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国际商法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国际商法教学改革论文
一、《国际商法》的在国际经贸类专业中的课程定位问题
1《.国际商法》在国际经贸类专业知识架构中的地位。
在国家教委即将出台的《国际经贸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标准(草案)》讨论稿中,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及国际商务专业是交叉型学科专业,学生理应掌握经济、管理以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概述了掌握经济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配置资源,参与竞争;掌握管理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发挥企业运作效能,降低成本;掌握法律(特别是《国际商法》)知识能够更好地遵守和适应交易规则,降低交易风险,三大知识缺一不可。
2《.国际商法》知识对用人单位和学生就业的意义。
在我国日渐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国际投资国(2012年)和世界第一外贸进出口大国(2013年)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已将学生是否具备国际视野,是否了解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指标之一。尤其是针对国际经贸类学生而言,能否掌握国际商法规则并进而利用这些法律规则(如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去降低自身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其学识能力的表现,也是增强自身就业竞争能力的客观需求。
3《.国际商法》在国际经济贸易类专业中的课程定位。
结合前述需求,《国际商法》这门课程至少应被设置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限定选修课程,甚至应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一道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如果将其置于学生的任意选修课程甚至根本不开设本课程,必将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重大欠缺,进而严重降低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建设分析
【摘要】商务英语专业是英语三大专业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获得长足发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颁布为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指导。当前,开设商务英语专业院校的层次和水平差距较大,本文以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为例,从专业设置背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五个维度,探索适合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商英国标;应用型本科;独立学院;商务英语专业建设
一、引言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倡议的广泛开展,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从“引进来”转向“走出去”,进出口贸易总额和对外投资等国际化商务活动不断扩大。经济快速发展对能从事跨国商务活动的外语类人才需求,特别是对商务英语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自2007年教育部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立第一个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至2017年,全国已有367所高校陆续获批开设商务英语专业,我国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为了不断提升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指导分委员会的领导下,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学协作组从2013年10月开始制定《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商英国标》),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正式《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至此,商务英语专业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标准指导下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英语基本功扎实,具有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掌握语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国际商法)等相关基础理论与知识,熟悉国际商务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具备英语应用能力、商务实践能力、跨文化交流能力、思辨与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能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但是,《商英国标》是从宏观角度对商务英语教育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具体到不同层次高校如何将《商英国标》与本校实际办学情况相结合,既符合《商英国标》要求,又能体现出本校办学特色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为例,探索适合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二、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设置背景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成立于2004年,依托于母体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管理经验,自学院成立之初开设英语专业,招生逐渐地从每届4个班扩大到10个班,经过10余年的发展,专业设置从大类招生,到专业(方向)招生,再到当前的专业类别英语招生,形成了商务英语专业,英语翻译专业和英语专业的格局。其中,商务英语专业2012年通过教育部审批,自2013年正式招生,每届4个行政班,学生总人数保持在120人左右。商务英语专业的设置建立在天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中。过去十年间,天津对外贸易稳步提升,仅2017年天津新批外商投资企业951家,外资投资总额264.23亿美元,在津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已经达到167家。天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天津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2017年新设境外企业机构67家,对外投资总额33.24亿美元。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需要大量能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才,尤其是既懂得商务知识,又能进行跨文化交际的外语类人才。
