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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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1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2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理论本科教学在继续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四年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能够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法律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一、实践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1]通过大学四年连贯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可在以下方面初步具备合格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1.职业态度:明确实践型法律人才的角色和社会责任,树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价值观与发展观。

 

2.职业素养:熟知各类实践型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身体力行。

 

3.职业技能:在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具有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包括论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

 

4.创新能力:运用已掌握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解决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学会归纳总结问题、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推理以及形成妥当的处理意见的能力。

 

5.沟通能力:具备融入社会和团队的能力,掌握与各类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具备协调团队内部成员的能力,具备不同团队之间协作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培养培养措施

 

在大学四年期间保持实践教学的连续性,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把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方式按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分解到大学四年中,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并逐步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为其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为:

 

(一)旁听案件审判

 

法院审理案件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各自诉讼目标的活动。旁听法院审判可以使学生直接了解法律在真实案件中的作用。在法学院实践教学中,旁听典型案件的法庭审判应当成为学生四年学习中经常性的实践教学活动,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教学目标。在第一学期,主要是通过法院旁听感受真实的法律实践;在第二学期及以后各个学期都应当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安排学生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旁听审判由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后,由法学院教师组织学生围绕被审理的案件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不同于在理论课讲授过程中为说明问题而采用的教学案例,它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由教师组织开展的以真实案例分析为对象的实践教学活动。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体验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并非体现为僵化的法条。[2]从第一学期到第六学期,根据理论课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案例教学课程。在开展案例教学的同时,增加法律文书书写,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并逐渐学会将案例分析撰写成各类法律文书,例如词、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包括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包括模拟各种仲裁活动。该活动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进行,每学期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安排不少于5次的模拟法庭或仲裁活动,在法学院教师和实践基地教师的指导下对典型案例开展活动,力求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如果时机成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模拟法庭赛。

 

(四)社会调查

 

已经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学生,需要对运行法律的社会有所了解,而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更好地理解写在书面上的法律条文,同时也会更加清楚自己身上的责任。在第五、第六学期的寒暑假,由法学院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布置社会调查任务,开学初将调查报告交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调查报告的质量做出评价。

 

(五)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论文的选题主要来自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应当指导学生透过社会现象发现蕴含在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发现过程应当由学生独立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综合训练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各种知识解决问题,以及条理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能力。

 

(六)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强调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在第七学期,由法学院派出符合“双师型”要求的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在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诊所式教学实践活动。

 

(七)专业实习

 

在第八学期前半程,安排学生

 

专业实习。通过到法律实践部门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了解实习所在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真实案件操作使学生在体验法学基础理论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实践中一些不可言传的技术细节,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至于出现眼高手低的情况。

 

(八)毕业论文

 

在第八学期的后半程安排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来自专业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学生需运用各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毕业论文由法学院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4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学科;发展

近年来,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堪忧,而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下同)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则更逊一筹,这固然与高校扩招密切相关,但就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不景气而言,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无关联。完全将这种状态归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此时断言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已经饱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需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学理论素养,又有法律实践技能的法律人才决非就业市场上的弃儿。他们不仅能满足社会需求,还可能创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为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的缘故,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也应着眼于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适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确定学科发展方向。

一、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对人才进行多重分类。在我国,一种通常的分类是以社会服务面向为视角,将人才分为:学术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四种。后三种又可归于应用型人才之中,与学术型人才相对应。学术型人才面向学术研究、教学与理论创新;工程型人才将理论适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技能型人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具有对特定活动的熟练操作能力和技巧;技术性人才是从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来的,与技能型人才的纯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强调其在科技领域、高科技领域具有相当的智能知识和能力。较难区别的是工程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如果确有必要区别,那么,前者侧重于规划、组织与解决较大问题的能力,后者侧重于智能性操作。

