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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范文1
摘 要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西方国家对在线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之我国有其先进之处,本文将详述之。
关键词 在线消费者 知情权 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更新,以回应于在线交易下这些新的挑战。本文笔者就在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求对我国在线交易领域的相关立法提供比较法视野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在线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a.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b.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等;c.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e.企业是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他认证机构中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方式和核实组织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在《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消费者必须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线经营者应提供供应商的身份,在要求预付款的合同下,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的地址,以确保消费者无论如何都必须能够得到供应商营业地的地址,在该地他可以提讼。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予明示自身信息,应以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3.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
日本的《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电子商店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消费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对象为何者而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公司名称、商店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及依据商业法规所要求经营资格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应至少披露以下信息: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公司简介;公司所在地及经营处所所在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及联络人;经营型态及核准证照号码;加入的自律机构或计划相关规定与措施及其会员资格确认方式。
二、国外在线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 在《指南》中规定:可使用的和合适的交易信息应包括:a.分别列出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总成本;b.非由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针对消费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法;e.购买的限制、限度或条件,如父母/监护人许可条款,地域或时间的限制;f.正确使用的说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关有效售后服务的信息;h.有关撤回、终止、返还、调换、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细节和条件;有效的担保和保证。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c.适当的话,运输费用;d.付款、交货或履行安排;e.有撤销权;f.不按基本比率计算时,使用远程通讯的费用;g.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限;h.适当的话,长期履行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收到适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书面信息,以克服电子信息的短暂性、易修改性。
3.美国的相关制度
美国的《BtoC 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规定,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费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所有相关讯息,即销往台湾省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必以繁体中文表述,销往日本者,则必须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须妥适保存,并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价格信息透明,包括定价、运费、货币类别、附加税款等;物流处理信息透明,包括运送方式、运送时间等;退换货处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货、换货、退款等的相关规定,如鉴赏期长短、退换货流程等。若厂商不接受退换货,则必须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就明白告知消费者。
三、国内外在线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于在线信息披露的我国国家级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点而设计的,因而很多规定很笼统,操作性差,并且已经很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在线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线交易模式下,在线消费者不可能到经营者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去查阅经营者执照,这些规定显然在在线交易模式下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经营者在线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层次与适用空间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线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立法仍处于空白或低层次的探索阶段。消费者在线知情权的实现是依赖经营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从去年的中石油大连漏油事故,再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溢油事故,各类频频出现的环境事故一浪高过一浪,已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但是为啥从未见完整披露?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问题,要么迟迟不披露,要么披露过于简陋,令人费解。解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制度形式与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了近28项环境法规和80余项环境规章,确定了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一)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法律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提出了企业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以国家环保总局的各类规定和条例
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露要求。
(三)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14日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四)专业机构相关法规
2001年1月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也推动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设。
从总的来说,我国相继出台的环境法规很多,但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要求还较为笼统,又没有相应的环境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准则和规范的缺位,使得环境会计从理论上缺少统一的规则和方法,企业缺乏信息披露的压力,而对于愿意披露的企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公布出来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起不到支持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作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主要包含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形式单一。对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没有明确的披露形式规范。披露形式规范性的缺失,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散见于不同信息载体上,给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取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递与沟通。
二、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难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与实务不够成熟
从环境会计涉及业务的处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上,企业间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可比性。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也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内容,而且缺乏与其他环境法规的协调性。尽管中国证监会始终强调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环境审核,但目前对环境的审核仅是内部掌握,并未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广大投资者则必然承担着上市企业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倒闭或被取缔责令停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1]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政府已经着手研究并进行了绿色GDP核算的试点,但如何实现绿色GDP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衔接,还是个棘手的难题,因此全国要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核算工作,如何形成模型化、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增强其普遍适用性,还没有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配套的环境会计准则
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会计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但遗憾的是,由于尚未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导致环境会计实务还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盲点;由于环境会计准则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会计准则,目前又没有可借鉴的、现成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而制定这一准则所需的调研、咨询工作将是非常复杂的,出台需要时间。
三、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和最终的实现则是大势所趋,环境会计既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作为环境与环境资源管理的信息系统,它又是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完善立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绿色门槛”
要完善立法,加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加大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银行业征信系统,深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2],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二)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
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两个方面。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方面的相关会计准则,可以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牵头,联合环境保护部、证监会等部门着手制订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而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准则可以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信息披露规则中做出相应规定。[3]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界,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环保宣传和教育,如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实时报道,扩大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引导绿色消费,利用舆论压力,强化公众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愿望;另一方面引导绿色投资,促使公众在进行投资时关注公司环境问题。同时,加强环境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利用能力。另外政府还应当使企业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如改善企业形象从而获得更多客户、政府的补助与奖励等,以此来促使企业能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这些努力都会直接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4]
(四)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进的原则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由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可以从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操作受到阻力要小;其次,上市公司有较为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容易获得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如环保投资与支出、环境污染罚款损失以及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的赔付等带来的影响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才会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才能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郭秀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9(2).
