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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1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总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上述“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2
2013年4月28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世界职业安全健康日”将在世界各国举办,主题为“职业病防治”。 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34万人因工作事故或工作相关疾病死亡。其中,只有32万1000人死于工作事故,而约202万人死于各类工作相关疾病,平均每天约有5500人死于工作相关疾病,职业病已成为造成职工因工死亡的首要原因。国际劳工组织指出,职业病防治不力,不仅对职工及其家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尤其在生产力损失和社会保障体系负担方面最为显著。与治疗和康复相比,预防更有效,成本也更低。
自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以来,已经1年多的时间,职业病预防工作正在快速推进:在法制建设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部总局规章。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修订并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修订了《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等22项行业标准。在监管队伍建设上,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3个地级市和1541个县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划转了职能,分别占81.25%、53.60%和47.60%,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总数已达5000余人。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了首批198名职业卫生专家名单,大多数省市建立了省级和部分地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对2012年资质到期的20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换发了甲级资质证书。16个省(区)完成了528家乙级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在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上,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118个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进行了审核(备案)、审查或验收(备案)。截至2012年底,全国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数量为37万多家,比上年增加了18万家。
但是,职业病预防工作,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只是一个方面;职业病预防的基础工作还在企业,用人单位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和义务。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职业卫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全面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3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津贴等;
(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1、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有净资产的,应鼓励职工购买企业股权以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净资产不足,但资产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或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有资产的,都应积极变现资产,包括催讨各种应收的款项、有形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投资主体帮助解决。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向投资主体报告企业的资产现状、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帮助解决等问题。投资主体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采取有关措施,帮助解决。
3、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没有能力帮助解决的,需由政府垫付资金或申请补助的,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暂借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一律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 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须申请从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由投资主体向劳动部门申请,抄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计算标准应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职工法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企业职工分流方案根据有关程序通过后,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应支付的资金如数到位后,经审核批准的再就业资金再予以拨付。
4、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四、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外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续。该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纳入其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
原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协保”手续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和〔2000〕77号文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市地税部门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务院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办理。
2、实行以承包经营或业务提成、分成等分配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职工,按同期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原固定工如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年限按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进入“三资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其进入“三资企业”时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原集体固定工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制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按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5、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被企业招收为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按此计发经济补偿金。
6、列入国家计划内实施破产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及关闭企业按亏损企业的办法确定其经济补偿金。
7、劳动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派出单位的外派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原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9、由本人申请停薪留职、“两不找”、长期病休和请长假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10、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并与企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富余人员、因企业减员增效等原因而被停薪留职的职工及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1、进入市、区再就业中心期满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处理。这些人员不再参与原单位改制。
12、属于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企业改制中经本人申请可自愿选择按干部或工人身份进行分流。
七、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多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费:
1、夫妻一方已经失业或下岗(下岗或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机构的证明,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