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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教学途径
一、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不易理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因为他们熟悉的国内法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维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不能适用。与国内法相比,由于缺乏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直接的感性认识,学生往往觉得国际法不像法,只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而已。 国际法学的学习中存在的更突出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国际法的实施效果的质疑。由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也没有国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强制力。例如,伊拉克战争就使得国际法虚无主义成为国际法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国家主权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国际法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的背离现象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的不理解和质疑。 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出发,不能很好地将国际法的理论和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其讲解往往是难以自圆其说、缺乏说服力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 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宋连斌教授认为,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主张以事实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其中,对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可以检验法律文本的规范要件、理论含量、可接受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可以描述违法行为的多种诱因和表现形式,评估其遏制对策的有效性;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解释适用的真实过程和制约因素,探索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状况等。[2]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研究生教学中,主要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对此,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获得很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具体来说,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术训练,在直接了解、分析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之外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而且,这也较好地解决了国际法学课程课时有限的问题,教师可以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讲授有所选择、突出重点。质言之,我们应当反思国际法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不仅在观念上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应该是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诚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国际法教授的责任是把国际法带回普通的法律生活当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满神秘感。[3] 二、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 研究方法的具体措施 作为经验研究方法,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等具体研究方法。[4] 虽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触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但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较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国际条约、各国的涉外立法、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判决、外交事件、国际关系实践等基本和主要的国际法文献。因而,结合国际法的特性,文献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主要实证研究方法。 (一)国际法的实践性与案例教学方法 在文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案例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很好选择。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5] 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求学生必须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关原始文献。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注意选择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让学生学习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从而使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国际法院等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案件及其判决的学术评价。其次,教师应当注重问题导引,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还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 (二)国际法的发展性与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随之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因之日益庞大。因而,国际法教学中教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法的新发展,而且,教师还要考虑如何根据有限的课时选择教学内容。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又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6] 在专题讨论式教学中,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导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①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自由讨论、相互辩论、大胆质疑。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拓展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国际条约法等等项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追踪国际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利用网络教学这种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见,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与网络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创新性的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7] 在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等。 这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开展国际法的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为国家教委提倡的教学方法,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的跨学科性与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实践的社会基础。