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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1
学校竹园小区住房配售完后,校内尚有一批旧房空置,为了更好的利用好学校住房资源,同时解决一部分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学校住房管理办公室经过认真的市场调查,结合学校房产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8日在校园网上了《关于办理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登记手续的通知》,至3月8日共收到教职工(含外聘员工)申请62份。由于地域的不同,西区住房十分紧张(33人报名,现只有8套住房),为缓解此突出的矛盾,根据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特提出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的办法如下。
一、选房的顺序
1、学校在编职工无房户。
2、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3、学校外聘职工无房户。
4、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5、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有房户。
6、学校在编职工校内有房户。
7、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城区有房户。
8、其它情况者。
9、在同一顺序内,合租者优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落实执行,保卫处负责进行入住人员建档登记。
2、所有的租用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3、所有的租用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租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执行者,按同期房租的两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破坏性的装修。租用的房屋所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由租住者个人承担,退出时还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状态,若不能还原,学校和后租者不承担此项费用。
5、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学校标准由租住者个人交付。
6、学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时无人为因素损坏房屋退还押金。
7、学校有重大建设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标准
1、在编无房的教职工按过渡房标准收取。即:三年内单租3元/月/m2;合租者2元/月/ m2,三年后单租者6元/月/ m2,合租者4元/月/ m2。
2、除在编无房的教职工外,其他按下列标准收取,单位(元):元/月/ m2
年限 西区 医学分院 永新路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三年内 6 4 5 3 4 3
三年后 10 10 8 8 8 8
四、租金收取办法
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有关精神,加快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具有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任务,结合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计划,并下达到各镇、开发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筹集。
三、房源筹集
鉴于近年来我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设了大量的安置房,尚有部分房源因与需求不匹配而空置,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为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切实提高安置房使用效率,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已建成的安置房小区中符合条件的剩余未分配房源中筹集。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按要求进行简单装修,具备拎包入住的基本条件(装修标准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好房屋登记手续。
四、产权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产权归投资方所有,即:区政府及下属公司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各镇、开发区、街道或各镇、开发区、街道指定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投资建设的职工宿舍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
五、房屋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遵循“属地使用、合理调节、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公共租赁住房首先保障房屋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多余房源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区住保房管局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进行统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实施已保障对象年审制度,严格准入清出,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六、日常管理
各镇、开发区、街道所在地的住保房管所要切实履行职能,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房屋配租、年审回访、租金收取、房屋修缮、物业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区政府及下属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保房管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房管所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投资建设的职工宿舍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自行分配管理,区政府根据当年度任务和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七、职责分工
(一)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制定、分解好本区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基层房管所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对基层房管所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争取、下拨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配建和筹集工作,并落实好相应的保障资金;同时做好本地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区发改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农民安置房中按比例配套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工作。
(四)区监察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区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负责落实公租房各项税费优惠。
(七)区建设局负责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八)区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划布局工作。
(九)区国土分局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基层房管所负责做好本地区范围内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资金保障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对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补贴及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等三个部分。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房屋的前期装修、日常管理、后期维护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其中: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各基层房管所收缴至区住保房管局,再由区住保房管局上缴至区财政;镇(开发区、街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各基层房管所统一收缴至同级财政。区政府及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租金收缴情况,从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基层房管所,用于基层房管所的管理经费。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三)因房屋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在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房屋产权单位同级财政承担(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房屋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解决)。因房屋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修复。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群众性、政治性、时效性都极强,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有效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
(二)多方筹措,保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资金投入量大,区政府将在积极争取上级补贴资金的同时,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公共租赁住房落实情况进行补贴,进一步调动各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坚持以我为主,在落实保障房源的同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所需的相关资金给予有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3
住房问题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之一的公共租赁房制度是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寻求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的一种努力,同时兼有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公共租赁房的供给对象是特定的弱势群体,为解决“市场缺省”的难题,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完善住宅市场合理性和凸显社会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共租赁房是针对介于中低和中高收入之间的“夹心层”人群,将公共租赁房单列出来,更能凸显政府对夹心层等中等收入群体的关注,有利于加快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解决。
二、当前我国公共租赁房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公共租赁房的保障方式较为单一
在发达国家,租赁性公共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实物配租;二是货币补贴。从我国各城市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实行的是实物配租,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公共租赁住房。但由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周期较长,这种单一的保障方式必将延长夹心层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轮候期,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无法发挥保障性住房协调和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运行风险。
(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面临着融资困难
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因素,是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颈。第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少,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又使得作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土地出让金锐减,作为公共租赁房投资主体的地方财政面临着重重压力;第二,发展公共租赁房既要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又要负担长期的房屋维修费用,所需资金巨大且占用周期长;第三,公共租赁房福利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使得建设资金的回笼速度极缓慢,难以形成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启动较晚,建设和推进滞后。尽管我国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的制度建设,且各地已逐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但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运行中的问题较突出,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制约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发展。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策略与建议
(一)突破线性思维模式
一是通过实行市场租金、差别化补贴,提高租金收入水平,缓解发展资金压力;二是实行灵活多样的产权流转机制,既鼓励承租人通过努力逐步获得产权,又为其创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最终达到加速资金回笼;三是按照“整体开发、异地安置、腾地发展”的思路,积极拓展土地经营、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开发等收益渠道。
(二)突破单一模式
一是房源筹集多元化。在加大建设力度的基础上,既通过改造、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也可以转化原有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同时可鼓励社会单位、企业、个人参与建设、运营公租房和将自有产权住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二是资金来源多元化。在加大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前提下,吸收企业、社会和个人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开发贷款,探索公积金闲置资金和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经营;三是产权主体多元化。通过吸收社会力量或个人参与建设,形成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能有效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不足问题,而且还可解决棚户区、城中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难等突出问题。
(三)改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整合;资源;信息平台;申请审核;摇号配租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5-0000-01
Chongqing Public Rent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Zhao Gen,Yan Ying
(Chongqing Land Resources and Real Estate Information Center,Chongqing400015,China)
Abstract:To solve the low-income housing and new employment issues,starting in 2010,Chongqing City in the lead in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In this paper,how to apply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udi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upporting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with rent Yaohao work and focus on how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unicipal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assessment of applicants'eligibility to to ensure that public rental housing can be fair,open and fair distribution were introduced.