对于高等学校的分类,意见比较一致且对政府决策和高校影响比较突出的是在借鉴卡内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的‘四分法’理论”。这种高校的分类方法之所以被广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养人才上的不同社会职能,但因这种分类中暗含的等级特征,及现实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诟病。高校的分类法则确有改进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学也不会完全着眼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它们培养的毕业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为着日后去从事科研或教学,它们的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可以肯定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独立学院——它们定位或被定位为教学型或至多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高度统一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些独立学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学的行业,提升办学档次,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现有的办学条件包括国家对独立学院较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撑它们的追求,所以,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是极为现实的选择,这种选择虽包含无奈,但也不失为正确,因为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学院都去追求培养学术型人才,最终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人才供需间的严重脱节。

社会更多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独立学院其实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学子的。但是,为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不理想,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更低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个原因可能更具决定性。第一,独立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结构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养单位对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现状并非没有认识,而是在有相当认识的情况下,缘于具体操作上的差误,导致了供需对接上的错位。第二,独立学院并未培养出众多的能拉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软状态,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饱和,真正的问题是,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普遍缺乏运用法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连勉力维继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创造出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务市场了。按照人才分类“四分法”观点进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就业潜力者应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无法承担创造性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重任,点对点似的技术型法律人才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乏解决单个问题的能力,但终因缺乏综合性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不具有上手快、适应性强、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基质,还是缺乏中端市场的就业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间保活力。缩小办学规模,无异于挤压生存空间。各独立学院需维持法科学生一定的招生规模,使一套专职教学队伍基本的教学量能得到满足,否则,法学专职教师会逐渐流失,最终丧失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低谷时期,教师既需要有紧迫感,又需要有责任心,应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当做一项事业来做。

2.围绕社会需求调结构。所谓法律人才需求过剩,只是一种假象,是结构性的过剩。有三种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一是运用法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较为缺乏。这些法科学子中的翘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谋求一份职业,也并非难事,倒是那些通过机械记忆法条进行学习者,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就业时也往往难遂其愿,偏偏他们又占据多数。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寻求就业机会,不愿到西部或乡镇去。三是课程结构失调,一些课程学后用不上,与法律有关的非诉业务知识课程又不常开设。对第一类失调的调整,可在咬定培养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下,在有限的教学时间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教学改革、司法考试、法学理论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几者之间的关系或矛盾,在与司法考试具有紧密联系的课程上,考虑司法考试点多面广的特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以讨论、提问等方法为辅,以提高单位时间摄取知识的效率,并尽量避免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单纯机械记忆法条的现象。同时,强烈倡导在法学主要核心课程学习完毕后,专门开设一门案例分析课,最好是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各诉讼法等不同部门法的相互交织的真实或虚拟的案例串通起来,融会贯通,在课上充分贯彻学生主导,教师指导的教学改革思想,充分锤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例的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兼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之效。也可以将各部门法单独开设案例课,因它对教师知识的广度要求较低而易于实行。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不会迁就理论上的部门法划分,单个部门法的案例训练,没能给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真正的帮助。对第二类失调的调整,很简单,就是招生法科学生时向西部倾斜,中东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为西部更艰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没有更好的就业预期,他们是不耻回到自己故乡工作的,其中还会有甘愿回去的。对第三类失调的调整,可以采用课程替换的方法,合并或压缩一些课程,强化或新开一些课程。

3.立足长远发展树品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开展的时间不长,还没有积累品牌效应。现实是:在研究生录取上,在就业市场上独立学院的法科毕业生遭受到了歧视。这当然与独立学院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整体受到歧视有关联。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怀有甘愿受歧视的宿命论。须知,新生事物在它诞生之时,往往是弱小的,会受到排斥和冷落,但当它像一颗新芽在顽石的夹缝中奋力顶出,面向阳光茁壮生长时,谁也不能小视它的生命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可以开独立学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长,化品牌劣势为品牌优势。第一,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第二,既观照目前,又立足长远。固然,在教学中一味专注理论授受,全然不顾对学生实践技能培育的自杀式做法实不可取,但不重视甚或忽视给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学理论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润也难免有短视之嫌。学生所习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并让他后劲十足、终身受用,为此,毕业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资本,也才能为母校带来良好的声誉。第三,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品牌要依赖各独立的教学单位来树立。这明显存在两面性,一面是共利,树立品牌对各方有利;一面是竞争,各教学单位相互竞争不可避免。两者统一于有序的竞争。即无序竞争,则两败俱伤,良性竞争,则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赢得社会声誉的同时,也使整体赢得社会声誉。