如果国际法教学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内容,其结果就是学生不能从实然与应然的不同方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容易对国际法产生质疑。对此,教师应当注重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问题,而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必要选择。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说,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国际关系学的基本文献、基础知识,并在联系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在国际法教学中,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至少能为国际法教学与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观上分析体系层面的国际法发展问题;在中观上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包括对国家合作方面的选择、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问题上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在微观上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问题,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制定过程,从而加强对国际规则的客观认识。[8] 在这种教学互动中,教师应当注意:其一,选择难易适当、有针对性的国际关系基础知识,不要超出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其二,运用深入浅出的讲解方法,考虑学生理解关联学科的难度;其三,密切联系中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不能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与对外关系实践割裂开来。 概言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能力。 三、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 (一)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职业化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例如,调查事实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诉讼能力、谈判能力等等。因为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9] 易言之,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应该致力于培养既了解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实践、又了解国际法的“应用型”的国际法专业学生。在教学中,其核心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和学术视角。国际法学的国际性、基础性、实践性和发展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在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学生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其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二)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发展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教学必须密切联系我国的对外关系实践,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标就是引导学生透彻地解读国际关系现实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的实践,“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成果才能成为对我国具有真正指导作用的国际法学理论,才能为政府所重视,为其对外政策的形成和国际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发挥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家对外关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 四、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必要结合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相对精确地描述特定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的某种原因、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直接作为立法参考等。[2] 不过,法律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尤其强调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却相对忽视了理论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探讨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而不可能“价值无涉”。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包含着这样的价值内容。传统的法学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它探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质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实证研究,探讨法律的应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样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区分应然与实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12]#p#分页标题#e# 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1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综上可见,以实证方法研究“实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应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结合有助于分析“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国际法理论不仅能够对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而且可以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法理学》课程设计改革探索分析
摘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法学教学也面临着国际化问题。各课程教学中需要进行国际化视野培养,特别是在《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教学中未能以国际化视角传授予学生相关知识。故本文从《法理学》课程设计改革出发,探究如何通过比较法的教学方法以及其他有效的改革形式来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法理学;法学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
(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带来了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
1.现阶段,世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这其中不乏各国法律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日益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外法学人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不论是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还是在国际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都离不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能动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更加需要涉外法学人才与各种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协商,从而明确精准地表达我国立场,所以我国如今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是直线上升的。