Keywords:Public rental housing;Integration;Resources;Information platform;Application process;Yaohao with rent
一、背景
为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镇化战略,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大规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解决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暂时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就业人员等“夹心人群”的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种全新的住房保障形式,其管理无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可借鉴。如何利用信息技术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的高效化提供便捷,同时又能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提供数据支撑,是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管理信息平台需要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
二、需求分析
(一)房源管理。建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库和房源库,以楼盘表的方式直观地展现每套房屋的信息。每套房屋根据其建设和投入使用的不同阶段分为建成待租、已配租、已租赁、腾退待租、销售、其他六种状态。(二)申请审核。各受理点完成申请受理后,由市区两级的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在主城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13平方米以下);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均提供了纸质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以及住房证明,但如何判别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规避类似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问题,需系统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三)摇号配租。以每一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基本的摇号单位,按照不同的户型实现可配租房源和申请人的随机匹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配租。(四)信息公示。建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通过该网站两类信息:日常新闻类信息;业务类信息(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公示、摇号结果的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等)的;建立两个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的平台和社会公众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互动的平台。
三、系统设计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申请、审核、摇号、配租管理;信息公示功能等功能。(一)申请与受理。系统提供两种方式的受理。第一种为网上申请业务的受理: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填写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提交相关要件资料;第二种为现场申请受理:申请人直接到现场填写申请表,由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受理人员录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系统自动调用房屋权属登记数据进行查询,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情况。
图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二)审核。系统设置了初审和复审两个岗位,分别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系统自动调用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工商、公积金、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接口,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三)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异议记载。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上公示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格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进行举报,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将举报信息进行记载并进行核实。如经查实被举报事实属实,被举报的申请人进入黑名单后将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举报信息不属实,申请人重新进入公示轮后状态。(五)摇号配租。摇号前,将要配租的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导出到摇号计算机。摇号程序以一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一种户型为基本的摇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待配租的房源进行随机匹配,实现公租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结论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全新的住房保障形式,业务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变化大,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形成到正式开始接受公众的申请仅有半月的时间。同时其申请审核工作量大,同时又涉及与其他市级部门的数据共享。要在这短短的15日内完成大量的工作这对项目管理和软件开发公司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从实际的应用来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从投入使用开始在短短的15日内就完成了2万多人的申请审核,并成功实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一次摇号配租,为信息化支撑管理提交了圆满的答卷。
参考文献:
[1]樊霞.浅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5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5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范文6
一、保障房的结构演变
保障房发展十余年,从起步到发展,再到完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随着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规章制度逐渐完善,每个阶段发展重心不同,保障房结构不断调整,但总体趋势逐步由“出售型”向“租赁型”转变。
(一)第一阶段:“以售为主”
1995年开始实施的“安居工程”即为保障房的雏形,计划用5年时间新增安居工程1. 5亿平方米,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不出售给高收入家庭。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随后保障住房建设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在住房建设总投资额中占到了17%左右。
(二)第二阶段:“租售并举”
从2005年开始,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重点保障对象,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十一五”期间全国已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1630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近2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达到9. 4%。
(三)第三阶段:“以租为主”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出台,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大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计划建设各类保障房3600万套(户),其中2011年和2012年各1000万套,后3年1600万套。期间,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重点,“资历最浅”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媒体评论说公共租赁住房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而且全国各地已经纷纷行动,如北京2011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已达到保障房建设规模的60%以上,湖北省2011年新建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近10万套,重庆市计划未来3年建设可满足200万人居住的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因此,数量的大幅提升透露出一条重要信息是保障房发展的大趋势将是“以租为主”。
