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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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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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5日附件: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一)条款1.2 修订内容如下: 1. 表1中取消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2. 表1中新增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二)条款3.7修订为: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3.7.1.2限制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双原药、杀虫双、三氯杀螨醇原药;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3.7.2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 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3.7.3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7.4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60号)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 3.7.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条款4.1.1.4修订为: 4.1.1.4 农药企业应提供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或公告)复印件,其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场所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新增原药品种的企业,应提供该原药品种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条款4.1.1.7修订为: 4.1.1.7 申请企业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格式填写,请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