2.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发挥领导作用的涉外人才,这使得我国对外法律交流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大国优势。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法学有关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远远不够,不重视对法科学生的视野扩展,没有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改革。所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国际化方向的改革,重视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为涉外法学人才的供应提供强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荡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和未来发展走向,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论需求,带来了新的法理学问题,所以具备全球化视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提出了新型法律观念和研究内容的扩展需要,而这些扩展则表现在以国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成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就产生了对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见,法理学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所以教学内容也不只是以前单纯的研究国内法法理学理论而应该适当着眼于国际化法律问题,契合时代背景去进行教学内容的同步改变[2]。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早期法律的翻译史
英语世界对中文法律的系统英译盖滥觞于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间,比小斯当东仅年幼一岁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鸿篇巨制三部六卷本《华英字典》,其中的《五车韵府》(1819)对中文法律词语在西方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拟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状况。对于英文法律词语传播至华的主体,文章的主要考察对象亦不在于诸如马戛尔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当东(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节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纪中叶前后的来华传教士。如果说19世纪中叶前后的传教士在“中法西传”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那么他们在“西法东渐”中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传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及其“跨语际实践”过程实现,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传教士在华所编、所译、所著的各类书籍介质。1839年,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辉节译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文盖为的英文法律著作汉译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录于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王维俭,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译出《万国公法》,西方法律词语的一部分明显进入了汉语语言之中,并成为当时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近代中文法律词语或话语体系至此还远未形成。自西徂东的法律词语除大量见于《滑达尔各国律例》和《万国公法》等主要由传教士完成①的译作外,还散见于传教士亲纂的双语字典、创办的报刊及撰写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传教士字典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在19世纪中叶传教士编著的众多字典中,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汉字典》(1847)和德国籍传教士罗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华字典》(1866),最值得关注。单就英文法律词语汉译(而非中文法律词语英译)的课题而言,其他传教士字典的研究意义则要稍逊一筹。比如马礼逊的《华英字典》大体上属于汉英词典(特别是其中的前两部,即《字典》和《五车韵府》),因而最好作为汉译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译汉研究的脚本。马礼逊于1828年出版的《广东省土话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属于汉英性质的辞书,它们不同于前述麦都思、罗存德等人编纂的由西向东式英汉词典。马氏辞书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是中西初遇时中译英水平的忠实记录者,成为早期词汇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载体。是故,在做英译汉研究时,马礼逊汉译英式的《华英字典》和《广东省土话字彚》均似无需过分着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编纂的《广东省土话文选》(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门出版的《拾级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辞书《英华韵府历阶》(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帮助外国人学习中文。以《英华韵府历阶》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为一批日用词汇标记官音,使外国人能掌握官话,方便他们到新开放的口岸与当地人交流,因为广东话在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宝,2010:90-91)。它们的编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释或标记中文,而不在于将承载英语国家观念、制度、文化的词语翻译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点研究。为使读者能对麦都思《英汉字典》和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汉译情况有一个大致的、直观的了解,笔者从上述二书中摘取数例,见表1。 相较而言,罗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较麦都思的《英汉字典》收录的法律字词更多,解释也更为精细和准确。收词方面,以bankrupt为例,前者收录了与bankrupt直接相关的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词条,而后者则未收录这些相关词语。再以law为例,罗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与该字有关的若干词语,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会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书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万国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礼/礼仪)、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设法者)等。而诸如Tort这类常见法律术语,麦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录,但在罗氏的词典则可查到此字。解释方面,以bigamy为例,罗氏的字典已明确将其译成达意的某种犯罪——“双室之罪”,离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遥。 还要注意的是,从表1来看,麦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汉字典》中就已将law译成“法律”(虽然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尚未确立),更早的,在马礼逊《五车韵府》中,即可看到law与“法律”的对译(Morrison,1819:146)。