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制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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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制度论文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1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宪等,2004

[2]《国际贸易实务》,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黎孝先,2007

[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吴百福等,2007

[4]《国际贸易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冷柏军主编,2006.8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邱继洲主编,2006.8

[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缪东玲主编,2007.9

[7]《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陈岩编著,2007.6

[8]《国际贸易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胡丹婷主编,2007.6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1]莫红梅,钟芸香.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探讨[J].商业文化,2011.4.

[2]严艳荣,刘成群.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20.

[3]张伟锋,陈春梅.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5.

[4]陈燕.国际贸易专业课推行双语教学的SWOT分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毕永竹.大学双语教学有效性探讨[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1).

[6]田俊辉,黄辉.双语教学模式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实施[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3).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含参考文献:

[1]贸易保护制度的经济分析,金祥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1

[2]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0

[3]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施米托夫,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4]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2001.7

[5]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张亚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

[6]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考试指南,宋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5

[7]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周厚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4

[8]贸易实务,张魁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3

[9]进出口贸易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1

[10]国际货运与业务,李玉如,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6

[11]交通运输服务贸易与物流,陈海宽,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2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2

15岁,彭思宁参加工作,做了北江钢铁厂的工人,那是1970年12月。他在生产车间一千就是7年,但环境没有改变他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新事物的追求,1977年,他考取了华南工学院电子计算机专业,成为我国恢复高考后的一名大学生。

计算机专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属于高精尖领域。1983年,汕头海关信息化建设起步,彭思宁作为优秀人才进入海关工作。汕头信息化建设规模和应用水平在行政执法部门中排位靠前,这让彭思宁有了施展的空间,他也深爱上了这份工作。1983年至1986年间,他先后参加了海关总署在北京、厦门、美国和香港举办的各类计算机技术培训。在香港的计算机培训期间,他还因出色的专业技术和英语水平,被委任为随队翻译。这些培训让他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也开拓了眼界。

1988年,当时海关主要使用DEc公司的VAX、PDP计算机。VT100终端以及DECNET网络,而IBM PC及其兼容机可通过仿真VT100终端进入DEC网络并访问VAX、PDP计算机资源,但这种仿真不支持汉字也不支持打印功能,使其用途受到限制。彭思宁便通过对微机的键盘中断处理程序进行反汇编,对实现仿真的实用程序SETHOST进行修改完善,使微机仿真程序能兼容汉字内码,并开发出支持打印等新功能。成果有很高的实用性,软件汉化并后,得到DEC公司的高度肯定,全国各地纷纷来信要求引进或购买。计算机的这些技术在当时的海关乃至全国都还是新事物,技术改进完善,难度可想而知。

上世纪90年代初,彭思宁组织移植开发汕头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并编程实现了系统的关键环节——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1994年,该系统正式投产,率先在海关实现了加工贸易手册计算机自动核注、核销功能。1995年,由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组成的加工贸易管理联合调研组高度评价这一系统。同年,海关总署以这一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发全国海关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工程,彭思宁任项目负责人。1996年,该项目投产,海关首次对加工贸易手册实现了计算机全程化、网络化管理,也为国务院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全国海关使用统一、规范的管理软件进行联网协同作业,强化了对企业的管理,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该项目因此获得了1998年海关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在创新中学习

“通过多年学习,更加深刻地感受到‘知识就是力量’不是一句空话。渐渐地,学习对我来说不再是负担、任务,而是一种需求,一种快乐!”这是常挂在彭思宁嘴边的一句话,用来总结自己,也用来激励身边的年轻人。

1995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定为高级工程师,并开始担任汕头海关技术处领导。他带领汕头海关技术人员,以全面推进H883/EDI系统为契机,坚持应用、移植、开发并举,加大软件应用和开发力度,60多个应用项目涵盖海关各类业务,EDI联网企业31家。

在组织开发全国海关出口加工电子账册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项目中,彭思宁创造性地提出并主持开发了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及异地报关单反馈功能,对打击“三假”走私违法活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加工贸易手册异地传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册异地传输”和“结转深加工异地传输”,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极大地方便了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异地报关和深加工结转。为适应对零库存企业、IT企业以及全球化生产模式的管理,他又提出了“电子账册”解决方案,组织开发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管理系统,获得地方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高度评价,并荣获2002年总署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8年,信息安全还没有如今受到重视,人们意识也不足,都是出现问题才临时解决,并且偏于对外部威胁如病毒等。不过,从事专业多年的彭思宁已经注意到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的主要措施一是将运行环境与开发调试环境相分离,将业务账号与开发账号相分离;二是对特权账号的行为进行管理,进入运行环境需经过审批并对行为进行日志记录;三是建立规范的软件投产流程。施行之初,业务及技术人员反馈这一措施明显影响了系统、软件及数据维护的效率,但彭思宁坚持继续加强小型机的安全管理。他强调,“要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并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保护。”