三、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核心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对外商务工作的分量和作用逐渐凸显。而人才是中国开展对外商务工作的核心,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堡垒。因此,在高等教育中加强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商务英语国家标准出台实施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建设商务英语专业,培养适于时展的商务英语专业人才,成为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基于上述研究内容,本文在商务英语国家标准背景下,对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发展历程、国家标准、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专业分类、师资建设等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国家标准;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核心问题
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内外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使得当代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与之前发生了很大转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大本营,要承担起培养人才的任务。商务英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随着十八大以来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提出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并且提出要对我国的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得高校英语教育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尤其是商务英语国家标准出台以后,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建设问题一直成为英语教育领域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基于上述研究,对国标指导下的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家标准出台及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概述
(一)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概述
商务英语本科专业创建于2006年,是教育部在国家对外开放逐步深化的背景下对英语人才培养所做出的教育改革举措。2012年,商务英语专业正被式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当中。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308所高校(含独立院校)开设有商务英语专业。有关商务英语的内涵,主要包括“商务”和“英语”两个部分,但是二者并没有主次之分,正确的理解应该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商务英语应该理解为国际商务中所通用的应用语言,因为目前英语是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泛的语言,所以通用的应用语言主要就是指英语,所以叫作商务英语。第二,商务英语的内容包括商务,也包括英语,但不是二者的简单结合,而是跨学科出现的一个新专业类型。第三,商务英语涉及商务和英语的知识内容,但是自身又自成体系。从低到高包括普通英语、通用商务英语和专业商务英语,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商务英语专业从产生基因来看,天然具备应用性、复合性与国际性三大属性。最后,从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目标来看,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要能够在商务沟通中使用英语;另一方面,要使学生使用英语进行商务沟通。
(二)商务英语专业国家标准出台背景分析
商务英语人才教学发展
一、高职院校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脱离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的模式,按市场需求培养动手操作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实施“以岗为纲”的教学方向已被普遍认同。然而现实状况是有些高职院校的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模糊不清的,没有明确的培养方向,更谈不上准确的定位。学生本人选择该专业要么是听从家长的安排,要么接受学校的推介,要么是凭自己的一时冲动。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对毕业去向、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感到迷惑茫然,甚至后悔当初选错了专业。问题的症结不是商务英语专业不好,而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不确定性。 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首先要符合职业教育的规律性,培养出来的人才应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次要适应开放的外向型企业开展商务活动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注重培养“英语通、业务强”,既能运用所学国际商务知识和技能,又能直接用英语同外商开展业务活动的复合性人才,具体来说定位于国际商务业务员、外销员、跟单员等具备从事国际商务业务工作上岗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学生在进校时就确立了从业所需要的特定的学习目标、学习任务、内容和要求,并在实现学习目标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职业意识,进行有效的自我激励,自我调整。 在学校、老师指导下,在同学之间的相互促进过程中,克服和战胜学习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挫折。在校园营造的积极求索氛围中,找到符合自身学习需求的“自主性学习”方式。在岗位职责的鞭策下,不断探求完成实现职业目标所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于学习过程中在接受已有的商务知识和英语语言知识的同时,亲身体验到应用知识和技能去解决和创造新知识和能力的乐趣,自主建构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直至达到一旦走上社会,进入企业职业岗位就能胜任自如的境地。 二、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 作为商务专业人才,至少必需具备“三能”,即国际市场营销、商务专业知识与技能、外语交流和国际交际活动的能力及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等专业素质。商务英语专业要培养称职的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必需开设四个模块的专业课程群:(1)专业英语课程模块:在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基础上,开设商务英语、外贸英语函电、商务口语等,并配置强化听、说和业务交流等训练的音像资料。(2)国际市场营销模块:包括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商务谈判、公共关系学、商务礼仪等课程。(3)国际商务模块:主要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实务、外贸商品学及国际商法等课程,并配套进行专业技能实训。(4)电子商务模块:包括计算机应用操作技术、电子商务知识、网络营销技能等。四个模块的课程整合,以国际商务知识和技能为核心,以商务英语为主线,构成较完整的商务英语专业知识和技能体系。 三、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组织 (一)商务英语教学对师资的要求 高职院校承担的是学历和职业教育双重任务,对师资队伍的要求,强调“双师”型,即教师除具备高等学历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具有较丰富的实际业务工作经验。