可见“法律”并不是一则“外来词”(高名凯、刘正埮,1958:131),准确地说,中日“书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使用,进而与英文词语law正式确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上述两部词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词语找到了汉语中的对应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了后世学者、字典及书籍的认同,并一直传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证人)、bribe(贿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证言)等。当然这些词语的对应早在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19)中即已确立。(屈文生,2010:95)#p#分页标题#e# 二、传教士报刊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传教士创办的报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词语汉译的重要载体,其中,《察世俗每月统记传》(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认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它主要由英国传教士米怜(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庆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马六甲创办;后者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广州创办(1837年后出版地迁至新加坡),并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内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政法类文章较少,米怜曾自称该刊“所载论说,多属宗教道德问题,天文轶事传记政治各端,采择甚寡”(宁树藩,1982:65)。但该杂志曾连载前述麦都思撰写的《地理便童略传》(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对英美两国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许介绍,故涉及不少法律词语;该文于1819年单独出版,共21页,用作小学生简明教科书(熊月之,1994:115-116)。现择其要者,对文内法律词语的中译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来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一书。从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传》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译词的形态,但它们大多尚未定型;传教士在翻译上述词语时,多采用“归化”译法,以贴近当时的中文习惯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世代公侯”“乡绅世家”“乱拿”等译词即为例证。“总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笔者认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译词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译;关于这一判断可从如下引文判断得出:“花旗国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两大会,治理法律、粮税等事,惟花旗国无王,只有一人称总理者,治国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与《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相比,《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涉及政治与法律的文章较多。王健教授认为,《东西洋考》是最早将世界各国的国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介绍到中国来的重要文献;它为考察与研究近代以来西方法律的概念、术语、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路径(王健,2001a:40)。刊物中刊登的不少词语与《地理便童略传》中的相似,但又不尽相同,译词体现出演进与变化的特点。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词语,1838年戊戌四月号的《论刑罚书》、五月号的《侄答叔论监内不应过于酷刑》、七月号的《侄答叔书》、八月号《侄奉叔》、九月号《侄复叔》等文章,多触及清朝刑罚残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细查。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发现,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术语汉译中,不少英文法律词语在最早翻译成中文时,曾有多个不同的汉语译名。比如President有“总理”“首领主”“统领”等译法。实际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等文献中还被译为“伯理师天德”⑤,在下述《万国公法》中又被译为“伯里玺天德”(何勤华,2003:50),此外还有诸如“民主”(取万民之主的意思)“国主”“酋”“长”“酋长”“大酋”“头目”“监督”“头目”“尚书”“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宪”“头人”“邦长”“总领”“大统领”“皇帝”“国君”“国皇”“伯理玺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玺”等译法。再以juror一词为例,它有诸如“有名声的百姓”“副审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译法。这还不是全部,它实际上还有如“乡绅”“衿耆”“有声望者”“绅董”等译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达尔各国律例》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则徐于1839年奉差赴粤查办烟案,期间在广州组织节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滑达尔各国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译到中国来的国际法,比《万国公法》早25年,林则徐因此成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译赞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节译部分的译者是伯驾和袁德辉,总字数不到2000字⑥,有学者认为林则徐请伯驾翻译依据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辉重译和增译依据的是该书英译本,理由是滑达尔国际法著作原为法文,袁德辉“不谙法文”而伯驾“精通法文”,但王维俭先生认为,“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不论伯驾还是袁德辉均依据英译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译本”(王维俭,1985:63)。还需指出的是,美、中两位译者翻译的实际是同一国际法文本中的同一个片段,尽管他们在对源语及目的语的处理和取舍上确有差异,袁德辉增译了一小节。笔者按图索骥,分别查阅了《滑达尔各国律例》(光绪二季平庆泾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译本和奇蒂的英译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现将典型的法律词语包括短语列表如下:从上表可以发现,作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译作品,《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使用的译词不少传至了今日,成为今天通用的译法;上述某些英文词语基本上与中文法律词语建立了“词词对应”关系,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这恰如挪威汉学家鲁纳所言,伯驾严格依据当时的汉语以及瓦泰尔著作的原意和语言,创造了一种勉强能为当时的中国读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语言。而袁德辉发现伯驾的语言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在伯驾文本的基础上,将他的译文改造为更接近中文习惯的文本。袁创造了一些表达核心概念的语义上的新词,并使整个观点都简化和中国化了(鲁纳,2000:309)。若以信息为取向的翻译视角来看,或许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本均已接近达到了林则徐组织翻译该法的目的。#p#分页标题#e# 虽然我们尚不能直接证明汉译法律词语在这一时期的传承情况,但种种间接证据指明,上述二位译者在翻译《各国律例》时极有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辉曾从北京出发,专程赴广州购买过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1985:67);而据裨治文发表于《中国丛报》的《鸦片贸易危机(续)》(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则徐在虎门接见美国商人经氏(C.W.King)和他时,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图、地理书和别种外国书,特别是一套完整的马礼逊编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时正值其委托伯驾翻译滑达尔著作之际,由此可判断他们完全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细翻阅马礼逊《华英字典》之《五车韵府》,我们发现“夹带”“漏税”“走私”对应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对照《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两位译者对于smuggling的翻译,发现它们是一致的;一个严肃的译者常会认真查考以前的译本以吸取其中的优势,基于这一朴素的判断,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译词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传承。