4.勇于革新传统求实效。法科的学生,四年的学习时间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国外的法学教育多是分为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两个阶段,时间在六年左右。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在四年的时间里,要完成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太难了。但现实中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毕业实习两个项目,却形式远远大于内容,慷慨地挥霍掉了可观的时间。如果,通过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们回归本原,那么不如大胆地对它们进行革新。对于毕业论文写作,写作的资料搜寻、谋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讲授,毕业论文可以由几篇书面案例分析代替,学生可选取在案例分析课上写作的三篇质量较高的案例分析,经过修改润色后集结成毕业论文,论文答辩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辩。对于毕业实习——真正能为学生提供极短期职业训练的一个机会——宜组织集中实习,不宜分散实习,以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监控和指导。可惜的是要求实习的学生多,能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少,能够将学生接纳进去实习已属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实习单位真心地去指导学生呢?于是,学生花几个月的时间仅学会了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装订技术就不足为怪了。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由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者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来校对学生集中进行职业训练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联系促合作。建设好独立学院法学协作机制这一组织,争取提升该组织的规格,以它为合作和交流平台,商讨共同发展对策,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做出几件富有意义的事。当前,该组织可以争取创办一份正式的法学学术期刊,为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学术成果的发表提供便利。可以组织各成员单位的学生开展辩论赛,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比武,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还可以广泛收集多媒体教案,着手建立试题库,为一线教师提供服务。

参 考 文 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霍宪丹著.法学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严雪怡.再论人才分类与教育分类[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3(1)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5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能力;考核评价机制

《模拟法庭》教学是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主要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1]。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实践性课程,是促进学生运用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观察问题、提高专业分析能力的有效方法,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必要形式。其考核的目的就是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最终达到全方位地提高学生执法水平的目的。为了使学生能够重视并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考核方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传统《模拟法庭》考核方式评析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对学生考核主要采用“平时成绩+期考成绩”的模式,这种考核方法与《模拟法庭》的教学不相适应,并不能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教师无法兼顾到每一个学生,这使得教师无法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进行一个有效的、客观的评价。

现有考核机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考核形式单一,侧重理论。闭卷考试只侧重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察。第二,考核具体标准缺乏,多流于形式。理论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法学教学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其最终目的是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在现有的对学生成绩考核评价体系中,“实践性教学”考核项仅占平时成绩的10%左右。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的等级评定。很多高校由于缺乏具体标准或采取的标准不一,大部分教师往往凭主观印象给学生打个等级,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水平。

1.多种评价机制

评价方式可以是学生自我评价,可以是由教师对学生个人或小组做出点评,也可以是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由学生提交书面报告,既可以私下对某个学生或某个小组的模拟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以便给其他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机会。

教师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指导性对话,并不是简单指出错误或不足,还应当告知学生处理问题的更好和更有效的方法。对学生模拟活动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从实践中学习”、“从错误中学习”。

2.学生自我评价为主,老师总结为辅的机制

在模拟法庭结束后,还要组织学生对本次模拟法庭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由每个学生写出总结报告,分析自己在模拟法庭中的做法、做得好的地方、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然后,结合观看模拟法庭的录像,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自己、别人在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由老师就本次模拟法庭的情况进行总结评析,肯定学生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不足,指出改正的方法。

3.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机制

考核方法主要是开卷和闭卷相结合,闭卷主要是考核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开卷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网上提交作业或课程论文;(2)写见习或实结;(3)写调查报告;(4)通过案例分析来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二、《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思路――采用多元化的考核评估体系

《模拟法庭》考核的目的主要是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考核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为此,就要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