[2]中国网:省略/environment.
[3]许家林,孟凡利.环境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李迎春.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探讨[J].生态经济,2011(10).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3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改革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企业在迎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那就是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不少企业开始致力于企业制度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此,国家和企业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认识
1.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会计信息指的是通过会计凭证,把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及时、全面地收集起来,然后通过账务进行科学有效的加工处理,从而揭示出能够正确反映出企业经济活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被称作公开披露制度或者公示制度,它是企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监督,而将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流量、以及财务变化等信息向法定主体报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企业具体情况的一种制度。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加工制度、会计信息的审核制度、会计信息的传播制度、会计信息的传播对象规范制度、以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规定等,这些制度和规定的有效实施能够使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活动受到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避免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3.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趋势。首先,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技术、人力、信息等资源的配置都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自我实现的,而会计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在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是社会信用保障的前提,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判断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标准。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比较强调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致性
根据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而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又应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限制,这些条例并不完全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如果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按照和大企业统一的标准来执行,只会让他们穷以应付,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为此,需要国家根据大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他们自身发展水平的相关条例,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些方面缺乏层次性
我国对项目分类的关键信息和会计报表的结构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同时企业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等的结构都是相同的,这就对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在会计信息审计要求方面,我国实行了分层次进行审计,规定上市企业必须用具有证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一般企业的审计工作,普通的注册会计师就能够胜任。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而上市企业则应该向美国学习。
3.不能很好的处理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保密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区分层次和规模,这就导致不能处理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不仅不能达到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目的,还可能会使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甚至是致命性的打击。特别是中小企业会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容易造成不当竞争,产生人为垄断。具体来说就是,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上市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小企业机密遭到泄露,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三、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保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不例外。为了促进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和帮助。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必须要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体系,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2.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证监会要改变监管方法,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实现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减少现象的发生,并且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评价,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加强对会计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心,防止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目的擅自更改会计信息,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利用计算机技术优势,丰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逐渐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有力手段。因此,为了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的优势,丰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当前,上市企业大多都实现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并与传统报刊披露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促进我国整体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更好发展,国家必须要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实现全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
4.增加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范表外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要适当的增加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在保证表内会计信息披露的同时,规范表外信息披露。表外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环境会计信息、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等。在对表外信息进行披露时,要注意把握好对会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度,既不能过分强调信息公开,造成企业商业机密的泄露,也不能过分强调信息保密,影响信息使用价值。
四、总结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发展的历史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影响了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弥补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不足,更好地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陈 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8(08).