另,上述麦都思的字典(第1186页)中将tosmuggle也翻译为了“夹带、漏税、走私、逃抽”,足见部分译词的传承至此并未断裂。就《滑达尔各国律例》所译片断而言,它们“给读者留下的仅仅是有限而艰深的印象”(鲁纳,2009:80);它们对于下述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的影响不甚显著。但正如鲁纳所言,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之所以意义不菲不是因为他们对后来的中文国际法语言和逻辑产生的影响,而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原创性以及他们在国际法翻译这一跨文化的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鲁纳,2000:309) 四、《万国公法》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与麦都思、罗存德、伯驾和袁德辉等人简单的、片段式的译介相比,丁韪良主译的惠顿(HenryWheaton)著《万国公法》(1864年)则有系统地创造了一套与国际法上主要英文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汉语译词,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译事”。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万国公法》有张剑先生点校本(惠顿,2002)和何勤华先生点校本(惠顿,2003)两种,围绕该书的论文和专著已有不少,比如《<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何勤华,2001)、《<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张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译<万国公法>所据版本问题考异》(王开玺,2005)、《关于丁韪良译介<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吴宝晓,2009)和《“万国公法”译词研究——兼论19世纪中日两国继受西方国际法理念上的差异》(赖骏楠,2011)等,还有马西尼(1997)、王健(2001)、刘禾(2009)、林学忠(2009)、崔军民(2011)等人的著作。这些著作或文章多从宏观、中观层面分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与引进之于近代中国政治、法律、外交及战争等问题的影响。而从微观上,列举全书中典型法律词语汉译的作品,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不多见。需要说明的是,《万国公法》的点校本共计262页,但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分析上表,我们发现丁韪良创造了不少法律术语。马西尼的研究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有诸如半主、动物、公法之私条、公使会、过问、离婚、民间大会、民主、判断、权、全权、人之权利、上房、首领、特权、下房、信凭、义务、债欠、掌物之权、植物、自护、总会等(马西尼,1997:188-274)。何勤华教授考证后则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概有下列24个,如万国公法、性法、公师、法师、主权、权利、责任、法院、人民、国体、赔偿、自治、限制、章程、邦国、政治、选举、司法、争端、国会、制宪、领事、利益、管辖等(何勤华,2001:142-143)。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统计还有待挖掘,将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分门别类地分析可使研究变得更加深入和有说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与“已被淘汰的”;“归化的”与“异化的”“;逼真的”与“失真的”等等。对此,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论述。丁韪良的翻译显然受到了中国文化不小影响,以致其部分译文出现了“变异”或“失真”。比如他将“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权力机关/司法权力机关)一概译为“君”。而这一简单化处理,无疑使当时的读者误以为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有正当化的理由,进而具备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将law和positivelaw一概译为“律法”,则可能会使法的科学分类不易被人们察觉。将citizen译为“庶民”、obligations译为“名分”也属这一范畴。还有一对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译realproperty与personalproperty这组词语时,将前者译为“植物”后者译为“动物”。后来,可能它与表示animal的“动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词的影响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产”来翻译。所以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不久就被两个日语汉字词汇“动产”“不动产”所取代(张璐、赵晓耕,2009:81)。词语由于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意义(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与所指、所指与所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无法固定下来“,植物”与“动物”因而终究未在法律语言中被确立。 有学者认为,同治年间中西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改善构成了启动《万国公法》翻译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向中国介绍国际法,能够引导中国自觉地遵守刚签订的条约,从而使条约上的权益现实化,这要比使用武力的强制手段远为高明(赖骏楠,2011:4)。但实际上,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译《万国公法》的真正动力。西方在当时也不乏有人将丁韪良看成是制造麻烦的人,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让支那人窥探我们欧洲国际法的秘密,这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会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美国传教士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译“威廉士”)则担心,把国际法引入中国,会刺激中国人达到西方的法律水准,从而找到废除譬如“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刘禾,2009:165)。可见不少外国人对译介国际法到中国可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担心的。#p#分页标题#e# 不过,令卫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国历史上系统翻译与引进之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的《万国公法》,似乎并没有让中国立刻找到普世价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将国际法利用为保护国家权益的法律武器;甚至连国际法用语在中国的传播也未产生即刻的影响。倒是我们或许应当注意到这一点:《万国公法》的翻译帮助我们创设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词语,它之于现代中文法律词语的形成与传播意义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词不但从英语世界进入到了汉语世界之中(特别是“主权”“权利”等极为重要的法律新词皆通过《万国公法》进入汉语),而且它们中的一部分还最终成为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而这有助于缓解法学家、史学家和翻译家们的现代性焦虑和文化不自信。此外,《万国公法》中的这些新词和衍指符号还第一次在两个不同的语言和知识系统,以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话语之间,建立起了初步的虚拟对等关系,并构成起码的可译性。(刘禾,2009:147) 五、结语 《万国公法》的出版只是揭开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的大幕,这一时期之后诸如法国人毕利干、中国人汪凤藻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谢清高著《海录》(1820)及比这一时期更早的《澳门记略》(印光任、张汝霖著,1745-1751年间成书),均在近代法律词语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过较大的影响。它们发挥的介质作用理应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纪中叶时期传教士汉译法律词语的形态,故不展开。 从19世纪上半叶前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代法律词语汉译的主力一直是以传教士居多的外国人,而国人仅扮演着“配角”的角色。该时期的法律翻译策略与路径亦明显有别于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的翻译策略与路径。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词大规模传入中国,但在这以前,传教士与部分本土译者始终未放弃自创译名的努力,虽然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似乎未成正比,但却无疑已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1、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论政治学与行政学的培育建议