1.考核方法多样化

改革过去的统一闭卷考试模式,重点考核目的从知识点考核向知识分析能力考核转移。考核的方法有多种。(1)口试:考核时采取面试的形式。让考生抽取教师提前放置在信封中的题目,学生当场或准备后回答由评委围绕考题所提的相关问题,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测评涉及的题目多为与该课程相关的综合论述性题目或者案例分析题目,涉及理论知识点较多,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更重要的口试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提高其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缜密论证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知识点进行问题分析的能力,为尽快适应将来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2)开卷考试:考核时题目主要为案例分析或大型论述题,允许学生携带教材、法规等参考资料进入考场。(3)论文考核方式:主要是要求学生对所学课程中的某一个理论问题进行阐述,要求论文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具有逻辑证明力。字数不少于4000字。

2.考试类型多样化

考试类型的多样化就是要把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和综合考核等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各实践实验课程的要求不同,教学内容和考试对象要有所区别。平时考核形式不应该局限于作业、考勤方面,也应该做到多样化,要把专题辩论、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援助、案例分析报告、课程论文撰写、见习等情况纳入平时考核的范围。

三、《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模式――以“实战”型模拟法庭演练为学生成绩考核依据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方面,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表演型”,通过学生多次排练,即准备好所有的法律文书及台词进行表演。《模拟法庭》的考核方法方面,应该以“实战”型模拟法庭演练为考核依据。“实战”模拟演练要经过以下5个步骤:选定案例、确定角色、分组讨论、庭前准备(主要是法律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考核要做到以下几点:

1.模拟环境的真实性

尽管是模拟,首先,在环境布置上,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庭的规格设置;其次,在庭前准备阶段也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各个不同角色的小组要独立分析案例;最后,在庭审中要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有利于学生对立法动态及时关注。

2.模拟过程的实战性

把传统的“表演型”改为“实战型”进而使模拟法庭具有实战性。在教师的指导下:(1)选定案例。案件的来源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2)确定角色。将学生分成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组等。(3)分组讨论。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实质性的排练,仅仅针对案情和一些必要的问题进行讨论。(4)庭前准备(主要是法律文书的准备)。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5)正式开庭。从开庭审理到做出判决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模拟过程的实战性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每个阶段都由各组学生独立完成,让学生真实地面对庭审的每个阶段,而不是排练好台词的表演,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战性。在庭审过程中,学生要运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这样能够为学生的逻辑推理和随机应变等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个平台,进而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

3.模拟效果的放射性

《模拟法庭》不是简单地对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进行模拟总结,而是通过对案件分析和定性,进一步对学生的实践、应变、表达等综合性能力予以提高。通过模拟庭审的每一环节以及对案件审理中具体问题的解决,不仅能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还能进一步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四、《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设计――形成由参加模拟法庭学生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1.评价机制

《模拟法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那么评价也必须以学生为主体。[3](1)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模拟法庭审判完毕后,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应当就庭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庭上的表现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自我总结,找出不足,以及改进的经验。(2)由旁听学生进行评价,可以使旁听的学生也能参入到模拟法庭的审判中,在模拟庭审过程中找到他们要得到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点。(3)教师或其他专家综合点评。综合点评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学生在“实战”型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行为进行的评判或衡量[4],点评中要指出以下几点:①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②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③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④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是否有创新思维;⑤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5]⑥模拟卷宗的整理、归类是否符合规范。

2.评分机制

比赛评分包括对原告组、被告组和审判组三个方面进行评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分标准。具体要求如下:原告组和被告组进行法律文书评分和言辞辩论评分。法律文书的评判标准包括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资料搜集与运用、结构的清晰程度及组织、法律文书格式等五项,每项为3分,满分为15分。言辞辩论是指当事人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辞表现,包括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言辞表达、应对能力和临场风度等5项,每项为5分,满分为25分。对审判组的评分主要针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程序的调控和把握。具体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控制、案件的裁决,语言表达和风度等5个方面,每项为4分,满分为20分。

成绩采用百分制,在每场模拟法庭结束后,将评委对其原告组、被告组和审判组三个组的评分加在一起,即为该场模拟法庭的最后得分。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促进学生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与实践的衔接和转化,缩短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模拟法庭》的考核是对如何开展合作性学习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对如何将传统法学教育的严谨性和现代法学教育创新性有机结合的实践。

参考文献:

[1] 杨建生.第二课堂活动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5).