[2]葛家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较与综评[J]. 会计研究.2011(06)
[3]葛家澍 杜兴强:现行财务会计与报告的缺陷及改进(上)[J].财会通讯.2007(09).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4
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部过程和结果的一项工作方式,可以向想要了解企业发展情况的群体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各种决策的开展,是经济决策的一项基础活动。当前,我国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占有十分大的比重,并且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这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识,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环节考虑比较薄弱。
二、当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一般而言,目前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就是投资者,这就导致他们不需要向股东送报会计报表,而只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比如贷款银行、税务部门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计的年报,做好财务年检。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关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缴纳的税额和能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注的是企业的注册资金,这些需要的会计信息都很少,并且由于信息披露目的不同而导致对不同部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内容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而造成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局面。
2.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健全不完整,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获悉企业的真实状况。同样鉴于第一项事项所描述,企业针对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一致的,这样还导致企业管理高层对提供给外部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产生忽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健全不完整,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获悉企业的真实状况。为让会计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会计信息披露时在做各个行业正常的共性披露时,至少还应该考虑如下几点:(1)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有滞后性,为了更真实和完整地传递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考虑披露期后事项。(2)会计计量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并且是以历史成本入账,所以应该考虑披露或有事项,让投资者更明确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收益。
3.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弱,随意性很大。当前很多企业业务存在不稳定性,企业损益情况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再加上企业对会计管理并不是十分重视,会计核算并非十分规范,而且缺乏必要的会计标准。
4.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导致企业高层管理者在很多时候往往受到利益驱使而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披露的信息并非真实的、完整的,造成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错误引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企业信息披露的失真主要表现为虚假报告财务会计信息等。
5.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合理性。现在大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都是基于历史资料和数据,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无法满足复杂的经济发展需求。现代化企业会计业务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传统会计报表的固定模式,而是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根据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合并与增加,以满足企业会计的需求。
三、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与方法
1.加强外部审计工作。加强外部审计工作首先要完善审计程序和审计制度。法律法规、会计目标、审计目标三者整体统一、相互促进是完善审计制度的基础。另外,审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紧跟时代的步伐。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通过考试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考试的内容要注重会计工作人员综合能力的应用,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
2.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兼顾整体,从大局出发,促使监管制度发挥到最大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适合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其次,要不断提升和强化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选拔人员应该选拔专业人才,在从业期间对监管人员进行全方面的培训和监控,从而确保人尽其才,做好本职监管岗位,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做好政府的监管工作。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5
关键词:加拿大高校;大学治理结构;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3-0066-03
一、加拿大高等教育的基本状况
(一)高等学校的类型与发展
从1990年开始,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连续七年将加拿大评定为人类发展指数居世界第一位国家。这是根据人均收入、人均寿命及教育程度三项指标综合考虑而评选出来的。其中加拿大得分居于高位的是教育指标。加拿大高等教育水平居世界前列,教育投入是加拿大政府仅次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第二大预算开支。加拿大现有3000多万人口,全国共有高等院校210所(含大学和大学学院),可分为大学、社区学院(100多所)、专科技术学校或私立学校等三种类型。从性质上看,可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但以公立高校为主。
(二)高等教育的经费来源
加拿大高等教育的经费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来自以下渠道:(1)省级政府拨款。省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向高校拨发运作资金(operatingfund)和各种基本建设费。大学的运作资金是根据个别高校与政府的协商及以注册人数为基础的公式混合计算的。(2))联邦政府资助。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社会与人文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向大学提供大部分科研经费,以转移支付的形式通过省级政府向高校支付。(3)高校自身的收入,如学费、科研合同、商品和服务收入等。(4)公众提供的基金,包括个人捐款、公司赞助以及慈善机构的赠款等。
二、加拿大大学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和评议会制度
