习过程中,不仅能使该课程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会令学生的记忆更加深刻;最后,应用多媒体技术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接受更大的信息量,使课程讲授更为生动。
一、双语教学
所谓双语教学,即用非母语进行部分或全部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其实际内涵因国家、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中国,双语教学是指除汉语外,用一门外语作为课堂主要用语进行学科教学,目前绝大部分是用英语。
此外教学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外语教学与专业课教学的关系。必须明确双语教学不是单纯地学外语,而是用外语学,学生应重点掌握专业知识,切忌将双语课变为普通英语课的翻版。
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氛围营造。对于学生来说,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是学习外语的一个捷径。课堂上,可以采用朗读、讨论、演讲、对话等多种形式使得学生全方位地参与到课堂的各个环节当中,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使学生了解法律英语的实际应用;课后,应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多听多阅读英文法律资料,并且与同学进行交流,分享各自的心得。观赏英文电影也是令学生感兴趣及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的一条捷径,推荐的与法律相关的英文原声影片有Legally Blonde(律政俏佳人)、Runaway Jury(失控的陪审团)、Erin Brockovich(永不妥协);推荐的与法律相关的英文原声美剧有The Practice(律师本色)、BostonLegal(波士顿法律)、The Good Wife(律政巾帼)。
2.理论研究。理论结合实践是制胜法则,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教学实践来研究教学方法并且形成理论,是教学相长的过程。教学有必要进行理论研究,因为这是学习经验与总结经验的有效途径。英语的教学方法分为语言形式和结构教学法和语言功能教学法,功能教学法强调培养学生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采用真实的资料,让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该种语言的表述方法,这非常符合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目的。文化背景和语境同样是语言习得的重要因素,研究语境对于法律英语学习者至关重要,因为英语词汇通常在法律用语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只有了解词汇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才能准确理解英文法律文件,以免导致歧义。
3.教材选定。根据双语教学的特点,本课程选取的主要教材是Legal English(法律英语,何家弘编),它自1997年起出版了第一版,其后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出了四版,内容覆盖了美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司法系统、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学生可以通过地道的英语文章了解西方法律尤其是美国法,同时推荐学生习读由李广辉和宋永新主编的《法律英语》,这部教材是用英语表述我国法律制度的,与何家弘编的教材共同应用在教学中,可使学生对比学习我国和美国法律制度与应用上的异同。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法律学科的教学特色之一,在课堂上可以采用两类案例进行教学,一类是紧紧围绕课文的相关案例,例如宪法一章中选用的案例是Marbury vs.Madison;民权法中谈及的Walker v.IRS一案和St.Francis v.Al-khazraji一案;保险法一章中利用一个具体公司的案例比较公司高管和一般员工的保险利益对公司产生的不同影响;税法一章中采用了若干案例来解析,包括Veazie Bank v.Fenno,Flint v.Stone Tracy Co.,Knowlton v.Moore,Brushaber v.Union Pacific R.R.Co.,Burnet v.Wells,Complete Auto Transit Inc.v.Brady等案例。另一类是与时事相关受大众关注的热门案例,例如今日说法所选取的案例等,此类案例的学习与探讨会增进学生学习的兴趣,并可将课题所学与实践相结合。
三、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以及可使学生获得视听多重感官效果已得到一致认可。对于法律英语双语教学而言,运用多媒体技术有如下优势:
1.扩大学生知识面。网络资料非常丰富而且及时迅捷,学生可以利用网络资源来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同时还能观察到最新的社会热议问题。
2.利于展示案例和法庭实况。案例可以用文字、图片或影像展示给学生,让其对案例有较为直观的理解,便于分析案情,得出正确的结论。目前有多个法制类的电视节目,其中包含了大量案例及法庭实况,这些节目对于没有社会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甚为有益。
3.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法律英语课堂上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学生从视听多重角度进行学习,利用图片、影像、声音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常用词的翻译。法律术语大多有别于生活中的用语,很多英语中的常用词在法律用语中会有特殊含义,例如在法律英语教材中出现的:the Bar指律师协会;House counsel是指专职法律顾问,即受雇于某公司企业而非独立开业的律师,也可称为corporate counsel(公司或团体法律顾问);hearing应译为听证会;to air her grievances译为倾诉其冤苦;authority应译为法源;the bench and bar是指法官们和律师们;exsiting securities指上市证券;the law merchant应译为商业习惯法;appear指出庭。
另外,在翻译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法律术语中存在大量的拉丁语,这也是法律英语学习者亟需克服的难关,例如在法律英语教材中出现的:ex aequo et bono(拉丁语)应译为公平且善良;an ad hoc basis指以个案为基础的或以特定目的为基础的;pro se可译为自己或亲自,多指当事人不请律师而自己出庭诉讼;stare decisis指遵从前例原则;preservation of the status quo是指保持现状;prima facie case是指有表见(或明显)证明之案。
2.了解文化背景。学习西方法律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以判例法为基础,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同,渊源相异,习俗各具特色,只有清楚其形成原因,才有更好的了解他们的法制体系,这些对于学习法律英语的人来说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学习保险法心得范文4
【关键词】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 日本 中国
我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退化,健全的社区养老服务显得越来越重要。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先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也是全球老龄化进程最快、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同时它也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因此,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经验和对策对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概念
1、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是大规模的异质性居民聚居的、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空间地域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我国,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给出的定义,城市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见》把城市社区的范围界定为居民委员会辖区。而在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社区”最恰当的定位应该是街道和居委会两个层次,因为不同层次的社区老人规模不同,社区组织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及开展服务项目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2、社区服务及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生活在一定社区地域内的全体成员为对象,通过社区成员间的互助,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其中,满足老年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即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伴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严重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退化,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十分关注社区养老服务,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以及丰富的服务内容。
1、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从60年代初至今,日本先后共出台了有关社区养老的法律与政策近十部,构成了日本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障系统。
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被称为“老人”,它是日本推行社会化养老的开端。该法第一次对社区养老的服务的内容作出规定。随后的《老人保健法》又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1989年推行的《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再次明确了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2000年4月实施的《介户保险法》,它规定年满40岁的公民都要交纳看护保险费以解决年老后的看护问题,地方政府充当承保人的角色。当公民希望得到社会护理时,首先要到当地政府呈交申请,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调查确认需要护理的程度,最终按规定批准相应的保险赔偿费。公民用这笔费用自由的选择服务机构。这是一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的服务方式,既可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又引入了市场机制,促进了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另外,《福利人才确保法》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持续发展的保障,从法律上对福利人才的培养及其应有的经济、社会地位予以保障,保证了社区养老服务的人才供给。