如果职业教育的教师自己都弄不懂具体的业务操作或似懂非懂,又怎能培养出“英语强、业务通”的合格学生;而现实状况是,商务英语的教师较普遍地存在着把商务英语当成公共英语语言课来上,采取解释词汇,疏通语法,翻译课文的通用步骤。至于如何指导学生掌握英语知识和表达技能,如何同外商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和处理商务问题却往往缺乏。 (二)商务英语教学模式 商务英语、外贸英文函电、商务文书、商务英语口语等课程属于业务英语,其教学过程必须结合国际商务情景,设定需要完成的任务,让学生进行商务活动的角色中,用已有的商务知识促进英语语言知识的应用表达,又以英语语言知识去深化理解和学习新的商务知识。这是一个商务知识与语言能力相辅相成的自主性、创造性的学习过程。要完成这样的学习过程,对老师的要求是相当高的。教师要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系统地循序渐进地设计学习情景,选择恰当的案例,指导学生运用自主学习、与同学团结合作的学习策略去分析、处理和解决情景中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英语语言知识和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和兴趣。 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实际需要,案例材料的选择和编辑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商务内容、文化背景和语言的难度等,均应适合学生的程度,既要考虑到学生的英语知识基础,又要让学生在学习中增长新的语言知识与能力,还要考虑到运用已掌握的商务知识去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更要促使学生钻研、拓展新知识,实现创新学习的目的。案例选定了,在组织教学时,一般可采用角色扮演、小组讨论、辩论或实况模拟等形式,必要时让学生带着问题进行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小组合作商讨,商量对策,制订方案等,以期达到深入解决问题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就是实际教学法。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让学生在现实的商务情景和问题的解决实例中去完成真实的或接近真实的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通过个人的英语知识、商务知识,通过团队协作,相互启迪,取长补短,交流与沟通,实现“用语言去学和学会用语言去做”,以掌握新的商务知识,提高商务技能。通过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以“听、说、读、写”等具体的商务英语的应用行为,获得新的语言知识和表达能力、交际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发自身的潜能,不断增强自信心,勇于挑战,朝着更高、更强的目标追求。 商务英语教学推行学生自主性实践教学方式,教师的教学组织能力是关键。实践性教学活动学生是主体,是核心。学生应具有学习的自主性,对自己的学习负责,而教师不再是中心,不是主角,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容削弱的,反而必须大大加强。这尤如一部好的电影作品,在著名导演的精心策划执导下,可产生出巨大的社会震撼力与感染力。教师在组织实践性教学中以导演的身份,部署学习任务,并在学生完成任务的关键时刻或遭受困难时给予必要的点拔,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这要求教师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要有极高的责任心,每节课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要做好非常充分周密的教学设计,要付出比一般课堂讲述方式更多的心血。#p#分页标题#e# 教师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的组织者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组织学生开展学习任务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动员工作。要学生明确本次学习的目的与要求,应达到的目标。在组织学生开展完成任务的学习过程中,启发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又要倾听他人的见解、评论,进行反思,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学会与人交流、沟通,提高交际的技巧和能力。指导教师应及时提示、引导学生完成任务的有效途径。每项任务由于环境、条件、影响的因素的多样性及影响的程度差异,甚至有些条件的模糊与复杂性,处理问题的方式、路径和措施可有多种选择,不可能是唯一的结论,只能相对地选择最佳答案。要培养学生形成合作共事的团队精神,须知任何一人单干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教师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完成学习任务的共同体之中去,让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同时,善于听取和接受他人的意见,博采众长,努力索取更多的新知识。 (三)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要尽可能实施“双语”教学 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要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应尽可能多地使用英语教学。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教学,教师除了具备十分熟悉的国贸知识与技能外,还应具备较高的商务英语应用和表达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尽量采用“双语”教学。教师应尽可能多地使用英语讲授专业知识内容,使商务英语与国贸专业课程相互之间形成有机结合,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使商务英语专业办出特色,从而实现“英语通、业务强”的培养目标。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强社会实践活动 商务英语专业是培养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此,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教学,要摆脱单一的从书本到书本的状况,尽可能多地采用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无疑会给商务英语、国际贸易课程的教学带来极大的便利与效果。利用计算机软件教学,声像、图文并茂,形象逼真,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多彩,让学生进入情景,为学生提供了主动性、探索性学习的条件,增强了趣味性、效率性和实用性,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氛围中进行学习。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学生根据学习任务的要求,上网搜集有关资料,实现了个性化教学,真正达到了因材施教的效果,有利于学生养成创造性思维、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在组织教学活动中,要注重为学生提供深入市场和社会进行参观、实习、市场调查、开展商务营销等机会。 通过写调查报告、专题论文、设计营销策划方案等,提高实际业务能力。创建专业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现场观摩、请专业人员作报告,以及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指导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等,并把对学生的参与社会活动的表现和能力,作为考核及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的重要内容。 五、注重专业技能实训教学 根据商务英语专业是培养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业务员的教学目标,要求业务员必须具有熟练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务实等业务都必须动手操作。其中内容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可能掌握的。专业技能靠操练,业务是做出来的。所以,加强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环节。 每个教学模块在完成了专业知识的教学任务之后,都要组织学生集中进行1-2周的技能实训,并依据实训考核的成绩作为评定专业课学习质量的标准。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将来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动手操作性很强,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尢为重要。