彭思宁指导下的安全防范创新性地针对内部安全威胁提出了有效解决方案,这些思路在2004年的《海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中得到体现。

由此,彭思宁连续两届被海关总署聘为科技评估专家,多次参与海关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参加了H201032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论证会、申报国家十二五重大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评审会、《海关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金关工程(二期)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技术讨论会等重要会议,对海关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的同时,彭思宁还十分注重学习和理论研究,熟悉业界新技术、新理念和技术发展趋势,在省部级刊物上10多篇,有3篇论文获评一等奖,并参与编撰出版《中国海关百科全书》。

追求持续创新

2012年,彭思宁被海关总署评选为中国海关一级专家,任汕头海关副巡视员。对于彭思宁而言,这不是一个灿烂辉煌的终点,而是另一个崭新的起点。

2013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成立了海关金关工程二期技术专家组,承担金关工程二期设计阶段工作整体推进、总体方案汇编、总体架构梳理与描述、各专题工程组设计结合部的技术协调、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等任务,彭思宁担任专家组副组长。与此同时,他还兼任汕头海关技术处的主要负责人,从此,彭思宁成了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不停地往返于北京和汕头之间。这意味着年近六十的他一方面要克服水土、气候、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习惯,全力以赴完成金关工程二期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关键阶段技术把关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还要花精力带好队伍,继续当好汕头海关技术处的领路人。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行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名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 财务分析 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已占据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河山,其发展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风险管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虽然成绩卓著,但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风险识别方法依旧单一,指标选取依旧存在不科学之处,即使是对加工企业所作出的中长期核查也只是基于企业生产规模以及个别报税货物在库状态的统计,而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的统计分析比如对会计账目及凭证的检查则认识依然不够。

而多年的经验和事实多次说明, 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导致海关监管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与监管风险存在必然的联系。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建立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是海关对加工贸易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必要也是从源头化解风险的措施。因此合理、全面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有利于我们系统性的管理和处置风险。对加工企业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可以有效的节约监管资源,减低监管成本,有效避免出现平均用力,监管成本过大的现象出现。

1. 财务分析基本情况及其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

财务分析是基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通过对相关报表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 科学、系统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和经营以及盈利能力的一种方法。通常,财务分析主要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的信息。海关作为国家政府的部门,是关税的征收者,相对于企业而言,海关在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方面涉及的暂免税款方面则是企业或有负债的债权人。这也就为海关实施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缴纳税款能力提供了合理且合法的身份,同时也具备了这种权利和义务。财务分析依据的报表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风险。对它们进行分析, 可以全面、系统地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资金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等相关情况, 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为监管者对于企业实施重点、有效监管,降低监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风险管理中财务指标的选取

之前我们也提到,降低监管风险主要方式是对加工企业财务风险及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和评估。通过相关财务分析我们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缴纳税款能力,及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实施措施,重点监管财务风险过高的企业,从而为政府这个“负债人”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因此对已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也包括了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其中短期偿债能力则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项目的变动情况,而长期偿债能力则反映了企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能力。对二者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鉴于在会计中我们一般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来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在此我们选取这两个指标来检测企业的财务风险。

2.1短期财务风险指标

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其有效的衡量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越大, 则说明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经营状况良好,营运资金充足度越高。然而各个不同的行业流动比率的临界值则是不同的,因此监管部门应在实际应用中对企业流动比率的分析和研究需要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企业自身的流动资产结构以及部分资产实际变现能力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分析和考量。对于那些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及企业,降低其流动比率的监控临界值,相反,对于那些变现能力强,资产结构良好的企业提高其监控的临界指标点。总之, 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存货的变现能力, 因此, 加大对企业流动比率的监管也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对企业自身存货的变现能力的衡量。

速动比率反映了企业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率的变化,其主要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能快速变现的资产变动状况,相对于流动比率而言,其更能准确反映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越高,则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相反,其值越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就越低。一般而言,正常的速动比率为1,同样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也要根据企业性质和其他因素情况分析。针对不同的企业,适当调整企业速动比率的监管临界值。

2.2长期财务风险指标

相对于短期财务风险指标而言,企业的长期风险能力则全面且准确反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在会计中我们一般采用资产负债率衡量了企业的长期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反映企业全部资产中有多大比重资产是通过借贷获取的, 其也衡量债权的保障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其中资产负债比率值越高, 则说明企业负债过多,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 反之, 企业负债过少,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小,偿还债务能力较强。然而,对于海关这个“债权人”而言,什么比值的资产负债率是适当的,我们也无法有一个准确的定量,只有结合企业的环境,经营状况,经济环境加以综合考虑和分析。

之上这些会计指标衡量了企业偿债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逃离监管的意愿程度。因此,作为海关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我们应该在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中财务分析时,综合运用这些方法。运用企业历年的各种财务比率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 考查其经营发展状况,分析企业财务风险变化的趋势,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异常。但是,应用财务分析评价企业风险时, 注意结合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的特点、规模以及相关财务指标联动的性质。在内部分析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 有效的加强监管,及时化解海关税款流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晓群主编. 风险管理[Ml.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 解进勇.现代海关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的思考[J]. 海关政研参考, 2003(30).