[2] 胡旭晟.清代法律教育之评估与当今法学教育之进步[J].比较法研究,1996,(2).

[3] 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9,(5).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6

作者简介:李宗录,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35-02

一、法学本科教学的现状与课堂案例教学的意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学教育应是法律素质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目前来看,学界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法学教育应从法律素质教育为主导转变为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导。法学教育需要通过具体的教学来实施和完成,因此,如何在法学教学中完成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导并兼顾法律素质教育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从我国目前法学教学的设计来看,法学本科教学主要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环节。但是,基于目前对法学本科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考察,由于存在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学生很难获得实质学习的机会和锻炼,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难以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实现。

2002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许多学校和教师开始着手引入案例教学方法,以弥补法学教材的不足。总体来看,各校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而采取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之外,借鉴和发展了两种新的案例教学法:

第一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种方法主要借鉴英美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例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烟台大学已经在运用。由于这种案例教学法需要充分的准备且要求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不但需要教师和学生投入较大的精力,还需要学校能够在课堂教学之外专门提供财力和教学场所的支持,因而能以普遍推广,在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也主要针对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采用,因而这种方法并不适合大部分高校法学本科教学。

第二种,实例研习教学法。这种方法主要借鉴德国的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需要完整的实际发生的案例,一个案例中往往包含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知识点,如果学生还没有较为系统学习的话,那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效果往往较差。而且,德国的实例研习教学法与其司法考试的风格是较为一致的,而我国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的是某一知识点的考察,因而完全套用德国实例研习教学法也往往遭遇师生互动的尴尬,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有两个重要因素必须予以重视:一是法学本科教学评估机制,二是立法越来越健全规则越来越细致。法学本科教学评估对教师完成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任务有较为硬性的要求,对各教学环节也有规范性要求,教学评估总体上利大于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教师不求最好但求无错,更注重了教学的形式规范和教学大纲任务的完成,教学效果不再是主要追求的目标;而立法的健全和细致要求更长的教学时间才能展开,但现在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学时普遍被压缩,教师难以对教学大纲中的知识要点予以展开讲授,案例讲授中也不可能采用较为复杂和完整的案例进行互动。

因此,综合考虑目前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现状以及司法考试的需要,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既能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某一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又能让学生通过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两个标准:一是根据教学大纲知识点选择案例;二是对选择的案例适当删减,以适应课堂教学学时的限制。以上两点似乎是向传统案例分析教学法回归,不可否认的是,课堂案例互动教学法与传统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传承性,但创新有两点:(1)强调学生的主动性与主体性;(2)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通过不断对学生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正确引导,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我们的实践经验证明,学生对这种案例教学法参与热情较高,都希望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希望与老师对话交流,而且能够加深对知识点和立法规则的理解。

二、法学本科课堂案例互动教学的实施机制

为了达到学生主动参与并与老师互动的目的和良好效果,需要在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中采取可操作的实施机制,实施机制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第一个环节,教师在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知识点筛选教学案例。我校法学本科生的课两节课连排,时间100分钟,要在这100分钟内根据所讲授的内容确定重点讲授的知识点,然后根据2-3个重点筛选相应案例,一般按照每个重点选择两个案例,以便在课堂教学中可选择一个或两个互动。案例的选择途径,一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案例选集,法学网站,尤其是目前各级法院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更加方便了筛选案例,另外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也是可选择案例的途径之一。

第二个环节,教师在开课前将筛选的案例优化为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设计问题,形成学生面上使用的案例教学版本,开课后发给学生,人手一本,并作为平时作业测评成绩的一部分。然后,在学生版本的基础上,对案例法律关系进行图标结构分解,简要阐明案例分析要点,以及案例分析中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明提示,作为教师与学生互动的素材,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互动教学的教师版本。

