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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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履职报告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1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既是人大代表的义务,也是履职行权的一项“基本功”。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相反的例子:有的人在选举时表现得很积极,当选后却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脱离群众,敷衍了事;有的人虽也走访选民,但往往是“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所以无从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难以提出真知灼见;有的人则把当人大代表看成是抬高身价、捞取功名,甚至是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手段,完全忘记了选举时的承诺和选民的重托。

人大代表荒废了联系群众的“基本功”,在履职行权的过程中难免捉襟见肘、有心无力,与代表职务所应承担的使命相去甚远。如何打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甚至“最后一纳米”?

实践证明,要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成为常态,需要代表具备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强烈意识,更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和制约。否则,联系无门,约束无力,“想联系时便联系,不想联系就隐身”,密切联系群众只能是一句空话。

桥梁的作用在于连接,平台的作用在于承载。实现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各级人大需要积极创设联系的渠道和履职的平台。代表联络站是各级人大设立的代表联系群众的法定场所。我省各地建立的2600多个代表联络站和430多个网上代表联络站,将全省五级8万多名人大代表纳系群众的网格之中。以此为依托,各地积累了富有特色的代表联系群众经验,拓宽了形式多样的民意表达渠道,形成了推动民生问题落实解决的工作机制,成效显著,群众点赞。

当然,要让一台机器持续有效运转,离不开“保养维修”“改造升级”。要持之以恒,努力将代表联络站打造成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阵地。增强代表联络站“收”的能力,让每一个联络站都成为重要的民意收集“终端”,从而汇聚成全省民意信息的“大数据”,成为分析研判群众需求的第一手资料。重视民意信息“用”的实效,不能让收集的信息“束之高阁”,让民意搁置、数据休眠、群众伤心,而应将其转化为人大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的项目,成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具体举措。

“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实现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还需辅以监督约束机制。我省一些地方,明确人大代表每年参加联络站点和网上接待的次数,以量化考核办法为密切联系群众设定“硬杠”,不失为有效手段。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2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3

领导干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应围绕评价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立足于效果考核,便于操作,符合实际,用以指导整个现场审计的实施。

1.综合管理有效性指标。一是设置安全事故次数(率)、违规违纪次数(率)、业务差错率和案件发生率、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的有效性等指标。通过这类指标的审计和分析,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控制体系,依此评价领导干部在落实政策及内部管理方面的绩效。二是设置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思想状况、团结程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指标,评价领导干部在单位里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思想勾通能力,判断领导干部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民主,内部控制是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依此评价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方面的绩效。

2.资源投入与使用经济性指标。基层人行费用是恒定的,更应追求每项活动的耗费最小化。通过设置人均完成工作量、公用经费使用总额以及人均使用公用经费、人均固定资产等指标,评价领导干部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了人尽其用,资金财产使用是否合规节约,公用经费、专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及浪费现象,以此判断领导干部在经费投入、资产使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绩效。

3.工作业绩效果性指标。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和加强内控管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效果性评价指标主要可设:项目推广、经验材料转发与交流、论文交流以及履行人行职能所取得的成绩和赢得的荣誉等指标,包括在上级行综合考评名次、专业考核名次、单项考评名次以及各类业务比赛和劳动竞赛获奖情况、调研成果、工作创新、“一岗双责”及文明单位创建等,依此评价领导干部综合协调能力绩效。

4.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效率性指标。根据人民银行职能特点,其效率性可定义为履行职能是否及时、准确和全面,主要包括:货币政策传导、金融稳定、外汇管理、国库业务、人民币管理、征信与统计管理等方面的效率性评价。可考虑的指标设置与绩效评价如下:

①货币政策传导———设置新增存贷款比率、贷款增长幅度、贷款投向结构变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评价是否根据货币政策对辖区银行业进行窗口指导,是否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辖内金融部门信贷投向,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

②金融稳定———设置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推进和建立情况、各部门之间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指标,评价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是否科学有效,风险处置是否及时合理,是否存在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事件等。

③外汇管理———设置企业服务满意度,进出口核销率,企业年检参检率,国际收支申报率等涉外经济指标,评价是否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际收支申报是否达标,经常项目贸易是否落实便利化,资本项目是否做到严格监管等。

④国库业务———设置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对国库工作的满意度,办理国库资金报解、支拨的及时准确性,国库收支分析、调研、监管等报告被上级行采用数量等指标。评价是否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以及支拨和退库业务,是否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等。

⑤人民币管理———金融机构及社会对货币发行的满意度,市场流通残损券占比,人民币流通整洁度等指标。评价是否根据市场流通需求合理调剂,是否存在有损人民币信誉的情况等。

⑥征信与统计管理———设置贷款卡年审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入库率,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各项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率等指标。评价信贷收支各项数据统计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围绕经济金融热点难点以及上级行、本行领导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等。

开展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1.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评价标准。建议上级行尽早制定一套审计评价标准,使基层央行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改变现有的单一、简单的量化标准来检查衡量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建立以评价内容、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为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只有把评价领导干部标准指标化,便于操作对照,才能有效地防止审计人对被审计对象的主观推理和臆断,减少避免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使履职审计工作步入新的台阶。

2.更新审计理念,实现工作转型。结合岗位优化整合,引入竞争机制,把一批德才兼备的符合型人才纳入内审队伍。为此,要加大基层央行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内审人员在观念、知识和技能上实现转变,使内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金融经济、统计、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进而不断提升内审质量和履职能力。