一、专业“准人—准出”与多元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法学全球化发展思考
一、法学教育全球化概念简析 从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运动为先导,人类开始进入“全球化”的新时代,“全球化”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学术话语也同时被广泛认可和使用。伦敦经济学院前院长吉登斯教授认为,全球化主要与时空的伸延过程有关。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增强,这些关系以这样一种方式把相距遥远的地方连接了起来:本地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由发生在许多英里以外的事情建构而成的,反之亦然。 故全球化首先指全球交往体系的形成。在该交往体系中,时空的边界进一步拓宽,个体和集体的生活领域也大大开放,个体的一举一动与全球发展处于紧密联系之中。全球化的维度一般包括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军事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六个方面。法学教育全球化这一概念近几年才被提出,学界对它的关注、讨论都还不多。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全球化既不能简单归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围之内,也不能简单划到文化全球化中的教育全球化的麾下。法学教育全球化应属于一个边缘问题,笔者试图从语义分析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释。 (一)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来法律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历史上法律的跨国发展(国际化)是法律发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标志,源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冲突、交流与合作。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概括为三项: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但同时也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的发展趋势。而法学教育既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学教育发展的程度。适应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趋势,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自然也被提上议程,成为法律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是教育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人们对它的研究尚显薄弱,目前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对教育全球化最广义的理解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教育不断跨越时空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沟通(物质与信息的)和达成更多共识的共同行动,同时不断获得和深化现代性的过程。 教育全球化的本质,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以不同形式不断扩大教育资源的共享,并且不断增加不同教育体系的共同因素以形成一个联系更加紧密的全球教育体系的过程。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下的一员,自然也被并入教育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具有教育全球化的一般特性。但是,它同时又是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员,因而必须兼顾这种双重身份,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涵义的边缘概念。 (三)法学教育全球化 综上所述,笔者将法学教育全球化定义为:是指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发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影响、合作、互动愈益加强,使得具有共性的法学教育样式逐渐普及推广,成为全球通行标准的状态或趋势。当然,必须承认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是各国所有法学教育内容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教学内容(如:涉及各国自身法律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法学教育。同时,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学教育的消失,而只是意味着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各国的文化互动不断加强,一种无边界教育理念产生,而这种无边界教育必须、也只能是建立在各国教育“和而不同”的基础之上的。 二、法学教育全球化主要媒介 法学教育全球化作为文化全球化下的一个分支,其过程和结果都体现了一种法律文化的互动。实现这种法学教育文化互动的媒介,历史上主要包括:人口迁移、跨国传教、留学、跨国贸易、聘请外国专家、法律翻译等等。到了全球化时代,笔者认为文化互动的媒介主要有学术人才的流动、跨国公司的推动和英语工具的使用。 (一)学术人才的流动 全球化时代留学已经不再是本国学生接受外国教育的唯一途径了,很多的世界级大学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海外分校,直接在当地接受学生入学授课;随着网络的普及,远程教育等新教育形式的出现开创了跨国教育的新篇章。因此,我想用“学术人才的交流”这一概念代替原有的“留学”概念,它更能准确表述跨国教育的情况。学术人才的流动包括留学和学术教育机构的跨国化两个方面。 1、留学 从有留学生开始,留学就是文化传播和流动的重要路径,留学生是构成全世界教育均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全球化最为直观的现象,是跨文化的知识携带者。留学也就成为了促成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主要媒介。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蜂拥而入中国,中国派往欧、美、日诸国学习的法学留学生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据统计,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留学国外的法学留学生有4500多人。 进入全球化时代后,留学生人数更是迅猛增长。1978-2003年底,25年间中国内地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70.02万人,留学回国17.28万人;2003年度,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11.73万人,年度留学回国人员总数2.01万人。 法学 留学生之所以会在法学教育全球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留学生归国后大多在政治、法律和法学教育、研究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深刻影响乃至主宰本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界,几乎所有出名的法学专家、教授都有在国外留学或者至少是访问学习的经历。大量的学者和科学家为了从事研究或教学暂时旅居国外,对学术工作而言,这意味着大量的学术移民。全球化鼓励这种流动,而且会确保这种流动持续增长。随着学术系统的日益接近,学位逐渐在国际范围内广为接受,移民规则越来越有利于那些高技能人才的流动,同时大本身也越来越向全球杰出人才开放,可以预计全球人才教育市场将继续不断壮大。