第三个环节,开课后即将学生版本的案例集发给学生,说明案例集的使用方法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每次课后针对下次课将要涉及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下预习下次课的内容对布置的案例做出分析和解答。学生可以主动要求回答案例,也可以教师提问的方式抽查学生课下完成作业的情况,这样既可以节省让学生在课堂上阅读案例的时间,给学生留出了大量的思考和讨论的时间,而且也促进了学生课下的预习,利于教师对知识点的重点讲授和案例教学的互动效果。

第四个环节,在课堂上安排合适时间进行案例互动教学,在一位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答案后,其他同学可以提出质疑,首先提出答案的同学应当予以回应,教师可要求提出质疑的学生阐明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还可以对其观点提出质疑,如此反复。教师在听取学生发言过程中,首先要对学生的观点予以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以苏格拉底对话的方式让其发现自己观点的不足和欠缺,继而引起学生进一步思考,在听取学生们充分阐发观点的基础上,教师应从正反两方面对学生的发言做出评价,然后对讨论的案例进行引导性的分析和讲解,老师的引导和最后解答应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正确解读知识点的角度切入。

第五个环节,在课程全部结束后,要求学生将已经解答完的案例集上交给老师,以便老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并结合案例集课下解答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同时,将附有案例图解和分析内容的教师版本的案例集发给学生,让学生通过再次阅读参考答案和分析过程,温习已学过的知识点和案例,有利于学生课后复习和应试。

第六个环节,课程全部结束后与学生交流,听取学生的感受和建议,进一步优化案例设计和互动教学的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对《民法学》这门法学本科生的学位课,由于知识点特别多,学校安排的学时只有108个课堂教学学时,相对于繁杂丰富的知识点而言这些学时是偏少的,但这是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验是两节课连排的民法学课程,在每次100分钟内应将案例互动教学的时间控制在30分左右,否则就不能完成大纲要求。从实践效果来看,教师基本达到了案例辅助课堂教学的效果,学生对此种教学方法非常满意,在课后与学生的交流和调研中,学生认为这种案例教学安排既能很好地掌握民法学的知识点,理解了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同时也提高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思维也得到了锻炼。

三、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的前提保障

为了法学本科课堂案例教学机制的顺利实施,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作为保障:

1. 小班上课。为了保证教师与学生之间较好的案例教学的互动效果,使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使每个学生与教师交流的时间多一些,应安排小班上课。我校法学本科生每年招收大约100人左右,一般分为3个班,每个班30人多一点,民法学课程由三位民法老师各自承担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根据老师与学生的反映可以看出,对小班采用案例教学较三个班合堂上课教学效果有显著提升。

2. 由上同一门课的几位老师组成课题组共同完成教学案例集编写工作,包括筛选案例、优化案例、设计问题、图解案例、案例分析等工作。课堂案例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很繁重的,费时费力,如果没有老师之间的合作是难以完成的。同行之间的合作也是集思广益的方式,会使案例集优化工作更加出色。一般来说,可由有这方面意愿的老师提出建议,取得教研组长的支持和同行老师的自愿参加,因为这些工作可能不符合其他老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安排和思路,不能强求,而是应当尊重各位老师的意愿,也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

3. 平时成绩与卷面考试成绩的分配比例合理。综合考察学生案例书面解答和课堂发表的观点,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评测依据,有利于激励学生在课下更加认真地预习课程并对案例作出深入思考,使学生之间有一种竞争心态;若不与平时成绩挂钩,案例教学对学生课下的约束程度就很小,而是仅凭学生的学习自觉性了,学生也会只把课堂上听老师分析案例给出标准答案作为目的,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的经验是案例教学中学生的书面表达和课堂表现应占民法学这门课总成绩的30%,这个比例既能让学生认真对待民法学整体体系的学习,又能注意平时的预习和技能的训练。如果太低,就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4. 最好让学校安排多媒体教室。案例教学非常适合使用多媒体教学,案例的展示、图解以及逻辑分析都会通过多媒体完整的演示出来,具有非常好的直观效果。但如果没有多媒体教室,课堂案例教学法仍然是可以推行的,因为学生手中已有纸质的案例集,教师手中也有教师版本的案例集。因此,安排多媒体教室配合案例教学只是一个优化条件,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