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大思政”视域下《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路径主要是:突出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丰富教学方式;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完善教学环节;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优化教学条件。
【关键词】课程思政;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路径
曾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上提出,“要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并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培养大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学“课程思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经之路,因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应首先坚持法学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基本理念,在课程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方面有所作为,以满足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为高年级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由于该课程具有分支多、内容杂、规则难等突出特点,在多年来的课程教学中,师生普遍感到教与学均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为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亦应首先在教学目标定位上聚焦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任务与要求,将思政元素充分融入到课程教学内容中。笔者以为,《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应贯彻始终的一条主线在于“以学生为中心”,而这恰恰是成果导向教育理念的精髓。成果导向教育理念(OutcomeBasedEducation)自斯派蒂提出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时间,其间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均将该理念纳入国家教育发展战略。[1]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以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教育为目标,贯彻其中的教学改革原则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不谋而合,即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学生能力提升、个性需求和成长成才需要来进行教学战略设计。回归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可以为课程教学改革的推进提供明确的方位导向;根植于服务学生未来发展需要的目标,可以为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提供正确的路径选择。
一、以学生能力提升为中心,丰富教学方式
早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家燕树棠先生就将法学教育的目的概括为培养法律头脑(legalmind)。何为“法律头脑”,先生认为真正的法律头脑必备四项要素:剖辨的能力、社会的常识、远大的思想和历史的眼光。[2]然而,要拥有一颗真正的法律头脑,谈何容易。它要求每一位法科生不仅要具有满足法律职业需要的扎实的法律技能,还要洞察社会人情、观照现实生活,既要脚踏实地、也要不忘仰望星空,胸怀家国情怀,做一个拥有自由灵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命题的法律人。[3]基于培养具有上述品质的法律人的目标要求,《国际经济法》针对每部分教学内容确定了学生应获得的关键能力,主要包括知识、技能和素质三大方面。概括来说,学生通过课程学习,不仅应获得包括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社会互动和合作能力、组织与规划能力等通用能力,还应具备理解并应用批判性分析方法的能力、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等学科专业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始终应以学生能力提升为中心,不断丰富完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多样化教学方法中、在多元化实践平台上,能够充分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1、融合多种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能力法学教学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教学方式包括理论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体验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等。《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采用了理论讲授、研讨式学习和案例教学法。其中教师理论授课占据总课时的三分之二,从总体授课情况来看,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研讨式学习任务量不够,不少学生养成了搭便车、随大流、不推不动的学习态度,难以自觉主动地融入学习过程,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而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实践性特征,要求学生们必须具备独立、高效、自主的学习能力,否则很难适应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中应注重融合多种教学方式,适当减少教师理论授课的课时,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如,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件的处理现场,转换学生角色身份——从旁观者到参与者,做真实案件的人,运用所学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课堂上最常采用的教学方式,也是目前法律实务界(如律师事务所)最常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其称之为案例研习,并常常作为律所内训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案例教学法必须要解决好案例的筛选问题,需要任课教师有明确的问题导向意识并选择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以供课堂讨论。