留学这种法学教育全球化的途径存在如下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留学现在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往发达国家输送留学生,而大多数留学生都是自己付费上学,这样就为东道国带来了一笔可观的收入,同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种榨取。据估计,某些发展中国家用于海外留学的费用比该国所获得的国外援助还要高。 其次,留学生不仅获得法学专业领域的训练,还吸收了留学国的法学学术系统的规范和价值观。当他们回到自己的国家后,往往热衷于用他们在国外习得的方式来改造本国法学教育,而这样的行为往往被证明可能是不现实也不可行的(如中国引进美国J.D.教育而设立的法硕教育的失败)。因为虽然留学生起到了国际学术文化载体的作用,但这种文化反映的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而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最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与理工科教育不同,前者带有很强的“本土”色彩,尤其是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学科,除了立志投身学术研究的学生或者是选修国际类法律课程(如国际经济法)的学生可以在海外学习中获得实用性提升外,其他想要从事实务的学生前往海外深造的作用其实真的不大。因为实务中适用的通常是本国的法律,没有任何海外学校能比本土学校更了解它们。 2、学术教育机构跨国化长期以来,大学一直深受跨国界的文化环境影响。当今世界各国的大学,除了开罗的艾资哈尔大学(Al-AzharUniversity)以外,均起源于共同的渊源——中世纪欧洲大学,特别是有教授治校传统的巴黎大学。 由于殖民统治的缘故,非西方世界很多地区也输入了欧洲的大学模式。即便是那些没有经历过西方列强殖民统治的国家——如日本、泰国、埃塞俄比亚和其他一些国家,也接受了西方学术模式。这种情况也存在于中国,尽管中国业已建立坚实的本土学术传统,但中国大学仍表现出了国际性和中世纪欧洲大学传统的特征,譬如院校的基本结构和教学方向。美国大学结构在全球影响深远,表征着世界各地大学特征的基本结构,但其自身也是熔铸了各种国际影响的混合物。最初的来自英国的殖民地学院模式,与19世纪德国的研究型大学理念及美国式的服务社会观念相结合,形成了现代美国大学模式。通过一些创造性的方式,外国模式与美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随着欧盟迈向在“共同欧洲空间”(commonEuropespace)内寻求各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外来影响再次凸显出来邱收:法学教育全球之媒介研究——学位结构、课程学分制和其他改进中的成分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不断演化的学院校模式。这些都说明了,大学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全球化教育的缩影。 全球法学教育市场是以一系列跨国法学教育创举的形式出现的,从不同国家法学院之间的联合办学到一国法学院在国外设立分校不等。各种跨境法学教育投资项目包括应用互联网和其他远程教育方式传输课程。许多营利型公司和机构已经积极投资于跨国教育,不少传统大学的法学院也在从事这种活动。 当前,一些高等教育项目的输出是全球趋势的标识。少数高声誉大学在全球一些地方设立了分校,一般都是开办包括法学在内的热门专业。在新加坡,有一种很有意思但又不常见的跨国高等教育形式,即邀请一些世界著名大学或其院系,到新加坡开办项目。那些被新加坡政府精心挑选出来的大学在受到激励后,前往新加坡办学。类似地,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保加利亚和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些由美国支持的大学。这些学校基本上源自本地的倡议,与美国的大学保持着密切联系,一般都得到了美国专家的指导,并且获得了美国方面的认证。它们使用的教学语言是英语,课程也来自美国。而一些地区由于曾为殖民地的历史原因,一直以来都会受到原宗主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影响,如英国的伦敦大学就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这些联合办学的跨国教育机构,使得许多学生可以不必选择出国的留学教育就能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学位教育。但有时候,外国学位课程仅仅是由本地院校“授权”开办。外国大学出让其名称和课程,对当地院校机构或商业公司提供一些(非常有限的)指导与质量监督。新设机构获得了对本地学生授予外国院校学位的权限。这些授权协议导致了大量的赝品和批评。 英国媒体的一些批评文章尖锐地指出,英国高等院校特别是那些名声一般的院校,纷纷加入海外教育市场,严重地损害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好名声”。与此同时,“买方”也就是付费的海外学生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标准的英国学位,殊不知这些学位实际上不可与英国国内院校的教育水准同日而语。 (二)跨国公司 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跨国贸易活动,从它产生之日起,在直接推动国家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同时,无形中也充当了国家间文化沟通与互动的媒介,当然地成为了推动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使者。跨国贸易不仅表现为资本、货物、技术、人员等经济要素的流动,也表现为思想观念、管理制度、交易习惯等文化要素的流动,最终集中体现为全球教育制度的同化,尤其在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上表现最为突出。从法律方面来观察,国际贸易往往是民事规则、商业制度、交易习惯跨国传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越来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甚至可以说经济全球化不过是自古以来的跨国贸易在空间范围、交易广度、交易规模上的扩展,不过是追逐利润的跨国商人利用现代科技所创造的经济“奇迹”。 而跨国公司在创造“奇迹”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因此,跨国公司被认为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器,使经济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 从1994年到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由大约4万家、分公司约25万家发展到总数6.3万家,共有国外分公司70万家。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又导致全球企业兼并的步伐加快。到2000年上半年,全球企业并购总金额猛增至3.38万亿美元,超过了1990~1995年并购总额之和。通过企业兼并,跨国公司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至2000年末总收入居世界前11位的跨国公司的年收入均超过1000亿美元。#p#分页标题#e# 根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01》的分析,全球跨国公司的销售收入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控制着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额的85%以上,还控制着国际工艺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80%左右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90%以上。 目前而言,跨国公司的产值已占世界总产值的三分之一,这又促使它们推动经济知识化、全球化的能量大大增强。跨国公司为何能对法学教育全球化产生深远影响,充当其最主要媒介?笔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必须弄清楚跨国公司有何能耐横跨国界闯全球?1、它拥有顶尖科技人才优势;2、有高超的科技水平;3、有严密的协作团队作战精神;4、有强大的巨资投入进行科研和开发;5、有及时培训学习的科研机构组织;6、有严格的管理及创新能力。跨国公司上至总裁老板,下至职员,每人每年必须培训学习1~3个月,一种方式是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远程性地接受本公司的技术技能培训;另一种方式是带有保密性、高级性的高新技术的培训,职工必须回本公司进行封闭式培训学习。终身教育、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在跨国公司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为此,跨国公司始终保持着技术的先进性、知识的新颖性、经营的灵活性、竞争的强大性和超前性。所以,跨国公司这一经济全球化的载体越发展越强大,越能显示出不可战胜的雄姿。 其次,跨国公司从两个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冲突是国际贸易的制约和阻碍因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因而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要求协调和统一世界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长期的国际贸易又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地互相碰撞、互相作用、相互影响,这为世界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奠定了基础。