加拿大高校是依据省法案或法令建立的自治的非营利性组织。伴随内部治理机制和大学――政府的关系的长期实验,许多加拿大高校,包括戴尔豪斯大学、麦吉尔大学和皇后大学都采用了两院制治理结构。大学治理结构主要由大学董事会(herd)和大学评议会(senate)构成。其中董事会在大学的治理中举足轻重,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政策治理、战略管理,组织管理则授权和通过校长来实现。校长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由当地政府委派人员、企业界人士、教育行政官员、教职工和学生组成。评议会作为管理学术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在大学的教学和学术方面发挥作用。成员由各院系选举出来的教师组成。两
院制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平衡公共利益和学术利益的一种尝试。
(二)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加拿大大学进行了治理结构改革运动。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变化意味着对20世纪初出现的一般可接受的两院制结构的重大修正。20世纪70年代初,几乎每一所加拿大大学都进行了治理结构的改革。改革的成果是带来了更多参与、更复杂和更分权的治理结构的建立,强化了教职工和学生在治理决策及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显然,高校治理改革是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权力和利益重新配置和调整的过程,改革带来的变化有助于高校的稳定和发展。
从大学治理结构可以看出,与企业相类似,大学也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是由居于不同利益层次的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与大学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教师、学生、政府、捐赠者、校友、工商界、银行等。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各自与大学的利益相关程度及其所能发挥的作用,通过权力制衡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和协调,努力实现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对大学的“共同治理”。加拿大高等教育一直以大学高度自治为特征,两院制治理结构仍是加拿大高校治理的主导模式。
三、加拿大高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
1 利益相关者个别信息需求。高校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参与大学治理的过程中,也是高校信息的需求者即高校财务报告的使用者。Robet Antho-ny将非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成5个组。(1)投资人和债权人。包括如出借人(银行),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厂商等。他们通常要求关于高校财务状况的信息,了解其财务业绩和满足其未来承诺的能力。(2)资源提供者。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及捐赠者。他们需要资源利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信息以决定未来拨款的数额和时间并以此作为影响高校目标的基础。(3)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既是高校的重要投资者,又是高校管理的监督者。他们需要及时掌握学校的财务信息和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以及年度预算以确定政府拨款的数额。(4)选民。包括所有与大学有个人利益的学生、雇员和一般公众。学生(包括其家庭)既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又是高校教育的投资者,他们关注学费、专业设置、师资水平、奖学金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信息。(5)治理机构。大学董事会需要有过去和未来的全面综合的财务信息以制定政策和评价管理绩效。
2 利益相关者共性信息需求。总的来讲,利益相关者对高校信息的需求既有诸如资金来源及其结构、总费用及其构成及变动趋势、学生培养成本及变动趋势、捐赠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高校的基本财务状况信息。又有包括学生入学人数,生源质量,学生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教师的学位和职称构成、管理水平,学校声誉,办学规模等非财务信息。
(二)高校信息的提供
1 高校信息披露的目标。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the“CICA”)针对非营利组织(NPOs)制定的会计手册指南(即“CICA Handbook”)陈述了财务会计的目标之一是交流有用信息给利益相关者以便做出资源分配的决策和评估管理部门的受托责任。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受托责任;提供服务的成本计量;现金流量预测和管理评估(来自第1000款第11项)。由此可看出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2 高校信息的提供者――董事会。董事会对大学信息的需要和披露,均取决于它的受托责任。一方面,OECD法人治理原则和大学及学院董事会协会所指明的大学董事会的重要作用表明了董事会提供准确和可用的财务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加拿大高校董事对财务报告及其披露承担特定义务。加拿大制宪法案规定,每个大学董事会的职责根植于省级立法。为了履行其立法职责和责任,董事会需要有用的财务信息为实现大学所陈述
的目标负责并以此解除其受托责任。
3 高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下面综合多伦多大学、西安大略大学及圣玛丽大学等大学的年度报告对加拿大高校信息披露模式进行剖析:
(1)高校信息披露的方式――年度报告。满足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信息可概括为:高校的性质和目标;绩效;全面的财务状况;法律要求的遵守和对未来的计划。满足使用者需要的信息与报告信息方式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从上表对应关系可看出,高校信息披露是主要通过年度报告进行的,而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通用财务报表(外部报告)。通用财务报表通常以年为基础为高校业务活动和控制其资源提供充足的财务信息。在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下高校必须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净资产变动表(它常与业务活动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采用比较的形式来呈报。年度报告除了包括通用财务报表外,还包括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它常常以统计测量和非数量化叙述的形式呈报,因而有助于使用者决策和加深对大学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理解。年度报告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广泛的、概括的和相关的信息,使利益相关者在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中获得对大学目标和绩效的全面了解。它是向利益相关者全面陈述大学受托责任的唯一来源和解除其受托责任的唯一手段。
(2)高校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内容。第一部分: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Analysis)。这一部分,大学的管理层对大学财务状况提供了大量的注释和绩效测评。公开展示大学的学术计划、预算计划、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和评议会的议项及大量财务和非财务披露指标与对比,尤其是教职工和学生的信息等自愿项目披露数量的增长,增强了高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它虽不包括在被审计的财务报表之内,但它为决策提供有用的解释性信息,有助于实现董事会的职责。第二部分:年度被审计的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Statements)。财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报告、被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也称为财务状况表)、业务活动表和基金平衡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暂未被审计)。财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一同对外披露。另外,还包括按基金会计模式披露的财务报表一览表。第三部分:附录:大学及其财务治理(Appendix:University and Financial Governance)这部分披露的信息包括大学治理结构及其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领导机构。具体有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构成、董事会的财务委员会和管理部门。
