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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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1

一、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把违法用地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10%以下,努力实现“零问责”、“无约谈”目标。

二、督查内容

(一)各乡镇、村对违法违规用地发现、制止、处理情况,是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是否能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二)土地巡查制度落实情况,执法人员履职情况,巡查记录及登记台账是否详实;

(三)土地整治项目中拆迁安置点建设情况(安置点是否发生移位或超范围用地现象);

(四)2010年度土地卫片(遥感监测)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立即停止施工,并已自行整改到位。

三、督查方式

为了开展好查控违法用地专项督查行动工作,按县政府要求,采取拉网式督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拉网式督查由县效能办、县国土局抽人组成三个组,分片督查。本年度每月督查两次,每半年互查一次。专项抽查由县政府领指定两办督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互查或专项督查。督查组对各乡镇、村违法用地巡查、制止、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各乡镇要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参与此项工作,及时有效解决督查组提出的问题。

四、督查组成员及督查范围

拉网式督查组组成及督查分区域如下:

五、责任追究

此次查控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督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督查到位,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巡查、制止、查处不到位,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县监察局、人社局、国土局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市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有关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六、具体要求

(一)各组每两天必须完成一次分管区域各村巡查督查。

(二)督查组要详实记录督查登记表(督查记录包括:违法用地单位(个人)、时间、位置、面积、地类、规划、违法状态、乡镇对违法用地处置情况)。

(三)每天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天上班前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各组要在本次专项行动(2012年1月份)中至少要对各自分管区域拉网式督查次数达三次以上,互查一次。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2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基础,以“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为载体和抓手,全面深入排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摸清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薄弱地区。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及措施,做到一切安全隐患归零后才可生产;严格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和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企业层面: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五)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六)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轨道交通工程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九)建筑施工电气火灾管理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电气设计、电气施工的质量管理情况,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情况。明确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防高坠”管理情况。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十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政府层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二)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

(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近4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7月底。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8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8月1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厅质安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底至8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8月10日前,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的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清单报送当地行业管理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于8月25底前报厅质安处。同时,专项整治隐患治理汇总表(附件)要严格按8、9月2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百日除患铸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百日除患铸安”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专项行动整改报告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分别于9月25日和10月15日前报厅质安处。(联系电话:xx,电子邮箱:xx)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对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高坠和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3

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与组织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1.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1.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组织制订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6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单位保卫部门为单位的消防管理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并由予以落实:

3.1组织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3.2组织实施每月消防安全检查;

3.3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4实施员工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工段与班组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1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2保障消防供电、消防给水设施的完好有效;

4.3及时整改涉及本部门的火灾隐患;

4.4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训练;

4.5熟悉本单位的建筑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器材分布等情况;

4.6熟练操作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4.7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普通员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1接受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5.2熟悉本岗位附近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设施的种类、放置地点;

5.3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

5.4掌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现场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

二、体系运行

1.火灾预防

1.1动火部门和人员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时,现场配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动火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关闭有关气源、油源的阀门。

1.2安装、敷设电气线路,由设动管理部门实施。

1.3燃油、燃气设备及其管道、储存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储存设备添加燃料,应当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

1.4工厂禁止吸烟。

1.5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禁止带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

2.防火检查

2.1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2.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1.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1.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2.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保卫部门应当查验每日巡查情况,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2全厂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保卫、工程等部门实施,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2.2.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2.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2.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2.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2.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2.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2.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2.2.8防火巡查情况;

2.2.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3设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并进行功能测试,与每月防火检查一并进行。

2.4全厂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由单位工程管理(物业)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负责实施。

3.火灾隐患整改

3.1在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3.2对下列行为,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当场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2.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2.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2.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2.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上述改正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3.3对不能立即纠正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由检查人员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跟踪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1单位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2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2.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4.2.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全厂员工定期培训;

5.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5.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实施。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4

根据2012年2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县安委会召开的“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局属各单位要围绕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即将召开的特殊时期,结合各单位具体工作范围,即刻安排布置,落实责任,对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尤其是客运安全工作,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一、各单位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

各单位要结合“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对重点运输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对重点环节务必要严防死守,最大限度地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单位要以2、28赵县科尔化工厂爆炸的重大事故为教训,警钟长鸣。要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悬挂一条以上迎接两会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条幅标语。

二、各单位要根据“两会”会议的具体要求,做好客货运安全工作

两会前,要集中力量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投入运营。两会中,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督导,严格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做好道口、隧道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严厉打击非法组织的黑车、黑点和黑票,确保两会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两会安全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做好两会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运输安全专项大检查。主要针对汽车站、事故易发路段等重点场所和建设工地,易燃易爆、有害及腐蚀品的运输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车辆维护保养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如发现有失职渎职的要做到有责必究,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5