最典型就是WTO的规则,它的很多规定就是跨国商人间的交易习惯,而这种商业习惯最原初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就是各跨国公司。有了这些国际间通行的规则体系,这就为法学教育全球化的推行提供了同一的规则学习内容,使得法律的学习内容不再局限于各自国内的法律体系,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开设提供了依据,也为各国法学教育界共同协作研究提供了对象。 最后,市场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自然具有重大影响。跨国公司基于自身贸易发展需要,对其员工水平要求甚严。随着其影响力的加强,它成为吸纳法学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市场。为了推销出自己培养的人才,法学教育界不得不迎合这个市场的需要来推行这种跨国公司需求的全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以中国为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连在一起,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聪明过人的外国律师行已经瞄准这个市场,并将以充分的准备前来瓜分这个市场,中国律师行业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跨国商贸,我国律师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在内)整体上极不适应外,还有三个极不适应:其一是有关涉外贸易、金融、保险、证券、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适应,而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务的主要领域;其二是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不适应,未来的法律服务将越来越网络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更多地是通过网络联系,律师将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三是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不适应。 从跨国公司看当今世界法学教育革命的新潮流,终身教育、通才教育已成为新世纪教育最具影响的新潮流,一个重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大气候已在全球形成。知识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全新的人才出现,而法学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阵地,发挥出新的教育潜力。 (三)英语 英语是21世纪的拉丁语,现在已经成为主导研究和学术的语言。在当前,要进行全球范围的知识交流,英语至关重要。从即便是那些不使用英语作为高等教育用语国家的教学,到跨国学位课程及其他课程计划,都是这样。英语获得这种统治地位并不让人惊奇,如果说全球法学教育意味着必须把握英语的话,那么英语就是全球化过程中一个值得分析的因素。 作为世界上最广泛学习的外语,英语还是非英语国家最广泛使用的第二语言。英语不仅是当前差不多所有国际通行科学期刊的共同用语,还主导着其他学术领域。大多数国家都很看重其教授在国际科学期刊上,而这些论文基本上以英语为媒介,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语言的优势地位。科学和学术互联网站点也基本采用英语。实际上,英语成为科学和学术交流的语言。赴英语国家大学留学的国际学生群体规模最大。随着英语重要性的日益加强,其内部的力量均衡被打破,英语更多地被非英语母语的人们使用,英语不仅仅作为英语母语的国家之间以及非英语母语和英语母语国家之间沟通的工具,还成为非英语母语国家和非英语母语国家的人们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以及一些非英语母语国家内部的人们沟通的第二种语言工具,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等。 当把英语作为第二种语言的人口超过把英语作为第一种语言的人口数量时,标准英语的概念逐渐被淡化,出现了英语的“多样化”。英语处于学术交流的顶端、给美国、英国和其他富裕的英语国家带来了明显的优势。而美国则因为其具备世界上最大的学术系统和最重要的英语使用者,拥有双重优势。举例来说,很多科学期刊都是在美国编辑的,这一点也不令人奇怪。这就给美国作者以便利,这不仅表现为他们可以用母语写作,而且其同行评价体制也是以美国学者所熟悉的语言和方法论来进行的。别人要与他们交流的话,就不得不采用外语,并且要尽量适应这种陌生的学术规范。如前所述,许多地方的学者面临在国际期刊的压力,人们认为在“最佳”科学期刊是学术工作成绩的必要证据。这样就使得国际和区域会议逐渐以英语为专用语言,反过来又强化了掌握这门语言的优势。 总之,英语作为推行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在国际学术市场上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为各国学者间的学术交流提供语言媒介、学术资源共享提供平台等等;同时,使用英语,让那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取代母语教学的国家逐渐向主要英语国家的学术体系方向发展,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后者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中国法学教育界目前就普遍认为,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应必备的条件中,下面三条应是至关重要的:1、接受过严格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2、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能密切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课题的进展,并在重大课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3、精通英语,能够快速阅读大量英文资料,快速撰写英文论文,在国际会议上用标准语调宣读英语论文和讲演,在国际会议上听懂各国代表即席发言和自己作即席发言,用英文著书立说。 在法律实务界,英语作为全球语言,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律师如果不能熟练地运用英语处理法律文书,用英语直接与自己的客户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译”,那就不仅抢占不到跨国商贸带来的法律服务市场,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挤出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些高级的、报酬可观的法律服务将被外国律师行垄断。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现在全国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最早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中山大学还倡导教师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中南政法学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师培训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在其学报《现代法学》中开设了全国惟一的“法律英语”专栏,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教学与研究文章。近年来,外语类核心期刊《中国翻译》、《外语界》和《外语教学与研究》等也相继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学术文章。 法律英语这一边缘学科的教学与研究虽已得到较快的发展,但亦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困难。第一,法律英语还有待引起重视。长期以来,法律英语并没有成为法律人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的问题;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操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廖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第二,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和研究还有待加强。 总体看来,我国关于法律英语的研究还是很薄弱的。诸如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等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英语教材选用方面,各种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依个人的经验和观点来确定选文和编写体例的标准,而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词汇选用标准。因此,完善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在实践中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法学类教学创新讨论
作者:李文沛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