(三)高校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
1 内部审计监督。大学审计委员会系校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最为重要的责任是保证学校的财务报告流程的合理性,完整执行内外部审计职能,并且制订合理的流程对大学的重大风险进行确认、报告及控制并使外部审计人员独立于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 外部审计监督。加拿大高校信息披露所采用的方式是每个财政年度(4.1一次年3.31)末由管理部门呈交财务报告给学校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表符合加拿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展现高校年末财务状况及年末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变化的结果。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与独立审计报告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启示与借鉴
(一)建立高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和信息披露模式。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以受托责任为基础,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大学治理结构。同时,以绩效为导向,构建现代大学信息披露模式,全面、详细、定期、公开地披露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信息。高校会计既要体现决策有用观,又要体现受托责任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二)加拿大高校年度财务报告体系完整。且内容详尽,既有财务信息,又重视绩效指标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突出教职工和学生对信息的需求。管理层对大学活动和财务状况提供了大量的注解和评论,还有简介和统计图表,有助于不同财务水平的利益相关者交流和使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中国高校应重新设计高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指标,使年度报告成为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广泛、概括和相关信息的最好来源。
(三)加拿大高校注重以远景规划吸引社会投资。所有大学都有明确的战略规划,以确定学校的方向与重点。通过披露这些信息,吸收投资者和捐赠者的资金。既能解决学校资金短缺问题,又能使投资者和捐赠者的“效益”到达最佳状态。同时。注重潜在投资者和捐赠者的培养和发挥校友的作用。另外,根据学生满意率、毕业率和就业率等指标,通过社会评估机构对大学进行评估和排名,以此引导政府与社会对大学的投资。
(四)信息披露缩小与企业会计的差异,注重成本核算。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手册(CICA Hand-book)的许多建议既适合营利组织,也适合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适合同样的会计原则。加拿大高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结账基础(Handbook第1000项)。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教育的“成本”,从而为取得一定的补偿奠定基础。另外,用费用概念替代支出概念,对跨期支出进行分摊,并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证明了两类会计方法的融合性趋势。我国高校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成本信息的需求,实行成本核算十分必要。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6
关键词:新三板扩容;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的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逐渐搭建起来后,长期以来处于亟待发展的场外交易市场由于具有发行融资功能的新三板的创设和后续扩容引来众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在此之前,老三板的主要作用为解决"两网"遗留企业的股份转让问题以及从主板市场退出的企业退市问题。并无融资作用的老三板不能为这些主板退出企业以及场外的优质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加上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为地方企业提供股权等交易平台,具有地域限制,新三板的创立对我国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6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进行非公开股份发行,新三板市场正式成立。经过5年的发展,2011年初时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旨在新三板市场扩容,即扩大试点园区范围,增加代办系统的主办券商数量,并酝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2012年8月3日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2012年9月7日,上述4大扩大试点合作备忘录签署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新三板市场向全国范围扩容,无疑助推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但相应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是否匹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本文旨在从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匹配角度以及现存的发展瓶颈分析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缺陷,为仍在不断更新的新三板改革方案提出自己浅显的意见。
新三板市场基本包含两大功能:非公众发行股票的融资功能和从新三板市场转跳到创业板或者中小企业板的转板功能。不同功能下,信息披露的设计也需要取得不同的效果。
一、从融资功能角度
现有的新三板市场制度没不能有效地保证股票的换手率、市场的活跃度和资本的流动性。主要问题体现在现在的制度设计规定每次股份的交易限额不低于3万股,参与发行股票的非公众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交易,交易方式是由券商的一对一的协议交易。针对这些问题,降低交易限额、开放个人投资者、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民间呼声强劲,这也是证监会指定的改革方案中正在慎重考虑的部分。如果新三板改革方案采纳了以上民间建议,则市场的开放度将增加,对信息公开透明度的要求也会相应的提高。
如果市场开放程度增加,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就过于简单、松弛。现有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有证监会修订的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披露规则》)。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较之旧版办法增强了挂牌公司的披露义务,《披露规则》在办法的体系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但两份文件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披露标准,挂牌公司还是可以自行参照上市公司标准,决定是否进行更为充分的披露。面临改革趋势,挂牌发行公司和券商披露的义务应该加强。
(一)全国化注册发行制度要求高规格信息披露水平