[3] 王志明.完善加工贸易监管的对策思考[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2000(05 ).

[4] 周揽月.论我国加工贸易的管理与发展[C].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湖南省;外贸物流;现状;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贸物流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日渐突出,它不仅促进了制造业的集聚,也催生了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同时还扩大了我国开放经济的辐射范围,也衍生和优化了产业群带,激活了"改革红利"。湖南作为内陆省份,没有自身的出海口,在发展外贸物流方面没有天然优势,物流成本偏高、进出口通道不够畅通、通关速度偏慢等问题一直是湖南外贸发展的瓶颈。在先发优势欠缺的背景下,准确客观的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省情提出有效对策和解决方案,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当前全球化经济进程的加速,外贸物流的作用和特殊地位越来越突出。外贸物流不仅推进了制造业的积聚,也促成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扩大了中国开放型经济辐射的范围,激活了“改革红利”。同时产生了企业联动效力,优化了产业群带。湖南作为中部重要的内陆省份,缺乏地理优势,没有自己的海运港口,因此在外贸物流发展中缺乏自然优势,物流成本高,进出口渠道不畅通,清关速度等问题一直是制约湖南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在缺乏先发优势的条件下,对现有问题进行准确客观分析,并结合当前形势提出合理的对策和优化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湖南外贸物流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地理位置欠佳,通关效率低下

在此之前,全省货物进入上海港口需要两次报关,企业物流成本依然高启。然而,从2008年以来,湖南与上海口岸实现了“大通关”,我省和上海市在航空、铁路,港口、海关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湖南企业在当地报关,可以直接由上海港口进行清关,加速了清关速度,整个物流的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湖南与我国其他港口由于未能实现“大通关”,因此通关效率低,物流成本高。以深圳港为例,虽然深圳也被列入《沿海部分省市与中部六省口岸大通关合作框架协议》,同时深圳港是湖南第二大进出口口岸,但由于没有像上海一样签订物流合作协议,湖南由深圳港口进出口货物无法享受“当地报关,领检,当地验放,港口通行”的便利。这样就使得相关费用增加(如港建,报关、ORC等费用)。例如从深圳出口的货物,每票货物需要单独进行货物关封,而过境程序复杂,每个集装箱需要转关费75元;二是增加时间成本,深圳的货物由深圳过境出口,最快7天装船,而由于我省与上海签订了“大通关”协定,从上海口岸出口通常只需要5天时间。

(二)运输成本过高,物流通行速度慢

长沙市进出口货物运输成本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货物出口的一般成本占总出口货值的8%-10%,货运不透明,不固定,杂项费用较多,如旱季,水路航运受湘江水位影响,从长沙出发的驳船运出海困难,调柜难,船期延误情况严重。同时,对于湖南邵阳地区和河南夏邑县、江西赣州市的中低档打火机的出口为例,同质竞争明显,运输成本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从而使利润空间相对较小的商品失去竞争优势。

二、湖南外贸物流发展的对策及路径选择

(一)强化口岸合作机制

加强建立“大通关”机制,与主要港口签署港口合作协议。通过大通关合作,使我省和其他沿海港口深度合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促进跨关区、跨检区口岸直通,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报检、一次检验、一次放行”。建立健全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港口的联系,拓宽合作渠道和合作领域,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合作格局。改善清关措施,简化清关手续,规范清关手续,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对于守法进出口企业实行跨区域“当地申报,港口验收”,使船东将长沙作为指定港口(PORT),而非收货点,鼓励船东选择铁海联合运输新模式。由长沙海关协调各口岸海P,简化转关程序,免除转关费用,并与湖南省主要船公司协商,免除湖南进出口货物的ORC费用,“大通关”涉及的交通、外贸、金融、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与检验检疫、海关等职能部门,以及中介机构、港航、运输加强合作,全面尽快发挥大通关作用。

