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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范文1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才;人才培养;模式;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0-02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并列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各国发展科技、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大大加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势在必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越发强烈,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现有知识产权人才数量仍远不能满足需求
20世纪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才开始起步,知识产权制度亦逐步建立起来。现在不仅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校学生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从专利人资格考试参试规模来看,2015年报名人数为1.6817万人,占总人数比例为57.3%,比2013年增长近28%;2014年在校研究生报名人数为3 864人,较2013年增长75%[1],这与2012年出台的关于在职研究生可以报考的规定有紧密联系。
据资料显示,截至“十二五”末,我国已形成一支规模超15万人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与2010年相比翻了两番。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数量已超过50万[2]。据统计,2013年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达到7 105万人[3],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应按研发人员的4%予以配备。这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约284.2万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缺口巨大。
(二)知识产权学历学位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
1.教育机构少。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已有部分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相关教学机构。直至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11月下达文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整合教育资源,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部分高校以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为主要目的设立了知识产权教育研究中心,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不够关注。并且,附带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高校也不多[4]。高校主要是由法学院系从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在全国三百多所具有法学院系的高校中仅有35所高校增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31个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5]。
2.师资队伍有待壮大,水平亟须提高。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成效较为明显,但是也要看到,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仍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人才数量缺口巨大,实用型人才的素质也亟待提高[6]。目前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运用人才、保护人才和管理人才等,而现有教育培训机构有能力培训的主要是法律型知识产权人才和综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明显缺乏培养上述其他知识产权人才的师资。此外,现有的师资主要从事的是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缺乏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方法[7]。
二、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扩充,缓解行业人才需求急剧增加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形成更为一体化的、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已不仅仅被看作是法律问题,也被视为经营管理问题而备受关注。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人才更是求贤若渴,但稀缺的知识产权人才纷纷选择发达地区创新型企业或大型企业“栖身”。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可打破这种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
(二)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整体水平
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专利申请质量也大幅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各高校所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大部分是以法学学科和专业为基础的,在这种前提下培养出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功底,可以很好地适应社会立法、司法的需要。但因其缺乏理工科背景知识及经营管理知识,在工作中难以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的框架内容
(一)探索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
1.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地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探索建立以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的投入机制,通过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的整合,形成突出重点、兼顾平衡、覆盖面广的培训体系,协调有序地开展培训。培训基地要秉承“依托理工、法经融合”的培训理念,结合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需求,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培训内容的,进一步创新课程设置和授课方法,培养政府、企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
2.深入实施青少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中小学师资培训计划、地方课程体系和素质教育内容;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支持建设一批青少年发明创造示范基地[8]。
(二)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社会需求主要是掌握技术、经营和法律知识的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而教育机构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多数源自法学专业,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密切联系实际,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等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显得尤为迫切。在知识产权培养过程中,应采取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加强实务技能教育[9]。
四、结语
近年来,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行业人才的培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制定后,于2015年12月24日出台《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引进、人才储备和发现机制、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等多个方面,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提出了明确导向。应按照这个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才促发展的方针,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方位构建以启蒙教育、普及教育和精英教育为支撑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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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EB/OL].国
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16-05-27.
[3] 中国科技研究发展人员绝对总量超美国 成世界第一[N].中国青年报,2015-07-02.
[4] 陈.论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20):239.
[5] 刘垠.知识产权人才“赤字”如何化解[J].发明与创新・大科技,2014,(3):38-39.
[6] 刘运华,杜伟.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实证分析研究[J].江南论坛,2015,(8):40-42.