3.提高科技手段,改进审计方法。审计必须同现代技术结合起来,加快审计手段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进行审计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变革,这不仅是履行职责绩效审计,亦是所有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审计技术上,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利用计算机、计量经济学等技术,开发各种适合评价履职绩效审计效果的软件。在审计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建立相关模型,通过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增强对领导干部履职效果评估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为充分肯定成绩和明确界定责任提供准确的信息,为科学评价干部提供技术支持。对涉及资金业务的审计监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被审单位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连续性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使审计人员及时获得必要的审计线索,帮助现场审计更加科学地选择审计样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4

年1月,我当选________市第____届人大常委会委员,____年____月因工作调整到____区人民政府任职,按相关规定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近两年来,我不忘使命,牢记人民的重托,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在真实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切实为民办实事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我将近两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不断加强学习,抓好能力提升。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市里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精神和重要讲话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较强的道德水准,工作上能廉洁奉公,严格要求自己。精研细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量翻阅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相关的报刊杂志,提升了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认真履行职权。作为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我积极参加每年的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投好“神圣的一票”,闭会期间我参加的活动有:每两个月一次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各专委会安排的工作汇报座谈会、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视察活动、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监督评议等计26次,内容涉及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闽侯县安置房建设与回迁、地方税收保障、社区矫正、残疾人权益保护、、供水管理、校安工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多项关系民生的问题,并切实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5

今天,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这次人大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很有意义,也非常有必要。这是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的创新,也是对代表履职工作的促进。一方面,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可以强化代表的履职意识,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代表履职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代表履职水平的全面提高。前面有10名工作在一线的代表做了交流发言,讲得很好。贺主任就如何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做了重要讲话,我完全赞同。在此,我代表县上四大班子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代表和代表小组表示热烈地祝贺!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充分肯定成绩,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者。人大代表职责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意志能不能实现,关系着党的方针政策能不能全面落实。近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立足全县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全县人民关心、关注的生态治理、水污染防治、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城镇化推进等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工程实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力地支持配合了县委中心工作,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项目建设、工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四乱”治理等重点工作,自觉履行职责,在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认真履行了审议权。在人代会开幕期间,广大代表本着对全县人民负责、对金塔的长远发展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常好的意见建议,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是认真行使了选举权。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对人民负责和对组织负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参加各项选举,圆满完成各项选举任务,为全县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选出了好干部、好班子。三是认真行使了建议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案、调查报告、情况反馈等多种形式,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民生改善、生态治理等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从多方面丰富了县委科学决策的思路。四是认真行使了监督权。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通过组织行风评议等有效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效杜绝了不正之风,促进了作风转变,推动了工作落实。当前我县正处在打造酒嘉“后花园”、建设“四大基地”的关键时期,人大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希望大家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代表金塔人民行使好权利。今天大家坐在这里,我们首先是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就要增强人大意识。我想强调几点:增强人大意识就要看大家得行动怎么样。人大组织的活动你是不是主动参加完成,人大召开的会议你是不是能够坐得住,人大讲话时你是不是能听得进去,人大评议我们工作你是不是虚心接受,人大视察代表得工作你是不是积极配合。无论什么官职,只要是人民代表就要有人大意识。

第二、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代表工作

总体来看,我县人大代表大多数都能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为推进“一府两院”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部分代表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倾向:一是一些代表代表意识不够强。头脑里有把经济工作或业务工作当“主业”,把履行代表职责当“副业”的片面认识,履行职责的主动性不够。二是一些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有欠缺。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够主动,或在人代会上不发言,不提议案,不发表意见建议,甚至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审议讨论时也往往以“没有意见”一言了之,没有很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代表学习上有差距。不主动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观点,思维不活跃,眼界不开阔,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够,与一名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相比有一定差距。近年来,在全县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下,我县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横向比,目前我们县域经济实力还不强,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农民增收的难度还很大,发展的难题还很多,需要全县各级组织、各界群众齐心协力、艰苦创业。这就要求我们人大要自觉从新形势、新要求出发,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一是要善于依托人大代表开展工作。人大代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及主体,要使人大工作有为有位,就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组织要依托代表行使好职权,特别是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依法开展视察检查、评议审议以及具体案件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监督活动方面,在深入开展执法调研、工作调研、民主法治宣传等方面,都要充分发挥代表的力量和优势。要认真抓好会前、会中、闭会期间三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落实和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注重构建代表活动载体,拓宽代表工作渠道。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高行使法定职权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首先要通过多种渠道把有关的法律法规、县委的重大决策及时传达给人大代表,让代表了解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要精心安排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要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的分办、交办和督办等运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办好,确保办理的质量和水平。要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帮助代表拓宽视野,切实增强履职的本领。三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要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将代表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当前,特别要在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完善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和提高代表审议质量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经常总结和交流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探索创新新时期代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推动县乡人大代表工作共同发展。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探索建立代表活动激励约束机制,及时总结、推广人大代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代表走访选民活动、选民和群众评议人大代表等活动,对履行职责好的代表和代表小组进行表彰奖励,使人大代表得到与之相应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激励广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另外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履职情况不好的代表,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取消其代表资格。四是要多渠道促进代表履职能力的提高。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坚持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结合我县实际,组织代表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要加强现代经济和科技知识的学习。特别要围绕我县“四大基地”建设,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学习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旅游开发、现代农业等方面的新知识,促进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自觉当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当好社情民意的传递员,当好服务发展的参谋员,当好改进工作的监督员。为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架桥梁,围绕和谐金塔建设多做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在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合唱中,充分发挥凝心聚力的作用,让群众更加拥护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特别是在重大项目的争取和落实上,要尊重科学、尊重实际,从金塔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引导全县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县委的决策意图,把落实县委决策变成自觉行动。推动全县上下形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