体验式教学法重在提高学生的参与感,通过师生角色互换,或者学生参与课堂设计的方式,提供给学生认识自我的机会,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学习研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研讨式教学法则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究、讨论问题的机会,让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教学形式之下,将传统的授受式教学中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填鸭式,转变为教师设疑、学生解疑的探究式教学。教学过程的重点与重心不在于结论性知识和观点的讲授、理解,而在于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尝试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且追根求源,激发思考,引起探索欲望。上述教学法在课程教学实践中须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的融合既丰富课堂教学形式,也避免一直以来填鸭式教学的弊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以生为本”的主体性思维,让学生了解学习、热爱学习、学会学习。2、开拓多种教学平台,提升学生创新能力一门专业课程要想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实现两个“贯通”,即贯通课内与课外,贯通理论和实践。第一个“贯通”意味着教师除了关注课堂内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效果以外,还应当参与到学生课堂外的活动,比如担任学生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尤其是法科大学生的辩论赛、演讲赛和征文赛,通过竞赛指导了解学生的兴趣特点和弱点不足,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第二个“贯通”则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通过法律援助平台、创新创业项目、暑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使得学生们深入社会、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调研等,打破横亘在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鸿沟,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让学生通过多元化实践平台应用法律,并从中认知法律、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并完善自我,同时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塑造正向的法律职业精神。使学生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勇敢地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二、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完善教学环节
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任务,即国际型、基层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三种模式。[4]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均应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各法学院校无论如何定位其自身的法学人才培养任务,都应在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最基本的社会主义法价值观,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并激发学生增强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国际经济法》思政课程教学改革应坚持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从强化实践教学和双语教学两方面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需要。1、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满足学生实践性需求由于始终存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脱节,集中的毕业实习时间设置在四年级,此时学生面临撰写毕业论文、参加公务员考试、求职面试等多重压力,导致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从学生课程体系设置上,考虑将实习实践环节融入完整的四年学习时间中来,比如,除学生自主选择在每学期寒暑假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进行实习活动以外,应允许任课教师组织课程实践活动,如参与法庭旁听,聘请执业律师、法官、仲裁员等实务人员走进课堂,担任小组学生的指导教师,为学生在准备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导和帮助。《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其中国际贸易法部分涉及大量的涉外海事海商法律知识,为此,可依托于学院“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与宁波海事法院建立常态化联系,从海事法院择选典型性的海商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或者作为模拟法庭的案例素材,请海事法院法官开展专题讲座,并担任学生法律诊所的导师,从而形成双导师的人才培养模式。国际税法部分涉及专业性更强的涉外税收征管知识,可通过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展开合作,通过专题讲座、实地观摩、专业见习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更为直观的涉外税收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通过架设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桥梁,将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拓展到实践教学环节,将大大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2、开设双语教学模块,满足学生涉外性需求目前部分法学院校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块,其教学效果好坏取决于学生的英语应用水平和教师的教学投入程度。对于笔者所在学院的学生来说,50%以上学生恐怕无法适应双语教学模式。原因在于50%以上的学生还在为通过英语四六级而苦苦挣扎,《法律英语》选修课的选课率只有30%左右,可见,对于英语水平要求更高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来说,双语教学显然只能为一部分英语程度好、致力于从事涉外业务,或者有出国留学、考研等现实需求的学生服务。因此,从满足这一部分学生个性需求角度来看,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开设专门的双语教学模块,由学生自主选择,更符合目前法学院的现实情况。具体来说,在双语课堂上,教师应通过提供、推荐原汁原味的英文阅读资料,引导学生加强课程内容的双语学习。比如国际贸易法部分,可以引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文的解读和学习,既要学习专业的、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也要提高学生们听和说的沟通交流能力。在国际投资日益活跃的新时代背景下,“一带一路”战略拓展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范围,为此,了解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能够与沿线国家律师进行双向的交流与合作,这势必成为未来法律服务发展的新需求。地处外贸发达的港口城市,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日益凸显,因此,通过开设双语课程,也将为未来学生成为国际型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