[7] 钱建平.谈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实施的障碍及其克服――基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6):56-59.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3
据统计,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区)分别是广东(2.2153万件)、北京(2.0140万件)、江苏(1.6242万件)、浙江(1.1571万件)、上海(1.1379万件)、山东(7453件)、四川(4460件)、湖北(4050件)、陕西(4018件)和辽宁(3973件)。排名前十位的城市分别是深圳(1.3139万件)、杭州(5513件)、南京(4408件)、苏州(4382件)、广州(4026件)、西安(3475件)、武汉(3233件)、成都(3112件)、无锡(2513件)和长沙(2182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分别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734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727件)、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1099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44件)、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530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510件)、华为终端有限公司(347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18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03件)和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93件)。
截至2012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43.5151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充分显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利创造的显著促进作用。
2012年,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1.9926万件,较上年增长14.0%。其中,1.8145万件来自国内,占91.1%,同比增长12.8%;1781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8.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
甘绍宁表示,2012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突破100万件。截至201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111.1万件。这表明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当前,我国专利事业已进入推动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阶段,引导专利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正逢其时。
二是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在我国技术创新中的主要力量地位不断巩固,企业发明专利布局规模化效应日益显现。2012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4.7%,较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的企业达到49家,比2011年增加16.7%。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发研发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经济依靠创新驱动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
三是发明专利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近10年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研发投入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拥有量都呈现出了较高的相关度。虽然,我国的专利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也涌现出一批高质量的核心技术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设置了“中国专利奖”,专门评选专利质量高、技术价值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中国专利。2012年第14届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20项中国专利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6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44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自实施日起至2011年底,获得金奖的25个项目新增销售额1655亿元,新增利润346亿元。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4
[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和谐社会
同志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以创造战略、管理战略、保护战略、运用战略、人才战略为内容,以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为理念,以保证国家综合国力稳步提高、科技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更加和谐为目标的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协调性的总体规划,包括国际战略和国内战略,后者包括国家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企业战略。如果没有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就很难构建真正的现代和谐社会。知识产权战略对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通过提升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协调人自身的和谐
通过提升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协调人自身的和谐,促进人自身的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此在知识产权教育方面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要强调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的必然。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和保护水平有所不同,乃至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和保护水平有所不同,均属正常现象。国际社会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的趋势不可逆转。其次要准确定位知识产权教育。如何给知识产权教育准确定位直接关系到提高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也关系到知识产权战略的成败。我国的教育体系中,一贯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育人方针。所以知识产权教育不但要强调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讲授,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强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譬如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使用盗版软件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不道德的行为;又譬如揭发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等等。再次要强调知识产权教育的系统性。知识产权教育的系统性不但指知识产权教育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系统性,而且指知识产权教育的层次性,即知识产权教育应该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目前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研究和发展,但是对知识产权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研究和重视程度还很不到位。最后要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内容的全面性。一方面知识产权教育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教育,而且要重视思想意识教育以及文化观念的培育;另一方面不但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更要重视培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增加,知识产权意识在思想道德体系重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一个缺少知识产权意识的现代人肯定不是一个法制观念健全的人,其自身的和谐状态是受到挑战的。
二、通过平衡知识产权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与所有者、创造者(所有者)与传播者、创造者(所有者)与使用者、创造者(所有者)与其他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协调。在这个利益平衡体系中,至少包含如下五对利益关系。
第一对利益关系是智力成果的创作者或/和创造者与知识产权权利的所有者的利益关系。智力成果的创作者或/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所有者有时是重合的,有时是独立的。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运用日益被重视,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加之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越来越发达,智力成果的创作者或/和创造者与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调节的主要对象之一。第二对利益关系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所有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智力成果的传播者是知识产权权利实现的执行者,没有智力成果的传播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创造者(所有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关系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可忽视的调节对象。第三对利益关系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的终极价值在于推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与鼓励有益于社会进步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知识产权的控制、传播、使用、处分的各个环节中,使用是最重要的。因此知识产权权利平衡体系中,创造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是最为重要的。第四对利益关系是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传播者是连接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媒介,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如果没有传播者,使用者无法享受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价值。所以调节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范围。第五对利益关系是创造者(所有者)、传播者与其他公众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的传播者,特别是创造者基于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法定的,如果超越了这个合法的范围,就会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侵犯公众的合法利益。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平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所有者)、传播者、使用者和其他公众之间的利益是构建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重要步骤。