一、目标任务

从2016年5月份开始,利用4个月时间,通过采集、整合、比对2014年以来全市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8个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数据信息,督促整改一批突出问题,纠正查处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建立完善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为惠民政策在基层落实提供纪律保障、制度支撑,为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主责、分工负责。镇(办事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镇(办事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结合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坚持信息共享、精准监督。强化大数据思维,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管理、分析、运用数据信息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通过信息比对分析,提高发现、查处、整改问题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惠民政策规范、安全、高效落实。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既严格把握政策,又尊重地方实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分具体情形,合理分类处理。对为促进地方发展,解决突出矛盾,以及涉及面较广、金额很小的违规发放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时整改纠正;对因工作失误而违规的,酌情处理;对、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问题,严格依纪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着眼长远长效、有效管用,从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堵塞制度漏洞,破除体制障碍,从源头上防控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责任分工

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牵头主抓,镇(办事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是责任主体。

市纪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数据比对、监督检查、违纪问题查处、追责问责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8个惠民政策项目的源数据以及相关政策宣传解读、问题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完善制度规定以及系统内的追责问责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提供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名单、村干部及其家属名单、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人口和户籍数据、车辆登记和户籍死亡注销记录、营业税纳税和个人所得税记录、商品房登记记录、农机购买记录、火化登记名单、国有企业人员名单等15项相关比对数据,其中,垂直管理单位需单独提供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名册数据。

镇(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数据信息采集;对惠民政策相关规定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对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加强问题整改、制度完善、作风整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执纪问责等工作。

四、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于今年5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上旬)

5月8日前,召开全市应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动员会,印发全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各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应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同时,在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助下,各镇(办事处)、村(社区)对8个方面惠民政策相关规定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比对核查(5月上旬—5月下旬)

5月8日前,按照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向市纪委提供8个惠民政策项目的源数据和相关比对数据;市纪委录入有关信息数据,运用操作软件进行比对,列出问题线索清单;5月中、下旬,各镇(办事处)组织专班,对区域内的问题线索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实行核查人员签字背书和销号管理。

市纪委组织专班,对各镇(办事处)查否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经抽查发现调查核实不认真负责、查处情况不如实上报等问题的,及时开展追责问责并通报曝光。

第三阶段:整改问责(6月上旬—7月上旬)

对核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整改纠正和查处问责两类,分别由党委、纪委进行处理。

对为促进地方发展、解决特定时期突出矛盾和现实困难而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镇(办事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书面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请市应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问题性质相同、涉及对象较多、个案金额较小的问题,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对党员干部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侵占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数据信息出现较多错误;资金发放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未按要求组织公开惠民政策及其落实情况,造成负面影响;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力等问题的,严格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7月中旬—8月中旬)

各镇(办事处)将总体工作情况以及整改落实、问题线索查处和追责问责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纪委。

市纪委对上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的工作作风、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履职尽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问题严重的,参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并公开通报曝光。同时,督促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建章立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应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各镇(办事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镇(办事处)要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宣传活动;依托政务、村务公开平台,将8个方面惠民政策及落实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市直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组织专班对8个惠民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知晓政策。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6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罚,各区市县(园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 巡查中发现的食品种养、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食安办。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进货台帐等),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备案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9.产品销售记录。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有销售记录。检查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齐全。

10.生产环境卫生。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生熟生产区域是否有效隔离,生产场地是否干净,空气洁净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并记录。

11.企业基本信息的有效性。核对企业在“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变化的内容。

12.生产资源配备。检查生产场所、成品、原辅材料库房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加工设备是否符合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13.其他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内容。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控制、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采用食品简易包装及限制区域销售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

4.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人员,是否执行晨检制度。

4.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专间、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5.加工流程情况。粗加工、切配、烹饪是否符合要求;凉菜、生食海产品、现榨饮料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

6.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

7.食品原材料情况。感官性状是否异常;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8.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9.用水的卫生情况。是否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如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要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1.企业厂房和设施、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进行维护。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 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岗履职。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不合格品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4.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生产用原辅料(包括药包材、特殊药品),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执行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标准。

6.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上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收集报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执行许可的情况。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许可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经营行为情况。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去向是否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3.特殊管理药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禁止经营品种的情形;是否按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案例。

5.储存养护情况。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关键岗位情况。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5.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6.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7.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8.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9.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

1. 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 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 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 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5.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6. 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日常巡查除上列内容外,还应加强对辖区内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存在“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掌握本辖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

第六条 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市局业务科(室)对监管对象的巡查每年不低于20户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重点对象和行业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走访社区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第七条 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点。每半年向市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市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 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市局对各区市县(园区)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区市县(园区)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