二、租赁型与出售型保障房的对比分析
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出售型保障房,其中租赁型保障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型保障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本文结合租赁型与出售型保障房的特性,从前期建设到中期分配,再到后期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对比分析。
(一)产权归属
租赁型与出售型保障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归属不同。租赁型保障房的产权归政府或相关机构、企业所有,未转让给居住使用人。出售型保障房的产权归属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出台之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这种有限产权只体现为购房人在规定年限内(最低年限为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并没有以产权份额直接体现,这给出售型保障房后期管理造成了很大困扰。二是在“45号文”出台后,要求配售时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确定出售时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这就意味着将来出售型保障房进入“共有产权”时代,彻底解决了因产权分歧所引发的后期监管矛盾,比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其拥有独立产权而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二)建设资金回收周期
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回收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和维护,甚至成为制约保障房持续建设的主因,使政府面临巨大的筹资困境。对于出售型保障房,无论是原有的“有限产权”还是以后的“共有产权”,又或者是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贷款,建设资金回收周期较短,投入和产出基本能够平衡,这就是保障房发展初期资金压力较小的原因。然而,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回收则不容乐观,尤其当前发展趋势是“以租为主”,保障房租金可能仅够支付建设资金利息,这就意味着“一次性投入以后慢慢才能收回”。以50平方米的公租房为例,建设成本约2500元/平方米,租金为600元/月(市场租金的70%~80%),在不考虑建设资金融资成本的情况下,全部回收建设资金约需17年,如果是租金水平更低的廉租住房,则回收周期会更长。
(三)保障对象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保障对象享受“梯度式”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中高收入家庭实行租赁与购买商品住房相结合的制度。从申请条件而言,各地操作不尽相同,但总体把握的基本原则是户籍和收入水平,租赁型保障房一般适用于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出售型保障房一般仅适用于城镇户籍。由于当前我国户籍迁移主要源于工作调动或购置不动产,无疑将来符合出售型保障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将越来越少,这就反证了将来住房保障的发展趋势是“以租为主”。
(四)运营管理
所谓“三分建,七分管”,保障房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与维护非常重要。
1.监管内容
租赁型与出售型保障房共同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查处出(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行为,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等事项,而租赁型保障房监管内容更多、更复杂,主要还包括租赁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维修管理等事项,而这些管理事无巨细,更容易出现纰漏。加之,由于现行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管理无依据,管理力度大打折扣,比如出售型保障房空置的界定标准缺失。因此,保障房监管难,租赁型保障房的监管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各地保障房管理机构当前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2.监管资金保障
面对繁重的监管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目前,国家已对租赁型保障房维护管理费用支出作出明确规定,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住建部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大部分城市也通过年度预算纳入保障房专项资金支出租赁型保障房的监管费用。由于出售型保障房的监管资金保障无法定依据,以致不少城市要么与租赁型保障房混合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要么纳入商品房管理体系。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租赁型与出售型保障房各有利弊。租赁型保障房因政府持有产权,既能够保证大量流动性房源,形成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供应链,有效缓解土地供应紧张的矛盾,又可以扩大保障覆盖面,并根据管理需要实时调整保障条件;而面临的最严峻考验是巨大的监管责任,以及建设资金回收慢而造成高昂的监管和维护成本,尤其是今后几年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房也得陆续投入使用。出售型保障房虽然减轻了后续监管麻烦,但只要出售,政府就失去了控制,所谓的“退出机制”无疑是摆设,这不仅为部分投资、投机的人群提供了机会,而且“房源蓄水池”无法发挥功效,以致政府不停建、不停卖,最后越建越远,与低收入家庭的期望值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以租为主”的保障房结构模式可推动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保障“居者有屋”,而非“居者有产”,故从本质上讲属于社会救助而非社会福利。因此,持有产权但让渡使用权的租赁型保障房更能够诠释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宗旨,“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确保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租赁型保障房可持续发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法规
目前,大部分地方编制建设计划、选址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持续性,没有深入基层调研了解住房需求,为完成建设任务而盲目编计划,扩大建设规模,造成供需比例错位,大量房源闲置,利用率大幅降低。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规,要求保障建设计划编制以当年调查统计报告为支撑,统一编制要求和标准,确保建设计划与实际需求相适应;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项目提前介入,出具审核意见书,解决保障房建成移交环节存在的各种矛盾;明确商业、学校、医院、交通等配套设施作为选址前置条件,且相关配套设施在保障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时间内全部配备到位,避免因配套设施跟不上而影响利用率。
(二)完善运营管理操作细则
保障房分配关系公平,后续监管关系资源循环利用。针对当前保障房运营管理无据可依、各行其事的现状,有必要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主要解决核心问题。首先,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尽可能将非本地户籍的无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但以不同租金水平体现合理级差。其次,明确租赁型保障房根据收入水平、位置、面积、市场租金等多重因素定价,除政府定价外的租赁型保障房可根据收入各项因素变化而定期调整租金,确保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政府补贴。再次,建立各种类型的租赁型保障房之间的流动机制,保障对象可因常住地变动而定期申请调换,也可因收入水平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保障房性质,调整租金,免去重新申请和搬家的困扰。最后,统一租赁型保障房的使用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通过正面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将保障房退出机制落到实处,确保保障房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