三、通过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调人、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我国不仅拥有灿烂的古代文明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而且拥有非常丰富的生物资源。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以一系列了有关保护遗传资源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参加了有关涉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但是近年来,“生物剽窃”、文化遗产的遗失和由环境污染导致的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现象在中国不断发生。这对构建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已经造成严重威胁。除了这些来自外部的“生物剽窃”等现象对人、自然与社会和谐的威胁,更为重要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对环境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已经为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人们也遭受了应有的报复,譬如非典、禽流感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使得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构建人、自然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步骤。每一个民族都生活在不断创新的传统中。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传统知识是它发展和创新的营养和血液。但是如今传统知识受到不该受到的礼遇,主要体现在:(1)年轻一代冷落传统知识;(2)对传统知识缺乏正确的评价与尊重;(3)传统知识被贬低、攻击和谬误地使用;(4)如果传统知识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人类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将难以为继,人、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将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是一句空话。依据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持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稳定的国内环境,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支撑和充实物质文化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稳定的内部环境。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被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并不断强化,是因为它有助于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仅是人类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而且是人类积累科学知识的源泉,更是人类创造和共享物质和文化资源的基础。第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构建现代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自主创新的成果来推动科技进步。根据国情,我国现阶段应该优先提高高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第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和文化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以创造物质和文化资源为目的。一方面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进步必然会改变生产方式,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从而丰富社会的物质资源。另一方面自主创新不但可以强化竞争意识,催生新发现、新发明、新知识、新思想,激发人们不断进取,提升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进步,而且能够拓宽视野、深化认识、升华人的精神境界。同时自主创新还能够更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丰富社会的文化资源。因此,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进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构建一个物质资源丰富、充满活力的创新型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其次,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和一体化挑战,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和一体化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和一体化的过程中,将会有一系列的国际条约的签署、制定或者修订。因为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在这些国际条约的签署、制定或者修订过程中,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协调和利用这些利益冲突不仅关系到国内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稳定的国际环境的创建。TRIPs协议的签订和完善就是明显的例证。其实质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交易,即发展中国家全面接受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高水平保护,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出包括市场准入、关税优惠等一系列让步。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极力推动下,国际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已经进入到实质阶段。这些发展趋势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提出了挑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国内战略和国际战略。在国际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国如何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中发挥作用,关系到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的构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化和一体化的挑战,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从发文日起实行,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代办处财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各专利代办处应配备一名至少具有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财务人员的职责:帐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帐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帐及明细帐的保管。
二、代办处帐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应设立独立的账号,建立独立的帐簿。各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帐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帐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各代办处应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帐目的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帐簿。
专利收费帐簿应依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帐簿有: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2 .银行存款明细帐3.现金明细帐4.支票明细帐5.应收款(邮局)明细帐6.应交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明细表7.资产负债表8.日结单9.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1)
10.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2)
三、帐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中月末对账的规定。月末对账时,发现帐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于下一个月对错误帐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调整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更正调整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各专利代办处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专利收费的现金管理规定代办处收取的专利费用的现金部分,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次日内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经核查确有坐支情况的,将遵照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六、实行年度检查反馈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实行年检反馈制度。检查专利代办处工作时,以纸件形式记录检查的过程及存在的问题。专利代办处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书面的形式阐述自己的理由。检查记录由专利代办处处长确认签字。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专利代办处反馈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公正、客观地对专利代办处工作进行评价,指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七、违反《规程》和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
在严格执行《规程》“九。附则”的基础上,增加违反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中所述的“按违反规定处理”,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将视情节轻重,对专利代办处进行通报批评或扣发1000元以下的补贴款。
(一)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专利代办处当日收取专利收费的现金未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按违反规定处理;坐支现金情节严重的,按挪用专利费用处理;坐支后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专利代办处负责人和代办处财务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补充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日,视为无效。其行为,按违反规定处理。有关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规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自查过程中,若发现收据第四联与记帐凭证(银行汇单原件、邮局汇单复印件、面交的缴费清单)未按规定排列顺序合订一处的,应及时进行整理、装订(日结单应装订在每卷卷首)。如果记帐凭证已转送专利局收费处的,将通知专利代办处取回相关凭证进行重新整理、装订,待符合要求后再转送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该补充规定生效后,仍未按要求处理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6
据苏州日报,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通知》,苏州工业园区等8家国家级开发区成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园区是江苏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开发区。据悉,园区实验区建设将以纳米技术应用为主导,探索专利运用导航产业高端发展的新模式。
此次实验区项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专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化整合专利资源,提升专利运用能力,建设与区域资源相适应、专利引领并推动发展的产业集聚区,从而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近年来,园区确立了以纳米技术引领全区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将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列为园区的“一号工程”,将纳米技术产业列为园区的“一号产业”。园区围绕纳米技术产业,已集聚了以中科院苏州纳米所为代表的近20家纳米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和以中科大苏州纳米学院、苏州大学纳米学院等为代表的24家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其研究教学机构,已基本建成近200万平米的苏州纳米城、苏州纳米技术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纳米技术高科技产业园,已集聚纳米技术企业近200家,2012年纳米技术相关产业产值90亿元,年增长超过50%。园区先后被授予“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苏州纳米技术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苏州国家纳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纳米技术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微纳加工与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科教结合苏州纳米技术产业创新基地”等七大国家级纳米技术创新基地的牌子,并纳入国家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体系,奠定了园区纳米技术产业的国内优势地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专利导航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园区将利用5年的时间,初步掌握纳米技术应用产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律;实现专利与纳米技术应用产业的有机融合,专利运用能力大幅提升,构建完成与纳米技术应用产业规划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基本实现纳米技术应用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效化、流程化、标准化,形成纳米技术应用产业优势明显、特色突出、专利集聚、布局合理、专利和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示范区,基本建成国家专利导航纳米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实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