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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申报材料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元/㎡
(二)三、四、五层为:元/㎡
(三)七层为:元/㎡
(四)柴间为: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
2、镇政初审。
镇政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十三、退出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如确需退出的,实行政回购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按照原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却无人继承使用的;
<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债权人为受清偿须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十四、舆论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和选聘的特邀群众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和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贷申报材料范文2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目前存在着贷款规模控制方式与授权制度不匹配、贷前调查质量不高、省行贷款管理不到位、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等。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商业银行的特点,对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提出了对策。要加强信贷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省行对信贷的监控能力,对低风险的信贷业务适当扩大转授权;贯彻“四重”营销策略,切实提高新增贷款质量。
信贷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课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都过于侧重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而忽视了从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商业银行实行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来,各信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不断理顺,信贷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从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探讨应如何解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若干矛盾,以达到加强信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规模控制方式与授权制度不匹配
目前,商业银行除对哈尔滨、大庆二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对其他二级分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均为砍块方式。这两种贷款规模控制方式各有特点,并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科学管理都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两种规模控制方式并存是在信贷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与商业银行信贷授权制度已逐渐显得不相匹配。
砍块规模控制方式下,对于超过自身授权的项目,二级分行出于局部利益考虑,不会使用本行节余的砍块规模,因为向省行报批后,省行即可为批准的项目匹配规模。二级行如果没有规模,省行的转授权再大,对该行而言,也没有实际意义。
1999年,省行取消对二级分行的砍块规模后,二级分行从自身经营的角度考虑,对省行批准的贷款利息回收比较积极,但对本金回收不够积极,以占用省行临时规模。一个突出的表现是1999年“转贷”贷款较多,省行批准转贷,临时规模就会被长期占用;省行不批准转贷,就要承担不良率上升的风险。但是,连续转贷从长期来看,一旦贷款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外部相关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很可能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不能顺利退出,甚至面临损失。
2.贷前调查质量不高前期把关有待加强
首先,贷前客户、项目信息搜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投放是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科学有效的信息搜集系统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前提。而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客户、项目信息搜集工作一般是由个别信贷人员临时进行的,缺乏系统完善、纵横交错、时段连续的信息网络。信息来源受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容易产生偏差。有些信贷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较差,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或草率行事,或根本不知如何调查,盲目听从借款人的自我介绍;有的信贷员平时对贷款户不做监督调查,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时才急于调查。这些都极易导致项目评估、客户评价质量不高。其次,在二级分行决策环节上,有的分行的贷款决策没有认真贯彻总行信贷体制改革精神,有些单位只有形式上的民主决策,实质上还是基本取决于个别领导;有的分行贷款决策时风险意识薄弱,对贷款的投向,各类贷款的比重,贷款风险收益的权衡较少,经常听从行政命令或行使长官意志,使得贷款决策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基层行的把关粗糙,使得省行把关难度加大。
项目评审、客户评价是信贷决策的基础,是科学贷款的必需环节。但是,由于基层信贷人员数量少,素质差,以及贷款的长官意志,使得申报材料难以对企业的经营好坏、发展前景、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价,这样也就在审批会议上无法回答审批人的有些质询,影响贷款审批,使省行很难正确进行决策。
3.省行贷款管理不到位
本次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两委三部门的设立,使得信贷业务前后台分开,并有风险部门实施监控,是一次动作较大的变革,打破了以往信贷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有利于科学地进行贷款的全程管理。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和实际执行时某些外部条件的制约,省行贷款管理信息反馈还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按照现行机制,前台经营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客户接触,发展客户,开拓市场,寻找效益的增长点;而后台信委办、风险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经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制衡、监控,这样省行就缺少一个对重点贷款客户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对二级分行的贷后管理实施监管、监控的部门。
4.规范与效率的矛盾
商业银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信贷授权来完成上下级行权限的划分,但商业银行现行信贷授权实行的是“单户总额控制,不同贷种单项额度控制”的办法,而不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控制。信贷业务只要贷种相同、金额相同,就要履行相同的报批手续。但事实上,对于同一种类、相同金额的信贷业务风险程度也往往相去甚远,而信贷业务报批手续是一样的。比如,某企业在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缴纳100%保证金与缴纳30%保证金,其风险度差别很大,缴纳100%保证金的保函在银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理论上风险值接近于零,但二者按商业银行现行规定报批手续是一样的。这对商业银行贷款营销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5.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
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截至2000年9月底余额576524万元,按一逾两贷口径,不良贷款为80120万元,不良贷款率达14%%,利息实收率97%,说明商业银行1999年以来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受我省经济环境的影响,常常有贷款需求与客户经营发展态势成负相关的现象,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也应该看到,这种贷款需求并不是有效的贷款需求。二是由于贷款审批质量不高,2000年省行共受理1816498万元,否决89123万元,否决率4.9%,明显偏低。商业银行2000年底的不良贷款率为25%,假设2000年底商业银行全部存量贷款的否决率为4.9%,由于从理论上说2000年商业银行审批的贷款与存量贷款并无差别,因此,2000年省行审批贷款发生不良贷款的概率就25%,所以省行以4.9%的贷款否决率,不可能保证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的质量。
二、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构想
1.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
为改变为各二级分行重贷轻管,贷款回收乏力的现状,省行今后应继续坚持不再对二级分行下达砍块规模的政策。二级分行权限内的贷款,原则上规模应自行解决;超过二级分行授权的项目省行也不100%匹配贷款规模,本着鼓励二级分行盘活存量贷款,压缩不良贷款的原则,省行可匹配65%的规模,其余35%的贷款规模由二级分行自行盘活解决。
另外,为防止各行挪用个贷规模现象的再次发生,省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对个人发放贷款的规模管理,对有挪用规模行为的二级分行,将适当上收其转授权权限,对于挪用数额较大的行,将终止该行发放贷款的权力,直至将挪用的规模上缴省行。
为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保证市场营销的需要,省行可对存贷比低于75%,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地区经济环境较好的二级分行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加强信贷人员的素质教育
省行各有关信贷处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每年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分行、经办行信贷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觉悟教育;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信贷人员对现代先进工具的掌握。
省行可要求二级分行仿照省行的办法通过考试选拔专业评估人员,保证评估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水平。二级分行可将本行的重点项目交由评估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客户评价,防止由于个别信贷人员风险意识、知识水平及业务经验的限制而产生的偏差,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3.加强省行对贷款的监控能力
省行可将二级分行划分为不同的辖区,抽调几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稽查员对本辖区内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以便尽早反馈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省行还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电脑分析,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发出预警信号,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4.提高效率,对低风险的信贷业务适当扩大转授权
鉴于对经省行信委会审定的AAA级客户发放贷款、100%保证金的保证业务和承兑汇票、存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往往风险较低,而且时效性较强,是其他银行竞争热点,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一线营销的需要,省行可以将这类信贷业务对二级分行转授权适当扩大,并简化上报手续,对于时效性强的或需求急迫的可实行传真上报,会签审批。
5.贯彻“四重”营销策略,加大对非“四重”客户贷款的否决率,切实提高新增贷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