(二)降低外贸运输成本

大力发展铁水联运、铁海联运、江海联运、公路口岸运输、铁路专列、国际铁路运输、五定班轮、五定班列、货运包机等多种运输方式,重点发展“五定”班列,逐步增加物流运输能力,完善物流运输网络,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鼓励承运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包括仓位协调、空箱支持、拖车服务支持、报关报检支持、危险品运输服务,以及打托、刷唛、熏蒸等增值服务;发挥好“五定”班列的作用。协调“五定”班列承运企业联同铁路、海关、检验检疫、货代企业、船东、口岸码头等部门,鼓励承运企业进一步降低运价,使“五定”班列运价对比水路和公路运输更具优势,并对稳定、运量大的客户实行价格倾斜;鼓励承运企业根据各地实际运营情况和企业需要增开班列,并逐步增加“五定”班列沿线停靠站点,增加散列运输;协调船公司、码头、铁路三方,在长沙存放更多的空柜,为企业装柜节省时间;建立绿色通道,降低查验率,加快通关效率,整顿各项规费的收取。

(三)加大承运企业的扶持力度

目前江西省在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方面,对重点进出口货运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每个集装箱按1000元的标准补贴给货运公司,从而减少出口企业运费,间接补贴出口企业。而湖南省仅对“五定”班列承运企业进行补贴,受益面相对较窄,对减少外贸运输成本的作用有限。建议借鉴江西省对出口企业补贴办法,在补贴“五定”班列承运企业的同时,逐渐加大补贴范围,对其他重点进出口货运企业也参照“五定”班列补贴政策进行补贴。

(四)加强合作,优化物流环境

外贸物流涉及到报关、报检、运输、缴税、收汇等各个通关环节,其效率与海关、铁路、货代企业、检验检疫、口岸码头、船东等部门的服务紧密相连。为了进一步提升湖南省的外贸发展,优化外贸物流环境,湖南省政府在部门联动上加大宣传,提升合作力度,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由于目前外贸物流工作程序繁琐,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还有一些突出的问题亟需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湖南口岸大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建设,大通关建设中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加强协调和监督作用;省级商务,检验检疫,海关,出口信保、外汇联合签署“合作机制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扩大到税务等相关外贸部门。并扩大到市州级,范围更广,层次更深的加强部门间合作;由省政府和海关总署牵头,尽快签署合作备忘录,为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和设施打造高端合作平台。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虽然近年来我省增加了一批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但由于外贸进出口规模扩大,外贸企业增多,原来主要分布在几个中心城市监管机构已无法满足大部分企业的需求,许多市县建立监管机构和港口的要求都非常迫切。建议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联合,进一步在出口导向型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地区建立和增加监管机构。

参考文献: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分析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现有的增值税征管与稽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的建议。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其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良性运行。增值税“四小票”通常指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四种增值税抵扣凭证。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收入稳定适度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o%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2.税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说明。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这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纳税与逃税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时,对于执法者而言,增值税的税收成本最.’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税收中性和优惠从少。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0传统税收理论中,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

4.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i’o,联合国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戎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5.操作简便和管理透明。税制的操作简便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开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是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转向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牟利的其他发票,而同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则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虚开“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虚开金额巨大,成为危害最大的涉税犯罪。例如,从山东省国税局历时两个月的“四小票”税收专项检查结果来看,增值税“四小票”的使用税收问题严重截至6月底,已检查使用“四小票”企业1380户,有问题户269户,查补税款3416万元,罚款669万元,滞纳金83万元,合计4168万元。广西省近日破获了一起案值5亿多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涉及6省区58家企业,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是广西历史上破获的最大一起税案。

增值税“四小票”的f变用.出现税收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1.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不规范较为突出,如只填写金额、品名,不填数量、单价等;农产品收购发票投有收款人签字,或是不填写出售方详细地址,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运输发票将各类杂费与运费合并为运费开具,甚至将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价款合并到运费中,造成受票企业扩大范围抵扣税款。

2.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变造情况较为严重。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及偷税犯罪突出,虚开“四小票”犯罪猖獗。这三类犯罪无论是案件立案数还是涉案总价值均占全部涉税犯罪的95%以上。

3.代开、借用问题在运输发票中较为突出,对外虚开问题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发票上。由于对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企业的进项管不住,对销项的管理难上加难,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外虚开问题比较严重。

三、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把农产品查验抵扣关。具体做法是: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查验,查看农产品收购对象是否属合乎抵扣范围,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款项如何支付,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合法等;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二是严把农产品发票检查关。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一方面,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发票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鼹一片的目的。三是严格货物交易结算关。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账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2.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格货运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根据规定,从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证,无论是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从制度上建立了对不法经营者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肪线。国税部门应强化货运发票的“信息传递、清单抵扣、网上比对””的票表比对分析,强化“人机结合”,开展纳税评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治理。首先,要规范货运市场,对货运业纳税人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其次,对合法经营、无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把一些非法的货运企业和车辆排挤出市场,促使其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促使客户转向寻找开票便利的货运企业办理业务。三是加大货运发票的宣传力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关于使用公路、河内货运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要结合文件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宣传,搞好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货运发票开具行为,理顺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