改革后的新三板市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对于挂牌发行的公司应该依旧实行的是注册发行制度。与核准发行制度不同,该制度要求更高规格的信息披露水平。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11、12条规定推荐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发行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中国证券协业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便出具备案确认函,申请公司即可开始挂牌发行。该办法第7条也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进行自律性管理。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发行公司无需审批即可进入新三板市场发行证券。作为相对于主板、二板市场更为宽松和广阔的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应该给予给多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虽然预计新三板的监管权力会被证监会收回,但证监会应该基于新三板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角度继续实行形式审查的注册发行制度。但宽松的准入门槛要求匹配的是完备和发达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效益和公平才能得到平衡保护。而且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全国化,要保证全国范围内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的平等,必然要求更高等级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投资低门槛带来信息不对称风险
降低交易限额、开放个人投资者、提高股东最高人数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势必降低了了新三板投资者的门槛,让民间游资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低门槛带来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新三板企业定增规模迅速扩大,并且大部分企业定增时都有VC/PE机构跻身其中,仅2012年至今就已有8家新三板企业定增公告,其背后显现7家VC/PE机构,VC/PE投资规模占比高达近90%。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对于投资主体的规定也是限制于发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不管是私募投资机构还是其他投资者,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于所购买股份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了解程度。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通过低额限额进行交易,相对于挂牌公司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获取交易信息的渠道存在先天的不足。而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提供了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对于一个处于高成长期的公司,报告事件间隔过长,不利于个人投资者及时了解信息。而用于披露临时性事件的临时报告除了重大的经营决策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外,公司召开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只需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不需对外披露。个人投资者只有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动的时候才有做出反应的机会,却无法根据之前陆续的决议内容提前做出及时的应对。所以,为应对改革,新三板信息披露的规定应该随之从严。
(三)做市商制度引进增加交易风险
做市商交易制度取代协议交易制度,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也带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商通过自己的资金,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投资者根据证券商的报价,向其买入或卖出一定量证券,这种券商通过自己的资金为买而卖和为卖而买的方式连结证券买卖双方,从而从中赚取差价的交易方式就是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此,券商不再是是发行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人,而是直接参与证券交易,与发行商和投资者双向交易。因此,该制度下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发行公司和做市商的证券买卖关系,二是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买卖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也不同:
1、发行公司和做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市商所得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发行公司基于溢价的考虑,不可能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做市商,券商作为买方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
2、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做市商一般为成熟的大型券商,拥有资金、技术、专业知识、人才等先天优势,拥有强大的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反应速度,普通投资者是无法望其项背的。而赚取证券买卖差价也是做市商买卖证券的目的,其很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也正因为做市商这种机构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普通投资者,其参与市场交易相当于为普通投资者和市场先一轮的进行优质证券和公司的挑选,这样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如果对做市商负担过于严苛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降低其市场参与度,不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和资本流动性。所以各国也会对做市商赋予一定的信息披露豁免权。
综上考量下来,若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的身份的双重性--在发行商前是证券投资者,在普通投资者前是专业机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双向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根据两层的法律关系,赋予发行商和做市商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从转板功能角度
不管是从三板转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再踏向主板的层层转板,还是迅速壮大直接主板上市的跳跃性转板,随着逐渐向资本市场金字塔塔尖的迈进,上层的证券市场参与交易的人数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是越来越严。有些从新三板转板到场内市场的公司可能不需融资只是参与交易,但有些公司是需要在场内市场IPO继续融资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面临着更为严苛的信息披露制度。故而,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与场内市场的一个延续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发行公司的特性,设定由松到严的层级性披露制度,有助于发行公司能够顺利过度转型。
三、结语
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金字塔结构的塔基,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功能:即以包容的姿态为无法达到主板、二板交易标准的众中小企业提供宽松融资平台,为其踏向上层塔尖搭建转板台阶,又为处于衰退期或者重整期的企业以及相关投资者铺建逐步退出资本市场的渠道。只有场外市场、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四者都健全发展,之间能进退有度、转化顺畅,才能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充满活力、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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