2、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目前日本的社区养老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以政府力量为主,服务人员由政府与民政人员组成;二是政府资助下的民间组织,如社会福利协会等;三是志愿者及其组织,主要由家庭主妇、大学生及健康的老人组成;四是企业式养老服务。其中后两条都属于NPO。
这里特别对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加以介绍。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有利的推动了NPO的蓬勃发展,其中大部分都集中于对老年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活跃在川崎市的“玲之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玲之会”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家庭主妇,它的主要活动包括“Mini-day service”和“Diamond club”,资金完全来源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和社会捐助。“Mini-day service”是对“日托服务”的补充,其内容包括唱歌、做游戏、做手工、健康讲座等,通常还提供午饭。这一方面给了家庭主妇们一个“自我实现”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充实了他们的晚年生活。“Diamond club”是一个以信息交流为主的活动,它是联系不同社区的志愿者以及不同社区的老人的一个纽带。志愿者们在此交流服务的经验和心得,互相学习以便今后更好的服务,老人们在此认识新的朋友。同时,老人也可以向志愿者表达自己的愿望和需求,使志愿者在今后的服务中能更好的满足老人的需要。志愿者也会把老人的需要传达至相关部门以弥补政府信息的不灵通。这一活动也是“玲之会”能不断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
3、丰富的服务内容
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下,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人才,汇集各方力量向老年人提供福利、保健、医疗等综合性的服务,以适应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要。主要包括上门服务、日托服务、短托服务、长期服务和老年保健咨询和指导服务。这些丰富的服务使老年人在不脱离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下即可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构筑了相对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形成了包括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有着适应不同层次老年人需要的丰富的服务内容。这一切都使日本的老年人在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后能够无忧的度过晚年,享受社会对他们的回报。
三、日本社区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逐渐衰退。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依托符合中国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服务存在资金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内容单调等诸多问题。日本作为最先进入老龄社会的亚洲国家,它的经验与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为数不多的法律和政策。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发现,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政策法律的支持,法律在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事业中起到了基础性、指引性的作用。这就提醒我国,应该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吸收各地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较为成熟的部分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有助于明确社区养老事业的地位,使其得到推广与普及。
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不仅包括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还要对政府责任加以明晰,对行政机构在社区养老方面的权责、职能加以界定,以明确责任主体,提高服务效率。另外,通过法律对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服务主体加以正确的引导和鼓励,支持他们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作为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是不容忽视的。
2、促进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行政的网络大而均一,不能照顾到每个人的不同需求,政府投资不足、政府失灵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服务的质量不高,效率也很低。因此,仅依靠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应大力推进NPO、企业及个人等不同主体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使其从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首先,不同主体的参与能够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服务的质量。比如,政府可以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券”,老人可以拿着服务券自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这就促使各主体在良性竞争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其次,不同的主体能够从各方面、各层次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可以在公民和政府间架起一座信息的桥梁,将老人的意愿和需要及时的传达给相关部门,完善政府的信息渠道。另外,不同主体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金的来源,例如各种基金会和捐助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我国蕴藏着巨大的志愿者力量。与日本不同,我国社区中没有庞大的家庭主妇队伍,但是我们却拥有大批的大、中、小学生以及许多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他们的参与将为社区养老服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生力军。
总之,政府将不再直接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而是通过购买或其他形式交由第三方来提供,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社区服务主要资金和设施资助,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对社区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等。
3、形成满足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在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其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构筑一个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针对身体状况不同的老人提供不同的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定期健康检查、上门医疗服务、家庭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或康复训练等。同时,针对不同文化水平的老人也应设计不同的服务项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为老人提供身体和精神上的帮助,还应该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让有能力的老人参与到社区服务中。
4、完善老年服务的人才培养和输送机制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是优质养老服务的重要保证。我国应该加强专业养老服务的教育培养工作,设置并完善相关的专业体系以确保能够源源不断的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人才,并对这一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予以保障。
另外,还应加强对老人家属的教育培训工作,家属是与老人接触最多的人,普及护理知识,提高他们的护理水平对于社区养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不能忽视对志愿者的培训和教育。这包括使每个志愿者在服务之前都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水平,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科学的为老人服务,同时还应该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志愿服务的重要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四、总结
本文围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这一主题,对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加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从而构筑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暄:日本社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 西奥多・C・贝斯特:邻里东京[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 仝利民:社区老年服务:日本的经验与启示[J].城市管理,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